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第1篇
一、存在问题
(一)无证无照违法经营严重。*县有小菜场__家,可未登记的就有__家,其中马路菜场就有__个。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取缔,但是,这些小菜场又是改革开放带来的新生事物。改革开放给*经济带来了蓬勃发展,“筑巢引凤”引来了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工业园区打工生活,所以,有买有卖自发地形成了市场。践行科学发展观要以人为本,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客观实际的要求小菜场的存在又是必然的趋势。这样小菜场就遭遇了合理不合法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难。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上市商品准入机制,不合格产品退市机制等是经营食品安全的一项重大举措,是食品安全防患于末然的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也是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而这些小菜场小、散、乱、杂,执行“一站一票四制度”给基层工商所责任区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占道经营矛盾突出。占道经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场无市,即有固定设施摊位却搬到马路上经营,市场内空荡荡无买卖。如该县*菜市场,有固定设施摊位面积约___平方米,四十余个摊位,经营肉禽、鱼、蔬菜、干鲜果、调味品类等,摊位经过投标取得。但是,长时间来有一位自称失地农民即卖肉个体户张某,每天下午到四五点钟打工者下班买菜的高峰期,用电瓶三轮车拉着肉摊在菜场外边马路上兜售,引发了一些自产自销的周围农民也在马路边摆蔬菜摊销售,致使市场内摊位销售下降,也不得不蜂拥搬到马路边销售。还有部分打工者,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失业后为了谋生,借机摆小摊卖点小菜赚点小钱,维持生活,也成了“马路天使”,影响市容、影响交通,留下了安全隐患。市场主办方及工商部门曾多次取缔整治,效果不太明显。另一种情况是无规划、无固定摊位设施,无场有市的占道经营。如武义县白溪口、邵宅小菜场,给交通安全造成严重隐患。
(四)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市场主办者及经营业主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由于自身素质不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经营问题多,食品安全隐患多。主要表现在:
(一)菜市场基础设施差,如厕所、垃圾桶、排水等基础卫生设施没有。在场经营者,甚至来买菜的消费者,随地大小便,乱丢垃圾,脏、乱、差卫生状况与新农村建设新气象格格不入。
(二)菜场举办者管理经验普遍缺乏,管理能力弱,存在着重效益,轻管理的现象。
(三)从经营主体看存在“二多二低”现象。摊位数多,经营者多,导致管理难度大;经营者文化程度低,素质较低,有的贪图私利,蓄意出售过期变质食品现象屡禁不止。摊主卫生、经营食品安全意识观念不容乐观,有的直接入口的熟食品无防尘防蝇等“四防”措施;有的销售“三无产品”。
(四)限塑令得不到贯彻执行,免费提供塑料袋包装的现象司空见惯。
二、原因分析
一是乡镇等相关部门认识不到位。村镇、工业区规划滞后,在原先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基本没有把方便群众生活的“小菜场”考虑进去,致使“小菜场”的用地基本上是集体性质,达不到市场登记的条件,这便是无证“小菜场”存在的主要原因。乡镇等相关部门对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认识也没有到位,片面认为小菜场整治是工商部门的事,整治走过场,影响了整治力度。
二是市场投资商责任意识不强。大部分投资商认为小菜场整治是相关职能部门的事,对小菜场整治缺乏足够的重视。资金投入不足,市场改造滞后,致使农村小菜场大部分基础设施落后,物业管理不规范,经济效益不高。一大批小菜场由于消防设施达不到标准,不符合市场登记条件,成为无照经营。
三是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对上市商品准入制、不合格产品退市制等相关制度认识不够到位,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经营守法意识薄弱。
三、建议与对策
(一)政府合理规划,出台帮扶政策。“小菜场”虽小,但涉及到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必须由政府牵头;同时,它牵连着千家万户,与群众生活、社会稳定息息相关,是当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晴雨表。因此,不能将“小菜场”作为搞经营创收的产业来对待,政府应在政策上有必要作适当倾斜和支持。乡村城建规划与土地部门将小菜场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应在“小菜场”的规划和筹建中要提前介入,进行及时的指导,为今后顺利监管奠定基础。
(二)正确引导、堵疏结合。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做好菜场业主、摊主思想工作,正确引导。要有创新办法安排摊位,将其入行归市;另一方面要加强巡查,对严重违法的要依据工商法律、法规坚决查处。同时建全机制,区别对待。要按照《*省小菜场整治标准规范》,对己登记的农村小菜场,___%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实行上市商品准入机制,不合格产品退市机制等。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登记制度;对部分不具备登记条件,但有固定场所和设施且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农村小菜场,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对场内的固定经营户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并加强监管。
(三)加强检测力度,提高商品放心度。强化产地检测和入市检测,降低检验检测成本,加大检测范围和频次,力保不安全的食品堵在市场之外。但目前只有工商部门单一作战,由于范围太大,人员力量不足,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的需要。因此,建议成立一个全县统一的监督性的专门快速检测机构,对于重点食品进行像进飞机场安检式的排查,以快速的流动检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且作为案件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有关部门要列入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在当前的情况下,建议县局增加力量,建立县局检测小组,各所配合,检测出问题由各所负责查处,以促监管到位。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自律意识。
一是通过集体授课、分批培训、个别上门辅导的方式,加大对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市场负责人进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
二是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动员消费者监督举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册(单)、菜场公共宣传栏报等媒体,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公布检测信息等对群众进行《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投诉途径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第2篇
一、工作目标
按照“大宣传、大动员、大排查、大整治、大打击”的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充分发挥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体系的作用,大力整治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掀起食品安全整顿治理。通过一个月的集中行动,实现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情况底数清、情况明、动态知、信息畅,推动基层责任网络有序运行,各项工作制度有效运作,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底线。
二、整治重点
各单位要按照《2013年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安排,深化12项重点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严密防控,重点施治,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打击不遗余力。根据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强网清源”集中行动突出以下4个方面重点:
(一)整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以米面、蔬菜、乳制品、水产品等大宗消费食品和月饼等季节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对象,重点排查整治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在饲料中添加禁用物质,在农林水产品养殖运输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
(二)整治将回收食品作为食品生产原料的违法行为。以月饼、卤味等生产经营企业、小作坊为重点对象,重点排查整治生产经营者是否建立了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是否对回收的和销毁的食品按要求记录,是否存在使用回收食品或食品废弃物作为原材料生产食品,以及改换包装、涂改生产日期等行为。
(三)整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肉类及肉制品行为。以熟肉卤味等肉制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为重点对象,以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为重点区域,重点排查整治无证照生产加工和销售肉制品,制售“注水肉”,使用病死、毒死、来源不明及未经检疫的禽畜肉加工肉制品,以及食品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从未领证企业购进并销售肉制品等行为。
(四)整治“废弃油脂回流餐桌”行为。以辖区内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单位、个人和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食用油销售者,以及使用食用油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餐饮单位、食堂为重点对象,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为重点整治区域,重点排查整治从事“地沟油”粗炼加工、存贮转运的黑窝点,以及使用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废弃肉类及肉制品等生产、加工“食用油”,散装食用油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行为。
三、工作任务
这次专项整治的期限为9月1日起到10月8日,具体工作中,要完成“八个一”的工作。
(一)走访排查一次。依托基层网络,以村、社区协管员为组长,网格员为组员的排查小组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上报街道公共安监科。各相关科室、站所互相配合深入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
(二)分析梳理一次。各单位按照分段监管原则,深入分析梳理本监管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研究对策措施,并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报相关监管部门。
(三)重点企业约谈一次。将食品安全隐患较多、曾经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淡薄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列为本次集中行动的重点对象,上报区相关监管部门列出名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联合执法一次。组织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单位围绕重点整治内容,开展一次集中联合执法,营造强大声势,坚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五)集中移交打击一批。各单位以“强网清源”的契机,深挖违法案源,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按照《关于做好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司法移送的通知》文件要求,集中移送一批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集中宣传一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村(社区)、小区、企业LED电子显示屏以及互联网、短信平台等新兴媒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工作成效、典型案例、诚信建设等方面的宣传报道,着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七)整顿治理一批突出问题。结合各村、社区排查上报的食品安全隐患和群众举报投诉强烈的难点问题,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力求整治一项、规范一项,确保整治问题不反弹。
(八)建立一批长效机制。各单位在集中行动期间,要紧紧抓住食品安全人大专题询问会议上的有关问题和此次排查出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在整治的基础上,探索监管规律,研究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长效机制。
四、组织机构
街道成立“强网清源”集中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街道“强网清源”集中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主任陈冠俊担任组长,郑望汉任副组长,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担任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共安监科,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联络员钱立志。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和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各单位要将整治工作列为当前的重要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责任,各司其职,集中力量开展大整治,切实从源头上加强治理,保障食品安全。
(二)加大违法违纪打击力度。各执法部门要注重违法线索收集,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涉案食品的封存、抽样、检验鉴定等调查取证工作,严厉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第3篇
为认真贯彻执行_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根据_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五放心”工程建设要求,决定自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县开展为期4个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坚持查生产与市场相结合、查农产品与农业投入品相结合,突出以水产、畜禽养殖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领域,以蔬菜、食用笋、畜禽、水产品、果品等食用农产品和认证农产品为重点产品,以实施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查处农业投入品违规使用为重点环节。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的集中整治,集中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化学物质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用药和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管理及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使用等各项保障制度。到今年年底,全县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认证农产品生产基地基本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获证农产品生产、经营、包装标识等进一步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发展直营、加盟农资连锁门店100家,农资配送率达到70以上,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80以上农资经营店建立“两帐两票”和“一卡一书”制度;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二、主要整治任务
(一)开展农资市场检查。会同工商管理等部门清理农资经营主体资格,严格市场准入,严肃查处无证、照经营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挂靠转让主体资格和超范围经营行为;配合供销部门积极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初步建立农资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质量保障赔偿机制。结合“绿剑”秋季执法行动,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五种禁用农药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兽药产品行为;严厉打击添加“蛋白精”、三聚氰胺、三聚氰酸、羟甲基羧基氮、脲醛树脂、过碳酰胺等违禁化工产品的饲料行为;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对农资广告的审查,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农资广告的行为。
(二)开展生产环节农业投入品检查。以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及认证农产品基地为重点,结合水稻“两迁”害虫为主的晚稻重大病虫防控工作,查处水稻、蔬菜、食用笋、果品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食用菌生产、包装使用荧光增白剂等行为;查处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禁用兽药等化学物质的行为;查处水产品养殖过程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己烯雌酚等禁用药物行为。
(三)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切实做到“四有”:即“有一位市场领导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一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系人,有一个市场设立或委托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符合规定的检测设备与经过培训的检测技术人员,有一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组织管理与运行制度”。对制度不健全、“四有”不到位,内部质量控制机制不完善的,必须督促市场进一步落实。同时,加强对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市农产品自检基础上,对批发市场农产品开展动态抽检,及时处理检测中发现的问题。
(四)开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检查。开展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记录和包装标识检查,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监督管理。加强产地监测和对进入市场销售认证产品资质的确认,保证“三品”产品质量,维护“三品”的品牌形象。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的试点工作,规范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种养大户生产档案记录,实行产地编码,建立产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信息查询平台,推动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
三、行动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8月下旬至年底,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8月24日至8月31日)
深入学习领会_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和工作任务。成立组织领导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和专项整治计划。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及举办专栏、专题访谈等形式,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充分利用12316投诉举报电话,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行动实施阶段(9月1日至12月15日)
组织对辖区内相关重点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集中普查,并对集中普查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精心组织力量,横向联合、纵向联动、多管齐下、合力攻坚,进行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并结合整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扶结合、着力治本的长效监管机制。具体活动安排:
1、9月1日-9月10日组织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抽检。农产品以抽检生产基地的果、蔬、茶叶等产品为主;农业投入品以抽检主要批发单位的肥料、农药等主要品种为主,对严重质量不合格产品公示曝光。
2、9月11日-9月30日农业局执法大队偕同农业产业化
办公室组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档案、质量管理制度、农业投入品使用、包装与认证标识使用、产品自检等情况进行检查,查处使用甲胺磷、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药物行为。3、10月1日-10月31日组织农资执法检查。整顿农资经营主体和农资广告,由工商部门严肃查处无照经营、非法挂靠转让主体资格、超范围经营和虚假违法农资广告的行为。农业局执法大队查处生产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冒证套证、假冒伪劣、国家明令禁止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行为。供销部门推进农资连锁工作,提高连锁店配送率,督促经营店建立“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农业局执法大队严格审查配送农资的产品规范和质量。
4、11月1日-11月30日组织兽药、饲料执法检查。农业局执法大队查处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不按国家强制标准使用原料、添加剂行为,经营假劣兽药、饲料和使用国家禁用药物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照、超范围经营兽药行为。
5、12月1日-12月15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农业法律和农技知识下乡宣传和培训,并对前期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
县农业局属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于12月5日前报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四、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农业局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站)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执法大队。县农业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根据本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明确工作职责。
(二)强化抽查,严格执法。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率,及时监测结果。对专项整治中查出问题的生产者、经营者及产品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追溯问题的源头。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到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确保执法力度到位,确保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县农业局属各有关科站要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充分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同时,要与工商、质监、供销、经贸、卫生等部门加强联系,形成联动工作机制。整治行动中,凡发现违反《特别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按照程序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其它部门移交的案件农业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交部门。要认真实施农产品的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第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质量管理 教学方法 教学改革
Abstract: Food safety management quality is our food processing technology and professional quality is one of the core curriculum,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 has not adapt to the requirement of talent training, unable to meet the needs of teaching, thus promoting the course of the reform of the education teaching methods. In this paper, from the curriculum, teaching methods, teaching evaluation and so on three aspects discusses the ideas of curriculum reform, through teaching practice unceasingly, has obtained the good teaching effect.
Key Words: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management; Teaching method; Teaching reform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化的发展,食品质量与安全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随着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不断被曝光:从“苏丹红鸭蛋”到“三聚氰胺奶粉”,从“地沟油”到“瘦肉精”,一次次刺激着人们本已脆弱的神经。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迫切需要大量的高技能专业人才来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工作。因此,掌握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技术是食品行业发展对食品从业人员最重要的职业素质要求。但是,在日常教学中由于《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课程有着理论性较强、可操作性不高等特点,且目前该课程大多数仍然是以教师理论讲授学生被动记忆为主,所以往往导致学生学习主动性不高,教学效果不甚理想。所以,如何进行课程教学改革,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该门课程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为了顺应时展对高职教育的新要求,结合高职学生的实际情况,笔者所在院教师针对该课程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学评价三方面进行了探索性改革。
1 课程设置改革
基于前期对食品企业相关岗位的调研,课程的设计理念紧扣高职高专培养目标,以职业岗位要求为导向,注重技能培养,适应岗位要求,改变传统的课程设置模式,要求理论知识能支撑后续课程,对岗位工作必须够用、实用,同时要结合应用实例,实践技能选取的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案例分析及部分食品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与理解能力解析,能够与企业实践要求相结合。课程内容及学习任务设计见表1。
设置课程项目时,将一些复杂、抽象的内容与实践相结合,并采用情境式教学,把整个教学分成若干子情境,依次进行训练,最后完成任务。使学生在学中做,从做中学,这样自然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学习信心。
2 教学方法改革
目前高职院校学生普遍存在基础知识总体欠佳,学习理论知识兴趣不足等特点,针对学生这些特点,如果还仍然采用传统的课堂填鸭式或单一的教学方法,显然已经不能满足高职教育的要求。因此,该院教师经过不断研究、改进,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任务驱动法、案例分析法与现场教学法等。
任务驱动法
任务驱动法是指在学习的过程中,学生在教师的帮助下,紧紧围绕一个共同的任务活动中心,在强烈的问题动机的驱动下,通过对学习资源的积极主动应用,进行自主探索和互动协作的学习,并在完成既定任务的同时,引导学生产生一种学习实践活动。在利用SSOP原理,设计具体应用这一子情境的教学中,教师首先发放任务单,明确学习任务,而学生则听取教师的讲解,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相关资料,随后学生确定小组成员分工后分组讨论任务实施工作计划,下一步根据工作计划学生进行实际操作,教师对学生的工作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指导,最后学生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汇报、互评,教师点评给出综合评价成绩。任务驱动法通过让学生自主查阅相关资料,培养和锻炼了学生的自学能力和积极探索的精神,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学生研究分析,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如在进行违反食品安全法案例分析这一子情境的学习中,通过抛给学生违反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一些典型案例,使学生转换角色,成为一名执法人员,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来判断这些案例具体违反了哪些条款。通过这样的教学方法,培养了学生收集获取信息以及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现场教学法
现场教学法是根据一定的教学任务,组织学生到工厂、实训室通过观察、调查或实际操作进行教学的组织形式。例如,在进行利用GMP原理,判断情境或案例是否符合要求这一子情境课程的教学时,可以带领学生到笔者所在院相关的食品实训室进行现场参观,使学生参照GMP的要求,指出食品生产实训室需要改进之处。
现场教学能提供给学生丰富的直接经验,有助于理解和掌握理论性的知识,通过实际操作,培养学生运用知识于实践的能力,@得了较好的效果。此外,笔者所在院又计划新建豆制品加工和啤酒、葡萄酒加工实训室各一座,为今后学生该门课程现场教学法的实施进一步奠定了基础。
3 教学评价改革
在教学改革中,考核内容与方法的改革是影响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考核的内容与方法不仅可以考查学生对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还对教师的自我评价以及今后如何开展教学活动起到导向作用。针对目前该课程考核形式单一,并不能真实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知识与技能的真正掌握情况,笔者所在院制定了综合考核方案,着重考核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与基本职业能力。考核内容与标准见表2。
综合考核体系最大的特点是对学生的平时表现、操作技能、综合运用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更加注重平时成绩
在试卷考核中,由于大多数知识点为理论知识,实践、操作知识较少,所以极易出现学生临考前突击记忆,而忽视了平时的技能训练,这样往往造成学生在工作中高分低能的现象。针对以上现象,综合考核体系大大加大了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60%)+期末成绩(40%)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学生的出勤、作业、课堂回答问题、小组讨论等方面,这样将会激励学生多注意对该课程日常点滴的积累,从而为学生将来进入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考核方式多样化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主要以过程考核为主,考核涵盖完成学习任务的全过程,部分任务考核可以PPT、实践成果、实际操作、辩论会、模拟项目等形式进行,同时学生参加内审员考证可适当予以加分。通过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可以大大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以及企业竞争力。
4 结语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通过对课程内容的优化设计,通过对教学方法及教学评价的改革,加大了实践课程的教学内容,改变了传统的以学科性知识为基础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可以更好地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技能中;改变了传统课堂教学中的模式,使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体,极大地增强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同时也有助于学生树立起自我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注重日常职业素质养成的意识,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的精神。该课程改革后经过了近4年的教学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企业对毕业生的评价不断提高,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进一步增强。
总之,随着今后科技的不断进步,新食品安全管理理念的不断推出,这就需要高职院校不断调整思路,更新教育理念,这样才能满足新形势对人才的新要求,为企业、行业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
参考文献
[1] 张锋,金杰.《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课程教学改革初探[J].中外教育研究,2010(10):86-87.
[2] 汤高奇,朱维军,柳艳霞.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与实践[J].农产品加工:创新版,2009(8):75-76.
[3] 戴佳弘,毕蓉.高职教改课程教学设计案例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 陈萍,文连奎,张艳荣.食品质量管理学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J].黑龙江畜牧兽医,2007(7):126-127.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第5篇
内容提要: 由于普通法对于荐证人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美国各州通过制定成文法的方式降低了原告在证明荐证人的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方面的举证要求,继而构建了追究荐证人民事责任的新路径。根据我国现有侵权理论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普通法上的困境,因此,在未来侵权法中确立荐证人侵权责任的专门条款,明确并且降低其责任的构成要件,成为构建我国未来荐证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理性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
荐证广告对于我们目前
二、美国法上荐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路径和制度
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普遍采用荐证方式对其商品或服务做出夸大其辞的宣传,诱导购买其商品或服务。当时美国荐证广告也有不乏采用虚假或误导的方式欺诈消费者,当虚假广告人破产时,很多消费者便提出了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即要求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面对这种新型诉讼,美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产生了诸多争议,但最终还是较为妥当地建立起了荐证人民事侵权责任诉讼制度。
(一)基于《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提起的民事诉讼
美国国会在上世纪70年代通过了《联邦交易委员会法》(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并授权联邦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对荐证广告行为进行监管。ftc还为此专门制定了《荐证广告行为指引》(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为实际监管提供参考。但《联邦交易委员会法》只是授权ftc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才对违法行为进行干预,ftc不会对个人利益受损进行补救。[⑤]尽管《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授权ftc对于欺诈性荐证广告行为排他性的执行权,但是许多消费者仍心存不甘,仍然试图根据《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提起民事诉讼。然而,绝大多数的联邦法院都拒绝从《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中为消费者寻找隐含的民事诉讼权利。
在一起对生产止痛片的非处方药生产商excedrin的集团诉讼案件中涉及到了关于此类民事诉讼的理论分析。[⑥]在该案中,excedrin在广告中宣称自己的药品比阿司匹林更加有效,而消费者认为这是一个虚假欺诈性的广告,并宣称受到了经济性的损害。联邦上诉法院对于ftc在执行《联邦交易委员会法》的职能经过冗长的讨论后,认为国会并没有试图在《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中赋予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而是试图赋予ftc对欺诈性的荐证行为排他性的执行权。联邦上诉法院还随之对可能产生的附属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赋予消费者民事诉讼的权利)可能会导致零碎的个人诉讼,并且可能会与《联邦交易委员会法》的执行发生冲突。
随着上世纪80年代ftc放松对荐证行为的监管,以及其颁布的《指引》对投资者保护的不断弱化,人们不断抨击ftc在救济欺诈消费者方面的不作为。[⑦]因此,美国民众要求通过立法赋予消费者对欺诈性荐证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呼声越来越高。
(二)普通法上的侵权责任
在试图寻求《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作为民事诉讼根据的企图失败后,许多受害人开始尝试依据普通法中的欺诈理论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普通法的要求,要想提起欺诈或误导性的侵权诉讼,原告必须证明以下事实:被告对关键事实作了误导(虚假)性的陈述;被告知道或者相信陈述是假的或缺乏充分的信息推导出陈述的真实性;被告有意诱导原告依照其陈述行事;原告正当合理地相信了被告的陈述并由此受到损害。[⑧]以下我们主要沿着普通法与州成文法之间的区别为线索来介绍普通法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
1.就虚假陈述方面而言,普通法与州成文法没有实质性区别。按照普通法的规定,其陈述无需是明显虚假的。首先,如果一个陈述包含了错误和正确的两方面内容,而错误更有可能被接受,那么这种模棱两可的陈述也被认为是误导性的;其次,如果陈述表面上是真实的,但是它却可能在消费者内心产生错误印象的,也被认为是误导性的;最后,一个能够掩盖正确内容的语言或者行为的陈述也被认为是误导性的陈述。[⑨]为了更加便利消费者利用普通法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一些学者曾经创造出了“学术投机和公众形象理论”,[⑩]但在kramer v. unitas一案中,这一理论并没有被法院所采纳。johnny unitas是一个著名橄榄球后卫,一天他出现在一个名为first fidelity投资经纪公司的广告中,随后他成为该投资经纪公司的广告代言人。一个first fidelity投资经纪公司的代表在广播中宣布了一个包含了高收益、安全以及满足所有谨慎投资人需要事实细节方面的投资计划。随后,unitas也凑过来,并且邀请听众向fidelity公司电话咨询以了解详细情况。但是unitas本人和他的经纪人都没有对fidelity公司以及投资要约的真实性做过调查。后来该投资被证明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欺诈行为,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当投资者经纪公司宣布破产后,受害人根据普通法的欺诈理论对unitas和他的经纪人提起诉讼。但是,佛罗里达州的初等法院和负责上诉审的第11巡回法院都批准了unitas“立即判决”的动议,[11]因为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被告欺诈的初步证据。初等法院认为被告根本就没有做出任何原告可以信赖的陈述,由此也就无法对其提起欺诈诉讼。第22巡回法院也认为 unitas和他的经纪人根本没有就fidelity公司的投资方案做任何虚假的陈述,相反,unitas只是在电台中号召大家自己打电话咨询投资问题。由此,法院做出了一个事实性问题的裁决,即unitas和他的经纪人根本就没有对fidelity公司的投资计划做出荐证。“确切的讲,unitas只是仅仅是介绍了该公司,建议听众自己去调查和咨询该投资计划。”[12]法院认为unitas的陈述至多属于“吹嘘行为”,而这不属于欺诈的范畴,被告要求人们对投资问题做进一步的询问并不构成原告可以合理信赖的陈述。在这一点上,普通法明显与ftc的指引有区别,因为按照ftc指引,一个名人只要他为公众所熟知,并且(不太明显地)推荐商品,那么他就是荐证人。根据指引的规定,对于是否构成荐证行为,实际的言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名人将其个人声誉或个人形象附加在商品中的事实。[13]
2.在被告人主观要件方面,相对于州成文法而言,普通法对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更为严格,主要体现在原告必须承担被告明知、欺诈意图方面的举证责任。州成文法并不要求原告搜集被告知情和诱使原告信赖被告的意图方面的证据。在通常的普通法案例中,一般都会假定被告不会冒着声誉受损的风险在广告中故意去陈述虚假的事实。但是名人在做广告时有意识地忽略重要事实,或疏忽大意地忽略陈述的真实性,那么此时就构成了“明知”。[14]尽管州成文法对意图要件做相当狭隘的解释,但是荐证人很难狡辩说自己没有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意图,因为这恰恰是荐证行为的目的所在。[15]
3.在原告是否合理信赖被告所作陈述举证责任方面,普通法也与联邦法和州成文法有着很大的区别。根据普通法的要求,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举证要求,但是州成文法和联邦法相对容易的多。按照普通法,这一要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要素,其一,原告必须合理信任被告所作的陈述;其二,他按照他所信赖的陈述做出的相关的决定。按照普通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将一个纯粹观点的陈述当作是一个事实加以信赖,只有一个对事实的误导性陈述才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既然荐证行为只是被认为是表达了荐证人本人的观点,那么消费者就不可能去合理地信赖荐证人的陈述,并由此做出决定。实践中,法院为此规则创造出许多例外情形。当一个陈述同时隐含地表明陈述者本人确信没有其他事实可以否定这一观点,而且还确信有其他一些事实可以支持这一观点,那么一个人就可以合理信赖这一陈述。“当陈述者被认为拥有了原告无法拥有涉及相关问题的特殊知识时”,这就符合上述的隐含条件了。[16]
有学者提出这样的疑问,即消费者一般都会认为荐证人不会撒谎,而且对于他们所陈述的商品或服务他们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由此,消费者对荐证人的陈述信赖就是合理的。但也有学者提出相反的质疑,认为当一个专家或者名人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陈述与他们各自的领域没有明显的联系时,并不能得出消费者会合理信赖专家或名人的观点。[17]州成文法采用几个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如有的州干脆就对此要件不作要求,有的州采用了一个正常的消费者是否会信赖该陈述作为判断标准。
(三)州成文法对消费者救济
尽管《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排除了消费者对欺诈性荐证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消费者可以另辟蹊径,依据其所在州的《反不正当和欺诈行为法》(unfair and deceptive acts and practices 以下简称“udap”)获得救济。大多数州的udap都是仿照《联邦交易委员会法》制定的,由此也被称为“小《联邦交易委员会法》”。还有一些州以《统一消费者买卖行为法》为蓝本制定了“udap”,以禁止对消费者交易进行欺诈和不公正的行为。其他一些州则以《统一反欺诈交易法》为蓝本制定“udap”。其余的州则采用普通法为救济途径,并制定了旨在禁止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反欺诈消费者法》。
根据“udap”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得到包括禁令、损害赔偿和律师费在内的各种救济,一些州在特定的案例中甚至允许给予实际损害两至三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多数州也允许消费者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18]通常而言,“udap”的存在并不排除消费者依照普通法提起欺诈或误导权诉讼,但是由于依据普通法的举证责任太重,因此,消费者通常还是依据“udap”提起诉讼。
依据“udap”提起诉讼的经典案例分别是lloyd bridges和george hamiton参与的两起名人荐证广告。lloyd bridges是当时著名的演员,在很多电视剧和电影中出演过主角。bridges出现在投资公司所拍摄的广告片中,并且在广告片中劝诱投资者购买obie投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而该证券是由obie相关联的债权人钻石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后来obie投资公司和钻石公司相继破产,众多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他们将bridges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认为bridges在此过程中的陈述“歪曲了风险和收益的关系、歪曲了投资公司的真实情况、将此项投资歪曲为保守型的投资、将钻石公司歪曲为‘你可以信赖的公司’”。[19]他们依据的法律是伊利诺斯州的《消费者保护法》第262章,该章将“任何不正当或欺诈行为宣布为非法,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虚假陈述、虚假允诺、误导、隐瞒或遗漏实质性的而其他人可能恰恰依赖此事实做出判断的事实。”[20]但被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抗辩,即他本人对“歪曲事实”并不知情,而且他和其他投资者一样也被投资公司欺骗了。但是法院认为不知情的“歪曲”也是可诉的,因驳回被告的抗辩。
根据上述案例,说明根据州的成文法规定,荐证人的主观状态并不重要,被告并不需要有欺诈的意图,甚至毫不知情的误导也是可诉的。从字面解释而言,州成文法仅仅要求荐证人试图让购买者信赖他的(欺诈性)虚假陈述行为或(遗漏性)陈述行为,换言之,只要一个人试图让自己的行为产生相应的结果就可以成为被告。[21]州成文法之所以强调“信赖性”是建立在广告语都是试图影响消费者行为的这样的认识基础上。但被告还是认为《联邦交易委员会法》对荐证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中包含了对“误导性陈述知情性”要求。事实上,在ramson v. layne一案中,法院曾经援引了ftc1980年颁布的“同意令”,认为“如果荐证人对他所陈述的真伪确实不知情,或者是应当知情而不知情的都是不违反法律的。”但由于这样的解释出现在ftc的“同意函”中,而不是正式的裁决中,因而法院拒绝承认ftc规定了知情性的要件。但无论如何,在本案中讨论知情要件是否影响可诉性是不必要的,因为原告证明被告一个合理的询问就可以确认一个特定陈述的真伪,这本身就满足了举证要求。很多案例表明,故意不去知道某些事情不能抗辩一个“对虚假陈述的指控”。在本案中,作为委托人的obie投资公司在邻近的几个州曾经因为类似的行为被屡次指控为违反了证券法。很明显,bridges对此事没有作询问,而对此细节他本该披露而没有披露。在其他涉及相同事实问题的案件中,bridges也以自己对所陈述的真实性不知情而拒绝承担责任。[22]在其他类似的aramowicz v. bridges一案中,破产法院也认为荐证人和广告商对各自陈述的真实性负有独立的鉴别真伪的义务。
三、美国法荐证人民事责任承担制度的启示
从上述美国法相关路径和制度介绍,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法经历了利用行政法、普通法和成文法追究广告荐证人民事责任的三种不同路径,但最终还是确立州成文法的荐证人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就行政法责任追究制度而言,这与目前我国《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承担职能是相似的,即只是确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本身并不承担为消费者提供民事救济的功能;而普通法则与我国现行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地位相同,在无特别法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基本民事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美国之所以最终选择州成文法作为救济手段,是因为按照普通法的构成要件无法对消费者进行有效的救济,只能另辟蹊径,通过州成文法降低荐证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第6篇
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国将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简称“基本规范”)。
这个被称为“中国版萨班斯法案”的“基本规范”是由国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国家_、中国银监会和中国_联合的我国第一部“企业内控规范”。
鉴于“基本规范”体现了国内内部控制的最新观念,以下运用其五目标(合法合规、资产安全、信息真实和完整、经营效率和效果、战略实现)和五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的分析方法,对三鹿集团进行内部控制案例分析。
尽管三鹿集团“毒奶”事件引发的全国食品安全震动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但是重新回头来观察事件发生之前的三鹿集团的内部控制情况并进行分析,还是会对中国企业避免重蹈三鹿集团的覆辙,都有着十分重要而又积极的警示意义。
内部控制的五大目标
底线:合法合规性
合法合规是内部控制的最低目标,或者说是底线。三鹿集团身处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行业,不仅没有信守承诺――向社会提供优质乳制品,为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做出贡献,反而在市场和利润的利益诱惑面前,置合法合规性于不顾,在三鹿婴幼儿奶粉里掺入大量的有毒化学原料三聚氰胺,致使数名婴儿死亡。
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达29万余人。这种见利忘义、逆道而行的做法,是三鹿集团悲剧的罪魁祸首。
警戒线:资产安全性
资产安全是内部控制的传统目标,或者说是警戒线。三鹿集团是曾经的行业龙头和银行的优质客户,2007年底总资产为亿元,总负债为亿元,净资产为亿元,资产负债率仅为24%。但随着“毒奶”事件曝光,三鹿集团一度拥有的近150亿元无形资产瞬间灰飞烟灭。而且,_立即启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要求三鹿集团所有的奶粉在全国下架,接受顾客的退赔要求,全国所有的加工厂停产整顿。作为主要责任方,三鹿集团需要赔付因食用三鹿奶粉致病的患儿所涉天价医疗费。另据销售商预计,考虑到召回问题产品的退货款,所欠经销商货款、奶农售奶款以及包装、添加剂等供货商货款,再加上员工遣散费等,三鹿集团的总负债保守估算接近20亿元,陷入了资不低债并最终导致破产重组的困境。这表明违背合法合规底线的资产安全,是极其脆弱的,更是靠不住的。
主线:信息真实和完整性
信息真实和完整是内部控制的永恒目标,或者说是主线。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曾强调,“诚信对企业而言,就如同生命对于个人……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诚信地走下去,三鹿最大的对手不是别人,而是自己。”只可惜三鹿集团言行不一,其信息披露没能遵循诚信原则。2007年12月,三鹿集团即接到患儿家属投诉。2008年6月,三鹿集团检验发现奶粉异常,确定其中含有三聚氰胺。当新西兰恒天然集团(三鹿集团股东)得知三鹿集团奶源受污染后,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恰当应对,但三鹿集团管理层对此置若罔闻,采取拖延和瞒报的手段,意图瞒天过海。之后,恒天然集团又向石家庄市反映情况无果。最后,不得已通过新西兰总理直接向_反映情况。不及时披露信息,甚至瞒报、谎报信息,三鹿集团的信息目标与内部控制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生命线:经营效率和效果性
经营效率和效果是内部控制的核心,或者说是生命线。内部控制作为一种常识出现,是利润动机的自然产物。我们注意到,三鹿集团采取的是“牌子(三鹿集团)+奶源(地方小乳品厂)”的经营策略,大量收购地方加工厂、增资扩产,大肆进行贴牌生产,在快车道上高速行驶,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30%以上,曾经创造了令人惊讶的“三鹿速度”。但急速扩张的三鹿集团,面临的问题是旗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大多厂房破旧、设备简陋,资金投入、机器设备及内部管理跟不上,奶源的卫生安全管理处于盲点状态,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大大降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割裂,相伴而生的经营风险不断累积。这种饮鸩止渴式的经营效率和效果,使得内部控制不过是虚妄之谈。
愿景线:战略实现性
战略实现是内部控制的最高目标,或者说是愿景线。三鹿集团制定了积极扩张的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是确保配方奶粉、力争功能性食品和酸牛奶产销量全国第一,液态奶及乳饮料保持前三位。但在全球性原奶危机的背景下,奶源短缺和竞争激烈是近年来奶业发展的突出特征。1998至2006年,我国奶制品产量从60万吨增加到1622万吨,增长近28倍,原奶供应能力出现巨大缺口,原奶市场已由买方市场转变为卖方市场。没有足够的优质奶源,发展战略的实现就应放缓。三鹿集团盲目冒进的结果,是欲速则不达。
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
要素之一:内部环境问题
内部环境是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基础。三鹿集团的大股东是三鹿乳业公司,享有56%的控股权。第二大股东是新西兰恒天然集团,持有三鹿集团43%的股权。其余1%的零散股份由小股东持有。从表面上看,三鹿集团具有形成良好治理的所有权结构。但大股东三鹿乳业公司推行的是员工持股,并且由经营者持大股,96%左右的股份由900多名老职工拥有,其余股份由石家庄_持有。因此,三鹿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说股权相当分散。以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为代表的强势管理层的存在,使得三鹿集团的治理结构演变成内部人控制。
要素之二:风险评估问题
风险评估是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食品行业是国际上公认的高风险领域。对乳品企业来说,最重要的风险点无疑是原料奶的采购质量。我国农户的奶牛养殖规模小且分散,乳品加工厂一般没有自己的奶源,而奶制品属保鲜品,催生了奶站这一中间环节。我国乳制品行业主要采用的原奶采购模式,就是“奶农―奶站―乳企”,三鹿集团也不例外。散户奶农的牛奶,通过奶站最终被集中到三鹿集团的各家工厂。这种模式固然有不需要建立自有牧场、迅速扩_源的优点,但缺点是增加了中间商环节,且乳品企业无法直接、全面地控制奶农和奶站,而我国的奶站建设基本上没有门槛,也缺乏具体的管理办法及监管部门。为了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乳品企业需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只有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但在蒙牛、伊利等标杆企业的竞争压力之下,奶源建设曾经是全国样板的三鹿集团大量增资扩产,在激烈的原奶争夺战中,采购环节的质量控制弱化,最终酿成了“毒奶”事件的爆发。
要素之三:控制活动问题
控制活动是建立与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在食品行业,质量控制是重中之重。按照业务流程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是确保产品质量的一种最基本的控制活动。乳品企业应建立直管的奶站,从饲料种植、科学饲养到挤奶、储运,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严把质量检验关。三鹿奶粉号称“有1100道检测工序”,为何没有检出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含量特别高?一个简单的检测工序就是,由于奶粉要经过鲜奶喷雾,如鲜奶中含三聚氰胺,会阻塞喷头。而且三聚氰胺微溶于水,掺入鲜奶暂时成为混悬液,放置后应该会有大量沉淀。我们看到的是,三鹿集团没有直接控制的奶源,且设施简陋、管理落后、卫生条件差,低价收购对应的是质量检验的放松。跑马圈地的粗放扩张、不计成本的奶源争夺,在此次“毒奶”事件中被完全暴露出来。
建立重大风险的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是控制活动的特殊措施。2008年,在“毒奶”事件中,预警机制的失灵,是三鹿集团等乳品企业暴露出的重大问题之一。三鹿集团在明知自己的产品中含有可能致人伤害的三聚氰胺的情况下,非但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相反仍存侥幸之心,继续生产和对外销售,导致事态扩大。同时,三鹿集团的应急机制几近失效。三鹿集团采取对媒体隐瞒和否认的强势危机公关做法,从坚决否认到遮遮掩掩,从推卸责任到被迫道歉,只是在事件到了无法隐瞒的时候,才开始做产品的全面召回。
要素之四:信息与沟通问题
信息与沟通是建立与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在高速发展过程中,三鹿集团的企业规模不断膨胀,无法有效地管理企业,成为制约三鹿集团健康发展的一大问题。三鹿集团是一个传统行业的制造型企业,IT技术储备不是非常丰富,每个部门的数据无法有效地收集存储。而只有建立一个通畅的企业内部信息网络,才能真正做到快速、有效地管理企业。此外,按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但三鹿集团“长期隐瞒问题”,既没有积极主动地收集、处理和传递相关信息,没有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情况,也没有积极主动地向社会披露信息。
要素之五:内部监督问题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第7篇
一、_门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地位作用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在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目前,对食品安全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特别规定》赋予工商部门多项职权,各级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整顿、规范当地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入扎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_门,如何立足实际,早发现、早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管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是_门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作为专司监督检查职责的_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通过行使监察职能,监督基层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等有关情况,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管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执法到位,实现廉政勤政。
第二,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是当前工商部门纪检监察工作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_在党的_报告中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要求_门的工作重点必须是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放在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上。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而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连生产、加工环节,下连消费环节,涉及范围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_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否到位、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市场巡查是否到位、工作机制(制度)是否健全进行执法监察、行政监察、效能监察,从而有效预防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第三,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行政监察,是当前_门保障执法安全、维护工商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_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纪律作风等问题开展行政监察、效能监察,既能有效解决在监管、执法、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有助于从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同时可以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实现关口前移,见微知著,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防范,有效防范履职风险;通过监督检查,还可以发现执法、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建议、措施,化解执法风险,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良好的工商形象。
二、_门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笔者认为,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_门应在以下几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_门必须充分发挥教育职能作用。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面很广,如果工商人员在履行职责、监管执法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其带来的影响将会很大。因此,_门必须承担起教育和教育引导的任务。一是要采取设立食品安全廉政网页、典型案例剖析、专题讨论等形式,把食品安全防范和分解履职责任风险的意识灌输到每一名工商干部职工的头脑中,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重要性和自身肩负监管任务的艰巨性。二是组织开展专题廉政教育活动,要针对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对可能发生责任风险的情形、环节等进行剖析,提出预防和注意事项,敲响警钟,增强责任风险意识,化解执法风险,确保工商队伍“执法安全”。三是要督促广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多渠道、多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特别规定,使广大老百姓了解并自觉配合工商部门贯彻执行《特别规定》提出的明确要求。
(二)_门必须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作用。
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是_门实现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式。在工作中,_门要坚持依法执纪、依法办案,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是抓好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登记注册、企业监管、市场监管、经济检查、基层工商所等重点部门,执法岗位、“窗口部门”等重点环节,以及领导干部、窗口工作人员、工商所长、一线执法人员等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并实施风险点管理。坚决制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行为,坚决纠正“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的现象,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二是切实加强执法监察、行政监察、效能监察工作,坚决纠正个别基层工商部门“执法不到位、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现象。在近期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督查工作中,_门通过督察发现了一些基层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查处力度不够;个别市场监管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督促辖区的食品经营户填写台帐;部分工商干部对食品安全监管存有畏难情绪,存在巡查不到位,管理有死角等等问题,_门及时指出并促其整改。由于_门的提前介入,这些存在问题都得到了及时纠正、解决。三是构建内外监督网络,延伸反腐监督触角。一方面,充分发挥制度的刚性监督作用和管人管事的机制作用,通过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目标的落实。如制定《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制度》、《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通过采取聘请廉政行政监督员、开展“行风热线”上线活动、局长接访日、召开行政廉政监督员会议、开通电子邮箱、公布食品监管举报电话等多种举措,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开言路,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进一步在全社会创造一个人民群众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_门必须充分发挥惩处职能作用。
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保持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高压态势,通过实施责任追究、引咎辞职、末位淘汰等举措,以反腐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对监管不到位、有不作为行为的工商人员,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对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外,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刑事责任。同时,_门还要通过查处抓典型,形成人人想干事、谋大事、成大事的积极向上氛围,从而有力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第8篇
为了切实强化较大规模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范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_、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较大规模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较大规模聚餐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履行政府职责、加强社会管理的重中之重,健全责任体系,推行目标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市食品监管工作得到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但是,今年以来发生的几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暴露出监管工作还有许多薄弱环节和不到位的地方,全市食品安全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县(区)、乡(镇)对食品安全工作还不够重视,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落实不力,对本辖区食品安全状况缺乏深入了解和研究分析;一些县(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强调得多,实际落实得少,监管工作没有真正抓在手上;有些县(区)对乡(镇)的食品安全督查考核流于形式,乡镇“一专三员”制度形同虚设,社会监督作用发挥得极其有限;一些部门监管力量不足,部分监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执法监管水不高,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特别是一些承办聚餐活动的单位无证经营,超范围、超接待能力经营,食品原料采购渠道不正规,冷荤凉菜制作交叉污染,聚餐环境_脏乱差_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聚餐活动食品质量安全,必须下决心予以整治解决。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大局、重民生、促和谐、保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较大规模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强化措施,开展集中整治,加强日常监管,有效杜绝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全市安定和谐的社会大局。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有效保障较大规模聚餐食品安全
(一)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各级监管部门对城区承办100人以上及乡镇所在地50人以上的聚餐、农村红白事家庭宴席、农村学校食堂供餐(含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以及重大节会活动聚餐等都要纳入较大规模聚餐食品安全进行重点监管,严格签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书、质量安全社会承诺书、承办宴席安全合同,全面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要加大监管频次和巡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其食品及餐饮具进行抽样检测,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必须依法从严予以查处。
(二)严格落实内部安全防控责任。承办较大规模聚餐的服务单位或个人,要切实承担餐饮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模以上单位要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从食品原料采购验收、贮存保鲜、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留样管理和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等关键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起严格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内部风险防控体系。要加强较大规模聚餐备案管理,餐饮单位应提前48小时对拟承办聚餐活动的时间、地点、聚餐人数等基本情况,通过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建立起的食品安全QQ群、手机短信台等形式,向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报告备案。
(三)严禁采购使用各类禁食用物质。承办较大规模聚餐的服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聚餐食材原辅料认真把关,逐一检查验收,并切实加强保管,确保食材原辅料不出任何问题,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严禁采购、使用农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禁止采购各类含有天然毒素及限制加工条件的食物等。
(四)严格落实各项规范化管理制度。承办较大规模聚餐的服务单位要更加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原料购进验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聚餐食品留样、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加工操作规范、餐厨垃圾管理等“八项制度”和“六项记录”;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的“五专”管理措施和备案公示制度。
(五)严格推行安全合同制。要全面推行承办宴席安全合同制,凡是承办较大规模聚餐的服务单位或个人,都要与当事人签订《承办宴席安全合同》,必须作出质量安全保证,必须明确一旦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就餐人员造成健康损害后应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法律责任。
三、从严执法,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
(一)切实加大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餐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该查封的要坚决查封,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对餐饮服务单位不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不严格落实明确告知的法规政策和规范化管理措施,不主动自觉与当事人签订《承办宴席安全合同》,不积极采取措施整改纠正安全隐患问题,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屡教不改、特别是丧失道德良知、明知故犯的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给予处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公开曝光,切实使其增加违法成本有所敬畏。
(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对承办较大规模聚餐的服务单位要全面跟进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大力排查餐饮食品安全隐患。要坚持从严执法,对未经许可或超过餐饮服务许可范围(含超过核定最大接待量)承办提供较大规模聚餐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从重予以处罚;对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和有可能出现安全事件苗头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生5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件(未达到Ⅳ级事件)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整顿达不到要求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件(Ⅳ级事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坚决依法从重查处,并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三)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有意制售假劣食品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大(I级)食品安全事件等涉嫌犯罪案件,在第一时间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近期集中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要依法严惩,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四、明确职责,严格问责,有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一)明确监管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制。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担当起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要深入分析食品安全现状,切实解决好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对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近两年下发的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认真进行一次系统地对照检查,进一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要求,以县(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形式上报市政府;同时要对各乡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特别是成立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组建“一专三员”队伍、开展已经明确属于乡镇政府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到位落实情况,逐一进行专题督查落实,并综合全县(区)情况以县(区)政府文件上报市政府。
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和协调督查的职责,建立强有力的工作联动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努力形成监管合力,严禁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互相掣肘,造成监管缺位。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县城以上较大规模聚餐、学校食堂供餐和重大节会活动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管,教育、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配合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农牧、工商和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社会监管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同时积极履行好在农村依法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红白事家庭宴席,乡镇所在地50人以上聚餐,农村学校食堂供餐和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村委会(社区)认真摸清核实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底子,从社会监督角度与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户逐一签订安全责任书,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和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收集和报送食品安全信息,按照《市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规范(试行)》具体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审查、备案、上报和现场检查指导,确保不发生安全问题。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倒查制度,严格行政问责。今后凡县(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I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责令县(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发生I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由县(区)长全面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处置,并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对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有关监管部门(乡镇)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发生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15个工作日内县(区)政府应在行政职能范围内对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三)推行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制度,规范目标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强化对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督导,要把较大规模聚餐作为食品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县(区)在年度市县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全覆盖
(一)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社会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食品安全大讲堂”、在乡镇、村社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报道食品监管动态,及时“问题”食品安全警示,曝光典型案例,不断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要利用食品相关法规颁布纪念日等有利时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宣传活动,面向社会群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科学合理饮食常识,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帮助和监督管理食品安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社会氛围和工作条件。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第9篇
所谓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以外的所有对贸易自由流动产生扭曲或限制作用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海关估价、进口许可证规则、补贴、投资的出口实绩要求、限制政府采购国产货、可兼容的标准、质量标准、健康和安全管理规范、标签法规、检验和测试要求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乏。WTO非关税壁垒采取了两种规制办法:一是要求WTO成员承担履行透明度的义务,确保贸易伙伴获得有关可能构成贸易壁垒的此类措施的信息:二是除了GATT限制WTO成员在具体的情形下使用非关税壁垒以外,还针对各主要的非关税壁垒达成了一系列的专门协议,加以控制。尽管如此,人类发现和创造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似乎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
所有非关税壁垒中对我国海产品出口最具限制性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近年来,发达国家针对水海产品输入的技术壁垒不断增多。由于环境、健康和对国内市场保护因素,世界主要国家针对水海产品设置的技术壁垒不断增加。2001年初欧盟因从我国出口的农产品中检出氯霉素超标,禁止我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入,使我国出口至欧盟的水海产品蒙受巨大损失,以广东省为例,2002年仅出口美元,比2001年大幅下降%。虽然欧盟陆续解除了禁令,但检验标准仍然较高,广东水海产品出口欧盟艰难。海关统计显示,2003年广东出口欧盟水海产品175万美元,虽取得恢复性增长,但仅占广东水海产品出口总额的%。
再如,2003年8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紧急通报,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将对进口小龙虾、蟹肉和冻虾仁等产品实施新的氯霉素检测标准。12月12日,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制定的食品“反恐”条例――《食品企业注册管理条例》和《进出口食品预先通报条例》开始实施,该两个新条例是美国《反生物恐怖法案》(BTA)的配套法规,根据《食品企业注册管理条例》,美国本土和对美出口的外国食品及饲料生产、加工、包装、仓储企业必须在FDA进行登记注册,未登记的外国食品及饲料将在入境港口遭到扣留。此前欧盟也出台并实施了针对冻虾等水产品的新检测标准,日本也于2004年2月17日起实施《安全烤鳗生产企业认证的审定、指导指标》等一系列新规定,这些将直接影响到广东省水产品的出口。
2006年1月1日欧盟开始实施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特别要求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新食品安全法的标准,2006年5月日本开始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大大抬高了进入日本市场的门槛。截至到2006年11月底,我出口鳗鱼被日本检出违例事件共32件,被检出的药残包括孔雀石绿、硝矶呋喃、硫丹等多个品种,直接导致全年对日烤鳗出口下降个百分点。
二、我国水海产品出口遭遇非关税壁垒成因分析
我国海产品出口之所以会遭遇非关税壁垒,我们认为其原因应该从外部市场环境和出口企业自身着眼进行发掘。从我国水海产品对外贸易的环境来看,贸易目标国利用WTO规则允许的例外,滥用国家对贸易的管理权利,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是造成我国水海产品出口市场恶化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我国水海产品的出口企业在研发投入不足、产品创新不够、认证意识淡薄、应诉消极等方面也诱使了贸易对象国对华实施非关税壁垒。
(一)出口目标国滥用非关税贸易管理措施
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成员方管理国际贸易的手段可以有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但是当合法手段被用于非法目的,比如,限制或禁止另一成员的货物或服务进入本国市场,就会演变成为应受谴责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从广义上来看,非关税壁垒涵盖了除征收关税以外的一切非法措施。根据GATT的要求,一切非关税措施都应当转化为关税措施,也即非关税措施关税化。不过,由于WTo相关规则本身的例外条款,比如,数量限制的取消仅仅是一般性的,允许存在例外。换言之,在特定情形之下,非关税措施仍然具有合法性。只是当它们被滥用之时才被界定为非关税措施壁垒,转化为非法的、应予以取缔的措施。
非关税贸易管理措施往往被WTO成员滥用。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等相比,不仅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而且各种技术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对国别没有限制,一视同仁,不存在配额问题。而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是以高科技基础上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的,科技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对此难以作出判断。一些技术标准还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涉及面很广,令人无从谈起,无法把握,很难全面顾及。更何况把贸易保护的实现转移到人类健康保护上,因此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很容易被发达国家用来对外国产品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标准,可以对进口产品随心所欲地刁难和抵制,从而具备了实施灵活性的特点。这也是我国水海产品的出口容易遭遇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关税壁垒的重要原因。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花样翻新趋于严格
技术性壁垒形态各异,表现形式极其多样,涵盖范围极其广泛。从产品范围看,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涉及与人类健康有关的资源环境等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产品的加工程度和技术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约和影响也越显著;从产品来看,包括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以及处置等整个生命周期:从领域来看,已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极具广泛性,既涉及国际或区域性协议、国家法律、法令、规定、要求、指南、准则、程序等强制性的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等制定的狭义的自愿性措施等方方面面。
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与法规越来越严格,而且数量也不断增加。一些国家制定了极为繁琐的技术标准,既有产品标准,也有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和安全标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波及、仿效和扩散效应越来越明显。一般来说,一旦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影响贸易,其波及度较之于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更为广泛和深远。许多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可能直接导致限制甚至禁止进口。某一产品实施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很容易扩大开来,波及相关产品甚至整个产业。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实践中,一国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较易引起他国仿效。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较易产生连锁反应,从一国扩展到多国甚至全球。
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深入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及技术创新的深入,新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涌现。技术创新使检测设备、手段和方法更加先进,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水平越来越高,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对
进口产品的标准规定越来越细,越来越严格和苛刻。比如,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既涉及国际标准,又有独自拟定的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日本的技术法规繁多,其中只有极少数技术法规与国际标准相一致。当外国商品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其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让一般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日本通过技术法规、认证制度、检验检疫要求以及标准等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管制。近年来,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呈不断加强的趋势,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农产品和食品进口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甚至几近苛刻。如:农药残留问题;关于《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关于频繁实施命令检查的问题:关于食品原产地标签的要求;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修正案;关于《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的修订等。日本厚生省规定食品中不得含有有害、有毒物质,严格控制食品中的药物残留、放射性残留和重金属残留。1968年日本制定了第一批农药最高残留限量(MRL),那时仅对5种农药设定了最高限量,1978年增添了26种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1997年对161种农药设定了8000个最高残留限量。目前,日本已对229种农药和1 30种农产品制定了近9000种限量标准,并配合以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和苛刻的标签制度与包装要求。
(三)我国水海产品出口企业自身存在问题
首先,我国水海产品出口与产业具有相对的弱质性。2006年,我国水海产品出口继续保持近年来的良好增长势头,全年出口亿美元,增长(对2005年同比)%,远高于同期农产品出口总体增速%:占我农产品出口总额的%,继续保持第一大出口农产品地位,全年对农产品出口总体增速拉动超过5个百分点。但由于我国总体的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许多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低、质量不高。相对于国外同类产品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与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弱质性就会明显地表现出来。据有关方面的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近海及淡水养殖产区污染加重,为了在较差的环境下控制疫病,实现饲养的高效率,有些养殖户在生产中施用药物和激素。2005年以来,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在我出口鳗鱼、多宝鱼、桂花鱼、鲤鱼、鲩鱼等水产品中多次验出含孔雀石绿,严重影响了我水海产品的国际声誉。
其次,我国许多水海产品出口企业法规意识、标准意识和认证意识还比较淡薄,更缺乏国外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信息,致使许多出口产品包括其生产条件、工艺和方法达不到国际或国外的技术标准。即使一些产品有质量,但由于缺乏认证,仍然不能进入一些国家同类产品的主流市场。目前我国养殖类产品的出口方面所遭遇的技术性限制,多半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
三、我国海产品出口应对非关税壁垒的策略
(一)建立非关税壁垒追踪体系
我国应该跟踪调查,注意外贸目标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特别是主要贸易伙伴国的相关产品的非关税壁垒动态信息,可以为我们了解和掌握哪些产品和行业在何时可能遭遇国外的非关税壁垒,提供重要的依据。当企业遭遇非关税壁垒时,应当能获得解决非关税壁垒问题的咨询服务。这些咨询服务的提供,应建立在对以往案例的深入研究基础上,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在对以往应对案例深入分析和积累的基础上,广泛调查企业(行业)、有关背景的具体情况,由相关的咨询专家和咨询顾问结合两者设计最佳的应对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给予全程的协助和指导。向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在应对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向企业提供必需的法律人才和依据相关国内、国际法规解决问题的方法,协助企业进行应诉中的取证、法庭辩论、上诉策略的制定等活动。
对于我国水海产品出口而言,我们应该研究进口国的水海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农业操作规范,及时调整质量标准,从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入手,积极主动应对国外技术壁垒;面对国外贸易壁垒,企业要及时、充分了解进口国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建立完善、规范的现代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资料,团结作战,形成同盟,积极应对,争取有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