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报告表审批 第1篇
答:根据《_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提交: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电子版;(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类项目提供,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4)对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5)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6)如非法人办理,需要提供行政许可委托书。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环评文件申请。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坚决杜绝“先上车后补票”。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第三方公司)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环评报告表审批 第2篇
环评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 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工作流程又是什么呢?
尚绿高科工作流程
环评报告表审批 第3篇
答: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果因客观因素必须要调整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生产工艺等,企业一定要注意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除此以外,还有这种情形: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企业才对项目进行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环评报告表审批 第4篇
答:按照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都未明确登记表项目验收。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也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如果存在超标排污等其他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