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共13篇)

时间:2024-12-22 12:17:00 admin 今日美文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 第1篇

1、户内部分

(1)楼地面、墙面、天棚面层: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墙面、天棚空鼓、裂缝、脱层和爆灰

(2)门窗:外窗台高度;外窗渗漏;安全玻璃认证标识双层玻璃

(3)栏杆:栏杆高度;竖杆间距;防攀爬措施;护栏玻璃

(4)防水:屋面渗漏 ;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 ;外墙渗漏

2、公共部分

(1)室内空间、构件尺寸;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构件尺寸

(2)外墙保温:设计做法;保护层厚度;细部处理

(3)水暖安-装:管道渗漏;管道堵塞;管道坡度;安-装固定;地漏水封;热表和温控阀

(4)电气安-装:插座相序、接地;照明配电箱(盘);照明试验;等电位

(5)其它:烟道设置及配件;墙面空调孔

综合上面的介绍,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书有严格的内容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霸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 第2篇

1、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地面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平米,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裂缝应按有关技术要求、规定进行整改处理);墙面和顶棚无渗漏、空鼓、脱层、裂缝、爆灰;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2、门窗安装质量验收标准:外窗台净高不低于米,不得有负偏差,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外窗及周边无渗漏。推拉窗必须有防脱落装置。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普通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志。

3、栏杆安装质量验收标准: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米,临空高度在24米及24米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米,防护栏杆的栏杆垂直净间距不应大于米。

4、防水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屋面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地面无渗漏、排水顺畅。

5、室内空间尺寸验收标准:净高负偏差不超过20mm,极差不超过20mm。净开间、净进深极差不超过20mm。测量地面水平度,当开间(进深)5m以内不超过20mm,当开间(进深)超过5m时每延米不超过5mm。精装修标准另定。

6、给排水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给水管道、阀门、水嘴等无渗漏;排水管灌水后管道及接口无渗漏。管道坡向正确、无倒坡。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或设置存水弯。伸缩节设置必须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间距不大于4m),高层建筑明设排水塑料管道是否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7、电气工程安装质量验收标准: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灵活可靠,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秒;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接地连接可靠。开关、插座面板应紧贴墙面,安装牢固;相位正确;接地可靠。

房主在进行房屋验收时,要重点关注以上几个方面,确保房屋符合验收标准,如果不符合标准,需要及时进行沟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单位应该在住宅工程交付过程中,向住户提供验收合格保证书。

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 第3篇

1、建设单位负责成立分户验收小组,组织制定分户验收方案,进行技术交底;

2、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并经计量检定合格;

3、做好屋面、厕浴间、外窗等有防水要求部位的蓄水(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4、在室内标识好暗埋的各类管线走向区域和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标识清楚,并且暗埋的各类管线走向应附图。

5、确定检查单元。

6、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 第4篇

分户验收的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6、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2、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3、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淋水试验的准

备工作;

4、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

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标识清楚;

5、确定检查单元;

6、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

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具

备建造师、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执业资格;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分户验收所使用的相仪器和计量工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分户验收使用仪器一鉴览表

仪器(工具)名称

用     途

配备数量

小    锤

检查地坪、墙面、天棚粉刷层空鼓情况

验收小组每人一把

钢    尺

测量构件及短距离范围的尺寸

验收小组每人一把

(便携式)激光测距仪

测量室内空间净尺寸

每个验收不组不少于一台

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

测量插座相位、接地

每个验收不组不少于一个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项目应具备分户验收的条件;

2、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查的项目中有9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最

大偏差不超过允许偏差的倍;

3、分户验收记录完整;

分户验收时应形成下列资料:

1、验收过程中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2、分户验收结束后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资料不得后补,内容真实齐全,结论明确,

手续完善,如识反映验收情况,并由建设单位归档专项保存,存档期限

不应少于5年。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 第5篇

随着国家住房产权制度的改革,商品房已成为住户所购买的最为昂贵的一件商品,住户对于所购买房屋各方面的期待值越来越高,希望对所接收的房屋质量尤其是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满足所有的质量要求。但是,商业住宅工程做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建设周期长、参建人员多、手工作业比例大、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相对还比较落后,而且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品种多,不同材料的性能差异大,易产生各类质量问题。由此产生了现行工程验收规范标准与住户需求之间的矛盾,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迫在眉睫。

一、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的原则

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质量验收规

范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因此分户

验收实质上属于工程质量验收的一项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分户

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检验批验收。所以,实行分户验收与常规的工程检验批验收是独立的,二者不可相互替代。

二、分户质最验收的程序

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

收前,建设单位应分别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有关要求的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

分户验收记录表。经分户验收合格的,方可分别进行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所以说,分户验收是进行工程阶段性和整体性验收的前提。

三、分户质量验收的内容

分户验收充分体现用户利益,一般涉及住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及观感质量的验收,根据

规定:主体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结构尺寸、构件尺寸、混凝土和砌体等工程的观感及可量测的质量等。

竣工验收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天棚、墙面、地面等装饰面层、门窗安装和启闭性能、护栏安装、厨卫间地面防渗漏、室内给排水、采暖、电气等工程的观感及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等。

四、分户质量验收的执行标准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一部分,是在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对住户关心的、国家现行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住宅工程中观感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部分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使其更具备可操作性。如增加了室内空间(净高、开间)允许偏差、外窗(墙)渗漏检查方法、烟道出屋面高度、验收合格标识、竣工验收中对分户验收的复核要求、否决标准等,明确了内外墙空鼓、裂缝的检查方法和相关内容检查仪器要求等,充分体现了住宅工程的特点。

五、分户质量验收的前提和准备

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应该安排在主体分部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或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进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首先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分户质量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将首次分户验收时的分户验收方案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便质监机构应及时对分户验收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复核,以保证分户验收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在进行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过程中,首先建设单位组织成立分户验收组,根据分户验收工作量合理分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向参加验收人员交底:其次准备好相关的检测仪器,如:小锤、钢尺、激光测距仪和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等,并保证仪器准确和正常工作,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房间的蓄水、外窗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另外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在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等等。

六、分户质量验收的实施

根据有关规定,分户质量验收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主体结构阶段:

(1)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质量分户验收监督记录表

(2)砖砌体(混水)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记录表

2、竣工验收阶段(室内):

(1)门窗安装质量分户验收监督记录表

(2)楼(地)面面层及一般抹灰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检查记录表

(3)电气安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检查记录表

(4)室内给、排水及设备安装系统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检查记录

3、竣工验收阶段(公共部分):

(1)公共部分(楼梯间、电梯间、走廊)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检查记录表

(2)公共部分(底层车库、地下室、外立面、屋面)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检查记录表

(3)公共部分(安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检查记录表

分户验收检查单元划分一般为:室内以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公共部位,每个单元的外墙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单元每层楼(电)梯及上下梯段、通道(平台)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大空间的除外)每个单元或每个分隔空间为一个检查单元。验收中应真实、及时、完整的填写验收数据,参加验收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签认。

七、分户质量验收的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的处理

分户验收检查发现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如外墙、外窗、屋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渗漏;室内空间、主要构件尺寸偏差严重超标;墙体、楼板贯通性裂缝等,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验收。

八、结语

采用分户验收的方法是现阶段有效地缓解和解决住宅工程的质量投诉处理过程有关问题的一种较好办法,通过分户验收工作的开展、落实,加强工程质量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提高住户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

参考文献

[1] 冉捷. 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控制措施[J]. 今日科苑, 2010,(16) .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 第6篇

建设单位在分户验收全部完成后、组织“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前应当:

(一)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承诺书》等,报送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收到后应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二)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等分户验收数据在户内醒目位置公开。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交接书时,应当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承诺书》作为《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业主。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 第7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施工工程;质量管理;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前言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是形成工程项目实体的一个重要过程,也是决定最终产品质量的关键所在。随着生产日益复杂化,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也变得更加复杂。因此,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要进行适应性创新。质量控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而言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一般需要经过规划质量、设计质量、招标质量、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不同的操作环节,从而达到整个项目的控制作用。

1房屋建筑工程的准备阶段

(1)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是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核心,没有质量的工程就无法创造出理想的经济价值,这就需要工程单位对于质量控制严格把握,制定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因此,应对各个环节的质量工作进行考察管理,质量经理需要建立的职责为:结合投资人项目设计经营战略,对开发项目质量计划负责编制,且安排各个人员落实到不同的工作里;结合质量计划规定内容,检查项目质量计划具体情况。

(2)前期的准备

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发前期,必须要针对此次项目的特点详细了解,掌握咨询成果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容深刻思考分析,对质量目标的科学性正确分析。一旦企业制定了项目开发目标后则不得在无条件的情况下随意变动,否则将会造成多个方面的不利影响。

(3)建立质量评审制度

建立评审制度是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达到理想状态的基础,这也是企业创造经济价值的根本措施。为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我们需要保证工程项目评审机构作用的充分发挥。

2设计时期的质量控制方案

(1)方案设计环节

房屋建筑工程在设计阶段,必须要综合多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准备工作。在设计工作开始前需要浏览工程项目的诸多文件。在一系列工作完成之后,工程单位需要确定最佳的设计方案,然后再投入到具体的工程项目施工里。

(2)施工图设计环节

()开发制度: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责任书需要安排专家进行详细地审核,从项目管理措施以及考核内容客观评价等,这样才能维持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设计施工图纸时必须要严格按照建筑的具体需要进行,考虑到对设计质量有效地控制,我们需要采取质量跟踪措施,对于相关工程文件实施审核处理。

()经理制度:

开发商设计主管人必须接受经理的指导,通过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对设计环节实施管理。这样才能让整个建筑设计环节达到理想的质量要求,与合同上的条款内容相互符合。组织设计以及相关的策划工作时,必须要对整个工程负责。

()职责制度:

对工程单位的每个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参与工作的责任心。工程项目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将管理重点逐渐转移到人才管理中,实施科学的人才开发计划,不断挖掘房产项目管理企业内部职员的潜能,以为房产投资管理企业创造出更多的商业价值。

3招标阶段的质量控制

(1)资质审查

对于招标的工程,我们应该做好施工单位的审查工作,重点确定该单位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完成工程项目。审查施工单位对于房产工程项目的实践经验。

(2)价格高低

对于具体的工程中标而言,很多房产开发企业考虑到降低工程造价,其选择的方式多数为不设置标底,低价中标的方式,这样就造成了低价中标,高价索赔问题的出现。

(3)项目考察

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工程单位虽然中标,但都是靠关系得来的。房地产工程项目的考察必须要综合多个方面内容,出来需要认真分析投标单位的实际经济实力、技术力量等外,还要保证投标单位资质与实际能力一致。

4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监理单位

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加快,很多工程单位开始设计安排了监理制度。房产开发企业必须针对基本项目施工要求,以及工程监理合同上的内容展开工作。这样才能保证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落实到实处,从根本上实现工程质量控制作用。

(2)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在制定房地产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时需采取“管理原则化”的策略来保证了房产工程项目管理的顺利实施。工程监理按照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采取综合监理措施,从人员、材料、机械、方法等多个环节加以控制。

(3)提前做好施工预防工作

做好施工的预防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第一是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质量检查工作。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规范施工操作过程当中质量的审核手续。做好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质量审核需要企业指定一套完善严格的审核标准制度。另外一个预防工作就是要做好施工过程当中的审核交接手续。每一个施工环节的负责人必须签字验收后施工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这样做是为了及早的发现质量隐患,经过调整以后将损失降到最低,责任落实到相应程序的负责人,可以有效的减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材料以及技术问题。

(4)严格监控每一个施工环节

在施工过程当中,要严格的监控每一个环节,确保工程准确无误的进入到下一个阶段。这就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考勤工作。严格要求管理人员做到四个经常。经常到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度,监督相关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有效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经常观看设计蓝图,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管理人员准确的完成对施工阶段重点项目的定位。经常记录问题,由于在施工阶段经常会遇到突发状况,将出现的问题及时的记录下来可以帮助管理人员累计经验,可以杜绝下一阶段类似问题的发生。

5竣工阶段

竣工验收对于房建工程项目而言是最后的操作环境,这也属于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最后阶段,也是施工单位需要审核的主要过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的阶段,房产开发企业需邀请相关的检测单位与施工方面开展全面审核检测,这样可以保证施工过程达到理想的状态。而作为检查部门,其必须对项目工程负责到底,采取多方面的验收工作,不得仅仅形式上制定验收方案,而不把政策落实到实处。而针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和施工单位交流沟通,保证每项工作能得到全面处理,真正对房地产工程项目加以验收。

6结束语

总之,房屋建筑工程管理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工作,是建筑实体形成的主要过程,也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基础内容。因此,要使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取得成功,并于建成后能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正常发挥其使用功能,质量管理是关键和核心。在管理过程中我们必须做好各个环节问题的处理工作,让每个建设项目都能得到有效处理。要科学管理,规范施工,坚持“以质取胜”的质量管理文化,满足并超越客户对于建筑质量的要求,才能够切实地推动企业拓宽市场,赢得市场,并以此为基础谋求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启华.对某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的探讨[J].中国西部科技,2009,(6).

[2]邬晓光.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4.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 第8篇

住宅分户验收由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组织并成立验收组,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钱忠、工程师:赵亮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袁宏林、副经理:李忠林、技术负责人:吴祖龙、生产经理:朱忠友、质量检查员:武瑞、施工员:刘飞、徐晓青、燕钦

监理单位:总监:张楠楠、专业监理工程师;庄猛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1、分户验收前应依照分户验收要求的验收内容、质量要求、检查数量合理分组,

成立验收小组,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2、验收过程中及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完善签字手续。验收合

格的每一户应将有验收人员签名的分户验收合格证置于户内显著位置,以告知竣

工验收人员及住户,该户已验收合格。明确工程质量的责任单位、分户验收的责

任人,同时验收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严格把关,如实反映情况。

3、分户验收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记录、现场标注,处理后再行验收,

当出现以下问题时,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仍属质量合格的范畴。

① 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制订处理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返

修或返工;

② 处理完成后,应对返修或返工部位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③ 当返修或返工确有困难而造成质量缺陷时,设计单位认可在不影响工程结构

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不符合本规则情况书面告知住

户并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部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监督该工程的验收;

④ 单位工程所含分户验收内容均验收后,参加分户验收的各单位应签章形成汇

总记录,证明该单位工程已全部通过分户验收;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包含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

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连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淮安

市生态新城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通过现场抽查的方式复核分户验收记

录,核查分户验收标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复核工作予以监督。住宅工

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

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

组织竣工验收;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向住户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

格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由建设单位保存,供有关部门和住户查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 第9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_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县(市)、区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第八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迁时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确需办理入户和分户的除外;

(二)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的安排、搬迁期限等。

前款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根据资金预算专户确认、储存,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可以折价计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在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前已经对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的除外。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拆迁人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核和批准手续;终止拆迁项目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第十三条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六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书面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拆迁有所有权纠纷或因其他原因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或确认产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除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等予以公开,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土地行政理管部门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补偿安置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本条例所称的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条例所称的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房屋。

本条例所称的附属设施是指住宅用房附属的经认定合法的畜舍、门斗及建于宅基地以外的厕所等设施。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二十二条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未拆除的,依法。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可补偿安置面积。

第二十四条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公告,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公开监督下从报名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评估价格应当公示。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过渡用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第四章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调产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安置,对符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实行迁建安置。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的补偿安置方式。

调产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

货币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用房。

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迁建用地和费用,被拆迁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

调产安置和迁建安置地点的确定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用房,应当以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事项作为安置计户依据,拆迁时符合市和县(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户条件的,可以作为安置计户依据。

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_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情形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其住宅用房的可安置面积,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但每户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二百五十平方米;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申请建房建筑面积等原因而造成住房困难的村民,按每户人均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低限安置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

低限安置标准的具体标准和操作规程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在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但未按规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的,其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不予补偿安置,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依法。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安置用房按基本造价,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不超过百分之三百的比例给予补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低限安置标准计算;

(三)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结算;

(四)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用房交付时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照拆迁公告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不超过百分之三百的比例给予补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低限安置标准计算;

(三)拆迁人按照本款第(一)、(二)项补偿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

拆迁人应当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三十日内将货币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选择迁建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拆迁人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市和县(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迁建安置用地;

(二)拆迁人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

(三)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拆迁人应当予以协助;

(四)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住宅用房的附属设施,不作为住宅用房安置依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住宅用房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章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迁建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临时过渡补贴费。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或迁建用地的,除继续提供过渡用房或临时过渡补贴费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另行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贴费;实行调产安置或迁建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双倍的搬家补贴费。

第三十七条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非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拆迁非住宅用房,对被拆迁人应当实行货币安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也可以实行迁建安置。

第三十九条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并按当地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对被拆迁人实行迁建安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拆迁人应当根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提供迁建安置用地;

(二)拆迁人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

(三)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拆迁人应当予以协助;

(四)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对被拆迁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空调、通讯设备等重大设施设备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在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拆迁学校、医院、宗教场所、军事设施、文物古迹等非住宅用房的,其拆迁安置补偿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迁实施方案未经审核和批准而实施拆迁的;

(二)未按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三)未按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进行拆迁的。

第四十四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时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其他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的;

(二)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过渡用房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

(四)提供的安置用房因拆迁人的原因不能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

(五)提供的迁建用地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

(六)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拆迁公告的;

(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拆迁实施方案予以核准的;

(三)未按规定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权利的;

(四)对被拆迁人的举报拒不受理和不依法处理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中拆迁住宅用房再增加补偿资金的具体比例、临时过渡补贴费、搬家补贴费、装饰补偿费和拆迁非住宅用房的一次性经济补贴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及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房屋基本造价、重置价格、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其他县(市)、区的房屋基本造价、重置价格、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报市价格、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因公益建设、农村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 第10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_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2、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 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室内空间尺寸偏差;

2、门窗安装质量;

3、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4、防水工程质量;

5、栏杆安装质量;

6、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7、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8、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9、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10、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共部位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外墙面施工质量;

2、楼(电)梯、通道、地下室等公用部分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3、建筑节能施工质量。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明确各方职责,按以下要求进行:

1、分户验收小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分户验收小组组长,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物业公司人员等为小组成员;已预售的商品住宅,应当有业主代表参加。

2、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3、分户验收应根据检查内容配备相关检测工具,检测仪器应经计量鉴定合格;

4、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分户验收小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后应重新组织验收;

5、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当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由建设单位在综合验收结论栏内加盖分户验收专用章。

第九条 分户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户验收方案;

2、分户验收小组成员组成;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附表一);

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公共部位)》(附表二);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三);

6、分户验收小组发出的整改通知及责任方的整改报告等。

第十条 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由建设单位归档专项保存,存档期限不应少于10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小组成员组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交付住宅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业主。

第十三条 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出现分户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外墙制作工程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开工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1、是否按分户验收方案的全部内容进行了检查;

2、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

3、查出的问题是否整改完毕;

4、实体核查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异常差异(实体核查户数为总户数的1%,且不少于3户);

5、分户验收表及分户验收汇总表中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如核查发现分户验收纪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实施,有效期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该办法结合了建筑工程参观法法规和其他管理条例。验收工作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设计检查文件进行,主要验收的内容有室内室外各个要求检查的部分。验收程序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最终签字确认盖章。监督机构应当全程进行监督核查。

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最新修订内容有哪些?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 第1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资料控制;施工

1 引言

建筑工程资料必须全过程记录并且必须全面反映工程质量和施工质量。建筑工程资料是工程建设各阶段实施过程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形成的各种历史记录文件的汇集。它的作用就是要能够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工程质量状态和施工质量状况,满足竣工验收对工程资料的要求。工程资料是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工程资料反映了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体现各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各项政策的能力和力度。由于影响工程资料的因素很多,在其整体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我们发现一些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新的问题也陆续出现。下面,根据近几年来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 (工程报建资料审查、施工技术管理资料、质量控制资料和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检查、竣工资料抽查) 情况记录和施工质量检查、就目前建筑工程资料控制和管理的现状进行总结和分析,并重点指出在编制质量和分类整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

2 现状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文件

这类文件是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征地、勘察、设计、图审、招投标、监督登记和施工许可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这类文件管理的重点是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文件,它反映工程建设的合法性。由于有国家法定建设程序的约束和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的审查批准,这类文件一般都能做到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较好地体现出工程的合法性。尽管如此,在检查中也常发现如下问题:

未办妥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出现这种情况通常是征地、用地手续不全,未及时办妥工程规划许可证、缺公安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以及工资保证金、商业保险、施工安全条件等不具备。

施工内容、规模与施工许可范围不符合;有的单位工程以资金、用途、设计等原因将某些部位、某些分部工程肢解发包。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如果是以装饰装修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为主,但又涉及到局部基础或主体结构改建的工程,通常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又存在偏差。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不全;涉及结构、安全、功能的设计变更未送审。

施工资料

近几年来,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资料的认识不断加深,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控制和整理水平呈稳步提高态势。毫无疑问,在建筑工程资料中,施工资料种类最多、数量最大、来源最广、编制最难和整理最复杂。检查发现,由于电脑及软件的普及,施工资料的编制变得简单和快捷,但带来的突出问题就是资料造假。其次,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料管理水平很不平衡。这种不平衡突出表现在施工过程阶段,尽管在竣工验收阶段施工资料总能达到竣工验收要求。

施工资料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项目经理变更程序不符合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和批准人不符合要求;内容无针对性甚至抄袭,错漏百出;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而未编制或内容不完整、方案不齐全。

施工技术交底资料不齐全;交底人和被交底人不符合要求。

设计变更程序不符合要求。

对监理工程师通知未按时回复;缺乏必要的附件。

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无数量清单、自检报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复试报告等附件不齐全、不完整或不清晰、不真实;报验不及时,未能做到先试后用。

未建立原材料、试件试块送检台帐。

隐蔽验收记录不齐全,填表不规范,内容不完整。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不及时,严重滞后;质量验收记录表填写错漏多。

有的工程不做中间交接验收或未形成验收资料。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资料:无编制或不完整、不齐全。

施工测量记录:无沉降观测等记录或臆造记录。

施工记录存在无记录或假记录现象,在钢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中表现稍明显。

安全和功能试验记录不真实、不齐全。

施工日志记录不及时;内容不规范、不全面。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资料缺乏指导、检查和管理。

施工资料的分类归档不科学。如大型工程或复杂工程在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之间的划分和施工资料分类上,缺乏事前的协商和协调,认识不一,理解不一,做法不一。

工程进度未到,报验资料已提前编制好。资料与工程脱离,不真实。

竣工验收文件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和江苏省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资料要求、组织形式和验收程序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各方比较重视,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实施监督,因此竣工验收文件形成和收集比较及时和齐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竣工验收报告:签名不齐;验收结论不规范。

专项验收工作 (如消防验收等) 滞后,专项验收文件不齐全。

有的工程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拖延了验收,时间长短不一,验收文件的签署和盖章不齐全。

3 分析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水平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稳步提高的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不同类型文件间、不同工程项目间、不同地区间还存在着很大差异。这足于说明,影响建筑工程资料质量水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综合的、动态的。现象背后是问题,问题存在有原因。我认为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文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管理方面技术力量薄弱、在法律法规方面不熟悉或意识淡薄。由于违法成本太低,甚至无需成本,至使未办妥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现象较为普遍。监理公司对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通常是无原则迁就,也不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当前工程项目报建程序和手续也日趋繁杂,影响了工程报建进度。

主观认识存在偏差

认识不足且有偏差。每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要进行工程检查,或工程要进行竣工验收,各责任主体才重视工程资料。还有一个误区,就是认为工程资料是资料员一个人的事,造成资料员越俎代庖、大包大揽,出现资料员的水平就是工程质量 (或监理) 的水平,资料员的优劣就是工程质量的优劣的现象;相反的另一极端,就是该设而不设专职资料员,由其它岗位的人员兼任。值得一提的是,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一种职业化、专业化的资料服务,由于缺乏管理和监督,加上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情况喜忧参半。

知识结构不尽合理

负责工程资料编制和整理归档的人员应该具备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专业技术知识、质量专业知识、信息管理知识和科技档案管理知识,同时,还要熟悉地方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目前许多资料管理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不足,很难胜任复杂繁重的资料管理工作。有的工程资料存在有些方面做得好,有些方面做得差,就反映出资料管理人员知识结构存在缺陷。

人才投入明显不足

建筑工程共分为十个分部工程,有的分部工程往往又包含多个子分部工程。整个工程往往涵盖多个专业。有的工程资料存在有些分部或分项工程资料较好,有些分部或分项工程资料较差,与相关专业的技术人才投入不平衡息息相关。监理方面,近几年检查发现,有的监理部只有总监理工程师和一名监理员,且总监身兼超过 3 个项目,监理员还是临时聘请的,监理资料管理十分混乱。所以说,资料问题更多的是由其它问题引发产生;资料问题也是工程质量问题的综合反映。

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包括工程资料管理制度在内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监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落实,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资料的质量。

职责不清,责任心不强

没有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或者因人员设置或岗位调整造成职责不清,相关岗位的相关资料编制、整理工作无人落实,责任无法追究。有的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管理 (检查) 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有重实体轻资料的思想,责任心不强,资料的编制、收集、分类和归档工作没有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往往一拖再拖,最后临时拼凑或杜撰,制作假资料应付。

硬件设施不完善

工作条件和环境对工程资料的影响也很大。无办公场地或办公场地简陋、无资料存放柜或资料柜不合要求、无电脑设施、文印设备和办公台凳等均对工程资料的编制、保管、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监督检查不严格,监督服务跟不上首先,有的监督人员存在重实体质量检查,轻工程资料检查的思想,对工程实体存在的质量隐患能认真严格处理,但对工程资料往往疏于检查、不严格检查或检查发现问题不处理、轻处理。其次,有的监督人员自身素质和能力跟不上,对工程资料存在的问题发现不了;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无法提供权威、有效的指导意见和监督服务。

4 建议

提高工程资料控制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资料及时、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和齐全,确保工程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化,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共同努力。为此,提出几点建议: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单位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应该端正认识、消除误区、熟悉并掌握工程资料形成规律,加强人员培训,加大技术人才的投入,推进和完善制度建设,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

工程建设各责任单位应该制定工程资料管理职责、管理规定和流程。管理职责应该挂墙明示;规定和流程应该制作成手册,供查阅和检查。

施工资料的组卷工作是工程资料归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施工资料组卷应按照专业、系统划分,每一专业、系统再按照资料类别顺序排列,并根据资料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

各责任主体应按工程资料管理制度做好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资料编制和整理工作。重点做好施工图设计节能专项审查、节能备案、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制与审批、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手续办理、节能材料验收以及节能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应制定和落实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建设单位应做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资料编制和整理工作。重点做好分户验收方案、每户套内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和现场实测记录、分户验收汇总表。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分户验收方案、实测数据及验收结论应进行符合性抽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严格执法。工程建设前期法定程序文件不齐全、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边施工边办证、肢解发包的要坚决处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遏制此风漫延。这一点,首先应从政府投资工程抓起。

对监理资料和施工资料,监督机构应该狠抓资料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对资料严重滞后、超前或与工程实体不符合者,均要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责任人严肃处理,情况上报并公开曝光。这样,对不认真编制、整理资料行为起震慑作用。这方面应重点检查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

5 结语

建筑工程资料不是工程点缀,不是用来应付检查,也不仅仅是为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它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份,它的重要性、严肃性已不可置疑。当前,在工程资料用表规范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基础上,需要在工程资料编制质量 (如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科学分类、整理归档方面认真解决存在问题,需要在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建筑节能工程资料管理方面积极探索和总结。建筑工程资料的编制和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主管 (技术)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各管理环节有关人员共同努力,需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城建档案馆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参考文献:

[1]_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GB/T50328- 200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 第12篇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

(二)建设单位项目质量总监应组织制定《住宅质量分户验收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方案应包括验收单位各方职责和义务、验收组成员分工、验收依据、验收内容、检查部位、检查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等内容;方案应当经建设单位公司质量负责人审核通过,并加盖公章后实施。审核方案时,应重点评估分户验收周期、投入人员数量与工程规模之间的匹配性。

(三)实施现场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当逐户、逐间、逐段进行,并对室内净距、净高尺寸进行检验,检验记录按照本办法《上海市住宅工程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要求填写,非全装修住宅相关测量点标识应当保留至工程竣工。发现工程存在观感和使用功能等质量问题无法通过验收的,分户验收组应当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四)分户验收合格的,建设、施工、监理、物业等单位应按照规定在《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等表格上签字、盖章确认。其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当加盖个人执业注册章。对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的工程,应留存其所有分户验收的记录及整改复查记录。

(五)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前,应按照一定比例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提出质量风险问题,待建设单位全部整改完成后出具分户验收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应当明确分户验收抽查是否合格。抽查的比例要求如下:

1.每个单位工程,每种房型至少参与一户室内净高、室内净距的验收;

2.每个单位工程,除室内空间尺寸以外的项目(含装修前交接验收)参与抽查的户数不应少于总户数30%,其中顶层应全数参与;

3.每个单位工程,公共部位的抽查数量应不少于30%的楼层,其中屋面、顶层及地下室应全数检查。

(六)验收工作组组长及副组长应抽取一定的户数亲自进行验收,抽查数量:本次工程竣工验收的每种户型至少抽1户,且总户数不少于8户;总户数少于8户的,全数检查;其中顶层、底层至少各抽查2户。

(七)单位工程通过分户验收后,应按本办法《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要求填写汇总信息。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 第13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分户验收程序的合规性,包括分户验收方案执行情况、分户验收表及分户验收汇总表中签字盖章是否齐全、验收组查出的质量问题是否整改完毕等。

监督机构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分户验收资料后,应自行或购买服务抽查工程实体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实体抽查户数不应小于3户,抽查部位应包括顶层、底层及标准层。对于建设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被黄牌警示的,应加倍抽查。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可视情况提高监督抽查比例,责令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和提高验收组成员级别,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分管质量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施工、监理等单位分管质量的领导担任。分户验收抽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监督机构购买服务的费用应该纳入各级预算保障。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执行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的常态化检查内容。

监督机构发现参建单位在分户验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事实,违反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等行为,或发现工程实体存在质量问题的,应采取相应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未按本规定组织分户验收,造成负面舆情或群体性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将其违规行为同步移交房管部门处理。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施行日期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4年4月15日至2029年4月14日。

(原题为《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这个管理办法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