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方案包含的内容 第1篇
一、考核对象
市级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有统计调查项目的社会团体以及接受部门委托开展调查的行业协会等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主要包括领导重视程度、部门综合统计职能的行使、统计人员的配备和业务培训、《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贯彻执行、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等。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主要包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及其相关的工作。
(三)统计调查的实施及资料的报送。主要包括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类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统计数据的报送以及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三、考核标准
(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35分)
1、领导重视统计工作,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5分)。
2、设置或明确统计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履行部门综合统计职能(5分)。
3、部门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一般从事统计工作达2年以上),取得统计从业资格(5分)或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6分)。
4、认真开展《统计法》宣传教育(2分),积极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业务培训、统计法律法规培训(5分)。
5、建立健全统计台帐(2分);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2分)。
6、实现统计数据处理手段的现代化和统计信息传输的网络化(5分)。
7、按时报送年度部门统计工作总结(3分)。
(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20分)
1、认真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15分)。未经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有1项扣5分。
2、经审批“同意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市_(5分)。不按时报送的酌情扣分。
(三)统计调查的实施及资料的报送与公布(45分)
1、按要求参加市_组织的各项统计工作会议和统计业务会议(5分),每缺席1次扣1分。
2、按要求完成市_布置的统计年报、统计定报、普查及其它一次性统计调查等统计任务(10分)。未完成一项任务扣3分。
3、全面、及时布置经市_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5分)。
4、采取有效措施,实行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5分)。
5、按市_的要求,向市_报送有关部门统计数据:上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资料的备案(5分);本部门调查项目资料的报送(5分);市_布置的相关资料的报送(5分)。
6、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市_备案。公布统计调查数据时,与其他部门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事先与市_协商后再公布(5分)。
四、考核办法和程序
为保证部门统计工作考核的顺利开展,由市_成立**市部门统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以上计分标准对部门统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实行部门年度总结汇报、领导小组日常考核记录和上门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部门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年度统计工作总结、领导批示复印件和有关统计资料报送市_。
(二)领导小组在年底前将平时掌握各部门统计工作情况的相关记录汇总。
统计方案包含的内容 第2篇
问:为什么要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
答:2009年,国家相继出台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新修订的《_统计法》。今年是新《统计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开展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一方面是为了全面掌握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另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宣传统计新法新规,增强全社会的依法统计意识,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促进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的提高。
问:这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检查的内容非常丰富,既要检查统计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也要检查是否存在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检查的对象既包括各类统计调查对象,也包括各级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不仅要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以及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和阻挠、限制、干扰统计执法检查等问题,还要检查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情况;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情况;统计工作保障情况;政府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情况;依法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的情况;是否存在领导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以及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问题;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问题等。
问: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总体上怎么组织?
答:北京市根据全国统一部署,结合本市的特点和工作实际,确定大检查的时间为6月到9月。市_,国家_北京调查总队。市监察局和市司法局联合成立了大检查领导小组。大检查的总体安排与国家一致,分为动员、自查、抽查、处理总结四个阶段。目前,市和区县基本完成了大检查动员,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邮箱。自查工作也已至6月底完成。抽查工作安排在7月和8月,市和区县两级大检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市方案,分别完成规定数量的抽查任务,同时做好迎接国家抽查北京的准备。9月份为处理总结阶段,一是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原则,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处理,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查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能及时纠正、认真整改,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立案,市和区县大检查领导小组还要采取适当的形式通报和公开典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二是要认真做好此次大检查的总结,全面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总结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统计方案包含的内容 第3篇
一、快速应急机制的适用范围
全区统计系统的快速应急机制是指在全区范围内发生的严重影响全区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特殊情况,如波及范围较大的地震、洪涝、急性传染病等自然灾害或重大经济突发性事件,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地方党委政府急需了解和掌握这些事件的影响问题时,全区统计系统所采取的一种非常规的工作方式。
二、快速应急机制的组织构成及职责
*区_成立全区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各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由区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领导小组决定批准启动快速应急机制。应急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机制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快速应急机制工作预案和应急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全区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预案和应急统计调查方案;协调全区统计系统人力、物力、财力;在必要情况下,组织对发生突发事件的统计系统进行紧急支援。主要职责为:制定应急机制工作预案,做好物资、生活的保障和灾情信息的采集及上报工作,在必要情况下,组织对发生突发事件统计系统进行紧急支援,建立值班制度,确保区委、区政府政令的畅通,确保全区统计应急预案的快速启动等。统计业务工作组由综合科牵头,主要职责为:启动应急统计调查项目,组织灾区灾情统计分析等。各街道统计科也应成立相应的统计快速应急机制领导小组,结合本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各街道统计科应急机制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全区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办公室的指导下,贯彻执行街道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工作预案和统计调查制度,统筹安排和组织本街道的快速应急统计工作。
三、快速应急机制的主要内容
*区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区实施阶段性的信息报送制度和应急统计调查制度,全面系统地反映在特殊情况下,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运行情况。信息报送制度和应急统计调查制度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各街道统计科报送的突况信息制度。发生紧急情况的街道统计科,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网络或传真,向区_值班室报告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如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影响范围等。区_值班室在接到街道统计科突发事件的报告后,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市_总值班室报告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影响范围等情况。发生情况的街道统计科还应根据区_要求的频率及内容续报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
(二)建立国民经济发展预计调查报告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适时启动这一机制。在此期间,区_要在每个月度的下旬,根据部分企业或地区的调查资料,提出当期工业生产情况、消费品区场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等主要方面的预计数据,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提供有关的信息。要充分利用网上直报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特殊情况下经济运行状况。由于此类数据是根据部分企业对生产经营情况预计的结果或抽样调查取得的资料来对整体数据进行预计和推断,此类数据只作为内部参考,不公开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全区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启动后,要及时启动街道的统计快速应急机制。
(三)建立全区统计系统的快速专项调查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区委区政府的需要,适时启动这一机制,主要以开展一些专项快速调查,了解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对国民经济经济发展、对城乡居民生活的影响和预计情况。调查可采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网上直报、电话调查等方式,具体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快速专项调查制度采取快速制定、快速批准下达、快速上报的方法执行。启动统计快速应急机制获得的统计信息和分析意见主要报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参考,有些信息经批准后也可向社会公布。
(四)充分利用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力量和信息网络,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区_根据特殊情况和区政府的需要,适时启动这一机制。区政府有关部门向区_提供的预计数据,只供内部研究使用,不对外。
四、快速应急机制数据管理的应急系统
(一)加快统计系统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现有的区_与各街道办事处的计算机网络,建设快速调查应急数据处理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
(二)提高有关设施的快速应急能力。对现有设施,特别是网络设备、通讯工具、应用系统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以保障各种设施在突发事件中或特殊情况下的正常运转和应急任务的执行。保障企业网上直报系统的正常运行。
统计方案包含的内容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_环境保护法》、《_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
第三条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_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部署指导全国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全国环境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将环境统计信息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提高环境统计信息处理能力,满足辖区内环境统计信息需求。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将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
(三)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
(四)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
(五)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
(六)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第六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章环境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统计机构,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司(办、局),负责本司(办、局)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承担环境统计职能的机构,设定岗位,配备人员,负责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
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统计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环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环境统计调查项目;
(三)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
(四)实行环境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收集、汇总和核实环境统计资料,建立和管理环境统计数据库,提供对外公布的环境统计信息;
(六)按照规定向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统计资料;
(七)指导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调查对象的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环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开展环境统计科研和国内外环境统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提交同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并按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收集、汇总、审核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数据,并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上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口的相关职能机构,同时抄报给同级环境统计机构;
(三)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对本部门业务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环境统计职责是:
(一)完善环境计量、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生产活动及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二)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环境统计资料,管理本单位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环境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环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环境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环境统计资料,检查与环境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要求更正不实的环境统计数据;
(二)统计报告权:调查人员必须将环境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环境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环境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变动环境统计人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环境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事先制定环境统计调查方案。
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供整理上报用的综合表及说明和统计调查所需人员及经费来源。
环境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可以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应当经本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由本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后,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报_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编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可从已有资料或利用现有资料整理加工得到所需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年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统计调查;季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充分征求有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五)地方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他有关内容,不得与国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六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统一编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及有效期限。
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属无效报表,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七条环境统计调查表中的指标必须有确定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
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性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计算方法和汇总程序等作出统一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环境管理需要,补充制定地方性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开展环境统计调查。
环境统计调查中所采取的统计标准和计量单位、统计编码及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
第十九条在环境统计调查中,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应当按照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物料衡算、排污系数以及其他方法综合比对获取。
第二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重要环境统计数据的逐级审核和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企业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环境统计的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样调查制度。
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并在普查基础上适时校正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周期普查外的其他年份,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定期抽样调查,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调查。
第四章环境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环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环境统计资料是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计划,考核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开展各类环境保护考核,需要使用环境统计资料的,应当以环境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使用环境统计资料进行各项环境管理考核评比,其结果需经同级环境统计机构会签。
第二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其组织实施的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所获得的调查结果(含调查汇总资料及数据),报送环境统计机构。
前款所述的环境统计调查结果应当纳入环境统计年报或者其他形式的环境统计资料,统一。
第二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环境统计资料,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环境统计机构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提供《统计法》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外的环境统计信息咨询、查询,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环境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环境统计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环境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环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环境统计方面,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进行评比和表扬,每5年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进行专项表彰。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环境统计调查表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
(三)妨碍环境统计人员执行环境统计公务的;
(四)环境统计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保守国家或者被调查者的秘密的;
统计方案包含的内容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实现统计调查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_统计法》和《_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系统的统计调查(以下简称统计调查),是指为收集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及其事业发展情况制发的各类定期、不定期报表和组织的各种专门调查,包括运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开展的调查。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系统各工作机构、直属挂靠单位(以下简称系统内各单位)单独、联合或与其它单位联合组织的统计调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系统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统计调查。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所辖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计调查,承担审核工作。
第二章组织统计调查的原则
第四条设计统计调查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涉及重大问题的统计调查,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
第五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必须与组织统计调查的部门的职能相一致。
第六条拟调查资料能从已批准实施的或其他部门已进行的各类统计调查中收集到的,不得重复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或抽样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搞定期调查新制定的统计调查不得与已制发的统计调复、交叉、矛盾。
第三章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
第七条统计调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资料上报时间和份数、调查结果的公布时间和公布方式等。
(二)统计调查所需填报的各类报表、调查问卷和各项指标的解释、逻辑关系、计算方法及相关的技术问题。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四)抽样调查的抽样方案。
第八条报表、调查问卷的中间上方列调查标题;右上角列审批标志,从上至下依次列出“表(编)号”、“编制机关”、“批准(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报表的左上方列“填报单位”,下方从左至右依次列出“填表日期”、“单位负责人”和“填表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报表、调查问卷,在标题之前标明相应的密级。
第九条报表、调查问卷的名称与主要内容要一致,各项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当明确,各项指标要有相应的计量单位。
第十条每张报表的指标项目数一般不超过20项,且横向排列。
第十一条各类报表、调查问卷指标的计量单位和编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确定。没有颁布标准的,由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单位自行制定,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原则相矛盾。
第十二条各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应建立“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项目库”,公布已批准的统计调查,供各单位在设计统计调查方案前查询。
第十三条各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应当为制定统计调查的系统内各单位提供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的咨询和指导。
第十四条设计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并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统计调查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各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各种统计
调查。
第十六条系统内各单位送审统计调查时,应当以单位名义向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审核函,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统计调查方案及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在接到送审的统计调查方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送审的统计调查方案提出拟予批准或暂缓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经审核拟予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后,复函给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
暂缓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将审核意见及理由复函给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
第十八条暂缓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根据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修改、调整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重新审批。
第十九条系统内各单位与国外机构合作组织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国家计生委统计工作机构与外事及保密工作机构会签,审批时间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统计调查对象超出计划生育系统管辖的,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予以批准的统计调查,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编制表号,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下发,送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和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已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实施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不得自行变动其中的内容。确需变动的应说明理由,并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表的有效期限以复函所确定的有效期为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次性报表或专门调查的有效期以复函所确定的有效期为限。
第二十四条已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到期后,原统计调查方案需继续使用的,组织统计调查的单位应向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继续使用意见的函,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复函批准后实施。原统计调查方案需要修改后实施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办理续批手续。
未办理续批手续的,不得继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未经审批、暂缓批准、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不得组织实施。
第五章统计调查结果的上报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系统内各单位对上报的统计调查数据,必须认真核实,确保质量。填表人要签名,单位负责人要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凡列有密级的报表,上报时须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系统内各单位的统计调查数据和汇总分析报告,应当抄送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计生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公布计划生育系统的统计调查数据。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应与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就总人口数等重要数据公布的范围、方式协商一致后公布。
系统内各单位与国外机构合作组织的统计调查数据,由组织调查的单位报送国家计生委统计工作机构审核,报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公布统计调查数据必须严格执行《_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负责对计生统计调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统计调查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调查监督举报制度,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进行核实,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二条被调查人或被调查单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有权拒绝填报,并应向当地或上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举报。
第三十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财务工作机构对违反本
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不予列支经费。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统计调查中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二)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三)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调查内容进行调查的;
(四)给未获批准的统计调查提供经费支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滥批统计调查,造成统计调查秩序混乱的;
(六)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擅自公布统计报表数据或专项统计调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统计方案包含的内容 第6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完善政府统计体系,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逐步推进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力争2014年全部重点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同时争创一批省级“示范单位”。
二、创建内容
(一)统计机构和人员。各部门有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设立统计机构或岗位,至少配备1名专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综合统计职能;在岗专职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证上岗,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培训,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健全覆盖全系统、全行业的统计工作网络,并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二)统计调查。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新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制定新建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部门新建统计调查项目所取得的统计资料,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三)统计资料。各部门统计机构和人员要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上报、的统计资料与基层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和完善统计资料工作。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各部门要根据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配置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不断推进部门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进行及时维护和更新,并加强与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数据信息的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实时共享。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3年5月-2013年6月)
制定全市部门统计规范化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及规范化验收办法,各地、各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成立工作机构,动员部署创建工作。
(二)全面建设阶段(2013年7月-2014年12月)
各部门对照本方案和验收办法(市_另行制定下发),通过建章立制、自查自纠等形式,全面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市、县_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三)总结表彰阶段(2013年12月-2014年12月)
全市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达标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在次年召开的全市统计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_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服务指导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达标创建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优质高效完成。
统计方案包含的内容 第7篇
一、安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基本情况
安徽近几年的劳动力转移在1995年以后大致呈现稳定增长趋势。2004年转移劳动力万人,比上年增加140多万人,增长%,转移速度达到。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是农村劳动力“三大”转移的行业,跨省的地域性转移进一步上升,东部地区仍然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地区,转移劳动力年轻化、知识化和技能化趋势进一步加强。
二、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经济效应
农业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不仅是安徽农业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中国21世纪完成工业化、城镇化的主题。安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劳动力过剩的二元结构省份,研究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对经济总量的影响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农民收入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解决“三农”问题,其落脚点是农民收入问题。目前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已成为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一条途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是实现充分就业的根本途径,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产业间、城乡间、地区间不断转移,使中国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摆脱了单一形式,出现了多样化的新局面。
本文对八十年代以来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行为与其追求的经济目标――经济收入之间的发展变化关系做一分析。(如表)
从图中可看出,农民人均纯收入与转移劳动力数量关系较为显著,可以说劳动力转移对提高农民收入起了很大的作用。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行为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提高农民收入的,一个方面是改善收入来源结构,提高非农产业收入在农民家庭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另一个方面是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生产率的提高来增加单位农民产量,进而增加其收入;通过生产率的提高还可以降低农产品的成本而提高其利润,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另外,农民收入提高了,他们的消费水平也会跟着提高。
(二)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可支配收入能够较为客观和全面地反映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和差别程度的指数。本文用可支配收入作为描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基本参数。在中国现行统计调查方案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被定义为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缴集体任务后,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可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基本内容与可支配收入一致,因此可以直接作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使用。在新的统计年鉴中,可以找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这一项。根据测算,就可以确定城乡居民相对收入差别,也就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
尽管城乡收入差距原因复杂,但可以肯定一点,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能够提高农民收入,而且也是目前提高农民收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它能够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这里的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并不是指这一差距的绝对缩小。这里所谓的收入差距缩小是指对农民收入的提高具有重要贡献的收入来源对城乡收入差距的现状起到了一个相对缩小和抑制的作用,而劳动力转移获得的非农产业收入就是这样的来源之一。所以,要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改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作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也是不容忽视的。
(三)劳动力转移对实现农村小康的影响。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是通过提高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来影响农村小康的实现的。根据国家_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设计的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指标体系,对安徽农村全面小康建设进行综合评价。安徽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综合监测结果如下:2003年安徽全省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的综合实现程度是%,比2000年提高分,但是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是低了个百分点。六个子系统方面的实现程度分别是:经济发展的实现程度为-%。社会发展的实现程度为%,人口素质的实现程度为%,生活质量的实现程度为%,民主法制的实现程度为%,资源环境的实现程度为%。
作为农村居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改善与提高的基础和保证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指标体系中的比重是最大的为20%,却还未达到总体小康标准,致使安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和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安徽农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28%,这说明安徽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相对均等,但仍属于低收入水平状态。
随着安徽农村社会生活环境的改善,2003年安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岁,超过农村总体小康的水平,实现全面小康的%。农民人口素质总指标的综合实现程度为%。安徽2003年农村居民年人均文化娱乐支出约为47元,占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民信息化程度为%,实现程度为%。安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综合实现程度为%,是安徽在这六个子系统中实现程度最高的一项。
统计方案包含的内容 第8篇
1、调查目的;
2、调查对象;
3、调查单位和报告单位;
4、调查方式和方法;
5、调查项目和调查表;
6、调查时间、调查期限和调查空间、组织计划等。
【例题 多选】统计调查方案主要内容有( )。
A、确定调查目的
B、确定调查时间和期限
C、确定调在单位和调查对象和报告单位
D、确定调查项日和调查表
E、确定调查的组织计划
【答案】ABCDE
统计方案包含的内容 第9篇
一、管理范围
凡以国家_批准文件正式布置,由国家_的司、队、普查办公室等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以及由国家_与_有关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本规定管理的统计调查项目按不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调查频率分
1、周期性普查:包括人口、基本单位、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普查;
2、经常性调查:包括年度统计调查、定期统计调查及周期性专项调查;
3、一次性调查:包括各种试点调查、专项调查以及临时调查。
(二)按调查组织形式分
1、单独调查:指由国家_自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2、联合调查:指由国家_与_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3、委托调查:指接受_各部门以及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各种统计调查(包括无偿调查和有偿调查)。委托调查分为“强制性调查”和“非强制性调查”。“非强制性调查”,被调查者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填报或回答。“非强制性调查”必须在调查表上作出明确标志。
国家_各行政单位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局、局办公室和司、队的名义接受企业或个人的委托,组织进行统计调查并调查结果。
(三)按调查信息形式分
1、数据形式:包括采用纸张、电话、磁介质及网络等各种伶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的各种统计报表。
2、文字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采用问答或择项形式填有文字的各种调查问卷。
3、混合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和问卷文字的各种统计调查表。
所有上述统计调查不论是全面调查还是非全面调查,都必须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查机构
为建立科学、协调的决策咨询机制,国家_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审议新建或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
1、审议小组由总统计师、总经济师以及设计管理司(2人)、核算司、综合司、计算中心、财基司、政法司、办公室领导各一人组成。组长由总统计师担任,副组长由设计管理司领导担任。
审议小组一般负责对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包括:经常性统计调查制度(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各项普查制度以及重要的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审议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并根据审议内容的需要邀请有关司、队领导参加。审议会按成员最终表决结果决定审议意见。
2、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设计管理司,负责对统计调查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制定审议会议程、准备会议文件、整理会议纪要等。
三、审批原则
1、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既定的职能分工范围,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
2、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承受能力,调查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3、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讲求调查方法的经济效率。
4、各项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繁琐、矛盾。
5、政府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要合理分工。
6、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7、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_和部门的统一规定。
四、审批权限
1、设计管理司负责对各种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修订或撤销方案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按不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总统计师或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
2、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对新建或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并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3、总统计师负责对现行制度中一般性修改方案的审定,负责主持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工作,并将审议会表决结果以及本人初步审定意见报主管统计制度方法的局领导(以下简称主管局领导)。
4、主管局领导根据审议小组表决结果以及总统计师初步审定意见,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定。其中新建或作重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局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五、审批程序
(一)经常性调查
1、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1)申请:拟新建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每年二月底前随同本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概要说明立项的主要依据、调查的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调查频率、经费预算与来源等情况。
(2)立项:为严格控制新建统计调查项目,避免立项的随意性,减轻被调查者的负担,批准新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严格对其立项依据和立项条件进行审核。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局常务会研究决定的统计调查任务;②符合《国家统计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专业统计制度改革要点》要求的调查任务;③由_有关部门提出并具有相应经费保障的统计调查项目。设计管理司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立项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审议小组;审议小组在三月二十日前进行立项审定。
(3)设计:经审议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在四月底前完成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综合表、调查方法、填报要求、分类标准、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实施方案等。报表格式设计必须符合《统计报表制度格式规范化规定》的要求。
(4)审议:设计管理司于五月底前完成对调查方案的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审议小组。审议小组六月底前对统计调查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作出审议,经总统计师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
(5)审批:主管局领导于七月底前根据审议小组的审议意见和局常务会议研究结果,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最后审定。
(6)印发:经主管局领导签发后,由设计管理司办理调查制度的统一编号,并由局办公室办理批准文号。于九月底前以国家_名义统一发文,并印发统计调查制度。
2、修改统计调查项目
(1)重大修改: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每年二月底前随同本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出修改要点,同时填写《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主要说明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内容、工作量增减、对原有数据产生的影响等。其审批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2)一般修改:①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统计设计管理司提交一般修改方案;②五月底前设计管理司提出审查意见并送有关单位会签;②六月底前总统计师对修改方案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④七月底前主管局领导作出批示;⑤九月底前完成印发。
(二)普查
1、拟实施普查(即进行正式调查登记)前十八个月提出普查计划安排,并组织进行必要的论证,实施普查前一年内完成普查方案(草案)的试点工作。
2、拟实施普查前十个月提交正式普查实施方案,三个月时间内履行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并于普查前六个月完成印刷普查方案和布置实施工作。
3、重大普查项目必要时应在履行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之后,上报_审批。
(三)一次性调查
一次性调查一般应在实施前一个月提出立项,并填写《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统计设计管理司同意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方案的设计。按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方案的审议、审批和印发。
六、监督管理
统计方案包含的内容 第10篇
1、(认知)调查对象是根据调查目的、任务确定的调查的范围,即所要调查的总体,它是由某些性质上相同的许多调查单位所组成的。
2、(认知)调查单位是所要调查的现象总体中的个体,即调查对象中的一个一个具体单位,它是调查中要调查登记的各个调查项目的承担着。
3、(认知)报告单位是负责向统计调查机关提交调查资料的单位。
(领会)调查单位和报告单位有时是一致的,有时也不一致。如某单位笔记本使用状况的调查中,该单位所有的笔记本是调查对象,该单位的每一台笔记本都是一个调查单位,而每一台笔记本的使用者则是报告单位。
统计方案包含的内容 第11篇
一、统计理念:统计信息是公共产品
统计信息资源不是由政府垄断的产品,更不是统计部门的私有财产,而是为全社会共享的公共产品。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生产出来的信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都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因此是一种公共产品,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外,统计部门有义务向全体公民提供。强调银行业运行的透明度,包括不良债权在内的信息的公开披露已成为监管的一种趋势。树立统计信息是一种公共产品的理念,打破对金融统计信息的屏蔽,满足外部审计和公众机构查询的需要,不仅符合先进的统计思潮、国际惯例,更是银行监管的本身的技术前提。
二、统计制度:需求多层面的整合和观念的变迁
(一)依法界定监管者与监管对象在统计上的关系。树立调查者与被调查者法律地位上平等的新观念。从行政法律关系上,银监会统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系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但是它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树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观念要求我们依法规范监管统计工作,加强对统计监管者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银监会行使统计调查权力应减少随意性,尊重被调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权益。有法定填报义务的调查表都要有法律根据,要在调查表中注明法律依据,并且将统计调查制度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二)准确把握监管统计工作的核心。风险是监管工作的核心,揭示和控制风险就是监管的目的。监管统计工作要始终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作为工作的基本内容和目标,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底数、风险指标变化情况、风险的关键部位和特征作为监管统计的核心,为真实的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盈亏水平,为全面评价银行业机构发展能力和风险状况提供基础数据。为此,构建一个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监管实际,全面反映境内外、表内外、本外币的信息情况的监管统计体系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各项统计工作都要以风险统计为核心,必须以风险为切入点,全面反映银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情况以及银行自身对风险的抵御能力。这不仅意味着监管统计的统计内容、重点的变化,同时也意味着监管统计的统计方法的变化。
(三)丰富监管统计工作的内涵。现代的监管理念越来越强调商业银行的内控和治理。监管统计工作不仅仅是监管部门风险监管的需要,是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统计以风险统计为核心,特别关注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资产质量,二是资金流动性,三是盈亏情况。这些内容也是银行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以及银行的投资者所关注的。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报送监管统计报表,也可以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资金流动状况和经营成果,本身就是进一步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的前提。对监管统计报表填报过程的信息收集和判断本身也应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加强内控的重要的手段,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也应是银行业内控的重要制度框架。这对监管统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管统计指标和统计报表的设计要体现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最新发展要求,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风险评估的基本要求,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有敏感的反应。
(四)科学地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统计制度。
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提醒我们必须考虑资源约束,即必须认识到实施监管也是要耗费资源的,在追求理想的监管目标和设计监管法律制度时必须有监管成本的观念。这意味着我们的监管统计制度和方法上都要坚持科学和合理的原则。在新的制度和方法制定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被调查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科学论证,既满足监管和各方面的需求又避免繁杂烦琐,做到科学、合理、简洁、规范。要做到这一点,统计观念的改变是必须的,要有开放的先进的统计理念,既运用成熟的统计方法,又借鉴先进的统计技术成果。
(五)完善监管统计的技术平台。统计信息化的核心,是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统计生产方式和统计生产模式。既要建立与监管工作相配套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同时也要建立与统计工作相配套的银监会独立的信息化工程。信息化始终是统计工作所必须依托的工具和载体。推进监管统计工作信息化其实质就是实现监管网络化统计。所谓网络化统计,就是指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完成统计设计、统计数据的采集、传输、加工、储存和等统计信息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三、统计功能:银行监管统计目标实现的决定性因素
我们常说统计具有“三大功能”即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银行业监管统计的基本功能也同样是信息功能、咨询功能和监督功能。信息功能是指统计部门根据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系统地采集、处理、传递、存储和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信息,为银行业金融监管服务;咨询功能是指统计部门利用掌握的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深入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题研究,为各项银行监管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监督功能是指统计部门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从总体上反映银行业体系的运行状态,对银行业体系及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
发挥监管统计的三大功能,必须从监管统计部门职能定位入手,使监管统计部门成为银行业监管的“数据库”和“资料库”,充分发挥统计的矩阵式管理功能,成为银行业监管的“信息中心”、“风险预警中心”和“信息技术支持中心”。监管统计的“数据库”是一个以描述银行风险为核心的一个有机协调的互为补充的数据集合体,针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状况和风险控制技术的发展,这个“数据库”至少应涵盖以下几个子系统:非现场监管数据系统、现场检查数据系统、风险评价预警数据系统。所谓“资料库”是相对于“数据库”的数字形态而言的,是指和金融监管统计相关的反映金融机构运行状况和风险状况的各类经济、金融情况反映和分析报告。“数据库”和“资料库”的完备是监管统计发挥信息功能的基础。“信息中心”的建立就是要通过对“数据库”和“资料库”信息资源的开发,实现统计的咨询和监督功能。建立“风险预警中心”可以充分发挥统计的监督功能,及时地向监管部门通报和反馈预警统计信息,提示监管的工作重点和切入点,起到窗口指导的作用。建设“信息技术支持中心”是用信息化推动监管统计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信息技术支持中心不仅是监管统计功能实现的技术保障,它本身也是监管统计信息化、实现网络化统计的重要标志。
统计方案包含的内容 第12篇
一、充分认识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一)国家_市县调查队是政府统计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统计调查的范围不断扩大,统计调查的内容日益丰富,涵盖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消费者价格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房地产价格指数、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主品产量、规模以下工业和部分服务业增加值、贫困监测、农民工监测、退耕还林监测、畜禽监测,企业景气指数等常规调查和组织工作满意度、文明城市测评、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专项调查。
(二)统计调查数据是政府管理的重要信息基础。统计调查为中央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了大量的基础性信息,发挥着重要的信息支撑作用。同时统计调查为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翔实的数据、基本情况,还为量化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综合评价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供了基础资料。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与方法
(三)维护统计调查制度的权威性。国家_统一的制度方法为统计调查工作的行为准则,具有设计的科学性、执行的严肃性、程序的统一性和行为的法定性。各级调查队必须严格执行,不断提高制度方法的执行能力。
(四)提高统计调查工作的规范性。国家_十堰调查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国家抽样调查任务以及相关的全市性调查任务。除直接负责市区调查任务外,还要对各县市区的统计抽样调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汇总、分析和上报。市县区各调查队要充实调查力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查方案和原则组织实施。
(五)确保统计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市县区各调查队承担的各项调查任务,由调查队独立组织调查,独立上报调查结果,并对调查数据采集、上报、审核、加工和实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
三、大力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
(六)部门配合,加大调查网点的行政支持力度。调查网点的代表性与数据质量对总体推断十分关键。各类调查网点的基础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务必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财政、民政、公安、工会、劳动保障、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做好调查工作宣传和调查点、调查户的慰问工作,加大行政支持力度,落实调查补贴,提高调查对象的配合度。
被抽中的样本企业、个体户、以及城乡住户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街办、社区(单位)要自觉接受和落实调查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调查,同时,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抓,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的工作。
(七)精心组建辅调员队伍。要高度重视辅调员队伍建设,选配好辅调员,加大培训力度,落实必要待遇,支持统计调查机构配齐、配强调查网点的辅助调查队伍,确保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八)着力提高数据采集手段。要把提高源头数据的采集手段和工作条件作为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_联网直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加快利用手持电子终端、卫星遥感技术、其它电子技术采集并直接报送原始数据工作的步伐。市县调查机构要建立调查网点电子名录库、原始数据库以及电子技术采集系统。
(九)大力提高信息化水平。要支持统计调查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建立联网直报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加快改善市、县队网络接入方式,促进网络应用技术的提升。
四、积极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十)广泛开展统计普法宣传。要面向社会和统计调查对象广泛开展《统计法》、统计调查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制意识,增强统计调查对象接受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十一)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统计执法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对瞒报、拒报统计调查资料的调查对象和篡改、干扰统计调查数据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五、不断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十二)加强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工作。执行市县统计调查数据下管一级制度。加强重要调查数据与实际情况的协调性评估,提高统计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要理顺调查队和_的关系,明确工作职责与任务,建立重要数据协调机制、资料共享机制。
(十三)提高统计调查服务水平。要不断创新统计调查服务的方式方法,增强统计调查数据多样性、方便性,提高进度分析的及时性、规范性和专题分析的针对性与深度,重点围绕宏观调控、结构调整、改善民生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开展研究,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六、切实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
(十四)加强对统计调查业务的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_办公厅和国家五部委关于调查队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把统计调查工作纳入政府序列进行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统计调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落实统计调查改革的各项措施。
(十五)支持统计调查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支持建设一支和谐、规范、有为调查队伍的各项工作。要支持调查队领导班子建设,把调查队干部纳入地方干部交流、调配、培训等序列予以考虑;加强对调查队辅调员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在人员和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统计方案包含的内容 第13篇
全面加强统计法规制度建设,为更好地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整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建设年”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增强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自觉性,全面推进依法开展调查、依法管理调查、依法治理调查,从而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主要内容
(一)精心策划,注重实效,认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学习活动
针对我队工作人员和辅助调查员的不同特点,分类组织学习宪法、依法行政理论、程序法、实体法和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等,增强全员依法调查的意识,提高依法调查的水平和能力。
一是全队人员认真自学《_行政处罚法》、《_行政复议法》、《_行政诉讼法》和《_统计法》、《_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省统计管理条例》、《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是分专业组织我队人员和辅助调查员集中学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专业统计调查制度。并通过书面交流、模拟应用等方式,促进全队人员和辅助调查员理解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掌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年底专门组织召开全队性的年、定报会议汇报交流会,由各专业人员汇报总队年、定报会议精神和年、定报调查制度贯彻实施意见,以确保各项统计调查制度执行到位不走样。
三是全年至少举办2次法制讲座,宣讲内容主要以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行政执法程序等为重点。
四是以现场问答形式,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知识有奖竞赛活动,参与对象为我队全体人员和有关辅助调查员,以巩固学习成果,强化依法统计的意识。
(二)拓展思路,创新举措,深入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
针对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继续做好“四个结合”,即结合统计调查业务工作、调研走访工作、行政执法工作和重要节日,认真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同时,坚持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统计普法宣传就延伸到哪里,注重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媒体的合作,运用多种形式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
1.结合统计调查业务工作,开展“一小时学法”活动。利用各项工作会议和培训会,运用统计执法案例,形象生动地讲解统计法律法规条款和统计法律文书等内容,同时发放《统计法宣传手册》,重点宣传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2.结合调研走访和行政执法工作,开展送法进镇(街)、进村(居)和进调查样本点(企业、户)活动。将统计普法宣传贯穿于调研走访和行政执法工作之中,每到一处进行调研走访和执法检查,相关工作人员都必须进行《统计法》的宣讲,并赠送《统计法宣传手册》等。
3.结合重大节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加强合作,认真组织实施好“”中国统计开放日、“”世界统计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和“”《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以统计法征文、统计调查知识有奖竞答、街头咨询、漫画征集等形式,积极向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专业知识。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严格依法规范统计调查和管理行为
以贯彻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抓手,积极推进统计调查依法行政。从依法管理调查项目、依法开展调查、依法管理调查、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等环节进一步明确处室责任,强化管理,并将依法行政纳入全员目标责任制管理。
1.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开展调查工作。认真执行国家_关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分工调整和理顺、规范国家抽样调查任务工作机制的规定,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不随意改变调查方法、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指标等,确需变更或要增加调查项目的,依法履行调查项目的备案或审批手续。根据实际需要,新增加的市级调查样本点或自行拓展的调查项目,由队综合处统一牵头,各相关业务处积极配合,及时向调查总队履行报批手续,以确保各项调查工作的合法有效。
2.推行实施五项制度,依法管理调查工作。一是全面推行统计调查事务告知制。坚持以《统计调查事务告知书》形式,依法履行统计调查事务告知义务。告知的内容包括:调查依据,统计调查资料提供的内容、时间和方式、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采集渠道,应设置的原始资料和统计台帐,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统计人员必须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政府统计部门的保密义务等。
二是坚持执行统计调查报表签领签收制。统一规范《统计报表签领册》和《统计报表签收册》,各专业认真做好统计调查报表的签领签收工作,并以此为依据,建立调查样本点迟报、拒报台账。采取网上直报的,以网络系统时间记录的调查样本点报送时间为准;采取纸质报表报送的,以统计报表签收册上记录的报送时间为准。
三是实施统计调查事务提醒制。利用移动通信终端,建立短信群发平台,各有关专业在报表上报期前,通过短信提醒各调查样本点和辅助调查员按时上报统计调查资料。
四是依法履行统计调查事务查询制。针对具有法人资格的调查样本点,有不配合统计调查工作的现象和发现统计调查数据质量问题的,及时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就存在问题及时予以查询。对不配合统计检查查询,拒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和拒不改正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
五是建立对调查对象的统计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情况反馈制。及时反馈各调查对象上报统计调查资料的时效性、数据质量情况以及统计基础工作情况,督促各调查对象认真履行义务,配合完成好我队的各项调查工作。
3.统一基础资料设置,依法加强基础建设。各专业要分别规范统一本专业调查样本点应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格式,并在年定报会议或培训会议上发放,从形式和内容上统一规范调查样本点的基础资料。发现未按规定设置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或虽然设置了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但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严肃查处。
4.做好三类资料保密,依法执行保密制度。我队各专业人员和辅助调查员对在日常统计调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要严格按照《统计法》中保密规定,依法对其保密,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同时,自觉主动接受调查对象的监督。
(四)规范执法,加大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1.规范调查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加强调查队自身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认真执行国家_《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调查队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办案规程》和《调查队行政执法纪律规定》等,确保执法行为在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依据、和执法内容上合法、规范、有效。同时,继续完善统计法律文书的格式和运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2.组织开展迟报专项整治活动。为切实提高调查资料的时效性,5-7月份组织开展迟报专项整治活动。迟报专项整治活动将专题发文,对市区直接调查的调查样本点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和法律责任,并提出迟报专项整治具体要求。各专业应于当期调查资料上报前,通过短信平台予以提醒。迟报专项整治期间,调查样本点如发生迟报行为的,一律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对发生迟报和经催报仍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调查资料构成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单位,一律立案查处。
3.加大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力度。坚持将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相结合。各相关专业在做好常规数据质量检查的基础上,要专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重点检查调查样本点的统计基础工作和调查数据质量。对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调查上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2011年实现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零的突破。
4.认真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在检查活动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案件审理会,从执法的主体、程序,处理的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认真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做出处理。
5.规范案卷制作和管理。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各办案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行政执法案卷制作的要求,分类规范制作统计行政执法案卷。其中,标准案卷由各办案人员自行制作,综合案卷由办案人员按要求整理资料交综合处统一制作。
(五)深入调查,强化研究,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制度
1.做好国家和调查总队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方案的落实工作。一是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指标、统一抽样、统一程序”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方案。按一体化要求认真测算评估历年收入和消费数据。提高收入统计的科学性,加大对基础数据的抽查和审核评估力度。二是精心组织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和以2010年为基期的新一轮居民消费价格调查。三是加强对以农作物用地图斑库为抽样框的对地抽样调查试点和方法研究,积极推动遥感技术在农作物调查中的业务化应用,改进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方法,强化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产量科学调查、依法调查。
2.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制度方法改革研究和论文评比活动。各专业人员要深入基层,认真搜集统计调查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不足,深入研究探索改进统计调查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加强与区、镇(街)统计人员的合作,加强专业处室之间的合作,积极撰写统计调查制度方法改革研究论文,为完善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建言献策。认真组织好统计调查制度方法改革研究论文评比活动,并将获奖论文积极向各类报刊、杂志投稿,扩大影响力。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队成立“统计法制建设年”领导小组,对“统计法制建设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精心组织。要尽早筹划“统计法制建设年”各个阶段、各项专题工作,结合实际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各项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总结。综合处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各处室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各司其职,各项工作做到全员参与、步调一致、形成合力。
统计方案包含的内容 第14篇
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其它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
(二)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并纳入统一编号管理;
(四)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第八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固定兼职的统计人员。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统计人员资格条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旅游统计是国家统计的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体。经国家_批准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旅游抽样调查和旅游专项调查。
第十条旅游统计调查项目分别由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报国家_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地方旅游统计调查方案不得与国家旅游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一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对未标明上述字样的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废止。
第十二条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容、计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业单位报送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全面统计调查。
全国《旅游统计制度》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_共同制发,国家旅游局组织实施。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国家《旅游统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统计内容,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本地区的《旅游统计制度》并实施。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国家旅游局报送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报送符合标准的数据库(以计算机远程传输或软盘的方式报送)。
第十三条抽样调查是从全部调查对象(总体)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进行的一次性调查。
旅游抽样调查主要包括对来华旅游的外国人、回国旅游的华侨、回内地旅游的港澳同胞、回祖国大陆旅游的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消费情况及其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的抽样调查,大陆居民在国内及出境旅游情况的抽样调查,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实施的其它抽样调查。
第十四条专项统计调查是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非统计机构因管理需要而进行的旅游专项统计调查。
旅游专项统计调查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协调,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旅游专项统计分别由各专业职能机构实施。
旅游专项统计调查主要包括:旅游度假区统计、劳动工资统计、旅游教育统计、旅游质监投诉统计和旅游区(点)接待经营统计,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其它旅游专项统计。
第十五条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到相关的旅游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并建立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旅游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管理;地方旅游统计资料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项旅游统计资料由实施专项旅游统计调查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集统计报表时,应当做好报表的审核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当汇总报表中旅游企事业单位数量变动较大时,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分析和抽样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_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旅游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旅游统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布重要的统计资料前,应当征求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需尚未公开的旅游统计资料,属全国性的,须经国家旅游局核准;属地区性的,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所发表出版的旅游统计资料必须注明资料提供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在旅游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国家旅游局每年对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旅游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重点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旅游企业评优和对旅行社的年检,应当将企业旅游统计考核情况作为必要条件和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统计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统计方案包含的内容 第15篇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_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 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_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2.技术内容:
3.技术方法和路线:
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
2. ;
3. ;
4. 。
第三条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1. ;
2. ;
3. ;
4. 。
第四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技术资料清单:
2.提供时间和方式:
3.其他协作事项: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五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 。
其中:
(1) ;
(2) ;
(3) ;
(4) 。
2.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 (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
(2) ;
(3) ;
(4)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3.双方确定,甲方以实施研究开发成果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乙方有权以
方式查阅甲方有关的会计帐目。
第六条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乙方以
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权以
的方式检查乙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和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
2. ;
3. ;
4. 。
第八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不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1. ;
2. ;
3. ;
4. 。
第九条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
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
的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一方应在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乙方应当 。
第十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甲、乙、双)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双方以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第十六条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七条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甲、乙、双)方所有。
第十九条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1.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
2.地点和方式:
3.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5.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6.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 (甲、乙、双)方享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乙、双)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第二十二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
2. ;
3. 。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
2. ;
3. 。
第二十四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
2. ;
3. ;
4. ;
5. ;
第二十六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技术评价报告:;
4.技术标准和规范:;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6.其他:
第二十七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 (签字)
年 月日
附件:
印花_粘贴处: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登记号: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贵单位签订的
合同属于《_合同法》所称的技术
合同,合同协议金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技术交易额为人民币元,现予登记。
请在协议本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登记机构: (签章)
主审登记员编号: (签名及签章)
复核登记员编号: (签名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