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公建民营运营方案(汇总5篇)

时间:2025-04-08 11:29:13 admin 今日美文

敬老院公建民营运营方案 第1篇

长:李 刚

副组长:陶能昌(财政处)

疏 娴(社会保障局)

员:张岳峰(发展规划处)

刘卫胜(财政处)

陈根贵(环境资源保护处)

朱正东(市场_)

柯润慧(社会保障局)

陈 彬(九华镇)

严文忠(九华乡)

李兆林(消防救援大队)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障局,柯润慧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敬老院公建民营运营方案 第2篇

(一)“一院两制”内涵

“一院两制”是公办养老机构通过招标的方式将部分场所和设施租赁给民间力量进行市场化经营,从而使公办养老机构内部同时存在两种经营主体—公共部门和民间部门,以及相对应的两种经营方式—公共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营机制和民间部门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民营机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路径。

在“一院两制”下,公办养老机构整体的国有资产属性保持不变,民间部门只拥有其中一部分场所和设施的经营管理权,公办养老机构使供养老人与自费老人分区入住,并通过对外租赁方式对自费老人区域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一院两制”在对公办养老机构实施部分民营的同时,保留了原有的公营部分,公办方(公营部分)与民营方(民营部分)在业务上既有竞争关系,又有合作关系,形成一种公私混合经营状态。

所以,“一院两制”不仅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在“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层面的合作,还包含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在业务层面的竞争与合作;“一院两制”不是完全的公建民营,也不是纯粹的PPP,在一定意义上,它是对公建民营和PPP的一种创新。

(二)相关案例

南京市某社会福利院隶属于市民政局,系全额拨款公办养老机构,经过2006年改扩建,床位由原来的400张增加到1330张。

项目改扩建完成后,受人员配置不足、开办资金短缺、运营资金不到位等因素影响,新建床位一时难以开办,造成大量床位和养老资源闲置。

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在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南京市某社会福利院以《_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为契机,在2013年开始酝酿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募综合评审的方式先后引进两家民营养老机构,转让530张床位的经营权(其中A护养院240张、B护养院290张),依托公办养老机构的资源优势,联手推出“一院两制”的组团式养老运营模式,合力打造体制多样、机制灵活、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展模式。

敬老院公建民营运营方案 第3篇

近年来,为深化养老服务改革,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及服务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了《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29号)、自治区民政厅 发改委 民政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桂民规〔2019〕9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5〕40号),根据上述系列文件精神,近期邕宁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南宁市邕宁区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敬老院公建民营运营方案 第4篇

我县成立乡镇敬老院和日间照料中心“公建民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各乡镇乡镇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及相关股室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负责敬老院和日间照料中心“公建民营”工作的具体实施。县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在工作人员、经费上充分保障,确保公建民营工作的顺利实施。

敬老院公建民营运营方案 第5篇

(一)操作方式。由社会保障局作为牵头责任部门,依法依规对敬老院委托经营管理进行招投标,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运营方。

(二)委托经营。由社会保障局和运营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年运营费5万元,协议期限3年。鼓励公建民营后的敬老院参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被评三星及以上的机构在有效期内给予2万元/年的奖补。运营方按协议约定对敬老院进行经营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补贴或税费减免。协议期满终止,则运营方新建、改扩建以及添置的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均无偿移交给社会保障局。协议期满后,运营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继续运营管理权。

(三)人员安置。原九华山风景区敬老院工作人员由运营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优先予以聘用,未被运营方聘用的人员,由社会保障局按照原用人合同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现有入住托养对象可自主选择回家居住或留院入住,留院入住托养对象收费标准按照其自理等级收费,费用自理,不得高于同类别特困供养人员政府购买服务费标准。

(四)服务对象。原则上敬老院70%的床位为管委会兜底床位,主要用于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由管委会通过购买服务或协议设定方式将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移交运营方托养,运营方不得向入住的特困人员收取任何费用。运营方根据入住人员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等级,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齐护理人员;管委会按照每年护理人员6万元/年的标准委托运营方照料护理,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护理人员工资平摊确定。剩余30%的床位由运营方面向社会招收有养老需求的老人(优先保障本地特困供养对象,优先接纳本辖区内人员),提供养老服务,低保、重残老人入住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与乡镇政府以不高于社会老人收费标准的90%协商确定。

(五)资金投入。运营方应加大投入,用于现有的敬老院的改造提升,包括室内外装修、庭院绿化、设施设备升级更新、信息平台建设、人员培训配备等,全面提升敬老院软硬件水平,改善特困人员生活环境及护理条件。在运营方改造结束后,产权方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决算审计,并按决算造价的50%给予运营方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六)退出机制。运营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由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运营主体的;

2.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3.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4.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5.无法保障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6.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的;

7.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8.满意度测评连续两年未达到省规定合格标准的;

9.在各级检查、考核、年审中被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

10.参与公建民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质、材料、证明的;

1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议终止后,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保障敬老院正常运营和入住老人妥善安置。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22年8月初)。管委会召开会议研定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工作事项,并形成纪要。由社会保障局牵头,对敬老院现有资产进行清查评估,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处审核。

第二阶段:招标阶段(2022年8月30日前)。选定代理机构,草拟招标文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竞争性磋商,确定运营方并签订协议。

第三阶段:人员安置和资产交接阶段(2022年9月30日前)。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分类安置,对入住托养对象根据自愿原则进行妥善安置;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做好登记,并与运营方做好交接。

第四阶段:实施运营阶段(2022年10月始)。由运营方负责敬老院运营管理,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