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制度试行期届满报告(必备4篇)

时间:2025-06-08 19:48:21 admin 今日美文

试行制度试行期届满报告 第1篇

(一)安全事故

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水)上突发事件,载客100人以上客船或单船10000总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市水域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威胁的海(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或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铁路交通事故。

(5)国家、省重要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行车中断24小时以上的公路交通事故。

(6)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7)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20%以上,对区域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8)全市大范围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水)上突发事件,载客100人以下客船或单船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人员生命安全以及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海(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或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或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铁踣行车48小时以上,或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铁路交通事故。

(5)国家、省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行车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公路交通事故。

(6)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

(7)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20%以上、40%以下的事故。

(8)2个以上管县(市、区)全网大面积通信故障或市骨干网中断,或市内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的事故。

(9)城市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停水或停气连续24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非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的事故。

(3)国道、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造成车辆滞留,影响省内相邻3个地级以上市公路通行的事故。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或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或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铁路交通事故。

(5)重要港口局部或一般港口遭受较严重损失。

(6)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70%以上、10%以下的事故。

(7)2个县(市、区)以上网络大面积通信故障或本地网络中断,或县(市、区)级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的事故。

(8)城市l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

(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起重机械整体倾覆,或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 2小时以上的事故。

(10)主要炼化企业和战略性物资储备库遭受到严重损失。

4.一般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的事故。

(2)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非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的事故。

(3)国道、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造成车辆滞留,影响2个以上县(市、区)公路通行的事故。

(4)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四级以上重要航道和界河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事故。 ’

(5)城市1万户以下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

(6)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以上、7%以下的事故。

(7)1个县(市、区)内2个以上乡镇网络发生通信故障或网络中断的事故。

(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或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或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或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或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l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相邻省(区、市)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件。

(4)因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毁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别重大污染事件。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以上(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8)大江大河大湖流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事件。

(9)跨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0)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或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或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4)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属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事件。

(5)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非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件。

(6)跨省(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7)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3.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事件。

(3)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中断的事件。

(4)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5)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6)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4.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除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外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如根据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发生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县级应急部门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试行制度试行期届满报告 第2篇

(一)报告程序。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如实向党委、政府及同级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常规报告为逐级上报,即镇(场、经济开发区)应急委、县应急委成员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县应急委办公室)报告,紧急、敏感信息可以越级上报。镇(场、经济开发区)按照执行。

(二)报告时限。镇(场、经济开发区)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上报县级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县级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上报市一级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各级遇到紧急情况要立即先电话报告,同时抓紧办理书面报告,总体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力争20分钟内向党委、政府、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达到报告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紧急重要信息不分等级大小,必须第一时间报告。

试行制度试行期届满报告 第3篇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洁、准确,一般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事件信息来源;

(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以及现场情况;

(三)事件发生单位(场所)的名称、性质等基本情况;

(四)事件的基本过程(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及初步原因分析;

(五)事件影响范围,包括已经或可能造成灾害影响的地区、死亡及受伤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需要紧急转移的人数)等;

(六)事件的发展趋势;

(七)已经采取的措施;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试行制度试行期届满报告 第4篇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照_、广东省相应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其中紧急重要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旦收到相关信息,必须立即向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并第一时间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一)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

(二)事件发生时伤亡人数达不到上报标准但容易演化升级的事件;

(三)性质严重的事件。主要是指爆炸、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

(四)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者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敏感时间主要是指“国庆节”、“春节”等国家法定重要节假日,_等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时间;敏感地点主要是指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医院、车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敏感人员主要是指外国(境外)人、军人、妇女儿童等;

(五)发生在重点区域的事件。重点区域主要是指我县与其他县(市、区)交界处、政府机关、军事管理区、重点防火林区、重点防洪部位、重要商圈、人员密集区等;

(六)涉及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热点舆情事件;

(七)其他紧急敏感事件。

评判紧急重要信息报告范畴要做到“四个不能”:一是不能以人员伤亡数量作为判断的唯一标准;二是不能认为只有首报才是紧急重要信息,续报就不属于;三是不能认为媒体已公开报道的信息就不属于紧急重要信息;四是不能仅站在当地或部门的立场来评判紧急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