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证据报告(通用5篇)

时间:2025-01-18 18:56:06 admin 今日美文

调取证据报告 第1篇

申请人李承(原告),与天津市司法局、河西区司法局关于张伟在津实司法鉴定所得出的伤情鉴定质疑一案,天津河东区人民法院已受理。(2024)津0102行初152号。

引发案件的根源问题,是张伟究竟有没有天津津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情报告里写的“肋部伤情”、“颈部、背部抓伤”等受伤的实际情况?本人李承是案件第一经历人,本人当天被张伟突然寻衅滋事并殴打到本人颈部左侧,本人无奈对其及时进行合理控制。张伟妻子(韩富亭)报警,谎称本人李承拿着刀。当时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误认为是行凶杀人案,故派四名警察及时赶到兴河园3楼的案发现场。到场后,未发现刀,也没有任何血迹之类情况。张伟妻子(韩富亭),被民警追问的哑口无言、默不作声。然后,因为对于本人,事发突然,一点准备没有,所以在夏天本人当时身着衣物极少。而张伟夫妻刚遛狗上楼回来,两人衣着完整,民警让我回家穿好衣服,张伟夫妻则在楼道里接受民警问话。在执法记录录像里,可知:张伟当时身上无血迹,无明显大伤。张伟只说本人李承打了他嘴部一下,和咬了他的手腕一口,其余再无描述。执法记录里,可见:津实司法鉴定的伤情报告里的颈部、背部抓伤,并不存在!本人当时受到袭击后,只是正面对张伟进行控制,张伟的背部本人不可能触及!颈部抓伤,在执法记录里,更是无从谈起,根本不存在!对于肋部伤情,张伟夫妻连嘴破点皮、手腕被咬,都积极主动的去说!那么,颈部背部的抓伤,肋部被本人猛砸,这样更烈性的行为,张伟夫妻当时能不说吗?可见,这些诸如颈部背部抓伤,及定本人李承刑事罪名的肋部伤情,当时都是不存在的!疑点就是两个:要么是津实鉴定所,与张伟暗合密谋,虚假鉴定陷害本人。要么就是张伟与中医二附属医院的医生暗合勾结,伪造假病例、假伤情记录。特此申请调取录像!

此致: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调取证据报告 第2篇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刑事诉讼用)

申请人:xxxxxxxxx。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向_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1.证人姓名____________,有关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住址或通讯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取证据报告 第3篇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法律依据】

《_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条【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调取证据报告 第4篇

申请人:___,性别:(男或女),出生日期,民族,家庭住址:写具体

被申请人:___,性别(男或女),出生日期,民族,家庭住址:写具体

请求事项:请求___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位于(具体地址)的具体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什么纠纷已起诉于法院,现在案件牌审理中。申请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因何种原因未出具。以上证明材料(有哪些写清楚)有哪些证据可查。

基于以上事实叙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四条和最高就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中第十五、十六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影响法庭上的正常审理,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能够依法调取上述相关证明材料。

___市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年___月___日

令附:

1.申请人详细地址。

2.收集和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具体地址)。

调取证据报告 第5篇

《_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由上文可知道,如果承办律师需要调取证据的,可以向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书面申请调取相关的证据,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写明调取证据的场所、单位、个人、涉及的内容。规范的刑事调取证据书能提高效率,帮助您更好地打完官司。如果您还有相关疑问,如果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大家到华律网咨询,我们将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