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人员思想报告(实用6篇)

时间:2025-07-07 16:46:48 admin 今日美文

缓刑人员思想报告 第1篇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能,积极探索和创新工作方法,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一)成立机构,落实责任。__年,成立了由县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司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司法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由司法局基层科负责。在各乡(镇)相应设立了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并明确具体工作由司法所负责。在村(社区)级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与村综治维稳站合署办公。从而初步建成了有战斗力的工作队伍,为抓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建立制度,规范运作。作为社区矫正办,司法局切实履行职能,__年转发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云南省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加强对各乡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把社区矫正纳入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内容,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制度,抓好落实。一是检查制度。每季度对矫正对象个人

档案检查一次,做出评估,对存在的问题予以补正。二是回访制度。对解除矫正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检验工作成效,总结有规律性的做法,指导工作。三是汇报制度。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向司法所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做好适时帮教。四是定期召开例会制度。由乡综治维稳委牵头,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把社区矫正纳入平安创建和综治维稳内容抓落实。五是执行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片民警、村组干部、亲朋好友、家属五位一体的帮教措施,认真抓好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管理。除此之外,还建立了学习、公益劳动、迁居、请销假、帮扶解困等制度,从而使社区矫正步入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强协调,强化保障。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近两年的工作中,县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创新,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各家各负其责,司法部门具体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一是政法各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切实摸清底数。二是建立数据库加强管理。由社区矫正科牵头,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进由行详细登记,将有关资料全部录入微机,加强对各乡镇的业务指导,实行动态监控管理。三是强化保障。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要求,竭力改善司法所办公条件,截止目前,已完成8个司法所的业务用房建设,__年司法局又多方筹措资金,为十个乡镇司法所配置了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为推进社区矫正提供了保障。

(四)创新方法,注重效果。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司法局把社区矫正纳入社会管理创新重要内容。一是严把衔接和接收这一关。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和心理状况特点,从矫正对象移交报道开始,建立一人一档矫正方案,进行结对帮助矫正,重点从思想上、心态上、认罪伏法方面开展面对面结对帮助矫正,明确学习、教育制度,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道德规范,行为要求等内容,通过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等形式,达到矫正目的。二是加强教育矫正,提高矫正对象的自新意识。通过谈话教育,使矫正对象明确权利义务;定期安排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时事政治教育,促使矫正对象悔过自新;通过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前景展望教育,帮教矫正对象缩短与社会的心理距离。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工作模式,实行个案矫正和心理矫正,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危险性控制,尽可能避免社区服刑人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新的危害。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极大调动了矫正对象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勇气和信心。三是组织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公德意识。社区矫正对象公益性劳动,是促进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根据年龄、体质、特长及矫正对象的生活工作情况,安排义务植树、公共卫生清扫、到敬老院为老人服务等集体活动,从而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公德心,使其更好地接受矫正,早日回归社会。四是积极开展帮扶解困,实施人性化矫正管理。根据走访和调查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产生活用地、就医、低保、子女入学、困难补助等方面的问题,让矫正人员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安心进行改造。

截止__年底,威信县共有登记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65人,由于帮教矫正措施到位,尚没发现矫正对象有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两年来,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受体制、机制、经费等方面的制约,威信县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社区矫正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范围,目前,此项工作基本上是由司法所抓落实,在相关职能配置还未明确情况下,相关人员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给工作顺利推进带来了一定的束缚。

二是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职能,虽然县司法局自行调整人员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科,但没有专项的行政编制,挤占了原有的司法行政编制;乡(镇)司法所原本就存在编制严重不足,全县除扎西镇外,还有9个司法所是一人所,高田、双河两乡镇还无司法所专职人员,由于人少事多,现在职能增强而未增加编制,工作压力相当大。

三是经费严重不足。目前,两高两部文件要求各地把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但由于县级财政困难,财政投入经费不足,经费保障与工作需要不相适应。

四是政法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还不够密切。按照两高两部文件要求,政法各部门的职责是: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要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对依法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人员及有关法律文书及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通过两年多来的工作实践,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还不够密切,造成社区矫正手段单一,效果不尽如人意。

五是宣传不够。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威信县社区矫正还处在起步阶段,由于宣传不够,少数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此项工作还认识不够,个别单位和部门认为社区矫正仅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事,甚至还有个别部门认为社区矫正应当在城市社区级实施,不关农村基层组织的事。由于观念滞后,社区矫正在一些地方推进困难,效果不明显。

三、今后工作建议

十二五时期,是威信经济社会进入追赶发展的关键时期,抓好社区矫正,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要以“信息准确、无缝对接”为重点,从五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政治文明的体现,是构建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社会多个层面的系统工程。因引 ,要坚持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政法部门各尽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人事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争取司法所人员编制,确保各乡镇司法所人员均达到2人以上;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年均20__元的标准,全额保障到位;民政部门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矫正对象实行救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有困难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缓刑人员思想报告 第2篇

一、附条件不实践中运行情况分析

存在的问题与特点

(1)附条件不与相对不界限难以区分

单纯从理论角度而言,附条件不与相对不二者的区分是容易的。附条件不是指本身应当的案件,在正常情况下,检察院估计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等刑罚。当时鉴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又有悔罪表现,作为一种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特殊措施才实施的附有条件的不,并保留的可能性。相对不是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的犯罪人作出的不决定。所以说,附条件不适用于比相对不更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两者的适用对象没有交叉或者包容关系。

然而,在实务中,附条件不因其在立法上所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导致在实践中与相对不的适用界限难以区分。

首先是在罪名适用上,附条件不仅适用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而相对不并未对罪名作出限制,实践中不仅超出了上述三章所规定的罪名,甚至可以涉及刑法第二、三章中的罪名。其次在适用条件上,附条件不仅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等刑罚,且系未成年人适用,而相对不在司法实践中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也就是说,在法理上,附条件不适用于比相对不更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在实践中发现,相对不往往具备更大的弹性,这样,法律如何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2)附条件不适用率偏低、承办人因工作量增加而适用积极性不高。

实践中,案件承办人基本上缺乏适用附条件不的积极性、主动性。调查研究及实践操作经验显示,办理一个附条件不案件的工作量通常是办理一个简单案件工作量的数倍。笔者所办理的张某、方某等四人抢劫案适用附条件不制度时,单单就本案四人做社会调查报告(去学校进行品行调查、与当事人父母沟通、听取被害人意见)就花去三天时间。实际上,三天时间已经足够审结不少简单的刑事案件。

因为新刑诉所规定的相关程序,承办人在办理附条件不案件时,首先要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然后不但在本院要就适用附条件不进行案情分析说理,向科长、分管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汇报,还要对嫌疑人进行帮教,并与其他单位协调具体的工作。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期又比较长(六个月至一年),这势必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积案上升,这些都对承办人形成了一定的工作、心里压力。所以当遇到与不在两可之间时,承办人一般都会选择,而非作附条件不处理。

(3)帮教形式多样化、制度化有待加强

在附条件不制度适用过程中,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具备重大的意义。然而在实践中,往往会碰到不少的尴尬。

首先是帮教单位主体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缺失,在实践中,一般多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学校签订帮教协议,但面对辍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在当地社区街道不愿配合的情况下,承办人往往对帮教对象无力进行深层次的帮教,无法对其及时进行教育,矫正未成年人走上社会正途的目的难以实现。其次是帮教内容有所空泛,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2 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该报考察机关批准;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在帮教协议中,往往在照抄上述条款内容的基础上,再加上几点如要求被帮教人好好学习、遵守帮教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不能在实质上完成对被帮教人从生活习惯、精神面貌的改造,有悖于附条件不的立法初衷。

二、对附条件不制度的完善构想

1、严格区分适用附条件不与相对不

原则上,一是在实践中,能够选择相对不的,应适用相对不;在不符合相对不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附条件不;二是压缩相对不的适用空间,可以考虑将适用对象限定为可能判处6个月拘役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从而给附条件不腾出足够的空间。对于附条件不和相对不都可适应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院应首先考虑适应相对不,只有认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应相对不后可能存在较大再犯可能性或社会危害性的,才进而考虑附条件不。①

2、立足于基层院人少案多的现实,规范、精简适用附条件不

首先,完善对被人的考察机制。②检察机关为有效解决巨大的工作量与目前紧缺的司法资源之间形成突出的矛盾,防止考察流于形式,并加强对被不人的考察实效,需要创新考察方式,特别是可加强对外协调,与外部相关部门或机构建立配合机制,既可缓解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又可发挥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专业优势,从而更好地完成相关工作。例如,在坚持检察机关是办案主体、考察监督主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予以协助的前提下,在作出附条件不前,可委托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全面社会调查,并出具社会调查报告供案件承办人参考;也可委托该机构参照两高三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矫治教育,落实帮教人员,制定帮教计划,评估帮教成效,在考验期结束前写成考察鉴定意见反馈给检察机关,为检察机关作出相关决定提供重要参考。

其次,听证程序似无必要。许多地方检察院在附条件不的内部程序中设立了听证制度。听证程序只是为了提高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决定的公信力。但一方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条件不的适用主体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公开听证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是不利的。本来该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只是相关的办案人员、父母、老师所知晓,信息的传播范围狭小,然而公开听证无意之中将该范围无限制地扩大化,不少家长纷纷表达了怕孩子被周围同学负面评价、嘲笑的焦虑。从心理角度而言,很容易造成未成年人自卑、自暴自弃的后果。另一方面,从实践来看,附条件不制度在适用中的最大问题是程序繁琐和适用率不高。听证制度会使原本已经比较复杂的制度变得更加繁琐。况且有效、科学的监督机制可以替代听证程序的功能,因而在将来制度中没有必要再设置附条件不的事前听证程序。

3、进一步完善帮教制度,帮助未成年人成功回归社会

首先,可以考虑将义工惩教制度引入帮教制度之内,通过有意义的劳动完成对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三观重塑③。所谓义工,又称志愿服务者,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参加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的个人。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义工惩教制度,是指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据考察机关的要求,通过参加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活动,接受矫治和教育的一种制度。义工惩教制度能够在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同时,实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提高。

义工惩教制度兼具了惩罚与教育的功能司法实践表明, 如果只注重惩戒, 将触犯轻罪的人,特别是未成年犯投入_、看守所或者少管所等封闭场所,容易产生交叉感染。但如果只强调保护,对未成年罪犯仅判处缓刑、罚金等非监禁刑,在现实中往往由于父母管教不力,其本人又因未受到严厉处罚而对自己过错不能正确认识,极有可能重新犯罪,反而违背了刑罚保护的目的。

其次,定期思想汇报,密切联系监护人。具体时间可设定每月一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其走向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固定每月由嫌疑人向检察官汇报其近段时间的思想情况和行为表现,并由检察官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同时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协助、配合。监护人的协助配合主要是及时向检察官汇报其近期的表现情况,一旦嫌疑人_故态复萌_,应及时联系检察官进行再教育,防止其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教育和抚养的义务,其又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生活在一起,可以及时了解、掌握其学习、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监护人的积极配合有利于考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矫治。因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再次,禁止进入特定场所,例如_黑网吧_、游戏厅等。从现实发生的案例来看,未成年人涉足_黑网吧_、游戏厅等成为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有些未成年人正是在_黑网吧_、游戏厅内结识了一些_不良少年_,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有些则因为沉溺于网络游戏,需要钱去上网、购买游戏装备等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附加禁止其在考察期内进入网吧等场所、接触特定人员的条件,隔绝诱发其犯罪的因素。

注释:

①曹卿龙、傅琳英、宋斌帅、李晓男。《附条件不制度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缓刑人员思想报告 第3篇

我叫XXX,20XX年x月x日因为抢劫罪被×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3年缓刑5年。本想没有想那么多,可是现在不但触犯了法律,同时也给家里、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负债累累!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刑,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

通过民警在这些月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下。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现在使我从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學習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新高考网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汇报人:XXX

缓刑人员思想报告 第4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难点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现实的社会难题。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方式等都存在着一些普遍的共同特性,故而对其进行惩罚教育、监督管理等矫正也应有相应的针对性。起源于欧美的社区矫正,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青睐,在针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正过程中,他们也积累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然而,在我国社区矫正目前仍然属于初创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司法部2003年7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可以说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社区矫正的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明确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重点对象,但是,通过这么多年的实践,该制度本身还存在着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于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我国既有制度因素上的“难”,又有社会因素中的“难”。对于这些“难”,笔者在与社区矫正社工的访谈过程中以及对现有状况基本了解的基础上,从总体而言可以概括为对象自身问题、适用范围问题、矫正方式问题和法律依据问题等四个方面。

一、对象自身问题

未成年人由于处在生理上和社会化过程中的特殊时期,其在社会参与过程中也表现出相应的特征:求知欲、模仿性、好奇心、依赖性强烈,自我控制能力较低,社会经验较少,判断能力较弱,抵御外界不良信息能力较差,行为方式不固定,做事往往不计后果,崇尚江湖义气,易于感情用事,对外界的承受力薄弱,攀比心较重,追求高消费,贪图享受,对社会和家庭易产生逆反心理。因此,恰恰在这个阶段是一个人“问题行为”的频发时期。根据最早提出“问题行为”这一概念的美国心理学家威克曼的说法,“行为,从社会意义来看,是社会评价和社会规范的结果;而问题行为则表示在个体行为与社会行为的规范和要求之间发生了冲突。”当这种冲突积聚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发生质的变化,转化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受到社会、国家的强烈的否定评价。

如果未成年人的“问题行为”转化为“犯罪行为”时,也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一些显著特点:第一,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比例最高。根据各地的调研和统计数据,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可以占到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90%左右,且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以及等。第二,团伙犯罪现象突出。由于未成年人一个人胆子小,几个人却可胆大妄为,相互壮胆。往往会一时冲动且不计后果,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第三,犯罪的起因一般具有盲目性和临时性。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往往从动机的产生到行为的实施,时间极短,有时并无确定的作案目标,无明确的行动方向,为一点小事甚至一言不合就大动干戈,直至酿成伤害、杀人,有的经同伴稍加挑动、怂恿,就会实施犯罪行为。

以上未成年人的行为特征和实施犯罪的特点,也是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难点所在。由于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世界观和人生观还没有定型,在这动荡的时期,要是没有压抑或牵引住这些激荡因素的爆发和外泄,很容易就会“顺其自然”地滑入社会对立面的深渊。社区矫正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地将已经站到社会对立面的未成年人拉回正常的人生轨道。以杜威・皮亚杰等为代表的道德认知理论认为,学生的道德发展在达到自律性的德以前,必须经历一个他律性的德的阶段,为了使学生能正常生活、健康成长,有必要灌输一些道德规范,并引导他们养成遵守这些规范的习惯,形成他律的德。也可以说,对于未成年人达到“自律性的德”之前,“他律的德”的培养尤为重要。然而,能够成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未成年人往往已经是“问题少年”,其中缺少家庭的关爱和正确的教导约束的尤其普遍,比如父母离异、单亲家庭、游荡于市井等现象易导致未成年人思想和行为成为脱缰的野马,也即“他律的德”处于极低甚至空白状态。因此,要在这种境况下型塑他们“自律性的德”,并且还要协调好顺应和压制这个时期一些特有的天生特性的关系,从而促使他们回归正常的社会道路,真是绝非易事。正如有人所说的,“在青少年的眼里,世界就是一个舞台,自己就是唯一的主角,其他人都是观看着自己一举一动的观众。自我价值、自我的独特性等是青春期少年生活的主题。他们的行为服从于这一主题,外界对他们的影响,也必然要通过影响其对自我价值的评价这一渠道。假如教育者不顾他们这种自我成长的需要强行施加影响,结果只能是使他们产生抵触心理,教育活动就无法顺利开展。”③更何况对已经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的矫正。也许正因为此,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对未成年罪犯的惩罚、教育、挽救等矫正问题都成为了一个世界性难题。

二、适用范围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司法部2003年7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有(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故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也应该是这五类人员。但是,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成年人被剥夺政治权利中的“政治权利”较成年人少,司法实践中法院几乎不用,剥夺政治权利刑近乎形同虚设。④再者,在现实中针对未成年人适用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也只是个别情况,主要适用的是缓刑,其次是假释。又由于缓刑、假释适用条件的制约,使得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在我国目前还非常低,从而使社区矫正制度的功效在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身上没有得到较好的体现。

针对我国的现状以及参考国外的一些经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在以后完善该项制度时是否可以进行“前推后移”,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比如,前推至未成年人犯罪不被的、免予刑事处罚的等,甚至一些还没有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和“问题行为”,后移至未成年人解矫后的进一步跟踪、缓冲进入社会的阶段。这样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帮助形成一个整体,具有连贯性又节约资源,同时也可抑制凸现的“犯罪标签”的负面影响。当然,在我国的试点过程中个别地区也有了一定的突破。北京等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就出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阶段作出“暂缓”和“暂缓判决”的未决犯。上海等地还出现了对审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式纳入到社区矫正系统的试点尝试。虽然这些“突破”有“违法”之嫌,但毕竟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解构与建构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三、矫正方式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提倡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轻刑化的理念,早在19世纪末就开始萌芽并最终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也是在这种国际背景下逐步“生根发芽”。而社区矫正

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就目前来说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又由于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的数量较少,因此,也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方式,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不加区分混同矫正,矫正方式类似,主要有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以及就业指导、生活指导等。虽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不乏社区矫正的共性,但更有区别于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色,许多西方国家已采取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模式,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不同于成年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由于目前我国的现实中基本上还没有确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如此不加区分地与成年人混同操作,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矫正,又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对于此种情形,正如有学者所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的设置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没有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形成足够的约束力,使社区矫正面临虚化的危险;(2)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矫正项目普遍不能切合未成年人的特点,没有针对性。对矫正对象没有吸引力,缺少矫正意义。迫切需要针对未成年犯设立更多的符合其自身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②这种看法客观地反映了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现实情况。

缓刑人员思想报告 第5篇

一、社区矫治的发展历史

社区矫正是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专门机关和社区等各方面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再社会化手段,有效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从而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标。社区矫正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被证明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再社会化手段。社区矫正在国外又叫做社区矫治,而最早叫做社区治疗。20世纪三四十年代社区治疗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兴起,它是对罪犯(越轨者)在社区内进行治疗的一种矫正方法。这种方法从社会学和社会工作的角度把越轨者看作是病人,是其病态诱使他(她)们做出越轨行为的。这种治疗方法从行为学角度,强调越轨者的生物层面,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从身体和心理两个方面入手进行社区矫正治疗。但这种方法过分囿于人的生物层面,忽视人作为“文化濡化对象”的社会性存在,也即忽视了库利所说的那条“沿着河流的公路”。但是,这种方法为后来社区矫正方法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二次大战,_人满为患,加上日益激烈的_暴力冲突的问题,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服刑机制,改变这种高成本的_制度,社区矫正模式呼之欲出。这种全新的模式,将越轨者回归到社区,利用他(她)所在社区的“非正式支持网络”恢复其家庭关系,获得就业机会,找到自己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重新进入社会分工体系成为社会人。基于这种回归社会,预防犯罪理论,20世纪六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初在美国的所有州几乎都得到发展。并且社区矫正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规化,机构中包括有缓刑官、假释官和劝教员等。其中劝教员的角色一般由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人担当。社会工作的人本理念与这种通过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或社会资本进行再社会化的矫正方法殊途同归。这种将越轨者回归到社区进行开放式在社会化的矫治方式体现了人道主义,同时节约了刑罚成本和社会成本,也是法律从“报应主义”刑罚取向向“目的主义”刑罚取向转变的产物。后来其他欧美国家争相仿效,成为一个进步潮流。

我国在期间建立了看守所、_、劳动感化院、自新学艺所等矫正机构,主要的再社会化对象是成年人。从20世纪五十年代中期起,我国相继建立了各类少年矫正机构,其中可区分为政府性质,如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等,社会性质的如帮教制度。通过帮教实行的矫治工作没有特定的场所,是社会性、群众性的帮助教育措施,可以将这种帮教制度视为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雏形。我国试行的社区矫正制度是认真总结其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西方社区矫治的方法模型的结果。

二、我国现阶段的社区矫正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正式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2年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制度课题组,对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进行大量研究,形成了《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2002年8月确定上海、北京为首批试点城市。2002年司法部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列为司法行政六项改革措施之一,并于7月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联合印发了《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等六个省市先行试点。其中上海已将试点范围由三个区扩大到五个区;北京由三个区扩大到九个区。

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方式包括:(1)社区公益劳动;(2)劳动技能培训;(3)心理矫治;(4)限制性管理;(5)访谈制度化;(6)推荐及鼓励就业。北京市东城区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的对象自“回家”之日起,必须在7日内到当地司法机关报到,之后每星期五下午必须亲自到司法所汇报一周的生活和工作情况。每月25日他们必须到司法所交一份思想汇报。届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组织他们学习一些法律法规,心理咨询专家为他们提供心理矫正。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也要到社区矫正小组签订一份监护协议。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迁居或外出,会见家属以外的任何人要经过矫正组织的批准,等等。这些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推广至各试点省市。我国的社区矫正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人们认识上的偏差、法律不配套仍然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是社会认同层面。一些根深蒂固的传统关于刑罚的观念抵制社区矫治工作的进行。如:罪犯应该就在_服刑;犯了罪就要坐牢;犯罪是本性使然、先天形成的、不可改变等等。这些是大众对犯罪者的长期形成刻板印象,一经形成很难发生变化,是社区矫正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层心理因素。

二是没有配套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格识别不清晰。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用于缓刑、假释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均为“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很难有一个较清晰的鉴别标准,对矫正工作进行有一定难度。

三、社会工作理念的引进

缓刑人员思想报告 第6篇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三项措施

一是常规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监所部门把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驻所检察中日检察的常规性项目,对初犯、偶犯、过失犯、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小的在押人员展开羁押必要性的常规性审查,我科今年办理的首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郑某盗窃案)就是在常规审查中发现的。其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律师、辩护人向驻所检察人员提出申请以及身患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进行重点审查。

二是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分工协作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常规审查发现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需进一步审查的,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之间进行分工合作,如身患疾病不宜继续羁押,监所检察部门负责进行评估、审查,公诉、侦查监督部门提供案件材料及相关情况。而公诉、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时,监所检察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在羁押期间的思想状况、身体健康状况等相关情况提供依据。

三是规范流程与审批制度。经审查发现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由分管检察长指定承办人进一步审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意见。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分管检察长决定是否向办案单位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后由检察长决定。

(二)社区矫正监督

一、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检察相结合,强化对监管活动环节的监督,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发生脱管失控问题。为确保乡镇司法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到位,每月不定期到乡镇司法所检查社区矫正工作台账,查看社区服刑人员电话汇报、思想汇报、参加教育、社区服务时间以及请销假等情况,并通过与社区服刑人员谈话,走访帮教志愿者,实地了解司法工作监管活动和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管的情况。

二、开展交付罪犯本辖区现场检查和外市区提醒通报相结合,强化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入矫。为解决罪犯交付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罪犯的漏管问题,采取多种办法完善监督措施,实现罪犯交付无缝对接。

三、是借助省院信息平台抓好本市外交付的罪犯漏管情况监督。通过查询省院信息动态平台,及时了解外地交付执行的罪犯信息,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为罪犯办理入矫手续。

四、开展核查治安处罚信息和巡查检察相结合,强化对收监环节的监督,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惩罚到位。为抓好社区服刑人员违纪违法环节的监督,每月定期到公安机关核查治安处罚信息,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通报社区服刑人员的违纪违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对服刑人员作出处理。

五、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今年召开二次由政法委、综治办、公、检、法、司等有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对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一认识,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工作中发现的脱、漏管和违法犯罪行为信息,要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对监外执行罪犯严重脱管和违法犯罪,需要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或数罪并罚案件的有关信息和书证材料要及时取证。促进公检法形成管理监督合力,特别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个案的查处,强化了法律在防范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中的特别预防作用。

六、结合地域特点,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实施社区矫正的监管力度。根据实际,定期、不定期到各乡镇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等档案材料,请销假制度、帮教情况进行考察。发现有脱、漏管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督促纠正,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实现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有效监督。较好地保证对外来务工人员顺利实行社区矫正。

(三)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情况

因新刑诉法规定余刑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留所服刑,因此今年以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看守所较少。对于报减刑的罪犯,驻所检察室都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事前监督:看守所拟报前,驻所检察室通过与其谈话、调查同号房的笔录以及管教民警的意见和其平常的思想表现情况,向看守所提出意见。事后监督:减刑裁定下来后,积极审查裁定是否不当。

二、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一)社区矫正同步监督难 文书材料不齐全

一是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的对象(监外执行罪犯)交接不到位。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的对象衔接、交接工作缺乏沟通协调,只接收2011年11月以后的社区矫正的对象。2011年11月以前的监外服刑人员仍在公安机关派出所监管,在工作上产生扯皮现象,造成数据不符。为此,还专门发检察建议书。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15人,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监管的,司法所没有档案材料。

二是个别外地法院、_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没有及时送达罪犯居住地司法机关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有的只送达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没有送达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导致执行地司法所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数据不符。二是_刑满释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材料没有专门移交,造成数据不符。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外部与内部均缺乏沟通

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机关还停留在强制措施跟侦监、公诉等部门有关,而跟监所科无关,这也就决定了办案机关在对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并不会主动告知监所部门,而监所部门又缺乏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沟通交流。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仍然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标准不易把握。例如有些轻伤害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空间封闭,信息隔绝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使其无法再实施伤害行为,但并不能证明其没有实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的主观意识,更不能判断其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后,是否会再次去伤害被害人。

二是监管手段的不完善制约了强制措施的变更。在现阶段,监管措施尚不健全、不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替代性措施缺乏保证力度,易增加诉讼风险,进而导致检察机关不敢轻易变更强制措施。

三、对策及建议

(一)要完善健全省院监外执行检察信息数据平台,(监外执行检察信息登录错误后,无法修改和删除)。造成数据不符。尽快实现检察系统内相关信息的联网,并力争与执行机关实行信息资源共享,随时掌握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变化情况,加强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和同步监督。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同意判断标准。建立侦监、公诉与监所部门定期沟通工作机制,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在押期间表现等信息及时传递,统一羁押必要性判断标准。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规范开展查阅案卷、听取办案机关意见、了解侦查取证进展情况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