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清税报告(优选7篇)

时间:2025-04-14 12:19:16 admin 今日美文

注销清税报告 第1篇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即办(当场)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即办(当场)

窗口业务受理岗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非即办(9工作日)

业务审核岗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

1.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办理。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办理。

即办(24小时内)

业务审核岗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办结该事项

即办(当场)

窗口业务受理岗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注销清税报告 第2篇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依法终止情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手续。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后,在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填写《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

注销清税报告 第3篇

1、问题:什么情况下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时限可以中止?

解答:若税源管理科(所)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①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②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③纳税人在税务注销办理过程中确有必要补充、补正相关资料的,办理时限也可中止,但只能中止一次,且时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④国家_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清税申报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2、问题: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3、问题: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解答: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附件:

注销清税报告 第4篇

适用项目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类型

出具单位

材料依据

共性资料

《清税申报表》

申请人自备

《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个性资料

发票尚未验旧、未使用的纳税人

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申请人自备

《_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__令第362号)第十六条

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

税务Ukey、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金税卡和IC卡

申请人自备

《_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__令第362号)第十六条

办理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的纳税人报送

《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请表》

政府部门核发

人力社保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93号)第十八条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5.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注销清税报告 第5篇

纳税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模块申请普通注销,普通注销分为即办注销和一般注销流程,流程如下:

普通注销流程图

1.进入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路径进入【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查找。

3通过消息提醒提供的链接跳转进入(适用于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撤销营业执照或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经营地址的纳税人)。

2.选择注销原因并预检

注:因经营地址变更需在省内迁移的纳税人,请通过【地方特色】【迁移申请】办理。

1如系统判断符合即办注销

即办注销适用于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②纳税人从未领取过发票(含_);

③纳税信用级别为A 级和 B 级的纳税人;

④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⑤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⑥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 级的 M 级纳税人;

⑦动态信用级别为高的纳税人;

⑧符合条件的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纳税人进入即办注销流程,系统根据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及性质进一步判断是否能即时注销。

注销清税报告 第6篇

(一)依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_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_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注销清税报告 第7篇

纳税人领取《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前,如有以下未办结事项,请先办结后再申请税务注销

事项类别

税务注销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未办结的风险任务

未办结的稽查案件信息

未办结防伪税控风险事项

未注销税控资格及设备

有结存发票

未处理违章记录、违法行为

未处理房产、土地等登记信息

有欠税(含滞纳金)及罚款;

未缴纳规费基金

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非正常注销”

未完成纳税评估

未完成特别纳税调整案件

未办结调查巡查任务

未办结涉税待办任务

容缺前置事项

存在多缴

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未结报税收票证

未完成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清算申报前须做清算事项备案表)

存在未申报信息

未注销出口退税资格

未注销本市正常的分支机构

未报送财务报表

未缴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未注销跨区税源登记

(1)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或者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_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请办理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请办理注销。

2.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报办理税务注销;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_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

4. 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的,还应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5.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理注销的,与纳税人相关联的资格类信息,可不做自动失效或取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务行政许可、税收优惠资格、税务认定资格等)。

6. 本事项适用容缺办理。即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具体容缺条件是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7.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8.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9. 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10. 若纳税人已办结税务注销,在风控任务核查中发现需要补缴税款。市场监管部门未核准注销,可在金三核心征管信息系统恢复开业,补缴完成税款后再重新办理注销,无需纳税人提交注销申请资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清税申报表》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_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