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董事会工作报告内容 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外部监督
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的界定,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在企业组织中扮演的通常是监督、评价的角色――监督经营管理活动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评价内部控制活动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对于商业银行这一经营风险的行业,内部审计的作用更为关键,它不仅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防线,更是整个银行体系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美国次债危机发生后,我国多家商业银行的外汇债券投资都遭遇了不同程度的亏损,其中内部审计部门未能对海外投资业务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及时提示风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个值得实务界深入关注的问题由此提出――内部审计工作又应当如何进行监督、评价呢?
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外部监督与评价现状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处于“多头监管”状态,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不仅要接受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协会的监督和检查,还要符合银监会、财政部等多个部门的相关规定。
1、法律与行政监管
根据2006年修订后的《_审计法》第二条,“_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根据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与此同时,2010年2月11日颁布的《_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006年,银监会颁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对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要求。其中第六条规定,“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2、行业指导与评价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章程》的规定,“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加入本会”,内部审计协会的会员应该“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因此,对于加入内部审计协会的商业内部审计部门,其工作也要受到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按照组织适当管理层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实施外部评价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选择组织内部其他机构和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内部审计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来进行评价。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外部监督与评价所存在的问题
1、多头监管下的权责不清
正如前文所述,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既要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也要接受银监会的检查评价。此外,内部审计工作的某些领域还要符合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因此,国有商业内部审计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当然主要是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这种模式有利于加强对内审工作的监督,但也让银行疲于应付,给银行内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2、行政监管模式尚不完善
银监会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对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要求,并且是银监会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指引只是规定了内部审计部门应就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发现并报告董事会后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的重大问题、外部中介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及其他事项等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没有就评价银行内审工作的标准、评价的程序、评价的频率、评价的内容等进行明确规定。
目前,银监会对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评价只是在进驻机构现场进行业务检查时才会进行,一般是在出具的检查报告中对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相应业务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及措施。这种评价只是对内部审计部分履职情况的评价,而非对内审全面工作的评价。
3、行业指导与内部治理执行不到位
虽然内审协会章程、银监会的监管指引、内部审计准则等都对银行内部审计的外部监督和评价进行了相关制度规定,如行业自律、董事会监督、外部评价、自我评估等,但是这些制度如形同虚设。在实务中真正将之切实履行、执行到位的银行很少。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外部监督与评价的有关建议
1、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行政监管模式
根据《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关于银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监管指引》,“对国民银行审计职能的评估是OCC全面监管程序的基础,也是内控评估的基础”,“通过与专业监管员的协作,负责审计审查的监管员将确定货币监理署对审计工作的信任度。在每一个监管周期内(例如12或18个月),货币监理署的监管员将通过下列方式,对银行整体审计职能进行评估:第一。对审计整体方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董事会对审计安排的监督状况得出一个总的结论;第二,对审计整体方案进行评级:优秀、良好或较差”。同时,指引还对银行内部审计的评估要素、评价标准、评价步骤、评价结果的沟通与运用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相对于OCC完善的银行内部审计监管制度与体系,银监会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则显得较为薄弱。因此,银监会可以借鉴OCC的先进监管经验,完善和健全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外部监督和评价制度。
2、协调外部监管制度,提升监管评价效率
审计机关的监督主要是评价银行是否完全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经济金融制度、正确执行各项方针政策。而银监会的监督则主要是评价银行是否遵循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监管部门规章,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机制和公司治理架构,是否保持稳健经营和发展。二者难免有所重叠,又可能存在监管空白。
因此,审计机关和银监会应积极协调、有效沟通,相互交流对银行的检查工作计划、重点及相关工作安排,实现统筹兼顾,尽可能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督空白的问题,从而使检查工作既能有的放矢,还能节约检查资源,提高检查效率。
3、落实外部评价制度,形成多层次监督机制
银行董事会工作报告内容 第2篇
依据董事会新修订《五年发展纲要》确立的战略目标和市场定位,在巩固公司业务优势的基础上,集中资源,坚定不移推动发展民营企业客户、小微企业客户和高端零售客户,优化客户结构;以流程银行建设为主线,贯彻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推动新核心系统的全面上线运行;以顺应形势和政策变化为前提,突出重点,强化管理,完善事业部改革,力争三大战略业务实现更大突破,确保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逐步实现业务转型,打造特色银行和效益银行,为_二次腾飞_奠定坚实的基础。
银行董事会工作报告内容 第3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人:××律师事务所(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进行资产重组及申请其A种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特郑重委托乙方担任其专项法律顾问,并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乙方将对甲方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以确认甲方股票发行及上市的合法性。为此,双方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律师和__________律师组成工作小组,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事务如下:
1.就甲方股份制改造和资产重组提供法律咨询,并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2.就甲方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并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3.协助主承销商对甲方进行辅导并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中介机构的协调会;
4.出具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5.参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相关的其他法律业务。
三、乙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及事实说明等有关事项进行尽职审核。
四、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严格保守在提供本合同所述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接触或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信息或秘密。
五、乙方保证按照甲方及主承销商所要求的期限完成其所负责的法律文书和事务。
六、律师费与实际费用的支付办法: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实际费用工共计人民币______万元。该等费用分两期支付,在本合同签署后____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万元,其余费用人民币______万元甲方应于乙方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后______日内支付给乙方。
上述实际费用是指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差旅、交通与长途电话等费用。
七、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确定。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盖章)乙方:××律师事务所(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法律业务委托合同(2)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律师事务所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特委托乙方为法律顾问,办理有关A股发行及上市工作的法律事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一、甲方就A股发行及上市工作所涉法律事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委托乙方办理。乙方接受委托,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完成受托工作,并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本合同项目的经办律师。
二、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A股发行及上市工作:
1.参与公司重组方案的制订、协助起草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方案;
2.草拟、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
3.与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就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
4.审查与公司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法律文件;
5.出具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法律意见书;
6.参与讨论招股说明书;
7.参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其他相关法律业务。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2.根据A股发行及上市工作整体规划,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其工作计划及日程安排,以适应A股发行及上市工作的需要;
3.应乙方要求,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完整、真实、准确;
4.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需的完整、准确、真实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2.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律师费;
3.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力维护甲方的权益;
5.服从甲方债转股与A股发行及上市工作的整体安排,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6.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7.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1.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万元人民币。
2.上述律师费,在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5日内支付______万元;在A股募股资金进入甲方账户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律师事务所
账号:
3.如果A股发行及上市工作未能完成,甲方应按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已完成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后适当支付律师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义务,致使委托事项无法完成,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依约收取的费用。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依约收取的费用全部予以退还,并赔偿由此而遭受的损失。
七、其他条款:
1.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律师事务所(公章)
银行董事会工作报告内容 第4篇
而在2016年10月13日,_办公厅正式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从国家层面首次提出“穿透式”监管办法,要求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
更早的时日,2015年10月31日,云维股份针对其非公开发行事项了一份《穿透后涉及认购主体数量》的说明公告,对其认购对象背后的股东和资管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详尽披露,被认为是定增“穿透式信披”首例样本。
“穿透”像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于资本金融市场之上,矛头直指层峦叠嶂的投资迷雾,要核查清楚投资人的真实身份,防止“大忽悠”,以减少资本金融市场的风险。
“穿透”是因资本金融市场投资人真实身份往往经过乔装打扮已面目全非,极易产生杠杆泡沫,欺骗股民、客户,转嫁风险。
在股市,有的企I刻意拔高业绩,包装上市,掩盖其软肋。而上市公司定增认购方背后的资金来源大有看头,部分公司定增募资的对象是私募产品、资管计划等,而且在定增方案的披露中,对相关认购方的信息披露语焉不详,对私募产品、资管计划等背后资金的实际来源躲躲闪闪,难以追溯。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改变信息中介性质,恣意突破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明为中介,其实是非法集资平台。股权众筹平台虚假标的,擅自自筹,搞“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
在传统商业银行,最近几年银行表外业务扩张较快,尤其以表外理财业务最为迅猛,多地银行业2016年主要表外业务增速高达50%左右,许多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其底层资产往往被层层“包装”,其真实身份扑朔迷离。
于是穿透式监管或成资本金融监管利器,撩开层层面纱,让资产露出“庐山真面目”,让资本“幽灵”落地,对股民和理财客户负责。
2016年5月下旬,深交所的一封问询函,引爆了市场对穿透式监管的关注。深交所要求万达院线穿透式披露拟作价372亿元收购万达影视的信息,要求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交易对方中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合伙人情况,必需披露至自然人、法人层级,同时说明合伙人出资目的、形式、资金来源等,如果交易对方合计个数超过200个,万达院线必须补充披露这是否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
而根据证监会2015年10月29日的窗口指导意见,定增时的穿透至少包含以下含义:一是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人,并要求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二是董事会阶段确定投资者不能变为变相公开发行,不能有结构化安排;三是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及发行对象,包括最终持有人在预案披露后不得变更。
对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直白点说,其实就是要让监管落实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核心业务上去,不以表象论定企业是否合法合规,而是以企业的具体业务属性确定监管要求与职责分工,通过面面俱到的业务持续监管措施,最终实现监管的全覆盖。一言以蔽之,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本质上是一种事中的监管。
至于商业银行穿透式监管,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最新修改意见稿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形式以及合作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均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提倡“信息透明原则”,不仅对商业银行的数据收集、整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要求商业银行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增强不同主体所披露信息的关联性。
而对银行表外业务强调“全面且有针对性”的管理方式,将使部分风险较高的业务不能再“蒙混过关”。银行对于表外业务的风险限额、授权、审批等方面的管理都需要更加精细的操作。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可以将原本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一系列的类信贷业务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内,同时也能将银行存款、表外理财等负债端项目纳入到考核范围内,从而使得银行所有的金融创新都在监管之中,将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的表外业务这个曾经的“法外之地”一网打尽。
不过,资本金融市场穿透式监管说易行难,实际操作仍有许多障碍。
在大资管的市场环境下,配资、杠杆、结构化产品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熟悉的工具。资金在不同的机构之间流动,而这些机构却分属于不同的系统监管,各自为政,往往导致资金流动过程中容易脱媒而无法实现资金的穿透和监控。其主要原因是银监、证监、保监三大监管机构相互独立,缺失联手机制,资本在眼皮底下窜来窜去,在杠杆作用下形成泡沫,扰乱资本金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