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方案 第1篇
【解读】
本条是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八条修订。由于非煤矿山矿种多、数量大、地质条件复杂,其事故类型也存在多样性,包括冒顶坍塌、中毒窒息、边坡垮塌、爆炸、透水、坠罐跑车、尾矿库溃坝、火灾等事故类型。特别是地下矿山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尾矿库溃坝事故隐患易引发重大事故,成为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防治重点。为遏制重大事故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重点灾害防治,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避险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配置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尾矿库监控等十二个方面。与原办法相比,除增加其他行业企业相同增加的支出内容外,补充增加防冒顶片帮设备以及尾矿库销库费用支出。
关于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相关费用,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费用可列入“安全生产咨询”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其灾害治理费用可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相关内容进行列支。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方案 第2篇
【解读】
本条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的概括性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主要是对12类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的共性支出内容进行归纳概括,强化相关行业企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向的总体把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具体支出范围界定为: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等方面。不同行业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事故的预防具有不同要求,其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方向也有一定差异,具体见办法第二章规定。
本条中,对于企业投产时按照“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不在支出范围内;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于承运人责任险,指《_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险。
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涉及工资总额、税收等问题的,按照工资管理、税收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_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因此,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等)支出则不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由于部分企业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存在界定划分不清、列支存在争议等问题,为解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列支界定难点问题,解读分行业列举了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负面清单,对不宜列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进行明确。对于不在规定范围和负面清单中的某项具体支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由企业结合“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安全隐患或事故风险”等原则,参照办法规定精神,合理判断、规范列支。
【解读】
本章在原办法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和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结合12类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设置12个专节。
第六条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方案 第3篇
【解读】
本条是尾矿库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本次修订将尾矿库开采细分为尾矿库运行、尾矿库回采两类规定提取标准。其中,运行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提取标准为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提取标准为每吨5元;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回采提取标准为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回采提取标准为每吨元。
基于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发布的《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有关要求,考虑到尾矿库闭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周期较短,删除闭库尾矿库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要求。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方案 第4篇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冶金行业的属性内涵。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本次修订了冶金行业属性定义,将原办法“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修订为“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方案 第5篇
【解读】
本条是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近几年,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重特大事故频发,2015年8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65人。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死亡78人。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一旦发生事故会导致群死群伤,负面影响和心理冲击巨大,根据对事故的调查分析,间接导致事故原因普遍存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为进一步防范遏制危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本次修订提高了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由4%上调到;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由2%上调到;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由上调到。
超额累退计提举例说明:比如某危险品生产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12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按照提取,剩余的200万元按照提取,然后相加。计算方式如下:
M ≤1000万元,按M×计提;
1000万元<M≤1亿元,按1000万元×(M-1000万元)×计提;
1亿元<M≤10亿元,按1000万元×(1亿元-1000万元)×(M-1亿元)×计提;
10亿元<M,按1000万元×(1亿元-1000万元)×(10亿元-1亿元)×(M-10亿元)×计提。
第二十二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方案 第6篇
【解读】
本条是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经对全国非煤矿山重点地区的矿山进行抽样调查和研究测算,本次修订调整了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金属矿山地下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10元提至每吨15元,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2元提至每吨3元、地下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4元提至每吨8元,小型露天采石场提取标准由每吨1元提至每吨2元。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次修订将原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修订为“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
其中,“低品位矿”是指按我国部、省级发布的相应矿种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相关规定,介于该矿床一般工业指标中边界品位和(最低)工业品位之间的矿产资源。低于边界品位可利用的矿产资源,属于超低品位矿。“尾砂”是指选矿厂在特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将矿石磨细,选取有用成分后排放的废弃物。
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方案 第7篇
【解读】
本条是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情况下对结余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理规定。
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可能出现的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情况,其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予以明确。企业因调整业务不再需要承担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责任的,办法明确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转本期收益,满足企业经营管理战略调整的客观需要;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时,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清算损益”,便于清算企业的资产。
基于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情形包括矿山企业、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本次修订对该两种情形并入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条款,对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的用途、管理进行特别明确,即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要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要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对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进行补充规定: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六十条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本条是安全生产费用资金管理的权限界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的一种生产性资金,有专门用途,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企业,因此,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除集团总部按办法规定事项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即政府部门不得抽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弥补政府部门经费不足,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得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解读】
本条是有关监管部门具有安全生产费用监督检查责任的规定。
《_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_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是法定要求,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贯彻实施。
第六十二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_安全生产法》、《_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解读】
本条是对企业违规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规定。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三十六条修订。明确了《_安全生产法》、《_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处理处罚依据,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增加实施联合惩戒规定。
《_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_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_中央 _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失信主体要及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提高执法工作严肃性和震慑力。对于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名单的企业和人员,将相关信息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解读】
本条是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规定。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订。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时间和金额,相应增加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履约、不按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等违规行为的约束。建设领域安全监管涉及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为避免多部门重复处罚,本次修订明确上述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增加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处理处罚规定。
第六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_安全生产法》、《_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本条是相关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追责规定。
按照有权必有责要求,办法增加对相关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责规定。《_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_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六十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方案 第8篇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非煤矿山开采行业的属性内涵。
本次修订调整了非煤矿山开采企业适用范围。一是将尾矿库回采列入非煤矿山开采范畴,主要考虑到尾矿库回采对坝体安全参数、地下水埋渗、排洪系统稳定性等会产生影响,近年来因回采操作不当引发多起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加强尾矿库回采的安全防范措施,通过明确回采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要求,为回采工作提供安全资金保障;二是将原纳入非煤矿山开采范畴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层气(地面开采)单列。
第十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方案 第9篇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六条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九条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回采、闭库等有关活动。
第十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
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元。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是指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
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元。
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储存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是指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不含销售和使用)。
危险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节 交通运输企业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_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_铁路法》规定的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过驳、仓储;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三)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出;
(四)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节 冶金企业
第二十六条
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第二十八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高温、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触电、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石油炼化装备、建筑施工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本办法所称机械制造企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不含第十一节民用航空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8类企业。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第三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含防护屏障)、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墙(网)与栏杆、防高温、防潮、防山体滑坡、监测、检测、监控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第三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三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三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第四十条
核工程按照工程造价3%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含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四)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四十二条
电力生产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地热、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转换成电能的活动。
电力供应是指经营和运行电网,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能输送与分配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电力生产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二)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亿元的,按照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至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第四十四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安全状况的完善、改造、检测、监测及维护,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监测以及防触电、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误操作、临边、封闭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电站大坝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支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治理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路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方案 第10篇
【解读】
本条是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二十条修订,扩大了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预案制修订、重大危险源检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定校准等支出内容。
基于《_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本次修订将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以提升危险品领域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防范化解危险品领域系统性安全风险。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方案 第11篇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第四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且其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第五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第五十二条
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三条
企业作为承揽人或承运人向客户提供纳入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且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营业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四条
企业内部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主体,主体之间生产和转移产品和服务按本办法规定需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各主体可以以本主体营业收入扣除自其它主体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即剔除内部互供收入)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五条
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
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第五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和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第五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不得重复开支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八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一)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二)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第(一)和(二)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六十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_安全生产法》、《_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_安全生产法》、《_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方案 第12篇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的属性内涵。
考虑到2017年国家国防科工局印发的《军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对火炸药及其制品重新进行了定义,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属性内涵,将原办法“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修订为“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军工危险化学品是指军工单位研制或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产品及中间品。
第三十九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方案 第13篇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危险品生产与储存行业的属性内涵。
本次修订了危险品生产与储存行业属性范畴,明确其适用范围不含危险品销售和使用。基于在港口领域,危险品的范畴还包括列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等国际公约中的物品,在原办法第四条“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表述中增加“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危险品储存企业,是指从事危险品储存活动的企业。“不含销售和使用”是指从事不储存危险品的经营企业以及危险品使用企业不属于办法要求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方案 第14篇
【解读】
本条是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与标准。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三条修订。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局的意见与测算依据,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超额累退方式计提,划分5类企业提取标准。与原办法相比,5个分类标准维持不变。本次主要对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分类进行了修订:基于国家国防科工局对火炸药及其制品重新定义,将第一款“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修订为“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基于计提依据的不同,将原第二款“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的核工程单列至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核工程按照工程造价3%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解读】
本条是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中核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与标准。
核工程原属于第三十九条(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基于核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区别于年度营业收入计提方式,本次修订将核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进行单列。
第四十一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方案 第15篇
【解读】
本条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与标准。
原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设置4个标准档次,即: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提取;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根据对湖南浏阳市、醴陵市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典型调查,本次修订调整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档次与标准。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安全生产费用分别按照、3%、提取。
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方法参考“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第二十一条的解读案例。
第三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方案 第16篇
第六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自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自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别参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特定行业具体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定期统计分析。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应急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方案 第17篇
【解读】
本条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制度建设规定。
针对企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无人管、不会管”等问题,办法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职责、程序等,确保规范提取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解读】
本条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管理规定。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三十二条修订。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需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以有限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杜绝盲目无序投入的现象。因此,企业需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与原办法相比,删除了“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规定,落实“放管服”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第四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方案 第18篇
【解读】
关于智能化建设,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8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意见提出五个方面保障措施,其中包括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智能化发展长效机制,将煤矿相关智能化改造纳入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范围,探索研究将相关投入列入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方案 第19篇
【解读】
本条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九条修订,将原办法中“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修订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增加了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防触电、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支出内容,以及与其他行业共性增加的支出内容。内容的修订主要基于_安委会印发的《“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第(九)项:“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管,推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督促企业对临边、洞口、攀登、悬空和交叉作业部位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护,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严防高处坠落事故。推动智慧工地建设,实施建设施工全生命周期管理”。需要在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强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对于企业投产时按照“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则不应当包括在内。此外,房屋、交通、水利、通信等领域建设工程施工环节或多或少涉及带电作业,触电事故也时有发生,施工企业需要配备防触电设施设备用于保障工人安全,为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