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税收方案(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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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税收方案 第1篇

根据《国家_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_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_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_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_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_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_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问题参照《国家_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_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税收方案 第2篇

(一)当转让方是个人、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_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_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_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_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_《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税收方案 第3篇

根据《财政部 国家_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具体规定参照《国家_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_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税收方案 第4篇

根据《财政部 国家_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根据《国家_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_公告2013年第72号)规定:“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_ 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规定:“经_批准,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根据《财政部 国家_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_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规定: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税收方案 第5篇

(一)公司负债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

(二)债务转让法律风险

1、既有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3、隐瞒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税收方案 第6篇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一系列法律手续:

首先是内部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次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股权交割等内容。

之后是修改公司章程,将新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情况在章程中体现。

最后是工商变更登记,携带相关文件,如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完成这些手续,股权转让在法律层面才算完成,受法律保护。

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税收方案 第7篇

公司股权转让存在多方面法律风险:

主体资格风险:出让方需确保有权处分股权,若出让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如被查封、质押,可能导致转让无效。受让方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身份,否则会影响转让效力。

股权交付风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虽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能出现股权被再次转让的风险。此外,未进行股东名册变更,受让方难以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合同履行风险:转让合同可能存在条款不完备的情况,对价款支付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约定不明,易引发纠纷。同时,出让方可能隐瞒公司债务,使受让方在接手后遭受损失。

程序违法风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若未遵循法定程序,如未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可能被撤销。

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税收方案 第8篇

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主要涉及到印花税和所得税这两项税费。

印花税方面,是以股权转让协议所记载的金额为依据,按照万分之五的比例来缴纳。

比如说,股权转让协议上的金额是100万元,那么需要缴纳的印花税就是100万乘以,即500元。

在所得税方面,如果转让方是自然人,那就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固定为20%。

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用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以及合理费用之后的余额。

例如,转让收入是80万元,股权原值是60万元,合理费用是5万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80万减去60万再减去5万,等于15万元,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是15万乘以20%,即3万元。

转让方是企业的话,就应该将股权转让所得计入收入总额,然后按照25%的税率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并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可以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总之,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计算确实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准确的核算,以确保税费缴纳的合规性。

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税收方案 第9篇

根据《国家_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_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规定:“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税收方案 第10篇

根据《财政部 国家_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参照《国家_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_公告2015年第2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税收方案 第11篇

根据《_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_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_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与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申报以及征收管理等问题参照《国家_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_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税收方案 第12篇

公司转让时,股东按旧公司交税的做法通常是不可以的。

首先,公司转让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和财务程序,包括资产的转移、债务的承担等。在这个过程中,股东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来确定应纳税额。

其次,旧公司的纳税情况可能与新公司的情况不同。新公司在转让后可能会有不同的经营业务、收入和成本,因此应根据新公司的实际情况来计算纳税额。

最后,如果股东按照旧公司的纳税情况交税,可能会导致纳税不准确,甚至可能引发税务风险。税务机关会根据新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审核纳税申报,如果发现纳税不准确,可能会要求股东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甚至面临罚款等处罚。

总之,公司转让后,股东应按照新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应纳税额,以避免税务风险。

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税收方案 第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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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税收方案 第14篇

公司转让公司股权需缴纳税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增值税: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如果转让的股权是上市公司股权,且转让方为个人,需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转让方应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余额。

3. 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方为个人,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 印花税:股权转让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 ‰。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税费计算和缴纳方式可能因地区、政策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建议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税务机关,以确保合规纳税。

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税收方案 第15篇

根据《财政部 国家_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一)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税收方案 第16篇

1、根据《财政部 国家_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2、根据《财政部 国家_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税收方案 第17篇

公司转让公司股权需缴纳以下税款:

1. 印花税: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转让双方均需缴纳,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缴纳。

2. 企业所得税:如果转让方是企业,其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 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 20%,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 15%。

3. 个人所得税:若转让方为个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 20%。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计算并按时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以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