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招标流程(合集12篇)

时间:2024-12-27 11:55:00 admin 今日美文

活动招标流程 第1篇

1.协助签订合同

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依法进行合同备案(如有)。

出现中标人不签合同或其他异常事件符合法定要求可以在中标候选人中依次递补或重新招标的情形,代理机构应当帮助招标当事方进行决策分析,尽量降低招标失败的风险。

2.退还投标保证金

法律法规在合同签订5日内退还投标人的保证金。如果产生利息应当同时退还。《招标采购代理规范》规定了利息的计算办法。

3.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的15日内应该将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4.招标资料收集及移交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规定了在招标投标活动各阶段应当收集和移交的资料名录。

5.协助处理异议

为保证投标人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异议和投诉的程序。法律规定对招标文本、开标现场和中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提出。其中,对招标文本和中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做答复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暂停后续工作。

6.协助处理投诉

法律规定了投诉的程序。其中对招标文本、开标现场和中标结果的投诉必须经过异议程序,包括程序和内容的前置,否则有关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7.合同咨询及其他服务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依据《合同法》,所谓完成中标项目就是全面履约合同。

招标投标活动依据工作性质可以分为制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执行招标程序、完成中标合同等四项工作。

活动招标流程 第2篇

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能够公平获取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竞争机会,并确保投标人满足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避免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资源浪费,防范合同风险,法律规定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进行的审查称之为资格预审。在开标后评标阶段的审查称之为资格后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资格预审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招标采购代理规范》对资格审查的工作标准作了进一步的分解和归纳。

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工作的程序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织资格审查;通知资格审查结果。

注意:在上述工作中,对于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审查主体是资格审查委员会。该类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应该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依法必招项目的规定执行,即应在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特殊项目需要指定专家须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在该类项目中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确定潜在合格投标人而无须招标人授权。其他项目审查的主体是招标人或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招标人依法确定或授权审查委员会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资格后审中不论项目性质,审查的主体是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此外,资格预审结果只能分别通知合格或不合格的相对人,不能在媒体上公告或公示。法律规定投标人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活动招标流程 第3篇

公开招标流程涵盖了从项目准备到合同签订的一系列严谨步骤,确保了招标过程的公正、透明与高效。

1.招标人需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为招标活动奠定合法基础。

2.招标工作正式启动,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也可选择自行招标,但需注意备案程序的繁琐性。

3.招标代理机构通常承担招标策划工作,明确招标进度、采购时间、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人资格及采购质量等关键要素。在此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

4.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需深入研究并准备投标文件,同时可就疑问与招标公司进行澄清。招标公司则负责在开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执行评标工作。

5.开标环节由招标公司主持,公开宣布投标情况,并进行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唱标等程序。评标委员会随后进行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及必要的澄清,最终确定中标人。

6.招标公司根据评委会意见出具评标报告,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落标通知书。中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完成招标流程。

7.为提升招标效率与质量,公开招标流程中还可增加资格预审环节,即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资格要求,通过预审筛选合格投标人,确保投标人的专业性和竞争力。

活动招标流程 第4篇

找法网提醒,在公开招标过程中,资格预审是确保投标人具备完成项目所需资质和能力的重要环节。

1.招标人通常会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财务状况、技术实力、业绩经验等方面。

2.投标人事先需按照要求递交资格文件,经过招标公司的严格审查,确认其满足资格条件后,方可获得招标文件的发售权。

3.资格预审环节的引入,有助于招标人提前筛选出具备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减少无效投标,提高招标效率。

(1)它也为投标者提供了一个自我评估和提升的机会,使其能够明确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定位,针对不足之处进行改进和加强。

(2)通过资格预审,招标人和投标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得以缓解,为后续的投标竞争和合同履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活动招标流程 第5篇

在进行招标前,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它包括招标通知和招标广告两部分。

招标通知是指分别送给项目有关的与所在国建立了外交和商务关系的各国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

招标广告是指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报刊所刊登的招标广告。

通知和广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概况、工程范围、索取招标文件的日期、地址和截止日期、招标条件、价格及有关事项的咨询单位等。

活动招标流程 第6篇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2016年1月1日发布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是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从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角度出发,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工作顺序归纳为:业务承接和招标准备、资格预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5个阶段。

在“业务承接和招标准备”阶段中,代理机构的工作分解为:承接业务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搜集和分析基础信息、落实招标基本条件、拟定招标方案等5项工作。

从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程序考量,制定招标方案是招标活动的首要环节。

所谓招标方案是指招标人通过分析和掌握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的特征,以及招标项目的功能、规模、质量、价格、进度、服务等需求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市场竞争状况,针对一次招标组织实施工作的总体策划。法律没有规定制定招标方案的内容和程序,《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作为技术规范做了补充。

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一项经济活动、管理活动、技术活动和法律活动,其项目管理的特殊和复杂性决定了制定科学、规范、有效的招标方案是招标人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招标投标活动能否取得成功的基石。

招标人可以自行制定招标方案,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或完善招标方案。

该规范规定,招标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概况;

2.招标范围和标段/标包划分方案;

3.招标方式;

4.资格审查方式;

5.对招标项目特点和难点的分析;

6.招标工作关键环节和解决方案(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合同类型);

7.质量、进度、价格目标;

8.招标程序及时间计划;

9.招标项目人员构成及分工;

10.工作责任分解计划;

11.招标代理进度保障措施;

13.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

14.需要招标人提供的配合条件;

15.其他事项。

活动招标流程 第7篇

1.招标资格和备案: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按规定到相关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委托代理招标事宜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确定招标的方式:是公开还是邀请招标。

3.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公开招标的,在指定的报纸和信息网货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向3家以上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

4.编制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5.资格预审,确定合格投标申请。

6.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7.现场勘查。

8.答疑: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并备案。

9.编制,送达与签收投标文件。

10.开标: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唱标。

11.组建评标委员会。

12.评标。

13.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备案。

14.发出中标通知书。

活动招标流程 第8篇

开标以后转入评标阶段。招标委员会将投标文件的标价,即其他条件一一汇集列表,选取其中报价最低的四、五份投标文件,进行审查、鉴别、比较,直至决定中标单位,这一阶段,是在秘密条件下进行的。

决标是根据评标报告及其推荐意见为依据,由招标委员会决定中标人,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时的环节,对未中标的人一般不可通知,或只简单通知承包人中标即可。

中标人在接到正式的“中标通知书”后,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程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先由一方起草,并在该草稿基础上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签订。

活动招标流程 第9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_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活动招标流程 第10篇

比选采购方式的主要流程:

1、采购人发出采购信息(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及采购文件;

2、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编制、递交应答文件;

3、采购人对供应商应答文件进行评审,并初步确定中选候选供应商

4、采购人保留与中选候选供应商进一步谈判的权利;

5、采购人确定最终中选供应商,并向所有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

6、采购人与中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竞争性谈判的主要程序:

1、采购人发出采购信息(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及采购文件;

2、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编制、递交初步应答文件;

3、采购人根据初步应答文件与所有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一轮或多轮应答;

4、采购根据供应商最后一轮应答进行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5、采购人向所有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

6、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活动招标流程 第11篇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须知;

2)投标须知;

3)合同条款;

4)技术规格;

5)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6)供货一览表、报价表和工程量清单;

8)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招标通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单位的名称的地址;

2)采购货物的性质、数量及交货地点,需进行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或所需采购的服务的性质和地点。

3)要求供应货物的时间或工程竣工的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4)将用以评审供应商资格的标准和程序;

5)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

6)采购实体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7)提交招标书的地点和日期;

8)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活动招标流程 第12篇

_招标投标法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_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_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_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_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上面的介绍,对招标采购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在招标时要按规定进行。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招标采购有什么流程的相关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华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