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1篇
一、经济危机给税收工作带来的挑战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影响的扩大,宏观环境对我区经济的影响还在发展之中,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今后一段时期的组织收入工作将会面临新的挑战和困难:一是各级政府对组织收入增长的期望要求不会降低。经济增长回落导致税源相对紧张,但政府保障民生工程、加大公共投入等刚性支出还在不断增加,对组织收入增长的要求不仅不会降低,反而会更高;二是组织收入的难度会明显增加。收入任务增长与税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就我区而言,支柱产业(据具体情况添加)的产销额大幅下降,目前大部分企业处于惨淡经营的境地,而作为支柱税源的房地产行业也是后继乏力。可以预见,今后一段时间的税收征收任务将更加繁重,完成预期的税收任务比往将会更加艰巨。
当前,要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作为我们税务(地税还是国税?)部门的重要责任,金融危机来了,企业有困难,而又要保持地税收入稳定增长,怎么办?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多为企业想点子,出主意,在严格执行税收法规的同时,注重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辅导,通过用足、用活、用好税收优惠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确保税收收入在和谐的征纳关系中平稳增长。同时,要及时把握危机中的有利机遇,履职尽责,为国聚财,为国分忧,为民解难。
二、当前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评估基础资料欠缺。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资料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在掌握各种涉税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相应税务处理。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和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作定量、定性的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在纳税评估中发现,数据资料不完善,基础资料欠缺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序进行。
2、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各环节的关系不够理顺。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与征收、稽查环节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评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起到促进作用;其次,评估工作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评估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还出现一些问题,评估与稽查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
3、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急需提高。纳税评估工作需要评估人员既要精通税收业务知识、财会知识,又要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要求评估人员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逐步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要具备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这对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一个较大的挑战。目前评估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综合素质还远不能满足评估工作的需要,有的只停留在看看表、对对数的浅层次上,不善于从掌握的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一些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效能作用。评估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要想提高评估质量感到力不从心。
4、纳税评估工作不没有一套科学的办法。表现在我市的评估岗位没有统一,工作职责没有细化,存在评估人员一人操作到底的现象,工作随意性过大,工作过程无监督,缺乏有效配合和制约,不利于工作的规范开展和廉政建设;评估工作的效率不高,工作和缺乏科学性。
5、现有的纳税评估软件整合不到位,需求不能满足工作要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目前使用增值税纳税评估软件仅适用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评估且运行极不顺畅,经常出现无法登录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不能用一套软件对企业开展多税种评估。如开展某项专项检查,既要评估增值税,又要评估所得税,需要同时使用两套软件,需要同时采集两套数据,造成重复劳动,效率低下。三是目前的增值税评估软件较适用于开展行业评估。因为设置的评估指标对同行业有可比性,能整体评价该行业的纳税状况,有利于税源监控,公平税负,加强征管。而不适用于多行业的一次性评估,不同行业之间各项指标没有可比性,主要靠人工评估,人机不能很好结合,评估、操作难度加大。所以对目前省局、市局组织的税务专项检查前必须进行的纳税评估,县(市)局、分局评估部门比较被动。
三、以科学发展观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
1、管理与服务并重,发挥纳税评估的双重效能。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重要内容。面对金融危机给税收工作带来的挑战,我们既要不断加强税源监控能力,采取有力措施,堵塞征管漏洞,进一步提升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又要落实好“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税收服务理念,帮助纳税人度过难关,我认为纳税评估是最有效的载体。
纳税评估作为税务部门一项融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既是管理手段,又是服务举措,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纳税评估对内是管理手段,能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有效地提高税源监控能力,有利于提高申报纳税质量和税收征管水平;纳税评估对外是服务手段,它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掌握税法,减少并纠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对税法理解偏差产生的涉税问题,引导其主动自查,自动纠错,降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税收违法而被追究责任的风险,给没有偷逃税故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次机会,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实感受并体验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最终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度。
纳税评估有利于加强税源监控能力,提升税收征管水平。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一种管理手段与措施,对加强基础税源的监控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它初步解决了以往征管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通过采集企业的资金流向、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等各项涉税信息,利用评估指标进行比对、分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客观地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填补了税收日常管理上存在的“相对真空”,提升了税收征管水平。
开展纳税评估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实现浅表式服务向深层次服务的转变,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纳税评估的开展,使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更具人性化、更有人情味。首先,纳税评估给予了非故意而少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对一般涉税问题除补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外,免予行政处罚,避免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少缴税款却受到严厉行政处罚的可能,真正做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切身利益着想,把纳税服务的内容具体化,起到了服务纳税人、优化经营环境的作用。同时,也减少征纳双方因直接进入稽查环节后矛盾加剧而产生冲突的可能,促进了征纳关系的融洽。其次,纳税评估通过约谈等方式让评估对象对评估疑点进行说明、解释,这个过程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知识宣传、辅导的过程,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涉税业务,增强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技能,充分体现纳税服务的人性化,营造了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
纳税评估作为一项重要举措,在促进征管、促进征收、服务纳税人方面,效果明显,既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又减少了纳税人因非主观故意导致涉税违法而受处罚的风险,降低办税成本。必将为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从而化解经济危机对经济和税收带来的影响起到积极的作用。
2、改进和完善评估方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目前,正在使用纳税评估软件系统由于评估指标参数不尽科学,评估公式、评估指标预警值不尽合理,对纳税评估软件系统产生的差异户生成的纳税评估对象的有关日常评估计划,单靠评估人员通过日常评估仅在案头审核分析相关的申报资料、财务报表难以发现评估对象深层次的涉税问题。所以在加强日常评估、特定评估的基础上,一方面要不断修订、完善评估指标,此外要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改进和拓展纳税评估方式,使评估工作发挥更大的实效。一是开展联合式评估。一方面可组织分局间的交叉式评估,另一方面稽查部门在适当的时间安排部分稽查人员配合征管分局评估人员联合开展纳税评估,既解决了基层分局人手少,精力不够的矛盾,确保纳税评估工作如期完成,取得良好实效。又使参与评估人员针对具体评估对象,共同评估,彼此交流,开展研讨,使大家对行业性涉税规律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实施评估方面积累了更多经验,能够更好地促进纳税评估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有利于提高评估人员业务素质。在联合开展纳税评估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与征管分局评估人员相互交流切磋,进一步掌握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知识、财务管理知识,进一步提高计算机操作技能、各项评估应用指标的分析能力及与纳税人的约谈技巧。同时,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通过评估人员对评估方法、约谈技巧、报表分析方法等进行交流总结,可以使广大税务干部的评估水平在相互探讨中得以共同提高。二是开展调研式评估。应当定期集中组织开展调研式纳税评估活动,抽调税政、征管、稽查等科室人员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物流市场、中介机构进行调研式评估。通过实地评估掌握被调研单位的潜在、闪变税源及其变化情况;全面了解代扣代缴税款和发生临时或一次性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深度挖掘潜在税源、严格掌控闪变税源。这为创新征管措施,制定收入计划,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完成提供了参考信息,也为实现以分析引导评估,以评估推进检查,以检查促进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积极引导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是为纳税人提供的自查性涉税服务,对提高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及时纠正处理涉税事项中出现的错误和舞弊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强化税收监管,减轻税务机关负担,形成纳税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机关三重税收监管体系。随着税收监管机制的健全和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以及企业纳税意识和税务管理水平的逐渐增强,要引导企业选择聘请注册税务师对其涉税事宜进行纳税评估。注册税务师依法接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委托,根据其所提供的涉税资料和自身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专业经验,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涉税资料及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和评估,以确认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理涉税事项中存在的错误和舞弊等异常问题的活动。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其实是企业为提高其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委托中介对涉税事项自查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客观性、平等性、公正性、专业性。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2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三农;中小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10)11-65-03
小额贷款是一种以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额度、持续性、制度化的信贷服务方式。它主要是以农、牧、渔、各种微型的非农经济体以及小商小贩等为对象发放短期无抵押的小额贷款,这种贷款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穷人脱贫致富。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是金融改革的一次突破性进展,它是一种新的融资渠道。主要支持“三农”和中小型企业,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中小型企业。其运行以来由于借贷方便、形式灵活,已成为现存金融组织的有力补充。但因为我国的小额贷款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小额贷款公司还停留在部分省市的试点阶段,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缺陷在所难免,这些困难和问题将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发展。
一、我国小额贷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身份模糊,影响其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兼备银行、公司与民间金融的特点,但与这3种情况都有不同之处,身份和定位比较模糊。在2008年5月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并不涵盖在《商业银行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的业务却是金融类服务,这种模糊定位为其日后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难以照搬金融机构的资金获取和运用渠道。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被视为企业,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像金融机构那样按利差征税,而要按照全部贷款利息收税,所得税25%、营业税及附加5,56%,无形中加大了经营风险。虽然放贷利率可以高过银行。但扣除赋税,实际上投资年收益大约只有7%,而温州地区的平均投资年收益在30%左右。这种高成本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很难持续发展,如果不改变,即使小额贷款公司受欢迎,很成功,也不会有后来者。
(二)市场准入门槛偏高,阻止民间资本进入
根据银监会和央行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当国家把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权从中央下放到各省后。浙江省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被提高至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浙江省同时规定,在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1。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心是为中小企业、穷人和农民提供贷款的补充机构,现在注册资本金被提到相当高的程度,今后的市场定位还是否能坚持为这些对象放贷,让人怀疑。除了注册资本,浙江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提出了明确要求。温州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当是工商信用管理AAA级企业,而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地方政策将市场准入门槛设得这么高,只有骨干企业才能做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就相当于把民间借贷机构挡在门外,民间金融仍然无法公开合法化。
(三)资金渠道单一,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后续发展资金
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要素。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外部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通资金。“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区别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主要特征。“只贷不存”使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后续发展资金。一家公司的自有资金一般是一、两个亿,政府不允许它们吸储,但可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金的50%。这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的融资渠道,使其无法获得低成本的社会闲散资金为其所用,导致了后续营运资金不足。资金周转率、利润率降低。浙江省工商局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浙江省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中。60%的公司资金都贷光了,无法满足微小企业的贷款需求。截至2009年3月末,浙江省共批准成立小额贷款公司56家,已登记注册了54家,注册资本总额亿元,累计贷款亿元,户均贷款万元,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缺口。温州有36万家中小企业,而目前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仅有8家,按照每家2亿元的注册资本金来算,贷款额度也只有16亿元,远远满足不了需求。注册资本金1亿元的平阳恒信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12月开业。截至2009年1月底已办理发放贷款236笔,放贷金额达亿元,几乎无钱可贷。
(四)信用体系的缺失使小额贷款面临较大的不良贷款风险
目前社会的诚信评估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缺乏配套法律。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不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像担保物和反担保物的设置、处置、质押、抵押等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基本上就是一种信用型的放贷,而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信用型贷款的风险相当大。从当前小额贷款的运行来看,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客户风险、内部风险和经营环境风险,其中客户风险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小额贷款的对象主要是贫困农户等低收入者和中小企业者,这些客户经济实力差、缺乏偿债能力,而且这些借款人的诚信及债务偿还能力是很难评价的,这样严重地影响了小额贷款的质量,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较大的不良贷款风险。不良贷款风险一旦发生,贷款不能顺利收回,小额贷款公司又不可能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获得财政资金注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就有可能采取非正常手段甚至极端手段来强行收回贷款,这样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五)税收负担过于沉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足发展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性质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工商企业来纳税,所以小额贷款公司要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综合税率超过5%: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中国金融研究院有关专家表示,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是周转非常快,周转越快则重复收税越大。这对小额贷款公司特别不利。比如,广州市对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普通企业标准
进行征税,与按照金融业管理标准的银行相比缴税将近多出一半。获利低,税额征收打击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制约了它们的发展。
二、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商业化运作的、小型银行的新型金融组织
小额贷款机构要发展,就必须坚持商业化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盈利。为此。我国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首先要准确定位,身份清楚。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商业化运作,不可能对中小企业等贷款对象提供利息非常低的贷款。小额贷款因为额度小、风险大、占用人力多、高成本,所以应适度提高利率以缓解小额信贷的高成本问题。世界银行总结小额贷款的均衡利息率为15%-20%。而世界各国多年的小额贷款经验也证明了“高利贷合法化”。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从经济学角度讲,低息的小额贷款会导致供求失衡,容易造成黑市交易,最后贷款还是落入有资源的人群手中,不能真正惠及穷人,当然也就不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另一方面,从长远发展来看,应该将信誉度高、实力雄厚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小型银行的新型金融组织。虽然银监会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制为村镇银行,但是小额贷款公司一旦转为村镇银行,国有大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则成为最大的股东占主导地位,又回到农村信用社的模式,民营的话语权难以保留。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小型银行的新型金融组织,成为正式的金融机构,这不仅能够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缺失的问题,而且能够解决其资金来源匮乏以及高额税赋的困境,
(二)政府不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标准要求过高。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和监管已从中央下放到省级,但是国内试点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文件。要求很严格,市场准入门槛偏高。各省份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结合地方形势,对于小额贷款的市场准入方面要合理设置,对注册资本金要求不要过高,要避免将民间资本和外资挡在门外,降低从事合法金融活动的门槛,从而有效降低人们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概率。适度引入民间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创造适度竞争的金融环境,提高小额贷款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另外。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条件要求应适度。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至少有一个股东是具有一定实力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大型企业。只有实力雄厚的股东,才能源源不断地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充足的流动性。但是要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不管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人数只要符合规定的人数就应该允许,不宜作特别的限制。股东过少,对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利。
(三)资金来源多元化,保证充足的后续资金
从国内试点的实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如果主要靠自有资金放款。随着业务的拓展,如不能及时补充资金,势必影响发展的可持续性。各省份在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应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对外融资,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后续资金来源不足问题。地方政府应放松政策约束,允许小额贷款机构到银行等金融机构批发贷款。然后再贷款给中小企业等单位。为此,就要建立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对接机制,利用金融机构的充足资金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资源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双赢。此外,对于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遇到运营资金不足时,应允许通过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做贴现、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业务,以及相关政策没有提到的社区零售银行,这样,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证。
(四)必须防范与控制不良贷款风险
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防范与控制不良贷款风险。只有将不良贷款风险控制好,保持较高的贷款偿还率,进而实现盈利和稳定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才能走上良性的可持续发展之路。首先,我国政府应该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相关法律建设,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强化对失信贷款人的惩戒措施,努力创造一个人人诚实守信的宏观环境。第二,形成小额贷款公司与贷款人互动的担保机制。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格拉明银行”(简称GBl采取了一种有效的互相监督的方法,即小组联保机制月,在这种机制下,如果一个成员违约,其他小组成员要承担连带担保义务。孟加拉农村发展委员会(BRAC)对外提供贷款虽然无需担保,但要求借款人要与另外4人组成联保小组,如果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还款,另外4人负有替其还款的义务。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BRAC的还款率高达%。通过这种机制。使得借款人选择成本和监督成本内部化。我国可以借鉴GB的做法,结合现代网络技术,进行小组网络联保。因为有风险捆绑的前提,贷款人在寻找联贷伙伴时需非常谨慎。第三,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必须有足够的风险评估技术和人才,建立严格的内部防控机制,这样才能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全面了解。规范贷款流程,可以有效降低贷款后的道德风险。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3篇
论文摘要:税收管理员制度施行以来,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得以强化,有力地推进了依法治税工作,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税源控管力度得到进一步提升。然而,在税收管理员制度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还存在分类不够细化、管理幅度过大、缺乏奖优惩劣机制等问题。本文结合对吉林省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制度执行的实证分析,就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构想和手段做了一些有益的思考。
税收管理员是指税务机关从事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的税收行政执法人员。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自国家_2005年起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以来,税收管理员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得到了强化,“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现象得到有效缓解,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税源控管力度得到进一步提升。在税收管理员制度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经营形式的多元化、税源管理日趋复杂,以及受传统管理理念、税收管理员素质、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更好地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笔者结合对吉林省国税局2008年度税收征管审计调查的有关情况,就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想法。
一、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员日常事务性工作较为繁杂
在基层税务部门,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包括了户籍管理、催报催缴、欠税管理、纳税评估、税法宣传、发票管理、金税专票协查、税控装置管理、信息采集等内容,几乎覆盖了除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违章处罚、减免税和税务稽查以外的面向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宜。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增加,使税收管理员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造成税源管理的重点不突出,税收管理员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充分调动,影响了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以吉林省国税局为例,该局虽然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但由于工作绩效考核尚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基层税务人员“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转变。
(二)结合税源特点实施分类管理不够深入
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基层税务部门的分类管理不够细化,没有很好地结合辖区纳税户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部分税收管理员的经验特长、专业特长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特别是对那些经营规模较大、会计核算复杂、利润形成隐蔽以及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专业化、有针对性的重点管理做得还不到位。
(三)管理幅度过大,征税成本过高
目前,在税源管理一线执法的税务人员较少,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必然导致管理幅度过大。如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的总纳税人有2800多户,但税收管理员仅30多人,平均每人分管近100户,若要管好,难度显而易见。从征税成本看,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几乎是美国的l0倍。要实现精细化管理,则需要增加税收管理员的数量,从而增加管理成本,而这显然与国家实现征管目标的前提相悖。
(四)保姆式管理并未废除,激励机制尚未建立
税收管理员担负着对纳税企业进行日常的纳税管理、催报催缴、纳税辅导等多项职责,并且还要对所管理的事及管户负全责。一方面,这种管理方式与专管员制度下的保姆式管理没有大的差别;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下,没有设立相应的奖优惩劣机制,使税收管理员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五)税收管理员与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风险加大
税收管理员每完成一项工作都要给相关职能部门和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这种税务文书导致税收管理员要承担纳税人管理方面的责任。假如纳税人在其财务、纳税等方面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那么税收管理员出具的文书则存在不真实等问题,税收管理员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税务机关也可能会有连带责任。仔细分析,问题的症结在于税收管理员制度还是建立在对企业直接“管”的基础上。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税收管理员的概念
税收管理员应扩大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外延方面不仅仅基层税务部门的税务人员是管理工作员,每一层级的税务人员都是税收管理员;内涵方面不仅是管理,而应该是管理与服务并重,这里的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服务,而是要让纳税人遵从税收法规的服务。按照税收风险理念,作为一名税务人员,每个人都有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职责,真正形成税收管理团队去应对纳税人群体;让一些管理能力强的税务人员去处理复杂税收事项,将无差别的对纳税人平均管理转变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特定的纳税人管理。
(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总体思路和总体目标
明确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总体思路:在全员管理的框架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依托税收基层管理平台实行层级和岗位之间的考核评价体系、管事和管户相结合的执法与服务并行,形成“全员管理、专业评估、重点稽查”的税收风险管理团队。税收管理员从层级上应分为总局、省、市、县、基层五级;从每个层级的岗位分工上应细化为:风险采集、纳税服务、税源调查、综合管理、稽查监督等岗位。
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种日常管理和专项评估相结合、分户管理和综合管理相结合、全程管户和环节管事相结合的系统管理模式。也就是要推行适度的专业化管理,合理分解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事项,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政策执行情况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收风险识别以及一些重点涉税事项的调查等交由专职管事人员负责。同时,专职管事人员要将在分析、评估、重点涉税事项调查中获取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员进行跟踪监控;税收管理员也要结合日常管理,将发现的疑点及时交给专职管事人员作为分析的依据。
(三)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推进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和完善工作,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属地与专业、集体履职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将税收管理权分成若干个环节,分解到不同的岗位,通过流程控制,建立起各个征管业务岗位之间相互衔接和相互监督的征管工作机制,其核心为权力的分解、过程的控制和岗位的制约。分解权力并不等同于弱化责任,要坚持强化税收管理员的管户和管事的责任,明晰哪些事情是以管户的形式出现的,哪些是以管事的形式出现的,通过强化责任,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和税源管理能力、遵从服务能力的提高。
由于税收管理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抓手和载体,人数众多,并且有相关的管户责任,必然会带来“管户责任”的执法风险。而一些行政执法的监督部门在监督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也以此为依据,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这在基层实际工作过程中也屡次出现。因此,在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要坚持规避风险的原则,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事项进行梳理,减少不必要的签字等执法风险的事项,同时在管户上采取集体履职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等方式,弱化个人管户的概念,在管事上采取交叉执法等方式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三、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手段
(一)合理划分税收管理员的基本工作职责
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要合理划分管户制税收管理员与管事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管户税收管理员是指以特定纳税人为管理对象,以特定纳税人的日常涉税事项管理、纳税服务为主要职责的税收管理员。管事税收管理员是指以不特定纳税人的重点事项和一次性(或偶发性)重要涉税事项管理、纳税服务为主要职责的税收管理员。具体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
1.按事项分类。管户制,指税收管理员以划定的特定纳税户为管辖对象,以特定纳税人的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等为主要职责。管事制,指税收管理员不以特定的纳税户为具体管辖对象,而是以不特定纳税人的特定涉税事项作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主要职责。管事与管户结合制,指纳税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中的日常涉税事项由管户的税收管理员承担,纳税人的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等专业涉税事项由管事的税收管理员承担。
2.按级别分类。国家_级税收管理员负责特大型企业、企业集团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省级税收管理员负责省级大型企业、企业集团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市级税收管理员负责市区重点税源、五级风险企业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县级税收管理员负责全县重点税源、五级风险企业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基层税收管理员负责规定区域内的税源监控及一般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
3.按岗位分类。风险采集岗,负责日常管理和接收的各种信息,在发现纳税人有涉及税收风险的可能而计算机又不能自动提取该风险信息的情况下,进行手工录入异常信息的内容并提交给纳税人所在税务机关综合管理岗审核。风险采集为全员采集,对一些特殊任务的风险采集由特定人员采集。纳税服务岗,负责向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解读及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_规范性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外,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理、传递与反馈。税源调查岗,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的核实、优惠、认定信息的核查、一般涉税风险的识别与应对、税收政策和宣传解读。综合管理岗,负责特定纳税人、特定事项的涉税风险的识别与应对,监控和缩小纳税人纳税遵从偏离度。稽查监督岗,负责追补没有遵从税收法规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提出税收管理建议,并对上一环节的税收管理人员从管理能力、廉洁自律方面实施监督。
(二)合理优化税收管理员人力资源配备
税收管理员可按“税收风险分析、专业纳税评估、大企业的风险监控应对、中小企业的行业性风险监控”等类型配置,也可按行业、产业类型、规模配置,还可聘请“院校管理学者、行业管理大师、标准认证专家”或其他有效方式成立管理员专业管理团队。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结构应为:行政机关20%左右,税收服务厅15%左右,税收管理员65%左右,其中,调查核查人员为30%,纳税评估人员为20%,税收稽查人员为15%。
(三)逐步建立以流程管理制度为主线的考核机制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4篇
税源管理是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实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税收收入最大化所进行的管理活动,既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税源管理工作,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这些国际经验对中国的税源管理工作有着很大的借鉴作用。
一、国外税源管理的经验
1.科学配置机构,降低税收成本。国际上,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进行,通常根据经济区域范围、税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纳税大户的分布情况、纳税人的分类情况,设置区域性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若干税收征收(服务)中心。新加坡设立常规的税源评估部门,有对个人评估的纳税人服务部、对公司法人评估的公司服务部、对重大税案调查的税务调查部等,是按照纳税人对象来设置机构。阿根廷国家税务局下辖24个分局,其中在税源集中、经济发达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设9个,依据税源分布跨省设15个,其设置税务机构的根据就是税源分布和经济区域来划分。 对纳税人分类管理、提高税收效率。很多国家为提高税收管理效率,通常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澳大利亚税务局按照规模将公司分为三类(大企业、中小企业、更小企业)进行监控。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大型企业进行管理,一方面为这些大公司提供优质的纳税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增强对其监控的力度。荷兰把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大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等四种类型,并分别设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使管理更有针对性,强化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阿根廷是将纳税人按大、中、小户归类,侧重抓好年纳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过半的大户,不仅成本低而且效果好。 强调纳税风险评估和分析。纳税风险评估被作为新加坡税务局的税源管理核心工作,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等各环节,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最有效手段。澳大利亚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时风险也增大了,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进行纳税风险评估,评估人员将来自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得出分析结论。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申报、自行审核的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管理具有强制性。 多渠道交换信息,重视税源管理信息化。澳大利亚不但在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纳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公文流转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实现了全国联网,而且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实现了互联,为其有效实施税源管理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美国税源管理智能化程度比较高,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由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十个税务征收中心组成,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输入电脑后,电脑会自动进行逻辑审核,并以此估算其税款,自动进行评估,旨在追求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加强宣传、实现纳税服务经常化与多元化。为纳税人提供广泛、周到、多元化的税法宣传和优质纳税服务,为税源管理创造条件,提高纳税遵从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常用的做法。除传统宣传方式以外,税法宣传广泛运用高科技手段,如多媒体、flash、dvd软件、网络等,还注重个性化的宣传。在澳大利亚,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派出高级官员与前三十名的集团公司进行沟通,讨论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及税收遵从问题。税务机关还定期邀请行业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税源管理工作,使税务官员们更好地了解大公司在经营中所处的经济和行业环境,以增强税务官员的管理能力。
德国成立了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并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服务。
二、对中国税源管理的启示
1.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合理配置机构和资源。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以纳税遵从最大化为目标,科学实施风险目标规划、识别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考评,力求最具效率地运用有限征管资源不断降低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的过程。结合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程度、经营者素质、企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高风险税源点的区域、行业、企业。分行业、分税种、分区域进行横向纵向比较,确认为税源管理风险点。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通过建立风险特征
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对风险数据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筛选,找出遵从风险易发生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群体。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建立起适应风险管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在合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的基础上,建立纵向互动、横向联动、内外协作、运行顺畅的立体化运行机制,实现有限征管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以是否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是否有利于最具效率地降低纳税风险、促进纳税遵从来规划和展开,并以此作为衡量、检验资源整合配置、流程改造是否成功的标准。 加强税源信息交换,实现信息来源多元化。与纳税人税源相关的信息多种多样,由许多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以及相关部门掌握的,涉及到工商、海关、财政、统计、土管等行政部门以及银行、电力、审计、评估等机构和企业的数据。因此,加强税源管理必须保证相关部门所掌握信息的有效交换传递。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已着手于税源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进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金税工程、评估系统、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等。但是,由于中国税源管理信息化工程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现有税源管理采集数据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税源管理信息分析应用水平较低、对数据的挖掘利用程度不高。为了更好地应用信息化手段对税源管理进行强化,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快网络社会化进程。网络社会化,就是使计算机网络从税务部门向社会各部门延伸,实现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使税务机关充分了解纳税人的各项纳税资料。(2)建立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税源信息采集、加工、利用(包括税收风险评估分析)为主线的税源管理信息系统,以增强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利用、管理能力,加强税收风险的分析和评估。(3)建立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建立起功能齐备、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充分利用采集、整理的数据资料,向决策层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信息。 专业化的分类管理。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税收风险、纳税遵从的不同进行税源分类,进行分类管理,将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将税源管理指向由管理所有纳税人转为管理有风险的纳税人,将有限的税收管理资源由用于管好所有纳税人转为优先用于遵从风险较高的纳税群体和领域,可加强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针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进行不同的税收监控和审计措施。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采取宽松措施,由纳税人进行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对税收风险高、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采取严厉措施,实行全程监控、全面跟踪、全面审计。针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设计不同的税源监控、管理方案。将大型企业集团集中到国家_进行管理,对他们实行税务审计为主的管理措施。对中、小型企业实行以纳税风险评估为主的税源监控办法,对这些企业仍然采用属地管理办法。 加大宣传力度,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涉税宣传近年来在中国得到不断改进,涉税宣传的方式也发生了不少变化,充分学习借鉴发达国家这方面的经验,运用免费电话服务、免费提供纳税手册、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开设税务课程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和详尽周到的纳税服务,真正建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税收征管基础。税源管理的最终对象是纳税人,要高度重视纳税人纳税主体地位,没有良好的服务体系作保障,没有广大纳税人的积极配合,就不可能搞好税源管理。因此要建立以纳税服务为中心的工作模式,将现有的重征管、轻服务的征管模式,转变为重服务、重稽查的模式,加快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换;为纳税人提供经常化和多元化的全程涉税服务。 在税务局与纳税人所打交道中,应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充分了解纳税人的愿望与要求,对纳税人进行细分,使纳税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1]郭弛.澳大利亚税务管理的经验及借鉴[j].涉外税务,2004,(8):50-53.
高春发,王静梅.从阿根廷税务状况看中国税收征管[j].黑龙江财会,2001,(11):50-51.
吴洁蕙.澳大利亚税源管理及对中国的启示[j].涉外税务,2007,(3):48-51.
李中华.发展中国家税源控管的经验借鉴[j].当代财经,2004,(4):54-56.
严明,越祥兰.借鉴国际经验加强税源管理[j].税收征纳,2003,(1):9-10.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5篇
关键词:纳税评估、新时期、指导思想、法律制度、定位
一、现行纳税评估体系创建的背景
为了实现依法治税,税收管理科学化的战略目标,突出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两个工作重点。作为《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一项配套措施,20*年*月*日,国家_同日颁布实施《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在社会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经济税源结构不断翻新的形势下,借鉴国外先进税收管理经验,适时推出纳税评估的重要举措,反映出税收主管部门指导税收工作的一种全新思维。纳税评估实践多年以来,取得了许多良好的效果。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提高了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申报质量,进一步淡化了征管矛盾,融洽了征纳关系,提升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体现了当初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宽范性和灵活性。但就像新事物都要面临着实践的检验一样,随着纳税评估的运用,该体制在逐步走向成熟化的同时也渐显其不足之处,因此我们既要肯定纳税评估取得的成效,也应认识到它的局限性。结合纳税评估理论与实践活动,从宏观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现行纳税评估体系在指导思想上定位模糊、法律制度上定位缺陷,《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定位与形势发展要求相对滞后,影响到纳税评估机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成为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完善发展的瓶颈。
二、现行纳税评估体系的局限性
㈠、指导思想定位模糊
当初是在借鉴国外纳税评估管理模式和总结国内各地试行纳税评估经验,推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属于税收主管部门的有限作为。下面从采纳税评估模式及纳税评估运行制度上反映出纳税评估体系指导思想定位模糊。
1、纳税评估的定义和定位反映出指导思想定位模糊。
纳税评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国家_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定义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其纳税评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一致,在评估主体上排除了多元,在“纳税”评估定义上没有覆盖纳税的全部范围,仅局限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属于狭义上的纳税评估。广义的纳税评估,实质上是一个对税源进行全面监控的过程。从税务部门而言,涉及征管、税政、检查的等方面,全面体现税务机关对税收工作的管理职能。从现代社会参与税务管理方面而言,评估主体应涵盖纳税人自身及社会中介多元。通过两者定义的相互比较可以看出,为顺应融入世界经济循环圈的潮流,适应中国国情,中国式纳税评估应采用何种模式没有予以明确,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在指导思想定位上模糊不清。
2、《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颁布方式反映出指导思想定位的模糊。
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但是在颁布《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时,却是作为《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一项配套制度所的,表明纳税评估是为了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只是部分的体现出当初的出发点和目的。但从另一方面看,对进一步完善发展纳税评估机制产生了消极的制约作用。
㈡、法律制度定位缺陷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没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属于规范性文件,所以下面从法律依据和缺少法律保护的角度,分析纳税评估体系法律制度定位的缺陷。
⒈《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属于规范性文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得纳税评估工作存在不足。
⑴、纳税评估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无章可循。纳税评估工作的依据是《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因此纳税评估事实上是一种“税收管理行为”,然而在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未对纳税评估进行明确规定,造成税务人员在认识上不统一,对纳税评估工作感到疑惑和迷茫。
⑵、纳税评估不符合行政执法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由于纳税评估的执法依据不属于法律范围,所以纳税评估的结果不具备行政执法行为具有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纳税评估这种法律制度定位的缺陷,使得纳税评估这一管理方式对纳税人没有税收执法行为的约束力,仅仅只能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纳税人进行相关的税收管理。
2、纳税评估缺少法律保护,评估工作和处理结果缺少合法性和合理性。
⑴、纳税评估不像稽查工作,具有《税收征管法》作为其行政依据,执行法律赋予的手段和权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结果具有的法律效力。由于纳税评估在前提上不受法律所保护,虽然《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其资料数据不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依据,但有偏差的纳税评估结论导发的相关税务管理行为对纳税人造成的间接损害并不完全排除引发诉讼的可能。
⑵、纳税评估是在“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然而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中没有涉及有关纳税评估的内容,致使执法手段刚性不足、威慑力不强。纳税评估缺少法律保护,从而使得评估工作和结果缺少合法性和合理性。
㈢、现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定位与形势发展要求相对滞后
1、作为一项管理制度,纳税评估可以说是一项新的管理方式,但就纳税评估制度而言,其本身存在着不足。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任何形式的税务管理活动都必须遵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然而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未涉及有关纳税评估的内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可认为是属于行政管理上的办法,亦可认为是实际工作中应遵循的工作制度,造成了纳税评估概念模糊,现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没有明确社会多元参与纳税评估活动的管理,不适应社会经济多元化发展的要求,其定位与形势的发展要求相对滞后。
2、由于纳税评估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纳税评估就会受到影响。一般情况下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评估,则由谁负责对税务机关进行评估,如何评定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以使纳税人对纳税评估结果放心和满意,是纳税评估实际工作中的一个问题。而且,纳税评估是作为税收管理员的一项配套制度颁发,是为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实际上,从各地、各级税收管理机关运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况看,完成纳税评估工作的主体,“实际”上的税收管理员只是有限的一部分,而往往是体现内部第三方监管独立出来的纳税评估科(小组)承担了主要的纳税评估工作。
3、纳税评估客体即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这就笼统的概括了纳税评估的范围,针对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的方式没有具体说明,由于评估对象及项目内容不同,分子指标体系单一,纳税评估分析指标体系仅仅是一个计算分析体系,在分析过程中,没有注意分析同行业与不同行业之间的销售、成本、利润等之间的相互关系,信息难以实现共享,导致纳税评估的局限性。
4、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是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目前对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是按季度进行考核的,考核办法中规定了每户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纳税评估。理论上对纳税评估工作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但在实践工作中,首先,没有说明纳税评估何时开始,须经多久完成,没有一个规定的时间给予说明,造成税源管理部门所做的纳税评估和结果时间不一致;其次,《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注明“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这种纳税评估所依赖的信息仅限于日管中的一些申报纳税信息资料,日常信息没有完整真实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因此单以纳税申报情况不能全面的反应纳税人的真实信息。
5、实践中,一般由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纳税人提交纳税评估的相关资料,在工作中,遇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结果不满意情况,自请具有注册税务师执照的事务所进行重新纳税评估,如两者结果出现出处不一致,其最后的裁定应以哪方为准?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明确,使得纳税评估的结果没有约束力和影响力。
三、构建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措施
纵观国内外纳税评估可以发现,虽然各国在税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大多是积极运用纳税评估这种新型管理模式。为此,我们从宏观角度分析现行纳税评估体系,本着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依法治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精神,正确把握定位,探索构建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尤为必要。
㈠、完善发展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核心,以改革总揽全局为基础,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为目标,依托信息化建设,科学分类、合理设置权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实现征纳关系和谐共处,同谋发展的新时期的纳税评估体系。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把握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的指导思想定位、明确法律定位;分类实施,使纳税评估工作有法可依,将组织实施纳税评估与实行纳税评估监管相结合,加强税收征管与稽查部门的配合力度;根据各地、各级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稳妥推进。
㈡、完善发展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的措施
1、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规范评估制度,把纳税评估纳入法制轨道。纳税评估在强化税源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树立税务形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应明确纳税评估的应有地位。建立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是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规范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是纳税评估成效的保证。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的范围、内容等予以明确与统一,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6篇
一年来,在市局领导的指导下,在机关各处室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与国际处全体成员一起,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认真学习,自觉履行职责,扎实勤奋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认真学习做好表率,加强修养提升素质
一年来,我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一是认真学习党的“xx大”和十七 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使自己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得到提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得到加强。二是加强了业务学习。先后参加省、市局举办的多期培训班及各种业务会议,自己平时也有意识地加强了国际税收知识的学习,业务水平得到较快提高,使自己把握工作、指导工作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创新思维谋求发展,勤奋敬业做好工作
今年以来,为使我市国际税收工作迈上新台阶,我始终把“敬业”作为工作目标,把“勤奋”作为内在驱动力。克服困难、开拓创新,埋头苦干,使我市国际税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反避税工作首次成功通过总局立案,实现了我市反避税领域新的突破;二是建立我市反避税案源数据库,为我市今后反避税选案工作、反避税分级分类管理打下良好基础,填补了我市在这一领域的空白。三是我积极主动与市地税、外管局、外经局协调,首次建立市国税、地税、外经、外管四部门协作联系机制。机制建立后先后从外管局获取了XX年度和XX年上半年非贸易对外付汇数据,从外经局获取了XX年以来的股权转让信息,并积极与市外管局联合对全市(含六县)的银行付汇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从支付源头加强非居民税收监管力度,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今年全市非居民税收达到280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四是在全省率先建立了税收情报案源报送制度和情报线索联络员制度,为丰富税收情报来源,建立良好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机制奠定了基础。在XX年省局目标管理考核国际税收项目方面,实现了我市历年来扣分最少的纪录。
三、以身作则严格要求恪尽职守争先创优。
身教胜于言教。我深知做为一名基层单位的领导,更要爱岗敬业,勤奋从政,尽职尽责,做到事事处处为人表率,身体力行。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用自己的品质和作风影响一班人,用自己有效的工作去带动一班人。因此在我处开展的业务讲座中,我带头先讲了第一课;在文明创建义务劳动中,我第一个报名参加;在抓信息工作中,我积极主动写稿;在审批税收优惠过程中,做到快捷高效;工作时间内做不完的事,就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完成;年内开展了7次业务培训和讲座;坚持开展了每月一次集体业务学习制度;规范了会议制度。每月初布置工作任务,月中进行工作调度,月末对工作进行检查,按季对工作进行总结和点评。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做出成绩给予充分肯定,有效促进工作开展。目前我处干部的精神面貌、工作作风都发生较大变化,互帮互助、助人为乐已蔚然成风,节约一张纸、一支笔已成为不少同志的自觉行动;大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有效提高,服务意识不断增强,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全年未发生一起税收执法违规行为,在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保持了零差错的纪录。我处编写的两篇纳税评估案例在全市十佳优秀案例评比会上,全部获得十佳优秀案例;撰写的《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市涉外经济的影响分析及建议》的调研报告,在市局组织的“学习xx大精神,为徐州经济社会发展献一计”活动中获得十佳建议的第一名;超额完成了今年市局下达的各类信息任务,上报信息数量比去年增长53;在“五员”业务竞赛中我处实现了全面达标,达到了100的参赛率,并有一名干部进入省局决赛,一名干部获得50岁以上计算机操作培训先进个人。
四、加强学习防微杜渐廉洁自律筑牢防线
在处内坚持开展“双月考廉日”活动和警示教育,使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确保各项廉政措施落实到位。自觉学习和贯彻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坚持礼品礼金上缴等制度,思想上警钟长鸣,行动上严格要求。做到工作上依法办事、生活上廉洁俭朴、经济上公私分明。
回首成绩固可自勉,反思不足更具价值。经过深刻反思,检讨出主要存在的以下问题:一是主动、自觉地系统学习党的政治理论不够,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党的政治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待强;二是对处里同志关心不够,工作要求多,思想生活关心少;三是工作中有时过于苛求完美,以致出现急躁情绪。今后我将主动针对这些不足,积极探索,认真加以解决,在新一年度的工作中,从实际出发,不拘泥于已有成绩,团结全处同志,积极进取,发奋工作,为开拓我市国际税收工作新领域,为我处干部职工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做出新的努力,创造新的业绩。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7篇
一、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办法》和《税收管理员制度》未形成互补关系。
纳税评估办法的实施对于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理念,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度,使税收管理由浅层向深层发展,提高征管绩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两者在指导思想、主要原则上都是比较完善的,也是切实可行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二者仍存在以下矛盾:
1.纳税评估的专业要求和税收管理员职责设置的矛盾。税收管理员制度对税收管理员的职能、工作要求、管理监督作了明确规定,主要负责税法宣传、日常税务管理、调查核实、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涉税事宜,换言之就是集纳税辅导员、税收宣传员、纳税评估员和税收监督员于一身,造成“一人多职”现象。而纳税评估要求评估人员对分管纳税人,通过采集、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对照其预警值查找异常,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看似简单的要求,在实际评估中,要求税管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评估理论水平,会用、会计算各项评估指标,懂财务知识、懂税收业务,才能结合企业经营实际,对企业的纳税申报作出判断。而现实是,太多的要求、太多的职责使税管员疲于应付各项事宜,根本无暇将评估的精细化、科学化落到实处,更无从谈起将评估用于管理,提高管理绩效了。
2.纳税评估自由裁量权过大和税管员后续监督不规范的矛盾。纳税评估主要是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和比较,找出疑点,对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造成的非故意偷税现象,通过评估,给纳税人一次自纠和免责的机会,也就是说,纳税评估不需要确凿的证据,只要企业认可,作自查申报即可。这样评估人员的自由裁量度就过大。而纳税评估办法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对纳税评估的各环节均未提出具体的客观评判标准,从搜集整理评估资料、确定评估对象、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认定处理、成果反映等阶段,均缺乏相应的工作标准和规范,模糊区域多,主观随意性较大。以举证环节为例,举证确认是纳税评估的关键环节,举证确认是否科学、合理、公正、公平,不但直接关系纳税评估的效果,而且事关国税机关的形象。目前,对纳税人的举证是否认可缺乏客观的定性、定量标准,由评估人员自由裁定。一是对纳税人的举证是否应予认可没有评判标准,由评估人员说了算;二是纳税人的举证的数量金额是否贴近实际、是否合理没有衡量标准;三是对纳税人的举证,评估人员予以认可或不予认可没有相应的说法;四是对列入评估疑点的内容,疑点未排除就作结案处理。如对某线材厂20__年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疑点是企业税负偏低、连续三年亏损,要求纳税人举证,企业自查发现少计收入60000元未申报纳税,企业补缴税款后评估人员作了结案处理。事实上企业税负偏低的问题并未解决,亏损问题未解决。这些问题评!估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说明。
3.人为将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割裂。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员的一项重要职责,而在实际工作中,税管员只把评估作为一项工作、一件事去办理。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之后,就认为没有事了,或者是督促企业将评估出的税款一补了之的现象大有存在,对于评估存在问题的原因不追根求源,没有把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员制度结合起来,而是把二者割裂开来,评归评,管归管,将评估的目的简单归结为补交税款,而不能从管理的角度评估,也不能通过评估发现管理的问题,更缺乏评估的后续管理。
(二)纳税评估和稽查难以严格界定的执法矛盾关系。
纳税评估从提出伊始,就其法律地位引发了太多的争议。尽管纳税评估办法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权限,但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纳税评估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稽查的整体绩效。纳税评估作为税收管理的手段,在征收和稽查之间增加了一道“滤网”,通过纳税评估分离了部分案件,缩小了税务稽查面,有利于税务稽查集中精力办大案要案,严厉打击涉税犯罪行为,提高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另一方面,纳税评估工作是评估人员在审核评析各项涉税信息的基础上,找出疑点,经与企业约谈,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因此对证据的要求较低。这就使得纳税评估在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是否属于偷税有了个模糊的区域,而一些评估人员也有意将一些应移交稽查的问题,也不移交稽查部门作进步的深挖,由纳税评估自行解决,从而不能严格区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本质区别。再者,评估对象与稽查对象时常发生“撞车”现象,有的企业正在进行纳税评估,稽查局又对其实施日常税务检查,一家企业同时接受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势必给双方带来不便,但由于纳税评估享受自纠和免责优待,如对已进入评估的企业移交稽查纳税人意见很大。最后,稽查环节在查处稽查案件时,对企业经纳税评估自行补缴的税款不予认可,造成纳税人对纳税评估的不信任,也使整体执法刚性大打折扣。由此引发的矛盾,成了执法的隐性风险。
(三)纳税评估管理过于分散,部门之间协调性不强,造成评估管理的不规范。
尽管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之间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有了很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各个部门都有下达和制定分税种评估办法的管理权限,对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都负有指导职责,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涉及业务衔接、受软件设计等条件的限制,在一些方面运作不是很顺畅。一是评估对象多头下达。各部门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多头下达纳税评估任务,形成了同一企业多次评估,造成了评估和纳税服务的矛盾。二是对同一企业不同税种重复评估,由于不同税种的评估对象由不同部门下达,同一企业时常发生不同税种重复评估现象,重复评估既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又浪费了 人力资源,降低了评估效率。三是评估结果反馈机制不健全,造成评估信息不能共享,重复劳动多。特别是评估各环节表证单一,主要工作没有得到反映,表单内容填写过于简单,只有结果,缺少必要的过程分析和说明了,又不要求制作完整的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案卷资料不能完整反映纳税评估过程及结果。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8篇
2、评估数据库内容匮乏。纳税评估的主要数据来源包括:一户式信息、管理员日常管理所掌握信息、上级信息、地区经济指标等。目前管理员所掌握的以上信息还远远不够,能够真正用于纳税评估的也不多,往往是一边评估一边采集信息,科学性、可信度低,就有可能造成评估判断失准,制约工作质量。
3、评估结论定性不准、处理不规范。评估工作进行到一定程度,会使一些问题“浮出水面”,对发现问题的定性又成为工作的难点。现行《征管法》自2001年5月颁布实施,第63条对偷税定性做了明确,从法理上说主观故意是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而对非主观故意造成少缴税款如何定性处理却缺少必要的明确,只是在第52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缴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与对偷、逃、骗、抗税的无限期追征的不同似乎看到一点两者的区别但又不明确,无助于对定性的界定。因此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往往对少缴税款问题几乎一律定性为偷税,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要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于是有些人就形成了这样的认识:一方面,稽查检查发现的少缴税款问题全部是偷税,而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理解偏差错误允许纳税人自查纠正”,在不做严格要求情况下即统统可以自查纠正,从而随意处理。从评估工作开展初期各地评估案例情况看,这一现象存在不少;另一方面是投鼠忌器,为规避责任对发现少缴税款问题一律倾向移交稽查,而其中真正属于应该移交的却不多,牵扯了稽查部门工作精力。
4、监督制约不够到位。如案件是否移交稽查、自查补税是否到位、同类问题是否重复出现、典型问题是否引起全面重视等等,后续的监督管理手段还没有跟上,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评估工作质量,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有关问题的出现,不利于纳税评估对税源管理质量提高的促进作用充分发挥。
以上内容仅是本人目力所及范围内对评估工作的浅显看法。对解决以上问题,总结了以下几条建议:
1、健全工作制度,规范管理员工作行为。要将纳税评估工作程序上的规定做进一步完善,严格限定评估人员行为尺度,到位不越位地做好本职工作,准确发挥好在协调联动机制中的“环节”作用,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完善的纳税评估数据库。已经正在开展的建立评估模型工作就是很好的做法,但还需要延伸,应该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初期就开始建立起动态的信息搜集机制,将其列为管理员日常的一项基本工作,不断充实数据库内容,经过筛选、实践、甄别,最终存储有价值信息,以利长期指导工作实际。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9篇
论文摘要:面对“收入中心说”给税收管理带来的负面效应、征管质量考核中指标体系不够完善以及纳税中报方式陈旧,税源监控管理弱化,公平原则无法在税务管理中得以体现等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税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专业化环节管理,是税收管理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要建立起一个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符合“wto”运行规则,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严密、规范、高效的税收管理体系,就必须要淡化税收收入计划任务管理,强化税收管理质量考核,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分工、流程化操作、环节化管理,推进依法治税。本文将就如何改进我国税收管理工作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完善税收收入任务管理,逐步建立淡出机制
“wto”运行规则,要求税收注重体现一种“公平”与“中性”原则,强化依法行政,淡化税收收人指标考核,正确处理好税收收入计划任务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1.增强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在确保税收收入计划任务时,要紧密结合经济形势的变化,科学预测税源,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gdp增长的相关关系,将gdp指标作参考,运用弹性系数法和税收负担率法,来科学合理地编制税收计划指标。
2.改变现行税收计划考核办法,实现税收计划数量考核逐步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转变,把是否依法治税作为一项主要的考核内容。
3.避免税收任务下达时的层层加码,国家在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时,应考虑了各种相关因素,应将其指标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的参考性的指导性指标,尽量避免地方政府脱离实际,层层加码,造成更多的负效应。
二、健全税收质量考核体系,实行全面质量考核
顺应依法治税和信息时代的要求,现阶段必须健全和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主要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增加考核指标,扩大考核范围,应制定属于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经过主观努力可以达到的考核指标,如:增设“征管档案管理合格率”“执法程序规范率”“执法准确率”,变“税务登记率”为“税务登记准确率”和“未登记处罚率”,改“申报率”考核为“申报准确率”及“未申报处罚率”考核。
2.简化考核办法,细化指标口径,规范指标台帐。要对各考核指标的取数口径进一步细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以体现一致与公平,同时根据各指标的不同,设计统一的标准化考核指标明细台帐,便于考核时的人为操作,提高考核刚性,考核宜采取日常登记台帐,季度生成指标,年度上级检查的办法。
3.提高各类数据采集与考核指标生成的科技含量,逐步形成信息技术条件下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科学的指标考核办法,公平的考核激励机制,制定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把征管质量考核与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征管方式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信息化与社会化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方式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还较落后,税收征管大多以手工操作为主,手工操作的缺陷就是成本高、效率低、税收流失严重。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税收管理实际,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加快应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一套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探索推行各级征收单位征管数据库的集中,在市(地)范围内建立起集中统一的征管数据库,为税务机关异地征收、纳税人异地申报纳税创造条件,从而便于获取和掌握全面、正确的信息,实现正确决策,提高税收政策实施的水准和质量。同时,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应加快办税和管税手段、方式的改革进程。即与纳税人、金融机构进行了三方计算机联网并通过互联网和电话中继线,在有条件的企业中推行了网上办税并对规模较小、不具备网上办税的企业甚至个体纳税人中推行ic卡申报、软盘申报和电话语音办税等多元化申报方式,使企业和个体户只要上网、通过磁卡或拨打办税电话便完成申报、缴税、政策咨询、涉税举报等项事宜,开展多元化的申报方式,给纳税人办税极大方便,不仅可简化办税程序,降低办税成本,而且使申报审核、税款征收、受理咨询等大量事务性工作,全部由计算机进行处理,减轻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也实现集中征收,极大地提高了税收管理效率。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10篇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税〔2011〕58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函〔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原理,量化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测算影响因素纠正系数,建立房地产批量估价数学模型,开发评估软件,并全面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实时动态维护更新的存量房基础数据库,同时建立相应的纳税争议处理机制。将应用评估信息系统得出的评估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纳税人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收。
二、工作目标
(一)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引进并升级改造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软件,科学客观评估各类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从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乡镇存量房交易评估纳税。
(二)建立乡镇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税源信息的动态管理,提高房地产行业各项税收征管水平。
(三)逐步完善存量房评估技术,积累工作经验,储备专业人员。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区各乡镇所有进入交易环节的土地和房产。
四、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成立组织机构(2012年5月31日前)。成立区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推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协管财税工作的副主任和区财政局局长、区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区地税局、赫山国土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赫山物价分局、区规划办、区房管处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区地税局。办公室下设三个日常办事机构:一是项目实施组。由区地税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日常工作和业务指导;二是专家评审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任组长,聘请专家学者、资深房地产从业人员、物价监审专业人员等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技术指导和辅助争议裁定;三是综合协调组。由区税控联管办负责人任组长,税控联管办人员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部门协调、考核监督。
(二)选调技术力量(2012年6月5日前)。一方面要选调信息技术骨干。明确1-2名信息化工作人员(信息中心工作人员1名、大厅信息人员1名),负责实施评税软件的本土化与日常应用、拟订信息化运行流程及相关技术操作规程。另一方面要选定专业评估机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在益阳市范围内选定具有从业资质、技术实力和实践经验的房产、地产评估公司,负责拟订评税指标体系及相关技术标准,搭建完整的评税模型。
(三)相关数据采集(2012年6月15日前)。委托评估机构调查乡镇存量房的分布、数量,收集存量房的测绘图,按照地域相连、价值相近的原则和“乡镇―村―组”的路径,将全区各乡镇合理划分为若干个片区,在片区的基础上再划分为若干个小区,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比较,选择最适合本地的批量估价模型;根据存量房评税的业务需求,设计项目全面、口径统一的表格,分组详细调查,完成对房地产基础数据和房地产市场数据的采集,并建立房地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可比实例库、标准房基准价值库,满足片区批量估价的需求;对不需要修正的必选项以外的其他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根据权威机构发布的资料,或者通过专家和评估机构利用市场数据,采用数理统计方法的测定结果,与房地产市场实际状况对比验证后确定修正参数值。
(四)数据审核、录入(2012年6月20日前)。坚持真实性、标准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审核每项数据资料是否按统一的数据口径和标准收集,数据分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采集要求采集齐全或填报清楚,有无遗漏,进行一次集中评审。对审核通过的数据,聘请评估机构人员开展采集数据录入工作。
(五)评估软件试运行(2012年6月25日前)。通过试运行,对实际运用评估软件进行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即时处理。调整项目和系数的合理性,根据市里制定争议处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完善争议解决机制的流程;制定《赫山区乡镇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公平、简便、有效原则化解征纳矛盾。
(六)建立评税结果争议处理机制(2012年6月30日前)。按照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的原则,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根据市里制定的评税结果争议处理办法,裁定纳税人有异议的房地产评估结果。
(七)评估软件正式上线(2012年7月1日)。按照省地税局部署,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评估软件实施评估工作,实现存量房交易价格的合理核定,遏制存量房交易纳税人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现象。
(八)后期维护和数据更新。为保证房地产数据库的及时更新,使基础数据、评估结果切合本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不发生滞后现象,不引发争议,不造成税收流失,区地税信息中心要经常性的对纳税评估软件更新、升级。评估公司要及时提供更新数据库的资料、调整修正参数值,满足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的需要。
五、保障措施
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涉及范围广、关联部门多、专业技术性强、推行的难度大,必须有行之有效的机制作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凝聚工作合力。推行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营造法治、公平的市场环境,保护依法纳税者的正当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探索和建立有利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房地产税收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形成的执法风险,充分发掘税收征管的潜力和效力,不断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广泛共识,为推行此项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和思想保证。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推广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地税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房地产评估日常工作及业务培训、辅导等,针对新形势、新问题撰写专题报告,提出建议和措施;税控联管办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不定期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地籍测绘图及本地区的最新基准地价体系成果资料、现有土地价格指数方面的资料和实际土地交易案例,指导制定土地市场比较法技术模型,颁布土地价格指数;住建部门负责提供现有工程造价资料,指导和帮助编制本地房产分类及分类房产建安造价标准表,负责提供现有间接费用资料,指导编制本地分类房产建安造价间接费用比率表;房管部门负责提供房产登记信息、房屋信息化管理方面的成果(电子地图的应用),本地区房地产分布的情况、特点与价值规律方面的资料,新建房和二手房房屋交易案例信息和市场挂牌交易数据,帮助建立可比实例数据库与标准房价格数据库,负责提供房地产交易价格指数方面的资料;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各规划小区容积率的资料和查询服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信息;物价部门负责提供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政策指导,参与相关争议问题的处置;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地址信息。
(三)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执行效能。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推广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必须建立统一协同的组织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政令畅通,执行高效。一是要实行专业管理。各个工作小组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协调能够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执行团队,切实做到人人发挥专业特长,事事体现专业水准。二是要实行目标管理。各小组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逐项拟订工作计划,逐月列出工作日程,定期总结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推进一步不落,任务落实一丝不苟。三是要实行责任管理。各小组要按照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的原则,将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并分解到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严密的责任机制,确保整项工作运转有序、执行有力。
主题词:税务 房地产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共印25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17日印发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11篇
200#年,是我市全面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一年,也是落实税收管理建设三年规划的关键一年。征管工作要按照省、市局党组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的“打基础、抓落实”的总体要求,以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为重点,进一步夯实征管基础,健全征管制度,完善征管体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一、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工作。
(一)完善登记制度,强化户籍管理。巩固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成果,落实巡查巡访制度。认真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_令第7号),结合承德实际,贯彻落实好《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流程。完善征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电子”或纸质户籍档案。年内借助省局搭建的企业信息交互平台,首先实现国、地税之间企业登记及相关信息的交换与比对。在规范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二)完善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一是科学配置管理力量,优先保证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城市税源和流失风险大的税源的控管。优化人员组合,实行分组管理,管理小组应2人以上,小组内可分为主管、协管,逐步取消单人管户制度。督导落实管理员定期轮岗制度,原则上两年轮岗一次,最长不超过三年。二是按照管理员工作规范,细化作业标准,落实工作底稿制度。推行省局集中管理员工作平台。三是推进领导联系户和管户制度的落实。市、县局领导都要选择重点税源企业作为联系户,深入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工作。税务分局长、所长亲自管户,加强对重点税源管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四是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税收管理员资格认证、能级管理制度的试点工作。
(三)落实属地基础上的分类管理。一是强化重点税源管理。完善和落实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加大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力度。对特大型企业派驻驻厂组,直接进驻企业进行税源管理。二是强化行业管理。配合省局制定重点行业和税收高风险的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四)深化纳税评估工作。认真落实省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及各分税种评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完善纳税评估规程,逐步建立分行业、分区域、分经济类型的指标库及预警值,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筛选评估对象的及时性、准确率。发挥税务约谈的作用,建立纳税人自我纠错机制,自查补缴税款,对涉及偷骗税的要按规定由稽查局查处。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加强案例分析和交流,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整体水平。配合有关业务科,不断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五)落实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责任追究协调联动机制。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案件移送、稽查结果反馈和内部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以评促收、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良性互动关系,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收管理的整体效能。做好协调联动机制日常工作,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各县区局联动机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和检查。
(六)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重点强化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在小规模企业中扩大电脑票的使用范围。严格落实发票举报奖励制度,利用现有系统功能逐步开通发票查询业务,促进形成“要发票、开真票”的社会氛围。强化发票验旧售新和发票限量、限额、限种类供应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加强对发票领购及开具使用情况的监控分析,针对疑点实施重点抽查和督查。抓好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配合省局选择部分商业零售业户进行试点。
(七)强化个体及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制定并落实《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定额流程和文书使用。完善定税系统,深化落实电脑定税制度,强化数据采集,限制调整权限,增强监控分析。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_令第17号),稳步推进个体大户建账工作。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动态监控。落实集贸市场分类管理制度,加强专题调研,研究完善管理措施,提高征管水平。
(八)严格欠税和缓缴税款的管理,强化清欠措施,加大清欠力度,落实清欠考核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新欠,欠税总额逐步减少。完善《欠税公告实施办法》,严格落实欠税公告制度,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的欠税信息,利用多种媒体和方式及时进行公告,实现欠税公告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欠税公告率要达到100%。切实加强延期纳税申报的管理,严格执行对欠税加收滞纳金制度,滞纳金加收率要达到100%,滞纳金入库率不断提高。
二、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
(一)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深化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完善和健全纳税服务制度和机制。认真落实《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下大力气清理、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依法简化办税程序、手续,降低征纳成本。
(二)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对办税服务厅名称、标识、服务用语、涉税资料、触摸屏、窗口设置、功能分区等进行规范统一。强化办税服务厅的作用和职能,制定和落实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信息共享”的“一站式”办税服务模式。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一窗式”管理、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阳光操作和首问责任等制度。建立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制度,广泛接受纳税人咨询和监督。
(三)完善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效率。打造集税收政策、政务公开、举报投诉、纳税咨询辅导、网上办税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配合省局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实现咨询受理、承办、转办、反馈、督办等服务功能。深化完善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继续大力推行所有企业网上报税和个体双定户简易报税、银行划缴税款。全面推行短信服务系统,不断完善系统功能。配合省局国税系统门户网站建设,拓展网站功能,实现与12366热线、多元化报税平台、短信服务系统的有效链接,为广大纳税人以及全社会提供更加及时、全面、经济、优质的服务。
(四)全面推行办税公开。认真落实《国家_关于深入推行办税公开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我市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办税公开实施意见》规定的公开内容,进一步细化具体项目,明确各细项所需资料、办理流程、承办单位、承诺时限。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触摸屏、宣传资料,特别是门户网站等实施办税公开。
(五)加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与管理。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制度,上半年与地税局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年内公告a级纳税信用企业名单,强化对c、d类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控,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
三、继续推进征管信息化工作
(一)积极推行管理应用系统。配合省局完成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的数据整合,实现“三大系统”的信息共享。推行集“一户式”存储、分析查询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数据应用软件。创造条件,协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税银库”联网,努力实现申报、缴税同步模式,提高税款入库及时率。
(二)强化数据应用。着力提高领导干部、各级机关的应用意识,提高各类各级操作人员应用技能。建立规范完整的数据指标体系,统一数据标准和口径。严格数据采集、录入、审核、传输、储存、清理、等工作。加强数据管理和维护,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数据质量通报制度,强化数据质量监控与考核,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对征管情况的日常监控,确定相关征管监控点,开发相关分析监控软件,定期相关信息,强化督导核查,促进制度落实,堵塞管理漏洞。
(三)积极做好基层报送报表和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简并”工作。努力实现报表资料归口管理,减少重复报送。凡系统能够生成或经过加工可以生成的报表,不再要求报送,各部门信息共享,切实为基层和纳税人“减负”。
四、努力做好各项综合性征管工作。
(一)继续深化和完善税收征管改革。落实总局确定的“34字”税收征管模式,本着明确职责、强化管理、提高效能、优化服务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征管体系。细化征、管、查各环节的职责分工和业务衔接;充实基层征管力量,合理确定征、管、查人员比例,使管理力量与担负任务相匹配;整合业务分工,简化工作环节,优化业务流程,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标准。
(二)业务督导工作。配合省局业务督导组在我市的督导工作,做好业务督导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组织协调,确保督导工作取得实效。
(三)按照协调联动机制职责分工,做好组织协调、相关信息、运行情况汇总、报告及协调办公室其他日常工作,促进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责任追究协调联动机制顺畅运行及在税源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发挥。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12篇
在我国,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民营企业“走出去”,生产经营由国内市场转向进入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是民营企业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规避贸易壁垒、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民营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做大做强的重要途径。
经过多年国际化经营的洗涤,我国民企业在国际化经营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商务部的《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11-2012》数据整理显示,2011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亿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占,非国有企业占比(注:非国有企业主要包括私营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国有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如果考虑已经“走出去”尚未登记的民营企业,非国有企业占比远超(据调研反应,沿海城市“走出去”未登记情况大量存在)。我国的民营企业已成为境外投资的重要力量,而且在一些重要领域,民营企业也已成为对外投资的主力。
但根据调研表明,我国民营“走出去”整体上尚处于发展阶段,属于典型的后发展型国际经营企业。这类企业开始国际经营时,国际市场的分工合作已经被跨国公司所主宰,这些民营企业除面临着跨国公司的强势竞争等一般性共性障碍外,还面临着国内一些因自身实力和经济体制等形成的障碍问题。
一、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意识较薄弱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民营企业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有很大进步,但这不代表企业家的战略思维同步提高。在我们调研中发现,特别是囿于年龄和知识结构的限制,我们很多“创一代”的民营企业家仍有着“小富即安、小成即满”思想,缺乏参与国际竞争开发国际资源和长远发展的战略考虑,而且有部分企业仍忙于违规经营甚至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根本没有考虑国际经营和提升品质。再者,民营企业“走出去”方面经验不足,在获取海外项目信息上缺乏固定渠道和平台,经验不足和对境外环境的不了解加大了投资风险,也导致部分企业打消了“走出去”的意识和战略意图。在全国工商联的抽样问卷调查中,“对东道国政策、投资环境和市场信息不了解”位列7个影响企业“走出去”的自身原因第3位。因此,真正建立国际化观念和视野还需要较长时间。
二、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品牌和形象影响力处于弱势
在“走出去”的民营企业中,大多数民营企业产业层次较低,集中在服装、纺织、玩具、批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技术水平低,污染也较重。加上民营企业的管理者一般集所有者、经营者为一身,自身的能力往往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和品牌的建立。特别是在我国追求规模经济的粗放发展时期,有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给世界各国造就了不好的印象。直到现在,仍有一些企业对产品质量、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认识,对我国企业的整体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民营企业的“走出去”产生了障碍。例如,浙江华立集团在其报告中反映,部分国内企业用低质、冒牌产品无序恶性竞争,其全力打造的青蒿素抗疟药,在非洲市场虽然受到好评,但也存在大量我国无证药厂生产出口的质次青蒿素抗疟药,质量较次药品,影响了中国药企业声誉。这种情况均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品牌形象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经营人才十分短缺
和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自身实力一般无法提供国际型人才的培训,所以懂外语、掌握专业知识、懂管理和知晓东道国的人文、法律等才人短缺成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障碍。而从事国际人才培训方面的,因机构数量少、能力差,而且培训费用较高。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对2423家民营企业调查表明,2434总经理中,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占1/3,从业人员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仅占,这个统计也从侧面反映了民营企业人才短缺的状况。人才短缺是工商联系统调研“走出去”方面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抽样问卷调查表明,“国际型人才匮乏”位列7个影响企业“走出去”的自身原因第1位。例如,重庆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花控股集团反映,由于海外项目的陆续上马,懂外语又知晓国际规则还要适应当地文化生活的管理、技术和营销人才等的储备和培训是其巨大的挑战。
四、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境外服务信息获取困难
境外服务信息短缺是众多“走出去”企业反映是其存在的又一障碍。由于民营企业一般规模较小,企业自身在境外收集文化、法律、政策、税收等商业信息的能力较弱,所以专门从事境外商业信息服务的机构在民营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有起着重要作用,而国内这方面的机构很少。在全国工商联“走出去”抽样问卷调查中,“商务信息缺乏”位列9个影响企业“走出去”外部因素的第2位,“对东道国政策、投资环境和市场信息不了解”位列7个影响企业“走出去”的自身原因第3位。境外服务信息获取已经成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障碍。例如,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亮集团等,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重要困难之一,就是依靠企业自身难以获得国外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全面信息。
五、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服务不到位
许多发达国家“走出去”的实践证明,“走出去”的融资、授信主要还是依靠本国金融机构,所以本国金融资本的国际化程度和金融支持影响着“走出去”的发展水平。这一情况与全国工商联关于影响企业“走出去”的国内因素问卷调查结果一致,“国内融资困难”位列9个因素之首。我国民营企业一般规模较小,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比较突出,所以对融资、授信要求极为迫切。当前,“走出去”在金融服务体系方面主要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国内金融机构国际化程度低。目前,我国由于国内金融机构国际化进程较缓慢,而且境外的机构主要集中在比较发达的欧美国家,这一情况与民营企业在新兴经济体投资较多不相适应。另外,因为民营企业的信用和境外业务的风险性,和国企相比银行更不愿贷款给民企。例如,吉利并购沃尔沃时,许多外国银行主动贷款给吉利,但国内银行认为风险大,没有一家给予较多资金贷款。二是政策性银行对民营企业扶持较少。我国在“走出去”领域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只有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而这两家银行的服务门槛较高,一般的民营企业很难得到其金融支持。
六、民营企业“走出去”难以享受信用保险服务
民营企业“走出去”与国内投资相比,因部分国家政局不稳、文化差异等原因致使经营风险大,应急、突发事件多,不确定性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走出去”更需要保险制度的安全保障。目前我国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唯一机构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由于其唯一性、非经营化运作和资本金的限制,信用保险的门槛很高,按其规定一般只向国家鼓励的“走出去”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融资类担保及投资保险等保障服务。而我国的民企业大都“走出去”投资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因此大部分民营企业无法享受到“走出去”保险服务。例如,根据自身“走出去”的经验和存在的困难,重庆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议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走出去”的担保公司,为海外项目资产抵押贷款提供便利,减少银行对项目融资的顾虑。
七、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外派人员签证较难
在服务民营企业“走出去”的调研中发现,民营企业外派人员的签证问题一度成为了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障碍,在全国工商联的抽样问卷调查中,“企业人员出国手续办理困难”位列9个因素的第4位,比“申请使用外汇困难”和“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困难”的位置靠前。日常工作成为大问题,成为困难中的“黑马”,外派人员签证障碍已经严重影响了“走出去”工作开展的进度。重庆市工商联在调研报告中反映,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外派人员较多,人员往来频繁,但办理签证时间慢,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
八、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不完善
民营企业实力较弱,为了积聚实力,所以对减免税收比较期待。为培育企业的国际经营,在“走出去”税收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从税收支持政策角度而言,主要侧重于税收抵免、饶让等直接鼓励措施,对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很少涉及;二是目前我国己与一百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但是己经签订的协定中,大多数是为了吸引发达国家来华投资,而未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作出保护说明。因此,这实质上成为招商引资的单方面承诺书;三是我国作为资本输出大国与诸多国家还没有签订双边所得税减免条约,导致企业不得不面临双重缴税的问题。因此,税收政策的完善迫在眉睫。
九、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商会服务组织发展停止不前
从世界各国商会的成立目的和发展史可以看出,商会主要职能就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帮助成员发展,此职能在异地他乡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商会的驻外机构和境外商会在推动本国企业走出去和境外维权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例如,目前在全国各地发展非常迅速的温州商人,其中功不可没的组织就是温州异地商会,它对温州商人的异地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桥梁纽带作用。目前境外中国商会主要由我国商务部负责,具体由当地使馆经参处落实,实际操作中往往偏向管理而缺乏具体服务,而且这种具有官方性质的商会往往会遭到东道国的抵制。我国现有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国贸易促进会,前者无境外商会,后者基本无国内商会;前者组织民营企业“走出去”国外平台缺乏,后者组织企业“走出去”国内资源缺乏。所以业界呼吁两家合并的声音一直没有停止过。商会组织发展停止不前,致使民营企业的“走出去”缺乏靠山、航标、桥梁纽带,已经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十、民营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核准或备案时间较长
虽然最近几年我国在“走出去”的政策方面有很多完善,但在程序和时间上仍然没有太多改观。相较于国有企业可以直接向商务部、发改委报送申报材料的情况,民营企业往往得根据自己的注册地,由县报送至市、省,甚至到国家部委和_,耗时长达数月以至数年,等到项目核准通过,投资机遇往往已经错失。在调研中,据浙江绍兴有关部门估计,几乎50%的“走出去”企业规避政府管理,采取地下钱庄等方式转移资金到境外直接投资,这样不仅增加了投资风险,也对国家统计管理造成了障碍。同时,还由于民营企业“走出去”需要商务部和发改委的双重核准,不利于对“走出去”实行统一管理,不仅导致政府资源的浪费和效率低下,而且也增加了企业“走出去”的时间成本和经济负担,构成企业“走出去”的障碍。在吉利并购沃尔沃时,由于审批的原因,吉利在并购沃尔沃时延迟交割,吉利为此多支付了几千万欧元。
上述民营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国内障碍问题,大都属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相信这些都会得到重视或逐步解决。
参考文献:
[1]_/主编.中国民营企业“走出去”状况调查 [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2]汤柳 王旭祥. 中国外汇管理评析与展望 [J].《国际金融》2013-04.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13篇
一、立足浙江实际,努力夯实提升税源管理能力的基础
经济是税源的基础,经济发展是税源增长的基本前提。提升税源管理能力,必须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深入分析税源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查找税源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夯实提升税源管理能力的基础。
(一)浙江国税税源的基本特点。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2003―2007年,全省GDP均保持在12%以上的年增长速度,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进出口总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指标连年大幅增长。2007年全省GDP18638亿元,人均37128元,均居全国第4位。全省进出口总额亿美元,其中外贸出口1283亿美元。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亿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7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26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连续23年居全国各省区第1位,主要经济指标持续好于全国平均水平。
1.蓬勃发展的民营经济。20世纪90年代以来,浙江民营经济飞速发展,成为推动浙江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2006年浙江省民营经济增加值为亿元,占全省GDP的。在2006年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浙江占203席,上榜企业总数已连续9年居全国首位。
2.发达的区域块状经济和完善的专业市场体系。改革开放30年来,浙江逐步形成了一批以区域特色产业为支柱、具有产业集群特征、与专业市场良性互动的块状经济形态,如绍兴纺织、义乌小商品、永康五金、海宁皮革、嵊州领带等区块,已经成为全国乃至世界相关产品的重要加工制造基地。同时,相当一部分块状经济已经开始转化为现代产业集群。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省共有年产值超过亿元的块状经济601个,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64%,其中最大的绍兴纺织区块年产值超过1000亿元。与区域块状经济相对应的是发展完善的专业市场体系,2007年全省共有各类专业市场4096个,年成交额9325亿元,其中年成交额在亿元以上的市场574个,10亿元以上的市场133个,百亿元以上的市场15个。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绍兴中国轻纺城2007年成交额分别达348亿元和332亿元,在全国名列前茅,其中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连续17年居全国工业品市场之首。
3.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浙江的中小企业取得了长足进步,部分中小企业做深专业化,成为“专精特新”的“小巨人”企业。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浙江企业中,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成了推动浙江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的主力军。
4.高速增长的外向型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的对外贸易持续高速增长,全省进出口总额从2003年的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亿美元,增长近2倍。即使考虑人民币升值因素,2007年全省外贸依存度依然高达,比2003年上升了14个百分点,其中出口依存度为,比2003年上升了个百分点。
(二)浙江国税系统加强税源管理的主要做法。近年来,浙江国税系统紧紧围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这一目标,着力推进税源管理“六化”工程。
一是管理机制一体化。通过推行税源一体化管理,加强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环节之间的联动,建立和完善各部门之间横向的综合协调机制和各层级之间纵向的任务分配机制,有效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整体效能,减轻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二是监控手段信息化。以综合征管软件为基础,提高集中数据的应用水平,建立定期数据分析制度,推广应用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征管质量监控查询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监控分析系统、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等应用系统,形成了对税源的综合有效监控。
三是纳税评估模型化。建立行业税源监控评估模型,根据行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投入产出规律及指标,测算出产品产出数量,并结合库存变化,计算出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及应纳税额,并与纳税人实际纳税额进行比较,对其是否足额纳税进行评估。实施纳税评估模型化,创新了纳税评估方法,提升了税源管理手段,实现了堵漏增收,促进了减负增效,降低了执法风险,推进了纳税评估的规范化和税源管理的精细化,为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理念带来了革命性的转折。
四是基础管理规范化。通过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加强户籍管理,推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的分类管理,税源管理的基础不断得到夯实。
五是管理协作社会化。通过推行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税务工商“一窗式”办证等手段,加大部门协作力度,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协税护税作用,协同开展税源管理工作,形成了税源管理的合力。
六是管理创新制度化。紧紧围绕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重点,大力开展管理创新活动,通过对创新成果的评审、宣传、表彰和推广,营造更加浓厚的抓创新、强管理、求实效的工作氛围,推动了全省国税系统整体征管水平的提高。
“六化”工程的有效实施,促进了税源管理能力的不断提升,推动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显著提高,确保了国税税收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2007年浙江国税征管质量主要指标继续保持较高水平,其中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分别为100%、、、,滞纳金加收率按户次和金额均为100%,处罚率按户次和金额分别为和。全省国税收入从2003年的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亿元,年均增幅达,远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
二、当前税源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一多一少”、“一高一低”的矛盾比较突出。“一多一少”是指纳税人户数多而税收管理人员少,“一高一低”是指税源管理要求高而税收管理员整体素质较低。2003年以来,浙江省纳税人户数连续突破了90万、100万、110万和120万户大关。截至2008年6月底,全省国税系统共有各类纳税人万户,税收管理员4300余人,税收管理员人均管户达280余户,部分区域经济比较发达的市县局人均管户甚至超过了700户,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严重超负荷,致使管户工作难以到位。同时,目前的税收管理员队伍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等问题,与管理员的高要求不相适应。
2.税源管理的基础有待进一步夯实。从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情况看,一是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不够清晰,工作规程不够规范;二是管户制度不够健全,分类管理的要求落实不够,“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三是作为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的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在地区之间应用程度不平衡;四是缺乏科学合理的税收管理员考核评价制度。从征管质量考核制度情况分析,现有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侧重于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和处罚率等“六率”,但“六率”并不能完全反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纳税能力的真实情况、宏观税负和行业税负水平、纳税评估开展等情况。
3.税源管理的工具手段相对落后。一是漏征漏管户仍然存在;二是纳税评估不深、不细、不实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三是普通发票管理手段落后,_和非法_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四是征管信息化建设统筹性差,资源共享度低,数据管理和应用水平不高。再者,《征管法》及相关配套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4.传统手段对新兴经济活动的税收管理相对乏力。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种新兴经济活动不断涌现,用传统的税收管理手段对新兴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很难奏效。同时,各行各业经营业务创新层出不穷,给税源监控、税基确认、税法适用等带来了不确定性,特别是许多业务的创新和金融领域的创新交织在一起,使得税收事项更加复杂,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在组织形式的创新方面,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壮大及经营业务的多元化,企业集团越来越多,如何加强对母子公司、总分机构、连锁经营等形式纳税人的管理,成了税收管理的新课题。
三、紧扣发展主题,正确把握三个关系
(一)正确把握科学化与专业化、精细化的关系。科学化管理就是要从征管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和掌握税收征管的客观规律,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与时俱进地应用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管理理念和方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征管工作,提高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就是要在科学化的指导下,把各项制度、办法落实到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中,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严格环节考核,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实现税收管理的“零缺陷”。在强调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要求加强税源管理中,必须坚持以科学化为目标,专业化为途经,精细化为手段,本着“有利于加强征管、有利于优化服务、有利于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防止简单地将精细化理解为精耕细作,将精细化演变为繁琐化。通过目标的科学化、程序的专业化和考核的精细化,提高税收征管的整体效能,最终实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的税收征管目标。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1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纳税评估、共建和谐税收为联合评估的基本出发点,以提高评估质效和减轻纳税人负担为最终目的,通过相互学习、协同配合,形成优势互补,促使双方的评估工作质效、评估队伍素质、评估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
在国、地税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联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联合评估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督导。领导小组组长实行轮值制,由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分管评估工作的局领导分年度轮流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国税纳税评估科正副科长、地税征管信息局正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年度设在县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科、县地方税务局征管信息局(与领导小组组长任期一致),轮流牵头负责联合纳税评估日常工作的联络、沟通和协调。
三、工作目标
国、地税联合评估工作应做到全方位,深层次的合作,形成完善的联合评估组织领导机制、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换制度、联合评估工作制度并贯彻落实,使评估工作畅通、有效。
四、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为确保各协作事项切实有效的运转,国税纳税评估科、地税征管信息局在双方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此项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组长轮值制的原则,互相协作。双方分别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双方信息交换和事件处理。
(二)统筹计划和安排评估工作。在上级或者本级地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实际,确定的评估对象的基础上,加强国、地税纳税评估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协商制定本级联合评估工作计划,协商确定评估对象范围、评估时间安排、评估实施方式和评估成果交换。
(三)完善制度和规划。以《国、地税合作制度》为基础,双方紧密结合实际共同研究磋商,全面完善国税、地税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换制度、联合评估工作制度等。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1月、7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议由双方评估部门负责人轮流召集组织,会议内容为相互交流纳税评估中的处理方法和情况,协调解决双方协作中的有关问题,共同总结评估经验和和成果;研究双方在评估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特点,共同确定本阶段的联合评估方向、评估范围等。
2.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换制度。定期或者即时交换信息,达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的目的。对评估过程中涉及对方的信息定期交流、传递或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以实现信息共享。双方的联络员每月底进行一次信息交换,并不断拓展信息交换的内容和形式,提高信息交换的质量。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15篇
征求意见
最近,中注协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征求意见稿)》,《问题解答》包括30个问题,内容涵盖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网络事务所、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等多个领域。中注协于2009年10月制定《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守则》全文7万余字,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行为作出了全面规范,是指导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保障行业诚信水平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守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实质性趋同,并与香港地区实现等效。
两部委规范上市公司
内控信息披露行为
最近,中国证监会联合财政部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以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构成要素,并针对核心构成要素,如重要声明、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等,逐一说明了需要披露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两部委强调,此《规则》是对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内部控制信息,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财政部推出第一份行业
内控操作指南
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这些内控“大法”后,财政部开始推出分行业的内控操作指南。最近,财政部正式《石油石化行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以推动石油石化企业更好地建设与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这项具有石油石化行业特色的内控宝典的面世,也是财政部推出的第一份行业内控操作指南。据悉,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将陆续研究起草电力、煤炭、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内部控制操作指南,以期为更多企业建设实施内控规范体系提供经验借鉴。
资产评估行业市场拓展路线图出台
最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了《资产评估行业市场开拓路线指引》。《指引》系统列示了资产评估服务各经济主体的各类市场领域,为资产评估机构拓展业务提供了具体、详尽的路线图,为行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效路径。中评协此次的《指引》包括业务类型表和业务类型简述。业务类型表按照估值类业务和非估值类业务,列示了18种业务类型,对应78项经济行为。业务类型简述对业务类型表进行了细化说明,列举了每种业务类型的业务范围、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专业胜任能力要求。
新版国际评估准则开始实施
最近,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新版《国际评估准则2013》,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全球影响力最大的评估准则之一。新《准则》对基本准则、资产准则和评估应用部分进行了修订。新《准则》明确了评估准则对评估复核业务的适用性,对IVS 101“工作范围”、IVS 102“实施”与IVS 103“报告”部分做出了大量修改。另外,新《准则》加强了对使用其他人提供信息的要求,在IVS 101“工作范围”中要求评估过程中应考虑评估依赖信息的调查范围并将其记录在工作范围中。IVS 102“实施”要求在评估过程中充分考虑所提供信息的可信度与可靠性。IVS 103“报告”则要求对调查范围进行披露。新《准则》还废止了部分准则附件。
2014-2015版美国《专业评估
执业统一准则》部分内容修订
新版《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2014-2015 USPAP)最近由美国评估促进会,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新版《准则》在原准则基础上,对定义、导言、规则、准则与准则条文、评估准则说明等部分进行了修订。准则和准则条文部分的修订包括:修改报告类型。在新版本《准则》中不动产评估报告、动产评估报告与企业价值评估报告采用了统一评估报告分类标准即评估报告与限制评估报告;废止了准则4和准则5。此外,评估准则说明11与评估准则说明12根据不动产评估报告与动产评估报告的格式改变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评估准则说明13根据监管政策的变更进行了相应的更新与修改。
已税汽柴油生产汽柴油可抵消费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_了《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通知》明确,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扩大
最近,国家_《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_公告2014年第11号),扩大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办法》重点调整了新纳入营改增试点铁路运输和邮政两个行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增加了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对其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适用零税率主体等进行了明确。《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农用挖掘机等部分农机增值税
适用税率明确
最近,国家_了《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_公告2014年第12号),明确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并对农用挖掘机和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公告》明确,农用挖掘机是指型式和相关参数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型土方工程作业的挖掘机械。养鸡设备系列包括喂料设备(系统)、送料设备(系统)、刮粪清粪设备、集蛋分蛋装置(系统)等。养猪设备系列包括猪只群养管理设备(系统)、猪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自动喂养系统等。《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_了《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通知》明确,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通知》中所称的装机容量,是指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的总和。该额定装机容量包括项目核准(审批)机关依权限核准(审批)的水力发电站总装机容量(含分期建设和扩机),以及后续因技术改造升级等原因经批准增加的装机容量。
六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
进口税收政策
最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发出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4年3月1日起,将国家支持发展的油气钻探设备、半潜式钻井平台、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深水物探船、接触网多功能综合作业车、湿式电除尘器等装备纳入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范围。同时取消直流供电牵引设备、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系统、联锁系统、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等装备进口免税政策;调整三代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二代改进型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与常规岛设备、清筛机、混凝土泵车、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装备的进口免税零部件及原材料目录。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出口退(免)税政策进一步完善
最近,国家_了《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_公告2014年第13号)。《公告》明确,自2014年4月1日起,中小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后,将自己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的货物,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公告》同时要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国内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减半
最近,财政部、国家_联合下发了《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通知》明确,根据《研究“十二五”后三年铁路建设总体安排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和《_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16篇
“四位一体”互动是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各环节的有机结合,以税收分析指导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用于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并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又促进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实现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根据省局和州局的要求,我局积极开展了“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工作,并强化了税源管理,进一步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一、互动机制工作取得的成效:
(二)提高了日常工作质量和效率。“四位一体”互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对各部门的提报和反馈事项进行统一研究部署,实现了业务工作的统筹安排。通过“四位一体”工作,实现了业务衔接互动和信息资源共享,减少了大量的重复工作任务,各查各的税、各做各的表、重复检查等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各部门人员的工作负担进一步减轻,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改善了税收经济环境。通过查管互动、查评互动,进一步强化了行业税收监管,基本达到了同类型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税负公平,在化解基层一线税收管理人员的执法风险的同时,维护了地方经济发展秩序,促进了征纳关系和谐。
(四)提高了认识,加强了组织领导。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我局积极成立了由局长求军扎西挂帅的互动机制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通过广泛宣传培训,无论是领导还是一般干部,都进一步明确了互动机制的科学原理和认真贯彻落实互动机制的必要性、紧迫性,充分认识到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做到了思想统一、认识到位,工作主动性大大增强。
(五)抓制度,建立了长效机制。我局积极建立和完善各项互动协作制度,制定《某县国税局税收“分析、评估、稽查、管理”互动机制实施办法》。为保证互动机制落到实处,使之成为长效机制,我局在工作中注重责任到人,严格责任追究。
(六)抓分析,有效指导工作。税收分析是税源管理的“眼睛”。为有效指导开展各项工作,我们紧紧抓住税收分析这一重要环节,认真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一是通过互动机制健全税收分析体系,完善共享数据制度。二是采取计统部门与综合管理科共同分析等方式,实现各部门之间优势互补。
(七)抓核查,确保工作实效。为让互动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核查中,积极获取工商、地税等部门的数据,为纳税评估提供了准确的基础数据资料。实施纳税评估,遵循资料收集、案头评估、约谈举证、实地查验、评估处理的基本程序,坚持案头评估与实地查验相结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
(八)抓讲评,注重狠抓落实。为了将互动工作引向深入,我局对建立、运行互动机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时进行总结,
二、存在的问题:
(一)协调和统一有欠缺。一方面四位一体互动机制需要与税源管理最紧密的工商、银行、统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经济的分析就离不开这些部门经济数据的统计资料,由于这些信息不能共享,且部分信息统计时限及口径存在不一致,使税收分析部分指标失真。另一方面目前四位一体互动机制的实施只是初步实现了各部门的_职责_划分,只关注四位一体互动机制下_我该干什么_,没有形成_其他部门需要什么_的理念。
(二)信息技术运用有待增强。一是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内的数据需要提炼、加工后,才能被税收分析所使用,数据分析监控报告滞后,使分析工作受到很大限制。二是纳税评估没分析系统运用力度不够,人机结合没有实现,大量评估数据人工计算费时耗力。
(三)联动机制的各个环节仍需完善。一是税收分析还停留在对税务部门内部现有数据的分析上,很少渗透到纳税人财务状况、 (四)缺少激励考核机制。一是税源管理本身没有较完善的考核办法,量化的考核标准较少。主要是根据以往的经验进行主观对比判断,无法准确衡量税源管理工作的优劣,致使税源管理工作奖罚依据不明,影响了以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的办法促进税源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二是四位一体互动机制的运行缺少激励考核办法。
三、建议及对策:
四位一体互动机制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各部门、各环节的方方面面,目前应注重税收分析、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环节的成果转化与应用,将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凝聚和释放出来,发挥部门优势和整体效能,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管理水平。
(一)强化协调配合,保障互动工作顺畅运转。联动机制关键在_动_,特色在_联_,各部门之间只有真正_动_起来,才能形成整体合力。应针对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互动机制的相关制度,确保各部门的工作成果可以被其他部门共享和应用。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17篇
关键词:税务纳税评估实践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纳税监控体系的日益完善,纳税评估作为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发展并成为税收中期监控的有效手段,在现代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提高征管质量,优化征管模式方面展现出其独特的优势。但随着经济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和税收征管要求的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为税收征管服务,是当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对纳税评估工作运行初期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明确纳税评估法律地位,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到目前为止,对纳税评估作出最高法律解释的文件是2005年国家_《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法的渊源来看,属于部门规章。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内部衔接和工作要求所做的规定,不涉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于一线操作人员而言,最关心的是纳税评估的法律效力。虽然有许多人认为其适用《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法律依据,只能是一种推测而已。纳税评估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撑,工作开展缺乏法律保障,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却规定,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评估人员很难把握其尺度,从而造成纳税评估人员对纳税评估工作产生一种困惑。虽然《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但是如果纳税人真正提出复议和诉讼,我们又拿什么应对呢?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的,由于取得的是评估数据,而没有确凿的证据,纳税人不承认则税务机关很难予以确认,使纳税评估人员左右为难,移交证据不足,自查补税又怕日后通过其他检查方式确认为偷税行为,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可预见风险,产生对纳税评估工作性质的怀疑,很容易损伤纳税评估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想使纳税评估工作真正发挥其效能,就必须在《征管法》中明确其法律地位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使纳税评估人员真正知道纳税评估工作应该做到什么程度,哪些方面是评估人员不该做的,做到责权利的有效统一,从而使纳税评估人员有的放矢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二、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队伍,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税收管理员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主体,科学配置税收管理员成为纳税评估最关键的保障基础。税收管理员日常忙于事务性工作,把主要精力用于税款征收上。基层征收单位日常式、临时性工作大多数都落在税收管理员身上,哪项工作都不能不办。为了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税收管理员整日忙于应付,身心疲惫。而要完成好一项纳税评估工作大约需要7天时间,这需要税收管理员在没有其他事务性工作打扰的情况下完成,否则,对纳税评估工作只能是应付了事。这就需要给出各行业的一些评估方法,使税管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纳税评估任务。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队伍,即专业评估人员以行业纳税评估为主,总结出一些带有本地区行业特点的评估方法和指标参数,指导税管员有条不紊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形成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评估格局。对税管员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对复核时发现的有问题的评估报告,认真开展复评,避免出现税管员和纳税人对评估工作怀有应付了事的侥幸心理,并将其作为考核税管员业绩的主要指标。同时进行税管员之间的评估经验交流,从而提升全体税管员的税收征管水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不要急于求成,只有做到“评估一户、规范一个行业、监控一个行业”,才能达到纳税评估工作的目的,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评估与征管查的有效互动,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作用
专业化评估机构建立起来以后,纳税评估工作并不是评估部门一个科室的事情,而是各个税务部门相互配合的事情。只有各个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从数据信息的采集上看,除了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数据分析平台上采集数据外,税管员日常掌握的纳税人信息更是不能忽视的;从税务部门的角度上看,最了解企业的是税管员,税管员为评估人员提供的信息更可靠、更真实、更有价值。笔者认为,如果能和税管员共同评估,捕捉的评估点更准确、质量更高,同时又能使税管员放下思想包袱,只有这样才会取得更好的纳税评估效果。要使我们的评估结果发挥事后监控的目的,就需要税管员了解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跟踪问效,否则评估过的企业有可能又回到老路上去。做好纳税评估工作需要有税收政策作保障,这就需要业务部门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及时解决评估工作中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使评估工作中税收政策运用得更准确、更规范,使纳税人心服口服。而稽查部门可以为纳税评估工作保驾护航,如果纳税人对经科学分析、符合实际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就需要稽查部门予以配合,而不以纳税评估证据确凿为前提条件,因为评估人员在目前情况下并没有收集各种证据的权力,只要纳税评估结果符合逻辑关系,纳税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并不认可评估结果的情况下,稽查部门就可以介入收集证据,确认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使纳税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否则,纳税评估工作的存在就无意义可言,纳税评估只能是一种形式主义,难以发挥其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
四、合理测算评估指标预警值,使评估参照标准更具科学性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18篇
按照业务需求划分,“青岛市财源建设信息平台”分为七大部分:新项目税源信息监控报告、重点税控企业税源信息监控报告、全市涉税信息报告、全市税收征管信息反馈、财源建设文件及信息交流处理、动态考核和体系设置。
1、新项目税源信息监控报告
新项目税源主要是指大项目税源,大项目税源从工作流程上又分为未投产和已投产两个处理部分。未投产项目功能:实现了有关市直部门和区市将大项目报送至市财源办;市财源办根据此项目的税种(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转至市国税局与市地税局进行税收评估,再反馈至市财源办;市财源办将税源信息和税收评估表发送至有关市直部门和区市;区市将大项目税收情况分析报告反馈至市财源办。已投产项目模块功能:实现了区市按季度将已经投产的大项目税源信息、实现地方税收信息和大项目税收情况分析报告报送至市财源办。实现的具体功能如下:
(1)各区(市)的应用功能
填写未投产项目按季度税源信息
填写已投产项目按季度税源信息和实现地方税收情况
信息上报
将未投产项目转为已投产项目
(2)市财源办的应用功能
查看各区、市上报的税源信息
将税源信息发送给税务部门
查看税收评估情况
打印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信息汇总表(未投产类)
打印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信息汇总表(已投产类)
打印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税收情况评估汇总表
(3)税务部门的应用功能
填写未投产项目按季度税务评估情况
将评估情况反馈至财源办
2、重点税控企业税源监控报告
实现了对全市重点税控企业税源的全面掌握。实现的具体功能如下:
(1)各区(市)的应用功能
按月填报《重点税控企业税收情况表》
(2)市财源办的应用功能
查看重点税控企业税收情况表
按月打印《重点税控企业税收情况汇总表》
3、全市涉税信息报告
各涉税部门按照要求向市财源办上报涉税信息,实现了有关涉税单位将《青岛市涉税信息情况表》适时报送至市财源办,市财源办汇总为统一的全市涉税信息。实现的具体功能如下:
(1)涉税单位的应用功能
按要求填写各单位涉税信息情况
按要求上报涉税信息
按组合条件查询。
打印本单位已上报的涉税信息情况
(2)市财源办的应用功能
查看各涉税单位上报的涉税信息情况
打印各涉税单位的涉税信息表
4、全市税收征管信息反馈
分为涉税信息对应的纳税情况反馈和新引进外地企业纳税情况反馈两个部分。涉税信息纳税情况反馈模块功能:实现了市国税局与市地税局按月将《青岛市各部门涉税信息对应实际纳税情况汇总表》报送至市财源办。新引进外地企业纳税情况反馈模块功能:实现了区市将引进外地企业情况报送至市财源办;市财源办转至市国税局与市地税局,由市国税局与市地税局以企业为单位按月将引进外地企业实际纳税情况报送市财源办;市财源办再反馈至区市。实现的具体功能如下:
(1)涉税信息对应的纳税情况反馈
①税务部门的应用功能
按月填报《青岛市各部门涉税信息对应实际纳税情况表》
信息上报
上报信息打印
②市财源办的应用功能
查看税务部门提报的《青岛市各部门涉税信息对应实际纳税情况表》
打印《青岛市各部门涉税信息对应实际纳税情况汇总表》
(2)新引进外地企业纳税情况反馈
①各区(市)的应用功能
按月填报引进外地企业情况
信息上报
信息打印
纳税信息查看
②市财源办的应用功能
查看填报引进外地企业情况
送税务部门填写企业实际纳税情况
打印《新引进外地企业情况汇总表》
③税务部门的应用功能
以企业为单位按月填写引进外地企业实际纳税情况
信息报送
5、财源建设文件及信息交流
财源建设文件及信息交流包括财源建设文件、工作动态、会议通知、工作交流四个部分。实现了对所有通过金宏网传递的涉税文件的统一处理。实现的具体功能如下:
(1)财源建设文件、工作动态、会议通知
①市财源办的应用功能
创建、维护这些类别的文件
②涉税单位、区市的应用需求
查看这些类别的文件
(2)工作交流
创建与工作相关的文件
将创建的文件发送给接收人
接收到的文件能够在办公系统的待办中显示
6、动态考核子系统
市财源办以此对涉税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实现了工作与考核无缝衔接的工作模式,考核时进行统一的分数汇总,并将结果反馈给涉税单位。实现的具体功能如下:
考核体系设置
数据录入
分数汇总
结果反馈
7、体系设置
实现了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功能。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19篇
关键词: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因涉税行为而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的涉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缴税款、罚款、加收滞纳金、刑责(判刑、罚金)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二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用活有关税收政策,多缴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当前,世界经济格局正发生日益不断的巨变,企业面对政府政策的变动和日益复杂的内外部环境,必须适时提高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而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环。大到企业的战略规划、重大经营决策,小到日常经营活动,税务风险管理对企业的影响已越来越大。管理好税务风险,不仅可以提高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的效率,而且可以为企业省税,规避税务风险。相反,如果在战略规划、经营决策初期对税务风险考虑不足,有可能造成各种难以弥补的税务损失。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税务风险管理水平欠缺,可能导致企业在纳税计算、申报等方面出现错误,给企业带来税务损失,甚至损害企业的形象。因此进一步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内控体系,不仅是企业高效运营的推进器,而且是大企业享受税务机关所给予的优惠待遇的基础。
一、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现状
国家_在2008年的机构改革中组建了大企业税务管理司(以下简称大企业司),并于2009年5月5日颁布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大企业税务管理司的宗旨是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服务方面的职责:
评价和指导企业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建立与大企业之间的直接沟通渠道,回应大企业的诉求;建立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同部门和不同地区间的协调机制。做好沟通的纽带工作,为大企业提高办税效率。二是管理方面的职责:制定与大企业税收管理有关的工作规程与技术标准;建设和维护大企业管理信息平台;组织开展对大企业的税源分析、纳税评估;组织和指导省、市两级进行必要的日常检查、反避税调查和税务审计;根据评估和日常检查结果与稽查部门共同制定重点检查方案,并组织协调省、市大企业处参与重点检查。
《指引》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大企业管理税务风险提出了指导意见:
1.引导大企业合理管理税务风险,建立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企业自我的税务遵从水平;
2.大企业应结合业务特征设置税务管理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3.大企业应全面持续地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同时列出了企业应重点识别的内外部税务风险因素;
4.大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信息与内外部沟通制度,确保税务信息的收集和传递、管理层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反馈以及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及时沟通;
5.税务总负责人和企业内控部门应做好监督工作。同时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的内控有效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目前,大企业税务风险调查子系统已经建成,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水平乃至企业的税务风险高低将会被评级。风险较低的企业不需要检查,部分企业会被要求进行自查,根据自查结果,税务机关会进行重点检查。对风险较高的企业则有可能进行税务稽查。
2011年7月13日,国税总局了《国家_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管理规程》以“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提高针对性的纳税服务;以风险为导向,实施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管理。”为原则,从遵从引导、遵从管控、遵从应对、遵从保障四个方面对各级税务机关防范税收风险、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给出了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新方向,《管理规程》贯穿了“税收服务”的理念,而不再是一味的“税收管理”。
据观察,其实很多大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已经引入税务风险管理。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基于公司在全球对内部控制的要求,已经设有专门的税务部门,并制定了税务管理方面的程序文件,有的集团每年要花费巨资以保持较高的税务风险管理水平。民营企业应注意在这方面加强学习,努力缩短与先进企业的差距,而国有企业也有提高税务风险管理的愿望和迫切性
二、 大企业如何应对国家_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
《指引》不仅为企业提高税务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一方面,企业可就已出现的重要涉税问题向大企业司反映,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寻求大企业司的沟通和协助;另一方面,建立与大企业司的直接联系,及时反映企业遇到的政策和实施方面的问题。
作为大企业,大都涉及业务面广、交易类型多、税源供应大、跨区跨境频繁,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对象。如大企业未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税务机关就会采取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考虑,当企业对税务风险管理越重视和投入,其税务遵从度理应较高,税收管理的风险就越低。当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系统不完善,管理层不够重视时,产生税务违规的概率就会相对较高。为确保税源不致流失,针对风险较高的企业,税务机关就会启动深入的税务检查甚至是稽查。
面对机遇和挑战,大企业应认真评估自身的税务风险管理系统与《指引》要求存在的差距,从而制定相应的行动策略。企业税务部门应指定专职人员与大企业司或大企业处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尽早解决发生的重要涉税问题,密切跟进新税收政策的颁布。为了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大企业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全面的税务风险管理:
1.制定合理有效的税务工作规划。
2.在各项经营活动中全面考虑税收因素。企业应遵循风险管理的成本效益原则,在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设置税务风险控制点,建立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机制。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与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
3.准确核算税务事项,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必须要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要符合税法规定。
4.及时、完整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报告。
5.妥善保存和管理税务账簿凭证以及报备资料。
6.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税务职能和流程 得到有效执行。董事会负责确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程度,批准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及税务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报告。企业应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要求,设置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税务管理岗位责任制。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企业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7.适当利用中介机构的能力和经验,借助他们的税务知识。
《管理规程》颁布以后,大企业应主动与税务机关的大企业管理部门沟通,获取更多的税收政策的相关信息,同时积极反映税收法规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考虑分析签订税收遵从协议的利弊及对自身税务风险的影响;大企业在根据《指引》制定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同时,应参考《管理规程》设置适当的内部税务监控指标。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整体管理的一部分,应该把税务风险管理融入到企业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中,并且予以有效的执行。
三、 关于国家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系统的一点建议
《指引》和《管理规程》的相继颁布,表明大企业司或大企业处在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方面已经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服务”的理念。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建立在税务风险评估基础之上的,因此笔者认为建立有效的税务风险评估系统显得尤其重要,建议大企业司或大企业处在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评估系统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对税务风险评估系统的影响:
1.企业所处行业及经营环境不同,其税务风险必然不同;
2.企业业务经营范围的变动必然影响其税务风险;
3.对企业采取的征管措施不同,可能影响评估数据的正确性,进而影响风险应对策略;
4.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变革时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税务法规变化快,税收政策的变化比较频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时,应剔除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5.税收执法风险的影响;
6.税收计划任务考核方式的合理性;
7.纳税评估所依据的信息渠道不畅,现有的数据库信息不充分;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20篇
一、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核算混乱,既需要加大管理层面的规范力度,更需要税制层面的进一步明确
一方面,企业所得税税制特点决定了其税收征管上的难度。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与企业财务会计的关系更为密切,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要求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知识,还要熟悉掌握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目前由于纳税人对所得税政策了解不够全面、掌握不够准确,尤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对同一个政策,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理解,导致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比较混乱。另一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一些概念界定上的模糊和执行口径的不明确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滞后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困难,亟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二)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分管造成征管中的诸多矛盾,需要从政策层面根本解决
一是造成了地税部门税收任务增长与所得税税源匮乏之间的矛盾。现行所得税政策一方面使地税部门无新的所得税税源注入;另一方面是部分老企业为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重组、改制、更名、兼并、合资、迁址等方式进行税收转移,地税原有税源受到蚕食。二是造成了加强征管与税收管理权丧失的矛盾。迫于税收收入形势的压力,地税部门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更为严格,因此造成企业对地税部门的不理解,产生抵触情绪,“避重就轻”的本性客观上更加速了他们在地区之间、不同征管部门之间转移的进程。三是造成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与加强其他税种征管的矛盾。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特殊性,决定了税务部门只有管住企业所得税,才能实现对整个企业的控管,同时为对其他税费的控管创造有利条件。在企业所得税税源逐年萎缩的情况下,税收任务要求收入快速增长的压力必然会落在营业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税种上,加大了对其他税种的征管难度。四是国税、地税因管辖权而引发的矛盾。企业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后,同一个税种、同一个集团所属不同的子企业由两个税务部门征收,由于所处位置不同,对政策的理解角度不一,因企业管辖权问题,引发了国地税部门之间的诸多争议。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精细化程度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
由于企业所得税采取预缴的办法,大多数管理人员认为日常的监管没有实际意义。加上时间精力有限,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往往不够重视。缺乏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缺乏对相关税源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分析和判断,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和管理上既缺乏主动性,又不够精细。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手段滞后,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方面,在对纳税申报的审核方面,缺乏科学、有效的稽核手段和稽核方法,主要依靠人工审核的手段,而且是就表审表,仅仅关注表内的逻辑关系,再加上人员素质的差异,对申报表的审核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由于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分析缺乏可靠的基础、纳税评估工作开展不够深入,对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监控缺乏针对性,没有科学有效的方式方法用以甄别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从而不能进一步对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进行针对性的检查,这无疑会助长纳税人偷逃企业所得税的侥幸心理。
(五)息化应用水平与所得税日常管理矛盾突出
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日常管理中需要调用的数据繁多,急需利用信息化管理来提高质量和效率。由于目前信息化数据利用程度不高,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六)基层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素质无法适应管理需要
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变化快、计算复杂,又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密切,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因此,对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而目前在基层,比较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和企业财务知识的干部较少从而导致一些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加之目前全区地税系统人员年龄老化程度比较严重,多年未招录新人。因此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现状已成为制约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瓶颈问题,管理力量和人员素质亟需充实提高。
(七)纳税评估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明确,大部分税务部门并没有没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部分单位把它当作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实践中经常与税务稽查相混淆。加上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不够完善,评估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造成指标体系数据采集困难,选案随意性大,评估方法过于简单,评估质量不高,评估各自为政,缺少统一标准等问题。虽然目前全区地税系统已经开展了纳税评估工作,但是纳税评估基本是就表到表,流于形式,走过场,纳税评估收效甚微。
二、新法框架下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实行地方企业所得税统一归口管理,建立企业所得税征管协调机制
一是实行地方企业所得税统一归口管理。除了中央企业以外,其余地方企业所得税应该归口统一由地税部门征管,切实做到公平税负,以利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二是进一步明确新办责任有限公司的征管范围,特别是对“换汤不换药”的改制企业、仅注入少量资金就变换名称的企业等予以具体明确。三是建立企业所得税征管协调机制。对国税、地税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交叉和执行政策标准不统一问题,两家税务机关要建立征管协调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所得税征管范围界定、政策执行及税基管理等问题,做到沟通配合,及时解决征管过程中存在的分歧。四是强化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保持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反对擅自制定各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防止执行所得税政策的不统一、税基管理不一致的情况。
(二)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宣传,规范企业财务核算
一是积极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新税法精神、政策规定、纳税申报要求、新税法及实施条例与原法的主要区别以及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的对象、新旧税法征管办法的衔接等等,提高纳税人对新税法的遵从度。二是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辅导。三是加强日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审核和管理。要充分利用综合征管系统、纳税预警系统、纳
税评估系统等信息资源,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估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加快实施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一是加强对企业收入总额、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核实工作。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建立一方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和另一方企业收入确认的关联审查制度,加强比对,强化同期确认。二是按企业规模、纳税信用等级、行业、征收方式等,合理确定分类管理的标准,对重点纳税人实际工作中要实行查账征收,以全面管户为主,以税源监控和日常管理为重点,按季(月)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变化情况。三是严把审批关,保证正确贯彻落实所得税政策。四是开展经常性的、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税收执法的结果与年度考核奖励挂钩,形成上下级之间、征纳税双方之间相互联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生产经营、纳税中报等数据信息在各职能部门间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与地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注销户数等信息,在所得税管户的登记、检查、核实方面加强合作,从源头上杜绝漏征、漏管户现象发生。
(四)加快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提升所得税管理科技含量
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相对滞后,功能不完善,管理信息采集和传递相当部分还采用传统手工方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客观需要。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总分机构全面实行汇总纳税,税源控管、税款入库、汇算清缴更需要以信息化为支撑。目前,“金税工程”三期建设准备工作已经启动,必须将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化全部纳入整个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通盘考虑,逐步建立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信息交换平台。要完善综合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应用管理功能,增加以管理为核心的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涉税事项审批等管理功能。规范计算机稽查选案、网上稽查、审理的功能,避免稽查工作的盲目性、随意性,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五)深化两个系统应用,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
以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和纳税评估系统为依托,全面分析和查找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有效解决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监控过程中获取信息不足、分析不透彻、税源管理质量不高的状况。一是建立所得税评估专职部门,选配综合素质较高的评估人员,把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列入一项重要日常性管理工作,确保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建立切合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参数。三是建立和健全数据信息采集、预警值测算、各税种纳税评估协调配合、约谈实地调查、评估结果处理、纳税评估考核、经验交流、地税机关各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岗位职责等各项制度。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21篇
论文摘要: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现代税收管理方式,在世界一些发迭国家地区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对有效实施税源监控、处理好税收征蚋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新加坡、香港等地在纳税评估工作方面(包括评税)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拳文就其与中圆大陆简要作一比较,以资借鉴。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掌握和获取的各类涉税信息资料,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运用信息化手段和现代化管理技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准确性、合法性、全面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及时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并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动态管理活动,是强化税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纳税评估作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做法,被看作是强化征管的有效手段之一,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新加坡、香港等地在纳税评估工作方面(包括评税)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中国大陆借鉴。
一、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与中国大陆纳税评估制度的比较
(一)、从开展纳税评估的历史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开展纳税评估的历史相对较长,有比较完善的纳税评估制度,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而中国大陆近几年才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尚处于摸索阶段,有关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总结出来的经验和典型案例并不多。
(二)、从纳税评估的组织机构来对比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的纳税评估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专门的评估人员,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比较清晰,而且逐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激励纳税评估人才成长的机制。譬如,新加坡税务局的评税部门主要有:
税务处理部,其职能是发放评税表,处理各种邮件、文件和管理档案;
纳税人服务部,其职能是对个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
公司服务部,其职能是对法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
纳税人审计部,其职能足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而稽查机构则设有税务调查部,专门负责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调查。
如果上述评税部门在评税中发现重大涉税问题,必须转入税务调查部进行调查。澳大利亚也专门把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分设,以维多利亚州税务局为例,总共400人的队伍,除70人从事稽查,160人从事电话服务以及信息处理工作、60人从事内部管理以外,其他130人都从事纳税i’F估工作。香港为纳税评估人员设置了评税主任、助理评税主任等一系列职位阶梯,形成了一个良好的育才、留才的机制,纳税评估方面人才辈出。
中国大陆这几年开展的纳税评估并没有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专门的评估人员(除北京市地税局等少数税务部门专门设立纳税评估处室或科室之外)。征收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税收管理员兼办,稽查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稽查员兼办。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普遍平均管户400至500户左右(未算个体户、临时经营户),常常忙于应付案头工作,根本无暇开展纳税评估;而稽查员每人每月只主查一户纳税人,他们通常把纳税评估作为稽查的前置程序,纳税评估深度与纳税面远远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的要求。
(三)、从对纳税评估的定位来对比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纳税评估是一种非现场的检查,与现场检查的稽查有一定的区别。如前所述,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的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比较清晰,前者侧重税源管理,后者侧重执法打击。这些国家(或地区)普遍认为。刻意逃税的纳税人毕竟只是少数,大部分纳税人是想诚信纳税的,不希望被税务机关追究违法责任,出现税收问题多是对税法没有正确理解与把握。如果为了打击少数刻意逃税的纳税人而伤害了大部分诚信纳税的纳税人,这是不值得的。通过纳税评估,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或辅导纳税人纠错,如纳税人仍置若罔闻,那么此事将由无知事故定性为主动事故,处理方法电由纳税评估转为稽查。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比较符合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这从他们人员的配置上可以看出来,例如香港税务部门负责评税工作的人数为570人。负责税务稽查的只有160人,两者比例超过4:1。
中国大陆这几年纳税评估主要定位为稽(检)查的前置程序,是作为打击偷逃税的手段,纳税评估和现场稽查往往相混淆。纳税评估力量也倾斜到稽查部门,稽查部门人员往往占到全部税务人员的30%左右。这两年在推进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后。虽然也强调把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手段,但由于在制度、机构、人员等力‘画未得到有力的保汪,征收管理部门的人员真正能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寥寥可数(与香港的情况刚好相反),纳税评估对税源管理的作用只是停留在理念阶段。
(四)、从纳税评估的手段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计算机评估系统,可凭借大量的涉税信息,运用计算机程式进行纳税评估,再通知或辅导纳税人补税,其评估的效率和可靠性很高,税源管理也非常到佗。
中国大陆这几年的纳税评估主要依靠评估人员的经验、业务水平和对涉税问题的敏感度进行人工评估,虽然个别税务机关如北京市地税局、山东省国税局等在某些行业探索制定了一些评估指标体系。但由于信息共享性较差,加上评估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这项工作开展起来还不尽理想。
(五)、从纳税评估的方式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一般主要采取先由纳税人自我评估或聘请税务进行评估,然后由税务机关专门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通过评估信息系统评估决定是否收税或退税。譬如,澳大利亚采用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_Jt的自我评估系统。纳税人自我评估后,在评估通知书上提出缴纳或退回的税款金额。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收税或退税。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何,最终由税务来定论。如果一个企业企图在自我评估时弄虚作假,出现偷逃税记录,它将因得不到银行的信任而难以筹措贷款,还口丁能失去客户的信任而影响企业经营。如果个人有偷逃税不良记录,他将冒失去社会信用的风险、会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其就业、职位提升、个人信贷甚至人际关系都将因此受到影响。因此,很少有人愿意冒这个险。
(六)、从纳税评估的效果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纳税评估的广度和深度都比较高。例如,香港税务局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做出的利得税评税40多万宗,年内评定涉及的税额合共361亿元(注意:361亿元不完全是查增税额,而是审查后确认全年应纳税额,其中含有查增税额),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共处理超过7万4千宗反对评税个案。
中国大陆这几年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稽查部门承担,纳税评估只是作为稽查的一种辅助手段,由于稽查局不直接掌握纳税报表、财务报表等涉税信息,纳税评估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单独采用纳税评估、质疑约谈方式补缴税款的金额和典型案例并不多。虽然征收管理部门掌握纳税报表、财务报表等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的情况也比较了解,而目.围家_也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控管的重要手段,但囿于人力所限.这些重要的涉税信息并没有被充分利用来开展纳税评估。
二、改进中国大陆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新加坡、香港等地纳税评估工作(包括评税)成功的经验可用来改进中国大陆的纳税评估工作。
(一)、健全完善信息资料获取手段和制度
纳税评估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是获取涉税信息资料,而信息资料的准确、顺利获取,不能仅仅寄希望于纳税人的诚信度,而需要有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手段予以保障。首先,完善信息获取手段,针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新设计纳税申报表,设定逻辑关系更加严密、具有更高相关性的数据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在基础环节最大限度的避免申报信息遗漏或者虚假申报等情况的发生其次,健全纳税申报附送财务报表制度,使评估机构得以通过企业附送的财务报表掌握企业收入、成本的变动情况和资金流向,实现申报信息的即时比对,为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奠定基础,实现对税源的动态监控。
(二)、调整纳税评估的环节和重点
在中国大陆当前国家所有制结构占较大比重的经济大背景下,组织税收收入中大部分是由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缴纳的,这砦企业的老总、财务负责人并不是产权人,不是偷逃税款的直接受益者,理论上他们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动机。这些企、l的税收问题多为对税法是否正确理解与把握,而人为伪造、隐匿财务数据的情况较少。针对这种情况,事后稽查对这些企业不利,因为一旦发现问题,处罚较重,对这些企业的负面影响较大;如果能通过纳税评估,把税收管理的“关口”前移,及时收集仓业涉税信息,建立一个对涉税信息进行纳税评估分析的有效平台,并按现代审计方法进行审核,一旦发现问题便可及时告知企业纠错,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和机制,不仅企业欢迎,税收管理效率的质量肯定也会大大提高。
(三)、成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
中国大陆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推出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规定,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员12项工作职责之一,同时义是一项比较新、难度较大的工作。它要求税收管理员蛰有较丰富的税收经验、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时对涉税问题有较强的敏锐性。
目前税收管理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加上人均管户400至500户左右(未算个体户、临时经营户),精力有限,纳税评估很容易流于形式而够深入,从而影响税源监控。应该组建纳税评估机构,赋予纳税评估机构合法而完整的权限。包括在税务机关内部从其它相关部门获取数据信息的权力,以及纳税评估机构从税务机关之外的相关职能部门获取有用信息的权力。另一方面,制定正当程序以规范评估机构的查询行为,从而以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且可借鉴新加坡设置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的做法,通过纳税评估机构定期对一些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或复评),在评估纳税人的同时,评估税收管理员的二[作质量,有利于强化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制约。
(四)、建立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库
建立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库,可参照MBA案例教学法的模式培训广大税务人员,提高他4r]开展纳税评估的实际操作水平。一方面可激发广大税务人员的荣誉感和成功感,提高他们钻研纳税评估业务的热情。另一方面,可以为纳税评估人员实行能级管理提供评价、晋升的依据,从而建立起育才、留才的机制。
(五)、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
可以参照新加坡、香港等地纳税评估的先进经验,将有用数据和信息进行整合,确定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分阶段、有目标地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有效地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首先是前期筹备阶段,要实现涉税信息资料获取手段的完善,保障纳税评估基础信息的完整真实。这还需要有完备的社会外部条件作为支持:
一是要有行之有效的集中给付制度。国际上的趋势是用无纸化的电子支付方式逐步代替现金支付,通过银行结算掌握资金的流量。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22篇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收监督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和,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和.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下降为;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_和国家_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_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_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23篇
一、围绕中心,强化措施,税收收入再创新高
截止10月底,我局共组织各项收入7亿元,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22%,增收17390万元。其中,县级收入5亿元,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21%,增收8338万元。围绕抓税收收入,重点采取了以下几条措施:
(一)强化税收分析促增收。要求各基层分局对辖区内的重点税源户进行调查摸底,认真剖析税源现状,准确预测经济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研究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组织收入工作效率的方法;及时做好对税源结构、税源分布、税收收入反映出的经济运行等情况的分析预测,建立了重点行业的销售利润率、税收负担率等指标体系;按月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运行状况,客观评价和预测其税收潜力,对发现税负低于去年同期、同行业税负的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围绕纳税人的产品销售量、销售价格、成本费用等因素变动情况,分析查找出税负偏低的根源所在,确保把重点税源实现的税收监控到位,同时对纳税前列大企业,落实专人动态管理税款入库情况,定期分析,确保纳税大户税款入库不出较大波动。
(二)加强重点税种精细化管理促增收。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不断完善“三方参与、四级审核、信息化支撑”的所得税汇缴管理运行机制,选派专人对纳税人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税务文书的规范性等逐个审核登记;成立了汇算清缴复查小组,实行纳税企业与管辖分局限期向复查小组申报企业所得税制度,复查责任人根据双方申报结果,对纳税人实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稽核,对查处存在漏税等问题,指导其及时补缴。
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上,一方面是突出检查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在做好企业员工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外聘专家的佣金个人所得税代征代扣工作。另一方面是加强了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管理,建立了重点纳税人管理档案,规范受理纳税人窗口申报的操作流程,确保纳税申报的顺利受理。
(三)抓好重大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促增收。我们把掌握重大建设项目税收底数作为基础内容来抓,及时掌握重大建设项目详细的涉税情况,对重点项目税收管理切实做到家底清、税源清和责任清;通过强化项目登记、双向申报、账实核对、竣工信息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实现对工程的全程动态监控;依托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软件,定期做好信息更新,实行电子跟踪监控。目前已纳入控管的重大建设项目60个,重大建设项目实现税款1亿元。
(四)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促增收。牢牢抓好税收监控不放松,把房地产行业的开工、预售、竣工三个环节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建立了房地产行业涉税信息台账、信息传递制度,对相关单位传递来的涉税信息进行分户管理,对每条信息进行调查审核,全面了解开工时间、施工单位、工程进度、发包形式等情况,动态掌握企业项目进展情况。目前,共入库房地产行业税收2亿元,增收1亿元。
(五)强化税收稽查促增收。围绕重点行业、征管难点和一些隐蔽税源,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稽查活动,采取实地检查和调账检查相结合、涉税信息比对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突出抓好对那些隐瞒收入、申报不实、长亏不倒业户的税务检查,进一步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有效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不以入库税款多少来衡量稽查成果,把稽查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发现和处理问题上,并坚持自查、评估和约谈在前、稽查处理在后,既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和负责,又提高了稽查处理的效果。
二、突出重点,真抓实干,税收管理精细化水平再提升
(一)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制定了《地方税务局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内部工作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制,明确了股权变更税源登记管理过程中的受理人、传递人员、核查人员等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环环相扣、有章可循。今年来,对200起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实现了税源的有效监控,共入库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4050万元,同比增长326%,增收1500万元。
(二)积极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根据省市局关于开展专业化税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实行以税源管理部门为中枢的基层一线专业化管理和各部门一体化专业协作的专业化税源管理模式,形成了纳税评估引导税法遵从,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通过税务稽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并向管理环节反馈查处结果,各部门、各环节联动配合的专业化税源管理工作流程。今年以来,各专业科室联合开展各类分析15次,完成行业管理调研报告8份,整改问题基础征管数据4981条,转化为征管成果915条,补征税款达3025万元。
(三)大力推进二、三产业剥离。从正确把握和运用政策入手,认真开展二、三产业剥离工作,对所辖的混合销售型商业企业、混合销售型工业企业、生产型企业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并结合实施分离的实际情况,逐户研究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剥离方案,确保企业“分得开”、“站得稳”。目前,已成功将20户符合二三产分离条件的企业全部分离,实现增收2459万元。
三、转变作风,深化服务,推动涉税服务实现新突破
(一)积极服务经济建设。加强经济税收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积极服务社会发展。以社会关注的民生问题为着眼点,严格落实下岗再就业、民政福利、技术改造、综合利用资源等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搞好对口帮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依法做好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的代征代收工作,有力地支持了教育、文化、工会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积极服务纳税人。以打造“征纳共盈”品牌为载体,在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税务登记服务等各个环节制定了详尽的服务时限,精简办税流程,最大限度地改进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办事程序和环节,有效实现了服务流程便捷化;将纳税人最关心的涉税问题作为税务公开主要内容,实行定期公开与即时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公开新的税收政策、纳税定额等,实现服务内容公开化,得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四、加强教育,强化监督,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再提高
一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建立完善教育培训长效机制,积极搭建集中培训、视频培训、网上税院等学习教育平台,突出抓好基层领导干部培训,全面抓好基层一线干部的培训,大力实施骨干人才选拔工程,促进了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建立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把培训结果和干部使用结合起来,把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激发干部接受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二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廉洁准则》和各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并组织干部职工观看了警示教育片,教育干部职工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利,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的防腐拒变能力。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24篇
1、准备缴纳契税需要的资料。主要包括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就可以办理契税缴纳手续。如果购买的是二手房,则还需提供买卖双方到房产交易核心窗口签订房屋转移纳税申请书和房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2、办理证明。购房者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查档证明。一般情况下,第一个套房税率在90平方米以下的税率为1%,90-144平方米的税率为,超过144平方米或第二套房,别墅或商业用房税率为3%。
3、申报税务信息。准备好采购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的复印件,检查证明等资料后税务机关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税务部门报税报税,并填写信用担保。
4、确认信息。税务部门在接受税务部门后,将输入相关信息,并列印一份房地产交易税报税表的复印件,其中将有纳税的基本信息仔细审核并确认信息签字。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25篇
关键词:税源管理;税源监控;重点税源;税源信息
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确立后,要求税务部门做到税前监控、税中征收、税后稽查。经过几年的运行,实践证明,税源管理尤为重要。只有抓住税源,税源才能稳定,税收收入才会增长。这几年,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快、力度大,原有的许多国有企业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或破产拍卖,转为个体工商户,税源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税源监控、培植、预测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
一、当前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转制过程中税务部门介入不够,导致税款流失。目前,体制改革,企业转制,使原国有企业的税收比重越来越小,股份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比重越来越大,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多困难。在对破产倒闭管户实行清算过程中,大多数纳税人能够依法接受清算并清缴欠税后办理注销登记,但也有少数纳税人在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后找不到法人或其他代表人,既不申报,也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导致部分税款流失。对于改组的企业,则由于税务部门介入不够或完全不能介入,原企业所欠税款无人承担,成为死欠,而税务部门在这方面却又显得无能为力。还有某些企业不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款结清和发票缴销手续,导致更大的税收流失。
(二)税务机关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运用不合理,导致税收征管职能弱化。由于内部分工管理不够统一和规范,使得本应协调一致的工作时有脱节。主要是某些基层征收单位,虽成立了专门的税源管理科,配备了专职人员,但是就户籍管理来说,税政管理科也有专门人员负责,这样就造成了人员浪费,且责任不明确。
(三)税务机关内部某些工作人员对税源管理工作认识不足,导致税源管理流于形式。尤其是对重点税源的掌握与管理,通常分析比较肤浅被动,说明不了深层问题,没有给予重点税源足够的支持,导致税源流失。再者,从重点税源企业的特点来看,由于企业规模大,分支机构多,核算头绪多,纳税环节多,如果监管不力,极易发生偷税与逃税行为。事实上,前些年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只是表面上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款实现和缴纳情况,实行的是粗放型控管,横管不到边,纵管不到底,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控管,重点企业税收流失严重。对于某些地区来说,其支柱税源也没有被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水平不高,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落后。就目前来说,尽管在微机化管理方面做了巨大努力,前进了一大步,在某些地区,税收征管方面的大软件已经开始运行了,但是此类软件通常都存在着问题,在运用时常造成错误,因此有时不得不另外搞一些人工处理程序,不仅增大了工作量,更增加了工作难度。而且如果不及时纠正错误,会带来更多的错误,最终导致整个计算机系统失灵和不连贯。而税务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普遍较低,不能将计算机做为管理税源的有力工具,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二、加强税源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税务部门应在改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介入企业,摸清税源底数。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有对改制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虽然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阻力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但作为税务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针对当前现状,税务部门应和当地体制改革办公室、国资局、企业主管部门建立长期的联系制度,做好企业转制前的管理工作,保证税款的清缴入库,防止税款流失;同时对转制后的企业进行跟踪调查,从新企业的办证户籍管理一直到税源的预测、监控,真正起到税前监控和税源培植的作用,保证税源的稳定增长。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结果认定改制企业的纳税情况,或者在必要时,派税务稽查人员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征收部门的外勤人员对转制后的企业要做到腿勤、嘴勤。要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动资金的投入及存货状况。转制后的企业看上去没有原有的国有企业庞大,其实不然。原国有企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转制后的企业包袱轻、资金充足,上马的项目新,有潜力、有后劲,运行效率高,生产规模和销售情况较好。如果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到位,税收收入就会增加。
(二)重新划分机构职能,建立和规范税源监控体系,是巩固和完善新的征管模式的必然选择。为真正体现“管为基础,从源头上控制”的原则,税务部门应明确税源监控主要在于真正落实“管事”的问题,做到“管事”专门化,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流程衔接,监督考核到位。具体做法如下:
1.建立事前税源监控体系
税源监控不能坐等纳税申报,要变被动为主动,跳出办税服务厅这个范围监控税源。
(1)设立税收公共关系机构(岗位),延伸税收服务,分类指导办税。
税收服务工作具体,纳税人掌握的税收信息充分,主动申报纳税面就宽,申报质量就高,税源主渠道就通畅。
(2)实行专业化日常稽查,充分发挥监控税源的主力作用。
日常稽查组织和办税服务厅通常是在一个行政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协调之下,具有征管信息来源充沛,打击偷逃骗税及时主动,对属地范围熟悉等优势,所以应该充分发挥日常稽查对税源监控的主力作用。实行专业化日常稽查,则是发挥其职能作用最好的行政管理措施。一是设立纳税人户籍稽查岗。尽量管住所有的纳税人和尽量减少非正常失踪户,实行税源户管专业化。二是分行业设立稽查岗。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体系日益完善,跨国跨区经营、财务管理信息化、关联交易、电子商务等经营、结算方式日新月异,传统税务稽查赖以为凭的书面账簿越来越多地被电子信息所取代,而且其真实性越来越容易受到交易方式、管理方式、结算方式的影响,税务稽查面临严峻挑战。作为应对措施,对税务稽查进行针对性的岗位设置十分必要。即在工商业稽查岗之外,设立网络稽查、关联调查等岗位,充实专门人才,探索税务稽查新手段、新技术。2.规范事中和事后税源监控体系
税源数据借助纳税申报资料进入征管各环节后,各环节之间应该环环相扣,彼此制约,协调运转。只有规范事中和事后税源监控体系,才能强化纳税评估、税务执行职能。规范处于不同征管环节的业务动作,同时辅以完善的税收征管软件,可以实现税源的适时监控。
(三)发挥纳税评估作用,搞好重点税源监控,通过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带动一般税源的管理。通过实践可以发现,管好了重点税源企业,也就牵住了税收任务的“牛鼻子”,抓住了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因此,要把主要税源企业列为重点评估对象,对其实施全面监控。
新的征管模式建立后,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度,由于缺少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申报真实性的监控管理主要依靠稽查对大中型企业的管理,不能解决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造成监控效率低,质量差,监控管理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加上实行新税制后,有些重点税源企业的财会人员对现行税收政策理解不深,使各项税收法规不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通过纳税评估,可以促使企业财会人员全面掌握税收法规,正确核算税金,从而减少税款流失。把重点税源评估管理落到实处,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考核,搞好日常评估监控,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可以根据各地重点税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估工作目标。围绕这些目标,专门制定些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未达目标扣分制度,与个人工资系数、奖金发放挂钩。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定人、定户、定时间、定指标、定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评估指标和质量要求的,按责任追究到人。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调动税务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2.坚持评估工作的经常性,对重点税源实现“即时监控”。鉴于有的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差,对评估调增的税款又在其他环节进行调减影响评估效果的状况,可以把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周期适度缩短,达到“即时监控”的目的。同时,可以专门设立重点税源评估执行岗位,形成严密的监控网络,还可以设置《重点税源评估情况一览表》等。除此之外,还可以定期召开重点税源分析会,各岗位汇报交流对重点税源评估情况,总结经验,分析成因,有针对性地改进评估措施,提高对重点税源评估的效果和监控力度。
3.实行驻厂管理,深化对重点企业的评估监管。针对大企业分支机构多、纳税环节多、核算头绪多、控管不深不细的状况,应深入企业,掌握第一手资料,摸清企业真正“家底”,并通过对各项会计指标进行评析,找出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症结。促进重点税源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纳税行为实现规范化、程序化。
4.坚持评估与服务并举,创造良好的评估工作环境。在评估过程中,应帮助企业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利用税务部门接触面广,信息灵的特点,积极为企业提供经营信息及合理化建议。也可利用税务部门的信誉,积极为企业融通资金,帮助企业催收货款。还可为重点税源企业专门设置税务咨询机构,随时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以良好的服务赢得纳税人对评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评估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达到培养、扩大税源的目的。
通过对重点税源的纳税评估,可以督促企业加强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理顺各层次的纳税环节,纠正某些纳税违规行为,使企业从会计核算到纳税行为都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使各项税收规定在重点企业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也可以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提高对重点税源的监控能力。由于在评估中要掌握纳税人的资料,对企业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既掌握了重点税源企业的“家底”,又能够做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及时了解,迅速反映,对企业现有税源和今后的发展情况能够心中有数,为加强重点税源控管,进行税收决策,搞好税款调度,全面落实税收计划提供有力保证。最终实现通过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带动一般税源的管理。
(四)建设地方性税源,发展支柱性税源。建设地方性税源,应以市场作导向,以效益为前提,适应分税制和改革发展的要求,采取综合手段,建立起适合地方特色的、合理的税源体系。其主要方式有:
1.借助本地自然优势,培养地方固定收入财源,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附社会劳动力、技术和资金,促进资源开发的突破性发展,确保地方固定财源的快速发展。同时应该拓宽地方财源发展领域,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建设一批有前途、有活力的地方固定的收入来源。
2.建设效益性的地方支柱税源
地方税务部门在地方税源建设中应把效益性税源的建设作为重点,对本地区有代表性的税收来源企业的经济效益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挖潜改造,上档次,上质量,从效益上要税收收入。只有盘活现有的企业,地方经济才会稳步发展,才会保证税收来源的稳定性。
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范文 第26篇
自1996年实行税收征管改革,推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虽然我国税务稽查制度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无论在法律定位还是机构设置方面,无论在理
论建构还是制度设计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矛盾、冲突和偏差。
【一)税务枪查的目标及其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的目标与法律定位,是税务稽查整体制度构建的基石。目标与任务的明确是税务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发点,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则是税务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据。但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不仅对税务稽查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导致对税务稽查基本内涵和外延的不明确。
1.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我国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税务稽查进行明确的界定。《_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只在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除此之外再无对“稽查”的表述。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税务稽查的最终目标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务于税_能与税收法治的实现,只是在具体实现的途径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须与征管等职能严格执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2则》中,也并未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明确,只是对《税收征管法》第14条【2】关于税务机构设置方面进行了说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按照_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这种专司职责是否就是税务稽查的全部职责,或者说税务稽查是否还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区分,若存在种种区分在现实制度中的具体反映又当为何?除此之外,对于稽查机构的职能等再未明确,只在第六章“税务检查”部分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因此,从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理解,能够准确界定、有效规范税务稽查基础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这种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仅使得税务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使得税务稽查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更多地依赖于税务部门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受到社会的质疑。
2.规范性文件的冲突矛盾。由于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对于税务稽查的理解和实践操作,更多地表现为以税务部门的通告等为依据。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
的税务稽查工作规定一直没有出台。因此,1995年国家_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成为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该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同时规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这一定义成为人们研究税务稽查制度的普遍出发点。可见在此,“税务稽查”概念的外延较广。
但随着税务稽查制度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对于税务稽查的外延,在国家_的诸多文件中已经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缩小。如2003年国家税务
总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就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划归基层征收管理机构,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过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3】
虽然《税收征管法》2001年修订后,并没有专门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但从制度运行来看,修订前与《税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渐地被税务部门新的通告所取代,“法”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也逐步得到了解决。
尽管文本意义上冲突逐渐消洱,但税务稽查仍然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定位,其内涵、职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即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问题同样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税务稚查机构的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机构是税务稽查职能实现的物质基础,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的合理建构取决于税务稽查法律职能的统一与明确,另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将促进税务稽查功能与目标的实现,从而推进整体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构。但如前所述,税务稽查的定位不明,影响了在制度推进中税务稽查机构本身的定位及其职能、职权的实现与
完善。
1.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能。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虽然规定了稽查局的四项专司职能,但是否这就是稽查机构的全部职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职能是否全部归属于稽查机构,还是在税务系统内部有更细致的分工,这在法律上也没有得到明确。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_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国家_《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指出,在国家_统一明确之前,稽查局的职责主要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从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局的职能来看,根据国家_《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_《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根据国家_《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规定,在税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国家_《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规定,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
据此,无论是关于稽查机构的具体业务的规定,还是关于税收征管和税务系统职责分工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职能主要集中于专项和专案稽查,而不包括日常稽查。
但税务系统的职能分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从实践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进行推断。
2.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组织税收收人是税务机关最主要的职能,而收人来源一方面是通过征收申报人库税款,另一方面是通过稽查取得查补收人。同时,《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则》第9条还赋予了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为税务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税务稽查机构作为税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征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运作不仅关系着税务稽查机构自身的职能完善,也关系着税务机关整体职能的实现。
在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协调方面,目前的划分主要依据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收违法案件的
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4】
在稽查系统内部,由于同时存在着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各设稽查局,但目前对于两个系统内的稽查局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同时,上下级稽
查机构之间的关系,目前虽然国家_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明确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协调的职权,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级税务机关都有设立,对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机构设置造成了机构和人员的重复,也使得对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区域的协调机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潜在危机。
(三)我国税务稽查的实践及其缺陷
由税务稽查及其机构的职能与地位的缺陷不仅反映在法律规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现在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1.税务稽查的职责与职权不明。如前所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稽查部门的专司职责,即“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并没有明确是否属于稽查的全部职责?这使得稽查机构在进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时,实际上是欠缺法律依据的。与职责相对应的,是税务稽查机构的职权。
由于法律上对“检查”与“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类,故对于《税收征管法》第四章“税务检查”关于税务机关职权的规定,可以被认为是税务稽查机构行使职能时所享有的职权。如查账权,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对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资料检查权,存款账户查询权,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实施权,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等。【5】
可见,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处中,稽查机构的执法权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检查权限。虽然国家_《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48号)明确了税务稽查机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并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也授予了稽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税收处理、处罚决定的权限,但有限的执法权影响了其执法效力。
2.税务稽查的内部关系—稽查与征管机构的职能不清。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根据近代茜方分权制衡理论在税收征管制度上的具体应用。如前所述,由于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在职能方面存在着天然的交叉,而国家_出台了若干文件,试图划清税务稽查与征管的界限,基本的内容是“征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稽查部门负责
日常检查之外的案件检查与专项检查”。但事实上无法解决实践操作中的职责交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重复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征管机构纳税申报的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期限原则上以纳税申报的当期、当年为主,税务稽查的期限以往年度为主,
但在实际执行中,时常发生征管机构对以往年度也进行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情况。《税收征管法》第56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对纳税人的这种重复检查,甚至带来处理的重复或不统一,不仅加重了纳税人额外的负担,还带来了税收征管体制的系统性混乱,妨害了和谐征纳关系和税收法治的构建。
(2)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协调缺失。“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是《税收征管法》对二者关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为税务机关的职能部门,除了彼此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但实践中,由于二者在职能划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复检查之外,还存在着征管机构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被查户和被评户以往年度有重大问题也不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6】或者虽然稽查机构在稽查过程中获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导和沟通机制,使得征管机构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机构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内涵,不能给稽查机构提供信息支持,从而使得稽查泛化。【7】这种信息上的不沟通造成的管理盲区,给诸多偷逃税单位和个人可乘之机,严重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因此,作为税收功能实现的重要支柱,稽查与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证彼此功能最大地发挥。
3.税务稽查的外部关系—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税务稽查的涉案对象为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管辖,涉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税案侦查部门管辖,由于税务、公安两机关查处、侦办税案的执法力度和专业技术力量各有不足,导致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有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由于稽查权限不足,税务稽查的职能实际上被分解为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三个部门,即税务机关的征管机构、稽查机构和公安机关的经济侦察机构,因此稽查机构在调查取证、追缴税款等方面,需要相关执法部门或管理单位建立稽查协作网络,联手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协查机制,松散型的税警配合,使税收执法刚性并无实质性提高,税务稽查的手段有限,使得其职能实现受到很大制约。
4.税务稽查的纵向关系。我国目前国税、地税系统分设,而稽查部门也同时存在国税和地税系统。一方面造成了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尤其在后者,地方政府的干预使得稽查机构的独立性再次被削弱。虽然分税制下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和财政利益的划分上有一定必要性,但把这种分设关系应用到案件查办当中,反而降低了稽查效率。无论是专项稽查还是专案稽查,往往同时涉及国税和地税系统,因此对于特定纳税人而言,除了要接受一个系统(国税或地税)的两个以上部门(征管机构、稽查机构等)的检查,还有接受另一个系统检查的可能性。尤其在两个机关认定的事实不一、处理意见不一的情况下,不仅造成了对纳税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效率和合法性。基于目前税务稽查制度方面的困境与缺陷,有必要对税务稽查的国际经验进行研究和借鉴。三、税务稽查制度的国际比较
税务稽查在世界各国的税法实施中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视。从合理的税务稽查权限、规范的稽查机构设置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务稽查模式,基本上实行完全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将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机构分别设置。
美国联邦、州、地方均设有各自的税务机构,联邦一级为国内收人局,州、地方分别设有相应的税务局。各级的税务机构均设有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国内收人局总部及大区
税务局都设有单独的税务稽查组织机构,一般以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为主,通常不负责案件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主要由分区税务局的稽查机构负责。【8】税务稽查人员拥有很大的查处权,通常可以查阅纳税人的账户、存款,发现问题时,有权直接冻结存款、查封私宅、收缴财产,直到纳税人缴清税款。【9】
德国税务局内部,根据经济区域、税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设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征管分局负责联邦、州、地区三级行政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接受纳税人纳税申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日常稽查。稽查分局负责大型企业的稽查工作,接受征管分局移送的案件。调查分局具有司法职责,负责税务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和公民检举揭发的涉税犯罪案件的各项调查和刑事侦察工作,其中经调查与侦察,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门查处;认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税收征管分局来处理。而调查分局的调查人员不配枪支,不授警衔,但具有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拥有税收违法犯罪刑事调查权。【10】
日本则将税收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部门(即税警部门)来行使,税警部门专司打击税收犯罪活动,违法活动则由一般的税务人员负责调查。由以上国家的税务稽查机构设置可以看出,各国对税务稽查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都设置了专门的稽查机构,并且还突出涉税犯罪案件的稽查,将该项权力授予专门的机构。
(二)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
税务稽查的职权关系着税务稽查职能的实现程度,而为了弥补税务稽查执法性和刚性不足的潜在可能,国外对此的补充和完善主要是通过税警制度体现。
德国的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实际上是一个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警察机构,具有警察、检察和行政三种职能,兼具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
俄罗斯、意大利则实行的独立税务警察制度,脱离于公安、税务部门之外,自上而下自成体系,属于司法部门,是国家的一种特殊武装力量,可以保存和携带枪械和其他专用武器。其优势在于高压集权、政出一门、反应迅速,便于协调行动,统一指挥,能有效地打击税收犯罪。
日本则在大藏省国税局内部设立查察部,也称税收犯罪调查部,并在各地财政局内部设立相应的查察部,从而完成了税警机构的组建。国会通过《打击国税犯罪法》,授予查察官(即税收犯罪调查人员)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调查权和一系列相应的刑事侦查权。即税务警察不仅有权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还有权进行犯罪调查。因此,税收犯罪行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必通过警察部门。因此,从形式上看,税务警察属于税务行政人员的一种,但实质上整个调查过程适用的是特别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在取证程序的严格程度上,税务调查体现了行政合法与效率兼顾原则,由税务署长同意就可以进行。税收犯罪调查程序要严于课税调查程序,强制调查权须经法院授权才可以行使。【11】
从各国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的选择来看,税务稽查的功能主要定位在打击和惩戒税收犯罪。为了实现这一功能的有效性,各国除了设置专门的负责机构外,还通
过法律赋予稽查机构更多的权限,即在一般的询问、检查权限之外,还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在调查案件时拥有搜查住所、封存账簿、查封财产等刑事侦查权。虽然程度不同,但税务稽查部门或多或少都拥有一定的刑事侦查权,如强制检查权或人身自由限制权,从而为打击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因此,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功能定位,对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通过法律授予税务稽查部门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权限,增强税务稽查部
门的独立性和执法性等。
3、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定位与改革思路
税收稽查是税收执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公平正义的最大体现。因此,对税务稽查的定位,需要同时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考虑。微观方面,主要是稽查机构内部的部门设
置、职能分工等,同时,包括稽查机构设立的形式、职能配置以及上下级稽查部门之间的管理体制等。宏观方面主要涉及税务系统内稽查与征管、法制机构的关系以及税务稽查与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因此,改革的思路应当是从法律上保证税务稽查的地位与独立性,完善和强化税务稽查的职能与执法手段,确保其刚性。
(二)税务稽查制度改革的路径
1.实行全国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体现了税务稽查机构纵向安排的发展趋势。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体化的税务稽查管
理体制,形成独立的税务稽查系统,将实现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降低成本。
垂直管理体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将税务稽查机构与其所在的地方政府之间树立一道隔离墙,防范地方政府在政绩观驱动下对稽查机构的不当干涉。在原有的按照行政区
划层层设置稽查机构的制度下,稽查职能的发挥将明显受到影响。这一新管理架构的生命力在于,必须树立垂直管理体制的权威,不容地方政府和各类利益集团染指,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与有效性。
垂直管理体制在我国宏观调控领域已是普遍的制度模式,我国目前比较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实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银行撤销省级分行,设立9家大区制分行,此后,银监、证监、保监均参照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工商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200。年,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和药监局都卖行垂直管理。2004年,国家_各直属调查队改制为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土地部门的土地审批权和人事权实行垂直管理,借以强化_的宏观调控能力。2005年,国家安监总局下面的国家煤监局实行垂直管理。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国实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来自不同中央部门的跨省区的大区机构,通过巡视、检查来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实行情况,如2006年国家土地监督制度的建立,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种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12】
因此,在借鉴我国现有各类垂直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我国税务稽查的现实需要进行制度设计。具体的设想是:由国家_的稽查局统一、垂直领导全国的税务稽
查队伍,打破行政区划设置,按照大经济区域设立若干稽查分局,即为国家_稽查局(如北京、广州、武汉)分局,稽查分局以实施稽查、办案为主并具有系统业务管理职能,稽查分局以下再设若干稽查_。这样有助于实现征管和稽查的分离,提高执法权威。与此同时,整合我国目前的国税、地税两套并行的税务稽查力量,即在现有的稽查人员中保留部分精干,其余充实到征收机构中。
2001年国家_《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明确提出在市(地)、县(市)两级逐步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区、
直辖市的区和县(市)的全域集中设立稽查局进行一级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区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稽查局可以适当设立少数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以保证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这样,一级稽查的逐步推进,将成为促进税务稽查机构纵向体制完善的制度基础。
2.依法确认税务稽查部门为有较高独立性的办案机关。在理论上,税务机构的专属管理权具体分为专属征管权和专属检查权。专属征管权与专属检查权,是不能互相代为行使的,否则就不成为专属权。故应当抓紧修改《税收征管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稽查组织体系的构建,加快稽查的专业化进程,使稽查机构成为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有较高独立性的税务稽查办案机关,并赋予其管理和直接办案执法的职能,使其既是一个稽查实体,又是一个稽查管理指挥中心,以使稽查部门真正独立行使对外打击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对内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职能,充分发挥稽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日常检查则归属于征管机构职能为宜,征管部门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既负担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程序法方面的管理,如税务登记等,又负责进行实体法方面的管
理,如确定计税依据等,为其进行日常检查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资源。稽查机构主要进行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这样将更有利子合理安排稽查的力量,从而建立一支以实现税收公平正义最大化为目标,以保障善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为宗旨,以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打击税收犯罪活动为主要任务的精干、高效、公正、廉洁的税务稽查队伍。
3.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较大的执法权。如前所述,税务稽查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故需要在从法律上确认稽查的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赋予税务稽查部门
较大的执法权,为稽查部门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暂停支付和扣款,以及对有关证据实施保全措施等提供必备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税务稽查才能真正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与此同时,可考虑修改《税收征管法》,设“税务特别调查(或税务稽查)”专章。
针对涉税违法犯罪日益智能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既需要协调好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机构、税收法制机构的关系,依法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又需要拓宽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海关、银行、司法等部门)协作的深度与广度。税务稽查部门应与外部执法或管理单位联手办案,建立情报交换机制。稽查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平台,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多执法部门或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稽查协作机制。
4.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从目前的现实考虑,在我国单独设立税务警察系列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如政府机构的庞大、引起纳税人的反感等等。因此,目前在
我国应当通过对税务稽查的职能完善,即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行使,在税务稽查机构内部设立人员固定的税务犯罪刑事侦查机构,即“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普察制度,赋予其刑事侦查权,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查办税案的职责移交给税侦机构。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税务普察隶属于税务稽查机构,实行统一垂直的管理体制,也将成为税收征管中国税、地税系统改革的契机。同时,由于实践中税务稽查部门一直参与税收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实际上已承担着部分侦查税收犯罪的职责,在税收犯罪的调查、认定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组织上也有较为完备的系统和工作制度,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程序,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税务替察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的特别调查权和刑事侦察权。
五、结语
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税收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强化税务稽查工作,对于促进税务稽查效能的发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税收环境,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权,意义重大。税务稽查制度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税务稽查制度在我国实施10年来,随着实践的发展,仍有诸多方面需待改革,对其理论和制度构建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囿于篇幅,不能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只能选取制度的核心进行改革构建,从而成为税务稽查的制度基础。从长远的角度看,税务稽查制度本身的完善也是税收法治和和谐社会构件的内在要求。
注释
【1】参见王伟城《回顾与展望:中国税务稚查体制史革》,2004年12月在广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高校财税法改革研讨会”的会议论文。
【2】《税收征管法》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祝务所和按服_挽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3】贺邦靖:《坚持科学发展强化依法枪查为构建公平正义的征收环境提供有力保障》,2007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讲话。
【4】国家_《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
【5】《税收征管法》第54~58条。
【6】赵明宇:《浅议现行征管模式中的征管与稽查的协调》,镇江地方税务局调研报告。
【7】参见李青《税收管理》,第118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8】参见刘次邦、《美国税务稽查法律制度及其启示》,载《涉外税务》,2006(l2).
【9】参见李青编著《税收管理》.第121~121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10】参见张跃建、陈友福《德国的税务管理模式、税务稽查体系及借鉴意义》.载《税收与企业》,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