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纳税筹划方案 第1篇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试点;税负
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本着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应运而生。我国先后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广东等省市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目前主要涉及到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改革以前增值税的税率主要分为17%、13%两档,改革后新增的低税率为11%、6%两档,其中11%的税率主要适用于交通运输业,而6%的税率则适用于研发和技术、物流辅助、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及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通过多种税制改革措施的落实,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更为规范、科学、合理,而且更加有利于试点地区企业的发展。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而营业税是我国地方第一大税,长期以来,这两种税是分立并行的。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于经济结构优化来说,原有的税收体制越来越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
一是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营业税是以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的,无法抵扣,造成了重复征税。对于一些中间环节偏多的行业,由于每一道环节都要征收营业税,加重了企业负担。
二是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整。理想的增值税是建立在普遍征收的基础上的,征收抵扣各环节紧密相连,形成一条完整的增值链条,而在现行的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窄,交通运输业和大部分第三产业都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大打折扣,“增值”的作用发挥有限。
三是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不利于服务业发展。我国第三产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在出口环节无法像征收增值税的第二产业进行出口退税,降低了第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营改增”的成效
1.降低了企业税负
国家_局长王军指出:截至到今年2月底,试点企业共减负550亿元以上,收益企业达112万户之多,95%的企业实现减负或税负无变化,5%左右的企业税负有所增加。而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众多个体户,都实现减税,减税幅度达40%。
2.避免重复征税
在试点行业内,增值税的纳税人只需要针对本环节的增值部分纳税,这样一来,就把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了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不再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征税。
3.促进了第二、三产业的融合
“营改增”后,由于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服务业产业链上的客户同样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第二、三产业融合,提高我国第三产业国际竞争力。
三、“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1.试点的地域及行业限制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竞争
由于现行试点的范围仅为北京等10省市,一开始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这就造成同一行业在不同区域的税收成本存在差异。处于试点地区的服务业减税明显,而处于非试点地区的行业,则无法减税;且试点地区从非试点地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造成了同一行业在不同地区间竞争的不公平。
2.某些企业出现税负不降反升的情况
(1)因行业特点导致的不降反升。交通运输行业由于“营改增”后税率提高、可抵扣项目比重过低(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占比很高)及其实际上经过的环节远低于制造业等因素的影响,税负反而更重。
(2)因确实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而导致的不降反升。由于“营改增”试点不久,很多企业没有注意到增值税发票抵扣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营业税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并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了下游企业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导致税负增加。
3.相应对策
(1)国家应积极稳妥推进“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全部行业推开。国家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营改增”的扩围,由于抵扣不足造成的税负增加将得到逐步解决。
(2)对于目前由于“营改增”试点所造成的税负不降反升的企业应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或者通过其他途径,降低企业税负。
(3)企业自身应进行税收筹划,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避免因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而导致进项税不能抵扣的问题。
四、结语
“营改增”作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并伴随着“营改增”双扩围,改革将涉及更多的地区和更多的纳税人,对于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应尽可能的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在制度设计上更加完善;企业应认真研究政策,及时发现问题、并找出解决方案,从而不断健全税收体系,完善与规范税收制度,不断促进我国企业的稳定经营与持久、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_,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Z].财税[2011]110号,2011,11.
[2]国家_,财政部.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1]111号,2011,11.
物流公司纳税筹划方案 第2篇
税务筹划是指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自主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日常企业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我们所谈的零售企业是通过不同渠道集聚来商品和服务,大批量采购后再小批量销售给消费者的活动,它是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的企业,正是这样的企业联结起来生产和消费,完成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蜕变,使其商品价值真正体现,也是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保证。因此,现代零售企业是我国经济繁荣发展的保障,没有销售,生产就没有了意义,它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主宰,一旦流通产业遭到破坏,将直接影响其他工业、制造业,波及到国家经济安全,所以零售企业税务筹划至关重要。
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是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事先规划自己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在节税的同时,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它的特点如下:
合法性
税务筹划的前提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之为导向来进行的节税活动,因此税务筹划并不能违反税法,企业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可以少缴税的前提是依据法律可以这样做。
服从整体效益性
并不是税务筹划符合预期的减轻了税赋负担就是最优选择,当其方案实施后影响到企业整体收益下降时,就得舍弃此方案而选择第二方案。
目的性
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采取积极合法的因对方式以节税、税负转嫁来减轻税负负担。
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
作为传统的服务行业的零售企业,面临相当激烈的同业竞争。谁能掌握了核心竞争力就能在众多企业中脱颖而出。而税务筹划作为一种较新的合理节税方法,不仅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节约税收,如能够税务筹划贯穿到整个企业饿的管理决策之中,如企业选址、采购渠道、销售方式、融资策略等,都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资源整合力和整体竞争力。本文认为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有利于降低零售企业涉税风险
零售企业纳税人,如未及时处理好前期的企业税负,将直接影响到本期,促使企业税负越来越严重,进而出现欠税等情况。而税务筹划中的合法性原则,则要求零售企业能够依据我国税法换中的相关规定,合法规避风险,同时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有利于更好地节约零售企业的运营成本
零售企业通过实行积极的税务筹划,可以有效地减少一些不该缴付的税款,使企业经营决策与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相协调,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条件,使零售企业获得更多税收收益,这在一点程度上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使企业实现低成本运营。
2 零售企业销售环节中的税务筹划
零售企业是零售企业是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的企业,出售商品是其主营业务,因此销售活动中的税务筹划至关重要。笔者主要从促销活动、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促销三大角度对如何在零售企业销售环节实现税务筹划:
销售中运用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是纳税筹划的方法之一,以下例子谈下销售活动中的税负转嫁即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来实现最终目的。例:销售某电子产品,单价为300元每件不含税,购进价为200元每件不含税。现公司通过筹划,设计出一套税负转嫁方案,即在原来的售价基础上每件提高40元,即可提高利润额税负转嫁前:每件商品应缴增值税为:300×17%-200×17%=17元每件商品应缴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为:17×(7%+3%)=元每件商品应纳税总额为:17+元每件利润总额为:元税负转嫁后:每件商品应缴增值税为:340×17%-200×17%=元每件商品应缴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为:×(7%+3%)=元每件商品应纳税总额为:元每件利润总额为:元由此可见通过税负转嫁成功实现企业经济收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
促销活动中的税务筹划
促销环节的税务筹划是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又一重要环节。广告促销中的税务筹划最重要的是做好年度费用预算。此处我们结合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中的“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进行税务筹划。例如:一家零售企业预计在2011年度实现企业销售收入1000万元,那么可以通过以下两个税务筹划方案达到其预期促销目的。税务筹划方案一:广告费20万元,业务宣传费5万元;税务筹划方案二:广告费10万元,业务宣传费15万元。其具体分析如下:
方案一:通过计算我们可得出方案一的广告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 X 2%=20(万元),即零售企业实际支出20万元,这并未超过可扣除的限额,因此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X (万元),实际支出5万元,没有超过可扣除的限额,可全额税前扣除。
方案二: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得出方案二的广告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 X 2%=20(万元),零售企业实际支出10万,这并未超过可扣除的限额,可全额税前扣除。但其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万元),实际支出15万元,其超过限额10万元的那一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无论是方案一,还是方案二在实际支出超过相应的扣除标准,均不得税前扣除,那么零售企业所应考虑的问题即为,如果配置促销费用在实现预期的促销目的同时,又能充分的利用其扣除限额,从而使促销的成本降低。通过上述两种发难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在支付相同的实际促销费用情况下,税务筹划方案二中,因其业务宣传费已超过扣除限额的部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导致企业多负担企业所得税10万元X33%=万元。
3 目前我国零售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对策
近年来,虽然税务筹划逐渐引起零售企业关注,但在我国许多零售企业管理者尚未形成税务筹划的理念,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其为降低成本,增加效益而选择违法的方法达到少缴税和不缴税的目的,这对于零售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害而无一利。目前,在我国零售企业税务筹划中,仍然存在的一系列亟待完善问题,此处,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零售企业税务筹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主要问题
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不足,存在操作失当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税务筹划理论尚不完善,虽已具有一的发展和普及性,但在许多零售企业管理者却对税务筹划理论理解不够深刻,且存在一定的偏差。许多零售企业管理者片面的任务税务筹划仅为财务的职责,却为将税务筹划理念深入到企业业务中去,导致企业税务加重,甚至出现修改税收结果的严重的问题,进而出现因偷税而被处罚。
财务人员尚未具备税务筹划的必要素质由于税务筹划这一合法节税方式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筹划活动。因此,在实践中,要求零售企业的财务人员财务技能、税收知识、管理经验、运筹预测能力以及沟通能力均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而在当前我国的零售企业之中,许多财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都还达不到这一水准,且大多财务人员只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模板式的记录,尚未具备税务筹划的必要素质。
税务筹划缺乏有力的制度和机构支持。当前零售企业尚未形成有力的管理制度和机构对税务筹划予以支持。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在许多财务人员工作中,缺乏有力的奖惩制度制度,许多财务人员疲于税务筹划;其二,税务筹划因是油公司整体对自身的经营状况的一种合理的统筹和安排,而在当前的零售企业财务部门却仍处于单兵作战阶段,缺乏其他部门的协作和支持,更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干预和积极支持,最终致使税务筹划方案在实践中不能良好实施。
对策
走出税务筹划认识误区,深化企业税务筹划理念在零售企业税务筹划中,应注意深入企业各个部门的税务筹划理念,走出传统的税务筹划认识的误区,其别需要指出的是业务部门税务筹划观念的加强。业务部门应注意将纳税观念渗透到业务过程之中,并在与税务筹划人员相互配合,在订立合同之前规避税收风险。而从整体上将,应认识到税务筹划仅为公司理财的一个必要手段,因此在零售企业的财务战略之中,不仅要考虑如何节减税收,更应考虑公司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同时,应注意避免片面地追求低税负而导致的企业的筹资、投资或经营等行为的短期化,不仅会干扰企业资金流动的秩序,同时严重影响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
加快引进和培训税务筹划人才针对企业财务人员税务筹划素质普遍不足的问题,零售企业应注意引进和培训税务筹划人才,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到企业税务筹划专业知识的培训当中,选拔有能力的优秀人才,淘汰不合格的财务人员,为企业进行良好的税务筹划提供人才支持,同时在选聘高级财务人员时,将税务筹划能力作为一大录取的标准,并做好新税法出台后的更新培训。
物流公司纳税筹划方案 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物流企业;建议
2011年财政部、国家_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通知中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主要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进行。2012年8月1日起,我国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等10个省市。
物流企业作为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主要从事交通运输及仓储、装卸、包装、配送等物流辅助服务,《试点方案》对物流企业规定了交通运输业按照11%的税率征收、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为此,作为主要改革对象的物流企业,实行“营改增”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一、我国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1.降低企业税负,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
“营改增”后,实现了从原来“全额征收、道道征收”的营业税制向具有“环环征税、层层抵扣”的增值税税制的转变,打通了不同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制度上解决了由于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而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
2.推动利润增长,实现企业自身健康发展
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合理安排筹资、投资、经营等财务活动,针对销以及内部核算等进行合理决策,利用国家法规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和规避风险,既降低了税收负担,也提高了税后利润,实现了企业健康发展。
3.促进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模式转变
实行“营改增”后,通过进一步打通、延伸和拉长货物与服务之间、各环节之间、各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绝大部分试点企业以此为契机,着力整合资源、开拓渠道、拓展空间、创新服务领域,有利地促进了试点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加快了产业升级,提升了企业竞争力。
4.加速大型物流企业专业化分工,减轻了中小物流企业生存压力
实行“营改增”后,物流外包已成为物流业发展趋势,有利于物流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加速生产与制造业相分离,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物流企业持续发展。
另外,物流企业外购燃料、设备和修理费支出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降低了物流企业的经营成本,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促进企业发展;同时,中小物流企业可选择成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降低税负、避免重复纳税,减轻了中小物流企业生存压力。
二、“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据国家_统计,2012年“营改增”试点地区为企业减少税收300亿元,总体上减负300多亿,有20多个行业实现减税。随着试点省市的推进,纳入试点企业户数也在不断增加,减税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但也有的行业税负有所增加,其中较为严重的就是物流企业。
1.从地区的角度看“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在上海,据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1月67%的试点物流企业实际缴税平均增加5万元,个别大型物流企业的税负增加了100万元。其中上海德邦物流公司1月份实际税负比上年同期上涨了。
据山东省统计数据显示,山东共有交通物流企业17000户,参加“营改增”试点的142户。如果按目前试点执行,就山东的情况看,七成以上物流企业税负将大幅度增长。
在深圳,物流企业2012年1-6月营业额占深圳的比重,物流企业对深圳经济起着支柱作用。“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税负将大幅上升,很多企业的资金链中断,如果没有政府补贴,近万家物流企业将面临倒闭。
2.从业务的角度看“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试点方案》对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物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从2012年“营改增”试点情况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不降反升”,这与之前对“营改增”所希望的减税效果背道而驰,导致有些地区出现了争当小规模纳税人的现象。
三、试点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我国进行“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减轻物流企业的税务负担,促进我国物流企业更快更好发展。但事与愿违,试点物流企业税负“不降反升”,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税率设计过高,上下游抵扣链断裂
按照试点方案,物流企业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原因是在此之前营业税税率是3%,变为增值税税率11%,只有抵扣率要达到8%才能保持税负不变,否则税负就会增加。“营改增”之后,理论上11%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但试点企业反映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到90%以上。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上下游抵扣链断裂,没有全面打通增值税链条。由于我国还没有实现“营改增”的全覆盖,许多省市和行业还没有实行“营改增”,这就造成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的物流企业按11%缴税,却做不到8%的进项抵扣。
2.税率上调幅度较大,而物流企业没有足够的增值税发票来抵扣
物流企业实行“营改增”,税率方面由原先的3%上调至11%。对物流企业来说,进项税抵扣方面,主要是汽油和固定资产。由于物流企业大部分从事跨地区运输,如途经的加油站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对于物流企业前期购买交通运输设备和机器设备,也无法成为抵扣项目。
3.物流企业成本结构因素也是造成税负增加的原因
当前,我国物流企业成本结构是:人力成本约占30%,油费约占30%,路桥费约占40%,另外还有房屋租金、保险费、修理费及资产购置等大额成本,其中人力成本、路桥费、保险费等并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的范围,而可以抵扣的燃油、修理费等费用占总成本的比重不足40%,对于非新办的物流企业也因无购置资产需求而得不到进项抵扣,从而造成暂时性的税负增加。
4.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幅度大于“营改增”
营改增后,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虽然可以延续,但对已经解决重复征税的,将予以取消。相比较而言,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幅度更大,增值税税率较高,很难合理规避,这也是“营改增”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四、对试点物流企业的建议
我国进行“营改增”试点之后,对物流运输企业在短期内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政府和物流企业应共同采取各种措施,立足长远发展,把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1.有选择地降低税率,修改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
《试点方案》对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这是造成试点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政府可以采取调整降低税率、提高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扩大简易计税范围等,比如北京、江苏等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以解决改革中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
2.继续加快“营改增”改革进程,扩大试点范围
加快步伐,将“营改增”由10省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推广到其他地区和行业,尽快实施全面覆盖,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以减轻试点物流企业税负压力,实现税负公平。
3.加大物流企业进项税抵扣项目
(1)适当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即将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租赁费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
(2)对近5年购置的现存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按年折旧额核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对其他现存物资,则可参照1994年增值税改革时对已有存货进行进项抵扣方法来处理。
(3)加快审核加油站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让物流企业从事跨地区运输过程中购买汽油时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约占物流成本30%的燃油成本得以抵扣。
4.申请“营改增”财政过渡性专项补助
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多数试点省市都下发了《关于实施“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物流企业可以根据税负增加的实际情况及时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政府也应及时调整扶持政策差异,避免税负增加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5.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纳税筹划
物流企业应当关注运用“营改增”试点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重视不同税制下的税务成本,合理安排筹资、投资、经营等财务活动,进行统筹规划,实现税务成本控制。
五、结论
物流业是在 “营改增”试点中影响最大的行业,虽然很好地解决了物流企业的重复收税等问题,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税负“不降反升”等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积极应对。有分析师预计,短期盈利方面,对物流业会有小幅负面影响,而从中长期来看,将会降低物流运营成本、提升物流行业盈利能力。同时,随着试点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政府方面会不断探索、积极改进,在全面覆盖后“营改增”政策将更加科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周艳.“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探微[J].财会月刊,2012(10).
[2]李富颖.探讨营改增对物流运输企业的影响和对策[J].会计师,2012(11).
[3]刘鑫琪,王积田.物流企业成本控制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2010(8).
物流公司纳税筹划方案 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物流行业;纳税筹划
一、引言
对于企业来讲,税收负担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企业效益的多少。而“营改增”的实施,原本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但对于一些物流公司来讲,反而出现了税负增加的情况。为积极应对这种现象,物流公司还应制定科学的纳税筹划,即通过合理筹划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减轻公司的税负,从而使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得到增强。因此,相关人员还应加强对物流行业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以便更好的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后物流行业的税制变化
物流行业作为综合性行业,主要开展交通运输业务和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作为“营改增”试点的主要行业,物流行业在“营改增”后采取的计税方式和税率都发生了变化。
在计税方式上,过去物流行业主要采取计征营业税的方法,即通过将营业额与相应税率相乘计算需要缴纳的税费。而现阶段物流行业主要采用两种计税方法,即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前者适用一般纳税人,后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为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而进项税为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需要支付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应缴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得到的余额。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与税率乘积,使用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税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
从税率上来看,在“营改增”前,物流公司如果从事物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等需要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开展交通运输业务需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后,物流公司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从事物流服装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等需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从事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开展交通运输业务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从事物流辅助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均按3%的税率缴纳税费。
三、基于“营改增”背景下的物流行业纳税筹划
1.针对纳税人身份采取的纳税筹划方案
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的物流公司将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超出500万的则为一般纳税人。对于物流公司来讲,主要需要开展交通运输业务和物流辅助业务,而两项业务在改革前后的税率明显发生了变化。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这两项业务的税率由原本的3%和5%分别提高至11%和6%,税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而就目前来看,物流公司可用于实现进项税抵扣的项目比较少,所以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公司将出现缴纳的税费增加的情况。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从事的交通运输业务的税率在改革前后未发生变化,从事的物流辅助业务的税率则从5%降低至3%。此外,其缴纳的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税费在“营改增”后会得到减少。所以对于物流公司来讲,在“营改增”后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显然能够使企业税负得到降低。
以某物流公司为例,其一年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销售额可达600万元,其中不含税,是一般纳税人。而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项目占销项额的40%,所以企业应交税=600*11%-600*40%*万元。为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分设两个物流交通运输子公司,并且两个子公司均为独立核算单位,应税销售额分别为200万元和400万元。由于两个子公司均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可以按3%的税率进行税费缴纳,所以两个子公司将分别缴纳税额6万元和12万元,总计18万元,能够减轻税负万元。但是如果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项目超出销项额的47%,企业缴纳的税费将低于18万元。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于年营业额超出500万的物流公司来讲,如果企业运输抵扣的进项税项目较少,就应通过拆分部分业务完成新的子公司成立。因为,如果未成立子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年营业额超出500万元的企业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即便今后应税销售收入不超出500万元也需要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税。所以,如果企业年营业额远远比500万元多,还应结合目前营运情况完成新的子公司的设立,以减轻企业税负。但需要注意的是,成为独自核算单位需要配备专门会计人员,并开展专门税务培训,因此也将产生一定的费用。所以在实际进行纳税身份选择时,应做好业务抵扣率和成立子公司消耗的成本等多项内容的计算,然后合理进行纳税身份的选择。
2.针对纳税对象采取的纳税筹划方案
物流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是否进行分类核算将对企业税负产生较大影响。例如,某物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某个月营业收入为174万元,其中运输收入116万元,邮件派送收入45万元,汽车租赁收入13万元。如果不分类核算,需要按照17%税率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缴纳,计算可得为万元。如果分开核算,需要按照业务各自税率进行计算,总计为万元。而实际上,在划分汽车租赁业务与交通运输业务时,仅仅是根据物流公司是否派司机或管理人员前往为标准。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物流公司排专人前往,就能将动产租赁业务转变为交通运输服务。因此,物流公司会计人员还应在公司签订合同和核算时发挥决策支持作用,以便通过衡量劳务费和税费选择适合的业务核算方式。
3.针对供应商采取的纳税筹划方案
对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公司来讲,可以通过选取适合的供应商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比如在企业供应商也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物流公司就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从而使企业应缴纳税费总额得到减少。如果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物流公司还可以要求其给予自身一定优惠,以弥补公司损失。例如,某物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开展一次交通运输业务后取得了10万元销售收入。而在进行燃油采购时,其如果通过作为一般纳税人A处采购燃油,A的增值税税率为17%,含税价格为5万元。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采购燃油,燃油价格为4万元。在计算物流公司购进货物的利润时,需要在销售额中扣除购物成本、所得税和城建税及附加,以完成净利润计算。如果选择A,物流公司净利润为万元。选择B,公司净利润为万元。但是,如果B将价格提升至万元,物流公司净利润就只有万元。由此可见,物流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还应根据供应商身份和其提供的报价进行净利润计算,以便选择适合公司开展各项业务的供应商,进而通过减少税收成本获得更多利润。
4.针对税收优惠采取的纳税筹划方案
实际上,国家实施“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合法纳税人的负担,所以通常会推行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物流公司会计人员还应针对这些政策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以便利用这些法规减轻物流公司税负。比如,“营改增”后,政府推出了运输业为客户提供的免费服务同样将被视为有偿服务的政策,并且规定为公益活动提供的免费服务可免收增值税。针对为客户提供的免费服务,会计人员还应将其纳入到缴纳增值税的项目中进行计算,以实现增值税抵扣。而按照规定,开展公益活动取得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因此针对公司开展的公益活动,会计人员需要提出相应建议,以帮助公司获得免税优惠,并减轻公司的税收负担。
四、结论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对于物流行业来讲,“营改增”的实施明显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一般纳税人想要减轻自身纳税负担,还应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从而通过采取设立子公司、选择适合的供应商、实现业务分类核算和争取享受优惠政策等措施减少公司的应缴税额,进而为公司带来更多利润。
参考文献:
[1]迟丽华,贾滢.“营改增”背景下物流公司增值税的纳税筹划[J].生产力研究,2014,08:66-68+90.
[2]夏冬明.“营改增”背景下第三方物流公司税收筹划研究[J].怀化学院学报,2014,09:87-91.
[3]彭新媛.“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五种理念[J].财会月刊,2015,31:56-58.
[4]张淑华.营改增对物流行业的影响及对策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6,04:271-272+274.
物流公司纳税筹划方案 第5篇
关键词:系统集成 税收筹划 营业税 增值税 减低税负
系统集成就是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使资源达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系统集成应采用功能集成、网络集成、软件界面集成等多种集成技术。系统集成实现的关键在于解决系统之间的互连和互操作性问题,它是一个多厂商、多协议和面向各种应用的体系结构。这需要解决各类设备、子系统间的接口、协议、系统平台、应用软件等与子系统、建筑环境、施工配合、组织管理和人员配备相关的一切面向集成的问题。作为一种新兴的服务方式,我国的税法并没有对其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只能根据现有税收法律体系中的一些规定来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系统集成业务有几种情形,每一种不同的情况需要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第一种是纯软件开发或者销售,如果该软件的著作权没有转移,则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要求缴纳增值税。如果所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有的,则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中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的要求不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同时,《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明确规定“关于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以,以技术开发的形式签署合同,就可以消除相应税负。
第二种是纯粹的设备购销业务同时附带安装调试,在这类业务中,设备销售构成的业务的实质。如果设备是外购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种业务需要就其收到的所有价款征收增值税;如果设备是企业自己生产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只要企业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则对于设备部分征收增值税,对于安装调试等工程部分征收营业税。如果项目的利润率偏低,采用这种方式对于降低税负是有利的。
第三种是成套的系统集成项目,项目中既包括相当部分的设备价款又包括大量的综合布线工程价款。如果合同双方签订的是工程合同,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营业税是指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建筑劳务而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所以,纳税人应当按照合同额全额缴纳营业税。在实务中,如果将一份合同签成两份合同,即设备部分签订设备销售合同,而工程部分签成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减少设备销售部分的利润,将利润留在工程部分,这样就可以减少税负。或者系统集成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下面举例来说明该筹划的可行性。假设公司以建筑项目劳务为主营业务,一项目合同额为100万元,其中设备部分70万元,假设硬设备部分的成本为50万元,安装费部分30万元没有进行纳税筹划,则该项合同应缴营业税为100×3%=3万元。如果硬件部分由建设单位提供同时改变设备部分和安装部分的比例,即安装费单独做为合同项目,合同额50万元,则应缴纳营业税为50×3%=万元。若该公司签署了单项的设备销售合同,则该项目应缴纳税金为50÷×万元。可以看出,对于该公司的情况,该项目的应纳税金在万元到万元之间。签署好对应的合同即可降低税收成本。
若该公司设以备销售为主营业务,若未按照设备部分和安装部分分别签订合同,则该公司应缴纳税金万元。若分别签订合同,则最低应缴纳税金为万元。
若建设方不同意签订两份合同,也不同意由其提供设备部分,则根据测算,整体项目利润率如果大于,营业税的税负相对较低。若利润率小于,增值税的税负较低。
综上所述,系统集成业务的纳税筹划应从合同管理入手,在合同签订前仔细分析相关信息,计算出整个项目的利润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不同形式的合同,这样就可以降低税务风险,减少税务成本。
参考文献:
[1]_营业税暂行条例
[2]_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_增值税暂行条例
物流公司纳税筹划方案 第6篇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重复征税;意义;问题
一、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程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的生产型增值税制。1993年的《_增值税暂行条例》和《_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基本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由于生产性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税额,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随着制度法规的健全,增值税改革迈出税改的第一步,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的增值税由原来的完全生产型增值税逐渐向消费型增值税转换,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利好了许多企业,但仍存在重复计征、抑制投资、阻碍技术更新等问题。为解决 这些问题,减轻企业和消费者的税收负担,加强我国税制的合理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11年10月26日,总理在主持召开的_常务会议上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神话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2011年11月17日公布的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指出,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部分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此次改革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在现阶段经济形势下,提出将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畴的改革无疑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符合“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的。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1994年税制改革初步形成并延续至今的商品税体系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最为重要的税种。二者在征税范围上按照最初的设计应该是相互平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则主要覆盖了第三产业提供的大部分劳务行为和销售不动产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这一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管理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这种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做法也是基于中国当时社会经济目标与社会经济基础,即强化制造业在GDP中所占的份额,努力实现成为制造业大国的理想。为了减轻制造业承担的较大的运输成本,增值税制度还规定允许在增值税中抵扣交通运输成本中包含的税款。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这种按照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逐渐显现出其不合理性,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因此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成为必然。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1.有助于解决营业税一直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优化税制结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中国税制完善的一个组成部分。现有的货物和劳务税体系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奠定的。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九大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制,这就形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一种特殊间接税格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也造成税负失衡,违反了公平与效率的税收原则,同时也与增值税的“中性”特点相违背。经过近二十年的实施,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优劣清楚地体现出来。实行增值税的行业,摆脱了以前营业税重复征收的压迫,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而实行营业税的行业,却仍然深受重复征收的制约。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它可以涵盖原材料制造、批发、零售等环节,链接增值税中断的抵扣链条,对我国税制的完善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
2.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极广,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税劳务主要是针对第三产业的相关行业:交通运输行业、建筑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等。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角度来看,将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不利于服务业发展。同时,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的增值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不是外购,这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
同时,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服务行业自身税率降低,经营成本降低,将使一些相关产品或服务价格随之降低,服务业的投资回报率随之提高,这必将对中国的资金投资方向起到导向作用,引导更多资金投入第三产业,从而改变当前第三产业比重偏低,工业比重偏高的结构失衡的问题。
3.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增加利润,促进企业的发展
以交通运输业为例,交通运输业的应纳税额如按营业税计算,税率为3%;如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销项税税率适用11%,进项税税率17%。假定产生进项税的成本的进项税可以100%抵扣。现将营业税改正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用下表分析:
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税负的影响分析 单位:万元
从上表的计算可以看出,在交通运输业中,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比重较高,企业购入这些固定资产后,由于被划定为营业税纳税人,因此增加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营业税的实际税负高于增值税的税负,这必然使这类行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负降低,税收支出减少,从而减少企业现金流出,对企业成本利润方面产生积极影响促进企业发展。
4.有利于降低通货膨胀,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实惠
服务业中大多属于劳动力密集的基础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本质是政府让利给企业,间接提高职工收入,从而为扩大内需创造良好条件。近年来,CPI指数持续上涨,中国已经呈现通货膨胀长期性趋势。除了货币问题,还有税负过重,各种“费”,带来成本上升,最终由消费者买单,导致物价不断升高。从这点看,此次税改有利于降低通货膨胀。
四、税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税收收入归属问题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至今,营业税已成为地方最大税种,是地方财政不可或缺的收入来源。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然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此次增值税改革选在上海的主要原因是,上海是我国为数不多的几个国税地税合一的省市之一。从征收管理来说,选在上海压力会比较小。但是如果将增值税试点改革推广到全国,就面临着中央和地方如何分账和税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为了推进税制改革,减少改革的阻力,_以不减少地方财政收入为前提,上海试点方案规定将改征之后的增值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这无疑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助于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但这样做的话,也让本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增值税收入分享变得更加复杂。现行体制中,税收返还之后,增值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按3:1进行分成。而上海的试点将部分行业的增值税收入100%留给地方,这只是暂时的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让税收分享更加规范化是必由之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在呼唤全方位的财税体制改革。
2.税收行业的扩围问题
增值税改革最终会对我国经济产生深远影响。但鉴于我国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增值税改革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应分步进行,循序渐进。分阶段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增值税推向社会各个环节,逐渐替代营业税预计可以达到良好效果。可参考的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路径如下图所示:
图 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路径
3.税收试点地区的增加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取消了部分重复征税,势必会在短期减少财政收入。但是增值税改革会提高第三产业企业经营的积极性,挖掘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潜力,从长期来看有利于地方经济结构转型和经济发展。除了上海之外,还有像北京、天津、深圳、重庆等已进入服务业主导经济时代的城市。这些城市的服务业也比较发达,而营业税主要是在第三产业征收,改革后有利于减轻第三产业的税负,如果不改革,这些地区的企业与上海的企业相比将不具有竞争优势。例如,非上海地区的某家生产型企业需要购买500万元的广告服务,在同等情况下,它会选择在上海购买,因为可以享受6%的进项税抵扣,这对其他地区服务业发展是不公平的。
4.发票管理问题
目前混乱的假发票市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干扰了税制改革的进程。而凭借增值税发票计算进项税额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此次税改的效果。对于一些物流企业来说,在加盟和转包环节产生的运输费用,很多不够正规的小企业或者个体户根本没有发票,只能开白条,一旦改为缴纳增值税,这类费用便无法用于抵扣。为此,加强运费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是税改过程中的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
五、结束语
增值税改革有利于优化我国的税制制度,有利于解决目前的税负压力大、结构不合理问题,能够减轻企业负担,使得企业加快脚步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的打造上。作为此次改革中被覆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应做好充分准备,前瞻性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实施税收筹划,准确把握国家的方针政策,最大限度地享受增值税扩围给企业带来的优惠,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志安:完善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对策[J].税务研究,2010(11).
[2]吴华梅: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J].辽宁经济,2010(12).
物流公司纳税筹划方案 第7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 营改增 对策
一、营改增相关内容及背景
1. 长期以来,做为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是并行,不相容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相对营业税而言只限于货物及少量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通常被认定为劳务税,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都纳入营业税的范筹,当然这也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
2. 从计税依据上,营业税一般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它是价格的组成部分。是价内税,实行同一行业同一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的征收模式,计算简便,处在各环节中重复征收明显。而增值税,顾名思义是就其货物流转中仅就其增值的部分征税,不增值,不征税,避免了进入下一环节中税额重复征收,为企业减轻负担。
3.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试点运行,后经_批准试点地区又新增至8个省,直辖市,有部分市区。到今年8月1日起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如火如荼地展开。营改增涉及的行业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开展试点,之所以选择这两种行业是基于,运输费用已属于现行增值税可允许计算抵扣的范围,有一定的可签证性。现代服务业做为第三产业为国家支柱产业是一个国家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尺度。而这两种行业均与制造业有关密切的关联。改革的成功可以减少行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所带来的弊端。日前,从9月1日全国各地均已完成的纳税申报工作。这标志着营改增转型的成功。伴随营改增推进和抵扣链条的逐步完善, 还将带来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升级。 目前许多企业已将营改增看作是关系企业长远发展的一次战略机遇。其对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推动作用开始显现,同时,还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方案,条件成熟,可将其他行业全面推广。介时建筑安装行业势必也会纳入营改增范围之内。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1.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上的影响
首先,在会计账务处理上会产生影响,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含在价格之内的税,实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由原先的营业税的纳税人变成增值税的纳税人,营业税被取代,其主营业务收入里也就不再含有营业税额,入账金额会变小。有些施工企业自行购入施工材料,配件及挖掘等施工设备或提供应税劳务。营改增后,只要取得合规的票据,这些材料,配件固定资产和劳务成本所带来的进项税的允许抵扣的,因而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劳务成本,施工成本也在减少。在账务处理上,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及提供劳务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等 贷:应付账款等,取得收入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计提营业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购进材料 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企业取得收入,借:银行存款或应心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其次,在财务报表上也会产生影响,对于利润表来说,由于营改增原来所交的营业是列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现不在此科目核算。从而减少此类的成本费用,利润就会增加。
2.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负担上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税负由原 3% 转为11%,新购的材料成本可按17%做进项税额抵扣,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但从短期看来,有时企业的税负似乎并未减少,这是由于建筑成本决定的。做为企业的成本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由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组成,而企业发生其他费用例如,管理人员工资,企业的修理,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杂费是间接成本的组成部分。根据建筑业的劳动密集型的特点,与材料相比人工成本也占有较大比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工成本的上涨必然加大用工成本。而这部分人工成本又无法用于增值税的抵扣,税改后会加重税收负担。其次,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技术门槛低,企业的规模,人员,资质良莠不齐。购取材料的的渠道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会产生许多材料无法取得正规的专用发票而不能得到抵扣。再次,原有的固定资产,例如在税改前购入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及存货,当时没有取得专用发票,使得记入成本中,营改增后由于没有可扣的进项税,其销项税只能由企业承担。
三、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策略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1.认真学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加强人员的培训,增强纳税意识 。对于多数企业来说营改增是一新的课题,相关规定与操作并不熟悉,因而施工企业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相关的培训,加强税务岗位和人员的配备,尽快适应新的税制改革。
2.积极探索税务筹划,降低税负。施工企业应抓住营改增的机遇优化组合,合理配置,尤其是在招投标报价、以及采购租赁合同的签订,充分考虑增值税额问题,择优选择那些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的合作商合作,来降低税负,提高企业效益。
3.完善财务制度,加强发票管理,降低企业税负和营业成本具有着重要作用,关键是看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应加大宣传讲解专用发票的重要性,组织培训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时间及数量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发票的管理。
参考文献:
物流公司纳税筹划方案 第8篇
【关键词】会计政策选择;企业所得税;筹划;运用
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合理运用会计政策具有方便以及简捷的优点,是企业的首选。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法要求与生产经营特点,对会计政策进行合理选择,从而确保企业依法纳税,同时还能享受相关权利与优惠政策,实现企业财务决策的价值最大化。
1 概念与原则
概念简述
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即国家参与到纳税人利润分配,实现财政资金的积累从而改善民生的一种手段。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某些业务在符合会计原则的要求下,可以采用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只有在对同一经济业务存在不止一种会计政策,才具有研究和探讨的意义。
筹划原则
(1)合法性原则:纳税筹划是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国家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后,进行的纳税优化选择,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
(2)适用性原则:企业选用会计政策时候,理所当然应该与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相互结合。
(3)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在纳税筹划成本低于策划收益时,才可行,否则应该放弃。
(4)计划性原则:因为会计政策应该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确定并备案,所以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应该结合企业的经营计划和预算财务报表合理规划。
2 运用
用存货计价法进行筹划:
在制造业、商业、建筑业为首的行业中主要成本是库存材料的耗用。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存货的计价方法比较重要。(1)当物价呈现上升趋势或者价格变动比较剧烈的时候适宜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2)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按上述原则处理期末存货总价较低,营业成本较高。可以将利润递延到下一年度,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也可以避免前期有利润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以后年度出现亏损的不利局面。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策划:
会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采用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原则上应该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如果是对促进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酸碱腐蚀的机器设备,可以申请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但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包括技术进步比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以及在国名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船舶、飞机、汽车、化工等行业。上述行业的企业采用加速折旧可以使成本与收入相互配比,降低企业的税赋,从而降低企业的风险。
固定资产修理改良与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纳税策划: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下列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中第一项已经提足折旧的改建支出按照预计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二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在剩余租赁期与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时间内摊销;第三项中修理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成本,符合条件的大修理支出是指修理费达到计税基础50%以上和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计入资产原值并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的长期待摊费用按支出的次月起不低于3年摊销。上述长期待摊费用,很多都依据于预测,税法并无过多的硬性规定,企业可依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列报科目和折旧、摊销年限,做到利润均衡化。
低值易耗品纳税策划:
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其特点是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一般来说,主要的摊销方式有两种:一是一次性摊销;二是五五摊销。企业可依据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相适应的摊销方法,做到利润均衡化。
销售收入的纳税策划: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企业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的时候确认收入的实现,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理完毕托收手续时候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在商品发出时候确认收入;
(3)商品需要检验和安装的,在购买方确认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候确认收入;
(5)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收入;
(6)现销方式在商品主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成本的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前提下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在以上这些销售方式中选择企业适用的,就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特别是到年终发生销售业务确认收入时间的筹划,可以达到平滑各年所得及纳税的效果。
其他特殊收入的纳税策划:
(1)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时间来确认收入;
(2)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收入确认的时间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收入的确定时间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依据签订的应付款时间来确定,而特别是到年终发生销售业务确认时间的筹划,可以达到平滑各年所得及纳税的效果。
3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在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时,要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及《会计法》相关规定,还要结合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如果企业中有较多方案可以进行选择时,就要着眼于整个行业发展及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结合企业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政策,从中选择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方案。
参考文献:
[1]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全国辅导教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物流公司纳税筹划方案 第9篇
Abstract: The policy of _to replace the business tax with a value-added tax_ has been fully implemented all over China from May 1st. Building industry is one of the key industries of the reform. Based on the particularity of building industry, the reform will face many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tax treatment methods of building industry after the reform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measures in view of the influence of the reform, in order to provide some help for tax administration of building industry.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税务处理;纳税筹划
Key words: industry;_to replace the business tax with a value-added tax_;tax treatment;tax planning
0 引言
建筑业是国家的重要产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及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其特殊性就在于建筑行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具有建设周期长、耗费资金大、生产环节繁琐、流转环节多等特点。从今年5月1日开始我国建筑业全面实行增值税,实行增值税后建筑业首先要解决税务处理及增值税的计算与纳税申报,为了促进建筑行业更好的发展,建筑企业要利用“营改增”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方法及税务管理体制,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1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业在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等方面发生了变化,下面以甲建筑工程公司分析如下。
某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在项目所在地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太阳公司倘或建筑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1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1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0万元。(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贝勒公司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0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30万元。(3)承接乙公司林子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60万元,林子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4)购进工程物资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甲公司自建职工宿舍领用工程物资100万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5)甲公司自购的机械设备施工中发生油费等支付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6)甲公司将倘或建筑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为2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万元。(7)甲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8)甲公司承包鸿达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全部材料、设备、动力由鸿达公司自行采购。工程结算价款为309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90万元。(9)甲公司取得金工公司工程质量优质奖222万元,发生运输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1万元。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纳税人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甲公司由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变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其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率或征收率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方面要按营业额交3%的增值税。如果是个体工商户,营业额如果在5000元以下就不需要交税,营业额如果在5000元以上,要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按营业额或总分包差额计税,而实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进行缴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进行工程造价确认计量和税额核算时,通常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额。为此,建筑业的工程造价的计算公式应作如下调整: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或者,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3%),其中,3%为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税前工程造价为材料费、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期初未抵余额
建筑服务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①建筑服务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②建筑业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业务(1):销项税额=11100÷(1+11%)×11%=1100万元;业务(9):工程质量优质奖的销项税额=222÷(1+11%)×11%=22万元。
建筑业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建筑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符合规定的,允许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业务(4):进项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不得抵扣税额。《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也就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业务(5):进项税额=85万元,业务(6):进项税额=22万元。业务(7):进项税额=17万元。业务(9):运费的进项税额=100×11%=11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业务(2)是清包工方式,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项=1030÷(1+3%)×3%=30万元。业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是建筑工程老项目,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项税额=2060÷(1+3%)×3%=60万元。业务(8):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业务(8)是甲供工程,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项税额=3090÷(1+3%)×3%=90万元。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①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1100+22=1122万元,进项税额=170+85+22+17+11=305万元,进项税额转出=17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1122-305+17=834万元。②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30+60+90=180万元。③甲建筑公司2016年8月应纳增值税=834+180=1014万元。
3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实施营改增后,虽然建筑行业所纳税的税种减少,程序也变得相对简单,但是所纳增值税的税率却被提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额不一定会减少,因此在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整体收益,就应当实行纳税筹划。如上例,假设甲建筑公司购进的货物都不能抵扣,则应纳增值税=1100+22+17+180=1319万元,增加税负=1319-1014=305万元。
创造条件,加多进项税额的法定抵扣
取得或开具相关的专用发票,进行税负转嫁
①原材料专用发票:砖块钢材玻璃混凝土。17%专用发票,越多越好,可以在180天认证抵扣;原材料中沙子等很难取得专用发票,尽量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②劳务外包发票;要考虑开具成本。没发票,人工成本无法入账,除非可以进行劳务外包,如果可以拿到相关的专用发票,还可以解决一部分进项税的问题,目前来说没有相关的发票入账,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如业务(6)甲公司将倘或建筑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
建筑企业内设供应原材料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建筑企业主要是以提供劳务为主的,在实施营改增以前,建筑行业所要缴纳的税款大部分都是营业税,若是建筑企业能够提供建筑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即拥有专门用于自身开展建筑工程所需原材料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话,就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所缴纳的增值税,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成本。如业务(4)购进工程物资。
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条件成立子公司,专门负责机器设备的租赁、材料采购等工作,并以租赁的方式向项目组提供设备,而项目组本身也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另外,由于子公司发生的大额采购也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并进行抵扣,从而降低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转嫁给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尽量的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
建筑企业尽量的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就能够尽可能的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税款。对方的进项票不多,取得建筑业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理论上提价范围,提价11%客户可以完全抵扣,将税负完全转嫁,反之,如果不提价格,11%的好处完全由建设单位独享。因此,在保证客户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与客户商谈,适当加价。相当于对方出钱买票抵,如果对方进项多的话可能有难度。如业务(8)和(9)。
目前建筑业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人工费用占比高、采购市场不规范等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为此,“营改增”后建筑业要加强税务管理,通过取得或开具相关的专用发票,内设供应原材料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等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式,创造条件,加多进项税额的法定抵扣。从而减少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贺代将.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形势及应对策略分析[J].经济师,2013(01).
物流公司纳税筹划方案 第10篇
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不再是以独立的个体存在,而是与其上下游企业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的,因此价值链管理思想就应运而生。价值链管理可以基于价值链整体进行管理,发挥处于价值链上的所有企业的整体优势,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优势,从而提高企业的价值。税务筹划属于企业战略管理的一部分,因此税务筹划的前提是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要以企业的整体战略为原则。价值链管理实施过程中将企业的经营管理分解为与企业战略管理有关的一系列价值活动,此外企业的税务筹划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部过程中,这样就使得价值链管理与税务筹划进行了有机结合,从而使得税务筹划中引入价值链管理思想成为可能。如图1,企业的税务筹划主要是与价值链之间以及企业内部价值链有关,其中企业的内部价值链决定了企业的竞争能力;供应商价值链与企业内部价值链共同决定了企业的成本;而买方价值链以及企业价值链决定了企业的经营歧异性。
企业战略管理包含多方面的内容,而税务筹划也贯穿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许多方面,因此企业战略管理与税务筹划之间存在着必要的联系,税务筹划对于企业战略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首先,企业战略属于整体决策,税务筹划仅仅是企业战略的一部分,但是企业战略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各个部分的相互配合。税务筹划由于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对企业战略的实施起到了全方面的支持作用;而企业的战略目标又决定了税务筹划所涉及的范围。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是获取经济效益,而不是减少税款,因此,虽然税务筹划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但是企业的首要目标不是税务筹划而是企业战略。其次,价值链管理思想可以使企业在各个环节实现价值增值,尤其是可以发现薄弱环节然后进行调整,实现价值快速增值。此外,由于价值链系统属于一个开放式系统,因此企业可以与内外部价值链进行纵向、横向连接,提高企业竞争优势。此外,税务筹划与价值增值发生于同一价值链,因此通过价值链管理的办法更加有利于对税务筹划进行管理。
二、制造业企业价值链管理与税务筹划战略融合研究
(一)投资方面 投资是价值的来源,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收益,且是长期的高收益。投资属于价值链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税收对其也具有重要影响。价值产生于投资,并引起税负,税负会减少利润,而投资与否主要依据是税后利润的大小,因此税收的多少会影响投资决策。
(二)采购方面 采购环节在价值链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在制造业中采购环节非常重要。采购内容包括生产用设备、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以及各种办公设施等,可采购环节贯穿于价值链的各个部分,尤其是在生产方面。因此采购环节涉及的税收对于企业战略管理来说具有重要影响,是战略管理的源泉。
(三)生产方面 生产环节属于企业利润制造环节,只有经过生产环节才能够获取商品,然后经过销售获取利润。基于价值链管理思想的税务筹划,就是基于企业竞争战略的角度,然后通过运用价值链管理思想,在保证企业整体价值不降低的前提下,对企业价值链整体进行优化,尤其是对生产环节进行优化,从而节约企业的生产成本。成本降低之后企业承担的税负也会相应降低,这样就可以提高企业利润,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
(四)销售方面 在企业竞争战略中,获取成本优势的主要方法之一是重构企业价值链,而销售效率可以反映出企业进行战略整合的程度高低。其一,企业可以与销售商建立一种合作伙伴的关系,然后通过对销售商反馈的顾客偏好信息进行整理,对企业的产品进行不断改进,使其更加契合用户需求,从而生产出更加符合用户需求的产品,提高顾客满意度。其二,企业可以更换销售商,选择销售经验丰富、效率高的企业,并且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来扩大销售,同时,还要针对销售环节制定专门的税务方案,以使企业整体税负降到最低。
(五)利润分配方面 企业的利润要在个人、企业、国家三者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分为两个类型:第一,利润总额的分配,利润总额是在企业与国家二者之间进行的,分配总额是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净利润的分配,净利润的分配是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来进行分配的。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是降低股东纳税额,使股东整体利益实现最大化,其中一个较为有效的手段就是进行股票股利分配,或者是将股利直接转作投资,从而实现延期纳税,使股东获益。
三、基于内部价值链的制造企业税务筹划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如果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可以使每一个生产经营环节创造最高的价值,那么就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税务筹划基础;反之,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很多是无效的,浪费成本的,那么税务筹划设计再完善也无法真正意义上降低企业税负。基于上述原因,如果一个企业无法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整体价值,那么企业就应该对自身的管理措施进行反思,对管理缺陷部分进行弥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在对自身进行完善之后,企业可以与第三方企业、供应商以及客户进行合作,建立一种合作互信关系,从而提高价值链整体的管理水平,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具体如下:
(一)生产计划与控制 价值链思想的运用使得传统意义上独立的企业组合在一起,成为可以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整体。作为价值链上的一部分,企业首先需要要求自身成为一个有价值的企业。这就要求企业是一个可以迅速响应市场要求,具有充分灵活性的企业,主要包括:物料需求与采购计划、生产作业计划、渠道优化、设备管理、资源配置、库存计划以及需求预测等。(1)成本分析。不管是企业税负、企业直接成本还是企业间接成本,在进行企业资源配置、财务分析时,都应该采用横向分析法进行。其中,传统的成本分析法与目前常用的作业成本分析法计算得出了产品成本具有较大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传统的成本分析法没有对制造费用进行科学的分析归集,而是采用单一的分配标准,也就是直接人工小时标准,这样就使得制造费用分配不合理,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并且由于报价不合理,影响企业利润。(2)质量管理。除了一些可以反映在会计报表中的成本之外,产品质量也是非常关键的,也会产生一系列的成本。在传统企业管理中,其进行税务筹划以及财务分析时,常常忽略质量问题产生的成本,这主要是因为质量问题产生的成本不是立即性的,而是在后期产生的,并且质量问题产生的成本很难用准确的数据来描述,无法进行准确的衡量。(3)准时生产系统。根据相关学者研究,企业在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同时使得企业利益遭受了损失,因此准时生产系统(JIT)被提出并应用于企业的管理中。该系统可以减少企业在生产环节造成的延误和浪费,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资源价值。此外,企业通过运用JIT系统可以有效地控制采购、存储、生产以及销售等环节,从而避免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等问题,有利于企业的税务筹划。
(二)库存控制 库存在企业成本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并且对于企业税务筹划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库存无法进行准确控制将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如果库存不足,就会造成送货不及时、生产瓶颈、销售额降低、客户满意度降低等;如果库存过剩,就会造成资金的浪费,降低资金使用率。基于赋税的角度来看,库存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和增值税,其中所得税主要是为了取得时间价值以及减少上缴数量;增值税主要是为了取得时间价值。DRP(Distribution Requirement Planning)系统主要是在上述背景下产生的,该系统主要作用是对原材料以及产品进行最佳配置、降低无用库存并且提高资金的时间价值。只有对企业库存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够对企业的赋税进行有效控制。比如有的学者提出利用年末大量进货的办法来提高增值税进项税额,这种办法与企业整体的运行体系或者财务目标是相违背的,是不可取的。通过运用DRP系统,企业可以实现以一种比较平缓的数目来缴纳增值税。目前企业间的合作关系较为成熟,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现象已经逐渐减少,因此由于利润虚增而被迫缴纳税款的情况也逐渐减少。此外,由于DRP系统的运用,企业对于各个环节原材料或者产品的需求量具有精确的把握,可以有条不紊地实现运输调配、组织生产,这样就避免库存的浪费以及缺货损失等,又进一步避免了企业利润虚增现象的出现。
(三)信息技术支持体系建立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已经逐渐被信息所替代,如果企业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不被淘汰,就需要掌握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信息获取速度。企业具有多系统、多层次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信息贯穿于各个部分,上到企业管理层,下到基层员工,信息无处不在。因此,为了保证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进行信息的传递,有自上而下或者自下而上的纵向传递;还有部门之间的横向传递。纵向传递可以将不同层次的活动协调起来,而横向传递可以将各个部门之间的活动协调起来。基于税收角度来看,利用信息技术来对企业进行管理,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生产管理成本并提高企业收益。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可以改善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从而降低企业税收,也就是说,信息技术可以间接性地作用于税务筹划。此外,信息技术对于税务筹划也有直接作用,尤其是信息平台化,实现了信息传递的及时性以及无纸化。比如说企业货物发送时间以及货款的收取时间等,可以通过一个完善的信息平台来进行控制,这样就可以降低时间成本甚至消灭时间成本。另外由于信息平台的无纸化,可以避免缴纳由于书面合同产生的印花税、契税等。
(四)合作伙伴选择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价值不断上升,企业在价值链中所处的地位不断上升,这是企业就要开始主动选择合作伙伴而不再是被动地被选择。在选择了合作企业之后,企业可以与合作企业一起改善价值链,从而提高价值链整体价值,实现价值最大化。比如供应商的选择,企业不再单纯地考虑价格,而是将产品设计、技术革新以及优质服务纳入主要因素之列,这主要是因为供应商为企业提供其进行生产经营的所有要素,包括劳务服务、技术、工具、零部件、机械设备、能源、原材料等。而这些要素对于企业产品质量的优劣、成本的高低、生产的好坏具有直接影响。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合作伙伴的选择对于企业成本以及赋税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具有一个完善的评价标准,主要有企业环境、质量系统、业务结构以及企业业绩四个标准。在进行选择时,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对这四个标准赋予一定的权重,然后计算得出加权平均数,选择得分最高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
(五)业务外包 业务外包是一种企业集中资源、与其他企业合作来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措施。业务外包的主要原因是价值链上某一环节不是核心竞争力,不是世界上最好的,并且不会损失顾客,那么就可以选择将这一环节外包给最好的企业去完成,这不但提高了产品质量,还可以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基于税收的角度来看,企业的成本降低了,那么企业的相关税收也会降低。目前,我国企业进行业务外包主要选择以下几种方式:(1)临时服务和临时工。临时服务以及临时工的工资相对于正式工来说较低,这样就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此外,如果采用外加工的形式,企业的支出还可以不受计税工资的影响,从而使得企业价值增加。(2)公司形式上分解。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公司分解之后,税基降低、税负被均分,这样就可以降低税负;除此之外,还可以减少没有价值的环节,提高企业运行效率,这样就可以使得产品质量、企业服务水平提高、产品价格降低等。比如说价格,在分解前,产品价格过高,增值税也随之较高;在分解之后,产品价格降低,增值税也随之降低。(3)选择有价值的合作伙伴。为了降低风险,企业可以选择互补性企业进行合作,二者共同合作开发研究,设定共同的战略目标,形成利益共同体,这样不但可以分散企业开发新产品的风险,还可以互相利用资源,提高研发效率。
物流公司纳税筹划方案 第11篇
一、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的现状及改进建议
在企业投资决策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相关主要负责人可以考虑直接投资于环境保护中,就笔者的工作单位而言,可以直接投资于节能服务项目的工作中,除此之外,节能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将废水、废料等转换为企业生产的原料,这样通过原料的再回收利用,降低企业对原材料的投入,从而降低税负、减少收益,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现状
虽然现今企业的经营生产目标一般都是围绕企业总体的经营规划而言的,但是由于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正处于起步的阶段,所以在生产投资这一环节的工作中,正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所以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在投资阶段的节能税收筹划中,并不能完全的根据企业主要的生产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投资。
(二)建议
笔者针对以上状况围绕本企业中的“酒糟综合利用”的状况对改进节能服务企业投资税收筹划中的现状提出自己的改进建议。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投资选择时,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角度选择科学的生产技术及回收利用的“绿色生产手段”,在此阶段,企业可以利用生产“三废”进行税收筹划的投资:一方面是企业在产品的正常生产的规定之外,充分的利用生产所产生的各种废弃的原材料;另一方面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如在酒糟的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原材料如“丢糟”进行综合的利用,在正常的生产环节外,现今一般都是利用废弃的材料生产饲料,但是这种回收生产技术的附加值非常的低,如果单纯的利用这一生产环节,达到降低税负,增加收益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对酒糟的综合利用应该充分的利用其实所产生的废料可以培养附加值较高的食用菌及利用酒糟酿醋等;另一方面对于废液的综合利用,利用节能服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废酸液进行回收再生产。就这一角度而言,酒糟生产过程中,对于酒糟的回窖的再生产,这样做的目的是对酒糟中的残余物质进行在生产或者对酒糟进行串蒸,这样做是为了使酒糟中的芳香气体挥发、利用酒精蒸汽蒸馏进行此项工作。
综上所述,节能服务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利用废渣、废气、废液等进行回收再生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所缴纳的税,通过投资中的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还可以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二、成本核算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成本包括外在成本和内在成本,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减少外在成本降低企业整体生产成本,在提高企业总体经济效益的同时促进环境的保护。
(一)现状
正如上文所讲到的,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现今正处于起步探索的阶段,我国的大部分节能服务企业为了将生产成本降低到最小,生产设备的使用还停留在传统型生产中,节能、节水的生产设备并没有完全的更换。
(二)建议
企业在纳税筹划的生产投资的过程中,节能服务企业要及时的更换生产设备,我国为了促进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通过颁布“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相关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的购买,该设备投资额10%可以从企业当面应纳税额中抵免,如果抵免额不足时,可以以5个纳税年度总体抵免。所以,节能服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及时的更换落后的、陈旧的设备,运用节能、节水的生产设备。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会选择不同的 生产工艺及生产原料,不同的生产工艺及生产原料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差异。
(一)现状
现今部分节能服务企业对于生产工艺、生产原材料的选择并不能达到国家所规定的节能原材料的标准。
(二)建议
节能服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的选择要能够达到国家所规定的相关标准。如在天然气的生产过程中,要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以保证所产生的废气符合国家免税的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