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考察调研报告(汇总17篇)

时间:2025-05-26 01:31:15 admin 今日美文

文物保护考察调研报告 第1篇

今年我局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大力强化队伍建设和业务基础建设,经全局职工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先总结如下:

(二)加强理论业务学习。我局几年以来一直坚持每个星期一早上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集体学习,突出学习重点,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贯彻、落实_会议精神,积极开展“三项制度”、“四项制度”和“八要八必须”等学习培训,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了“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等。由于我局长期坚持干部职工集体学习制度,有力地推进了学习型机关的建设,并且通过组织学习,干部职工思想有了新提高,精神面貌有了新改观,工作作风有了新转变,同时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夯实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在文化建设资金投入困难的情况下,我局努力争取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年内先后共争取投资161万元建设了8个公共文化基础设施项目。其中:投资25万元,完成了花腰傣艺术团综合楼建设;投资60万元,完成了小花园古典戏楼、换装间及看台建设工程;投资50万元,完成了顺城街1号民居修缮工程;投资3万元,制作并安装全县26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标识说明牌;投资15万元,完成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清真寺“教拜楼”修缮工程;招商引资修缮中街53号民居;投资8万元,装修改造艺术团及农村电影管理站办公楼;投资8万元,修缮马命大庙、太史巷民居、诰封碑等11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考察调研报告 第2篇

【关键词】轨道交通;资源利用;建设协同

1.引言

为了对该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资源利用情况即建设协同现状做一个深入的调研,我们进行为期12天的实地调研,分别走访了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规划局、和轨道交通一号线、二号线各代表性站点,向规划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详细了解该市地铁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建设协同问题,并查阅相关资料,形成了对轨道交通资源利用情况即建设协同问题的调研报告。

2.轨道交通发展的短板

轨道交通的发展

轨道交通作为一种新颖的交通工具,以其大运量和快速、安全、可靠及节能、低排放等特点,成为解决城市交通的重要手段。因此世界上所有著名的城市,其轨道交通线路都是一张张充满张力的网络,而国内城市的发展更加迅猛,轨道交通规划更加宏伟,一线城市线路网日趋成熟,二线城市正在紧锣密鼓的发展轨道交通。

作为交通干线,轨道交通经过人口稠密的闹市区,向其外延的郊外线路,若干时间后又成为新的城市中心。轨道交通的开发建设已经成为扩大城市范围、开发新土地的一种重要形式。与此同时,产生出两个问题:首先,建设轨道交通要保护周边建筑环境(如不加以保护,其后果是很严重的),其中包括对周边文物、高楼、桥梁、隧道、民居的保护;其次,周边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又会面临轨道交通保护难题,其建设过程中会出现车站开裂漏水、隧道沉降、管片受损等现象,严重时导致地铁受损甚至停用。

为了保护轨道交通的安全,人们殚精竭虑、想方设法、不惜工本。近年来的地铁事故也为地铁施工安全敲响了警钟,随着对地铁保护要求的提升,地铁保护费用不断升高(尤其像宁波、杭州、上海的软土地基,其保护费用动辄几千万、甚至几亿,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轨道交通的修建过程对城市环境的不利影响是无法避免的,一部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史也是对城市环境保护的奋斗史。建设和保护就像一场永无止境的竞赛,如此带来的施工难度,资源浪费越来越令社会难以承受。

该市轨道交通的发展现状

该市为实现跨越式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从2002年就开始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一、二号线的建设将缓解该市中心区交通压力、引导周边新城的开发。总的来说,该市在轨道交通发展时间上较晚,但这对该市来说也是有利的,借鉴已有的经验、措施,在设计之初就全盘考虑,提出了“建设协同”的理念,来解决轨道交通建设中的难题。

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该市从第一次规划的6条线路,在五年后又不得不进行第二次规划,增加到10条线路,那么之后的线路与已经建设的线路之间的协同,又将是未来10年轨道交通要处理的“建设协同”问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轨道交通建设与周边环境的协同深度,这两者之间协同什么、怎么协同将决定未来该市的轨道交通能否较好的与城市的高速发展相匹配。基于该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现状,我们有必要对该市轨道交通进行一次深入的调研,来了解该市现阶段在轨道交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前一阶段“建设协同”的效果,为下一阶段的建设提供些参考。

本次调研中,问题的第一方面,是近距离施工,对对方的保护理论上是否成熟,技术水平可否达到,经济上是否可行;问题的第二方面,是在轨道交通建设之初提出一种类似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实施种种超前的措施,大大降低各自的保护程度,以此来减少成本。这种措施即为“建设协同”。

3.轨道交通建设案例分析

案例一:基坑保护

轨道交通的地下车站基坑大多邻近已有建筑物、地下管线、高架道路等。因基坑卸荷致使维护结构本体受力变形,引起周围底层地下水位和土地应力状态的改变,特别是软土地区深基坑的开挖,通常产生较大的维护结构变形和地面沉降,从而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如房屋开裂,管道泄漏,甚至支撑体系失稳、基坑坍塌。该市大部分地区更是因软土地基,一些沉降指标都无法达到要求。

近年来因软土地基失稳引起的安全事故屡见报端。2008年11月15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某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坍塌事故,整条道路塌陷100多米长,塌陷深度20米左右,导致河水倒灌。多名工人被压在坍塌的坑道中,4人遇难17失踪。事故原因是土壤液化以及基坑挡土墙薄弱,造成基坑突涌。

案例二:文物保护

该市市区存在大量文物,某线路区间隧道侧穿多处文物点。其中某文物点塔身结构边距离区间隧道结构边的最小为。轨道交通线路还要经过该市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建造的老房子,这些老房子没有桩基础,结构老旧,刚度低,常有楼房出现安全问题。这些都为给轨道交通的建设带来了难题,不对文物和民居加以细心合理的保护,所带来的文物破坏,民居变危房都是不可估量的损失。

案例三:隧道保护

伴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城市地下空间也在大规模开发建设,就不可避免的在已建地铁隧道附近出现各式各样的施工活动。周边环境的施工如基坑开挖、隧道施工、桩基施工、大面积堆载等,会对软粘土地基造成挤压扰动,改变地基土的应力状态和地基土的变形特性,从而导致地铁工程变形。于是,又产生了一项新的工作,周边环境对轨道交通的保护。国内外众多学者通过大量具体的研究,得出了一系列规律性的结论,如:在隧道外部注浆纠偏能够及时纠正地铁隧道,但其综合效果还不甚理想;时空效应原理是减小隧道上抬变形的有效、经济的措施,适当的地基加固和降水有利于减小上抬变形;地基加固体和地下结构物作为异质体对邻近基坑开挖产生的位移传递具有阻断作用;对紧贴基坑地下连续墙的土体进行二次加固,可有效控制相邻隧道变形,可采取设置隔离桩和跟踪注浆法等措施对地铁隧道进行保护。

4.该市轨道交通“建设协同”现状

硬件改进(施工技术)

1.基坑保护

针对基坑施工卸载引起的周边环境沉降变形,国内外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但问题在于,各地的地质条件的变化多样,周边构建物的个体差异也很大,保护实属不易,因此,设计以保护周边构建物为基本前提,划分保护等级,进行设计计算,提出变形控制指标,进而提出控制变形的设计,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严格监控,严密组织施工,用各种手段来减少基坑的开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该市轨道交通针对高含水量、高流变性、高孔隙比、高压缩性、高灵敏度、低渗透性、低强度(俗称五高二低)的软土地层,在上海地铁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再改进计算分析方法,取消标准宽度区段格构柱、连系梁,目的是为了加快开挖、出土、支撑速度,控制无职称暴露时间。优化后方便长臂挖掘机开挖、双边出土,控制无职称暴露时间、控制变形(这是全国唯一的)。另一方面,是优化底板下翻梁结构,取消底板下翻梁或采用加厚地板的方案来取代下翻梁,更加快施工。最后该市所有车站主体结构均采用地下连续墙结构,可增加维护刚度,重要的是通过优化设计,车站建好后连续墙不用拆除,可作为车站墙体的一部分,节约了资源与成本,提高了效率。采用先进的钢支撑架设,支架架设前后测斜变化量,再分析加固对变形的影响,对各施工站点基坑分阶段变形分布。这些数据将对最后的对策的决定其关键作用。最终保证基坑施工对周边构建物的影响在合理范围内。

2.文物保护

针对文物保护,该市轨道交通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方面,采用Peck曲线等公式估算盾构施工对周边环境(古建筑)的影响程度,必要时采取事先的处置措施。另一方面,主要是在盾构机的机械操控和施工工艺上实施调整和管理。通过多次的试验,提出了适应高流变性软土的盾构近穿时的土仓压力、注浆压力设定方法,将该市的土仓压力设定修正系数确定为;随着盾构的掘进,周边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动态调整盾构土仓压力、注浆压力。形成出土速度、土仓压力控制、同步注浆、通用环管片排版、盾构管片精细化拼装等,盾构近穿古建筑,穿越江流、保护周边环境的施工控制技术。通过实时监测,确认盾构穿越对古建筑为造成影响,通过对古建筑外观检查,均无发生破损。两条线路共公里盾构施工,未对周边构建物造成重大的影响,但存在沿线的地面沉降等现象,房屋开裂现象也不少。

3.隧道保护

该市二号线的一个站点在已经开始建设之后,提出在该站点边上盖物业,为保护轨道交通,多出3000万的资金。还有一处位于该市新城C1-6/7基坑,在该地块进行基坑开挖时将大坑划为适当的小坑。靠近隧道方向划成类似地铁车站的长形坑,前期起到隔断作用,后期便于采用快速施工和信息化管理,方案实施后为指挥部节约了20%的成本。

软件创新(管理技术)

该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在该市地铁一期建设之初就提出基坑开挖的风险管控思路; 引入安全风险监控管理信息平台;引入第三方检测管理;开展静态风险评估工作;提出风测预警指标;提出基坑开挖“三图四表”管理办法;建立三级监控与预警管理体系;严格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谨超挖”的原则。通过以上各项改进,无支撑暴露时间从原来的21小时缩短到12小时,该市已完成的36个深基坑,均未对周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该市市政府建立地铁保护机制,通过了有关地铁保护的法律文件,成立了地铁保护办公室,并着手研究关于保护车站及盾构隧道的理论和方法,减少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该市还尝试性的学习上海经验,对地铁周边的开发土地先打好地基在进行土地出售。这对开发商和该市来说,无疑是最经济的方法。

但是还存在的不足有:

1. 从建设时序上看,两侧房屋本可以都在盾构到达前施工。全市现在仍处于保护状态施工的有二十多个工地,不少本是可以调整开工时间来解决问题的。这完全可以通过提前规划来实现。

2. 但道路沉降,房屋开裂等问题突出,周边环境的保护难题远未解决。这需要提高施工人员的施工水平。

该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协同在多种层面上都存在,线网层面最有代表性,施工层面也有不少案例。轨道交通的建设经历了单线建设,道路网规划的过程。一条线的修建过程未考虑其他县的接驳,导致后期建设中面临种种困难,耗费大量资源的情况在中国的许多城市都在出现,该市轨道交通的全局规划做得非常到位,例如该市轨道交通1-6号线,每条线两两之间都预设有接驳点,每个接驳点在先施工线路施工时做好配套施工。

5.结语

经过这次实地调研,我们从指挥部、规划局、建设局、建筑施工工地一路走来,了解了该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历史与发展现状。相比于其他城市,该市轨道交通自提出“建设协同”这一指导思想后,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借鉴经验,在土质情况差、线路经过路段情况复杂的条件下,以较低的社会成本,使轨道交通的建设安全、有序、绿色的推进。我们认为,所谓协同的理念,就是协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资源或者个体,协同一致地完成某一目标的过程或能力。推动事物共同前进,对事物双方或多方而言,协同的结果使个体获益,整体加强,共同发展。无论是在该市的老城区或是新城区,轨道交通与周边既有或将有构建物的矛盾都无法回避,各自实施保护也无可厚非,但若以建设协同,绿色节能的概念,提出种种超前的有利于各方的措施,以此来大大减少社会总成本,一来实现对各方利益的平等保护,二来使协同、可持续的观念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桥梁与隧道[J].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361.

[2]王梦恕.轨道交通[J].上海:同济大学学报,2003,(4):70-71.

[3]朱瑶宏.建设协同[N].宁波:宁波日报,2014-04-25 (2).

[4]段琼蕾 邵巧宏 尤畅 邹洪珊.轻轨事故原因初步查明 贝雷梁局部失稳导致坍塌

文物保护考察调研报告 第3篇

为了认真贯彻县政府落实我馆的文物保护责任,切实加强我馆辖区的文物保护工作,认真贯彻《_文物保护法》、_《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县、县各级部门高度重视,结合我馆实际,在县、县各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对我馆辖区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多年来,我县始终坚持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多措并举,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文物保护、管理、普查、征集、研究和宣传等各项工作,使《文物保护法》得到切实有效贯彻执行,文物保护事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领导重视,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多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充分认识到做好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工作中严格执行_《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精神,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把文物保护纳入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我县文物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二)、加强教育,加大文物保护执法力度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县委、县政府将《文物保护法》纳入“五五”普法活动中,要求干部、群众始终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将学习新法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修缮等规定同学习《建筑法》有关内容结合起来;二是将学习文物“法律责任”中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同学习《刑法》有关内容结合起来;三是将学习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保护的规定同学习《环境保护法》《水污染法》的有关内容结合起来。通过学习《文物保护法》,使广大群众认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增强了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同时,不断加大文物保护执法力度,在土地开发、县政建设中始终把保护文物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建设中,遇到有文物的情况,都进行反复论证,制定好保护措施,进行严格审批。坚持做到有文物的土地不开发,有文物的土地建设中要避免破坏文物的做法。做到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工作在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使文物保护工作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广泛宣传,不断提高群众文物保护意识

文物保护的有效手段在于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几年来,我们始终把文物法规宣传作为文物保护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通过不懈努力,全县干部、群众文物保护意识明显增强,自觉性明显提高。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在宣传《文物保护法》时主要抓了三个层面的工作。一是注重对各乡、镇领导干部的宣传。分管文物工作的领导和专业机构经常到乡、镇给各级领导宣讲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使各级领导了解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从思想上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二是加强了对城区单位及县民的宣传。尤其是对一些施工单位加大了宣传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施工过程中对文物造成破坏。三是加强了对农民的宣传。我县文物点主要分布在县郊区,而农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相对较差,为此,我县把对农民《文物保护法》的宣传作为重点,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利用“文物保护宣传周”、“国际文博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采取散发宣传单、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图片展览、设立咨询台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以营造声势,大张旗鼓地宣传《文物保护法》及文物保护的意义。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也以各种形式宣传报道文物保护工作。

(四)、多措并举,完善文物保护体系

根据我县文物分布情况和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在全县建立了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一是在各乡、镇设置了管理人员,由各乡、镇文化站站长、干事、派出所所长、文化室专干担任文物监管员。二是各乡、镇、村文物监管员与县文物管理所签定了文物保护责任书,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乡、镇的年终工作考核内容。

(五)、突出重点,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和普查工作

全面做好文物普查、登记、征集等工作。近年来,我馆文物工作人员深入偏远农村克服野外工作中的种种困难,对全县辖区内文物分布情况作了较详细的了解和准确的统计,并深入群众家中了解、掌握散落于民间的文物,说服群众自愿将手中的文物上缴或捐赠给文物保护部门,由于工作细致扎实,认真负责不仅使馆内原有文物得到了妥善的保管,保证了文物的安全展出,并且加大了对田野文物的收藏征集数量。

总之,我馆文物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我们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履行职责,全面推进我县文物保护事业稳步发展。

文物保护考察调研报告 第4篇

按照《XX省_、XX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转发<国家_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文物督〔2019〕55号)精神,XX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XX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15日在全县部署开展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督促文物、博物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集中排查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和问题,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火灾防控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

二、组织机构

XX县成立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副局长

XX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 员:XX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安全专干

XX 县文化遗产保护股股长

XX 县消防救援大队工程师

三、工作时间

即日起至9月15日

四、排查整治范围

(一)具有火灾风险的古建筑类、近现代重要史记及代表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文物保护工程工地。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筑群、传统村落、宗教活动场所等。

(三)文物库房及木质结构文物古建筑等火灾诱因较多的单位和场所。

五、工作安排及要求

对照《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规程》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_、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局制定的《文物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XX省_、XX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的《XX省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调研指导方案》,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消防部门联合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工作。

(一)动员部署及自查自改(即日起至8月25日)。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消防部门要迅速行动,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要求。各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照整治标准,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无管理使用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自查自改。自查自改要填写《文物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记录表》(附件1),并存档备查。

(二)重点检查及督导问效(8月26日至9月05日)。XX县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各文物保护单位开展自查自改,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要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联合抽查。消防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服务,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微型消防站的实地指导,强化现场拉动考评,督促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提高火灾处置能力。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施责任倒查。

(三)严格整改及宣传培训(8月26日至9月15日)。各文物保护单位要认真梳理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列出整改措施和责任清单,照单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将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封闭整改。加大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培训约谈力度,使其知责、明责、尽责,培训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督促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开展内部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上报专项总结,包含本辖区内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分析梳理问题,提出工作措施等。同时认真督促检查,填写《文物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汇总情况表》(附件2)。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XX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XX

电 话:XXXXXXXX

邮 箱:XXXXXXXX

XX消防救援大队:唐述桥

电话:XXXXXXXX

邮 箱:XXXXXXXX

附件:1.《文物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记录表》

2.《文物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汇总情况表》

附件1:

文物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记录表

文物、博物馆单位名称

管理使用单位(人)

排查发现主要隐患和问题

火灾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

排查人员签字

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

备注

附件2:

文物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汇总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检查单位

具体情况

市级

文物

部门

检查情况

组成检查工作组 个,出动人次;检查文物单位 处(其中:国保 处、省保 处、市保 处);博物馆 座。

整改情况

共发现文物单位隐患和问题 项(其中:国保 项、省保 项、市保 项),督促整改 项(其中:国保 项、省保 项、市保 项);共发现博物馆隐患和问题 项,督促整改 项。

问题归纳

电气安全隐患 项;用火安全隐患 项;燃香烧纸隐患 项;危险物品安全隐患 项;设施设备安全隐患 项;消防安全管理问题 项;其他隐患 项。

县级

文物

部门

检查情况

组成检查工作组 个,出动人次;检查文物单位 处(其中:国保 处、省保 处、市县保 处);博物馆 座。

整改情况

共发现文物单位隐患和问题 项(其中:国保 项、省保 项、市县保 项),督促整改 项(其中:国保 项、省保 项、市县保 项);共发现博物馆隐患和问题 项,督促整改 项。

问题归纳

电气安全隐患 项;用火安全隐患 项;燃香烧纸隐患 项;危险物品安全隐患 项;设施设备安全隐患 项;消防安全管理问题 项;其他隐患 项。

文物保护考察调研报告 第5篇

关键词:常州古镇;对策;建议

常州史称“中吴要辅”、“三吴重镇”,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是吴文化的主要发祥地之一。常州各类文物丰富,名胜古迹众多,常州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也有很多颇具地方特色的古镇。如万绥镇、孟城镇、焦溪、魏城、横山桥、横林镇、洛阳镇、雪堰、潘家桥、奔牛镇、郑陆镇、夏溪镇、湖塘镇等,都有很多历史文化遗存和富有地方特色的民居、生活方式。近年来,常州市政府加大了对文物古迹和古城镇的保护力度,力图通过古城镇的保护和开发为常州市的旅游产业注入新的增长点。本文通过对常州古镇的实地调查,试图对常州古镇的保护和开发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对策。

一、常州市政府对古镇文化保护的措施

(一)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

为有效保护文物资源,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近几年,常州市从规划入手,完成了《常州市文物保护“十一五”规划》、《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4-2020)》和《常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图集》的编制工作。完成了《青果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规划》、《杨桥村历史街区保护概念规划》的方案初步论证工作。

为了保护利用传承历史建筑的优秀历史文化与传统建筑艺术,规范历史建筑的管理、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常州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2000年4月,常州市制定《常州市市区文物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工作。2005年10月,《常州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及保护策略研究》课题由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和常州市规划设计院共同编制完成,并通过专家审核。该课题对古镇危旧房屋的修缮提供了技术依据。

2006年7月,常州市制订了《常州市依法保护文物奖励办法(试行)》。

2008年10月9日,常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常州市市区历史建筑认定办法》。

2009年3月18日,《常州市第二批历史文化街区和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规划》规定了杨桥老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范围,对保护区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还明确规定了保护要求及措施。

2009年3月24日,常州市规划局委托常州市规划设计院,会同市文物保护管理中心联合开展常州市区历史建(构)筑物的普查工作。普查范围包括常州市市区(含武进、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五个区)。万绥镇、孟城镇、焦溪、魏城、横山桥、横林镇、洛阳镇、雪堰、潘家桥、奔牛镇、郑陆镇、夏溪镇、湖塘镇等大部分名列其中,为古镇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奠定了基础。

2009年3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副市长王成斌在市文广新局领导、新北区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现场调研了孟河文物保护工作,实地查看了万绥东岳庙戏楼、马培之故居、孟城老街、费伯雄故居等文物点。

(二)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

近几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和筹集社会资金,先后修缮了西瀛里明城墙、黄仲则故居、梅村戏楼、万绥戏楼、县文庙大成殿、常州府学、吴氏中丞第、两孙故居等。前后北岸历史文化街区整治修缮工程、费伯雄故居修缮工程和西瀛里改造地块文物保护区修缮工程等也已全面实施。常州市还专门制定和实施了2005-2007年全市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计划,2005-2006年已修缮30余处,力争用三年时间,将市区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全部修缮一遍,修缮后的文物保护单位将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全部对外开放。

(三)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近年来,常州市制定了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及经费需求“十一五”规划纲要;申报了一批全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张太雷旧居、三星村遗址两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升格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常州古戏楼群、盛宣怀故居、赵元任故居、史贻直墓址和中华猿化石遗址五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升格为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新公布了市区第四批、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开展了文物资源普查工作,发现了一大批具有较高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存。通过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带动了全市文物保护事业的全面发展。

(四)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

为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常州市于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举办了全市性的文物管理法制培训班,组织辖市、区文物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培训,提高各级文物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的依法管理和执法能力。在此基础上,2008年8月,常州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文物行政执法月活动,文物部门对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查处违法、违规现象15起,其中立案查处3起,分别罚处人民币20万元、万元和万元,责令整改5起,警告7起,通过全市文物行政执法月活动,依法打击和处理了各种文物违法活动,推动了全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二、常州古镇文化保护与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部门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力度还应加强

常州市文化景观资源开发存在小、散、差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部分管理者对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认识有限,对某些历史遗迹缺乏保护意识。在城市的开发建设中只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

素有“常州文脉”之称、1987年被确立为“常州历史文化保护区”、1996年为常州赢得“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称号的常州市前后北岸老街区,成为“地块改造工程”的牺牲品,土地用途是“文化娱乐、商业、办公、旅馆、文保”,目的是“进行房地产开发”。

到2005年底,常州拆除了文保单位6座,分别是:胡故居、青果巷八桂堂(新建假古董)、吴氏中丞第屠寄故居(新建假古董)、黄仲则故居(新建假古董)、西瀛门城墙(新建假古董)、青果巷唐氏宗祠楠木厅(新建假古董)。

到2005年底,常州全市27个文物控保单位被拆除11个,分别是:明八角井、清代建筑邹浩祠、清庄氏塾馆及星聚堂明式轿厅、庄氏济美堂、清先贤卜子祠、清志王府(新建假古董)、清费氏庭院、清恽氏庭院、民国民元里民宅、民国玉佩弄民宅、民国“天友来”店旧址。

_文件规定:要成为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必须要保护好三个方面的东西:第一,保护城市里所留存的历史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遗存;第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能够反映城市风貌特色的景观地带;第三,保护历史文化传统,包括反映城市特色的东西,文化、艺术领域里的东西。常州因为拆文物,曾经三次丧失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第一次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拆明代园林“半园”,第二次是在1991年至1992年拆清代洪亮吉故居,第三次则是因为拆恽氏庭院。

(二)历史古镇缺乏保护规划,保护开发滞后

2000年常州市就已经列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但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中却忽视了历史文化镇(村)的保护,至今,该市尚未有一镇一村列入省级保护名录。常州市没有及时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在这方面工作相对滞后,虽然《文物法》颁布以来,人大、政协进行过一些调研,两会期间部分代表委员也提出过相关提案和建议,但未有实质性进展。

(三)许多古镇基于经济利益和保护观念淡薄,破坏严重

古镇居民在村镇建设的过程中普遍认为历史遗存的古街镇是落后破败的象征,必须大拆大建,否则有碍地方形象。有的甚至认为保护古村古镇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因此,一些地方领导不愿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相当部分的历史文化镇村已经遭到破坏。湖塘桥、雪堰桥、横山桥、戚墅堰、奔牛镇等地曾是常州市历史上的经济文化重镇,进入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在核心区域内进行改建,老街改成马路、弄堂变成新巷、百年古桥纷纷拆除。杨桥、焦溪、孟河的一些历史建筑虽然有的已列入文保单位,但因为缺乏修复资金,也危在旦夕。

(四)文物保护资金严重缺乏

市政府对文物保护方面的投入共分两块,一块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维护费中安排1%用于文物专项维修的资金,每年为80万元,另一块是每年从全市社会事业经费中安排6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文物保护工作。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但多年来常州市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一直没有增加。由于近几年常州市正面临着大规模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文物保护资金的不足,制约着常州市文物保护事业的顺利开展,影响了市政府提出的文物保护单位三年修缮任务的完成。

(五)常州古镇保护与开发的后发劣势

古镇旅游已成为旅游业的一个热点,各个省市纷纷上马进行古镇的开发。但新开发的古镇如何在已有的众多古镇中突围而出,创立自己的品牌,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苏南古镇由于民风民俗、历史文化的相似性,大部分都是“小桥、流水、人家”的格局。如何避免常州古镇的开发不沦为周庄、同里等地的翻版,成为“小周庄”,“小同里”,是常州古镇开发面临的艰巨任务。如果不能打响自己的品牌,过多资金的投入只能造成浪费。

三、常州古镇文化开发与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成立古镇保护和开发的专门机构,直接对市政府负责,在全国以至世界范围聘请文物保护、建设规划的专家组成

古镇的保护与开发当然可以由民间和私人进行投资、参与,但巨额的保护开发资金,长期规划的实施,消除急功近利,培养古镇居民的文保意识,都需要政府部门居于主导地位。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周庄、同里、木渎的发展模式,成立市、区、镇三级的古镇保护与开发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对现有古镇文物古迹特别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古迹如戏楼、石桥、遗址、名人故居、清代民居的保护和修缮工作

古镇建筑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点,在对建筑文物进行修缮的过程中,应该坚持修旧如旧的原则,同时拆除妨碍古镇景观的现代建筑,将水管、电线、排污管道等埋于地下。

(三)加强古镇建筑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的立法工作,在古镇保护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虽然常州已出台了很多文物保护的法规,但由于人们文物保护意识淡薄,随意破坏、拆除、盗卖文物建筑的现象十分严重,许多古建筑材料被运到苏州无锡进行古建筑的修复。因此,制定严格的文物保护法规并严格执行是市政府着重要解决的问题。

(四)做好常州古镇旅游的宣传工作,加强常州古镇在全国以至世界范围的宣传,力求树立品牌,打开知名度

古镇的保护与开发,必须与古镇品牌的树立相配套,孟河的齐梁故里,焦溪的石头建筑,杨桥的原汁原味的晚清建筑都是宣传的重点。常州古镇虽有开发晚,破坏严重的劣势,但保护较好的几条古街受商业化影响较少,古镇风貌未遭到商业化的破坏,这是其相对于其他已知名古镇的优势所在。

(五)避免与其他地区古镇开发的同质化

文物保护考察调研报告 第6篇

文物保护工作对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展现区域文化特色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新时期下出台一部综合性、系统性、内容全面的文物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召开此次《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调研座谈会对更好地保护基层文物资源,加强地方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德城区文物保护基本情况。德城区历史悠久,共有34处文物点,现有国家级文保单位1处(大运河山东省南运河德州市德城区段),省级文保单位3处(德州城墙遗址、窑上窑址、北厂漕仓遗址),市级文保单位10处(德州城墙遗址、窑上窑址、闸子遗址、黄河涯礼堂、北厂沉船遗址、德州烈士陵园、卢建曾家族墓、孙庄谢生家族墓、高道悦墓、德州窑址)。

近年来,德城区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认真按照上级文物部门要求紧抓落实,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了工作。一是不断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文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是文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区多次组织各镇街文化站集中学习了《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学法、懂法、守法,处理好文物保护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依法保护我区文物资源的安全。此外,我们还利用国际博物馆日、文物遗产日、文化惠民演出等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0余份,开展宣传活动50余场次。通过这些宣传活动,全区文物保护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加强文物机构、队伍建设。20xx年我区成立了全市最早的文物管理机构――德城区文物管理中心,进一步完善了机构管理制度。同时,我们也在加强文保队伍建设,提高文保人员素质上狠下功夫,除了配备电脑、照相机、照明设备、GPS等必要的.装备外,每年都组织文保人员进行业务学习,通过学习提高文保人员的素质。三是建立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机制,遏制打击文物犯罪行为。建立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机制是加强文物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遏制和打击文物犯罪的有效手段。为此,我们与德城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形成了良性的合作机制。我们坚持主动打击、主动治理、主动防控,时刻保持对打击文物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的制订为基层文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为实现文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基层文物工作现状,结合我区文物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一是明确市、县级文物管理机构人员、制度。

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县级文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责任等情况,注重基层文物部门人员机构的层次化,为有经验有阅历的文物研究人员提供更多选拔聘用机会。同时建议市级、县级文物部门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明确岗位职责。

二是加大财政对文物保护的支持。

近年来文物工程建设较多,文物工作量日渐增大,基层虽在文物遗址保护、“四有”管理工作中投入了保护资金,但就整体而言文物资金方面仍存在欠缺。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市、县级财政部门对文物工作的支持,明确市级、县级地方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当地的财政支出预算,成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以确保专款专用,并鼓励建立起多元化的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机制。

三是明确各部门联合机制。

从多年整体情况看,部分部门仍存在支持力度不够、执行不到位等现象,往往把文物保护看成只是文物部门的事。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打击机制,提高各部门支持、执法力度,对各部门应履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四是完善文物执法队伍。

目前,基层文物部门存在文物执法队伍建设不健全、文物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文物执法力度。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加大对县级文物执法队伍的支持力度,加快基层人员文物执法资格证件申报工作,壮大基层文物执法人员。明确规定市级、县级文物执法培训工作,提高各级文物执法人员专业水平。

五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在工作实践中,部分部门、群众仍存在对文物保护重要性认识不够、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对文物宣传工作的规定,落实宣传责任制度,鼓励设立文物宣传奖惩机制,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文物宣传氛围。

文物是历史的载体,是不可再生资源。今后,我们将按照上级文物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积极引导、扶持各镇街文物工作的发展,把文物保护法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要求落到实处。

文物保护考察调研报告 第7篇

(一)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意识淡薄。历史文化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我区部分干部和群众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责任意识和参与热情。社会上普遍认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是文旅广体局的事,现实中也存在着“重经济建设、轻文物保护”的思想。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导致一些本应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资源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如下鲁塘村灵感庙、花桥、湘连古道的石板路以及保和瑶族乡十寺村的邓允庭烈士故居等。

(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资金欠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是需要投入资金的,没有一定资金的保障,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开发只能是一句空话。如小埠村红军标语墙、上鲁塘村何氏宗祠,因缺乏资金保护破损相当严重,急需保护。随着岁月的流逝和现代化生活方式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很多历史文化资源有可能消失。龙广洞苏区开发也因为缺乏资金而难以打造成精品。多年来,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主要靠政府投入这单一的投资方式,长期以往,难以为继。由于财政投入经费与实际支出差距较大,募集社会资金又渠道不畅,造成保护修缮经费“杯水车薪”的局面。每年中、省、市用于文物保护利用的资金捉襟见肘。如:义帝陵每年的城区公共设施维护补助资金10万元,已经不能维持正常工作运转。

(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效果不佳。北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对打造文旅产业融合示范区、大力传承红色基因、打造北湖文化品牌做了规划部署,但是对北湖区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目前为止尚未制定详细完整的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资源的整合开发与利用方面缺乏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的深入指导,缺乏对历史文化资源内涵的挖掘和品牌的提炼,全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效果不明显。

(四)专门保护机构及专业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匮乏。2019年机构改革中撤销了区文物管理所,北湖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外可使用区_名称,但无文物专业管理机构;2020年12月,区委设立区文物保护中心机构,至今仍是一个无人员、无办公地场所、无工作经费的“三无”机构。基层文物工作队伍专业人才匮乏,出现文物专业人才断层现象。薪资待遇低,一些文博人才不愿到基层部门工作,现有工作人员又都不是文物相关专业的人员,接受专业培训锻炼少,造成基层文物保护专业人才青黄不接。

文物保护考察调研报告 第8篇

关键词 古籍保护 人才培养 培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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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籍保护工作人才培养的背景

中国是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创造出了辉煌浩瀚的文献典籍,这些典籍承载着祖先们创造文明的记忆。但历史上由于各种天灾人祸,文献典籍屡遭厄运,保存至今者,弥足珍贵。对这些古籍进行妥善保护、开发和利用,保证中华文化薪火相传、生生不息、不断发扬光大,是我们的历史责任。2007年1月,_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2007]6号),针对当前古籍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主要目标,部署了工作任务。古籍保护工作由此全面展开,进而对古籍保护相关人才的需求也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2 古籍保护工作人才培养的现状

通过几年来古籍保护工作的实践,古籍保护相关人才主要分为古籍修复和整理两方面。古籍修复人才主要涉及古籍的修复及管理,古籍整理人才主要涉及古籍的编目、鉴定、研究与开发。

古籍修复人才的状况

2007年启动古籍保护工作工程时,国家图书馆古籍馆藏有191万余册古籍,破损数量过半,古籍修复人员有19名;江苏省有100多万册古籍亟待修复,省内高水平古籍修复人员不到5人;重庆图书馆30万册破损古籍,全市才6名古籍修复人员;贵州省图书馆古籍修复人员仅有3人;河南省古籍修复人员仅1人,全省待修古籍却达40万册。当时,许多收藏有古籍的省级公共图书馆甚至没有专职的古籍修复人员,而在职的修复人员,大多超过50岁,40岁以下不到六分之一[1]。当时估算国内现存古籍有3 000多万册,其中约三分之一需要修复,而修复人才全国不足百位,出现严重的人才断层和空白。修复人才的缺乏成为古籍保护的瓶颈,所以,长期以来,只要一提到古籍保护需要的人才,就会想到这个人才指的就是古籍修复人才。2003年12月,国家文化部办公厅和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培养古籍修复人才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修复队伍。培养古籍修复人才,采取‘分层培养,长短结合’的原则,以培养技术熟练的操作人员为主(主要是高职层次),培养高级修复人才(主要为本科层次)”。2007年1月,_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提出要“突出重点, 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古籍整理人才的状况

随着古籍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于古籍保护人才的需求开始有了一个新的认识。过去通常认为古籍保护除了修复工作,就是整理工作,而整理工作就是数个册数、编个目录、建立财产帐的过程。现在,在国家和省《珍贵古籍名录》评选的推动下,各古籍收藏单位发现作为古籍整理基础的鉴定与编目工作并不简单,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水平,进而意识到古籍整理人才也是必须的,而且是有相当要求的。目前,用高水平来衡量,整理人才中尤以珍贵古籍鉴定人才最为缺乏,全国能独立完成古籍版本鉴定的人不足10人![2]

古籍保护人才培养主要方式

学历教育

古籍保护人才的学历教育培养,就是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院校设置相关专业,通过系统学习,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素质较高、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古籍保护人才。

于古籍修复人才培养而言,学历教育就是把古籍修复和保护从传统的师傅_弟的技艺传承上升到理论和科学的层面。江苏是最早启动古籍修复人才培养工程的省份,为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加强古籍修复人才队伍的建设,省内已有数家教育单位通过学历教育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人才。最早在2001年南京市莫愁中等专业学校就开设了三年制中专古籍修复专业,2004年该专业从中专层次升格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高职专业。同年,在南京图书馆历史文献部的支持下, 金陵科技学院创办了全国第一个大专层次的古籍修复专业,2007年又升级为本科专业并开始招生[3]。

从全国范围来看,除江苏以外,其他省份的一些全日制学历教育院校也陆续开设有古籍修复类似专业,开展古籍修复人才的培养工作,如北京大学中文系、中山大学、首都联合职工大学国家图书馆分校等都逐步设立了古籍保护相关专业。现在全国已经形成中专、本科、研究生各层次的人才培养梯队形式[1]。2013年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拟在有条件的省份设立“古籍保护人才培养基地”。就江苏省而言,有条件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主要有南京艺术学院、金陵科技学院、南京市莫愁中等专业学校。每个院校每年可招生人数在30~60人。

于古籍整理人才而言,目前高校的许多专业都和古籍存在相关的联系。以南京图书馆为例,多年来进入古籍整理的工作人员主要来自古文献专业和历史学专业。另外,通过笔者对全国其他古籍收藏单位的了解,要想在古籍整理与研究方面上手快、了解深,也确实是和中国历史或历史文献打交道的专业人员更容易入手。就目前高校的专业设置来看,许多综合性大学都设有古文献专业和历史学专业,这些专业多有较久的设置历史,而且学历层次从本科到硕士、博士都有,虽然被认为是冷门专业,招生人数不算多,但因为设置此类专业的学校多,每年也有不少学生毕业,因此这方面的后备人员应该并不缺乏。

举办培训班

主要是通过各省古籍保护中心与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合作,不定期举办各层次、各类型的古籍保护人员培训班。其中,古籍修复分成修复、传拓两大类,修复班可修复西文和古籍,已有初级和提高班两个层次。这样就形成了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培训班,基本可涵盖古籍收藏单位所藏古籍的各个类型。

通过多年来培训学习,古籍修复人才匮乏初见缓解。2009年,古籍修复人才升至300多人[4],2012年时增加至近700人[5],2013年已超过700人。较早参加培训的人员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和锻炼,很多已经成为本单位的业务骨干,但由于古籍修复是个需要不断提高技术的工作,这些人员“仅仅是补充了古籍修复力量,必须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后,当他们成长为成熟的古籍修复人才时,才能把珍贵古籍交给他们修复”[4]。

而古籍整理人才培训班注重的是古籍普查工作的实际效果。培训方式既要考虑到理论性,更应注重实际操作性,需将专家授课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在这方面,江苏省古籍保护中心通过对古籍整理人员培训方式的摸索,逐渐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培训方式开始转变:针对全省收藏单位多,古籍普查人员水平与层次不同的特点,从早期采取的短期集中授课,转变成现在采用的由南京图书馆编目组人员带员进行一对一的跟班式学习培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不论是哪种类型的培训班,多属短期,视培训内容的不同,从数日至3个月不等,主要是针对古籍收藏单位的在职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古籍修复、整理水平。

文物保护考察调研报告 第9篇

文物保护工作,要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提升到彰显城市形象和城市品位的高度,强化宣传力度,大力营造氛围。建议文物保护职能部门和宣传媒体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把保护文物和全市的经济建设、旅游发展、文化品牌打造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宣传力度。文化、文物部门要充分利用每年的“”国际博物馆日和中国文化遗产日,举办文物法律法规宣传,举办文物知识的普及讲座,让广大群众真正懂得怎样才能保护好祖先留给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

文物保护考察调研报告 第10篇

蜀道既是首批国家风景名胜区,又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还是省级自然保护区,2015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列入世界遗产预备名录。2018年8月,省委书记彭清华在考察调研剑门蜀道保护开发及乡村振兴工作时要求,要将剑门蜀道核心区延伸到昭化。2019年4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要求坚持高水平规划、多功能配套,建设“大九寨、大峨眉、大熊猫、大香格里拉、大贡嘎、大竹海、大灌区、大蜀道、大遗址、茶马古道”等“十大”文化旅游品牌。2020年9月,省文旅厅牵头,由我区发起成立了大蜀道文化旅游发展联盟,并当选第一届理事长轮值单位。202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十大”文化旅游品牌建设方案(2021—2025)》。四川“十大”文旅品牌,是四川文化旅游最具核心竞争力的优势资源,最具巴蜀文化影响力、市场吸引力和综合带动力,更是我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实现大文化融入大景区、大景区推动大旅游、大旅游带动大发展,建成剑门蜀道国际旅游目的地核心中的核心、重点中的重点。

一、大蜀道(昭化段)基本情况

大蜀道(昭化段)东起桔柏渡,经昭化古城、天雄关、牛滚凼、大朝驿、松宁桥、高庙铺,西至与剑阁县交界处界牌梁,全长27公里,保留有最原始的古石板路、古驿铺、古关隘、古柏树群、古村落等古代文化遗存,共普查登记旅游资源153处,其中五级资源2处、四级资源7处,是蜀道“关、山、驿、路”核心资源体系现存最为完整的集中展现区。蜀道遗产31个遗产区中,我区的昭化古城遗产区是广元市四个遗产区之一,共有6段公里驿道和12处遗产点,也全部位于该区域。

为加强蜀道遗址遗迹保护,传承蜀道历史文化体系,丰富蜀道历史文化内涵,推动蜀道文旅产业深度融合,助推蜀道沿线乡村振兴,更好地推动“大蜀道”品牌建设。我区已先后建设昭化古城、牛头山等景区,白龙湾景区、天雄关、中军帐、大寨水库等重要节点正在加快建设中。

二、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坚持科学规划。结合中央、省、市文旅产业发展思路,以丰富蜀道文化内涵、推动大蜀道文旅产业深度融合为目的,根据剑门蜀道(昭化段)文旅资源分布特点,先后编制了《昭化区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昭化古城保护总体规划》、《昭化古城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广元市昭化区牛头村乡村旅游总体规划》等,将文物保护、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等全面科学融入规划,形成了“一核、一城、两带、三区”的文旅产业发展格局。

(二)完善基础配套。建成广元市区至昭化古城快速通道,提升宝轮至昭化古城旅游公路等级,建成剑昭旅游风景廊道,开通广元至昭化古城、大朝旅游专线2条和宝轮至昭化古城公交线路1条,新建改造大蜀道沿线生态停车场5个。全面提升昭化古城游客中心功能,在昭化镇高速出口、剑昭沿线设立旅游咨询服务点5个。新建了昭化区文物保护消防中心,完成了改造昭化西市、天雄关生态环保示范旅游厕所2座,更新完善大昭化古城景区导视系统。在昭化古城安装智能终端查询机,实现景区免费WIFI、通信信号、视频监控全覆盖。

(三)丰富特色业态。昭化古城成功创建为国家4A级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昭化镇创建为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天府旅游名镇。昭化古城被世界研学旅游组织认证为首批合作基地、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营地,荣获全省“夜景观”人气前十强。建成昭化西市特色文化商业街区、《葭萌春秋》沉浸式演艺、马战、乐楼演艺等旅游新业态7个,开通嘉陵江“水上高速”客轮旅游航线,环湖旅游公路“一桥一景”模式成为嘉陵江山水人文廊道建设的样板。成功争取大蜀道(昭化段)文旅融合债券项目资金亿元,完成天雄关段古蜀道修复,目前正在加快推进昭化古城国家5A级旅游景区创建和怡心园、益合堂古院落修复项目。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启动中止的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昭化古城至高庙铺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订和报批,为大蜀道昭化段开发建设提供上位规划保障。

二是请相关领导和专家团队对昭化古城进行考察,确定创建范围,明确创建思路和方向,启动昭化古城创国家5A景区规划编制;

三是启动创建区域的地形图设计。需要邀请专业地形测绘公司设计制作大蜀道(昭化段)地形图。

四是组建大蜀道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有序推进大蜀道改造提升工作。

文物保护考察调研报告 第11篇

近年来,灵武市文物部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大《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宣传力度,公布了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一些重要的文物古迹得到有效保护。通过配合基本建设,加强考古发掘工作,逐步完善文保单位“四有”(有保护标志碑,有保护范围,有档案记录,有保护机构)建设,不断改善基础设施,着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文物保护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1.成立文化遗址管理机构。2004年7月,灵武市文管所举行了水洞沟文物管理所挂牌仪式,同时召开水洞沟文物保护座谈会,编制完成了水洞沟文化遗址文物保护总体规划。水洞沟文物管理机构的设立,结束了水洞沟没有文物保护机构的历史。水洞沟文物管理所成立后,配合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宁夏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对水洞沟进行了第六次考古发掘。此次发掘在2003年考古发掘的基础上,从2号地点、7号地点共出土石制标本8000余件,精美装饰物30余件,清理用火面积达20平方米。

2.加强长城遗址保护工作,完成了长城考古发掘。2004年1月,临河红山堡北侧明长城被人用铲车挖开5米宽豁口,每天有百余辆车由此通过,对长城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为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杜绝过往车辆对长城遗址的破坏,灵武市文管所迅速采取保护措施,及时将豁口进行封堵,竖立了警示牌,印刷保护长城宣传资料千余份,向有关单位和过往车辆发放,增强了群众文物保护意识。

3.开展二道沟岩画普查摸底工作,完成了临河汉代墓葬抢救性清理发掘。2004年8月,宁夏岩画研究院及中国岩画研究所10名岩画专家,对灵武市二道沟岩画分布情况进行了调研。宁夏岩画研究所主任乔华女士对灵武市二道沟岩画价值给予高度评价,希望加大岩画保护力度,使岩画资源永久保存下去。

4.开展了磁窑堡将军府邸遗址抢救性清理工作。2004年6月,灵武市文物部门在磁窑堡镇附近发现一座明清时代将军府邸遗址。将军府邸位于磁窑堡西夏瓷窑遗址东南500米处,占地面积1000多平方米。经过抢救性发掘,清理出大量雕镂有飞禽、走兽、花卉等图案的明清建筑材料及铸有英文字母的纽扣和明清钱币等。

二、灵武市文物保护中存在的困难

1.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灵武文管所每年业务经费万余元,文物保护经费没有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五纳入”(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求纳入财政预算,导致经费严重不足,这成为困扰文物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水洞沟文化遗址文物管理所成立以来,因无办公经费,工作难以开展。

2.“四有”工作落实不彻底,文物管理体系不健全。部分乡镇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仅有保护范围、档案记录,没有竖立文物标志碑和保护机构;没有建立起各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审批、联合办公制度。未经文物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造成文物损坏事件时有发生,制约了灵武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3.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中,少数领导只重视经济建设,不重视文物保护,文物工作得不到理解与支持。文物展厅、库房狭小,无消防报警装置和安全保障设施,存在严重失火、失盗等不安全隐患。灵武市文物遗址数量大、分布面广,多数遗址都坐落在荒无人烟的偏远地带,因无交通车辆,管理难度较大,文物执法效率低,快速反应能力弱,《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得不到很好实施。

4.文物保护工作面临形势严峻,文物破坏现象屡屡发生。如水洞沟文化遗址自然、人为破坏情况严重。近年来,遗址沟崖北侧发生大面积蹋陷,因无文物维修经费,难以实施保护措施。作为宁东镇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夏磁窑遗址,多年来一直遭到不法分子和古瓷收藏者的盗挖。全市境内各时期具有一定规模的古墓葬,多数均被盗掘,难以实施保护措施。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文物保护法》宣传力度。各级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文物展览、讲座、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加强文物法的宣传,大力提倡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提高各界人士的文物保护意识。要向各级领导干部宣传和介绍文物法律法规,提高文物保护意识;特别是在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重视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避免在建设施工中破坏出土文物。

2.做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认真编制规划。按《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认真落实“五纳入”工作,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划拨专项管理经费,保障恐龙化石馆、水洞沟遗址正常工作的开展。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性和计划性。认真做好文物保护的规划编制工作,市政府要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总体规划。认真抓好恐龙化石馆、水洞沟文物遗址的规划、管理、利用工作,将其联合建设成为一个原始生态自然景观与古生物、古人类文化资源相结合的文物旅游亮点。

3.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不能以牺牲和破坏文物遗产为代价进行开发建设而换取一时的经济利益。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在进行前期立项、论证、选址等工作时,要事先充分征求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应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对调查、勘探中发现的文物,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避免发生毁坏文物的事件。因基本建设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发掘所需费用,按照《_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列入建设单位项目预算。

文物保护考察调研报告 第12篇

一、2009年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全局认真贯彻实施_“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策部署,瞄准“三强”,全力实施“工程”,扎实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年”,全局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先后被省文化厅记集体二等功一次、被市总工会授予“*市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

(一)专业艺术繁荣发展

――舞台艺术创作屡摘大奖。省柳琴剧团创排的大型现代柳琴戏《水远路长》荣获2009-2009年度*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精品剧目”奖,成为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战略以来*获得的首次殊荣,也是市直专业艺术表演团体首次荣获省级精品工程创作的最高奖项,标志着我市舞台艺术创作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在全省戏剧界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省梆子剧团创排的现代梆子戏《桃花庄》成功参加第31届世界戏剧节,并荣获“创新剧目”奖,成为我市首次摘得世界戏剧节的国际性奖项。“世界戏剧节”又称“国际戏剧节”,1957年由国际剧协创办于法国巴黎,半个世纪以来,先后在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韩国、瑞士等国成功举办了30届,剧目覆盖了五大洲世界各国,被誉为“戏剧艺术的奥林匹克”。世界戏剧节在中国举办尚属首次,能够参加此次世界戏剧节演出实属不易,获得大奖更是令人振奋。柳琴戏《枣花》荣获*市第六届“五个一”工程入选作品奖;剧本《太阳东升西落》、《水远路长》、《局长的茶杯》、《走出迷宫》荣获*省第六届戏剧文学奖多个奖项,打破了*历届最多仅有一个作品获奖的局面。柳琴戏《水远路长》、优秀传统戏《焚香记》作为建军节慰问节目送到*工程兵指挥学院演出。

――文化艺术活动精彩纷呈。成功举办了《祝福2009》-*市党政军迎春团拜会专场文艺演出、承办了*市第运动会开幕式《同一个梦想》大型文艺演出、首届淮海文化艺术节地方戏曲汇演活动,组织了苏鲁豫皖8台大戏在我市演出;组织市直专业艺术团体圆满完成了**“*舰”命名仪式慰问演出和来徐台商联谊会专场演出任务。成功举办了“书画*·第二届年展”,展出各类文艺作品300幅,出版《当代*百家中国画集》;参与举办了“三·八妇女节美术书法展”、“张正民画展”、“颜泉画展”、“蔡白画展”、“李怀林画展”、“穆家善画展”等书画艺术活动。在全省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美术书法大展中我局荣获组织奖,我市2位专业画家荣获“创新奖”(苏北仅3位画家获奖)。圆满完成了2009中国*第十一届投资洽谈会暨汉文化旅游节专场文艺演出《乐舞颂太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现场展示、“醉是金秋丹青情-市博物馆馆藏珍品书画展”等系列活动,营造了浓厚的汉文化氛围。中国*第三届马可艺术节正在有序举办。

(二)社会文化蓬勃发展

――基层文化建设明显加强。镇文化站建设工程进展顺利。今年全市共承建59个镇建设任务(指标内21个、指标外38个),我局加强协调指导,强化督查检查,有效通过召开现场观摩会、工作推进会、编发简报等多种形式,加快建设进度。9月5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镇文化站建设推进会;9月23—25日,市_会组成视察组开展农村文化建设视察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全市镇文化站建设进程。目前全市已建成52个(指标内21个全部建成),对外开放23个,圆满完成了省文化厅、财政厅检查验收工作,并对我市建设水平给予高度评价。深入实施“三送”工程。今年全市完成送戏498场、送电影29682场、送科普书籍94306册。成功举办了*市“欢乐农村——乡里乡亲四季歌”农民歌手大赛,极大地丰富了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春节、“五一”和“十一”节假日期间,分别在市展览馆广场举行了2009“动感彭城——喜迎新春”、“红红五月”和“金秋十月”广场文艺演出等活动12场,参演人员300余人次,观众近10万人。积极开展“动感彭城——迎奥运、唱改革、促和谐”社区行活动。将文艺演出延伸到市内五区的15个社区,为社区居民送上精美的文化大餐。5月17日在九里区汉城广场正式启动,历时两个多月,共演出15场,参与演出的演职人员达400人次,观众近15万人次。

――全市非遗保护工作成绩斐然。*梆子戏、*琴书、*柳琴戏、*糖人贡、*纸塑狮子头等8个非遗项目,被_正式公布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是我市文化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喜事;市政府也批准公布了10大类56个第一批*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全面完成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据初步统计,全市共挖掘整理出2700多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中仅*市就普查出1600多个项目,我市普查工作走在全省前列。10月13日,省文化厅在*市召开了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现场会,对我市的普查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积极开展第二批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工作。日前,省政府公布了*市17位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文物事业稳步发展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加大指导与督查力度,落实普查经费及普查设备;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开展文物点信息征集活动,广泛开展文物点信息征集工作,市普查办共获得文物点信息500余条;积极开展文物普查试点镇工作,5—6月份,市普查办分赴六县(市)、贾汪区普查试点镇,现场对普查人员进行设备使用演练和普查方法指导;编印《*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简报》11期,及时通报普查工作动态,加强文物普查宣传工作。目前全市各地共普查文物916处,包括新发现484处、复查432处,取得了显著成效。

――认真做好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文化部、国家_《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和*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电视会议精神,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开展安全大检查,全力做好*博物馆、汉画像石馆、民俗博物馆3家单位免费开放前期准备工作。7月18日,*博物馆正式对外免费开放,自免费开放至今,博物馆已经接待了市民近10万人次。10月14日,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调研会在我市博物馆举办,*、淮安、连云港、泗洪、宿迁、新沂、*等苏北城市的近20位文化局、博物馆负责人参加座谈,对我市博物馆的免费开放工作提出了颇有建树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文化遗存的保护、发掘与利用。一是全面启动汉楚王陵墓群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制定了《*汉楚王陵墓群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方案》,召开了申遗专题论证会,开展了申遗专题调研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二是推进大运河申遗工作。日前,市政府成立了由文化局牵头,由市发改委、国土、水利、交通、环保、旅游、建设、规划、有关县(市)区等部门组成的“大运河*段保护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8月初会同市水利、环保等部门对大运河沿线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积极组织做好保护规划编制准备工作。三是确定了《黄河景园护城石堤保护方案》。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反复论证,最终形成了“石堤主体部分移位,依托护城石堤建设下沉式文化广场,纳入故黄河风光带的规划”,并于5月底获省_批准。目前该工作正有序推进。四是抢救性发掘了一批古墓葬、遗址22座,出土文物520余件;修复了羊鬼山陪葬坑出土陶瓮;勘探了京沪高铁、徐矿集团庞庄矿、阚山电厂二期、*热电厂等一批建设用地400余万平方米。五是加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全面完成30处国家、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碑竖立工作;*文庙大成殿、*县白家桥和总前委旧址、新沂市赵信隆酱店等第六批省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已经划定,并得到当地政府批准。六是实施精品文物“走出去”战略。在英国埃郡在肯彻斯特城堡博物馆举办了“王的守护者-中国汉代陶俑艺术珍品展”,英国多家媒体争相报道精美的汉代舞俑,成为此次展览的焦点和重点。首都博物馆举办的“中国记忆――五千年文明瑰宝展”于7月20日正式开幕,*博物馆“金缕玉衣”作为来自全国169件珍品文物之一参加展览,中央电视台先后两次对“金缕玉衣”进行宣传报道,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文物保护考察调研报告 第13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以租代征;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宪法

一、“以租代征”: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土地流转法律问题

目前,很多学者认为,农村土地以“以租代征”的方式流转,严重扰乱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逃避了国家对土地利用的监管,危害了国家的土地财政及耕地安全,应该予以严厉打击,而目前 “以租代征”之所以屡禁不止,说明国家对“以租代征”惩处力度还不够,因此,为彻底解决“以租代征”,必须加大打击力度[1]。

然而,初步的调查结果显示,“以租代征”之所以滋生并在全国各地迅速蔓延,并非国家对“以租代征”行为“惩处不严、打击不力”,而是没有从本源上去查找病因,因而未能 “对症下药”。调查结果表明,以租代征”之所以产生并迅速蔓延,根源在于建设用地的国家垄断制度和严格的农地转用审批制度本身存在不合理之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44、45条之规定,除兴建乡镇企业、村民住宅和兴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集体土地以外,所有的建设用地均需使用国有土地,而农村土地转化为国有用地,首先需要省级政府或_进行农地转用审批,然后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只有土地征收手续办完了,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得以产生。由于国家既要力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被突破,又要满足日益增长的建设用地需求,_能够提供的国有土地指标不仅有限,而且价格也大大超过农村个体企业、私营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这些有限的国有土地指标被层层分解,等到了乡镇这一级,国有土地指标基本上也就没有了,即便有一些指标,其价格也不是个体企业、私营企业所能支付得起的。为求生存和发展,一些企业只能铤而走险,选择“以租代征”方式使用土地。

当然,根据《土地管理法》和《乡镇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农村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可以以乡镇企业的名义使用集体土地,但是,集体农用土地如果转化为建设用地,同样要经过严格的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样要支付高昂的土地占用费。农民个体企业、私营企业既耗不起时间来等待漫长的、繁琐的土地审批,也交不起高昂的土地占用费。如果一切都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举办企业,绝大多数农民通过举办企业来发家致富的梦想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因此,对所有的“以租代征”行为一概以违法论处,表面上看似严格执法,但实际上却等于直接剥夺了一些农村个体企业、私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从而违反宪法平等原则,实际上对这些企业的所有者造成事实歧视[2]。所以,本文认为,要根治“以租代征”问题,应当在宪法平等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的指引下,修改《土地管理法》,取消国家建设用地国家垄断制度,在符合国家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土地自由进入土地市场,最终建立起以“市场交易为主、国家强制征收为辅”的建设用地国家管理制度,而不应当对“以租代征”行为一概以违法论处。

二、“以租代征”的成因分析

(一)现行建设用地国家垄断制度和农地转用国家审批制度不合理

1.农村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很难以合法方式取得用地指标。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从上述法条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在土地管理方面实行的是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制度和建设用地国家垄断制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为满足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等三种用地需要,才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其他任何形式的将农民集体土地转化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行为均为非法行为。

然而,国家为了确保耕地总量不降低和保持粮食产量的稳定和持续提高,一直实行上述严格的土地用途国家管制制度和建设用地国家审批制度,国家建设用地指标一直是由_分配给省级地方政府,省级地方政府再将用地指标逐级分配到市(地)、县级地方政府的,市(地)、县级政府对于有限的国有土地用地指标,往往用在能够体现出本地政府政绩的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或交通、医院、教育、绿化等公共建设上,等到了乡(镇)基层政府这一级,几乎没有什么指标了。还有一些省份把指标全部或大部分直接留在省里,这样更加剧了指标紧张和与基层政府的矛盾。

调查资料显示,很多县级城市,通过招商引资,形成了合作意向,但因为拿不到用地指标,很多项目无法落实,极大影响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2011年为例,2011年全国计划供地指标共670万亩,但31个省(区、市)全年用地需求总计就达到1616万亩,31个省(区、市)普遍反映,供地计划只能满足其三分之一的用地需求,其中有8个省份今年的用地缺口超过40万亩,像新疆用地需求预计将达120万亩以上[3]。河南省每年建设用地约45万亩,但国家建设用地指标却只有万亩,合法用地差额为万亩,面对这万亩国家合法用地建设需求,河南省政府只能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坚决执行国家的建设用地指标政策,不允许任何企业违法占地;二是默许一些企业违法用地,满足用地需要。由于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在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制体制下,不可能以合法的方式获得国家建设用地指标,要使用集体土地,也在时间上等不起、耗不起,更交不起价格不菲的集体土地占用费。为求生存和发展,农民只能铤而走险,选择“以租代征”这种违法用地方式。

2.国有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不合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4条之规定,农用地转化为国有用地,有权审批主体是省政府和_,审批程序是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而在提出用地申请时,需要计划、规划、环保、消防、地灾、环评、文物保护等多个部门的审批手续,而且,主管部门以有限的人手管理全省,乃至全国征地审批,其工作量和效率也可想而知。这样一圈下来,批块地时间需要一年左右,甚至更长。在现代社会中,商机稍纵即逝,如果坐等用地手续办完再开办企业,商机也许早就过去了。一些企业因此只好先和农民签一个租地合同,干起来再说。调查资料显示,某村有100多亩的边角地,不能种,但地类还是耕地,村里派专人办手续,三年没办下来。种不能种,用不能用,地就是动不了[4]。目前,这样的例子在基层很常见,以致形成了这样的用地规则:先占后批,或者说“先上车,后买票”,如果国家发现了就采取罚款等补救措施,如果国家发现不了,就可能一直这样下去。囿于信息和人力限制,_对如此众多的“以租代征”,既不可能随时发现,也不可能随时“打击”,因此,尽管这种国家土地转用的国家审批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有耕地总量和保障粮食产量的逐步提高,但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制度的实践效果不理想。

(二)土地资源总体规划不合理

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成为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成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然而,很多地方在编制土地规划时,没有充分考虑到规划期内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速度,致使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冲突日益激烈。以河南省为例,2005年全省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为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建设用地(包括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其中农村居民点面积为万公顷,占;未利用地面积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其中荒草地面积万公顷,占未利用地面积的;滩涂面积万公顷,占;河流水面万公顷,占;裸岩石砾地、裸土地等万公顷,占①。进入21世纪以来,河南省建设用地每年以50万亩的需求持续增长,而未在利用的土地中,由于山地、滩涂、水面等不能作为大规模工业用地或城市住宅用地来开发,而严格的农地用途管制制度及过高的农用地保有指标又严格限制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数量和规模,这样就必然造成很多土地利用问题,再加上1997年编制规划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盲目追求基本农田保护率,建设用地的预留指标过少,其结果导致土地资源实际的合理配置需要与严格的规划制度差生了强烈的冲突,最终导致建设用地供需严重失衡,为“以租代征”提供了必要的生存土壤。

(三)基层政府、用地单位及土地权利人的利益驱动

从主体上来看,“以租代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政府主导的“以租代征”行为;二是用地企业与土地权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所谓的“以租代征” ②。从本质上来看,政府主导的“以租代征”行为是地方政府不经土地权利人同意,强行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然后在没有经过土地转用审批的情况下,直接将租用的土地进行“招、拍、挂”的违法行为。这类政府组织的“以租代征”行为,与非法征收并无实质性区别。由于政府组织的“以租代征”行为可以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无限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也可以逃避本应该向国家缴纳的有关税费,并不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因而,这类“以租代征”可以极大地促进地方政府财政,颇受地方政府青睐,从而构成“以租代征”的最主要类型。

对“以租代征”协议主体来讲,尽管 “以租代征”是违法的,但对租地者来讲,不仅租金远远低于国有土地出让金,而且还省去了土地转用审批、征收及招、拍、挂等各种繁琐的手续,既节约投资成本,又可以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投资成本的降低,自然也就意味着企业利润的增加。而对土地租赁者来讲,由于土地出租并不减少土地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相反,土地使用者还可以从土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可以自由地从事其他职业,从而增加了收入。另外,这种土地流转方式,可以保证土地权属不变,农民永远拥有土地;农民年年有收益,生计有保障,满足了农民“手里有地,心里踏实”的愿望,有利于农民增收,也有利于农村稳定。因此,尽管用地企业与土地权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 “以租代征”,直接冲击了政府的土地财政和政府对土地用途的监管,在理论上是一种地方政府所不能容忍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某些基层乡镇政府官员和企业所有者以及供地农民同处于一个“乡土的熟人社会” 里,即便政府官员明明知道这种事情不合法,但受政绩的驱动、持续博弈以及某些直接可以获得的现实灰色收益的实际影响,基层政府官员在一般情况下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解决“以租代征”的思路和措施

(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理念,重构建设用地国家管理制度

以上分析可知,“以租代征”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源在于现行土地管理法制体系不合理,而现行土地管理法制体系不合理则源于现行土地管理法制体系中所体现的国家主义思维和重管理效率、轻权利保障的立法理念。尽管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以国家主义立法思维和重管理效率、轻权利保障的立法理念指导下所形成的《土地管理法》在客观上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耕地资源的保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国家主义立法思维及重管理效率、轻权利保障的立法理念不仅与现行宪法精神和原则相悖,而且已经在社会上造成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国家来讲,经济的发展和耕地资源的保护绝对不可能成为国家管理的最终目的,因为国家不可能为发展而发展、为保护耕地而保护耕地,国家制定土地管理法制体系的最终目的,只能是更加有利于个人顺利地实现个人权利,充分享有个性自由。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可的政治文明强调,政府执政合法性的基础在于政府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人格尊严、政治自由和增进人民的物质利益及社会福利,从而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检验国家法制体系及相关公共政策是否具有合理性,应当看它是否有利于实现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公民的个性发展,而不仅仅看它是否有利于国家GDP的发展速度和总量。当然,这并不是说GDP的发展速度并非不重要,而是说GDP的发展质量比速度和总量更重要。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但贫富差距却在逐渐加大的现实情况下,国家GDP的公平享有远比GDP的发展速度和总量在维系社会和谐方面更重要。因此,从宪法层面上来看,合宪的土地管理法制体系,应当以保障权利,而非管理效率为立法理念。

(二)修改《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土地自由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尽管很多学者认为,《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国家垄断制度及农地转用的国家审批制度源于《宪法》规定的土地所有制城乡二元化模式[5]。但是,从宪法规范上来看,宪法并未规定集体用地转化为国有用地必须经过国家征收,也并未规定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国家审批。宪法修正案第20条只是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实行土地征收并给与补偿,而从上述宪法规范的含义来看,可以当然不等于必须,也就是说,即便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不一定必须征收土地。宪法规范隐含的意思是,集体土地转化为国家用地,征收并不是唯一的手段,而只是众多手段的一种。

既然宪法规范并没有授权《土地管理法》将征收作为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唯一手段,也没有授权将国家审批作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集体土地不经过征收和转用审批而直接进入土地市场,实际上不仅并不违反宪法,反而恰恰是宪法平等原则所许可和支持的。理由很简单,集体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而这种财产的主要价值体现在土地的使用权上,而非所有权上,土地使用权只有自由的流转起来,才能真正为农民带来财富。以河南省为例,如果要让万公顷农村居民点建筑用地流动起来,每亩按照平均10万元价格计算的话,仅此一项农民即可获得收益亿元,而目前,由于农村建筑用地不能自由进入市场,河南省的农民就损失了这亿元土地收益。从宪法层面上来看,限制集体土地自由进入市场,是一种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这种限制要获得宪法的许可,正当目的并非衡量其是否具有合宪性的唯一标准,还要看这种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则[6]。

当然,国家限制集体土地自由进入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有耕地总量和国家的粮食安全,但是,国家征收和土地转用国家审批并非保有耕地总量和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唯一的合理选择。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现代社会,保有18亿亩耕地也并非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唯一途径。另外,将保有耕地总量和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的义务全部交由农民来承担,却不让农民享有相对应的权利,显然是一种对农民的不平等对待。因此,鉴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相关制度既没有宪法基础,又违背社会公正,应当考虑进行相应的修改,许可集体土地自由进入土地市场,这样更加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国家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通过法律完善农民的土地权利

调查结果显示,农民之所以反对政府实行的“以租代征”,而比较喜欢自己与用地单位形成“以租代征”,一个关键的原因是农民的土地权利不完整,从而没有给农民提供必要的土地使用安全感。因此,赋予并尊重农民的土地权利,特别是土地流转的权利,是解决“以租代征”问题的必要措施。目前来看,以下四种权利应当载入土地管理法制体系:一是农民抵押、买卖、交换、租赁等土地流转权。土地的价值不在于所有,而在于使用和流通,但是,目前农民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限的流转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享有土地的抵押、买卖、交换、租赁等土地流转权。二是农民对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自由参与权。按照宪法规定,农民应当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平等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享有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内容的劳动权、生存权、发展权,以及通过农业生产而实现自我的人格尊严权。因此,土地利用应当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至少给他们一个适当的、能够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平台,从而实现政府与农民在土地利用问题上的理性对话,通过“理性对话”形成的土地决策,才可能是比较理性的。三是土地管理、利用的信息知悉权。现行《土地管理法》尽管列举了上述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保证农民知悉,但是,上述仅仅是倡导性的,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实施制度,因而其实际意义并不是很大。四是私力救济权。现行土地立法保障农民权利的主要方式有三种:行政保障、司法保障和其他保障。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这三种权利保障方式的实际效果都不是很理想。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法律地位,培育农民私力救济能力,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制度性作用,为农民私力维权提供制度空间,而不应该事事都由政府来代替农民来进行维权。

(四)鼓励中小企业和土地权利人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来完成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

在现实生活中,假如我们以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标准来思考当前的国家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就会发现除了土地征收或征用之外,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很多手段更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双赢。比如,在符合政府规划的前提下,政府可以许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入股等方式,直接参与规划项目的建设;也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直接从农民手中购买土地使用权;同样可以以异地移民安置、土地置换等方式,用宜农土地置换建设用地,等等。事实上,从2001年起,_先后就在全国12个省(市、区) 的19个城市启动了征地制度改革试点,一些地方试点性也备受关注。如,重庆、成都的“地票”交易制度等。重庆、成都地票制度的核心做法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将宅基地交给集体经济组织复耕,集体经济组织发给该农民相应的地票。地票可以在土地交易所公开交易。开发商要想获得土地开发权,必须从土地交易所购买所载面积相等的地票。地票制度的核心是让农民的宅基地能够绕开国家征地制度,直接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地票所得收益,85%交给农民,15%留给集体经济组织[7]。当然,这种地票制度如果没有其他保障失地农民权利的配套措施,也可能出现损害失地农民权利的现象[8]。

这些试点地区的改革尽管形式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是围绕“以培育土地市场为基础,通过土地市场交易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土地征收的方式来实现土地用途的转换。”当然,这些土地制度改革的尝试性探索可能与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存在抵触,但这些抵触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或以修改法律法规的方式来化解。不过,要在多少年来行_异常强大、公民权非常薄弱的社会历史背景之下进行这种深层次的改革,该不该这样改,以及今后应该怎么改等问题,还需要在今后的不断尝试和探索中逐步解决,如果因为顾及太多,而不允许探索土地制度改革的话,中国的土地交易市场可能永远都不会成熟。

注释:

①此数据出自《河南省土地利用整体规划(2006年-2020年)》。

②这种土地流转方式其实应该被看做自愿流转比较恰当,但由于这种流转方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一直将其定性为“以租代征”,因此,本文也将其视为“以租代征”。

参考文献:

[1]石苏艳,曲征.“以租代征”与农民利益的思考[J].上海房产,2008(8):41-42.

[2]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76-477.

[3]翟.国土部公布供地调研报告各地用地需求高涨多省反映供地指标仅满足三成[N].京华时报,2011-04-09.

[4]张福君,田秋生.关于农村土地“以租代征”问题的调查[J].国土资源,2005(12):20-22.

[5]刘维新.土地二元产权体制:“以租代征”、“小产权房”久禁不止的症结[J].北京房地产,2008(4):72-73.

[6]杨世建.目的平等不是宪法平等的全部[N].法制日报,2009-11-24.

[7]程维.黄奇帆谈重庆户改核心:用地票流转农村土地[N].第一财经日报,2010-11-04.

[8]周远征.重庆地票调查:失地农民收益有限[N].中国经营报,2011-07-23.

A Legal Study of “Lease Instead of Expropriation” Problem in Countryside

YANG Shijian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Beijing 100083)

文物保护考察调研报告 第14篇

一、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地下遗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近几年,先后抢救性调查发掘了万家山墓葬群、黄土岭墓葬、何婆岭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区、大溪蒋村宋代古墓、黄狗山宋代瓷窑残址、花岙岛古代遗存等,尽职尽力做好了塔山路东首延伸段的塔山遗址的保护工作,使一批面临厄运的地下文物得到抢救性保护。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庙、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庙、东门岛灯塔、东门岛天后宫、王家谟烈士墓、陈汉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戏亭等十余处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到24小时不断人,还加强“双铁”安全保护措施,实现“110”报警联网,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文物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库藏文物的安全,XX年被评为宁波市文博系统安全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如丹东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护体石墙大部分被拆,寨城内建有非法庙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东边新建的公墓区严重破坏了环境风貌;丹城塔山遗址保护区外沿修筑道路时不经勘察调查就动工,破坏了地下遗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捣毁或私藏现象时有发生;爵溪街心戏亭周边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杆线密布,不仅破坏环境和景观,还存在严重隐患;王家谟烈士墓旁屡建养鸡场,鸡粪遍地,臭气熏天,严重破坏环境;陈汉章先生墓区“缀学亭”围栏及墓道石凳被毁,纪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区乱建违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如爵溪街心戏亭后厢房年久失修而破旧;陈汉章先生故居“缀学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许多古建筑电线老化隐患严重;王家谟烈士墓区通道严重毁损;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单位励氏宗祠、东陈鉴公祠等的维修,因缺专项资金无法启动。

(二)原因分析

1、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一直以来,有些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衡量文物的价值。如古建筑保护中有人认为这有损于城市建设的形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来对待文物保护,或者要算眼前的经济帐,保护文物要花多少钱,而拆后搞开发能赚多少钱。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2、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从我县情况来看,全社会普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一些地方领导和干部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文物保护与否对其政绩无任何关系,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普通群众则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毫无顾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随意地破坏文保单位的周边环境风貌。如爵溪城墙非法建筑时有发生,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文物保护考察调研报告 第15篇

一、县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经过三次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大部分县城至今有省级文保单位3处,县级文保单位31处,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护点70处,及200多处登记在册的地面文物。这些被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新石器时代遗址、唐宋窑址、明清古民宅、古桥梁、古墓葬、摩崖石刻、名人故居和革命纪念地等等,类型齐全,历史延续性强,是我县六千年文明史的纪实写真。尤其是构筑在海岸线上的40余处明代抗倭遗址,更是我县人民抗击外敌侵扰的历史见证。近年来,我县库藏文物的收藏量也显着增加,器物类从原有的数十件增加到目前的xx多件,字画从百余件增至千余件,另有古籍6000余册,宗谱80余种,还有大量的碑刻、墓志铭、工艺品与革命文物等等,为我县建立博物馆、展示地方史和民俗文化,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础。

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地下遗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近几年,先后抢救性调查发掘了万家山墓葬群、黄土岭墓葬、何婆岭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区、大溪蒋村宋代古墓、黄狗山宋代瓷窑残址、花岙岛古代遗存等,尽职尽力做好了塔山路东首延伸段的塔山遗址的保护工作,使一批面临厄运的地下文物得到抢救性保护。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庙、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庙、东门岛灯塔、东门岛天后宫、王家谟烈士墓、陈汉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戏亭等十余处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到24小时不断人,还加强双铁安全保护措施,实现110报警联网,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文物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库藏文物的安全,xx年被评为宁波市文博系统安全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如丹东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护体石墙大部分被拆,寨城内建有非法庙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东边新建的公墓区严重破坏了环境风貌;丹城塔山遗址保护区外沿修筑道路时不经勘察调查就动工,破坏了地下遗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捣毁或私藏现象时有发生;爵溪街心戏亭周边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杆线密布,不仅破坏环境和景观,还存在严重隐患;王家谟烈士墓旁屡建养鸡场,鸡粪遍地,臭气熏天,严重破坏环境;陈汉章先生墓区缀学亭围栏及墓道石凳被毁,纪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区乱建违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如爵溪街心戏亭后厢房年久失修而破旧;陈汉章先生故居缀学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许多古建筑电线老化隐患严重;王家谟烈士墓区通道严重毁损;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单位励氏宗祠、东陈鉴公祠等的维修,因缺专项资金无法启动。

(二)原因分析

1、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一直以来,有些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衡量文物的价值。如古建筑保护中有人认为这有损于城市建设的形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来对待文物保护,或者要算眼前的经济帐,保护文物要花多少钱,而拆后搞开发能赚多少钱。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2、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从我县情况来看,全社会普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一些地方领导和干部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文物保护与否对其政绩无任何关系,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普通群众则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毫无顾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随意地破坏文保单位的周边环境风貌。如爵溪城墙非法建筑时有发生,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3、文物依法行政力度不足。文物保护虽然有《文物保护法》可依,但由于《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执法的主体不是文物部门,而是工商、公安、规划等执法部门,由于没有协调处理好相互之间关系,所以造成文物被破坏情况发生时,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被处理。如丹城赤坎游仙寨遗址内建有非法庙宇和道路,文物部门无力处理,相关部门由于职责关系,相互推诿。

4、文物部门的保护力量相对薄弱。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困难又复杂的工作,而文物部门既无权又无人,更缺乏经费,根本无力实施对许多该保护的文物实施保护。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至关重要。针对目前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护,为我县三个文明建设服务。归纳起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文物保护考察调研报告 第16篇

为做好耕地占用税立法研究工作,根据中省市《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立法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财政局联合地税局、国土局对我县耕地占用税及农用地转用环节的收费情况进行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耕地占用税是以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一次性征收的税种,也是利用税收的杠杆作用促使单位和个人尽量少占耕地、节约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县根据中省市《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精神,原由县财政部门(包括乡镇财政所、城关契税所)征收管理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自3月15日起改由县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与工业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快,占用耕地的规模不断扩大,加强和完善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差别税额,我县适用税率为18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全部留县,20—(1-7)实际入库2215万元。

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征税对象概念模糊。

1.《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耕地”概念与土地管理部门对“耕地”的概念解释有出入,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口径,园地、林地、草地、废弃地、撂荒地、滩涂等均按非耕地管理;而税务机关解释的“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地、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间作地、已垦滩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废弃地、撂荒地等。由于对耕地赋予的概念不同,纳税人认知模糊,增加了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难度。

2.条例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与国土部门对土地性质“基本农田”与“非基本农田”界定存在分歧。

(二)部分纳税主体难以界定

1.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但在实际工作中建设用地都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取得,农用地转用文件中未列明建设用地,用地申请人为县级人政府,按照规定,纳税人就确定为县级人政府,这给税款的征收、管理、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和不确定性。

2.税务机关征收工作中有一部分遗留问题无从解决:如土地几经转让后,现该宗土地通过土地招、拍、挂形式出让予现有人,该宗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因年代久远无法追缴。

(三)部分计税依据的确定存在分歧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但实际中,有时还有受托代占的情况,这种情况虽然在相关文件中已经给了补充规定,但还是会让纳税人误解,给确定具体税额造成不便。

(四)宣传不力,征管工作没能做到家喻户晓。当前,在耕地占用税方面的宣传工作上还明显滞后,无论是在宣传经费投入、宣传报道及人员安排,抑或相关部门协税主动性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一些用地单位对该税种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拒交、拖欠税款现象时有发生,主动申报纳税更是无从谈起。

三、农用地转用环节的收费情况

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我县农用地转用环节的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土地局将出让金按三块管理,一是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和地面附着物补偿,二是代收和代缴的各项费用,三是土地出让收益金

四、国土部门农用地转审批和实际工地流程

(一)农用地转审批程序

1.拟订申报。市、县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审查批准。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政府审查。同级人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政府批准,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批准权的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报有批准权的人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二)供地流程:

1.取得政府批复。

2.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3.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书。

4.地价评估。

5.政府批准出让方案。

6.实施招拍挂程序。

7.签订出让合同。

五、耕地占用税立法建议

(一)明确纳税人

1.以立法形式明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主体。《土地法》规定,xxx境内一切土地属于国有;《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实际占有使用耕地者不缴纳耕地占用税,而将耕地变为非耕地者才缴纳耕地占用税,从而导致几乎所有占有使用耕地(含承包耕地)者认为耕地属于个人私有。建议凡占有使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与农用地转审批流程合理衔接,确定实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政府作为纳税人的不正常现象,这样既符合耕地占用税的立法目的,也便于税收征管。

(二)改变征收环节

凡涉及土地招、拍、挂的土地,把耕地占用税包含在土地出让金中,将耕地占用税和出让金及其他规费分离各自入库,明确纳税人,以便地税机关征收。

(三)调整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不应以人均耕地面积来确定征税标准,而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的经济发展状况作为标准来确定征税标准,做到与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等级、类别相衔接,与经济发展状况相衔接,有利于公平税收负担,做强县域经济发展速度。

(四)征管工作流程与部门配合

1.建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促进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给税务部门提供各种占地资料,在有关单位申请使用土地时,应与税务部门一同到现场对用地数量、用途和类别等进行勘察与评定,确定其应征税额,将土地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相关信息传递规定为法定义务,此外,还应加强与银行、公检法等方面的配合。对纳税人欠的税款、滞纳金经催缴无效后,征管机关可开具扣缴通知书,通知银行协助扣缴;动用司法手段打击各种偷、逃、抗税行为,有效发挥税收强制性作用,保证税款应收尽收。我县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后,取得了明显成效。

2.在土地使用证和相关文书上登载耕地占用税的缴纳及免税情况,实行终身跟踪,并规定无耕地占用税登载信息的相关合同、文书无效,无耕地占用税登载信息的土地使用证无效。

文物保护考察调研报告 第17篇

文物保护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目标,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保护。要编制《天长市“十二五”文物保护规划》,出台实施办法,做到规划先行。建议对第三次全国普查第二阶段登录的所有文物点,设置保护标志牌,加强保护;加强队伍建设,组建一支以村为基础的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形成城乡一体的保护网络;积极申报抗大八分校旧址群和天长图书馆楼为国保单位,提升城市历史文化品位;将铜城普济桥、秦栏孝子坟等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提升文物保护级别;积极向上争取,把我市境内的重要文物点,列入到国家和省“十二五”保护项目中,切实加强保护;编印《天长市不可移动文物图录》,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我市的历史文化遗存,热爱家乡,热爱天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