气瓶检测报告 第1篇
本指南适用于焊接绝热气瓶、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简称“车用LNG气瓶”)定期检验。
二、申请资料
1.《气瓶定期检验申报单》(深圳市质安院官网下载);
2.气瓶申请单位的注册资料(未在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注册账号的单位需提供):
①使用单位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提供,盖单位公章)或个人身份证(单位是个人时提供,摁手指印);
②使用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盖单位公章)。
3.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4.气瓶合格证或上次检验报告;
5.安全阀校验报告、压力表计量校准报告;
气瓶检测报告 第2篇
2024年5月23日,新余市市场_收到新余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次日,联合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专家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LZMWT20240201101报告内采样人廖某鹏的签名是胡某平代签,编号:HLZMWT20220406301的检测报告中采样人胡某平的签名是廖某鹏代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的规定,新余市市场_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气瓶检测报告 第3篇
2024年3月15日,新余市市场_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案件移交线索,称新余市某检测公司涉嫌违反相关检验检测规定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出具的多份检测报告存在检测水样已超过样品保存期限、记录填写不严谨等问题,构成违反相关检验检测规定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的规定,新余市市场_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气瓶检测报告 第4篇
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22;
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 - 88315438
中国消费者报社会议室招租公告
(下滑查看)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张文章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气瓶检测报告 第5篇
2024年1月8日,新余市市场_对新余市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违规开展检测并擅自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检测过程中,存在安检部分灯光发光强度检测数据不实、未使用测量工具对轮胎花纹深度进行测量、驻车坡道未安装防护栏等问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的规定,新余市市场_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气瓶检测报告 第6篇
1.遗失《检验申请受理回执》
通过网上申请的申请单位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自行补打;通过窗口申报的申请单位应出具相应的遗失证明(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2.遗失《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通过网上申请的申请单位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网上业务申报系统自行补打;或凭同一工作编号的《检验申请受理回执》或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的相关单据,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3.遗失检验报告
在深圳市质安院官网下载《检验报告/证书、合格标志补办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深圳市质安院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深圳”微信公众号:
客服中心业务邮箱:tjkf@siqs.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 下午13:30-17:00
气瓶检测报告 第7篇
2024年5月24日,新余市市场_依法对新余市某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由当事人检验的2只液化石油气瓶瓶阀更换后仍为非自闭阀,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_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_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气瓶检测报告 第8篇
2023年6月19日,新余市市场_认证认可监督检查组在开展2023年度认证认可及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认证获证企业(江西某管业有限公司)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2223Q00854R0S,本次发证日期:2023年2月27日)上范围为塑料制品(HDPE 纳米内衬方型增强管、内压增强管)的制造和销售,但江西某管业有限公司增强管内管(直径为200~2000mm)的生产均委托江西某公司,最终的缠绕后的成品也由江西某公司生产认证,认证服务费4000元,当事人认证获证企业(江西某管业有限公司)认证证书于2023年7月17日暂停,但未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书并予以公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_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规定,新余市市场_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气瓶检测报告 第9篇
8月8日,闽清县市场_根据举报线索,对闽清友富液化气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于8月1日开具一份内容为“合计846千克、数量2922元”的充装燃气出仓单,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出仓单的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等材料,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员工于8月1日使用不具备扫码记录、实时监控功能的老式灌装秤为他人充装气瓶18瓶,且这些气瓶都已经超过检验期限,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相关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8月31日,闽清县市场_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9万元。
气瓶检测报告 第10篇
3.祁县住建局行政审批初审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到位
(1)对洁源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初审把关不严,在明知未取得燃气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初审同意并将申报资料上报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2)作为燃气管理部门,未发现洁源二站给车用以外的移动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致使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在8次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洁源二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运营行为均未依法依规处理到位,行政处罚不到位。
4.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
(1)违反了《_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①规定,对洁源二站未取得充装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的行为,措施不够,制止不力,安全监管不到位。
(2)违反了《_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1条②规定,对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气瓶等特种设备情况排查检查不到位,未进行气瓶安全知识普及。
5.祁县消防大队日常监管不到位,行政处罚执行不彻底
(1)没有严格按照《_消防法》第58条第3款③规定,对洁源二站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予以查处,未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2)没有严格按照《_消防法》第70条④规定,对不执行停业决定的洁源二站未采取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执行不彻底。
6.祁县发改局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祁县发改局违反《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24条⑤规定,在洁源二站从2013年6月开工建设至2015年12月3日完成项目立项期间,对洁源二站未批先建的行为,未按规定予以制止并处理。
7.祁县安监局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
祁县安监局安监大队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第4条⑥规定,在编制2016年执法工作计划时,对新增企业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检查计划编制不科学不合理,导致未能及时对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
8.祁县运管所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问题失察
祁县运管所违反《_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7条⑦规定,对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问题失察。
9.祁县交警大队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的问题失察
祁县交警大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⑧规定,对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失察,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10.东观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日常监管不到位
东观镇政府违反《_安全生产法》第8条⑨规定,未依法对区域内洁源二站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和上报企业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对洁源二站存在的问题失察。
11.贾令镇政府未按要求开展日常监管
贾令镇政府违反《_安全生产法》第8条规定,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不清,未依法对区域内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12.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审批许可把关不严
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⑩、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第7条?规定及该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制度的通知》(市规管党发[2015]9号)?有关要求,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履行职责不到位,为企业发放有效期为半年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13.祁县人民政府打非治违不到位
祁县人民政府未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手续不全的洁源二站依法予以整治,未能有效制止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①《_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②《_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1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③《_消防法》第58条第3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④《_消防法》第70条: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⑤《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未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强化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导向。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严格执行执法计划的批准和备案程序,保证执法计划的协调运转。要根据执法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⑦《_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7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⑨《_安全生产法》第8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⑩《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第7条: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晋中市规管局“市规管党发[2015]9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审查程序第4条规定“燃气项目审查(包括燃气经营许可;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批;燃气供气许可)由审批科派单给燃气办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经燃气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审批科办理”。
气瓶检测报告 第11篇
2024年1月9日,新余市市场_对新余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检测场所能力未维持,试验车道已变成社会共用道路,相应的业务大厅和驻车坡道与检测车间之间被社会共用道路隔断。经查,当事人固定的工作场所基本条件未能满足检验检测要求,构成违规开展检测并擅自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第十八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规定,新余市市场_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气瓶检测报告 第12篇
7.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书复印件;
8.气瓶车辆安装监督合格证复印件;
9.汽车行驶证复印件;
10.气瓶维修证明(如维修过)。
三、检验业务申请流程
1.检验前信息确认
(1)确认气瓶已办使用登记证
车用LNG气瓶使用前需逐台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焊接绝热气瓶应按批办理使用登记。
(2)确认气瓶的检验日期
根据气瓶的出厂日期或检验报告的下次检验日期确定本次检验时间。焊接绝热气瓶和车用LNG气瓶的检验周期为3年。
(3)确认气瓶处于在用状态且工作正常
气瓶不正常状态:频繁超压卸放、瓶体外表结霜结露、明显变形、瓶体与固定支架松动移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非正常状态。
(4)确认安全阀、压力表处在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阀超期未检的,可登录深圳市质安院官方网站申请送检;压力表检定请联系有资质的仪表计量检定机构。
2.现场申请
车用LNG气瓶
(1)申请单位按规定携带申请资料到深圳市质安院宝安天宝分部窗口,深圳市质安院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并注册气瓶申请单位和气瓶。
(2)申请单位登录深圳市质安院官网的“气瓶网上申报”申请检验。
(3)深圳市质安院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气瓶定期检验受理回执》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企业除外)。
焊接绝热气瓶
1.申请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气瓶检验批次号;
2.申请单位携带《气瓶定期检验申报单》到深圳市质安院宝安天宝分部窗口提出检验申请。
四、检验缴费
1.企业
在深圳市内使用、安装、修理、改造特种设备的企业免征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
2. 非企业
按照《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的要求进行缴费。缴款单位应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及时缴纳检验检测费,逾期未交,将影响本次检验安排。因拖延缴款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缴款单位承担。
气瓶检测报告 第13篇
2024年1月12日,新余市市场_对新余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多份大客车报告数据失真、输出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数据不实等情况。经查,当事人存在底盘动态检验区未画起止线、底盘部件实际检查时间不足等人工检验操作不规范问题,构成违规开展检测并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的规定,新余市市场_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气瓶检测报告 第14篇
2024年5月24日,新余市市场_对分宜县某站进行现场检查时,调阅了当事人2024年3月至5月的检测报告,发现四份检测报告分别存在记录和报告上的采样地点数据不一致、采样图片无定位、原始记录上无位置数据但报告上有、原始记录上无采样记录及图片但报告上有等问题,属于不实检测报告。经查,因采样人员对采样理解有偏差,未按规范进行采样,导致上述四份检测报告不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第条款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的规定,新余市市场_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气瓶检测报告 第15篇
(1)车用LNG气瓶申请单位按《气瓶定期检验受理回执》上的约定检验日期,将气瓶加满气(80%左右液位)送至我院宝安天宝分部检验部门;焊接绝热气瓶申请单位凭《气瓶定期检验申报单》,把排空气体的气瓶送至我院宝安天宝分部检验部门。
(2)如需现场检验,申请单位联系检验部门另行约定。现场检验的条件由申请单位提供,包括维修工、电源、空旷场地。
(3)深圳市质安院检验人员按约定检验日期开展检验。
气瓶检测报告 第16篇
2022年5月19日,连江县市场_接到线索,反映连江县万星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检验问题。经核查,发现26份检验报告存在违规检验问题。该局于2022年6月6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3月1日至4月20日期间出具的26份检验报告,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判定存在违规检验问题。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干扰了正常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交通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今年1月5日,连江县市场_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