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订方案 第1篇
第二十五条举办单位青浦区教育局的权利: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统筹区域内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评估和考核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三)指导并监督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措施的落实,依法履行招生、考试、学籍管理等职能,保障学校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四)根据管理权限,任免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应由举办单位任免的人员,指导和监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及人才政策措施落实,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管理职能;
(五)管理和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的运营和学校经费的筹措与使用;
(六)审核批准学校需要举办单位审批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举办单位青浦区教育局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三)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的财产和经费。
(四)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本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督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单位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章程修订方案 第2篇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深入推进“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义务教育“双减”和“五项管理”等各项工作。
基于学校办学理念,积极架构“唯实文化”引领下的“三色(古色、红色、绿色)校本课程,即古色、红色、绿色课程,加强学生传统文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绿色发展教育,更好地体现学校教育价值,发挥育人功能,促进学生多维发展,提升学生综合素养,着眼培养一头承接昨天历史,一头链接明天振兴的唯实学子。
第四十二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通过“导师制”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学校德育工作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管理机制。德育领导小组在书记、校长领导下,定期分析、研究德育现状,协助各部门共同开展工作。
(一)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足、开齐道德与法治课、午会课、少先队活动课等;
(二)各学科根据学科内容与特点,充分挖掘教材的思想因素,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三)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开创“五育并举”的良好局面;
(四)健全“红读”组织,完善常规制度,通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陶冶学生情操,激发爱国热情;
(五)切实保证社会实践的时间,组织学生到德育基地或其它适宜的场所进行参观、考察、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
(六)建立家长委员会,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进行家访等形式进行家教指导,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七)积极争取居委会、村委会及社会各界对学校德育工作的支持,优化育人环境。
第四十三条学校积极建立健全教研组管理机制,不断修改完善《唯实小学教研组工作制度》。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制定并执行《唯实小学教学工作制度》《唯实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唯实小学各学科教学常规》《唯实小学教学工作检查、考核、评价制度》《唯实小学听课制度》《唯实小学教学质量监控方案》《唯实小学学生学业评价制度》《唯实小学作业报备审查制度(修订)》等制度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组织开展教研组集体备课、教学研究、质量分析等工作研讨,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制定并执行《唯实小学校本研修制度》《唯实小学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等制度,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通过学校五年的培养,使学生具有健康的心理、强健的体魄、良好的品行、扎实的基础,具备较好自主学习能力以及一定的劳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合格小学毕业生,为学生今后全面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章程修订方案 第3篇
第十一条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学校各项办学活动接受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十二条学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在申请举办学校过程中,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
(二)委派代表任职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管理,通过理事会行使对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三)委派代表任职学校监事会,对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校办学活动及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推荐理事长候选人、校长候选人;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法人资产,查阅学校有关记录、档案,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六)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方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经费预决算等事项有建议权;
(七)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举办者依法履行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发展条件;
(二)遵守学校章程,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
(四)维护法律赋予学校的各项权益,支持与帮助学校发展;
(五)学校举办者变更,应由举办者提出,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签订变更协议,报审批机关备案。举办者变更不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变更,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学校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举办者变更。可以根据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行使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三)自主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评估,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及社会人士的监督和评议,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三)接受举办者的监督,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教育经费,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六)依法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机制和工作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办学活动的相关信息;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原则,积极和地方政府及部门、产业园区、行业企业合作,建立集教学、科研、培训等职能的办学组织(校区、企业学院、产业学院等),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政校行企合作办学组织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和合作协议所授予的职权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工作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提高师资水平、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目的,鼓励师生开展应用研究及产学合作活动,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校本教学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章程修订方案 第4篇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规定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等;
(四)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制定并执行《唯实小学教师聘任制度》《唯实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方案》《唯实小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唯实小学工作量(课时)津贴实施方案》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校制定并执行《唯实小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唯实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唯实小学校本研修制度》等制度,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从“继续教育和培训对象及分类要求”、“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管理与考核”等方面规范教职工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制定并执行《唯实小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唯实小学评优评先制度》《唯实小学师德师风考核制度》《唯实小学教学工作检查、考核、评价制度》等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制定并执行《唯实小学工会探望、慰问及困难补助等相关规定》等制度关爱学校教职工。
第四十条学校制定并执行《唯实小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唯实小学评优评先制度》《唯实小学教学工作检查、考核、评价制度》等制度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制定并执行《唯实小学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章程修订方案 第5篇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相关知识】
◆ 公司章程的修改
一、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动的依据。公司是否修改自己的章程,法律规定由公司自己决定。公司修改章程也是一种民事活动,要依法进行,修改程序要合法,修改内容更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二、是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方面有法定的要求
即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要符合法定人数,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在提出修改公司章程时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同意,经修订的章程也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同意。否则,修订后的章程无效,原公司章程继续有效。公司章程修改后,还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章程修订方案 第6篇
第一百零二条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举办者出资、学费收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政府补助、科研资助、服务收入、各类捐赠及其他收入。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一百零三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举办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学校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一百零四条学校的资产和财务依据《_民办教育促进法》《_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_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学校设立统一的资产管理机构,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从立项、采购、验收、入账、使用到报废的全流程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百零五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学校设立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会计报告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学校财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事会监督,接受国家法定审计机构对学校财务的各项审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一百零六条学校建立财政性资金专款专用制度,保证专项资金用于指定用途。
第一百零七条学校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量入为出的原则,通过全面预算管理,确保合理分配、使用、管理、评价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各级领导与部门按照学校财务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定期向校务委员会汇报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及管理情况。学校财务信息依法公开。
第一百零八条学校接受的社会捐赠,依照《_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与捐赠人所约定的管理方法和用途使用。
第一百零九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制定;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一百一十条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制度,理事长、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辞任前必须接受离任财务审计,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章程修订方案 第7篇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市、区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及本市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个人及家庭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受学校保护)。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国家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章程修订方案 第8篇
2002年10月21-25日,“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与第62次MPEG国际会议和第28次JPEG会议同期在上海浦东召开。此次会议,视频组收到13个提案,音频组收到5个提案,分别形成了工作状态报告,安全组提出了“方案征集书”草案。
2002年12月19-20日,“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在北京清华紫光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此次会议依据_通知,正式为工作组确立名称,为“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英文名称为“Audio Video Coding Standard Workgroup of China”,简称AVS。
2003年3月27-28日,“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第四次工作会议在武汉举行。会议修订了工作组章程,加强了对技术提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声明。会议决定由需求组负责,正式启动测试组工作,确定成立实现组。
2003年7月27-29日,“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系统、音频、视频方案确定,确定于10月份完成工作组标准草案。
2003年10月9-10日,“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第六次会议在浙江大学举行。本次会议工作组共收到提案47项,形成8个输出文档。
2003年12月18-19日,“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第七次会议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举行,工作组完成了AVS标准的第一部分(系统)和第二部分(视频)的草案最终稿(FCD),提交_和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审批。与报批稿配套的验证软件也基本完成,并于年底前最后定型。
2004年3月30-31日,“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第八次会议在深圳明华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大会决定,视频组开始制定面向新一代移动通信的视频编码标准;音频组8月完成FCD;系统组的工作重点是移动多媒体通信的系统,并加强与数字媒体管理组的合作;需求组下成立移动多媒体专题组;知识产权组提出了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系列法律文件,而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工作组会员单位已达88家。
2004年6月18-20日,“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第九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此时工作组会员数达到100家,大会决定,需求与测试组成立一个直播卫星应用Ad Hoc 组。本次会议是知识产权组的一个里程碑,基本完成了工作组章程、章程细则、会员协议、知识产权管理规则等法律文件的草案,会后一周内对新修订的工作组章程进行表决,计划用四周时间对章程细则和会员协议(含知识产权)进行表决,这些文件的完成为AVS标准的产业化和国际化奠定了基础。
2004年9月10-12日,“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第十次会议在苏州工业园举行。这是到会人数最多的一次,AVS会员单位已达110家。本次会议在工作组章程、视音频编码技术、AVS知识产权管理和数字版权保护等几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章程修订方案 第9篇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针对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绩效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征集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其中,集中征集的提案由校工会在教代会召开前下发征集通知。
第三十八条 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并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经提案代表人所在代表团团长审核后提交。
第三十九条 校工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
第四十条 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按一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提案人。提案代表人如对提案复文有不同意见,可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反映。如属于经努力能够解决而未得到解决的问题,可提请重新办理。
第四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情况,并向执委会和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章程修订方案 第10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_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对《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试行)》予以修订。
第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学校加快实现建设“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航空特色鲜明”的发展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学校党委要将教代会工作列入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年度计划,定期研究、及时协调和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 校长应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行政部门应大力支持教代会工作,每年在教代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教代会监督,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章程修订方案 第11篇
校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后生效。
三、时间安排
月21日前,完成《湖北大学章程》(修订稿)。
月27日前,完成《湖北大学章程》(修订稿)的征求意见工作,形成《湖北大学章程》(审议稿)。
月7日前,提交教代会执委会审议。
月12日前,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月16日前,校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
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
2022年11月7日
章程修订方案 第12篇
第三十五条 执委会与工会委员会合署办公。秘书处设在校工会委员会,在执委会领导下会同校工会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做好相关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大会闭会期间协助配合执委会和专委会开展工作,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监督、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向校党委汇报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章程修订方案 第13篇
第四十四条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制定并执行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唯实小学教师聘任制度》《唯实小学教师评优评先制度》《唯实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方案》《唯实小学工作量(课时)津贴实施方案》《唯实小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唯实小学考勤、请假制度》《唯实小学师德师风考核制度》《唯实小学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四十五条学校资产是指本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唯实小学内部控制规范手册》《唯实小学财务制度汇编》等。
第四十七条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唯实小学财产管理制度》《唯实小学财务规章制度》《唯实小学财务审批制度》《唯实小学食堂财务制度》《唯实小学支出报销制度》《唯实小学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等。
第四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本市、区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五十条本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本校制定《唯实小学家校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学校还主动与社会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二条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体育场地。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通过学校校园网及微信公众号等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青浦区教育局、区委编办备案。
第六十一条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章程修订方案 第14篇
2021年7月30日,学校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校长办公会提交的关于启动《东北大学章程》修订的提议和《〈东北大学章程〉修订工作方案》。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中央部属高等学校章程修订工作规则》、《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以及《东北大学章程》有关修订的规定,正式启动《章程》修订工作。成立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的“《章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章程》修订工作组”,着手开展《章程》修订工作并经历了以下六个阶段。
一是前期准备(2021年8月)。开展调查研究、文献检索、政策咨询等前期准备工作,广泛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兄弟高校章程修订经验,深入研究分析我国高等教育外部环境、形势及学校发展实际,总结实践经验,突出办学特色,挖掘师生需求与意愿,为修订工作筑牢基础。
二是起草修订(2021年9—10月)。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全校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和发展实际,对《章程》修订提出建议、提供依据,汇总形成各类意见建议200余条。组织召开多次修订工作专题研讨会,在充分尊重和采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逐字逐条反复与部门沟通协商确认,形成《东北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
三是征求意见(2021年11月—2022年4月)。组织开展对干部代表、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学生代表、学术委员会委员、秦皇岛分校等的征求意见工作,收集汇总各类意见建议120条。在充分吸纳有益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东北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并在学校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32日,收集各类意见建议10余条。
四是形成《东北大学章程修正案(草案)》(2022年5月)。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网站公告意见征集情况,修订相应条款。经《章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形成《东北大学章程修正案(草案)》(审议稿)。
五是提交教代会审议。(2022年6月)由于疫情原因,学校以各代表团单独组织召开本代表团会议的形式,临时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东北大学章程修正案(草案)》(审议稿)进行审议和表决。全校共计23个代表团,均召开了会议,应到会代表374人,因病因事请假44人,实到会代表330人,符合规定人数。经教代会代表表决,审议通过了《东北大学章程修正案(草案)》,提出意见建议42条。
六是审议审定阶段。(2022年6月)吸收教代会代表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新一版《东北大学章程修正案(草案)》(审议稿)分别经学校2022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第96次党委常委会会议(2022年6月21日)、第9次全委会(2022年6月30日)审议通过,形成《东北大学章程修正案》,呈报教育部核准。
七是核准批复阶段。2023年6月27日,教育部下发《关于同意东北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教政法函[2023]15号,对《东北大学章程修正案》予以核准。
章程修订方案 第15篇
第八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以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和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与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调整和分配办法(方案),以及福利费管理使用等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监督巡查教代会通过的决议、提案执行和落实情况;
(七)讨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教代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建议和提案,学校及教职工应认真执行。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章程修订方案 第16篇
一、放开企业注册资本限制
1、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除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公司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2、在营业执照上只载明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营业执照登记记载事项。
3、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约定。除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只要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可予以登记。
4、不再限制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放宽企业名称核定限制
5、在严格企业字号保护基础上,放宽行政区划、行业特点限制,除登记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订实施后明令禁止的外,允许申请使用个性化字号。
6、设立登记后不满一年的,企业可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7、注册资本一亿元以上、经济活动性质跨5个大类以上的独创字号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可省略行业特点。
三、灵活核定企业经营范围
8、除法律、行政法规、_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其他经营范围无需审查批准文件或证书即可核定。
9、企业一般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申请行业用语予以核定,可不再强制性要求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归类核定。
10、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限制经营的、指定经营的项目依法执行。
四、放宽企业住所登记限制
11、简化企业住所证明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交住所使用权证明和非住宅产权证即可予以登记。
不能提供非住宅产权证的,以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上级机关出具的可用于企业经营的场所证明文件代替。
园区内企业注册登记时不能提供非住宅产权证的,以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可用于企业经营的场所证明文件代替。
12、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住所。
五、取消企业年度检验
13、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年度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出资情况、资产状况、运营状况等信息,该信息可由任何单位和个人自由查询。
14、企业自行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进行抽查。
六、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15、取消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贴花,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个体工商户登记所涉及经营范围、住所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七、推行网上登记制度
16、加快网上登记“高速公路”建设,实现信息技术与登记业务的深度融合,在试点推行公司设立网上登记的基础上,将网上登记逐步扩大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股权出质登记领域,实现所有的登记事项均可以通过互联网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
八、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副本
17、向企业免费发放包含加密、解密、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等密码信息的电子版营业执照副本,并在政务网站上提供营业执照电子副本验证功能,使用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企业可以“网上亮照”。
九、优化登记注册流程
18、压缩内部审批环节,将审查、受理、决定等多个环节压缩为一个环节办理,确需分环节实施的,各环节应同时启动进行。
章程修订方案 第17篇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委会和党委会审议、理事会审定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负责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修改章程的议案应由理事长提出或全体理事中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共同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委会和校党委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修订方案 第18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商业银行
一、通过规范组织架构、报告路线、内部审计章程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履职的核心要求。指引首次明确提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并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写入总则中。
1.规范了组织架构。内部审计基于受托责任,垂直管理体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审计组织上的独立性,只有组织上独立了,审计人员才可能做到职业精神和职业行为上的独立。指引在第二章“组织架构”中用单独的一条,强调了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并对组织架构提出更高要求。
2.调整了审计报告路线。目前各家银行基本都成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但存在多种报告路线。除部分大型银行内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外,一些大型银行和多数股份制银行由行长或副行长分管内部审计部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充分发挥。指引调整了报告路线,明确规定总审计师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向总审计师负责并报告工作,突显指引对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的重视。
3.明确要求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内部审计章程是公司治理文件,是明确内部审计关系的纲领性文件,是其他审计规范制定的依据和基础。制定内部审计章程,主要是解决内部审计最基本的问题,如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的地位、职责、权限和报告路径等内容。以前各商业银行多是以管理办法等形式规定内部审计工作,尚未将内部审计章程提升到公司治理文件的层面。新指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审计章程,且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并规定了内部审计章程应包括的内容。通过内部审计章程对内部审计事项进行明确授权,充分强调章程作为基础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4.强调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独立性不仅体现在组织架构和报告路线上,更要成为审计人员的基本意识,体现为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职业精神,并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审计人员要始终保持独立的精神状态,客观公正,不受干扰,独立地作出判断、表达意见。审计部门要为审计人员保持独立性,提供精神上的支持和组织上的保障,鼓励审计人员尽责尽能,履行好工作职责。
二、通过规范审计工作流程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规范的审计工作流程和胜任的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质量的根本保证。指引规范了审计项目流程、审计工作流程、审计人员的胜任标准等内容,对提升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1.明确了审计项目流程。审计工作主要以审计项目的形式开展,审计项目质量直接决定了审计工作的质量。指引明确商业银行的审计项目流程包括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后续审计等环节,在每个环节,还提出了关键控制环节和一些质量控制的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订将原“复议制度”修改为“异议解决机制”。内部审计部门与审计对象之间的异议,是暂时的分歧,由于二者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银行的战略目标,因此异议通过充分沟通是可以解决的。另外,由于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没有强制执行力,审计对象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决定是否采纳审计建议,因此并不存在复议的问题。这一修改,更加体现出监管机构充分考虑了内部审计部门不同于国家审计的内部特性,内部审计具有的是一种建议权,而非处罚权。
2.明确了审计工作流程。审计工作流程除涉及审计项目流程外,还涉及到内部审计章程授权、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结果后评价、考核与问责及质量评估等环节。指引通过明确工作流程,清晰界定了内部审计各相关方的职责。
3.明确了审计人员的胜任标准。指引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掌握银行业务的最新发展,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为审计人员及准备加入审计条线的人员,明确了努力方向和标准。
三、通过与国际接轨、差别化管理提升监管的科学性
指引通过充分借鉴国际前沿的内审理论、参考国际同业的实践经验,并充分考虑机构特点的差异性,对审计目标、审计职责、处罚建议权等进行了调整,并在计频率、审计人员的准入等方面,不作刚性规定,以避免因监管政策“一刀切”而脱离实际,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执行效果,切实提升了监管的科学性。
1.调整了审计职责,纠正了审计履职定位偏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内审部门往往局限于财务、合规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对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业务流程有效性等重大事项的审计职能发挥不够充分。这种现象在大中小各类银行均较为普遍。因此,指引中,从内部审计的定义、审计目标,到内部审计章程的内容,再到审计事项,都强调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审计职责。
章程修订方案 第19篇
(一)高度重视,科学筹划。《章程》修订是根据高等教育新形势、新变化,完善大学制度,依法治校,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责任领导要亲力亲为,召开工作安排会议,抓好检查督促,做好意见征求环节工作。各工作组要精心组织,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章程》修订工作,保质保量、按时按点完成工作任务。
(二)聚焦主业,广泛宣传。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校《章程》修订的重大意义。聚焦学校主业和特色,形成广泛参与、积极建言献策的良好工作氛围。
(三)科学审慎,依规修订。各工作组要严格按照学校《章程》修订要求,认真学习上级文件制度,多渠道组织调研,以调研成果支撑学校《章程》修订。真正把国家的最新政策、学校的办学实际和师生的强烈期盼结合起来,确保章程修订规范、科学,努力修订出一份引领学校发展、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好《章程》。
(四)承上启下,注重总结。《章程》修订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工作,涉及面广,修订过程中应坚持问题导向,尊重学校历史传承和学校发展愿景,不断提高工作成效,使《章程》修订过程成为学校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凝聚共识、促进发展的过程。
附件:1.《渭南师范学院章程》(2014版)
2.《渭南师范学院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章程修订方案 第20篇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的单位(部门)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80人(含80人)以下的单位(部门)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在本单位(部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执委会的指导。
第四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入选资格、条件与学校教代会代表的任职资格、条件相同。二级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20%-50%。学校教代会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四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与学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在本单位(部门)范围内相对应。
第四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单位(部门)二级分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二级教代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教代会闭会后一周内将有关会议材料送校工会备案。
章程修订方案 第21篇
第六十六条学校内部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二级学院是组织和实施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学校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二级学院的设置。
第六十七条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院系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本院发展定位、办学特色、优势和基础,制定本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
(四)开展学生教育与管理;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六)负责内设岗位的评聘、使用与考核;
(七)使用和管理学校核拨的经费与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院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学校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二级学院院长履行职责;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和规定开展工作,负责本院党员干部、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
(三)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四)学校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九条 二级学院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有关党的建设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二级学院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七十条 二级学院可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基层组织。二级学院学术组织是本院学术事务决策、咨询机构,依其议事规则负责审议本院专业建设、师资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等事项,并为本院的资源引进、建设规划、教师培养、业务评价、学术活动等提供咨询指导。
章程修订方案 第22篇
第九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十一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接受心理健康、生活指导和职业辅导等服务;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根据规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资助;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九)在校就读期间遇到学习、生活上和学校管理服务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可通过学校官方平台向学校真实反映问题,提出合理诉求,寻求帮助解决;
(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二条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考试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
(二)遵章守纪,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信笃学,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对学校及校内有关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
(三)休学、留级、复学、转学或退学;
(四)不颁发毕业证书或者其他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引起申诉或者争议事由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依照《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学生申诉受理机关,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其职能由学校学生处承担。
第九十六条依据相关规定,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
第九十七条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及相应处分。
第九十八条 学校健全全员就业工作机制,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就业工程。针对就业困难毕业生建立“一生一档”的就业指导和跟踪服务,采取五级就业包保帮扶机制,校党委、校委会班子,各二级学院,党员干部、专业教师人人都是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员,确保学生得到一对一的就业技能提升指导、岗位推荐、就业咨询。
章程修订方案 第23篇
一、公司章程与公司自治――从“章程之争”第一案谈起
公司章程,指记载上述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1]公司章程自治也由此成为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在公司法上的集中体现,其具体可以解释为如下内涵:
第一、公司发起人有着订立公司章程的自由,有着选择与哪些对象一起订立章程的自由;
第二、公司成立后,股东大会享有根据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适时修改公司章程的自由;
第三、股东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的内容,通过章程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经营活动的相关事项,如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解散事由等。
1998年发生的我国证券市场“章程之争”第一案――大港油田收购爱使案,引发了理论届关于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冲突与选择的争论。 1998年,大港油田集团公司下属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和天津市大港油田港联石油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对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收购过程中,爱使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提高了反收购能力,后由于其修改的内容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被证监会确认违法,三家公司获得了与其所持有的股份相应的权利。对此,有学者提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无论是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都不得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相冲突的部分均为无效。公司章程不行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股东固有权利,应为股东实现其权利提供保障。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自治得到了更为广泛的法律上的授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自治的限制应当取消或弱化。对公司章程自治加以限制是为了维护公司制度的公平正义,权衡股东之间、股东与高管之间、股东高管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促使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公司章程自治的扩张与异化
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彻底改变了我国以往管制为主自治为辅的立法理念,极大的增加了对于公司自治的授权性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授权章程记载任意事项,优先于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经典表述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授权章程在法律授权性规范的框架下记载相对必要事项,以填补大量授权性空白规定,此类条款的经典表述就是“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明确规定章程是判断当事人行为的效力与责任的依据,此类条款的经典表述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2]
在《公司法》修订后,公司章程的作用得到的彰显,公司发起人、股东可以在综合考量外部市场、公司内部结构等方面之后,自由订立和修改章程,公司章程自治的外延极大扩张。
就目前而言,公司章程自治的异化条款大概有如下几类:
对于章程的异化条款,虽然经过了股东大会的表决,具有其程序的法定性,但是这类章程的条款与公司章程自治的价值内涵冲突,与《公司法》的立法理念相背离,而且,这一类章程条款的受众,也就是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体或群体,其固有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这一类章程条款不应当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前文叙述的“章程之争”第一案虽然发生在《公司法》修订之前,但该案中的法律问题到今天一直存在。公司自治应当保护,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的确是立法的进步而非倒退,但是,在放开对于公司自治束缚的同时,公司自治的界限应当明确,国家强制的介入也应同时适用。
三、公司章程自治与国家强制
《公司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这即体现在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中的国家强行法限制和自由选择权利之上。对于国家强制与公司章程自治之间的边界,有学者将其划分为基本边界、价值边界。[3]
国家强制对于公司章程自治的限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予以作用,同时国家强制在司法实践中也考虑公序良俗与公共利益。公司章程不得以任何借口否定或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对其的适用,即使该章程是股东意志的体现。[4]这是公司章程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基本边界;同时,国家强制反映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的规制,其着眼点在于正常安全的经济秩序利益以及宏观上公司整体的运作效率,而公司章程自治则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其着眼点在于个人自由价值以及微观上公司个体的运作效率,国家强制与章程自治的价值边界,即是公平与效率、个人自由与社会公益这两组价值之间的平衡点。
因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势必要进行相应的选择,在有的条款中可以达到平衡,但有的条款中必然需要有所侧重甚至摒弃。
四、公司章程自治与国家强制的立法选择及完善建议
美国学者爱森伯格在《公司法的结构》中完整阐述了公司章程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立法倾向及选择的规则体系。
在闭锁公司,由于公司章程中的规则就通常由制定者讨论得出,因此应当允许股东自己决定其自治规则,这取决于其股东范围的局限性。因此,其章程中所有权与控制权之间的委托权限及资产盈利的分配就应当以赋权型规则和补充型规则为主,而关于高管人员的信义义务及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应当以强制性规则为主。
而在公开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与闭锁公司不同,关于股东与高管之间的委托关系、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公公司信息披露、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等内容均应采强制性规则,而仅有利润分配等规则一般为赋权性规则。[5]
笔者认为,爱森博格对于公开公司与闭锁公司区分立法选择方向的划分应属允当,我国现行《公司法》也采用了一种方式。如前文所述关于授权章程记载任意事项,优先于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条款。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的立法选择上应区分对待,对此,我国《公司法》已经涵盖了这一思想,应在进一步的立法或修订中予以秉承:
1、有限责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自治范围应广于上市的股份公司;
2、公司章程中的内部事项自治程度应大于外部事项;
3、公司章程上的普通事项自治程度大于基本事项;
4、公司章程订阅的自由大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6]
但是,就目前立法而言,实践中章程自治的异化仍然存在,大股东滥权侵害中小股东或特定少数股东利益,大股东修改章程限制公司外部治理或规避企业社会责任。因此,在我国进一步的立法中,应当对相关内容有所规制:
1、章程修改不得删除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非经股东同意,章程修改不得给少数股东课以新义务,对此,个别国家、地区的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3、非经股东同意,章程修改不得变更该股东的既得权益,此项规定在我国公司法尚属空白。
4、非经其他股东同意,章程修改不得给部分股东设定新权利。 [4]
5、规制大股东通过修改章程限制公司外部治理,减少内部人控制之可能性。
6、禁止股东通过修改章程规避企业社会责任。
结论:诚然,作为私法主体的公司,章程自治理应在其日常运行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即存在,仅仅依靠公司章程自治必然会导致章程自治的异化,从而导致利益冲突一方不法获利,而另一方利益受损。国家强制的作用此时得到彰显,其所追求的就是公司内部及公司与第三人,公司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过,公司的本质是营利的,过分限制股东对利益的追逐,或者对公司苛以过多的社会责任也并不妥当。对于公司而言,国家强制仅仅是辅助作用,具有其适用的最后性,但却维护着公司诸方面利益冲突的底线。而且,法律的进步总是谨慎的,立法的进步永远无法涵盖实践中产生的新变化。就公司法领域而言,由于其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质,对于其立法的空白地带,无法适用公法领域的“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而适用私法领域的“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亦非允当。因此,对于相关纠纷的处理,需要综合考量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诸多利益关系,而非仅仅考虑公司章程自治或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注释:
[1]李建伟 《公司法学》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101页
[2]李建伟 《公司法学》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第105至106页
[3]参见管人庆 《论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 载于《法学论从》2009年5月,第68页
[4]徐燕 《公司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美】.爱森博格著,张开平译 《公司法的结构》 王保树主编 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390-4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