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实用21篇)

时间:2025-06-24 03:33:06 admin 今日美文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1篇

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一):合同的概述与特征

《_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一下特征: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和角度有很多不同的分类。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共计15个分类。而除此之外,合同还包括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等几大类。

(三):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指调整当事人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合同法包括所有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狭义的合同法仅指《_合同法》。而合同法适用于各种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是财产关系;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四):合同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的订立必须友好平等协商。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也是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是否缔约,和谁缔约,和采用怎样的形式,内容如何的均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

3.公平原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准则,维持各方利益与风险的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城市守信本事道德准则,而市场经济是讲求秩序的经济,良好的市场经济要求经营者城市经营,童叟无欺。因此,诚实守信上升为法律原则,要求当事人讲信用,不得欺诈或有其他违背该原则的行为。

5.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尊重社会良善风俗,最受社会公共秩序,不得岁还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的含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 :

1.缔结合同的自由。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但是,合同的.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将被宣告无效。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

合同自由的体现:

在新合同法出台之前,中国处于“三法鼎立”的局面。三部旧合同法带有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他们强调国家有权干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严格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新合同法取代旧法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进步,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合同管理方面,新合同法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政府对合同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是与合同自由相矛盾的。从合同管理制度的产生来看,它反映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要求和观念,与市场经济不相协调。而且,合同管理明显属于公法的范畴,新合同法作为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是不能予以规定的。

(二)、在合同的订立程序方面,新合同法第一次在新中国合同立法中系统、完整的规定了要约与承诺制度。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须程序,一方面,这一缔约制度包含了当事人意志自由、双方的合意本身即可构成合同并产生相当于法律效力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合同自由的充分体现;另一方面,要约与承诺制度所具有的严格的程序性,又为合同自由原则在缔约阶段的实现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三)、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新合同法采取了十分宽容的态度。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的重大突破,这不仅适应了现代商业运作的便捷和经济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四)、在合同内容方面,新合同法对合同主要条款只做一般性规定,使得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 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

(五)、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新合同法对可撤消合同范围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也达到了与国际接轨。

(六)、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新合同法充分体现合同自由。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七)、在平衡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方面,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即在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当事人意志较国家意志优先适用。

典型案例分析:

1994 年 4 月 23 日至 5 月底,原告陆续将购得的 1500 万尾虾苗投放到 1614 亩虾池中进行养殖。7 月 11 日双 方经协商后签订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基本险有三项: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 1148 万,费率为千分 之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 180 万(并在合同所附投保明细表中载明,原材料保险金额 20 万,特种储备物资保险 金额 160 万),费率百分之七。合同“特别约定”中规定:其中流动资产,原材料指对虾苗成本价,特种储备物 资系饵料,经双方协商费率为百分之七,保险责任为;灾害性海潮、海啸造成对虾流失及恶劣气候致使对虾缺氧 死亡。保险期限为 1994 年 7 月 10 日零时起至 10 月 1 日 24 时止。赔偿处理按《对虾养殖保险每日赔付数额表》 计赔。同年 7 月 14 日,原告将总保险费 元交付给保险公司。合同签订后于 1994 年 8 月 15 日、9 月 23 日发生两次险情,对于原告对虾绝产损失的赔偿双方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被告于 1995 年 10 月

5 日至 11 月 11 日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计赔办法将赔偿总额 元付给原告。原告于收到赔付款后起诉到法院,主 张被告依据已废止的《对虾养殖保险每日赔付数额表》赔偿损失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对此民事行为予以撤销,要 求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1993 年《对虾养殖成本保险条款(试行)》规定的赔款计算办法,由被告立 即赔付对虾保险赔付款 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企业财产保险 合同,不是对虾养殖成本保险合同,也不是对虾养殖保险合同,因此双方才有特别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

就上述案例,个人分析如下:

1.合同之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个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

2.按照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决定是否订 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形式。

3.合同自由原则的经济原因决定于商品经济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公平。 就本案来说,法院以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为显失公平,从而否定特别约定的效力。这里就涉及公平原则与自由原则的关系。

4.按照无限制的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由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确定,其他人不得干涉。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约束力,法律的职责仅在通过法庭以保障合同的执行。

5.在本案中法院在撤销当事人关于赔付的特别约定条款后,仍认定保险合同有效,并依其他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而决定保险人一方的赔付义务,这也是无视合同为当事人自由设定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2篇

会计造假案例分析论文

一、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主要手段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手段较多,早期使用较多的是虚假确认收入与费用、费用与资本互相转化、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而近几年使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手段较频繁,做法从明显到隐蔽,但都是为了达到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目的。

(一)虚假确认收入与费用

此种手段是通过会计造假杜撰经营活动和经营业绩,是较明显的造假行为。一般是在上市公司半年报或年报即将公布之前,为掩盖重大亏损或制造虚假业绩,千方百计虚构利润。例如,利用跨年度时间差异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将预收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通过虚构交易、虚开销售发票,从而虚增销售收入,第二年以销售“退货”的方式转回;隐瞒费用,蓄意推迟营业费用的确认,虚增当年利润。会计报表上反映出销售收入与营业费用比例严重失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净利润呈背离趋势,甚至出现很少或负值的现金净流量匹配巨额净利润的不合理现象。

(二)费用性支出资本化与资本性支出费用化

上市公司故意混淆费用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划分,达到调控利润的目的。例如,将 研究 开发费用、日常性开支以及其他应该作为费用核算的成本项目资本化,从而不在当年或当季的营业收入中扣除这些费用,而是逐年分摊以便从未来的收入中扣除,从而抬高公司当年或当季的账面利润。相反,为达到降低当期利润的目的,对资本性支出予以费用化,人为调控利润。

(三)利用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大比重,根据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有90%以上的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交易价格的可控性和非市场性,关联方之间可以通过不合理的转移定价调节利润,特别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缺乏正当商业理由的关联交易。很容易调整、控制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例如,通过相互投资、参股、资产出售,高估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虚增资本和资产;通过欠公允价格的商品交易,虚增虚减利润;通过所谓的资产重组、租赁、托管经营,名为“优化资产”,实为转移利润或亏损;通过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彼此之间大量的应收应付账款,隐瞒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四)滥用会计准则

1.利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本身是一项主观性较强的活动,会计准则赋予会计活动一定的灵活性。如一些运用灵活性较强的准则,充满了主观判断。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灵活性”,根据公司盈余管理的需要,对前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方法 进行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进而调节当期及以后年度的利润。例如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递延资产的摊销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发生巨大变更,对上期故意造成的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达到调整盈余的目的。

2.滥用会计谨慎性原则。上市公司恶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使得当年管理费用增加,利润隐藏,损益表反映为巨额亏损,实为以后年度转回利润埋下伏笔。或者蓄意计提其他秘密准备,“以丰补歉”,造成公司收益平稳增长的假象。反之,对该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提或不足额计提。例如,对已经贬值的资产长期搁置不处理,对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长期不计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隐瞒损失,虚增利润,直到因关联公司无力还款,问题彻底暴露,才不得不对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造成当年巨额亏损。

二、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成因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成因复杂,巨大的利益驱动、低廉的造假成本、相关制度不完善以及监督不力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

(一)巨大的利益驱动

我国资本市场投机氛围浓厚,不少公司为了从资本市场上合法“圈”到更多的资金,获得通过正常经营渠道无法得到的超额利益,编造虚假会计信息,骗取股东信任与支持。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管理层、中介机构等整个相关利益者同时参与并获得不菲的收益。

1.向资本市场“圈钱”。一方面是上市“圈钱”。我国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一些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就先天不足,大多数公司的上市动机首先是为了解决资金流量等内部问题。这些公司为了成功上市,往往调整甚至重做会计报表,虚构利润,进行财务包装。另一方面是增发“圈钱”。不少公司上市成功后,公司质量并未明显提高,业绩增长缓慢。“圈回”资金除了补给现金流外,富余资金的投资方向并非招股说明书所述那样明确,改变投资计划、盲目进行扩张和多元化投资的情况较常见,又会形成新的亏损,出现新的资金短缺。那些经营业绩较差甚至亏损的公司,为了保增发或配股,提高配股的价格,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经常采用虚增利润的方法,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

2.为了保留上市主体资格。很多上市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达不到招股说明书中预测的业绩水平,不少上市公司一年盈、二年平、三年亏、第四年就“ST”了。据统计, 目前 有近1/10的公司因连续多年亏损已经被戴上“ST”、“PT”的帽子,甚至被退市。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为保留其上市主体资格,避免被“戴帽”处理,或为了早日“摘帽”,常常采取多种方法粉饰报表,力求“扭亏为盈”,保留所谓“壳资源”。

3.协助控股股东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少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融资平台,取得配股、增发后,挪用上市公司资产、通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虚构经济业务和财务数据,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据统计,1992~底,13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200多家发生过这样或那样的丑闻,比例接近20%。

4.配合二级市场操纵股价。一些上市公司为了维持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为使股价达到某个高度,编制虚假的会计报表。庄家、股评机构与上市公司联手,借助虚假会计信息对公司的股票进行炒作,引起中小投资者的盲目跟风,在资本市场上掀起一轮又一轮的炒作**,从而抬高股价,从中牟利。

5.实现管理层的个人利益。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利益(报酬、升迁等)与公司的经营状况、股市表现密切相关。当上市公司业绩不佳甚至出现财务危机时,一些公司管理者编造虚假会计信息,包装利润,以非法手段来操纵公司股价,从而使自己收益增加。

6.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一是当地政府的利益需求。上市公司大多成为所在地经济 发展 的强劲推动力,其经营状况往往涉及所在地区的利益、形象和政绩,因而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由于利益需求,地方政府对某些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采取默许甚至支持的态度。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需求。截至2月底,我国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共有73家,而年参与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88家,证券相关审计市场的市场份额正在逐年集中。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在业内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保持与大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保护自身利益,违背独立审计原则,参与了虚假会计信息的生成及传播。

(二)低廉的造假成本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造假违规成本低廉。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发现机制缺乏有效性和健全性,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很低。截至203月,我国上市公司数量为1349家,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信息占有相当的比例,被发现的概率很低。二是惩罚力度远远不够。会计造假收益很高,而会计造假成本过低。对会计造假行为,不仅刑罚和经济制裁力度不够,而且缺少名誉、地位、升迁机会等方面损失。目前我国《会计法》中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单位最高经济处罚是10万元,对具体责任人的最高处罚是5万元,远远低于预期的违法收益,处罚未伤筋骨。由于会计造假的风险收益大大高于风险成本,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敢于铤而走险。

(三) 目前 我国上市公司 会计 准则制度不完善

会计准则制度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备选的会计 方法 ,使得公司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随意性较大,客观上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由于缺乏对会计政策选择公允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兼之此类会计 问题 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隐秘性,对其公允性的判断所需信息较多,不仅使一般的投资者难以判断,有时会计专业人士仅从外界也难以准确评判。

(四)监督不力

1.内部监督控制不力。虽然上市公司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组织架构和制度框架,初步实现了“形似”,但距离“神似”还有很大差距。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是与董事会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但在实际 经济 生活中,由于董事会受控股股东支配,很多公司董事会职能越位,独立董事不独立,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管理层进行监督的作用。

2.相关监管部门监督不力。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体系尚不健全,证监会力量薄弱,权威性不足,在监管的规范性、全面性、及时性以及查处力度上都还很不够,亟待改进和加强。

5. 社会 监督不够。由于害怕惹事上身,很少有媒体和专业 研究 者能够及时点名道姓揭露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问题,公司员工、客户等知情人也常常知情不报。

三、对策和建议

治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应从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格执法等方面着手,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治理。

(一)完善制度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1)逐步妥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中国 证监会4月29日颁布《股权分置试点方案》,迈出了产权变革的实质性一步。要在保证证券市场稳定且给予社会公众股东合理补偿的前提下,逐步实现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实现股权分散化,增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相互制衡,以约束控股股东、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行为。要强化社会公众股东各项权利的实现机制,改善股东参与监控会计信息的条件。(2)完善内部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要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确保公司治理结构依法有效运转。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内部控制核心地位的董事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外上市公司财务丑闻案件处理结果表明,大多数公司会计造假行为都有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管人员参与,其中董事长以及首席执行官承担主要责任的占一半以上比例。股东大会要致力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对董事会的构成及其议事规则、独立董事的定义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机制。监事不同于独立董事,可以是利益相关者,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团。上市公司要强化监事会功能,真正发挥监事会对于董事、管理层的监督作用,有效监督公司重大财务活动和会计信息质量。

2.完善会计 法律 体系。(1)完善会计制度。由于部分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变更的灵活性,随意调整期初或当期损益的做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隐秘性,建议对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规定进一步进行修订,明确三者的区分,以案例的形式,统一规定三者的会计处理原则,消除会计处理的灵活性带来的随意性,减少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可操纵性。(2)完善惩治会计造假的法律制度。要健全会计相关法规,为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尽快制定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法规,对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责任与权力、管理方法、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确认虚假会计信息以及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人员法律责任如何分担、如何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定,大幅度提高对会计造假的上市公司及其管理者和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经济处罚的金额,提高会计造假成本,让造假者真正有切肤之痛,重罚之下让其无法继续 发展 甚至无法生存,使其在法律的震慑下不敢轻举妄动。

(二)加强监督

1.加强注册会计行业监督管理。需要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与国际接轨,在会计师事务所全行业内推行合伙制,实行无限责任,建立民事赔偿制度,提高违规风险成本。二是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改革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格局,成立隶属于证监会的会计监督机构,负责对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和调查,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严厉惩罚。三是实行上市公司审计强制轮换制,要求上市公司每二年强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免其为与上市公司长期合作而丧失独立性。

2.加强媒体监督。反思安然事件的曝光过程,正是由于媒体与买方 分析 师不断地分析、质疑安然公司,才最终揭开了公司的财务黑幕。媒体监督是明枪利剑,可以使公司迅速名扬四海,也可以令公司顷刻间信誉扫地。媒体监督成本相对较低,方式是“事中”甚至“事前”监督,其作用有时比司法和行政监管更广泛、更有效。有的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现象,常常是一些媒体首先曝光后,有关监管部门才进驻公司进行追查。通过媒体曝光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需要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极大的勇气。要支持相关媒体以及证券市场研究人士敢于发表疑问,敢于站出来揭露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要求上市公司解释存在的问题,督促上市公司向公众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3.发挥群众监督的优势。如同社会其它舞弊行为一样,员工、客户等知情人举报是发现会计造假问题的重要途径。要建立揭露会计造假者奖励机制,对揭露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人员提供奖励和法律保护。通过更多双敏锐的眼睛,扩大监督的范围和力度,提高揭露会计造假的概率,达到查必有据,查必有问题,查必追究和处罚。

(三)严格执法

对于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问题,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首先,要及时处罚。提高处罚的时效性,对于造假手段恶劣、造成严重 影响 的上市公司,要从重从快处罚,增强处罚的惩戒效果。其次,要加大处罚力度。彻底摒弃“内部清理门户”和过分强调“市场稳定”的做法,严格将造假者绳之以法,以法律的严格执行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第三,公开透明。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它所有的信息都应该向公众公开透明,执法情况也不例外。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发表公告、公报等形式,对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造假问题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公开曝光其违规事实和对其处罚情况,使“造假者”无处藏身,提高法律约束力。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3篇

MBA论文选题需要参考下面三点:第一、选题与本身工作符合.还有熟悉自己的工作写出的论文才有事实根据,在进行论文的时候才能应对老师的提问,进行更好的论文答辩的回答。第二、上学吧论文建议大家不要盲目抄袭他人论文题目。很多MBA的学生,一拿到MBA论文选题的通知,因为第一次接触MBA论文,所以还是沿用以前大学本科时候学生时代的那套做事风格,就直接上网百度、知网等网站去搜索现成与自己专业工作相符合的题目。这种现象的形成,造成了一个情况,就是大部分的MBA学生选题后,且准备好开题报告了,进一步交付导师进行选题与开题。

案例研究是根据所了解的企业经营情况,围绕企业管理问题对某一真实的管理情景所做的客观描述,并进行案例分析。案例研究中的案例是具有典型示范性案例。在研究上,注意不能就事论事,要进行分析和总结,得出能够启发别人的结论。案例研究的基本要求为:

第一,明确研究对象。案例研究以企业或行业的事件为依据和研究对象,了解案例的价值,内容具有代表性和现实性。

第二,资料真实可靠。案例研究论文应具有所收集的第一手资料、访谈内容和统计资料,反映较为全面的信息。

第三,理论结合实践,从问题分析出发,提出解决措施。

企业诊断研究是运用管理理论及方法,可以是企业综合诊断或专题诊断,在企业或行业分析的基础上,找出所诊断的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或改进方案。诊断研究的基本要求为:

第一,确定诊断对象。诊断研究对象应为某个企业(不得虚拟),诊断内容应是企业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二,掌握企业诊断理论和方法,对所诊断的企业进行准确描述。

第三,根据诊断内容设计诊断方法,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科学分析,并在理论运用和与企业进行必要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的改进方案。

调查研究是运用科学的调查研究方法和统计方法,企业或行业值得总结的经验或教训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提出有意义的见解,写成调查研究论文。调查研究的基本要求为:

第一,确定调研对象和目的。调研对象以企业或行业为主,调研目的具有现实意义。

第二,选择调查和论证方法。拟定调研大纲,选择确定科学、合理的调査方法和调查工具,调查数据应具有可靠性和可信度。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4篇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论文

摘要:最近几年来,在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中,我收集了一些典型的工程质量事故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材料供应以及质量检测等各方面。现列举一部分,供大家 参考 。

关键词:质量事故 实例

案例一

某工厂新建一生活区,共14 幢七层砖混结构住宅(其中10幢为条形建筑,4幢为点式建筑)。在工程建设前,厂方委托一家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按要求对建筑地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工程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四年相继开工,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相继建成完工。一年后在未曾使用之前,相继发现10幢条形建筑中的6幢建筑的部分墙体开裂,裂缝多为斜向裂缝,从一楼到七楼均有出现,且部分有呈外倾之势;3幢点式住宅发生整体倾斜。后来经仔细观察 分析 ,出现 问题 的9幢建筑均产生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最大沉降差达160mm以上。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该工程质量事故进行了鉴定,审查了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资料,对工程地质又进行了详细的补勘。经查明,在该厂修建生活区的地下有一古河道通过,古河道沟谷内沉积了淤泥层,该淤泥层系新近沉积物,土质特别柔软,属于高压缩性、低承载力土层,且厚度较大,在建筑基底附加压力作用下,产生较大的沉降。凡古河道通过的9栋建筑物均产生了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均需要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生活区内其它建筑物(古河道未通过)均未出现类似情况。该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在对工程地质进行详勘时,对所勘察的数据(如淤泥质土的标准贯入度仅为3,而其它地方为 7~12)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地下土层出现了较低承载力的现象未引起重视,轻易的对地基土进行分类判定,将淤泥定为淤泥质粉土,提出其承载力为 100kN, Es为4Mpa.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基础为浅基础,宽度为2800mm,每延米设计荷载为270kN,其埋深为- 左右。该工程后经地基加固处理后投入正常使用,但造成了较大的 经济 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向厂方赔偿经济损失329万元。

案例二

某市一商品房开发商拟建10 栋商品房,根据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要求,采用振动沉管灌注桩,桩尖深入沙夹卵石层500以上,按地勘报告桩长应在9~10米以上。该工程振动沉管灌注桩施工完后,由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采用低应变动测方式对该批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主体施工,个别栋号在施工进行到3层左右时,由于当地质量监督人员对检测报告有争议,故经 研究 决定又从外地请了两家检测机构对部分桩进行了抽检。这两家检测机构由于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未及时发现问题。后经省建筑 科学 研究院对其检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在现场对部分桩进行了高、低应变检测,发现该工程振动沉管灌注桩存在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有的`桩身未能进入持力层,有的桩身严重缩颈,有的桩甚至是断桩。后经查证该工程地质报告显示,在 自然 地坪以下4~6m深处,有淤泥层,在此施工振动沉管灌注桩由于工艺方面的问题,容易发生缩颈和断桩。该市检测机构个别检测人员思想素质差,一味地迎合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桩长(施工单位由于单方造价报的低,经常利用多报桩长的 方法 来弥补造价),将砼测试波速由3600米/秒左右调整到4700~4800米/秒,个别桩身经实测波速推定桩身测试长度为 ,而当时测试桩长为,两者相差达.这样一来,原本未进入持力层的桩,严重缩颈桩和断桩就成为了与施工单位记录桩长一样的完整桩。该工程后经加固处理达到了要求,但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

某市一开发商修建一商品房,为了追求较多的利润,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按其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设计上采用底层框架(局部为二层框架)上面砌筑九层砖混结构,总高度最高达,严重违反国家现行规范〈建筑抗 设计规范〉GBJ11-89和地方标准〈四川省建筑结构设计统一规定〉DB51/5001-92的要求,框架顶层未采用现浇结构,平面布置不规则、对称,质量和刚度不均匀,在较大洞口两侧未设置构造柱。在施工过程中六至十一层采用灰砂砖墙体。住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内墙体产生较多的裂缝,经检查有正八字、倒八字裂缝;竖向裂缝;局部墙面出现水平裂缝,以及大量的界面裂缝,引起住户强烈不满,多次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产生了极坏的 影响 。

案例四

某县一机关修建职工住宅楼,共六栋,设计均为七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0001平方米,主体完工后进行墙面抹灰,采用某水泥厂生产的325水泥。抹灰后在两个月内相继发现该工程墙面抹灰出现开裂,并迅速 发展 。开始由墙面一点产生膨胀变形,形成不规则的放射状裂缝,多点裂缝相继贯通,成为典型的龟状裂缝,并且空鼓,实际上此时抹灰与墙体已产生剥离。后经查证,该工程所用水泥中氧化镁含量严重超高,致使水泥安定性不合格,施工单位未对水泥进行进场检验就直接使用,因此产生大面积的空鼓开裂。最后该工程墙面抹灰全面返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案例五

某县级市一乡村修建小学教学楼和教师办公住宿综合楼,乡上个别领导不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自行决定由一 农村 工匠承揽该工程建设。工程无地质勘察报告,无设计图纸(抄袭其它学校的图纸),原材未经检验,施工无任何质量保证措施,无水无电,砼和砂浆全部人工拌和,钢筋砼大梁、柱子人工浇注振捣,密实度和强度无法得到保证。工程投入使用后,综合楼和教学由于多处大梁和墙面发生较严重的裂缝,致使学校被迫停课。经检查,该综合楼基础一半置于风化页岩上,一半置于回填土上(未按规定进行夯实),地基已发生严重不均匀沉降,导致墙体出现严重裂缝;教学楼大梁砼存在严重的空洞受力钢筋已严重锈蚀,两栋楼的砌体砂浆强度几乎为零(更有甚者个别地方砂浆中还夹着黄泥),楼梯横梁搁置长度仅50mm,梁下砌体已出现压碎现象。经鉴定该工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失去了加固补强的意义,被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有关责任人受到了 法律 的惩办。

案例六

某县有关部门为教师建一广厦工程,位于河边,其上游数百米为电站大坝。该工程于1995 年11于月开工建设,元月竣工。具有关资料表明,该工程所在地一遇洪水水位(绝对标高),但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将该工程± 标高由降到.致使该工程自19投入使用以来,遭遇洪水淹没五次,洪水水位高出二楼地面约70cm(相当于绝对标高312m),底楼地面受洪水冲刷已多处出现直径约1m~2m、深约~1m的管涌坑,直接危及地基基础的长期稳定和上部结构的安全。受电站卸洪浪涌冲击压力 影响 ,二楼楼面板向上反拱(据住户反应由二楼板缝冒出的水柱高达70cm),室内瓜米石地坪多处破损并与空心板剥离,二楼部分楼面板已不满足建筑构件安全使用要求。工程设计二个单元九层,实际建造四个单元十层,顶层部分住户擅自加建到十一层,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 8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要求。该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不合格工程。

案例七

四川省某市玻璃厂 年4月为增加生产规模扩建厂房,在原来天然坡度约22°的岩石地表平整场地,即在原地表向下开挖近5m,并距水厂原蓄水池3m左右,该蓄水池长12m、宽 9m、深,容水约900m3.玻璃厂及水厂厂方为安全起见,通过熟人介绍,请了一高级工程师对玻璃厂扩建开挖坡角是否会影响水厂蓄水池安全作一技术鉴定。该高工在其出具的书面技术鉴定中认定:“该水池地基基础稳定,不可能产生滑移形成滑坡影响安全;可以从距水池3m处按5%开挖放坡,开挖时沿水池边先打槽隔开,用小药量浅孔爆破,只要施工得当,不会影响水池安全;平整场地后,沿陡坡砌筑条石护坡;……本人负该鉴定的技术法律责任”。最后还盖了县勘察设计室的“图纸专用章”予以认可。

工程于7月初按此方案平基结束后,就开始厂房工程施工,至9月6日建成完工。然而,就在9月7日下午5时许,边坡岩体突然崩塌,岩体及水流砸毁新建厂房两榀屋架,其中的工人3死5伤,酿成了一起重大伤亡事故。

该工程边坡岩体属于裂隙发育、遇水可以软化的软质岩石,虽然属于中小型工程,但环境条件复杂,施工爆破、水池渗漏、坡体卸荷变形等不确定的不利影响因素甚多,在没有基本的勘察设计资料的前提下采用直立边坡,破坏了原边坡的稳定坡角,而且未采用任何有效的支挡结构措施,该边坡失稳是必然会发生的。若有正确的工程鉴定,并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采用经过勘察设计的岩石锚桩(或锚杆)挡墙和做好水池防渗处理措施则是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边坡安全的。

该高工的“技术鉴定” 内容 过于简略, 分析 评价肤浅、武断,未明确指出及贯彻执行现行勘察设计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原则及技术 方法 ,主要结论建议缺乏技术依据,尽管其中有关地基施工中关于松动爆破和开槽减震的建议是正确的,也是有针对性的,但未经设计 计算 的有关边坡稳定的结论是不恰当的。有关用条石挡墙护坡的建议也不是该工程边坡条件下能确保边坡安全的有效支挡结构技术措施,而有关采用坡度为1:的放坡建议,则更是没有贯彻现行规范的基本规定,缺少相应的论证分析,它的误导为该工程事故埋下了安全隐患。该“技术鉴定”虽然盖有县勘察设计室的“图纸专用章”,但却无一般勘察、设计单位通常执行的“审核”、“批准” 等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从技术鉴定的内容到形式都缺乏严肃性;而且这种技术鉴定缺乏委托方与承担方之间的有关目的、任务、质量要求等基本的书面约定,这就从根本上影响了技术鉴定工作的深度和技术质量。

平基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前后所发现的漏水等边坡岩体不稳定因素的征兆,虽然有关各方曾予以一定程度的重视与 研究 ,但由于缺乏岩土工程及支挡结构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与经验,对隐患认识不足,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盲目施工至全部工程(人工边坡及厂房扩建)结束和水池继续运行,并在7月3日决定将水池蓄水至7m水深,使整个工程的安危事实上依赖于个人狭隘的专业技术知识与经验上。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经济 损失巨大,以及负面 社会 影响,主要是由于违章进行工程鉴定、处理方案错误所至。从事工程鉴定的技术人员以及管理者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鉴定方法与标准进行工程鉴定,即按照:客户委托,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及检测验算;安全性、使用性鉴定评级;可靠性评级;出具鉴定报告及处理意见的基本鉴定程序规范、标准地进行工程鉴定。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5篇

所谓行为安全其实质是一种安全管理途径的创新。它的根本是行为科学,并且和安全管理学科以及心理学科密切相关。这种理论旨在对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研究和讨论,对工作人员进行监测和统计,然后进行研究。通过对这些不安全的行为进行多次的监测和反复修改,从而加深工作人员的安全观念,养成正确的安全行为,创造出一个安全而又温馨的工作环境。

之所以能够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管制,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可以利用某些方法进行测量和监测的。这种行为安全管理能够使工作人员的观念和习惯发生质的变化,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安全。

2.行为安全管理的益处

行为安全管理是科学的管理方法

所谓的行为安全理论就是利用恰当的、有规律的科学方法,对目标行为进行相应的指导,最后逐步形成一种固定的规范。这种安全理论既可以及时的矫正工作人员遭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又能够将整个工作组的安全水准上升到更高的层次,让工作人员都能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因此,只要能将行为安全理论付诸于实践就可以大大减少危险行为发生的概率。

工作人员应主动配合行为安全管理

行为安全理论即重视危险行为的预防,又关注安全行为的延续性

3.煤矿安全管理中行为安全管理的应用

行为安全管理的前期准备过程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6篇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安全管理与安全评价的关系,指出安全评价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实现安全管理的系统化和科学化方面的重要作用。

前言

安全,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安全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安全是指全民、全社会的安全,狭义安全是指某一领域或系统的安全。现代安全的核心是系统安全工程,现代安全管理就是围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这三个基本环节开展风险防范工作,其体现在熟练地应用现代科学知识和工程技术研究、分析、评价、控制以及消除或削减生产领域的各种危险,有效地防止灾害事故,避免损失。这已经完全不同于以事故为中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事论事的事后型安全管理。

安全评价是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对设备、设施或系统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是否复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相关规定的评价,对照技术标准、规范确定系统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分布部位、数目,预测系统发生事故的概率和严重程度,进而提出应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等。决策者可以根据评价结果选择系统安全最优方案进行管理决策,实现安全管理的系统化和科学化。

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急性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建议,从而为工程、系统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近年来,随着安全评价工作向纵、深方向的开展,其作为安全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正逐渐被社会广泛认可,对于安全生产所起的技术保障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来,对安全管理模式的完善,更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有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传统安全管理方法的特点是凭经验进行管理,多为事故发生后再进行处理。通过安全评价,可以预先识别系统的危险性,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全面的评价系统及各部分的危险程度和安全管理状况,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达到规定的安全要求。

安全评价可以使生产经营单位所有部门都能按照要求认真评价本系统的安全状况,将安全管理范围扩大到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各环节,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系统化管理。

安全评价可以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变经验管理为目标管理。安全评价一方面可以使各部门、全体职工明确各自的安全目标,在明确的目标下,统一步调、分头进行,从而使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统一化、标准化。另一方面,可以使各层次领导及技术人员补充现代安全管理的知识,了解系统安全工程的精髓所在,从被动与事后型的“亡羊补牢”模式向以风险防范为重点的系统化安全管理模式迈进。

二、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有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

开展安全评价与预评价有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即确保建设项目建成后实现安全生产,使因事故及危害引起的损失最少,优选有关的措施和方案,提高建设基础上的安全卫生水平,获得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从设计上实现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化。拟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水平,首先取决于安全设计。预评价作为安全设计的主要依据,它将找出生产过程中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产生危险、危害的主要条件后果,并提出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及其主要条件的最佳技术、措施和方案,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供依据和条件。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实施监察、管理提供依据。预评价改变了“先建设、后治理”的被动局面,使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的管理、监察工作沿着规范化、科学化方向深入地开展。

三、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为实现安全管理的系统化和科学化创造条件

当代人对安全生产问题的新认识、新观念表现在对安全本质的再认识和剖析上,把安全生产基于危险分析和预测评价的基础上。表现在对事故的本质揭示和规律认识的基础上,安全生产建立在预防和控制基础上。在新世纪人们逐渐修正和广泛应用事故致因理论、事故频发倾向理论、Heinrich因果连锁理论、管理失误理论、能量意外释放理论、危险源理论、事故原点理论等理论来指导安全生产。现代安全管理具有变纵向单因素管理为横向综合管理,变事故处理为事件分析与隐患管理,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只顾经济效益的商业管理为效益、环境、安全与健康的综合经营管理,变被动、辅助、滞后的管理程式为主动、本质、超前的管理程式,变外迫型目标为内激型目标等特点。由此可见安全管理对象,内容和方法已发生重大变化,整个组织的安全管理理念也要因此作出相应转变。此时,积极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就尤显其必要性。

近年来,安全评价工作在我国健康快速的发展,它作为现代安全管理模式,体现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的理念,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手段。实践证明,推行安全评价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科技兴安战略的有效途径之一。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7篇

审计案例分析论文分享

摘要:通过对医院经济责任内部审计的案例分析,阐述医院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包括审前准备、审计范围和重点、审计过程等,分析医院经济责任审计的启发及成果利用。

关键词:经济责任 范围和重点 成果利用

案例介绍

8月,县卫生局对下属某乡镇卫生院院长任责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卫生局将此项审计任务交由内部审计监察室实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领导为审计组长的3人审计小组。

被审计卫生院为县卫生局所属财政差额补助事业单位,设有西医内科、中西医结合科等临床科室。截至10月底医院实有职工32人,固定资产301万元。在审计期间年2月至月账面实现各类收入1470万元(审计调增5万元),同期累计发生各类支出1509万元(审计调增52元),任期收支结余账面数为-39万元,审计调减47万元,审计确认86万元。

一、审前准备

在正式实施审计前,审计组进行了认真的准备和调查:

组织参审人员学习了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和确定以资金走向为主线的审计思路;主动向组织、纪检书记了解被审对象履职情况和群众来信反映事项;审计组编制了审前调查提纲,设计了相关表格要求被审计单位填列(包括基金变动表、业务收入汇总表、业务支出汇总表、新增固定资产明细表、账户开设等),基本摸清了被审计单位的总体情况;了解被审对象任期内的分工及兼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卫生院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卫生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完成情况;要求被审对象按规定提交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同时要求被审单位进行自查,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了审计实施方案。

二、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

我们在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时,注意把握以下几项原则:一是确定被审计对象任职时间;二是被审计对象应当而且能够负有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的有关经济事项。

结合审前调查的情况,审计组确定重点审计被审对象任职期间的后五个年度,即―2008年,重大事项追溯以前年度。审计内容:以被审单位财务收支为基础,以公共卫生等专项资金管理、农卫站管理、重大经济决策事项为重点,审查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基建投资及资产管理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等。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分工采用切块给小组成员的`做法,每个小组成员分别负责不同的审计事项。采用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便于全面掌握和熟悉审计业务、便于加快审计速度。

三、案例分析

(一)查找收支结余是否真实

查找收支结余的真实性不仅要核对收支有否错报、漏报,也应注意是否有在往来款中列支从而造成收支结余不实,特别要关注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他应付款的发生一般与医院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无直接联系,因而性质上属于非营业应付项目。由于其他应付款从会计科目设置角度类似一个“杂物箱”,所以有部分卫生院将各类应付款甚至是支出堂而皇之地往里装。通过日常审计发现乡镇卫生院近几年其他应付款数额呈现出急剧增长,虽然这种现象不能确定为假帐,但这应该值得监管部门的注意。其他应付款业务比较零星,一般情况下,在卫生院流动资金和应付债务中所占的比例不应过高,占压也不能太长,如果比例太大,需进一步查证。就被审计单位而言,期初其他应付款余额不出万元,到审计期末出现了其他应付款借方34万元,后经审计主要是直接列支造成的。

(二)检查存货盘点是否制度化

卫生院中的存货包括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其中占比最大的存货是药品。对于存货的保管和计价一直是医院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的重点。由于存货涉及数量和金额一般比较大,存货的变动也比较频繁,因此对存货的关注是内部审计的重要部分。存货属于流动资产的范畴,存货中的药品在医院活动资金中占有很大比重,流动性弱,种类杂、数量多、收发频繁,在医院中滞留时间长,变现能力慢,在管理和核算上存在一定难度,容易产生薄弱环节,所以建立规范的存货盘点制度成为十分必要的内控环节。内部审计要关注卫生院是否建立有效的存货定期清点制度并定期盘点。此次被审单位虽然有盘点制度但不够完善,比如未将药品盘点清单装订进会计凭证,对于盘盈、盘亏也没有申报审批制度,这些不完善的地方都需要在以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三)从资金流向中查找缺陷

资金流向可以从银行对帐单上寻找痕迹,银行对帐单是一种很强的书面证明,因为银行对帐单上的收支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确定性。对银行对帐单的审计可以注意:资金来源、资金去向、未达帐项、等额进出款项、进出款项的类别、开户和清户业务、开户银行及帐号、内容的衔接性、核对往来款核实以期发现违纪线索。审计时应对支票开具的内控制度进行测试,如有漏洞,应进一步对支票存根与银行对帐单进行详细审计。在卫生局组织的内部审计中曾经发现有个别乡镇卫生院支票保管、使用、报帐由院长一人统包,这给卫生院资金的安全性造成较大的威协,针对这一现象卫生局根据有关财务规定及时进行了统一规范。

在审计资金流向时还要注意审计银行对帐单余额与银行帐余额是否一致,然后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重点审计内容和项目。如果银行对帐单余额大于银行帐余额,要看其是否有收入不入帐、出租出借银行帐户问题。如果银行对帐单余额小于银行帐面余额要重点审查票据等凭证,审计其是否公款私存、挪用公款等问题。此次内部审计发现被审单位帐面数大于银行对帐单数万元,被审单位财务人员查找不出原因,在帐务上作直接冲销。内审人员通过逐笔核对对帐单、原始凭证、银行存款明细帐、银行存款总帐查找出主要是明细帐与总帐的过帐过程中存在问题。

(四)关注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

医院的固守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由于医院固定资产规定的核算单位价值较小,在内部审计中发现有的医院将属于低值易耗品的物品列作固定资产,有的医院将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列作低值易耗品,造成核算上的混淆不清,也造成了二者的价值在向医院业务支出转移形成和水平上的不合理、不合规,这种混淆划分还会导致医院资产结构发生变化,使固定资产和存货之间发生此长彼消的关系,使会计信息产生错报。

企业固定资产通过折旧的核算对成本进行分摊,医院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不计提折旧,而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价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修购费,提取的修购费设置专用基金,专用基金可用于采购购置设备。要引起注意的是截止目前,财务检查发现各医院帐面上专用基金出现大量的负数,也就是说购置设备大大超出备提基金水平。包括这次审计的卫生院也不例外,专用基金审计期初数为零,审计期未数为-61万元,这样的帐务处理使业务支出、事业基金均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应该在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后作以调整。

四、审计成果利用

通过本次内部审计,对被审对象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了基本评价,对被审单位财务处理方面违反财务规定的问题依法作出了审计处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意见无任何异议,被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积极整改,重新调整结余47万元,并调整事业基金等相关账目。卫生局审计部门向局主要领导汇报了被审对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领导充分肯定了本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认为此次审计基本搞清楚了所反映的问题,为加强干部管理和廉政建设提供了依据。

五、审计过程中的体会

(一)做好审前准备,提高审计效率

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是完成审计工作任务的保证,做好审前准备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审前准备越充分,审计工作越顺利。否则,在某种程度上就会产生阻力,或延误工作时间。审计组人力、时间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审计方案内容、步骤或人员分工不当,就会偏离审计方向,制约审计人员业务专长的发挥,对被审计单位情况不清楚或收集文件不到位,在审计过程中就容易出现费解。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通过设计有关“审计表格”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填报的方法,可以摸清被审计单位的总体情况,避免漫天撒网,以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与审计单位的沟通,提高审计效率

延长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时间,按时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保证。审计报告形成后,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只有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配合默契,审计业务核对及交换意见等工作才能顺利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应注意处理好各方面可能存在的处理结果矛盾,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反映成绩、揭露问题,降低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李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0

[2]卫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0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8篇

从刑事诉讼理论上而言,被告人和犯罪事实是刑事案件两个基本构成要素,一个被告人、一个犯罪事实,即构成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为数个,则构成数起刑事案件。 以下就是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

通常,法院的一次审判程序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但是,对于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数起刑事案件,法院往往会通过一次审判程序合并进行审理,即将犯罪主体或者犯罪客体合并于同一审判程序中进行审理。不过,对于有些案件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如果合并审理可能严重侵犯被告人辩护权时,法院就会将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实或者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通过另一个或数个审理程序分别进行审理,即分案审理程序。为了避免共同犯罪被告人之间相互矛盾的辩护策略“可能会使法庭审理异化为公诉人静坐一旁,被告人之间相互指控,相互定罪”[2]等诸多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现象,当今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都作了严密周详的规定。而《_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却丝毫没有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对合并审理作了极为原则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显然,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仅仅只是为了解决合并审理中的级别管辖问题,根本无法规范司法实践中的合并与分案审理。

笔者在实证调研过程中发现,鉴于《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对合并审理基本上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各地法院在适用合并审理时不受任何限制,不当的合并审理层出不穷。

近年来,全国各地先后开展过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打击“两抢”犯罪、扫黄打黑、打击类犯罪等多种专项活动,只要属于同一专项行动的打击范围,即使数个被告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法院基于审判效率的考虑往往都是合并审理;[3]也有些法院将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居住但没有任何关联的数个被告人合并审理;对于所有的“连环共同犯罪”(即甲和乙共同犯罪、乙和丙共同犯罪、丙和丁共同犯罪),法院基本上都是合并审理。这一现象在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打黑除恶”中表现尤为突出。而不少本应合并审理的案件,却又被法院分案处理了。如对于一些本应合并审理的对行性犯罪[4],法院往往又分案进行审理,实践中大量的行贿人和受贿人都不是合并审理的。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9篇

一、科技论文中结论存在的问题

1、摘要中的_结论”代替了正文中的“结论”。

摘要的作用主要是为读者提供论文的主要信息,使读者在最短时间内对论文整个内容的价值有初步了解,为其决定是否详细阅读全文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利用摘要检索比利用关键词检索具有更多的相关信息,可获得更多、范围更大的检索结果,尤其是各类数据库的出现,在大量的信息中为计算机检索提供方便。

摘要是对科技论文的高度概括,其本身具有的独立性使其与正文各自独立成文,但其内容则是以正文中重要的研究背景、条件、结果及结论等主要信息为基础,“摘”其“要”处独立成文,其撰写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对于没有结论的科技论文,其摘要中的结论就无从谈起,因此说不能用摘要中的“结论”替代正文中的“结论

2、“结果与分析”代替了“结论”中的内容

3、结论与结语两个概念不清

据朱大明随机对16种不同专业学科的科技期刊采用“结论”或“结语”的统计结果与对比分析可知,“结论”与“结语”属于两个独立概念,前者是“从前提推论出来的判断”、“对人或事物所下的最后的判断”,而后者则是指“文章或正式讲话末了带有总结性的一句话结论需要在经过严谨的论证、推导、调查或实验之后才能够得出的具有创新性、客观性的论断,是对研究成果的进一步认识、升华.这个论断既有可能是对他人研究成果的迸一步推进,也有可能是与他人的研究成果相反,但无论是怎样的结果,却都要求是明确的、准确的,并具有普遍性,其篇幅根据论文具体情况可长可短.结语相对结论而言,在内容的表述上宽泛许多,可表达简单的推导结果,也可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深人研究、对未来应用前景的展望等等,语言表述上要求尽量简短。

4、结论内容与引言内容相互重复

引言作为科技论文的开始,其目的更多是向读者交待本研究的历史背景,说明研究的起点、重点和价值,提出正文待解决的问题,引导读者阅读和理解全文.而结论除包括对结果作出的逻辑延伸外,还包括对引言中提出的问题作出相应回应,即综述所得结果.二者无论从作用,还是从撰写内容上都有严格区分。

二、结论的撰写内容及其在不同类型论文中的表现形式

1、结论的撰写内容

结论的撰写内容主要包括:(1)对研究对象进行实验或考察得到结果所揭示出的原理或普遍性;(2)阐述研究中与前人研究结果的不同情况;(3)本文未解决的问题;(4)阐述本文在理论或生产生活中的实用价值等等。

2、结论的多种形式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10篇

审计案例分析课程论文

一、教学设计目标

老师在讲授一门课程之前,要明确该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的安排和教学方法的选择都要围绕教学目标进行。当前,就职业院校专科层次的学生而言,在设计教学目标时就要更加注重应用性与实用性。因此,在设计审计课程教学目标时应首先注意下面两点:

一是审计课程要能够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领域。审计与会计、税法等相关学科紧密相连,并且是以会计等课程为基础,所以,审计课程要能够拓宽学生的会计等专业知识。

二是审计课程提高学生的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去事务所独立从事审计工作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在审计课程体系中虽然要包含审计基本理论和审计实务两部分内容,但审计实务要是重点,审计理论要运用到审计实务中去,并且审计实务要主要针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等方面,这样展开审计工作,才能使学生能够运用的已学的专业知识。

因而,开设审计课程,能让学生各方面知识融会贯通,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基于以上两点,审计课程的教学目标应确立如下:通过该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审计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掌握审计的基本理论、审计程序、审计技术与方法,使学生更加熟悉现行的财务制度,能够运用审计方法来处理企业内部的各种业务,以便使学生学以致用。所以,审计课程的教学应该是把审计的基本理论运用到企业内部财务及管理中,以企业内部审计为主,旨在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

二、教学设计内容

对于审计课程,学生普遍感到内容很抽象、很混乱,缺乏有效的框架结构。如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职业素养,是审计课程教学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更具高职学生的特点,我认为高职审计课程主要应该是内部审计,教学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审计理论,二是审计实务。在审计理论部分,要讲授清楚内部审计的要素、流程和方法,内容可能比较混乱,老师讲起来和学生学起来都会觉得枯燥无味。那么,审计老师就要确定一条主线,使所有的.内容都能围绕这条主线来展开。在审计实务环节还是按照财务会计的内容,分要素来安排教学内容。一般来讲,本部分以制造业为例来进行教学设计,共分为五大部分:资产审计、负债审计、所有者权益审计、收入与费用审计、利润审计等内容。这样与财务会计、税法等相关内容相统一,就企业内部进行审计。

三、选用教学方法

本课程采用的教学方法灵活多样,对于重要的知识点案例教学以及分组讨论法等,对于不太重要的内容尝试让学生参与讲授与讨论等。

(一)案例教学。对于审计课程中理论部分,内容比较多,概念抽象,学生学习起来较为枯燥,所以在讲授这部分内容的时候,还是要列举一些案例,或者让学生自己参与其中。比如在学习内部控制时,可以结合高职院校技能竞赛中关于内部控制方面的内容,让学生进行实操,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分组讨论。把全班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教师提前提出讨论案例和讨论的具体要求,指导学生收集查阅相关资料或进行调查研究,让学生利用所学的审计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认真写好简要的分析报告,并分组进行阐述。讨论时,教师要引导学生围绕课堂所授重点,联系实际。同学之间有不同意见也可以进行辩论,各抒己见。讨论结束后,先让学生代表进行点评,教师再进行小结,概括讨论的情况,使学生获得正确的观点和系统的知识。这样,不仅能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还能强化学生其他方面的综合能力。

(三)学生参与讲授。审计课程内容所涉及的知识很多,对于不太重要的章节,要尝试放手让学生去讲授。老师首先把任务布置下去,教学生如何备课、讲授及总结。备课主要是以小组的形式来进行,在课堂上可以由学生自己推选代表授课,讲授完毕再由教师进行点评,并强调重要的知识点,对有疑问的地方进行解答。

(四)开展审计学专题报告或讲座。学院可以定期请事务所、企业等企业的财务、审计方面的人员来校进行讲座,让学生近距离的接触审计方面的知识。同时,还可以拿一些审计业务实际的相关文稿让学生观看,提高对审计经济活动的感性认识。审计课程教学的设计,必须要以学生就业的职业为导向,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把握,才能形成高效率和高效果的教学。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11篇

关键词 法律职业性 案例教学 教学理念和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2011年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启动“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其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这一重大举措对法学案例教学的改革提出了紧迫的要求。有鉴于此,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对新形势下的法学案例教学作以下浅谈,以商榷于同仁。

1 新形势下法学案例教学的意义

时下多数学者认为,法学教育,特别是本科教育应以素质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能力教育相结合。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对素质教育重视有加,而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关注不足。自从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以来,法律资格的取得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联系较为疏远的不正常状况已经得以改观,但从目前司法考试的内容和考试方式来看,我国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在不少方面是脱节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实务人才的考试,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多年来秉承知识传授的传统,不仅所开设的课程偏重于理论,而且不少教师在观念上也认为司法实务只是个实际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需在大学课堂上专门教授。另外,从法律认知规律来看,案例教学也不可或缺。法律规定源于生活,是对生活中的实际案例的归纳和提炼,法律调整的基本过程是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由此,学习法律就不能只是讲授抽象的法理和法条,还应当遵循由抽象到具体的思考过程,其具体体现就是“把法律还原为生活案例的”的案例教学法。有鉴于此,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将其主要任务定位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在具体举措方面,提出要加大实践教学比重,搞好案例教学。

2法学案例教学的理念

关于案例教学法的理念,有学者认为可以使用三角形来表示:“以学生为中心”是一种主体观和师生观,为三角形的底,“知识与能力并重”是一种人才观,“开拓与创新”则为一种人格观,二者均为三角形的腰,而由三条边线组成的面则是学生在专业上的自主与持续发展,这是案例教学法理念的最高价值。对此,笔者深为赞同,但认为应将人格观中的开拓与创新纳入人才观,因为开拓与创新是新时代人才观的核心内容。另外,应将“平等和尊重”作为人格观列入。

主体观和人格观

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不同,案例教学法认为学生具有建构知识的无限潜力,故而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了从教师中心向学生中心的转换。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当是学生学习动机的激发者、引导者和咨询者,这些角色应当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在案例的呈现环节,教师要为学生提供一个能激发学习热情的教学情景,并向学生呈现双方当事人对抗性的观点以及法官们就该案处理的观点分歧。而在问题环节,教师不仅要向学生提问,更要引导学生自己提问题,为此,教师应当有针对性地提出能够激发学生从更深层面探求知识的兴趣的问题,并通过诱导、赏识等方式,循序渐进地启发学生自主学习。在思与行环节,教师应当鼓励学生大胆实际操作,边想边做,边做边学,像律师那样思考,像学者那样钻研,从实践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和依据,从讨论中或辩论中相互学习,发现新知。在评价环节,教师应当鼓励学生针对当事人的不同观点与理由、裁判的正确性与合理性以及教师和学生提出的观点及解决问题的方法的正确性和合理性,结合案情,从立法和法理角度进行评判。在此环节,教师应“放下姿态”,从评判者走向咨询者,作为“学习共同体”中的平等一员,积极寻求与学生平等、自由地进行讨论、交流和辩论。由此,也就实现了教师和学生在真理面前相互平等及在探索真理的过程中应当相互尊重的人格观,这对于培养健全的公民人格有着重要意义。

人才观:以创新性为中心

案例教学法的理念来自苏格拉底的辩证说和兰德尔的推理说,辩证说重视逻辑推理和辨证思考的过程,要求学生对任何问题都要作深入细致的分析,而非人云亦云。而按照兰德尔的推理说,如果学生学会了如何进行法律分析,那么即使他不去记忆具体法律条文,也同样能够运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在这两种学说指导下建构的案例教学法究其实质,是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使用典型案例,循循善诱地将学生带入或真实或虚拟的案例,并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自主探究,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个教学过程由两方面的过程所组成,一是将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融入法律案例之中,使学生在共同分析、讨论教学案例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获取法学原理和知识,另一是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剖析和追问,使学生养成反思的习惯并不断提高反思的技能,发展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为学生开拓与创新人格品质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实现的现实途径。首先,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与学生身份平等,共同置身于一个论战的场域之中,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差异在这儿消失了,参与者都围绕着一个共同的论题自由思考、平等辩驳,而一个自由、民主、平等的人际氛围是创新的首要前提。其次,学生在教师的启发和鼓励下,积极主动地重新组织其既有的经验和知识,综合运用形象与抽象、收敛与发散等不同思维形式,自主、批判、创造性地分析问题,努力寻求问题的解决方式或者选择出最佳的解决方案。这一过程就是学生积极面对挑战,不断开拓进取,创造性思维被激发,创造性潜能被开发,创造精神得以养成的过程。

3法学案例教学的过程和方法

典型案例的准备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基本素材,其选取至为关键。根据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中心法律硕士分中心近期编写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案例编写要求》,案例的基本要求有:第一,案例应当以近三年发生的真实案例为基础进行编写;第二,案例应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执业技巧为导向,便于模拟实务操作;第三,案例应当有明确的所属板块,即是刑事、民事实务还是行政或非讼实务,并具有明确的教学目的;第四,案例应当明确描述案情和证据,不能过于复杂,但也不宜过于简单;第五,案例不要预设案件处理结果;第六,案例的篇幅应适中;第七,案例的教学时数应适中。笔者以为,就案例的选取除了应当遵循近期性这一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第一,典型性原则,典型性的衡量标准一是其涵盖的法律信息能够充分体现某一法学原理和知识,二是在教学法上符合教学规律,能够使学生通过某一案例切实掌握所讲理论、知识及技能。第二,针对性,即要以拟讲授的知识为中心来选取案例,使案例服务于讲授的知识。第三,综合性,即所选取的案例应当涉及尽可能多的法学理论和知识,不能一个案例对应于一个理论或知识点,要避免案例教学成为简单的“以案说法”。第四,一定的疑难性,所选取的案例其答案不能一目了然,而是要具有一定的“模棱两可”性,有深究的价值。选取到好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成功的一半,故而教师平时应当多多留心,注意收集、积累案例,并对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做好分类,以为不同教学内容之用。此外,还可以考虑让学生自己收集案例,以充分调动其学习积极性。

案例教学的实施

在案例教学的实施环节,教师要做好引导工作。在具体方法上,可先由教师精心设计好一系列问题,问题应当具有启发性和层次性,并由浅入深,环环相扣,然后教师围绕问题引导学生逐步深入地进行分析和讨论。为求讨论取得良好效果,教师应当在课前要求学生复习相关法学理论和知识点、熟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文,并在讨论开始前向学生提示案情和问题的关键所在,必要时还应就如何运用法学理论和知识分析、判断、论证具体问题作适当讲解。案例运用的具体方法有案例讲授法和课堂讨论法。实践证明,讨论法更能激发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更受学生欢迎,教学效果也更好。因此,教师应当尽可能多地运用讨论法组织案例教学。案例分析和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当及时组织学生进行总结,总结并非是简单地给出问题的答案或案件处理结果,而应着重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所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讨论的重点和难点,以及讨论的得失,并指出今后的努力方向。总结工作也应尽量让学生来做,以培养其概括和抽象能力。在案例的讨论过程中,教师应当尽量抱持中立立场,但另一方面教师也应当在必要的时候给学生适当的启发。

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

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教师指导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这个阶段十分重要,因为它是学生围绕案例对法学理论和知识的整理和系统化工作,也是课程考核的重要一环。通过课堂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对所讨论的案例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将其外化为案例分析报告,这不仅可以使学生巩固和提高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还可以提高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并逐步培养其撰写学术论文或法律实践文书的技巧和能力。就案例分析报告的格式,笔者所任教的学校广东财经大学有着统一的规定。但笔者以为,从案例教学的目标出发,报告的格式不宜强求统一,只要包括了案情介绍、案例的学理分析和证据分析、案例所涉法律法规、案例处理以及其他需要事项,如相关的学术文献等,就可以了。

对学生撰写的案例报告,教师应当及时进行批改,并做合理考核,然后适时向学生反馈。反馈这个环节不可或缺,但目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参考文献

[1] 邵维国.案例教学是法学本科教学的生命(代序)[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

[2] 李昕.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

[3] 王霖华.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理念探讨[J].教育评论,2004(5).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12篇

摘要:

随着我国课程教学改革的逐步推进,素质教育背景下的小学美术教育应该重视教学工作的有序推进,在稳步发展中实现教学工作质量的提高。我国教育部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指出:“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于老师”。在新课改目标下,要更加重视小学美术教学工作中具体方法的科学性展开,在推行小学课程教育中进行美术教育改革工作十分必要。本文根据素质教育背景下小学美术教学工作的特点展开探讨,提出几点有利于小学美术教学内容深化发展的可行性措施。

关键词:

素质教育;小学美术;教学工作;具体方法

在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对内改革速度加快,对外开放的格局也不断加深,由于经济发展速度推进比较快,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都在面对现代化方向转变。在义务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广大学生群体的精神要求不断丰富,对于适合学生成长和发展的教学模式的需求不断加深。但是,由于我国的小学美术教学工作并没有实现和学生能力需求的同步发展。因此,为了实现现阶段小学教育领域的繁荣和教学手段的革新,我国的小学教育事业必须要进行更加深入的改革和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

一、推行素质教育背景下小学美术教学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素质教育背景下推行小学美术教学,重点是要培养学生对于美术课程的兴趣。教育学界有一种理念:“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教学活动中可以推行阶梯型难度讲学方式,在素质教学观念背景的影响下,教师应该淡化美术课程考试的相关要求。而是重视学生实际能力的发展与提高,通过适当放缓教学的节奏,易于学生加深对于小学美术课本中相关艺术画作内容的感受和理解,有助于展开小学生艺术欣赏能力的塑造和培养工作,从而加强对于小学生的情感世界的陶冶工作,提高小学生在课堂学习和课外活动中“发现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实现学生德、智、体、美、劳多种能力的综合发展需要。

二、开展素质教育背景下小学美术教学工作的重点

在素质教育背景下,开展小学美术教学工作,重点要进行对于学生的表扬和鼓励,有利于调动学生“比”、“学”、“赶”、“帮”、“超”的学习美术课程积极性。学生展示自己的作品,可以得到大家的肯定,大家的美术创作水平和表达能力能够在气氛热烈的教学活动中得到整体性的提高。除了采用情景式美术绘画活动教学模式,教师在素质教育背景下推行小学美术教学还可以采用“音乐”、“文学”感染的方法,加深学生对于美术作品的理解,从而真正实现学生对于艺术创造学习兴趣的专注提高。在讲解罗中立著名的画作《父亲》时,教师可以配合播放音频材料同名曲《父亲》,在讲解的过程中,通过培养学生的艺术想象力能够实现艺术作品的表现张力增加。

三、推进小学美术教学工作改革的具体方法

(一)重视培养学生的美术想象力和运用能力

在日常的小学美术课程教学活动中,教师一定要根据小学生感性思维能力比较强的特点,在教学活动中,重视培养学生的想象力,提升学生在生活中运用美术的能力。以《小蝌蚪找妈妈为例》,在素质教育背景下,美术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手段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向学生进行教学片的展示活动,学生在观看了“小蝌蚪”们寻找“青蛙妈妈”的视频材料之后,可以安排学生讨论“青蛙”和“蝌蚪”的关系。通过动画作品切入的手段,让学生积极开动脑筋思考“小蝌蚪”在寻找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场景。

(二)开展个性化教育,体现教学活动的“生动活泼”

小学美术教学作为基础教育中的重要环节,应该在个性化教育中,实现教学水平的稳定和素质教育改革目标的稳步推进。在锻炼学生的美术技能过程中,应该通过基础知识教学和科学教学内容编排,激发学生学习小学美术的热情。为了在九年义务教育的过程中体现出美术教学“生动活泼”的教学模式特点,教师可以采用拟人化的教学方法。把学生分成三个学习小组,让学生先通过讨论,然后自由发挥,进行角色扮演,三个小组的学生分别扮演“小蝌蚪孩子”、“荷叶叔叔”和“青蛙妈妈”,进行情景剧的表演,在对话的过程中,让学生对青蛙这种常见动物的头部、四肢和大体躯干部分的形态特征有重点的把握,利于课程学习活动中的绘画活动展开。

(三)针对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行能力挖掘

可以针对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行挖掘,让学生在课堂的小学美术教学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绘画方向。自己挑选出喜爱的角色进行绘画活动。学生可以选择画“一条腿、全身漆黑的小蝌蚪”,也可以选择画“四条腿、全身褐绿,三角形头部的青蛙”,也可以选择画“玉盘状、通体碧绿的荷叶。”在绘画活动中,教师通过PPT图片展示,可以为学生提供几幅优秀作品让学生参考。同时,鼓励学生按照自己的想象,对小蝌蚪找妈妈过程中遇到的情景进行艺术化的加工。最后,教师可以通过综合评比活动评出优秀作品,让学生投票和打分,选出本节课时中在画幅立意、笔画和线条表达中最出色的作品。

四、结束语

随着素质教育改革活动的有效推进,我国在小学美术教学方面应该更加重视课程教学方式的转变工作。我国的新课标小学美术教育计划中指出“以人为本,张扬个性”,在教学活动中应该更加重视教学手段的合理运用,科学地编排课程教育目标,在教学方法改革的过程中重视学生“审美能力”、“表达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宗宏岗.小学美术教育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探索——对“个性化”教学的实施[J].集美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1,02:88-91.

[2]陈彤光.浅析美术教学在农村小学素质教育中的重要性与现状思考[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5,02:105.

[3]赵亚男.对于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美术教学现状的研究[J].艺术科技,2015,03:267.

[4]金林海.“美”与“术”共舞——试谈小学美术教学中审美教育与技能发展的融合[J].江苏教育研究,2012,20:48-50.

[5]陈领.论小学美术教育专业技法类教学与教学法对接的实现[J].大舞台,2010,12:178-179.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13篇

1.过于重视教材而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

经济法是由企业法、公司法、金融法、破产法、票据法等多部法律组成的重要的部门法,内容繁杂实践性较强。但是目前经济法教材质量良莠不齐,难以满足独立学院的教学需要。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和教学活动起步较晚,理论体系不完善,不仅尚未厘清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学科之关系,而且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经济法体系等问题亦存在诸多分歧。经济法学者们多按照自身理解编写教材,使得不同教材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另一方面经济法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较为频繁,而目前的经济法教材对此种情况更新较慢,公司法、证券法等章节的内容跟不上立法实践的脚步,难以满足独立学院新的教学需要。独立学院经济法的传统教学方法呈现较强的封闭性,教师多采用传统的满堂灌的教学模式,注重传授系统的经济法学理论知识,忽视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教师多以教材为中心,课堂讲授的多,留给学生思考的时间少;理论灌输的多,实践能力锻炼少。使得学生只会死记硬背法律条文,缺乏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无法应对变化无穷的社会实践。

2.过于重视讲授而忽视学习能力的培养

鉴于司法考试及其他各种职称考试,独立学院经济法教学主要围绕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法规条文进行。此种教学模式一方面固然有利于学生建立系统的法学知识体系,但是另一方面不利于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学生对教师过于依赖,师生共同研讨和互动的情况比较鲜见。经济法课程一般为72学时,即每周4学时,要完成经济法的教学任务教师感觉课时紧张,学生普遍反映讲的太快,教学效果不理想。

3.考核方法单一

独立学院经济法教学多采用自上而下填鸭式传统教学模式,加之法律规范性特点,教师倾向于引导学生发现和找到唯一的正确答案。对于学生某些独立思考、具有创新思维但又与标准答案不同的观点和分析方法给予全盘否定。学生也很少坚持自己的观点以免与教师标准答案不一而不能通过考试。教师多在考前划重点,不少学生平时不上课,考前复印笔记背标准答案就能通过考试。考试是学习的指挥棒,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一考定终生的评价体系只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无视其课堂学习中独立思考、表达观点和参与讨论的表现。教师讲授多学生思考少、闭卷考试多开卷考试少、理论考试多实践能力考核少、笔试多答辩少,单一的考核方法抑制了学生能力的培养。

二、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运用的必要性

1.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案例教学法运用经济法理论知识来分析具体案例,教师将学生分为学习小组,每组学生就特定问题共同讨论分析,形成初步意见,并制定发言提纲,学生的表现将作为评定其学习成绩的重要指标之一。案例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能够促使学生积极参与教学过程,全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

2.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

经济法具有跨学科、前沿性等特点,在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方面教师除了要具备系统的经济法、民商法及行政法等法律知识之外,还要具备有关的经济知识。而目前经济法的主讲教师大多为法学专业毕业,经济、金融、会计等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鉴于此,独立学院应鼓励教师通过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参加法律事务实践、参加各种学术团体和学术会议,这对于教师在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是十分有益的。

3.有助于实现教学相长

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促使学生加深对经济法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与掌握,提高了学生法律的实践应用能力,也活跃了课堂气氛。案例教学法涉及案例的收集和选取、课堂讨论的管理和驾驭能力、课后的总结和反思等多方面工作,对于教师教学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课后教师对案例进行总结和反思,并发现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进而成为自己的研究课题。这项工作反过来又促进了将来的案例教学工作,成为教学相长的双赢过程。

三、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运用之建议

1.课前案例的准备

(1)收集和选取案例。认真充分的课前案例准备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础。案例服务于教学目标,应当来源于实践,不可主观臆测,否则教学效果将大打折扣。案例主要来源有二:一是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上的典型案例。教师应当保持专业的敏感度,广泛涉猎经济法方面的典型案例或者具有争议性的案例。二是教师自己深入实践收集有关案例,甚至在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纂案例以用于教学。选取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案例必须具有针对性。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要针对经济法某项重要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选择能够服务于教学目的的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要回答这些问题要求学生必须具备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其二,案例必须难易适度。案例太难或太易都达不到案例教学法的效果,为此教师要精心挑选有一定难度、能引导学生对经济法基本理论进行深入思考的案例。案例要覆盖多个知识点,使学生突破经济法的重难点,培养学生综合判断能力。尤其是对于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案例,教师应当有鲜明的个人观点以供学生思考和判断。

(2)分发案例材料和组织小组讨论。为了使案例教学达到良好效果,教师应当提前一两周把案例材料分发给学生。要求学生认真阅读案例材料及其相关参考资料,并撰写系统的讨论发言提纲,为小组讨论做好充分准备。教师还可以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势,通过多媒体播放教学案例。小组讨论为学生提供了独立思考和自我表达的平台,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创新能力和鲜明个性。教师将案例材料分发给学生之后,即可组织学生分小组进行案例讨论。以60人一班为例,可以将学生分为6到10个小组,并且选出小组负责人。

2.课堂上启发学生的思考

案例教学法并不注重追求唯一的正确答案,而是引导学生对经济法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启发学生的思考。案例教学法课堂的主角是学生,由学生实际参与和操作案例来学习法律技能,通过将学生置于当事人的角色使其设身处地地进行案例分析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教师则注意运用设问、提示等方式调动学生的积极参与意识,配合奖励机制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大胆求证。在小组讨论的基础上,每组选派代表将本组方案与其他小组进行交流。最后教师应当综合分析评价各小组的方案,并对此次案例教学的情况进行点评归纳总结。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14篇

生成主要是在教学过程中生成,它不是教师一个人所能完成的,需要教师和学生一道共同建构。生成性教学涉及的内容很多,不仅指教师教学活动的突发灵感生成,而且更重要的是指学生在课堂学习中获得思维的启迪,灵感信息的捕捉以及问题的发现等生成性成果。一个高素质的教师能大胆、主动、科学地进行教学预设,也能在教学过程中,凭着深厚的功底和教学机智合理地把握、调节,促进各种课堂生成。笔者在长期教学实践中,摸索创造了若干教学预设、生成的案例。现列举如下:

1、预设生成,不可分离。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没有预设就没有教学。任何一堂成功的课都需要预设——生成这样两个阶段,没有预设就是像演戏没有剧本,建筑没有蓝图,但这里我们反对的是以教师为本的过度预设,从教师的角度出发进行预设,而脱离学生的生活的实际,生成性教学的预设,需要的是立足于学生,能遵循学生认识规律,体现学生的学习特点,反映学生从旧知到新知,从已知到未知,从生活到科学,从经验到理论的有意义学习过程的精心预设。这是实现生成有效性的前提。

例如我在教《企业与劳动者》这框题时,就预设了晋江企业经营成功所需的综合素质的讨论题。由于题目符合学生的生活实际,在讨论的过程中,很多学生从自己认识的亲戚朋友,甚至于自己的父母成功的经验开展讨论,得出了很多企业经营者所需要的素质,大大扩展学生的知识面,挖掘了教材不曾有的内涵,实现了预期的生成目的。随着新课改的深入,我们的备课更要从着重于教师的“教”走向学生的“学”,而且更多地应为学生的“学”而预设,预设学生学习水平,估计学生会提出什么问题,喜欢什么样的学习方式习惯,生活有怎样的体验,经过学生探究会有哪些偶然性问题以及教师的应变对策或练习会出现什么样的错误等情况,这些教师都应胸有成竹。只有这样才能为课堂生成作好心理、思想、知识方面的准备,因此说生成是来自教师预谋中的生成。

2、预留空间,精彩生成。预设应该根据学生的心理活动规律,适当留给学生一定的独立思考,探究尝试,验证学法的时空,让学生去遐想,去深思,才能使得预设促进生成。因为预设归根结底是为课堂的精彩生成服务,是为学生的学习服务。

例如我在教学对外贸易,讲到外汇时,就创设了用Flash展示美国鹰派部分代表人物叫嚣人民币必须升值的人物动画情境,引起了学生的极大关注,顺势导出问题:美国等西方国家为何要求我国人民币升值呢?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你们能否运用外汇有关知识进行分析呢?学生对以上问题的讨论,使外汇这个知识点不仅得到了深刻理解,而且也达到意想不到的收获,使学生把外汇知识与国际贸易、我国内外政策和立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了课堂生成。

学生主动学习的本质是学习出于自我的需要。我们要根据学生的需要,设定教法,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激发学生学习探究阅读的兴趣和动机。因而备课要着眼于以学定教:学生会提出什么问题,喜欢什么样的学习方式,生活有怎样的体验,解读会有哪些感悟,探究会有哪些答案,练习会出现什么错误等等,来选择确立适合于学生需要的教法。

3、创设情境,引导生成。要促使课堂生成,需要一定的情境,创设的情景要能够引起学生兴趣,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热情,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很自然地参与到教学中去,成为课堂的主人,要联系社会生活的实际,尤其是学生的实际来创设教学。

如教学《正确把握事物的因果关系》时,我创设了_杀人案的Flas漫画情境,指导学生分析_杀人的因果关系,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课堂气氛非常活跃,学生与学生之间互动非常好,从而较好地把握了因果关系的实质,加深理解了因果关系的多样性和条件性。所有这些,都让学生感受到思想政治课本中的原理与观念,离他们并不遥远,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道理,从而更好地激发了学习的兴趣。况且通过联系实际,还可以有目的地培养学生观察、联系、分析、说明实际问题的能力,形成对书本知识的综合、迁移、拓宽、升华,出现教师意料不到的生成效果,这样就有效地提高新课改课堂教学效果。

4、民主平等,促进生成。一个有效的课堂是不应该让任何一方因被对方“预设”而成为课堂教学中的被参与者或旁观者。作为课堂行进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一方,教师应该想方设法创设“尊重学生,民主对话”的良好课堂氛围,真正使课堂从“执行教案”走向“主动生成”,使课堂成为孩子自由翱翔的天空。从另一侧面来讲,尊重学生也是实现生成性教学有效性的“发动机”。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15篇

摘要:水利工程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会产生弃渣,随着弃渣量的增加会形成弃渣场。弃渣场存在着一些危害,如引起水土流失,不利于农田耕种等,因此要对弃渣场进行水土保持,尽量恢复耕地以补偿工程淹没和损毁的农田,以使工程建设对项目区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文章分析了弃渣场的危害,弃渣场进行水土保持的原则,并针对性提出对弃渣场进行水土保持的措施,主要从工程措施和植被措施二个方面进行阐述的。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对水利的投入,大量的水利工程如雨后春笋般陆续建设。然而,由于受地形地貌、地质和施工等条件的限制,水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大量弃渣,随着量的积累形成弃渣场。因此,为减少水土流失,尽快恢复农耕,要对弃渣场进行水土保持,要本着“预防为主、保护为先、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水土保持与生产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1弃渣场的危害

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弃渣场危害主要表现在这二个方面:

一方面,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弃渣会堆放在河滩、河岸及沟道内,若不加以防护,遇到暴雨会形成泥石流等灾害,致使河道淤积,河床抬高,既影响了河道行洪能力,同时又会威胁到弃渣场下游公共设施和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另一方面,弃渣的堆放,既破坏了渣场区的原有地表植被以及坡面稳定性,又破坏了生态环境;另外,弃渣在地表裸露,可会使扬尘日增多,影响区域人们的居住环境。

2弃渣场进行水土保持的原则

工程措施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先拦后弃”的原则,防患于未然。在分析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进行补充,增强水土流失的防治效果。控制和减少对地表植被、原地貌的扰动和毁坏,保护原地表植被和表土,尽量减少占用水、土资源。开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以及其他整治措施。

植物措施原则坚持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相结合,永久措施和临时措施相结合的治理原则。在工程防护的基础上,补充植物防护措施,恢复生态环境功能。另外,要合理布设拦挡、播撒草籽防护措施,控制施工期和生产运行期造成的水土流失。植物措施要从保持水土、治理工程建设中的扰动面角度出发,因地制宜选择适宜当地栽植的树种和草种,贯彻“适地适树、适地适草”的原则,提高防护效果,注重生态效益。还要明确造林种草的技术措施与要求。

3弃渣场进行水土保持所采取的措施

弃渣场工程措施

依据弃渣防治规划原则,结合弃渣场的位置、高度及堆弃物成分等因素综合分析,拟对沿线的弃渣场采取减小边坡坡度、设置拦挡、排水、护坡、土地整治等工程措施,并结合植物措施进行综合防护。

拦挡工程措施弃渣场的拦挡措施主要有挡渣坝、挡渣墙和挡渣堤,在水利工程中用得最多的是挡渣坝。

挡渣坝挡渣坝是沟道中拦挡弃渣横向建筑物,拦渣坝的规模要比挡土墙大很多,还要有相应的坝体排水和库内水外排的设施。水利工程弃渣场一般选择浆砌块石重力坝或混凝土重力坝,而重力坝具有抗冲力强、设计施工简便、安全可靠等特点,为首选型式。

挡渣墙要挡渣墙中浆砌石挡渣墙造价虽然略高于其它形式的拦挡工程,但具有稳定性好,工程占地少等优点是很多水利工程采取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首选。浆砌石挡渣墙的设计要以《挡土墙设计规范》为标准,其防洪标准为20a一遇。挡墙施工选择坚固的石料,对于横坡方向较长的浆砌石挡渣墙沿横坡方向每隔10~15m设一道宽2cm的纵向沉降缝,并用沥青或麻絮堵塞。同时,为使墙后堆渣体内不充水,以减轻对挡墙的压力,在墙身内布设排水孔,孔眼尺寸为15cm×15cm或20cm×20cm,孔间距为2~3m,相邻两排排水孔呈品字形排列,最低一排排水孔高出地面。排水孔进水口处做反滤层,以免弃渣堵塞排水孔。若渣堆下面有地下水渗出,可加密排水孔、加大排水孔尺寸或增设纵向排水设施。

排水工程措施弃渣场的排水措施包括施工期的临时排水措施和弃渣完毕后的永久性排水措施。在弃碴场堆碴范围外两侧开挖截水沟或排水渠等排水设施,防止降雨及坡面汇水冲刷碴体,也可以根据弃渣场挡墙的控制流域面积、降雨量、工程等级及相应的设计洪水标准来确定排水措施。排水形式主要有截水沟、排水渠和涵洞式等形式。

护坡工程措施弃渣场的护坡措施主要有干砌石护坡、浆砌石护坡、混凝土护坡、抛石护坡、喷浆护坡等。在水土保持设计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护坡措施。如:渣体坡面较缓、受水流冲刷较轻的坡面,采用干砌块石护坡。如果渣体边坡坡脚可能遭受强烈洪水冲刷的陡坡段,则要采取混凝土护坡。如果渣体边坡与水库水位无关,则一般采取框格草皮护坡等形式,既能防治水土流失,又能节约工程投资,同时也改善弃查场周边的环境。

土地整治工程弃渣场堆渣结束后,根据地块的大小和平整程度进行合理规划,整治工程包括场地平整和覆土2个方面,首先,将充渣场的坡面和顶面进行场地平整,然后再进行覆土,绿化覆土厚度按,覆土的材料来源于水利工程施工前剥离的表层腐殖土,以有利于土地复耕。

弃渣场植物措施

弃渣场植物措施既要体现良好的水土保持性能,同时还要具有美化环境的功能,为主体工程服务。通过恢复植被,使弃渣场景观得到明显的改善。

立地改良为了提高土壤肥力、肥效,防止养分下渗,在弃渣场覆土层底部设置一层透水率较低的防渗层,防渗层铺设前要有基础过渡层,基础过渡层是由粒径≥土石渣铺平压实组成。防渗层由厚度≥的黏土、沙子、发泡剂和水等复合组成,防渗层铺设完毕后要进行覆土。为提高苗木成活率,对弃渣场覆土层要采取保水剂和保水缓释肥等措施进行蓄水保肥,要在植被种植时就进行。

植物种植弃渣场完成堆渣后,拟对部分渣体进行乔灌草结合进行造林绿化,充分发挥植物固土、保水的功能。在树种选择上,应充分利用本区气候适宜、品种丰富的有利条件,兼顾植物多样性和经济性,从当地优良的乡土树种、草种,草种选为白喜草,以尽量采用乡土树种。树种采用落叶乔木为杨树。

4结语

在水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会产生弃渣,形成弃渣场,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场区生态环境破坏等危害。因此,弃渣场是水土保持设计中的重点治理区,要对弃渣场做好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既可以有力保障水利主体工程的顺利建设,又有利于区域生态景观修复,使工程建设对项目区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赵鸿,寇晓梅,李红星.拦沟型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设计[J].水利与建筑工程学报,(5).

[2]高宝林,周全,高武林.水电工程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探讨[J].中国水土保持,(3)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16篇

摘要:本为采用随机化分组,将204名高等专科护理专业的学生分为试验组(n=101)和对照组(n=103)。在教学过程中,对照组采用传统讲授法,试验组采用案例分析法。探讨案例分析法在急危重症护理教学中的应用效果,结果显示试验组学生成绩的良好率多于对照组(P<),且不及格率低于对照组(P<)。将案例分析法应用于急危重症护理的教学中可有效增强教学效果。

关键词:案例分析法、急危重症护理学、应用效果

案例分析法是在课堂中将具有针对性和典型性的案例灵活运用,在帮助学生理解掌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激发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开发学生的潜能,以此增强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法,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多种教程中[1]。急危重症护理学是一门涵盖了临床各科常见救护理论和常用急救监护技术的实践性较强的学科[2],为此,提高急危重症护理的教学质量,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但是从各个实习基地反馈的信息表明,我校部分护理专业学生对急危重症患者的护理知识和技能掌握不熟练,因此为了培养合格的护理人员,积极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践,我们尝试将案例分析法用于急危重症护理的教学当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其汇报如下:

1.对象与方法

选取我校级护理专业4个班共204名学生为实验对象,所有学生均为国家统一招生,女生189人,男生15人,按随机化原则分为对照组(1、2班,共103人)和试验组(3、4班,共101人),两组学生在年龄、入学分数、基础能力、授课内容及教材等方面均无显著差异(P>),具有可比性。

干预方法

①授课教师:两组均由同一位具有五年以上的教学经验的'教师进行授课,且该教师具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

②教材及教学内容:两组学生所用教材均为周秀华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第二版《急危重症护理学》。按照学校规定的《急危重症护理学》教学大纲及教学要求进行,教学内容包括急危重症护理的绪论、院外急救、急诊科管理、重症监护及几种常见急症的急救与监护等,教学课时数共为60学时。

③教学方法:对照组采用传统的讲授方法,按教材编排的顺序讲解要求掌握的知识点,然后规定学生课后记忆学习的重点。试验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依托,在建立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引导学生认真思考和分析,主动建构概念,以学生为中心,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

案例分析法教学过程

①课前准备:在进行相应病例教学前,授课老师应预先挑选出比较典型的病例,收集该病例的相关临床资料,课前做周密的策划和准备。案例分析法以基本案例为依托,贯穿于整个学习过程,典型合格的案例是案例分析法成功的关键。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准备好的案例分发给学生,让学生充分了解该病例,并要求学生在案例分析前温习所学病例的理论课的重点内容。

②案例分析:在学生已经熟悉了该病例的基本病史基础上,授课教师根据该病例进行启发式提问,引导学生做出正确的护理评估、护理诊断、确定护理措施。鼓励学生们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分析和纠正错误的言论,对该病例的重点、难点部分加以补充,并引导学生对同一疾病举一反三。例如患者,女,26岁,汽车撞伤,伤后3h由外院转来,昏迷,血压为零。诊断颅骨骨折、骨盆骨折、左肱骨骨折,失血性休克。

教学评价方法

学习结束后,对两组学生同时进行笔试考核,检验对该课程的掌握情况。笔试成绩100分,成绩分为优秀(≥9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及格(<60分)四个等级。良好率=(优秀+良好)/总例数;不及格率=不及格人数/总例数。

2.结果

对照组成绩优秀者37例,良好者33例,合格者22例,不及格者11例,对照组良好率为,不及格率为;实验组成绩优秀者39例,良好者42例,合格者20例,不及格者0例,实验组良好率为,不及格率为0。采用χ2检验对两组成绩良好率和不及格率进行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试验组学生成绩良好率高于对照组(P<),且不及格率低于对照组(P<),由此可见,实验组的教学效果优于对照组。

3.讨论

我国的高等专科教育目前已成为为我国卫生事业培养实用型人才的主要途径之一,合格护理人员的培养离不开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在急危重症护理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通过自己的实践经验,结合科学的理论知识,为学生讲解各种急、危重症的临床表现和护理措施。

由于高等专科教学在对护理人员培养过程中,学制为三年,时间较短但所需掌握的科目较多,教学速度快,学习任务重。很多学生的理解能力有限,对急危重症的相关概念理解能力较差,对急诊或重症监护室的工作存在某些误解,容易失去学习兴趣。因此,针对急危重症护理教学的总设计思想是通过多种开放式的教学活动,构建多维互动的课堂教学形式,努力体现现代学习方式的主动性、独立性和体验性。

综上所述,案例分析法是最近几年教育学家较为提倡的一种教学方法。经过我们急危重症护理教学中的尝试可发现,案例分析法可极大程度地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有助于加深学生对知识的记忆,是一种有利于急危重症护理临床课程教学的方法,值得各学校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丁晓莉.案例分析法在政治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新西部,2010,3(25):65-66.

[2]柴翠萍,赵翠枝.自主合作与探究性实验教学模式在急危重症护理教学中的应用[J],(9):195.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17篇

首先要说明的是本文论述的“立案”,是指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不包括或有意忽略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在侦查程序之前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有其内在的运作机制。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立案审查的行为内容、工作方式、手段、性质作出具体规定,因而对于侦查机关在立案审查中的行为内容及其法律属性、侦查机关审查中的权限等问题,不仅在理论界未能达成较为一致的认识,而且在实践中因其运行失范偶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现象的发生。

对立案审查行为的方式和内容,尤其是在立案审查中能否采取法律规定的侦查程序中的一些侦查行为以及强制措施行为如勘验、检查、鉴定、拘留等,学界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立案审查“是通过调查、询问甚至拘留、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等,审查控告、检举、自首的材料。”该观点进一步说明:公安司法人员在立案阶段对于立案材料的审查,一般是通过对材料本身的审查,然后针对不够清楚、不明确或无证据的事实进行一般的调查,如补充材料、进行访问等,在如暴力犯罪等案件性质比较特殊情况下,或者如交通肇事案等因情况紧急非用侦查措施不可的情况下,应当允许采用某些侦查措施。这种操作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部分规定中的“采取紧急措施”,有助于立案任务的完成和为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符合司法实际工作的需要。

该观点还认为,只要依法进行,在立案审查阶段对人身进行搜查也不违法。这是因为,在立案阶段的一般调查、审查中,发现嫌疑人身带凶器、可能隐藏危险物品、可能毁灭或转移犯罪证据时对嫌疑人进行搜查,并非违背立法本意,只是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立案手续,将立案后侦查中必须采用的搜查手段根据案件特殊需要提前进行。同样,立案审查阶段对现行犯、重大嫌疑人实行拘留也不属于违法行为。在立案审查中即在立案决定作出之前,是否可以采取某些侦查措施,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1]

从上可以看出,该观点所持的立案审查既包括对立案材料的静态、被动式审查,也包括对线索的动态、主动性的调查、侦查,甚至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虽然该观点主要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出发,论证了立案审查包含可以采取一些侦查行为甚至强制措施的合理性,但是,如果我们是绝对程序主张者,从中又可以体味出法定立案程序可有可无或者补一个立案决定书即可的意思,因为法律未将立案程序中紧急措施的种类予以明示。侦查人员对在特殊情况下搜查、拘留的采取以及情况紧急的自行判断,使得侦查人员在此情况下侦查权启动的程序依据以及合目的性会遭受任何对侦查权行使保持警惕的人的合理怀疑。这种观点中的立案审查实际上和立案后侦查行为的内容没有任何本质区别。立案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其审查行为方式、性质的遮蔽,还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呢?是否依照侦查程序启动的固有规律,立案程序本身有改造或废除的必要呢?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因此,基于立案程序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立案前不应也不能采取侦查措施”,但“并不排除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活动,而且,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这种审查活动往往需要借助于某些与侦查措施相类似的方法如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紧急情况下的拘留及搜查等。但是,需要采用某些与侦查措施相类似的方法,与侦查程序中的侦查活动有质的区别。决定立案前采取的上述方法,其性质也只能是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活动。”[2]

这种观点一开始注意到了因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审查手段的合法性依据问题,明确了决定立案前的审查不应也不能采取侦查措施,但随后的论述实质上是一种因制度设计缺陷与实际操作需要的矛盾所导致的欲要兼顾圆满但其论证又使人难以信服的一种文字游戏。立案审查除了对材料本身的审查,还可以采取与侦查程序中的侦查活动有质的区别但类似于侦查措施的方法,这种说法是为了迎合合法性的委曲求全呢?还是更好地为司法实践的操作辩护呢?如果方法类似而性质不同,那么立案审查中通过类似侦查措施方法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效力就不能及于侦查程序,这与刑事诉讼追求效率的目的不符,会导致侦查程序仍然重复立案阶段的工作。实践中,立案以后的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往往不再进行立案前已经进行的相应的勘验、检查等活动,而是直接将立案前通过勘验、检查等活动获得的材料,不仅作为证明完成立案任务的材料使用,而且作为证明犯罪事实清楚的材料使用,已经使其具有了诉讼证据的属性。以立案前通过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紧急情况下的拘留及搜查等活动获得的材料所承载的双重功能看,立案审查活动采取的某些与侦查措施相类似的方法如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紧急情况下的拘留及搜查等与侦查程序中的侦查活动又有多大程度上的质的区别呢?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询、鉴定、询问知情人等一般调查方法。公安司法机关在此时适用的一般调查方法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所规定那样,是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并且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但通常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活动均应在立案以后进行。[3]()

这种观点谨遵立案是刑事诉讼(侦查程序)的启动基础,侦查应位于立案之后的立法意图,认为立案审查行为不仅包括对立案材料的静态、被动式审查,也包括对线索的动态、主动性的一般调查,但不能采取强制性侦查活动,或者说其主张立案审查行为的内容只应限于一种类似于日本刑事诉讼法中的任意侦查行为,而不能是一种强制侦查行为。但是,这种一般调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效力能否直接及于侦查程序,该观点并未给出答案或者说不宜给出答案。

同时,“但通常情况下”的表述并未完全否定在特殊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在立案审查中采取某些侦查措施的可能。实际上,该观点的学者在同一著作中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即“在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立案的同时,采取某些诸如拘留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鉴定等强制措施或侦查方法。”只不过“这些诉讼活动的开展,仍然是为了完成立案的任务,即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事先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领导的批准,事后必须迅速补办立案手续。”[3]()

在此,笔者追问的是:学界提出的这些观点是否仅仅由于司法现实在立案程序中审查之客观需要?实际上,在公诉案件中,立案的决定权虽由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但因其权力的具体行使依托于追诉人员,人性弱点加上我国现实司法状况,意欲通过立案程序控制侦查权的行使以及侦查措施的扩张适用几乎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侦查手段可以用作立案审查手段适用的现实以及立案程序、侦查程序由同一机关负责的制度设计,已足以表明若想区分这两个程序中适用的调查手段是多么地困难。

是否所有的刑事案件仅凭一般的调查方法就能够解决立案审查中除了管辖权这一程序性审查之外的实质审查条件呢?情况并非如此,由于部分刑事案件往往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和不确定性特点,尤其是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更是如此。因此在现实中,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以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相应的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搜查扣押、调查访问(询问知情人)、围追堵截犯罪嫌疑人等一系列活动,否则稍有懈怠,就可能丧失搜集重要证据材料的机会,如有些痕迹物证因时间的推移所导致的可能丧失等等。固守本来就不合理的制度规范而忽视司法实践中符合侦查程序启动规律的操作现实的理论解说,是一种似乎具有合法性但已经偏离理论指导价值的自我循环。立案程序中审查方法的法律缺失,足以导致侦查机关决定立案前行为的各行其是,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的立案程序被虚置的事实,时时在拷问法定立案程序的设计缺陷。最为突出的就是一些机关往往通过制定有关系统内文件、司法解释的方式,变相降低侦查程序启动的标准。

二、对初查模式的考察

从我国1979年以及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文表述,是否作出立案决定是公、检、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的结果,在立案程序中均没有初查的规定。简单地考察我国检察机关载有“初查”一词的一些主要的文件可以看出,现在的初查不仅承载了一般的立案审查功能,而且在实践中已经彰显积极主动型的调查,甚至具备某些侦查措施属性的功能。

1995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要案线索材料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可见,此种初查即为审查。1996年9月4日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5条规定:“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初步调查(即初查)部分举报材料;……”这里的初查,似乎已经有独立于审查之端倪,即为初步调查。到了199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实施〈_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开始施行,这一试行规则的第6章将立案程序分为受案、初查、立案三部分,规定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审查,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根据不同情况移送侦查部门初查或自行初查;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初查已进一步显现出脱离一般审查而成为其后的进一步查证手段的趋势,但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初查可以采取的一些措施。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章仍然规定了立案程序包括受案、初查、立案三部分,但规定的内容有了很大的变化。“初查”部分的第127条、第128条、第129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可以看出,这是关于“初查”的最为系统的解释,不仅承继了初查为审查后的进一步查证手段的规定,而且初查可以采取许多和侦查程序中方式相一致的措施,使得其作为查处大要案的制胜法宝上升到了准《刑事诉讼法》的高度。[4]

但是,到了199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初查可以审查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接谈举报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收集涉案信息等。”可以看出,这时的初查已经完全取代了审查,也就是说,因为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对立案程序中审查方法予以明确,使得其已经蜕变成为是对立案材料本身的审查,而且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以及客观上追诉犯罪的需要,检察机关不仅开始以初查来承载一般的立案审查功能,同时也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虽然这里的初查仅针对贪污贿赂案件,但对检察机关其他自侦案件在司法实践立案程序中的初查理解和运作也莫不如此。(注:目前,公安机关也广泛适用初查。根据1998年5月14日_令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章的规定,立案程序分为“受案”、“立案”以及“破案、销案”三个阶段,其中将受案和审查合并在第1节“受案”中,并且没有初查的任何规定。但是,在《规定》之前,1997年4月15日_纪律检察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办理诈骗案件的监督坚决纠正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意见》中写道:“要把好立案初核关。公安机关接到反映诈骗的报案后,应先行初查,取得证据,经刑侦、法制部门审核确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才予以报批立案。”在《规定》以后,1998年8月5日_《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派出所对受理和发现的犯罪线索,应迅速进行审查,或者按照刑侦部门的要求开展初步调查工作。”)在此笔者疑虑的是:如果按照目前学界对立案程序中审查的较为通行的认识观点,(注:即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方法,通常是对立案材料本身的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迅速作出立案决定;对于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判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的,或对立案材料尚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补充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可以委托发案单位进行调查或者公安、检察机关与发案单位或它的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或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公安、检察机关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询、鉴定、询问知情人等一般调查方法;除性质特殊如暴力性犯罪、情配紧急外,立案前不能采取具有人身强制性的侦查手段。)检察机关此时的初查规定有何必要性?以初查来替换审查的合法性根据是什么?

1999年7月26日至28日在大连召开的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座谈会上与会代表提出:“对于初查的法律性质,以及初查所采用的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是非诉讼行为还是诉讼行为,应当加以明确。”[5]这一方面反映了学者已经对检察机关在立案程序中的初查适用可能侵犯人权引起了警惕,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对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怀疑,由于法律对立案前的初查未作明确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将初查的方法限制在“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但是,“由于立案阶段的调查手段与侦查手段非常接近,容易造成手段的混淆和窜位在我国侦查制度没有较大改变的前提下,此种方案将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6]

的确,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中已显现初查手段侦查化的倾向,其第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初查案件需要协作的,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检察机关也经常把初查混同于侦查,在初查中行使侦查权。如在初查中传唤、关押嫌疑人,进行搜查、冻结、扣押、查询等侦查活动。由于初查活动不慎密,还导致自杀、伤残、逃跑等事件的发生。[7]

从上可以看出,虽然初查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实际办案的需要,检察机关可以仅仅根据举报线索而随机发动,但从其日趋扩张逐渐被浸染侦查因素的趋势来看,反而给检察机关违法操作提供了更为便利的理由,因为这使检察机关可以绕过立案程序,随机性地启动侦查程序,使得立案的屏蔽功能极大减弱,不但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反而会成为危及公民人权的潜在根据。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状况的呢?笔者以为,初查的提出以及时下的存废之争根源于我国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制度设计不科学,应当合理地建构立案与侦查程序之间的关系。

三、侦查程序启动的合理重构

在我国,由于侦查程序启动是以立案为前置程序,不仅立案程序的任何变革都与侦查息息相关,而且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应当将立案内容纳入自己的视域。由于我国侦查行为性质的行政色彩较为浓厚,侦查权配置的不合理,侦查权力的行使缺乏足够的制约机制,侦查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侦查活动技术含量不足以及装备落后等诸多因素导致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随意搜查等侵犯人权的普遍性,使现行侦查程序之弊端在整个刑事诉讼构造中显得尤为突出。由此也引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这一领域。有学者建议应当重新设计“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建议在我国实行“检侦(警)一体化”,检察机关享有立案、撤案的最终决定权以及侦查指挥权;审查法官介入审前程序,对检侦(警)机关限制、剥夺嫌疑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强制侦查方法行使审查权与决定权,以彻底改变直线型的诉讼构造。[8]

笔者认为,无论侦查程序今后如何重构,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并且作为侦查程序启动的必经的诉讼程序,都应当进行改革,以期构建一个合理的侦查程序的启动模式。改革的方案有两种:

一种是改良的方案,即在维持目前立案独立地位的立法体例基础上,立法机关应当明确规定目前立案程序中审查的手段及其性质。

在此笔者同意有学者提出的“将审查理解为静态、被动式核查,甚至完全理解为书面审查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看法,并认同该学者提出应当将立案中的“审查”与《刑事诉讼法》第66条的批捕审查、第136条的审查、第150条的庭审前审查等作同一理解,并且结合立法本意、刑诉活动特点以及特殊语境理解其内容。[9]但是《刑事诉讼法》第86条在审查手段上的不明确,确实产生了认识的不同而导致适用上的困难和变异,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其实,《刑事诉讼法》第139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以及第140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审查的较好范例,因为这里的审查明确了一定的审查手段,可以讯问、询问甚至采取侦查措施。

同时,《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规定也为可以考虑借鉴的制度资源,该法典第146条第4款规定“侦查员、调查人员关于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应立即送交检察长。决定应附上审查犯罪举报的材料,而如果进行了某些固定犯罪痕迹和确定犯罪人的侦查行为(勘验出事地点、进行检验、确定司法鉴定),则还要附上相应的笔录和决定。检察长在收到决定后,应立即对提起刑事案件表示同意或者作出拒绝提起刑事案件或将材料发还进行补充审查的决定。补充审查应该在5日期限内进行。”在检察长同意或拒绝提起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或侦查之前,法律明确侦查员、调查人员可以“进行某些固定犯罪痕迹和确定犯罪人的侦查行为”。第176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刻不容缓的情况下,现场勘验可以在提起刑事案件之前进行。”因此,出于侦查程序启动应当及时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可以在维持现有立法体例的基础上明确立案审查诉讼性质以及行为方式,具体可以参照目前检察院关于初查规定的内容。

因为,如果说立案是一个过程,那么,由于其所具有的诉讼行为性质,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就自然可以进入诉讼证据体系,但这样需要解释立案这一过程从哪里开始;如果说立案不是一个过程,而是一个短暂性动作,如侦查机关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的那一个时间点,在此之后的行为称侦查,那么在此之前的行为就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因此,侦查的启动应当是基于一种事实加侦查机关在接到犯罪消息之后采取的行动,而不应是一种制度。快速反应是现代社会打击犯罪、控制社会治安形势的重要指导方针,它要求侦查(警察)机关的迅速行动有切实的法律依据,而不要在不必要的制度中浪费宝贵的侦查资源。

另外一种方案是改革的方案,即彻底否定立案程序的独立性,在保留原立法的基本内容前题下,重构立案与侦查的关系。

早在1995年,有关专家在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时,就在修改建议稿中提出不将立案作为一个与侦查程序并列的独立程序,认为应将立案作为侦查中的一个程序予以规定,认为在法典的条文结构上设计为“侦查篇”,第1章是“立案”,第2章是“侦查行为的实施”,第3章是“侦查终结”,[10]这既是对西方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法体例设计上的借鉴,也是基于对司法实践中立案制度存在价值甚微认识的结果,但在最后修改时并未采纳专家的这一意见。虽然如此,刑事诉讼法学界仍然就这一立法的缺陷问题进行着不懈探讨,并随着对刑事侦查制度的研究而进一步深入。

目前,对立案程序的改革方案,根据有关学者的论证,基本上有两种做法。

一是建立犯罪消息登记制度、初步调查制度和立案报告制度。犯罪消息登记制度是犯罪控制和刑事司法的基础环节,在此基础上建立初步调查制度。取消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将其纳入侦查程序作为侦查机关在进行初步调查后启动侦查程序的一个步骤。即侦查机关对报案、举报、控告、群众扭送、自首以及自行搜集的犯罪消息,按照一定的程式在犯罪消息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侦查机关对登记的犯罪消息应当审查,对可能需要侦查的,应当进行初步调查,必要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进行初步调查后,对于存在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立案侦查,制作立案决定书并且在立案登记簿上登记。这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某些案件在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尚不确定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初步调查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在立案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问题。此外,根据检警一体化的基本精神,还要求侦查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不适当的,应当撤销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11]

二是取消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建立初步侦查和正式侦查制度,建立案件登记制度并报检察机关备案。具体是: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举报、控告、自首或其他案件线索后,如认为确有必要就可以进行初步侦查,包括进行勘验、尸检、询问、搜查等侦查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进行拘传或拘留。初步侦查后,只要能够认定有犯罪事实存在,无论是否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均应进行刑事案件立案登记,并报检察机关备案,转入正式侦查。侦查程序启动的这种设计,明确了案件登记之前的行为是侦查行为,使得侦查机关采取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有了法律依据。加强了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的灵活性,因为有了初步与正式侦查的区别,使得初步侦查不再被看作是以启动诉讼为惟一目的的活动;以案件登记制代替立案程序,能更客观地对刑事案件进行统计。[12]

上述改革方案都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权衡两种方案,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大多数国家关于刑事侦查程序启动的模式,取消立案作为独立的诉讼程序,构建刑事侦查程序随机性启动模式。

从我国立案程序本身来看,其所肩负的案件过滤功能以及由此产生的保障公民不受不适当追诉的价值应当逐渐淡化。同时,在我国侦查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境下,侦查程序中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平衡应当寻求的是一种动态平衡,而非静态平衡,它并非要求在侦查程序的每一阶段、环节,都要求对自由和秩序予以同等关注,这不仅不必要也不现实,而是在有位序前后前提下的总体上平衡。就侦查程序的启动而言,由于犯罪本身的隐秘性和突发性,应当优先考虑秩序价值,否则,许多犯罪行为将难以受到及时的司法追究。为此,不应当简单地借助立法设置静态壁垒即立案程序来武断地界分侦查权的适用空间,不应当对侦查程序的启动附加不必要的程序限制,而应充分保持其启动上的主动性和随机性。在侦查程序的运行和终结阶段,则应更多地关注自由价值的实现,注意通过相应的程序机制来制约侦查机关的权力行使,也就是通过建立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机制,如通过建立司法授权与审查、律师在场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以动态的方式监督侦查权的适用,使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并不一律避免其被纳入刑事诉讼程序,而是指公民一旦被纳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他就应当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

当然,神化司法往往也会走向事物的反面,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更严重地侵犯人权,但司法权对侦查权的控制和侦查权的自我控制、监督相比,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合理选择。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侦查程序本身的特点建构启动程序,就当前而言,在充分借鉴英、美、德、法、意、日等国家关于侦查程序启动的模式并结合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应当逐渐淡化立案程序的过滤功能,取消其作为刑事诉讼独立阶段的地位。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建立初步侦查和正式侦查制度,建立案件登记并报检察机关备案制度。具体是: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举报、控告、群众扭送、自首以及自行搜集等犯罪消息后,在犯罪消息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对犯罪消息经审查如认为可能需要侦查的进行初步侦查,包括实施勘验、尸检、询问等侦查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行拘留,并尽量遵循任意侦查原则。在进行初步侦查后,能够认定有犯罪事实存在,不管应否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均应进行刑事案件立案登记,并报检察机关备案,转入正式侦查。对于经过初步侦查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不立案登记并备案后,移交治安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同时明确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和途径。

基于社会发展致使犯罪日益隐秘化、高技术化对侦查及时的更高要求以及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初步侦查与正式侦查相结合的刑事诉讼(侦查程序)启动模式是比较适当的。刑事诉讼(侦查程序)启动的这种设计,明确了案件登记之前的行为是侦查行为,使得侦查机关采取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有了法律依据。此外,实施初步侦查可以避免或减少因为错误立案而产生的直接成本付出、错误成本付出以及道德成本付出,使得它与目前司法实践中各种案件初查存在所付出的成本相比,因为更具明确性、便捷性,从而相对来说并不付出更多的成本。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18篇

题 目:

作 者:

年 级:

专业方向:

指导教师: 姓名 + 职称

论文类型:

1.年级一栏:例:统招为“2003级”;在职为“2003级(在职)”

2.专业方向一栏选择:经济法、民事法、国际法、刑事法、宪法与行政法

3.职称:教授或副教授

4.论文类型一栏选择:专题研究、调查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注意:开题报告以书面(A4纸打印,左侧订)方式向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3000字。请在规定时日之前,按照各导师组成员数提供相应开题报告份数并交到JM办公室。

一、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X X X X X X X X

第二、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第三、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例:基本内容(研究框架):

序言一、纽伦堡审判

二、法律家阶层与实证主义

结语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请注意:著作部分不少于20个,论文部分不少于20个后记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19篇

【论文摘要】档案的集成化管理是数据的集合、信息的集合、技术的集合、多学科的集合,它适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文章在分析档案集成管理的内容和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档案集成管理的对策。

档案工作就是管理档案和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项社会活动服务的工作。国家管理机器的正常运转、民族文明的传承以及经济与社会的进步都依赖于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与现代通讯技术不断介入,档案集成管理应运而生。档案集成管理,就是对传统档案信息中的各要素进行优化重组,形成相互之间的竞争性互补关系,通过竞争冲突,来实现彼此互补匹配的功能。

1档案集成管理的特点

非线性相干性

非线性相干性是集成管理的本质特征,管理的投入和产出不再是一一对应的简单的相加关系而是呈非线性关系,非线性相干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档案进行管理各环节间的相互作用不再是简单的数量相加,而是相互制约。第二,档案集成要素的非对称性。即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不是呈对称状态排列的,而是在同一集成体中处于不同侧重的状态。

动态开放性

动态性要求我们在集成管理过程中必须时刻关注系统内外环境要素的变化,并且及时调整相关的内容,以保证管理系统的适应外界的变化要求。开放性是指集成管理的运行是全方位开放状的,管理系统可以随时和外界发生能量、物质、信息、知识等各方面的交换。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系统参数进行调整,从而适应环境并随之进化,从而使管理系统能够有效地运转。

是一种柔性化管理

在档案管理的运作过程中表现出很强的弹性,是一种人本核心的管理运作方式。管理实施主要是依赖非强制性的软性手段和方式推动。因为在档案的集成中,人的智力和创造性思维是不可缺少的,不管技术和设备是多么的先进,都要靠人去实行和操作,人始终在管理中占据着突出的地位。如果没有档案人员对档案各业务环节的操作,对信息技术的支持,对档案工作的创新性思考,档案集成管理系统将难以运作,档案事业也难以发展。

是基于知识平台的集成管理

档案集成管理,是基于知识平台的集成管理。是在知识平台基础上的信息和数据的集成,将分散的专业知识进行分类、汇总变成具体的、系统性的知识,它是在信息、科技、智慧为代表的知识体系基础上,将人力资源的不同方面、信息管理、信息利用与开发服务等内容有机地协调统一起来,更好的完善档案事业的管理和创新,实现资源的使用和配置最优化和便捷。

2档案集成管理的主要内容

档案集成管理是信息的集成、任何组织的集成、技术的集成和多学科的集成。

信息集成

档案系统信息集成是整个档案集成管理的基础,是在知识平台的基础上,将档案文件与管理中文字、图像、声音、空间、时间等各种信息的集成,同时将信息进行整理、分类、汇总,输入的是分散的信息,输出的是系统的信息。只有在信息集成构建的信息通道基础上,各不同功能的部门、环节才能克服时间、空间以及不同环境的障碍,实现信息的自由流通,各部门才能得以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才能提高档案管理运作整体水平与效益。

人和组织的集成

不论是多么先进的技术装备都是由人来操作和完成的,因此人是系统中最为重要和活跃的因素。首先是对各类人员的协调工作,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只有同心协力,相互配合才能保证总体工作目标的实现;其次是实现人与计算机的协调,即保证计算机能更好的为人所用,这就要建立合理的培训和激励机制,增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进去意识;最后,培养具有协调性、创造性的企业文化,使我们的活动都遵照一定的文化价值标准,增强工作人员的凝聚力和对组织的融合力。

技术集成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多种技术联合应用成为现实,档案集成管理同样也需要现代化的技术手段的支持,要依靠数据库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硬件条件的支持等等。简单的说档案集成管理就是现代科学技术在档案管理中的综合运用。

多学科集成

档案集成管理是多学科的集成,是图书、情报、档案的一体化管理。我们通过对文献信息进行科学的分类和处理,保证文献信息获取、加工、贮存、传递等渠道的畅通,提高文献信息之间的传递效率和利用率;通过网络共建、资源共享等手段,实现信息、信息人员、信息技术、信息设备等各种要素之间的匹配与磨合,为用户提供集成的一站式服务。

3档案集成管理的应用

档案人力资源集成管理

档案人力资源集成管理是指在档案工作中要重视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整套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的制度,使人员集成在整个档案集成系统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他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思想,不管现代的科学技术多么的发达,人始终是操作和实行的核心。档案人力资源集成管理不但要协调各类人员的工作,还要实现人与技术的集成,人与计算机的集成,以及培养具有协调性、创造性的企业文化。档案人力资源集成管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将最优秀的人安排到最合适的岗位,在体现员工价值的同时,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第二,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培训是企业送给员工的福利,也可以增强员工的专业知识和对企业的向心力,只有专业知识丰富的人才能驾驭高科技航向,只有专业知识丰富的人才能在信息社会立于不败之地。第三,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有竞争才会有动力和进步,要适当的对员工进行激励,鼓励其增强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档案信息服务集成管理

档案信息服务集成管理是是一种基于网络的复杂服务功能集成,是指将分散的资源和服务按照一定的规则链接成一个整体,从而灵活配置所需的信息系统或信息服务流程,它要求建立一个能够集成各种类型的数字资源的统一的检索平台,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要实现档案信息服务集成管理,第一,要更新观念,用系统的思考方式对待新的档案工作流程。第二,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档案信息服务集成是以网络技术、集成数据环境的实现为前提的。只有当我们掌控了数据、文本、图像和声音的多媒体数据库技术,建立了多功能界面的环境下,信息集成服务才会成为可能。第三,就是要提高档案人员的综合素质。人是一切的主导,再先进的技术都要人来操作和实行,因此要重视人才的培养。

4结论

档案集成管理是信息时代对档案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它真正实现了信息、技术和人的集合和统一,档案集成管理不仅要求对档案文件进行控制,而且还要求在这个管理系统中的要素能够竞争互补,发挥更大的作用与功效;它也是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完全数字化的技术基础。只有实现了档案管理集成化,档案工作才能实现真正的进步。

参考文献:

[1]李宝山.集成管理——高科技时代的管理创新[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孙淑扬.档案计算机管理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20篇

摘要:传统的国际商法教学方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培养要求,案例教学可以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不足,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增强教学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法学教育

一、案例及案例教学的内涵解读

案例是指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内容情节、过程和处理方法进行的客观描述,以备查询和再现。

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有很多种,对各层次属性不同的排列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学概念,也反映出对该教学法不同的认识程度。

大多数对案例教学的界定着眼于它的教学方式上。“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生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生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1] “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实际案例、撰写案例总结报告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2] “案例教学就是以教学案例为载体,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标,选择一定的教学案例从事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特征,强调师生对案例共同进行讨论,并写出有关案例分析报告。”[3]这些界定对案例教学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强调,侧重面不一样。

下面是一则比较完整的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它也代表本研究对案例教学的界定:案例教学就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运用挑选出来的案例材料,使学生进入某种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通过组织学生对事件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4]。

二、国际商法案例教学的价值分析

目前,我国高校国际商法的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是讲授的方法。中国高校传统的讲授式教育还是有其优越性的,如传授的专业知识具有条理性和系统性,便于学生作笔记和掌握。但是,讲授式方法存在着其特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因为学生在课堂上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听课状态,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思考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和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的主要是书本法律知识和经过教授智力加工的研究成果,很少有机会在课堂上具体、充分地讨论实际案例。虽然近些年来,教育界一直在探讨如何改进教学方法,改变讲授式方法给学生带来的被动局面。但在这方面我们同其他国家相比做得还很不够。我们的教学方法应当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改变单向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方式。

(一)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抽象的理论性课程,单调的法律条文和基本概念众多,专业性强,内容庞杂,具有枯燥性的特点,如果只是简单地教授知识,照本宣科,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不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更无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成了课堂教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将现实生活中的生动、逼真的事例引入课堂,营造一种身临其境的气氛;给学生提供一个独立思考、自由讨论的学习环境。在这样的学习状态下进行教学,就比较容易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其学习的'动力。

(二)可以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习国际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其运用于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法,能使学生获得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式的理论知识,却难以获得运用该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而案例教学法更加注重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由于通过让学生认真分析案例,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开展,通常是由教师事先选择教学案例,通过教学案例的呈现创设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境,课堂教学就是在围绕这个具体案例开展的分析讨论中进行的。学生通过案例中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潜移默化中便逐渐学会了如何去分析问题,学会遇到类似的情境或问题时该如何对待,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而且由于大量案例并没有唯一确定的解决办法,可以给学生进行开放式思考和讨论空间,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适应社会的需求。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与人沟通的能力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形式特别依赖并突出学生之间的通力合作。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要组织形式,为了达到共同的学习目标,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学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和信任。实践证明,一个彼此合作、相互支持的团体的学习效果,要远远好于单个人的学习效果。在传统的讲授方法中很难培养或提高学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

(四)有利于学生系统化地掌握专业知识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应该会涉及很多问题,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往往不能单纯依靠某一部分的内容去分析整个案例,必须对学习的整体内容都非常熟悉并且能够前后融通、综合运用。所以,案例教学在无形之中将学生所学习到的全部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在将课程不同内容和知识点系统化方面起到了红线的作用。

三、案例教学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

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切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学,而丢弃了理论教学,因为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铺垫,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能力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采用什么教学方法,其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知识点,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开展案例教学不是替代理论教学,讲授教学应该与问题讨论、案例教学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应选择典型的案例

由于课时数的限制, 案例的选择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关键在于所选用案例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的需要。教师应精选并提炼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现实典型判例充实国际商法案例库,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而在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则,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越经典,学生就越有兴趣,参与程度就越高,学习收获也就越大。欧盟、美国、日本、东盟、韩国、俄罗斯等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因此,我们也应特别注意选用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应注意及时更新案例

国际商法的案例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商法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国际贸易具有涉及面广、变化快等特点,国际贸易活动在网络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因此,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必须适应国际商法实践迅速发展变化的实际;案例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不断更新,才能保证实际教学的需要。

(四)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

案例教学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以教师的有效组织为保证,以精选出来的能说明一些问题的案例为材料,而要做到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往往较为困难,有时会产生耗费时间较多而收效甚微的结果[5]。案例教学在时间和效益上存在着矛盾,案例教学需要耗费的时间较多,它要求教师和学生都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案例教学的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但教师和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毕竟有限。

总而言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上是必要的,是符合课程教学目的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在国际商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有益于师生的共同提高,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增长实际操作能力。不过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

参考文献:

[1] 邹丽敏.案例教学的教育价值及教学流程探讨[J].无锡教育学院学报,,(2):38-39.

[2] 杨清源.如何推行案例教学法[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6(8):44.

[3] 潘学中.论师资培训中的案例教学[J].中小学教师培训,,(6):13.

[4] 黄卫国.案例教学模式在教育学课中的运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增刊:98-99.

[5] 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1.

案例报告论文重点内容 第21篇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论文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速普及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电子商务正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企业的经济贸易领域。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出现了各种困境,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这些企业也同样可以利用这一平台同大企业进行市场竞争。

电子商务案例论文范文一:电子商务企业内控环境与风险变化分析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企业的管理和内部环境建设带来了一缕馨香,同时也对其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突飞猛进、迅速发展的高新技术环境下,在逐渐完善的网络信息环境中,电子商务企业得到了飞速发展。

无纸化办公、无场所办公的经营特点,数字化、隐形化的业务发展趋势,使得电子商务企业在充分挖掘大数据时代网络资源的同时,各种活动的沟通与交流更加便捷,企业的管理范围更加宽广,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环境也更加复杂。

现阶段,风险与安全问题也成为了制约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企业内部与外部的诸多风险更是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威胁,也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产生了冲击。

对于内部控制,我国学术界有着极为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但是,对于新型的电子商务行业而言,内部控制的研究并不多,电子商务行业不同于传统行业,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了诸多的新特点。

本文将就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内控环境与风险变化进行探究,并找出应对内控环境和风险变化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企业;内控环境;风险变化;

策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务模式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

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出现了各种困境,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这些企业也同样可以利用这一平台同大企业进行市场竞争。

据相关资料统计显示,截止到底,在我国从事涉及到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了500家,数百个交易品种横跨了煤炭、农产品、化工产品、能源等各个领域,这些交易在我国现代商品市场流通体系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大。

截至目前为止,我国排名靠前的网络零售商如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整体交易规模高达13205亿元。

电子商务行业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业,在不断完善的网络平台、支付方式、安全方式等方面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营销模式。

对于内部控制,在学术界一直就拥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但是,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行业而言,内部控制的相关研究并不多。

与传统行业相比,电子商务内部控制等方面还拥有很多新的特点。

例如,由于电子商务行业的业务流程实现了网络化和电子化,很容易出现被窃取、篡改、泄露商业机密等信息安全风险的发生。

同时,电子商务企业并不是生产类企业,他们在整个交易中扮演的是百货商店(中介)的角色,丰富的、全面的产品,需要的是庞大的库存规模,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对于库存的控制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准备进军电子商务领域,因此,我们要对已有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研究,对其存在的风险进行探讨分析,以此来降低新进入者的失败风险和几率。

可见,研究电子商务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与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电子商务企业主要业务环节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分析对于电子商务企业而言,由于经营状况比较复杂,会面临多种经营风险的发生。

例如:存货种类繁杂、存货管理难度加大导致出现仓库资产保全的安全风险;主要的业务环节过分依赖于管理信息系统,在网络黑客大肆进攻的情况下,存在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再例如,在传统的商务环境中,交易双方需要实现面对面的洽谈、沟通、订货、发货、支付货款等环节后完成交易活动,整个交易活动中存在大量的文件、手写签名等,以此来保障双方交易活动的各自权益。

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无纸化、无偿所化办公的基本特点,再加之互联网环境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别有用心之人很容易伪造信息以此来建立虚拟的数据进行欺骗式交易,这为电子商务企业带来了信用风险。

虽然很多电子企业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保证上述内控环节的实施,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部分员工利用职权,扰乱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秩序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都实现了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权限。

但是,在部分产品的促销环节中出现的利益冲突,无法通过电子商务企业现行的内控措施得到有效解决。

主要有以下两种现象:第一种现象主要是指,在企业的供销部门为了提升企业的营业额和销售额而推出一些促销活动,例如:抽奖等,这些活动的内容基本都是免费或是以低廉的价格促销的某种产品。

但是,抽奖的过程是由供销部门的工作人员来操控的。

另外,由于电子商务企业有的并没有实体店,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抽奖的过程其实就是暗箱操作,只要供销部门的工作人员相互串通在一起,就能够让自己或者是相关人员受益。

在网上的一些促销活动中,消费者经常看到“网上秒杀”的活动,有的抽奖活动也并未提前通知消费者,需要消费者在众多的网站中进行搜索,而那些能够获奖的就是最先知道企业促销信息的人。

因此,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很可能事先通知自己的亲属、朋友、相关人员帮助他们获利。

对于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在短期内,企业的经营业绩从表面上根本看不出端倪,且广大消费者最初也并不知情。

但是长此下去,供销部门的这种隐蔽行为如果被客户发现,必然会对企业的诚信、声誉造成严重的损害,企业也会由此而失去一大批忠实的客户。

可见,这种利益冲突的矛盾亟待解决。

第二种情况主要是指:有客户购买了企业的商品后很快就退回,但是商品仍具有再次出售的价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二手商品”,对于这些商品而言,定价的主动权由供销部门相关人员掌控。

不同于正常的商品,二手商品在市场上并没有确定的参考价格,这本来也属正常现象,因此,相关人员很可能以不合理的、极低的价格对其进行定价然后自行购买并从中牟利。

通过对上述两种矛盾冲突的分析不难看出,之所以产生这两种利益冲突主要会由于电子商务企业的内部员工在企业中既扮演着消费者的角色、又扮演着员工的角色。

即使电子商务企业的内部权责再清晰、职位再分离,也无法解决这种在出售与购买之间的角色冲突与转变。

虽然目前还并没有明确的量化数据来表明这两种情况会对企业产生多大的负面影响,但是这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的确时刻存在于电子商务企业中,而且为企业的经营埋下了隐患。

(二)尚未实现对风险的持续评估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外部环境瞬息万变,为适应这种变化,只有持续的风险评估,才能够更好的应对各类风险的发生。

主要应持续评估的风险如下:首先,产品更新换代风险。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新产品层出不穷,特别是对于经营电子产品的企业而言,其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更是惊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的供销部门不能准确掌握产品的最新情报和市场行情,不能及时关注市场上产品需求的变化情况,那么必然会出现产品供货不足、存货积压等情况,从而使企业失去了占领市场的先机。

其次,企业竞争环境风险。

目前电子商务企业的行业进入门槛较低,很多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纷纷涌入,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迅猛发展,在巨大的市场和利益的诱惑面前,不同的竞争者纷纷从最初的普通小网店发展成为国有企业的下属大型或中型电商。

企业实力的增强使得竞争的趋势更加激烈。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的产品定价风险大大增加。

这主要由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利润率低于实体店,采取竞争的形式基本是大打价格战。

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电商企业都将同一产品的价格在网络上进行明示,再加之各种比价网站的不断涌现,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对不同网站、不同电商的同一产品价格进行比较,然后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价格最低的、性价比稳定的商品进行购买。

可见,这一不断突出的风险点值得电商持续、密切进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