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清算报告(共29篇)

时间:2025-06-26 17:27:22 admin 今日美文

税务清算报告 第1篇

根据《公司法》及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x年xx月xx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于x年xx月xx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算组成员组成情况。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xx、xxx组成,由xx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x年xx月xx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x年xx月xx日在xxx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公司财务状况。截止x年xx月xx日,公司资产总额为xxx元,其中,净资产为xxx元,负债总额为xxx元。

四、公司财产构成状况。(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公司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行及银行帐户)

五、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1、 债权的清收情况;(包括债权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收等情况)

2、 债务的`清偿情况;(包括债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偿等情况)

六、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公司剩余的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七、 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

公司会计凭证、帐册等会计资料由负责保存。

八、其它有关事项说明。

清算组成员签字:

股东签字(盖章):

xxx公司(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税务清算报告 第2篇

1、在企业注销前需要清算企业的资产,同时办理清税证明,税局也会核查企业的清算情况,所以,还需要制作一份清算报告书,列明企业的资产清算情况。

2、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清算报告 第3篇

本企业自xx年xx月xx日成立至今,经营项目不多,也能及时收回客户付款,在整个经营过程中,企业及时交纳各种税款,税款已结清,未拖欠职工工资及福利。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并于 年 月 日起60日内在 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现所剩余财产共计 万元,经合伙人协商,按合伙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企业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以上清算情况经全体合伙人研究一致予以确认。

清算人签字:

全体合伙人签字(自然人合伙人签字,法人合伙人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清算报告 第4篇

一、实施解散清算的必要性

1、企业经营已经破产。近年来,由于经营不善和黄姜市场行情低迷,县中药材开发总公司出现巨额亏损,已严重资不抵债。

2、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鉴于县中药材开发总公司连续多年未进行企业工商登记年检,已于2005年被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资格已消失。

3、企业债权人要求清偿债权。目前,县中药材开发总公司所有债务均已到期,债权人要求清偿。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县政府作为该企业的开办单位,依据《_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实施解散清算。

二、实施清算所遵循的原则

1、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清算的程序以及清算具体事务的处理都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工作公开进行,接受职工、债权人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清算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依法维护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原则。严格依法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保护合法权益原则。认真做好清算工作,尽量维护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稳定原则。积极稳妥实施各项清算工作,坚决防止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三、清算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中药材开发总公司清算工作领导小组。

四、清算工作安排

共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清算准备阶段(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1、清算领导小组召开清算前的工作会议,明确清算组成员,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布置清算工作。

2、确定企业留守人员,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保管保卫等留守人员,及时向清算组进行财产、有关账簿凭证、印章、文书档案等的移交。

第二阶段:程序进入阶段(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清算工作涉及内容多、界定难,很多工作需要同步进行。为了明确责任,提高效率,清算组分为三个专业组同时运作。具体分工如下:

1、清算组:负责清理企业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接受所有账册、凭证、会计报表、税务登记证等会计资料并备案登记;负责、监督企业处理清算前企业财务未了结事务;进行留守人员、清算人员的考勤记录。

2、法务组: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申报登记、确认;法律文书、文件的交接;房屋、财产租赁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交接;工商营业执照及各种公章的交接;清理债权债务;诉讼;打印各种文书,作好会议记录等。

3、劳动政策组:接受职工档案,编制职工清册;职工申报债权登记;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接待职工来访。

第三阶段:清算实施阶段(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1、查实企业的全部财产及损益情况,作出准确翔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债权债务清册等会计报表。

2、将企业的债权予以最大限度的回收后,作出详细真实的债权回收报告。

3、委托对企业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4、对固定资产处理拿出具体处理方案,询问债权人后进行处理,报政府主管部门同意。

5、查清欠缴的职工工资、医药费、劳动保险金等费用,作出详细明确的职工内债统计报告。

6、实施拍卖处理。

第四阶段:分配实施阶段(2011年1月1日至_2011年2月28日)

1、召开债权人会议,解答债权人提出的各种问题,将清算报告及分配方案提交审议并进行表决。

2、召开职工代表会议,讲清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确保职工人心稳定,确保社会稳定。

3、作出清算报告及分配方案。

4、如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按照分配方案予以分配。

5、做好职工工资、医药费及退职金的发放、养老保险金的上缴及人员的安置挂档工作。

税务清算报告 第5篇

第二种,公司不打算继续经营了,股东都想要撤资了,那这个时候就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然后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税务结算,以及清算,工商注销办理,清算之后就可以注销了。

清算流程: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工作——提出清算的方案——进行公司资产分配——结束清算。清算之后,就可以办理公司解散,以及到工商,税务办理注销业务了。

详细的工作为,清算总计公司未完成的业务,进行资产评估工作等,然后提出应该付清的公司债务是多少,应该支付员工的工资、保险费是多少,还有应该补交的税款是多少等清算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清算组,要由专门的会计事务所,委托进行清算公司债务,然后由会计事务所工作人员,开展清算工作,并且出具资产评估报表以及清算方案,告知企业。

税务清算报告 第6篇

权限:全权办理我公司办理房屋预告、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委托单位:贵阳建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

6月5日

申 请 人 : (备注:注销申请人为本企业)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 :张**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xx-xxx公司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公司盖章

xx-xx年 xx月xx

延伸阅读

一、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申请注销应提交的文件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公司注销程序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决定注销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开户银行的销户证明;

7、税务机关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受理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税务清算报告 第7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纳税评估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自2008年1月1日《_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有效地解决了原所得税法框架下税收优惠体系复杂以及两套“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等实际问题,为内外资企业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与此同时,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制度、办法和标准,逐步完善了企业所得税法体系,增强了其可操作性,但是,在管理和制度层面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目前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监控不到位,税基侵蚀严重

1. 税务机关与工商等政府机关信息不能及时共享。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及时掌握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是税源监控的基础工作,《税收征管法》明确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但未规定具体责任,使得基层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缺乏约束,税务机关不能从源头上对税源进行监控。

2. 对企业收入难以准确核实。由于企业组织形式多样、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账面信息真实度低,且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在实际征管中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掌握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等经营情况,对于做“假账”、“账外账”等行为税务机关很难在日常管理中获取证据,税务机关在与纳税人的信息博弈中处于绝对劣势地位,准确核实企业收入较为困难。

3. 企业虚列成本、扩大费用扣除范围等行为,严重侵蚀税基。一方面企业利用假发票、虚列工资等虚列成本;另一方面把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扩大费用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以安徽省国税系统为例,2005年全省所管内资企业实际申报万户,其中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有万户,零申报率为;2006年实际申报万户,其中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有万户,零申报率为。2007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申报89 741户,其中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有43 208户,零申报率为;2008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申报80 141户,其中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有42 413户,零申报率为,亏损面长期居高不下。

(二)纳税服务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 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纳税服务意识亟待提高。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是最复杂的税种,涉及到的问题众多,要求税务人员具备良好的税收政策水平和会计水平,同时要求税务人员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但目前税务人员年龄老化问题严重,知识更新缓慢,更为重要的是缺乏纳税服务意识,成为制约纳税服务质量提高的瓶颈。

2. 纳税服务渠道、形式单一,与企业之间缺乏互动,不能提供个性化优质服务。在纳税服务中,一些税务机关在硬件和软件建设方面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但忽视与纳税人沟通渠道的建设,不能准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服务内容和手段离纳税人的要求还有距离,导致双方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理解不同。

(三)汇算清缴制度不够完善

1.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不够规范。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按月或按季预缴,造成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不重视预缴申报,只重视年度汇算清缴。但目前从整体上看,汇算清缴工作还停留在“账面审核,多退少补”阶段,管理的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2. 纳税年度申报审核工作开展不够充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数量急剧增长,而目前年度申报表审核还是主要依靠人工来完成,导致不能及时、准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

(四)企业所得税清算不规范

1. 企业清算程序不规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向税务机关报告,有未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实际中有部分企业没有成立清算组,不及时处理资产、清理有关债权和债务,清算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注销时也不提供清算报告。

2. 税务机关对企业清算所得税重视不足。税务机关往往只重视正常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使很多企业清算不彻底,注销时仍然留有大量实物资产未处理,造成资产在注销后转移时,税务机关不能有效监控,造成税款流失。

3. 企业所得税清算政策缺乏操作性。税法规定,企业清算所得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但资产可变现价值在现实中很难获得。

(五)纳税评估流于形式

1. 当前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明确,大部分税务部门并未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一般由税收管理员兼职。

2.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采集不全面、准确,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不够完善,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外部信息少,无法对其申报数据做深入分析,对本地区的行业税负水平和各项财务指标预警值掌握不及时,难以进行交叉比对分析,评估人员责任心不强,选案随意性大,缺少统一标准等原因,造成当前纳税评估基本是就表到表,流于形式,走过场,纳税评估收效甚微。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税务清算报告 第8篇

根据《公司法》及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于xx 年xx 月xx日召开的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与xx年xx 月xx 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 清算组成员情况。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 其中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清算组于xx年xx 月xx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xx年xx月xx 日在报纸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公司财产情况。截止xx年xx月xx 日清算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xx 元,其中净资产xx 元,负债总额xx元。

四、公司财产构成情况。(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公司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五、公司债权、债务情况。

1、债权的清收情况:(包括债权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收等情况)债权已清收完毕。

2、债务的清偿情况:(包括债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偿等情况)债务已清偿完毕。

六、公司剩余财产的'的分配情况。

公司剩余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已分配完毕。

七、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

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由负责保存。

八、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公司已清全部税款并办理完毕税务注销,公司已全部清偿。

清算组成员签字:

股东签字(章):

xx有限公司

xx年xx 月xx 日

税务清算报告 第9篇

关键词:要件事实;联系合同纠纷;违约行为

案情简介:某A公司为上海市某区一家企业,其于2007年11月26日与某B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双方主要约定:(1)B公司将公司经营地由原址迁至A公司处,双方共同组建新C公司,且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不变,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2)双方均以设备投入,正式的投入价格和双方持有的C公司的股份比例待2008年评估后确定;目前暂按A公司持有C公司70%的股份,B公司持有C公司30%的股份;经营期间的盈亏、收支也暂按上述比例分担;(3)B公司完成其在原址的搬离,A公司完成C公司在新址的迁入注册和安置;(4)结算后,A公司将至少确实履行三年合作,绝对不会提出或做出不合作及损害合作的行为和建议,否则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B公司持有的C公司的股份是A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

在履约过程中:(1)B公司的股东谢某、李某未依照联营合同的规定办理B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迁出的手续,仅仅于2008年3月完成了原址的税务迁移注销;并且没有通知A公司,亦未向A公司提供税务迁移注销的相关书面材料;(2)B公司于2008年10月03日形成董事会决议,并于2009年2月17日提交B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将B公司清算注销,且并未将该清算注销这一事实告知A公司;(3)双方未能合作组建C公司。

因此,谢某、李某向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谢某、李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后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支付谢某、李某人民币1600万元。

根据要件事实理论中要件事实的分析,笔者对上述案件有如下几点看法。

一、联营合同一方主体资格丧失,该联营合同不复存在。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系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联营合同法律关系”,A、B公司即为联营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第三点“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提到“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同时,原审法院认定“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以B公司作为合作的基础。”二审法院明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除此之外,根据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第9条的约定,为双方合作,B公司放弃了其已存在多年并且正常运作的工厂,同时提供了其公司作为合作的基础。

但是,谢某、李某却在未告知A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B公司注销,使得合同、原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的联营合同基础——B公司不复存在。

二、B公司实际上存在违约行为。

(一)B公司股东谢某、李某自行清算注销B公司且未通知A公司。

公司清算注销登记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主观、自愿的行为。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谢某、李某必须对B公司进行清算注销。由于B公司与A公司之间签订了联营合同,而根据《解答》的规定,联营合同的主体应为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一旦合同一方主体不复存在,那么合同将无法履行,其目的亦无法实现。B公司与A公司于2007年11月26日签订联营合同,谢某、李某作为B公司的股东,必然知道双方的合作目的是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并且如果合同一方丧失主体资格,那么该合同亦无法履行。

谢某、李某在清算注销B公司之后,没有告知A公司B公司已被清算注销这一事实;更有甚者,以谢某、李某为负责人的清算组于2008年12月10日在新闻晨报报纸上刊登了B公司清算注销的公告,但是,谢某、李某却于2008年12月26日还在向A公司发律师函,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还要追究A公司的违约责任。

(二)谢某、李某清算注销B公司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双方联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谢某、李某在未提供原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迁出手续书面材料的情况下,致使A公司无法为其办理相应的迁入手续。谢某、李某的这一行为本就可能使得双方的合同有无法履行的危险。更有甚者,谢某、李某进而将B公司予以清算注销,客观上使得双方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_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A公司有权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因此,A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由于B公司未履行其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并非A公司违约。

(三)B公司未按约将公司迁出,且税务注销并非工商注销。

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第九项的规定,“乙方完成其公司在原址的搬离,甲方完成C公司在新址的迁入注册和安置”。这也就意味着B公司应当完成其在原址的迁出,以便A公司完成新公司在新址的迁入注册和安置。但是,B公司从始至终未将B公司从原址迁出,向A公司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及文件,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办理过原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迁出手续。

B公司仅仅于2008年3月办理了税务迁移注销手续。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务迁移注销只是工商注销其中的一个必要的步骤,仅仅办理税务迁移注销并不能证明其进行了工商注销手续,相反证明B公司并未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迁出手续。

(四)B公司应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要变更住所的,必须要申请变更登记;要申请变更登记,则申请的公司必须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决议等相关书面材料。

但是,二审法院却在二审过程中对该《条例》断章取义,本末倒置,刻意忽略作为前置规定的第二十七条,仅仅片面地适用第二十九条,将本该由B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强加于A公司。

三、根据相关材料,B公司经营状况差,其股东谢某、李某存在恶意利用合同的嫌疑。

(一)B公司经营状况年年亏损,其与他人订立的订单亦是不真实的。

根据B公司20XX年度工商年检审计报告,截至20XX年X月X日,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资产总额为2,603,元,负债总额为3,000,元,所有者权益为-396,元,利润总额为-896,元。根据B公司提交的20XX年X月的资产负债表及年检报告书,该公司20XX年度资产总额1,982,955元,负债总额1,482,955元,净资产总额500,000元,实收资本500,000元,营业额92,483元,亏损额-1,140,172元。由此可以看出,B公司的经营状况非常差,年年亏损,其20XX年92,483元的营业额根本无力支撑其房租费用。

另外,B公司声称其于20XX年分别与两家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但是,根据B公司20XX年、20XX年的年检情况,及其20XX年未参加年检的事实,A公司认为,B公司所签订的两份《委托加工协议》是不真实的,B公司没有任何资金和技术设备能够支撑其履行《委托加工协议》的合同义务。

(二)B公司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是因为其20XX年度未参加年检。

B公司认为,B公司是因为没有生产场地、没有税务登记证,导致无法办理年检,进而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但是,实际原因却是B公司于20XX年度没有办理年检而使其被工商局列入了黑名单。

A公司与B公司的合作始于20XX年,而B公司该年度的年检应于次年1月进行,因此,B公司未进行年检的原因与A公司无关。

(三)B公司存在恶意订立合同的嫌疑。

根据以上两点的分析,A公司认为B公司由于经营状况恶劣,无法接到实质的订单,致使企业无法承担房租等经营成本,被迫搬离原址;并且其隐瞒其亏损的事实,恶意与A公司签订合同,意图借A公司处“避难”。

当B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不到一年的合作期内,B公司仍毫无经济效益可言,公司还是在不断地亏损。

由此可见,B公司在与A公司订立合同之初,即存在恶意利用合作合同的嫌疑。

四、谢某、李某要求A公司赔偿20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毫无依据。

(一)B公司要求A公司按双方联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谢某、李某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于法于理无据。

根据双方联营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在合作双方投入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和结算后,在C公司经营过程中,如A公司单方终止合作,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是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B公司在C公司的所有股份。

注意,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在合作双方投入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和结算后”。但是,由于目前双方未能如约完成相关品评估、结算,因此,所谓2000万的赔偿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并未成立,既然条件都未成立,那么何来结果?并且,双方亦未按约变更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即尚未设立C公司,故不存在支付该对价的股份,故A公司无法收购该股份。同时,由于谢某、李某将B公司清算注销,致使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B公司要求A公司按联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其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毫无依据。

(二)B公司提出的2000万元人民币损失赔偿毫无依据。

首先,B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迁入A公司处的机器设备归B公司所有,且当其将机器设备迁入时,A公司并未清点数量质量,无法确定迁入的机器设备的情况。B公司声称其整体搬迁至A公司处亦无法举证证明。

其次,B公司无法证明其因搬迁而遭受的损失,既无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也没有任何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其所声称的2000万元人民币损失纯粹是因为联营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而主观臆断的。

最后,退一步说,假设,即使B公司所声称的2000万元是违约金,那么,根据《解答》的规定,A公司也不应赔偿如此高额的赔偿,而是应由B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评估、结算,再向法院主张A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的赔偿。

因此,谢某、李某主张20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是没有任何道理可言的。

五、法院不应以“公平原则”作为判决书中的依据。

二审判决书第16页认为“A公司擅自终止合同的行为……,这对B公司是极不公平的。”因此,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对谢某、李某进行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确立的公平原则,是在没有相关具体的规定或者约定的时候才能予以适用。同时,《解答》第六点规定了关于联营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联营合同订明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过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经济损失酌减;约定的违约金不足补偿实际经济损失的,可由赔偿金补足。假设,即使双方合同中写明的2000万元是违约金的话,那么根据二审法院所认为的公平原则,A公司根本不应赔偿如此高额的赔偿,否则,对A公司也是“极不公平的”;更何况,合同中的2000万元并非约定的违约金,二审法院如此判决实在难以服众。

六、结语

税务清算报告 第10篇

Abstract: The merger of enterprises tend to focus on the financial and operational risk of the target enterprise instead of tax risks in the M & A of hydropower enterprises. The hidden hazards of M & A was in the merger enterprise. Therefore, the merger enterprise must complete tax identification and examine the procedures to avoid the tax risk in the process of M & A. Meanwhile, the merger enterprise need to add tax problems into the framework for negotiation and include the circumvent clauses for contract risk into the results of the negotiations, so that they can reduce the potential tax losses in the merger of target enterprise.

Key words: M & A; hydropower enterprises; tax risk; M & A risk; risk identification; risk management

近年来,水电资源在整个发电行业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各大发电企业通过竞购水电资源来扩大市场份额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并购企业为了获取水电资源,往往不惜代价,忽略必要的税务审查程序,导致并购后涉税问题遗留较多。其主要原因,一是缺少必要的审查程序,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的规定,在企业并购中只有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必要的程序,缺乏税务审查程序。二是并购企业在并购中只关注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等,对税务风险重视不够,没有引入税务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拟并购企业税务问题,所以给以后的经营埋下隐患。水电企业是较为复杂的一类企业,不但有已运营电站、在建电站项目,而且还可能有工程前期项目以及水电资源开发权;不但涉及运营资产税务问题,还涉及在建项目以及前期项目税务问题。传统的财务审计不论是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都难以满足并购企业税务审查的要求,需要采取专门的税务审查程序来揭示目标企业税务风险,从而避免并购中的税务风险。

一、并购中的税务风险及税务风险的识别

并购是企业通过现金或股权方式收购其他企业产权的行为,实质上是控制权的让渡〔1〕。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的权利义务将转移给并购者,目标企业蕴含的风险也同时转移到并购方。因而,在并购中对风险的研究一直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常建坤、李时椿,王迪、赵冰认为,在并购中风险主要分为投资分险、经营风险、文化整合风险、市场缺陷、信息不对称风险、产业政策风险,提出在我国规避风险的手段在于政企分开、谨慎选择目标企业和风险预估〔2~3〕。陈玲提出了并购中财务风险的概念,从融资、支付方式和企业目标价值评估等方面,对财务风险进行了分析,提出建立合理的估计体系〔4〕。在风险的识别和测评上,初叶萍、胡艳针对企业并购中的风险问题提出了识别和决策初步框架设计〔5〕。梅世强、朱锐采用层次分析法,建立了并购分析的模糊评价体系〔6〕。王晓梅、唐飞通过对并购企业文化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识别和分析,为决策提供了建议〔7〕。然而,不管是学术研究,还是实践中人们多关注并购项目的整体风险判断,而对项目操作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很少涉及,也正因为对税务风险的忽视,可能给并购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税务风险是指由于税收制度和企业纳税义务的存在,而导致企业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8〕。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的涉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责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二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用活有关税收政策,多缴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9〕。而在企业并购中主要是避免第一方面的风险,这方面的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有两种情形:一是主观故意,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故意违反税法而产生的税务风险,二是企业缺乏税务知识和技能而导致的税务风险。但不管哪一种情形都会随着并购的完成,产权的转移,目标企业风险将转移到新并购企业中,新的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根本上说,并购过程中的税务风险主要来源于信息的不对称〔10〕,因而在企业购并中消除信息不对称,识别和规避税务风险带来的隐患,是企业购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按照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影响因素,可以从内外两方面进行识别。

1.税务风险内部识别

税务风险产生的内部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经营理念、风险管理业务流程、税务管理职能部门设置、管理人员素质、职业道德等。一般地,对于具有良好的企业经营理念和战略发展规划的企业,有着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机制的企业,不容易产生税务风险;具备良好的企业伦理道德和经营业绩的企业也可能不会出现不良的税务行为〔11〕,企业风险较小。反之,则风险较大。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采用企业诊断方式对风险进行评估〔12〕,识别方法有:流程测试、对比分析法等。

2.税务风险外部识别

税务风险产生的外部因素主要是环境因素,如国家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市场环境、股东的实力以及持有企业股权的动因等。一般地,外部因素的变化可能会导致经营者对继续经营信心的变化,或者是企业经营者因其他某种目的而转让股权,从而可能会导致税务风险。从风险识别上,我们可以从目标企业转让股权的动因、企业股权的变动情况、股东经济状况、目前纳税状态、有无受到处罚等进行外部识别。重点在于:目标企业持有水电资源的目的、交易的原因,从而判断目标企业对待涉税事项的主观态度,即是否会通过交易实现税务风险的转移。识别方法主要有:尽职调查法、预警控制〔13〕等。

二、水电并购中税务风险的识别与控制

税务风险管控就是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和程序将目标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识别、计量和处置,以求将未来的损失降到最小程度。按照税务风险识别理论,我们可以采用尽职调查方式,判断目标企业转让企业的目的和影响因素,通过流程测试来审查目标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程序,通过模糊评价体系来判别目标企业出现税务风险的概率和风险点〔14〕,为我们在交易中管控税务风险打下了基础。在交易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施风险控制。

1.通过税务尽职调查,识别税务风险

主要从目标企业的性质、投资方背景、持有目标企业的目的、产权交易状况、纳税状态以及企业是否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等,判断税务风险的概率和可能性。

2.对目标企业进行税务清算

通过聘请中介机构或其他专业人员对目标企业并购日的税务状况进行清算。目的是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税务状况和风险大小,对存在争议部分进行风险列示。

3.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

税务问题不但政策性强且违法代价巨大。随着交易的完成税务风险将随即转入新企业,在交易中与当地税务管理部门沟通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主要目的是掌握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对目标企业纳税管理的认可程度,并购后对于目标企业的税务问题的补救措施和可能性进行判断。

4.将税务问题纳入谈判框架

在全面掌握目标企业的税务状况且清算完毕后,可以将目标企业涉税事项以及由此而导致的风险纳入并购谈判,并将谈判结果纳入合同风险规避条款,从而减少并购方因接受目标企业而可能承担的税务损失。

三、案例分析

目标企业为一家民营水电企业,至并购日已从事流域水电开发8年时间,拥有水电开发容量40万千瓦,其中在建电站2个,前期项目一个,未开发资源点3个。该项目的并购方为一国有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并购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履行了项目立项、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并在上级批复后最终完成了收购工作。本项目最大的亮点是实施了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没有采用的税务清查程序,将涉税事项引入谈判,最终从交易价款中成功扣除涉税款项1000万元,大大降低了税务风险。

1.对目标企业涉税风险的评估

为综合评估项目公司税务风险,并购中并购方实施了税务尽职调查程序。通过调查发现,该民营企业持有目标电站的目的是拟通过股权转让来获得增值收益,存在税务风险的主观诱因。目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没有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财务部门配置不完善,没有专门的税务管理人员,客观上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按照风险管控程序,经专家评议结果,该企业存在较大税务风险,需要对其进行专项税务清算。因而在并购过程中,并购方启动税务清查程序,引入了税务中介机构对目标企业进行税务清查。

2.税务风险清查状况

税务师事务所介入后,主要做了几方面工作:一是全面列示目标公司应纳税税种,并按照税法要求进行了清算;二是列示全部争议税务事项;三是列示所有税务风险并对风险影响数进行了计算。经过税务风险清算,目标企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税种不全、纳税不足额和不及时、票据不规范、税务支撑文件缺失等四个方面。

(1)税种不全的风险。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均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纳税。目标企业属于民营企业,且财务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和水平不高,对于经济业务中涉税项目基本上没有进行核算,再加上目标企业本身的避税心理,导致纳税税种不全的情况。比如:用于抵付设计费的车辆没有按照视同销售的原则进行增值税及有关附加税的计提和缴纳;目标企业投资理财获得的收益没有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核算;印花税、契税未计提和缴纳等。纳税税种不全或者财务上没有对涉税业务进行核算,一方面影响目标企业应承担的债务金额,另一方可能因没有及时缴纳税款造成滞纳金或者处罚。

(2)纳税不足额和不及时的税务风险。从税务调查报告看,涉及目标企业纳税不足额的主要有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等。根据《税收征管法》、《财政部国家_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目标企业存在补交纳税金、罚款等风险。

(3)票据不规范的税务风险。票据不规范是目前水电收购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假发票、鸳鸯票、白条、发票内容与经济业务不一致等常见。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原业主单位对发票管理不重视,导致发票的取得不规范。另一方面水电企业一般处于山区,当地经济落实,很多单位无法出具规范发票。特别是在移民安置、村民农作物补偿等方面票据更是五花八门,金额巨大。从税法的角度,这些票据都不能作为入账和抵税的依据,将直接引发未来的税务风险。

(4)税务文件缺失的风险。水电基建企业由于没有利润形成,不会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从而忽视了基建期间交易行为和交易支撑文件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一是可抵扣材料、设备费用没有按要求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从而在经营期失去抵扣收益。二是无合同交易,直接采用现金结算,不但违背现金结算管理规定,同时也带来税务风险。三是目标企业为了达成转让交易,在处置非电力业务时,随意签订合同,在会计处理上虚增成本直接冲抵利润,并据此计算交易所得税,缺乏足够的文件证明交易价格的公平性。从税务角度看,交易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少,没有备案或不被认可的交易可能加大了税收付出的风险。

3.涉税问题的解决方案

(1)理清目标企业税务情况。要规避税务风险必先理清目标企业涉税业务,做好税务清查是整个并购工作的重要一环。税务清理应根据水电企业的特点和企业实际经济业务发生情况来确定清查方案。一是要弄清企业有哪些税种,各种税负的比例;二是找纳税的合法依据,为涉税业务谈判做准备;三是要找出各种税费的实际缴纳情况和应该缴纳的金额;四是要找出影响税费的原因及其影响;五是对清理的结果进行分类整理,并根据影响程度进行判断,为下一步处理税务问题提供依据。该项工作可以由并购方自行完成,也可以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从并购的公平、公正,专业、权威性的角度,一般由并购双方共同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以避免在下一步处理中引发异议。

(2)将税务问题纳入谈判。谈判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通过谈判解决现实税负问题,通过前面的清查、分类整理后形成了现实缴付金额,在交易价款中予以扣除,或者由转让方补偿给目标企业。二是通过谈判分担税务风险,如因为涉税文件和证据不齐备,没有及时进行税务申报或缴纳而可能导致的滞纳金、罚款等要通过谈判进行分担,并尽量减少并购风险。本案例提出了两种思路,一是通过税务机关直接对目标公司进行税务清算,然后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算报告进行税务清缴,从而一次性解决税务问题。二是利用中介机构报告,双方对涉税问题进行友好谈判,从而化解并购方风险。案例企业采用了第二种方式,虽然谈判异常艰苦,但最终达成了从交易款中扣减1000万元的良好成果。

(3)运用法律条款来规避税务风险。并购工作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很多“隐蔽工程”不是一下就能全部揭示出来,法律条款将为并购方规避风险提供最好的保证。在合同的签订中对于税务风险问题要进行专门的约定,必要时可以采用预留保证金的方式,为收购中存在的税务风险提供足够的保证。

税务清算报告 第11篇

一、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1、规划部门规划批复情况

(1)“×××”项目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以北,属停缓建项目。该项目是续建原1993年6月报建,1993年9月动工兴建的“×××”项目,“×××”系原项目“×××”,x年8月31日海口市城规函[]246号和249号批复为停缓建工程。并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停缓建项目减免税政策。

(2)该项目于x年7月取得的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海口市国用[]第002146号”,取得的使用权面积为7,平方米方米,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总金额为5,600,元。地类(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3)x年取得的编号为x3142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系原“×××”的用地规划,该用地内E座规划用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指标容积率,F座规划用地面积平方米,容积率,该用地为三家单位共有不可分割,因此统一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办公居住用地。吉欣公司未再取得单独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x年7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建两栋地上30层,地下1层的框剪结构商住楼,总建筑面积为:地上平方米,地下平方米。

(5)x年5月31日取得E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x年3月28日取得F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项目开工竣工日期:

项目开工日期x年4月,竣工日期20xx年10月。x年4月30日取得海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3、容积率

实际综合容积率为:。

4、销售期间

x年1月3日取得“××ד及地下室房产预售许可证,并开始销售,该项目销售期间为:x年1月至x年11月。

二、主要指标

三、收入情况:

(一)纳税人申报情况

×××公司申报销售收入177,681,元,其中:

1、普通住宅89,722,元,共计203套,均价4,元/㎡ ;

2、非普通住宅19,,销售金额为87,958,元,共计138套,均价4, M2(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44 M2的`房屋116套,车位22个)。

其中:

(1)车位 M2,销售金额2,698,元,均价3,元M2;

(2)住宅 M2,销售金额为85,260,元,均价4,元M2。

(二)专项检查情况

专项检查调增销售收入207,元(归入普通住宅),检查确认的销售收入为177,889,元。其中:

根据《_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规定,x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其他应付款中挂代收EF可视对讲机款207,元应纳入项目收入归集,在本次审核中,我们对上述事项作为项目收入调整,即调增应税收入207,元,归入普通住宅收入。

专项检查调整后,普通住宅销售收入89,930,元,销售面积22, M2,占可售面积的;非普通住宅销售收入87,958,元,销售面积19, M2,占可售面积的。

(三)分年度销售收入及销售面积情况

×××项目收入部分售价偏低,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87号)第三条第二款“对商品房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按本企业近期、同类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规定,调增收入×××元,调增明细如下:

价格偏低调整明细

四、成本调整:

五、鉴证结果:

六、疑点及建议:

税务清算报告 第12篇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_)、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纳税人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通过以下步骤办理注销:

1.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2.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校验审核。

3.税务部门校验审核通过,则注销完成;校验审核不通过,触发普通注销流程

4.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提醒】栏目查看简易注销校验审核结果。

税务清算报告 第13篇

税务局清算通常需要以下资料:

1. 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以证明企业的合法身份和经营资格。

2. 财务会计资料,如总账、明细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这些资料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纳税申报资料,涵盖各种税种的申报表及相关附件,如增值税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等,用于核实企业的纳税情况。

4. 合同与协议,包括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有助于了解企业的经济往来和交易情况。

5. 固定资产清单,明确企业的固定资产情况,包括购置时间、价值等信息。

6. 其他相关资料,如存货盘点表、银行对账单等,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

税务清算报告 第14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_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第一年,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平稳运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工作。?

二、出口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国家_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的申报期限,将退税单证齐全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和《国家_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外,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退税部门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申报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逾期未提供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已办理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应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及其他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受理出口企业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对于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单证齐全、信息核对无误的,退税部门应在2005年4月15日以前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对于个别信息核对不上的,退税部门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需要总局核查的必须及时按程序上报总局。?

四、2004年度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的清算办法?

(一)2005年1月15日以前,生产企业应当将收齐了单证、不超过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2005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单证不齐但未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 8),由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于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将收齐单证的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为区分2004年与2005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具体可参照以下方法办理:?

1.先将计算的2004年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总额,与生产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比较计算、确定2004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及免抵调库税额。?

2.其次将生产企业申报的2005年出口货物应“免、抵、退”税总额与上述计算后的剩余“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计算,确定2005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和免抵调库税额。?

(四)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1. 超过了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时限的。按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退税部门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

2. 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时限,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

五、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重点

(一)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按照《国家_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40号)有关规定,将依据海关出口报关单003数据办理的免抵调库全部核销的地区,务必要在清算期结束以前全部核销。?

(二)2004年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清算中,各地退税部门应当对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进行重点核查。

(三)对出口不予退税货物应严格按照《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财政部国家_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征税。?

六、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的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4年度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9)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10),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退税部门。各级退税部门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_(路径: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栏 /2004年度清算快报)?

税务清算报告 第15篇

一、清算组组成情况;包括清算组成员、组长、副组长姓名及产生的程序。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情况;包括公告的次数、首次公告的时间及刊登公告的报纸名称。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情况;应将企业清算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附后。

四、企业财产的构成情况;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企业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行及银行账户。

五、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1、债权的清收情况;2、债务的清偿情况。

六、企业剩余财产分配、遗留问题和法律责任的承担情况。企业剩余财产分配、遗留问题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应由全体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

七、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

八、其它有关事项;

九、清算负责人签署意见。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年XX月XX日

税务清算报告 第16篇

税务局显示清算状态通常意味着企业正在进行清算程序。这可能是由于企业决定解散、破产或被依法强制清算等原因导致。在清算状态下,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税务事务进行特别处理。一方面,需要对企业的各项税务债权进行清算,包括未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另一方面,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以确定可用于清偿税务债务的资产。企业在清算期间,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的清算资料和纳税申报,配合税务部门的清算工作。同时,要注意清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务风险,如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未申报纳税的追缴等。如果企业对清算状态下的税务事务存在疑问或困惑,应及时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咨询相关政策和办理流程,以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税务清算报告 第17篇

纳税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模块申请普通注销,普通注销分为即办注销和一般注销流程,流程如下:

普通注销流程图

1.进入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路径进入【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查找。

3通过消息提醒提供的链接跳转进入(适用于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撤销营业执照或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经营地址的纳税人)。

2.选择注销原因并预检

注:因经营地址变更需在省内迁移的纳税人,请通过【地方特色】【迁移申请】办理。

1如系统判断符合即办注销

即办注销适用于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②纳税人从未领取过发票(含_);

③纳税信用级别为A 级和 B 级的纳税人;

④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⑤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⑥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 级的 M 级纳税人;

⑦动态信用级别为高的纳税人;

⑧符合条件的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纳税人进入即办注销流程,系统根据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及性质进一步判断是否能即时注销。

税务清算报告 第18篇

关键词: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房地产税制;涉税处理

中国大陆房地产业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兴起,二十多年间迅速发展壮大,对城市建设和国民经济的腾飞发挥了巨大作用。与其他行业相比,房地产行业具有投资规模大、经营风险较高、建设周期长、业务流程复杂、经营成本归集复杂、纳税环节及涉及税种较多等特征。基于资金、行业资质或项目管理能力方面的不足,许多房地产企业常选择与可弥补其短板的合作方合作,共同完成项目开发,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实现共赢。这就使得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过程变得更为复杂,纳税管理工作因此也更具挑战性。在现行房地产税制下,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涉及税种多达10种,应纳税费计算复杂,整体税负较重。仅与销售收入直接相关的税费支出就已占销售收入的21%至26%,此外还有其他与获得土地有关的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金支出。面对如此高比例的法定成本支出和现行尚不完善的中国房地产税制,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工作变得至关重要,决策层必须以前瞻性及战略的眼光和理念来安排合作项目开发全过程的涉税行为,以达到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纳税风险、合法合理降低纳税成本的目的。

一、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

(一)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运作流程

房地产企业投资于一个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展开包括受让土地使用权、立项、规划、设计、建筑施工、销售或自用等一系列经济活动,分布于以下四个环节:

1.前期准备环节

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立项、图纸设计和规划,五个许可证审批,市场调研和规划,预算,融资,决定开发模式,确定建筑施工方、监理方。

2.建筑施工环节

按照确定的开发模式开展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市场营销,预售开发产品。完工验收和竣工结算。

3.销售环节

销售开发产品,办理购房贷款和房产证手续。

4.保有环节

销售剩余开发产品,或转为自用或出租。工作重心转向售后服务、移交物业管理、招商租赁等工作。

(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模式

国际上房地产开发有两种基本开发模式:香港模式和美国模式。香港模式的核心在于,楼盘以项目开发为组织形式,在整个开发流程中,从购买土地、房屋建造到销售管理都由一家房地产公司独立完成。而美国模式则完全不同,整个开发的每个环节完全由独立的机构运行,投资人通常是非常有经验的房地产基金、退休基金或者退伍军人基金。房屋建造由专门的建筑商完成,物业管理则由专门的物业公司来完成①。内地房地产开发完全借鉴了香港模式。在整个开发流程中,从购买土地、房屋建造到销售管理都由一家房地产公司独立完成。内地的国有土地出让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也学习了香港经验,土地使用权不能自由交易,经营性用地只能通过政府的“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正是内地这种独特的房地产开发模式,与重交易轻保有环节征税的房地产税制相结合,才造就了当今市场上各种形式的“项目合作开发或合作建房”模式。实践中,人们通常将项目的建设方式和经营模式统称为项目的开发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

1.自建开发模式

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整个开发流程均由本企业独立完成。这些企业一般为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

2.代建开发模式

有土地使用权一方委托房地产企业代为开发建设,并支付代建费,开发主体为委托方。受托方必须是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委托方则无此限制。

3.合作开发模式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上是一种对土地、技术、资金等房地产要素的调配整合,是合作开发主体为完成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经营目标而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各个主体拥有的要素有效结合到一起的民事行为②。实务中,由于土地产权制度和房地产开发香港模式的约束,内地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形式多样,可归结为以下两大类:

(1)共同出资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一方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个人共同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成立独立法人房地产公司来完成整个开发流程。

(2)合作开发不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一方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不成立独立法人公司来运作该项目,合作各方中必须至少有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实践中,合作各方通常选择以下五种具体合作方式之一来完成项目开发:

①提供土地使用权换取固定收益方式 --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合作各方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如:固定数量的房屋、货币或其他权益。这种合作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②提供资金换取固定开发产品方式 ―销售开发产品行为

合作各方约定,提供资金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这种合作实为房屋买卖行为。

③提供资金换取固定货币数额方式 C借款行为

合作各方约定,提供资金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这种合作实为借款行为。

④提供资金换取开发产品使用权方式 C房屋租赁行为

合作各方约定,提供资金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开发产品(房屋)。这种合作实为房屋租赁行为。

⑤ 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方式 C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

合作各方约定,各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项目管理技术等共同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该项目合作清算后,按约定比例向合作各方分配项目利润。这种合作方式即为法律上真正认可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

二、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涉税处理

(一)房地产税制概况

中国内地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基本框架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确立的。其中直接以地产、房产为征税对象的有五个税种: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与房地产密切相关的有五个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共十个税种。(见表1)

(二)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的涉税处理

2005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_分别颁布了若干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为各类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和法律纠纷解决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据这些法规,不同的项目开发模式或方式涉及不同的纳税义务,税负高低不一,差异较大,开发模式的选择决定了项目开发的涉税处理方式和合作各方的税负。本文以法律上认可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即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项目合作方式为基准,分析其涉税处理过程。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自前期准备阶段起,至合作清算结束,均应以本企业(有土地使用权一方)为财务核算主体和纳税主体,从四个开发环节、十个税种、两方纳税主体三个维度处理涉税事项:

1.四个开发环节

如上表所列,企业在项目开发的所有环节均应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正确计算并按时缴纳各项应纳税金及附加费;到主管税务机关立项及按月申报开发产品销售情况。

2.十个税种

在开发过程中及合作清算结束时所产生的所有涉税事项,本企业均应正确计算并按时缴纳各项应纳税费,其重点和难点在于合作清算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3.两方纳税主体

合作开发项目的纳税主体包括两方:一方为本企业,负有项目开发经营所涉及的所有纳税义务;另一方为合作方,承担项目税后利润分配的所得税。

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通常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毕当年实施合作清算工作。合作清算结束时,本企业应根据清算结果所列的项目税后利润,按约定比例分配给合作方。实际支付分配款时,若合作方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企业还应就实际分配的项目税后利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合作方为法人企业,则合作方取得该合作项目税后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合作方免交企业所得税。合作清算结束后,剩余税后利润留归本企业,构成企业的税后净利润。

合作清算结束后,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配合作方项目税后利润情况,并依要求报送合作清算报告。由于合作开发项目为合作各方共同管理,财务核算清查工作及合作清算结束时的涉税处理较为复杂,故合作各方通常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实施清算工作并出具合作清算报告。

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专业管理活动,涉及法律、税收、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企业运营管理等多学科知识,故要求财务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方能保证合作开发项目涉税处理工作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从而尽可能规避或降低税收风险,实现企业价值大化。

注释:

①常青著,中国房地产到底怎么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②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参考文献:

[1]许明编著.房地产税收政策深度解析[M].中国市场出版社,2013.

[2]常青著.中国房地产到底怎么办[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3]毕_著.不动产经济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

税务清算报告 第19篇

税务注销负债表和清算表的填写是税务注销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需要认真对待。

税务注销负债表的填写,首先要明确企业的负债情况,包括各种应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在填写时,需将各项负债的具体金额准确无误地记录下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例如,应付账款要详细列出每一个供应商的名称及欠款金额,短期借款要注明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等。同时,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负债进行分类和汇总,以便清晰地反映企业的负债结构。

清算表的填写则侧重于企业清算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情况。在填写时,要将清算过程中处置的各项资产,如固定资产、存货等的价值及处置收入详细列出,同时将清偿的各项债务的金额也逐一记录。对于资产的处置,要注明处置方式(如拍卖、转让等)和处置价格;对于债务的清偿,要说明清偿的对象和清偿金额。此外,还需要计算清算过程中的损益情况,包括清算所得或清算损失等。

总之,税务注销负债表和清算表的填写需要严谨细致,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为税务注销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税务清算报告 第20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以不动产、建筑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不动产、建筑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承接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以不动产销售、建筑业为控管手段,通过对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税收征管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比对,对不动产、建筑业税收实施监控,实现不动产、建筑业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理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

(二)对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汇总、传递、比对和分析;

(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四)掌握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五)根据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

(七)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第四条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不动产销售、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应在取得不动产销(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销售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如实填报《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办理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3.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4.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

5.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

6.《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适用异地施工建筑企业);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承接异地工程项目的,应在外出施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书面申请书、建设规划许可证、承接工程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凭《外管证》在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企业报验登记后,持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办理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三)纳税人已登记的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的,应自项目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及有关变更资料到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变更登记。

(四)纳税人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停缓建、非完工结算注销的,应自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注销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项目应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相应的登记。

停缓建工程需要续建、复工的,应自有关部门决定续建、复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续建、复工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续建、复工登记。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应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收售房款相关资料;建筑业纳税人承建建筑工程跨年度施工的,应按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年工程进度、工程结算等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上述资料登记备查。

(六)纳税人不动产项目销售完结、承建的工程项目已竣工决算的,应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销售结算表》《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工程项目税款清算。

纳税人承建的工程已完工决算但尚未结算的,纳税人应自工程项目完工决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报告,说明未结算原因。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工程项目清算时,应对工程决算价款、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同时清缴税款,在项目税款清算结束后,出具工程项目税款清算报告,并注销工程项目登记。

(七)纳税人承揽分包、转包工程的,应自分包、转包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人在分包、转包工程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登记手续。

税务清算报告 第21篇

1、《清税申报表》3份。

2、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办理地税清税证明所需条件: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税务清算报告 第22篇

xx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注销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鉴证审核。贵公司的责任是,提供最近三年的所有账簿、凭证及相关报表,并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涉税事项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成立日期:x年9月16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

(三)地址:

(四)法人代表:

(五)注册资本:伍拾万元

(六)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七)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小食品、酒水、副食品(有效

期至x年5月21日)类:避孕器械、血糖仪及配件、氧气瓶、家用制氧器、脱脂棉、脱脂纱布、体温计、电子体温计、血压计、电子血压计及磁疗器具、热垫治疗仪、脉冲治疗仪等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有效期至x年6月15日),电子产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五金交电,汽车配件;计算机软件开发。(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八)注销登记原因:业务萎缩,难以维持。

(九)本次鉴证起始时间:x年1月1日 至 x年9月30日

(十)本次鉴证范围:鉴证期限内的税费缴纳情况

二、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

(一)x年度

1、增值税(或营业税,根据企业主税种来设计)

2、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5、印花税

6、个人所得税

未达到起征点,无个人所得税。

7、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年税额6000元,已缴纳。

8、其他税种

(二)x年度

1、增值税

2、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5、印花税

6、个人所得税

未达到起征点,无个人所得税。

7、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年税额20xx元,已缴纳。

8、其他税种

(三)x年度

1、增值税

2、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5、印花税

6、个人所得税

未达到起征点,无个人所得税。

7、企业所得税

本年度9月底帐面利润为负数,无企业所得税。

8、其他税种

(四)清算所得税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三、其他事项说明

四、鉴证结论

经审核,xx有限公司截止报告日税有欠缴情况,应及时补缴。其他税种无欠缴税款,可申请注销。

附件:

1、x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x年12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x年12月财务报表

4、x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x年12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6、x年12月财务报表

7、x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8、x年9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9、x年9月财务报表

10、存货盘点表

11、固定资产盘点表

12、不动产(或动产)评估报告

13、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明细项目审核表,包括: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1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5、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税务清算报告 第23篇

经过认真、细致地清理,本人已对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完成了清算,清算结果如下:

(一) 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二) 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

投资人亲笔签字:

x年x月x日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1、注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2、企业注销的原因。

3、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4、公告的情况。(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

(二)、清算企业财产状况(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其他资产)。

(三)、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1、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2、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四)、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1、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2、海关、税务部门税款交纳情况;

3、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4、投资人或股东的分配情况;

(五)、清算其它情况:

1、企业帐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投资人保存十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

2、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投资人(盖章)确认:

×××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签名:

二xxx年××月××日

税务清算报告 第24篇

一、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从会计核算角度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成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土地增值税成本的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以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符合配比原则的要求;二是土地增值税成本的支出应以税法中的规定为基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和“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等账户来对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成本进行核算。如果企业同时开发多个项目,还应该分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采取的是预售制度,故本文只对这种情形进行讨论。由于房地产开发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在房屋建设中企业先取得对客户的预售收入,待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再结算收入。税法中规定,对于预售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清算完毕后再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款。

(1)取得预售收入时,公司需要按照预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预缴土地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计提时,借记“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2)项目竣工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当期的结算收入、成本自行以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计算的当期结算收入应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费用: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按照当期结算收入、结算成本以清算口径计),贷记“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

(3)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前期预征的土地增值税款和计提的土地增值税费用进行调整:在取得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土地增值税清算金额确定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总金额一前期累计计提的土地增值税费用)、“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总金额一前期累计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清算税款总金额一前期累计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款)。若为退税,则做相反的账务处理。

经过以上账务处理后,该项目“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和“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余额均为零。

二、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在上述会计处理中,土地增值税处理存在三个时点:预缴时、结算收入时和清算时。对土地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国家_《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中对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会计上确认的预售收入在税法中却是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因此,根据该“销售收入(会计中的预售收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款理应是税法中的其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其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在预计利润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亦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销售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由于会计上和税务上处理的不同,企业在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会计上确认的费用滞后,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一个时间性差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最终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还是应该注意到会计和税务上的差异。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也应注意到这一点,在该项目生命周期所分布的几年中将土地增值税费用进行连续跟踪调整。

[例]某房地产公司2006年开始销售,当年预售收入为10000万元,2007年销售收入为50000万元,至此该楼盘售罄,当年年底结转收入为60000万元,2008~10月税务清算土地增值税款为500万元,其相关处理如下(假设均为普通住宅,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该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分录单位:万元):

(1)2006年取得预售收入10000万元,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000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待摊费用――预交土地增值税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50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50

贷:银行存款50

(2)2007年取得预售收入50000万元时,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款=50000×万元。

借:待摊费用――预交土地增值税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250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250

贷:银行存款250

在2007年底结转60000万元销售收入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300

贷:待摊费用――预交土地增值税300

(3)在2008年10月清缴土地增值税款时,需补交200万元(500-300)土地增值税款: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2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200

税务清算报告 第25篇

税务注销与破产清算看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税务注销后仍可能进行破产清算。

税务注销主要是指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将其税务登记予以注销。这意味着该纳税人在税务方面已完成了相关的清算和结算工作。

然而,破产清算则是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的程序。

在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企业先办理了税务注销,但随后发现其仍有未清偿的债务,且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此时,尽管已经完成了税务注销,仍可以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因为破产清算的目的不仅仅是清偿税务债务,还包括对所有债权人的债务进行公平清偿。

例如,某企业因经营不善,在完成税务注销后,突然有大量债权人找上门来要求清偿债务。经评估,该企业资产虽已在税务注销时进行了处理,但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通过法定程序对剩余债务进行合理清偿。

总之,税务注销并不必然排除破产清算的可能性,具体情况需根据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税务清算报告 第26篇

开具税务局清算证明通常需要以下步骤:

1. 准备相关材料:一般需准备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清算报告等相关资料。这些材料能证明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经营状况以及清算的相关事宜。

2. 办理清算手续: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清算程序,包括清理债权债务、处置资产等。在清算过程中,确保各项税务事项处理妥当。

3.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的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清算证明。申请表可在办税服务厅领取或从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

4. 审核与审批:税务局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企业的清算情况和税务事宜。如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税务局将予以审批通过,并开具清算证明。

5. 领取证明:经审批通过后,企业可在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局开具的清算证明。领取时需携带相关证件和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不同地区的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企业在办理前可咨询当地税务局或拨打税务服务热线了解详细信息。

税务清算报告 第27篇

税务注销登记通常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终止经营等情况下,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一项手续。那么,税务注销登记是否需要清算报告呢?

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注销登记是需要清算报告的。清算报告是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清算过程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说明的文件。它能够反映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注销登记申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具体来说,清算报告需要包括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清算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清算过程中的资产处置情况、负债清偿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等内容。这些信息能够帮助税务机关全面了解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清算情况,从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务注销登记的条件。

当然,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于税务注销登记是否需要清算报告可能会有一些差异。有些地区可能要求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时提供清算报告,而有些地区则可能只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资料。因此,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之前,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最好先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了解具体的要求和流程,以免因资料不全而影响税务注销登记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