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第1篇
2021年4月1日,广东省能源局审查认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组织编制的炼油转型升级及乙烯提质改造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指南》(2018年本)有关规范要求,作出的节能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原则同意本项目节能报告。
而仅仅两个月后,2021年6月18日就发出了撤销公告。原因为规定国家发改委反馈意见,该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据业内人士事后分析,广东省能源局对茂名石化项目的撤销,主要因为产品的规模和同质化无法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目前中国化工产业规模化和一体化的大趋势下,茂名石化对本次审批的项目以炼油转型升级和乙烯提质改造名义申请,虽然很大程度在“称呼”上符合国家对化工项目发展方向的要求,但是从项目规模和产品的同质化方面,却无法达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第2篇
节能减排是中央着眼于科学发展而做出的重要决策,是各地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尤其是对济宁这样一个资源型产业占有相当比重、地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点区域的城市来说,抓好节能减排显得尤为重要。据了解,我市2007年万元GDP能耗比上年降低,降幅居全省第三。
继市政府先后出台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政策性文件之后,为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今年市委、市政府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意见》明确了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的任务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3%,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到万吨,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到万吨,削减;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主要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资源节约型产业体系和比较完善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和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培育出一大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企业和城市社区,实现资源型城市向新兴工业城市的跨越。
另外,《意见》有几大亮点值得关注:
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体系关键看结构调整是否到位
“节能减排的成败,关键看结构调整是否到位”,_参事石定寰日前也曾做如此表示。《意见》强调,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体系。按照传统产业高新化、新兴产业规模化的要求,一手抓五大产业集群扩大,一手抓新兴产业培植,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实现经济结构从依赖资源向新兴产业支撑的转变。拉长煤化工产业链条,布局建设一批重大煤化工项目,加快建设国家级煤化工基地。围绕培植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矿山机械、重型汽车专用车和内河船舶制造等优势品牌,发展终端集成产品,尽快建成全国重要的装备制造业基地。
推进纺织新材料产业加快向品牌化、高端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努力建成全国重要的高端服装家纺生产基地。积极推动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减排环保等新兴产业加速成长,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比重。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在旅游、物流、金融保险、房地产和商务服务等领域实现突破。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构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新格局。
抓好源头治理项目建设门槛提高
《意见》提出,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节能评估审查的法规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建、扩建、新建),凡未经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各级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建立建设项目新增能耗等量淘汰制度,凡是区域内新增高耗能项目,必须淘汰同等能耗量的落后产能,凡能耗总量超出当地能源消耗总量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
《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严格能评、环评和安评等六项必要条件的管理,建立项目审核部门联动机制,对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各级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各级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发改、经贸、国土、规划、建设、环保、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加大淘汰力度有壮士断腕气魄
《意见》强调,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具体工作方案,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实行项目“区域限批”,落实好“等量淘汰”政策。市、县都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完成淘汰任务好的企业给予补助和奖励,并妥善解决好被淘汰企业职工安置、债务处理等问题。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要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着力抓好“两高”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50万千瓦,淘汰机立窑水泥熟料产能万吨、落后焦化生产能力36万吨、酒精万吨等重点淘汰任务。
市场机制强化“两高”企业将付出更大成本
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手段促进“两高”企业节能减排。《意见》明确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排出一批高耗能企业单子,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超标准耗能加价政策,对超标准用能单位除实施加价政策外,同时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能耗仍不达标的,实施限产、停产或关闭。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和补偿治理成本原则,适时提高高排放行业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
《意见》表明,我们必须在完善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强化市场竞争,并制定相互配套的节能减排政策体系,才能真正建立长效的节能减排市场运行机制,而不是过分强调节能减排的短期目标和业绩。
强化责任考核问责与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节能减排,是一件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不能改变,必须坚定不移地去实现。市经贸委主任张昭贤指出:“节能减排,关键在人,必须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考核。”《意见》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地区、本系统和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和组织、纪检、监察等机关的监督作用,完善一票否决制度。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评先树优活动;完不成节能减排责任目标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完不成节能减排责任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完不成节能减排责任目标或存在节能环保违法行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
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第3篇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社会能耗的近30%。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隔热保温措施,从而有效降低社会能耗的活动,是降低建筑能耗的重要措施。根据_《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能源资源的节约利用,切实推进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使我市新建民用建筑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达到节能50%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新批建设的居住类及公共类建筑必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原有城市民用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围护结构的,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建设(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下称审图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其中,居住建筑应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公共建筑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二、工作机制
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发改、经贸、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共同组成**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协调全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
对节能设计审查合格并在市建设局和墙改办备案、节能设施全部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墙改办按规定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先征后返)。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或节能设施中使用明令禁止的、淘汰的材料和设备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予返还或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参加各类优质工程及优秀工程设计的评选。
三、责任分工
(一)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严禁唆使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所售商品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业主)是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建筑节能质量全面负责。
(二)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并进行热工计算,明确建筑物的主要节能措施、能耗指标。设计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
(三)审图机构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书中将不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内容单独列出。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等。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经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在收到审图机构发出的合格通知书后20日内,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特别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施工的质量控制,确保节能措施落到实处。
(五)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节能技术标准和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建筑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以及符合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设备予以鉴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责令其改正。
四、监督管理
(一)市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按照国家原计委、经贸委、_《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25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核准)建设。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有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规划,确定民用建筑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必须考虑建筑节能要求。对拍卖的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编入土地拍卖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必须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节能技术措施和节能效果组织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不予审批。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将节能项目随全部工程一并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节能项目单项验收进行监督。节能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对经审图机构审查确定的节能施工要求在施工中的完成情况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节能设施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分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墙改办备案(《**市民用建筑节能单项验收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五)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或日常维护时,必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节能设施。
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第4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 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比如,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郑州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豫发改能评〔2019〕25号)规定:如建设内容、用能结构、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又如,2018年福建省发改委在审查青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0万镍铬合金项目节能报告时,鉴于当时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采用红土镍矿生产不锈钢的相关能源消耗规定或限额要求,项目节能审查参照普碳钢烧结机—高炉冶炼的能耗标准。但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生产主要原料红土镍矿中的镍含量及水分发生较大变化(矿中镍含量小于1%、水分总含量可达40%左右),导致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增加并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的10%以上。福建省发改委对该项目重新进行了节能审查,并出具变更意见。
湖南发改委曾通报
有的节能审查意见明确提出,项目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申请节能审查。如项目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自动失效与官宣失效。比如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华能东莞燃机二期工程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粤能许可〔2021〕70号)明确说明: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而河北发改委2018年曾发布公告,称河北华电石家庄裕华热电有限公司二期2×350MW热电项目、石家庄良村热电二期热电联产项目等五个项目因未开工建设,并未申请延期审核,官宣上述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失效。
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第5篇
依实际适时修订政策促节能发展
早在1999年,北京市就颁布实施了《北京市实施办法》。贾建平说,原《北京市实施办法》自施行以来,促进了本市节能工作发展,取得较好效果,全市能耗水平逐年降低。本市节能减排工作从推动经济稳步增长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两个方面、全市总体推进与区县分解落实两个层面,以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制度完善为主要途径,以加强各区县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为抓手,着力降低全市万元GDP能耗水平。“十一五”前4年本市万元GDP能耗累计下降%,已提前超额实现“十一五”下降20%的目标。
但同时,节能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以退促降”空间有限。今后通过淘汰退出高耗能大项目实现节能的空间将越来越小,节能工作需更加注重建筑、交通、生活、夜村等领域,更加依靠技术进步、制度创新和强化管理。二是技术支撑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技术升级是促进节能的重要手段,但目前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受到市场认知度较低、初期投资成本较高等因素制约,亟需通过有效措施增强科技进步对节能工作支撑引领作用。三是基础工作仍需加强。各领域能源消耗计量、监测、统计基础工作不扎实,存在计量器具不到位、监测手段较落后等问题,急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节能统计监测体系。四是激励约束机制还需完善。当前节能工作过多依靠行政手段推动,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贾建平说,原《办法》的实施,促进了本市节能工作发展,但同时,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本市能源需求量不断增加,能源已成影响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之一,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另一方面,2008年4月1日《_节约能源法》重新修订施行,新修订的《节能法》在节能基本制度、法律调整范围、激励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以及今后节能工作的需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节能法》,保证法制统一,同时适应新时期节能工作的更高要求,满足实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北京市决定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有5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大了调整范围;二是健全了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三是完善了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四是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五是强化了法律责任。
注重固定资产领域节能
对固定资产领域的节能制度安排是此次《办法》修订中一重要着力点。修订后的《办法》细化了《节能法》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能源审计等方面内容,创设了相关节能制度。
贾建平说,严控增量和调整存量是节能工作的两个主要路径,调整存量就是对既有用能单位优化,严控增量就是确保新上项目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符合节能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控制能耗增长源头符合节能要求的有效手段。
《办法》明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同时对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都作出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节能强制性标准及节能审查意见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节能强制性标准及节能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新修订的《办法》更加强调对建筑领域节能措施细化管理,拓宽全社会参与节能的渠道,这是节能理念和节能手段的一个重要变化。
贾建平介绍,北京市第三产业能耗已超第二产业能耗,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降低建筑能耗的有效途径。《办法》提出:既有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该建筑所有权人意愿基础上,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居住建筑以外其他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进行扩建、改建时,应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办法》提出,本市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太阳能利用系统,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在小城镇、工业园区建设中应当率先推广使用太阳能。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或预留安装位置的,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着力制度创新
贾建平表示,《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创设的节能制度主要有:一是能效指标对比制度,通过与同行业能源效率先进水平指标进行对比,强化节能管理,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优化用能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二是用能监测制度,采用现场和在线监测等方式,掌握公共机构、大型公建、重点用能单位和其他用能单位用能情况;三是目录管理制度,公布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公布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材料目录。此外,还实行有利于节能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价格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和能源阶梯价格制度。
《办法》对相关节能资金及相关节能机构资金支持上做出一些新的调整和制度安排。贾建平介绍,2010年4月2日,_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办法》提出“本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和补助、奖励;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列支;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
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方面。《办法》专门细化了相关规定:本市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体系。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负有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与节能有关的政策和标准时,应听取节能服务机构意见。
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第6篇
1建筑专业在节能评估中的实践和探讨
建筑专业在节能评估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在评估中的工作,除了对设计中选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划条件做相符性的评估外,重点是对围护结构保温隔热设计的技术评估。围护结构保温系统及节能措施选择的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影响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内的使用功能、能源消耗和耐久性要求。现就建筑专业在节能评估工作实践中的工作要点、关注重点、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总结和探讨。节能评估前期的工作要点应认真审阅建设和设计单位提供的项目资料,熟悉、核查评估项目的功能和特点,以及项目应遵循图2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流程图的现行标准、政策和相关规定。主要审阅和核查4个方面内容。(1)审批文件。审阅上一阶段(方案或初步设计)政府审批文件,核查评估项目的政策和规划符合性;(2)设计说明。审阅评估项目初步设计说明(重点审阅节能专篇),核查项目的规划布局、单体设计、节能材料选用、节能构造措施设置的科学、合理性;(3)设计图纸。审阅评估项目的总平面和各单体平面、立面、剖面设计图纸,核查项目功能的符合性;(4)节能计算书。审阅与评估项目相对应的全部节能计算书,核查其与项目性质对应的节能设计标准的符合性。节能评估阶段的关注重点(1)明确项目类型和适用标准。我国现行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国家、行业和地方针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节能设计标准。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项目规模和空调设置情况,将公共建筑分为甲、乙、丙三类。节能评估时,首先要按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明确项目的类型和节能类别,并按其对应的围护结构各项指标、限值进行节能计算与控制;(2)客观公正的评估。按项目基准建设规模、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类,在评估报告的结论中提出需要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建筑专业在节能评估报告中的内容主要是针对项目规划与总体设计、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选择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1)总平面布局。以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为目标,包括项目的容积率、密度、地下空间利用等;各单体建筑的间距、朝向、采光和日照;场地内绿化景观、停车透水地面、覆土深度等;依据场地的风、热环境模拟结果,提出绿化布置、风热环境改善等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2)单体建筑。根据单体建筑的体型系数、窗墙面积比和立面选材等,结合基本功能要求,确定合理的节能设计方案。(3)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对项目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选型及节能构造合理性、科学性进行评估;保温隔热材料不得采用淘汰或限制使用产品,其节能效果、燃烧性能等均符合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并应同时满足安全、适用、耐久性要求,且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4)审核节能计算书。评估项目的节能设计专篇中描述的内容应与节能计算书一致。对不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权衡计算,评估单位应对设计单位提供的节能计算书内容、模型进行复核计算;计算书选用的软件应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并与现行标准相契合。(5)提出意见与建议。通过对评估项目的设计说明、图纸、计算书的复核与审查,及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将影响节能评估结果的关键内容、缺陷进行调整、优化和完善。在评估文件的改善措施与建议中,以“必须”“、应”和“建议”3种格式,对所评估的项目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得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结论。评估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和应对措施目前由于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保温材料品种鱼龙混杂,与主流保温节能材料配套的设计图集缺乏、标准滞后,各地区对节能材料和节能构造要求存在差异。使得目前的节能评估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需要正确应对与解决。(1)建筑设计不合理。盲目追求外观效果,设置过大窗墙面积比的立面;过多的平面户型设置,形成过大的体形系数。应对措施:以利于节能为目的,协助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进行优化。在尽量不改变造型的前提下,对大窗墙比的立面设置内部衬墙,减少洞口面积;对凹凸过多的平面,按其功能和特性,划分并调整外墙的设置,优化体形系数。如:住宅的核心筒部位,如遇与开敞通廊相邻,可按实际情况优化室内外空间的设置位置减少外墙面积。(2)节能设计内容不一致。节能计算书中围护结构各部位构造与设计、说明中工程做法不统一。应对措施:在评估初期,以联系单或协调会的方式与设计单位沟通,按项目特性和标准、文件要求进行调整,达成共识,使项目中与节能相关的各文件内容协调一致。(3)节能计算书内容不完整。节能计算书对应节能标准内容存在缺项、漏项现象;外窗的热工参数不符合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如:居住建筑未体现对凸窗、分户墙及楼板等部位的节能要求与计算;公共建筑节能计算书未提出对透明幕墙(外窗)可开启面积的计算和要求等。应对措施:应对照节能标准要求,对围护结构的各部位进行逐一复核与计算;对节能计算软件缺陷引起的问题,如:外窗可开启面积等,应在节能专篇及相关图纸中按标准要求进行补充和控制说明。(4)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及材料选用不合理。设计选择的保温隔热系统不合理、不易施工或存在安全隐患。如:选用厚度大于50mm的浆料类外保温系统;保温楼板选用保温砂浆,未考虑强度要求或可靠的固定措施;选用岩棉类等吸水性强的保温材料时,未考虑可靠的防水、防潮构造措施等。应对措施:对不适宜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温隔热系统及材料,提出优化、比对方案。如:选用结构与保温一体化系统、内外复合保温等系统;减小外保温材料厚度方便施工和满足使用安全要求;不同保温材料的节能构造应优先选用现行标准及标准图集。(5)保温材料热工参数不准确。选择的保温材料热工参数、修正系数等数据错误、不准确或缺乏可靠依据。如:保温砂浆、保温砌块等材料。应对措施:对有标准依据的材料,应按现行标准取值;新型材料的热工参数应与相关行业标准对照,注明实施时参数控制要求,并应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和相关推广认证。
2结语
随着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日益完善。建筑专业在节能评估中的决策作用更加彰显,节能设计将不再仅停留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的选择与计算,而应在项目规划初期介入,利用计算机模拟,对总平面布局、单体设计和绿化景观配置等进行指导,使节能评估的指导性和科学性真正得以体现。
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第7篇
根据沧州市节能工作会议精神,为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提高全民资源忧患意识和节能降耗意识,全面推进能源的节约工作,缓解资源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促进全县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必须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加强节能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能源消费量快速增长,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为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能源供应紧张压力,把节能降耗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去抓。
(二)加强节能工作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我县产业多属劳动密集型,科技含量较低,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滞后,高耗能产业比重偏大,致使能源消耗增长过快,重点行业的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建筑业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等指标高位运行,完成节能目标的任务艰巨,形势严峻。“*”期间,单位GDP能耗将作为考核各级政府的约束性指标。因此,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的一项紧迫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节能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三)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与开发并重,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本着依法管理、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着力培养节能型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重点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目标。“*”期末单位GDP能耗比“*”期末降低20%,年平均节能率。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新增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效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三、加快构建完善组织保障体系和节能型产业体系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县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发改、工促、建设、财政、环保、国土、统计、国税、地税、物价、水务、质监、电力、交通、工商、科技、商务、广电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沧县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协调全县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地、本系统节能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各重点耗能企业负责人要抓好本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确保节能降耗目标的顺利完成。
(六)加快建设节能型产业步伐。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集约化农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形成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产业结构,提高低能耗产业在全县经济中的比重,平衡资源配置,有效降低单位GDP能耗;抓好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化工行业突出规模效应,逐步延伸产业产品链条,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思维模式发展化工产业;建材行业以发展新型建材为目标,逐步取消粘土砖等耗能产品。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装备,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用能产品、设备等实行强制淘汰。
四、大力推进节能技术创新
(七)加快节能技术创新步伐。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快节能新技术自主研发、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可再生和新能源开发利用步伐。加快企业以节能降耗为主攻方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培训。跟踪国际先进节能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传统产业的节能技术水平。
(八)抓紧实施重点节能工程。贯彻落实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按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相关部门要对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察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工程,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政策措施到位,取得实质性成效。
五、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九)工业节能。工业是当前节能潜力最大的领域,要突出抓好化工、电力、玻璃制品、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以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耗能企业为重点。实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促进企业降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大力推进综合节能改造,“*”期间组织实施一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改进用能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县政府与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实行重点跟踪和指导,力争“*”末工业节能25%的目标完成。
要突出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一要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基础管理工作。重点用能单位要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能源管理人员,形成能源管理网络,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告情况;要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检测设备等;对企业的产品单耗、主要用能设备、各工序能源状况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提出节能降耗措施,对应淘汰设备及工艺提出意见,实行强制淘汰制度。二要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重点用能单位应坚持节能自主创新,积极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和材料,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要加快节能创新,注重产、学、研相结合,对新、改、扩建项目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降耗技术。三要构建节能保障机制。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对节能工作成效实行评价考核,建立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从节能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效的集体和个人。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对本单位有关人员的节能培训。
(十)建筑领域节能。新建民用建筑要严格执行节能50%的标准,*年抓好新建节能工程节能65%标准的试点示范工程。到2010年所有在建民用建筑全部达到65%标准。启动现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要积极采用新的建筑结构体系,从我县实际出发,推广非粘土墙体材料,*年非粘土墙体材料使用率要达到50%以上,争取2010年达到80%以上。多层砖混结构民用建筑要采用240mm墙体结构,以减少粘土砖使用量,达到节约土地的目的。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限制、淘汰落后的高耗能的技术产品。自*年起,逐步推广建筑用平开窗,提高门窗密闭等级,逐步限制推拉窗和保温隔热性能差的门窗。加强建筑物与可再生能源使用一体化进程,下气力推广建筑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步伐。*年要全面启动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工作。要全面抓好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产品、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大型公共设施、医院、学校等场合要优先设计和使用。到“*”末,全县新建民用建筑及公共建筑全部达到节能65%的标准。
(十一)农村节能。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实效”的方针,依托科技创新、科技进步,构建高效、节能、环保、清洁的新型现代农村能源体系。加大农村户用沼气、大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农作物秸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建设力度,增加清洁能源,优化农村能源结构。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降低单位农产品能源消耗水平,大力促进农机节能。到“*”末全县实现农村节能15%以上。
(十二)交通节能。加大乡村公路网建设改造力度,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和落后的农用运输车辆,禁止超标排放的汽车运营。鼓励发展和使用低油耗、小排量的环保型汽车,加快发展集装箱等专业运输车辆。稳步推进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工作,加速现有加油站改造力度,做好对社会非营运车辆改用乙醇汽油的宣传工作。对重点运输企业节能加强指导和管理,吨公里综合运输油耗要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到“*”末实现交通节能15%以上。
(十三)政府机构节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要率先垂范,做好节能工作,要对空调、锅炉等主要用能设备进行节能“诊断”,根据存在问题,制订相应整改措施;要重点做好节电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节电,办公时间尽量采用自然光,推广使用节能灯具,杜绝长明灯,下班关闭办公设备电源,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夏季空调温度应不低于26℃,冬季不超过20℃;推动政府节能采购,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节能产品。到“*”末,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益单位基本普及应用节能灯具,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实现节电、节水分别达到20%以上。
六、建立节能管理和政策保障体系
(十四)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县发改局要依法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促、建设、交通、商务、农业、质监、环保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以及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评估规定执行情况,以及淘汰落后和节能管理情况。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规定和有关节能、环保规定的项目,不予受理核准备案、开工审批、生产许可证审查发放和环境影响评价,对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或公开曝光。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发改局对综合能耗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未进行节能评估、评估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核准、备案,已经评估的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准予以验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工作,实行重点用能企业公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能源利用统计工作,保证统计工作经费,提高统计工作质量。重点耗能企业要强化基础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准确地报告本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能源计量管理。统计部门对我县确定的重点耗能企业实行季报制度,把重点耗能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企业综合能耗等指标及时提供给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用于经济运行分析和监测。
(十七)建立财税政策对节能工作的支持机制。加大对重点节能改造、新能源和再生资源项目、节能技术产品推广、节能宣传培训以及表彰奖励资金的投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投入资金加强监督,进行绩效评价。
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第8篇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_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与_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 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第9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评估(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制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必须经咨询评估单位评估,节能分析篇(章)应符合有关深度要求;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复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内容。
第五条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国家和市节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做好工程设计和建设,由项目备案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进行节能审查。其中,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审查。
第六条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管理。
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或核准前,应向市经委提交咨询评估单位出具的节能分析篇,由市经委负责审查。市经委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时,按照当时项目审批权限向申请部门提交咨询评估单位出具的节能分析章,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投资管理部门按各自的投资管理权限负责节能审查。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情况。
第八条经节能审查同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申请节能审查。
第九条审批、核准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同意意见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批准或核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验收阶段未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项目建成后,按照“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组织节能验收。凡达不到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验收单位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业主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参与节能评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对历史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在评估、审查过程中、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第10篇
根据市《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和区《创建“绿色”发展低碳经济实施方案》的要求,为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我区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21%的目标任务,现就我区节能降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绿色创建、加大节能改造力度
继续深化“绿色”创建工作,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低碳型、循环型产业,鼓励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1、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工作。由区节能办牵头,组织各街道(镇、工业区)对所属企业进行调研摸底,对适合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改造的项目进行推广实施。
2、深化拓展企业清洁生产。把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作为节能降耗工作长期有效抓手,在广泛应用于工业企业的同时,向服务业企业拓展。严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清洁生产实现节约资源、降低能耗的目的。
3、不断研究和探索科学统计方法。加大对高能耗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监测与研究,及时提出科学用能、合理用能的建议和意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全区能耗情况。鼓励通过对企业的招商引资、培育扶持等方法,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努力实现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目标。
4、加强绿色示范点培育。继续按照《区十大绿色示范点评选办法》的要求,创建评选出一批起到模范标兵作用的绿色先进企业、医院、学校、社区、家庭等。
二、加强能源评估管理,实施用电审批制度
1、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认真贯彻执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严格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要求。将节能评估的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申报流程的必要条件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2、明确能源评估的范围和权限。对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求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其他由区级相关部门负责。
3、加强项目竣工投产后的能耗评价。逐步推行产业类项目试运行6个月后能源利用的后评价体系,要求实际能耗不得超过能评报告中能耗水平的10%。对不符要求的责令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处置。
4、建立新增、扩容变压器审批制度。对装机容量在200KVA以上的新增、扩容项目一律由区节能办进行审批。项目建设单位需明确变压器具体用途、项目用能标准和主要用能设备节能措施等。区节能办根据项目性质、产业导向和产出效率进行合理用能审查。供电部门在区节能办批准后方可办理变压器安装、接电等相关手续。
三、持续开展有序用电、用足用好电力资源
1、制定实施有序用电方案。以用足用好区内电力资源为目标,根据市、区两级用电形势,由区发改局和供电部门牵头做好有序用电工作,按年度制定并实施有序用电方案。以高能耗行业为重点,采取阶段性停产或压低负荷的办法,合理安排企业轮休,避免“以拉代限”等简单的控制手段。各街道、镇、工业区和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确保全区用电形势平稳。
2、积极推进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通过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对区域内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分析,对电力负荷做到即时控制,保证高峰能降得下,低峰能用得上。
3、切实做到“有保有压”。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和重要部门、岗位的用电,做到“有保有压”、“停机不停线”。按照有序用电原则,重点保障的用电单位不得随意接受其他企业挂靠,私自接通电源,一经发现,取消对该单位的用电保障。
四、探索电费加价管理,积极淘汰落后产能
1、制订完善落后产能淘汰相关办法。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区域内落后产能的企业及项目单位按照先试后推的原则,适时开展电费加价管理。以政府推动与企业自愿、政策鼓励与市场淘汰、全面统筹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对属于“十小”行业的落后产能企业在一年内自愿关停、转产或重组升级的(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目录),给予一定的奖励。
2、全面铺开城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力争提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淘汰任务。
五、加强重点企业管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1、加强重点用能企业的管理。逐步开展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企业能耗对标,逐一对照《产业能效》或同行业能耗标准开展对标,准确评价区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水平。对能耗水平未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2、倡导物流业的绿色节能发展。加大物流业先进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节能管理和技术的创新,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运作的实践为基础,挖掘物流企业在节能降耗方面的潜力;充分发挥区物流业、航运业联谊会的平台作用,促进节能增效,提升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加强节能中介机构的引进和培育。以绿色(节能)技术中心为平台,促进节能产业的集聚与发展,每年引进一批节能相关企业,并通过政策鼓励和扶持,培育企业做大做强。
4、推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根据《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要求,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做好相应的节能规划,明确节能管理目标和措施,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关考核办法,推动政府及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六、加强能耗管理考核,做好节能宣传工作
1、制订全区能耗管理考核办法。对全区相关单位和街道(镇、工业区)的节能降耗工作进行考核,明确各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责任。以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合同能源和清洁生产推行情况、企业节能改造等为主要指标,明确考核目标和工作,促进全区节能降耗工作的全面完成。
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第11篇
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城市化道路,根据《_节约能源法》、《_建筑法》、《_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_《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以及《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包括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资源的节约与循环利用活动。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新建筑体系、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使用等建筑节能措施的应用方面适用本实施意见。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城市民用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围护结构的,应积极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农民建房应积极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三)建筑节能的工作目标。到*年,全市50%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标准;*年,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作机制
(四)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作责任制,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把建筑节能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和重点单位,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建设(规划)、发改、经贸、财税、审计、科技等部门为成员的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在市建设局设立建筑节能办公室。各级建设(规划)、发改、经贸、财税、审计、科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处理。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工作。建设(规划)部门应严把规划、设计、图审、招标、施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的监管,要严格审查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节能标准和有利于建筑节能布局的要求。规划部门应当将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入挂牌、招标、拍卖等土地出让条件。工程项目施工图文件必须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发改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督促编制建筑节能专编内容。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能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
(七)墙改部门逐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经墙改办核实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墙改专项基金退还比例适当提高,并安排一定数量墙改基金用于建筑节能资金补助和奖励。
(八)审计、财税、科技部门,要引导建设单位积极实施建筑节能措施。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用于建筑节能方面的投资,按规定给予审计确认;税务、金融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支持;财政部门要建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支持开展建筑节能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质量的监督和现场检验,对不能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三、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和监理,并按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建筑节能验收的资料与该工程的有关资料一起备案。通过返工或技术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及保温隔热功能的工程严禁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将所售商品住房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一)规划设计单位(咨询服务机构)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在确定建筑布局、建筑朝向、平面布置、体型系数,以及建筑通风和绿化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十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法规、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筑节能应纳入设计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设计单位编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应含建筑节能篇章,施工图设计应有建筑节能篇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进行热工计算。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须经原图审机构审查。
(十三)图审机构应按照_《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有关规范要求和要点,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在审查意见书中将不符合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的内容单独列出。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十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节能施工方案施工,要严格控制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质量,保证节能效果,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十五)监理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以及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改正,否则不予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十六)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技术认定、评估结论证明,且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十七)积极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以及沼气、秸秆制气等生物能技术,推行覆土植草屋面、地源热泵等经济实用的节能生态技术,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十八)在实施建筑节能工作中成绩和贡献突出的单位给予表扬。积极争取对列入国家或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补助。达不到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十九)积极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二十)建设、设计、施工企业,材料和设备厂家,学校和科研等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建筑节能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要积极申报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以提高建筑节能的科技水平,增强经济实力。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
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第12篇
近年来,从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的通报情况来看,有不少项目在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即开工建设,最后被勒令停工、整改,还有一些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项目能源消耗、能效水平不满足能评要求,或存在节能措施未落实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