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第1篇
实践中,根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问题解决方式的不同,确定压覆区域范围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1. 通过协商确定压覆区域范围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接受其委托的地方政府)和矿业权人之间,参照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范围的规定等,通过协商一致确定压覆区域范围,以此为依据评估计算矿业权补偿金额。
2. 共同委托专业机构确定压覆区域范围
鉴于矿产资源压覆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合理确定压覆区域范围往往需要专业机构对压覆范围进行科学、严格论证。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确定压覆区域范围,是实践中常见的方式。专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经过评估和评估,向委托人出具压覆影响评估报告(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相互影响评估报告),形成对压覆区域范围的结论意见。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第2篇
137号文件规定对矿业权人进行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包括矿业权价款及其它直接损失。江西、山东、河南、新疆等省份,按照137号文件确定的补偿直接损失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补偿范围进行了进一步规定。例如,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15号)规定:“省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内容,包括探矿权补偿和采矿权补偿两个方面:探矿权以被压覆的矿区范围内探矿权价款、实际投入的勘查投资及其他相关投入为依据补偿;整个矿区或核心区域被压覆的,应按照取得该矿业权的全部投资为依据补偿。采矿权补偿由直接损失、出让合同已缴价款组成。1.直接损失的补偿。含所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勘察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矿山开采、加工开发等专用设备按市场评估价减去设备出让价给予补偿,通用设备按搬迁所产生费用给予补偿。2.已缴价款补偿。按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给予补偿。”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丰宁长阁矿业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局物权保护纠纷上诉案”((2017)最高法民终 724 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范围,应限于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以及所压覆的矿区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忻州北高速公路分公司、神池县向阳石料购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申128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参照137号文的规定,按照压覆矿产赔偿直接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将向阳公司应获得赔偿损失的范围认定为直接损失,扣除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超出直接损失的评估价值”。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第3篇
在矿产资源压覆补偿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_137号文件规定的补偿范围作为补偿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判例。137号文件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对矿业权人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1. 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2. 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上述补偿范围通常属于矿业权人直接损失,即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成本,进行勘查、矿山开发建设投资以及搬迁费用。
笔者认为,_137号文件不应作为矿产资源压覆补偿的标准,理由有二:
第一,矿产资源压覆补偿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_作为矿政管理部门系行政机关,无权对压覆矿产资源赔偿纠纷这一民事法律问题作出规定。137号文件的上述内容,对处理压覆矿业权赔偿问题不具有强制性,不应作为处理压覆矿业权赔偿问题的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元市茂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49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关于137号文,是由_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管理性文件,强调的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管理职责,不能直接作为处理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纠纷的依据。且从该文件内容看,并没有排斥民事主体之间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
第二,_137号文件仅是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纠纷,性质属于物权损害赔偿问题。损害赔偿作为民事基本制度之一,唯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形式方可予设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而137号文件为_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其位阶远低于法律,故其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时,不能作为矿产资源压覆补偿的法律依据。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第4篇
(1)《_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办法》;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3)《江西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审核规定》(赣国土资发[2002]23号);
(4)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与横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定的《横峰经开区_至范围勘测定界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采购项目》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第5篇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自然资源部审批,压覆其它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批复文件。
根据_137号文件规定,在矿产资源压覆报批中,如果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作为报批材料之一。这样规定,在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容易出现因矿业权人不签订协议导致建设单位无法办理压覆审批的情况,进而无法办理项目用地报批,导致建设项目长时间无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
2012年《_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已失效)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压覆已设置矿业权重要矿产资源时,对于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在短期内难以签订补偿协议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可先签订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建设单位承诺按有关规定给予矿业权人合理补偿、矿业权人同意压覆等内容。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诺负责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压覆矿产补偿等相关事宜后,可以按照_137号文件规定履行压矿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可组卷报批用地。用地报批期间,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具体协商补偿标准并签定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登记手续。用地批准后,尚未完成补偿协议、办理压覆登记手续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转发用地批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2016年《_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中规定,进一步简化改进审查内容,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手续。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省级人民政府不得转发用地批复、市(县)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上述政策从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出发,简化了矿产资源压覆审批的要求,在矿产资源压覆实践中助长了建设单位漠视矿业权人意愿,不主动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侵害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根据137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储量登记时,应通知相应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需要注意的是,《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第6篇
一般来讲,矿产资源压覆补偿中,压覆区域范围就是补偿评估范围,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存在多种情形,比如铁路或者公路这样线性工程,如果是对矿业权矿区范围的边缘压覆,一般并不会给矿业权人造成太大的损失,但如果工程选址穿越矿产资源赋存的核心区域,虽然没有压覆全部资源,但从技术或者经济角度来看,可能导致该矿业权开发技术上不可行或者价值上不经济,此时评估补偿范围应当是整个矿业权的价值,评估补偿范围当然大于压覆区域范围。所以在矿产资源压覆补偿中,应当正确区分压覆范围和补偿范围,一般情况下压覆范围即补偿范围,但也经常存在补偿范围大于压覆范围的特殊情形。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第7篇
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法》《_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件)等规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应由省级以上矿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批复文件作为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前置条件。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_批准的或_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笔者理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目的有二:一是尽量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我国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二是通过压覆审批和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能够使矿政管理部门及时准确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为做好矿产资源管理提供支撑服务。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第8篇
1、地层
评估区出露地层较为简单,评估区出露地层简单。仅有中生代白垩系上统莲荷组(K2l)、新生代第四系全新统(Q)。
(1)白垩系上统莲荷组(K2l)
评估区全部出露。岩性为砖红色厚~巨厚层砂岩、含砾砂岩夹灰红色厚层状具交错层理的砂砾石层或透镜体,属砾砂质辩状河砂坝及砂砾质河道充填沉积。厚度大于200m。
(2)第四系全新统(Q)
分布于评估区周边山坡、洼地、河谷一带。在丘陵地底以冲积相的次棱角状砾石层及灰色黏土层为主,两侧斜坡上则以坡积相的亚粘土角砾碎石层为主,具有二元结构性。厚度。
2、构造
评估区位为一单斜构造,倾向北西至北西西,倾角10-20°。断裂不发育。
通过县、市、省三级的压覆矿查询工作,本次评估收集了以下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材料:
(1)横峰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压覆矿产资源的《关于“横峰经开区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项目“ 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函的回复》(附件4);
(2)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横峰经开区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项目“ 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函的回复》(附件5)。
评估区内及周边前人开展过区域地质调查,矿产普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普查调查等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地质、矿产工作,其主要工作成果有《江西省福泉山地区铜钨多金属矿调查评价》(20110207,地勘基金),《横峰县莲荷乡孙家茂建筑用石料矿》这些工作成果为本次评估提供了较翔实的基础性资料。据收集的各类矿产、地质、矿权登记等资料及实地调查核实,评估区内没有发现具较重要经济价值的矿产地及经探明的矿产资源,也没有矿权设置。
为此,截至目前,评估区内没有发现经地质勘查探明的具重要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也没有探矿权、采矿权等矿权设置。评估区不具备形成有重要经济价值矿产的地质条件(背景),因而到目前为止,未发现重要的矿产,更无与建设项目用地重叠的重要矿产地。
由前所述,评估区内交通较为方便,区域性及专项性的地质、矿产工作程度一般。截至目前,没有发现重要的矿产地及经勘查探明具重要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也没有探矿权、采矿权等矿权设置,不存在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情况。
横峰经济开发区扩区调区规划项目建设项目用地及影响范围(评估区)内,经实地调查和查询核实,到目前为此,没有发现重要的矿产地及经勘查探明的矿产资源,也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建设项目不存在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及矿权冲突的情况。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第9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需要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2.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范围的规定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范围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冀国土发〔2011〕41号)(已失效)规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范围应不小于用地边界外推300米,行业规定保护范围大于300米的,按行业规定评估。《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 号)规定:“安全范围依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和灌溉用水库项目最高洪水位以内等规定确定,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论证确定,不论证的,按照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推 300 米确定。”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第10篇
1、评估名称及概要
评估名称:横峰经济开发区扩区调区规划项目
评估地点:上饶市横峰县
评估概要:横峰经济开发区,西至横弋县界、南至新320国道、东至广场东路延伸段附近、北至兴安大道,总用地面积约平方公里。规划主导产业为有色金属冶炼及精深加工、新能源材料、机械制造。
2、业主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横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地址:横峰县迎宾大道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