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报告评审意见书(共6篇)

时间:2025-06-23 03:35:53 admin 今日美文

节能报告评审意见书 第1篇

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城市化道路,根据《_节约能源法》、《_建筑法》、《_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_《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以及《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包括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资源的节约与循环利用活动。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新建筑体系、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使用等建筑节能措施的应用方面适用本实施意见。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城市民用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围护结构的,应积极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农民建房应积极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三)建筑节能的工作目标。到*年,全市50%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标准;*年,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作机制

(四)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作责任制,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把建筑节能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和重点单位,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建设(规划)、发改、经贸、财税、审计、科技等部门为成员的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在市建设局设立建筑节能办公室。各级建设(规划)、发改、经贸、财税、审计、科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处理。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工作。建设(规划)部门应严把规划、设计、图审、招标、施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的监管,要严格审查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节能标准和有利于建筑节能布局的要求。规划部门应当将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入挂牌、招标、拍卖等土地出让条件。工程项目施工图文件必须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发改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督促编制建筑节能专编内容。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能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

(七)墙改部门逐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经墙改办核实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墙改专项基金退还比例适当提高,并安排一定数量墙改基金用于建筑节能资金补助和奖励。

(八)审计、财税、科技部门,要引导建设单位积极实施建筑节能措施。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用于建筑节能方面的投资,按规定给予审计确认;税务、金融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支持;财政部门要建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支持开展建筑节能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质量的监督和现场检验,对不能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三、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和监理,并按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建筑节能验收的资料与该工程的有关资料一起备案。通过返工或技术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及保温隔热功能的工程严禁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将所售商品住房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一)规划设计单位(咨询服务机构)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在确定建筑布局、建筑朝向、平面布置、体型系数,以及建筑通风和绿化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十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法规、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筑节能应纳入设计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设计单位编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应含建筑节能篇章,施工图设计应有建筑节能篇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进行热工计算。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须经原图审机构审查。

(十三)图审机构应按照_《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有关规范要求和要点,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在审查意见书中将不符合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的内容单独列出。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十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节能施工方案施工,要严格控制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质量,保证节能效果,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十五)监理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以及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改正,否则不予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十六)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技术认定、评估结论证明,且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十七)积极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以及沼气、秸秆制气等生物能技术,推行覆土植草屋面、地源热泵等经济实用的节能生态技术,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十八)在实施建筑节能工作中成绩和贡献突出的单位给予表扬。积极争取对列入国家或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补助。达不到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十九)积极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二十)建设、设计、施工企业,材料和设备厂家,学校和科研等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建筑节能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要积极申报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以提高建筑节能的科技水平,增强经济实力。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

节能报告评审意见书 第2篇

1建筑专业在节能评估中的实践和探讨

建筑专业在节能评估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在评估中的工作,除了对设计中选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划条件做相符性的评估外,重点是对围护结构保温隔热设计的技术评估。围护结构保温系统及节能措施选择的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影响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内的使用功能、能源消耗和耐久性要求。现就建筑专业在节能评估工作实践中的工作要点、关注重点、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总结和探讨。节能评估前期的工作要点应认真审阅建设和设计单位提供的项目资料,熟悉、核查评估项目的功能和特点,以及项目应遵循图2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流程图的现行标准、政策和相关规定。主要审阅和核查4个方面内容。(1)审批文件。审阅上一阶段(方案或初步设计)政府审批文件,核查评估项目的政策和规划符合性;(2)设计说明。审阅评估项目初步设计说明(重点审阅节能专篇),核查项目的规划布局、单体设计、节能材料选用、节能构造措施设置的科学、合理性;(3)设计图纸。审阅评估项目的总平面和各单体平面、立面、剖面设计图纸,核查项目功能的符合性;(4)节能计算书。审阅与评估项目相对应的全部节能计算书,核查其与项目性质对应的节能设计标准的符合性。节能评估阶段的关注重点(1)明确项目类型和适用标准。我国现行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国家、行业和地方针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节能设计标准。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项目规模和空调设置情况,将公共建筑分为甲、乙、丙三类。节能评估时,首先要按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明确项目的类型和节能类别,并按其对应的围护结构各项指标、限值进行节能计算与控制;(2)客观公正的评估。按项目基准建设规模、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类,在评估报告的结论中提出需要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建筑专业在节能评估报告中的内容主要是针对项目规划与总体设计、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选择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1)总平面布局。以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为目标,包括项目的容积率、密度、地下空间利用等;各单体建筑的间距、朝向、采光和日照;场地内绿化景观、停车透水地面、覆土深度等;依据场地的风、热环境模拟结果,提出绿化布置、风热环境改善等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2)单体建筑。根据单体建筑的体型系数、窗墙面积比和立面选材等,结合基本功能要求,确定合理的节能设计方案。(3)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对项目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选型及节能构造合理性、科学性进行评估;保温隔热材料不得采用淘汰或限制使用产品,其节能效果、燃烧性能等均符合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并应同时满足安全、适用、耐久性要求,且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4)审核节能计算书。评估项目的节能设计专篇中描述的内容应与节能计算书一致。对不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权衡计算,评估单位应对设计单位提供的节能计算书内容、模型进行复核计算;计算书选用的软件应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并与现行标准相契合。(5)提出意见与建议。通过对评估项目的设计说明、图纸、计算书的复核与审查,及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将影响节能评估结果的关键内容、缺陷进行调整、优化和完善。在评估文件的改善措施与建议中,以“必须”“、应”和“建议”3种格式,对所评估的项目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得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结论。评估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和应对措施目前由于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保温材料品种鱼龙混杂,与主流保温节能材料配套的设计图集缺乏、标准滞后,各地区对节能材料和节能构造要求存在差异。使得目前的节能评估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需要正确应对与解决。(1)建筑设计不合理。盲目追求外观效果,设置过大窗墙面积比的立面;过多的平面户型设置,形成过大的体形系数。应对措施:以利于节能为目的,协助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进行优化。在尽量不改变造型的前提下,对大窗墙比的立面设置内部衬墙,减少洞口面积;对凹凸过多的平面,按其功能和特性,划分并调整外墙的设置,优化体形系数。如:住宅的核心筒部位,如遇与开敞通廊相邻,可按实际情况优化室内外空间的设置位置减少外墙面积。(2)节能设计内容不一致。节能计算书中围护结构各部位构造与设计、说明中工程做法不统一。应对措施:在评估初期,以联系单或协调会的方式与设计单位沟通,按项目特性和标准、文件要求进行调整,达成共识,使项目中与节能相关的各文件内容协调一致。(3)节能计算书内容不完整。节能计算书对应节能标准内容存在缺项、漏项现象;外窗的热工参数不符合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如:居住建筑未体现对凸窗、分户墙及楼板等部位的节能要求与计算;公共建筑节能计算书未提出对透明幕墙(外窗)可开启面积的计算和要求等。应对措施:应对照节能标准要求,对围护结构的各部位进行逐一复核与计算;对节能计算软件缺陷引起的问题,如:外窗可开启面积等,应在节能专篇及相关图纸中按标准要求进行补充和控制说明。(4)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及材料选用不合理。设计选择的保温隔热系统不合理、不易施工或存在安全隐患。如:选用厚度大于50mm的浆料类外保温系统;保温楼板选用保温砂浆,未考虑强度要求或可靠的固定措施;选用岩棉类等吸水性强的保温材料时,未考虑可靠的防水、防潮构造措施等。应对措施:对不适宜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温隔热系统及材料,提出优化、比对方案。如:选用结构与保温一体化系统、内外复合保温等系统;减小外保温材料厚度方便施工和满足使用安全要求;不同保温材料的节能构造应优先选用现行标准及标准图集。(5)保温材料热工参数不准确。选择的保温材料热工参数、修正系数等数据错误、不准确或缺乏可靠依据。如:保温砂浆、保温砌块等材料。应对措施:对有标准依据的材料,应按现行标准取值;新型材料的热工参数应与相关行业标准对照,注明实施时参数控制要求,并应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和相关推广认证。

2结语

随着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日益完善。建筑专业在节能评估中的决策作用更加彰显,节能设计将不再仅停留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的选择与计算,而应在项目规划初期介入,利用计算机模拟,对总平面布局、单体设计和绿化景观配置等进行指导,使节能评估的指导性和科学性真正得以体现。

节能报告评审意见书 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评估(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制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必须经咨询评估单位评估,节能分析篇(章)应符合有关深度要求;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复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内容。

第五条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国家和市节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做好工程设计和建设,由项目备案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进行节能审查。其中,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审查。

第六条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管理。

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或核准前,应向市经委提交咨询评估单位出具的节能分析篇,由市经委负责审查。市经委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时,按照当时项目审批权限向申请部门提交咨询评估单位出具的节能分析章,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投资管理部门按各自的投资管理权限负责节能审查。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情况。

第八条经节能审查同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申请节能审查。

第九条审批、核准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同意意见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批准或核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验收阶段未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项目建成后,按照“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组织节能验收。凡达不到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验收单位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业主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参与节能评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对历史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在评估、审查过程中、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节能报告评审意见书 第4篇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社会能耗的近30%。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隔热保温措施,从而有效降低社会能耗的活动,是降低建筑能耗的重要措施。根据_《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能源资源的节约利用,切实推进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使我市新建民用建筑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达到节能50%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新批建设的居住类及公共类建筑必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原有城市民用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围护结构的,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建设(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下称审图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其中,居住建筑应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公共建筑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二、工作机制

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发改、经贸、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共同组成**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协调全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

对节能设计审查合格并在市建设局和墙改办备案、节能设施全部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墙改办按规定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先征后返)。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或节能设施中使用明令禁止的、淘汰的材料和设备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予返还或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参加各类优质工程及优秀工程设计的评选。

三、责任分工

(一)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严禁唆使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所售商品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业主)是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建筑节能质量全面负责。

(二)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并进行热工计算,明确建筑物的主要节能措施、能耗指标。设计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

(三)审图机构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书中将不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内容单独列出。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等。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经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在收到审图机构发出的合格通知书后20日内,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特别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施工的质量控制,确保节能措施落到实处。

(五)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节能技术标准和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建筑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以及符合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设备予以鉴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责令其改正。

四、监督管理

(一)市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按照国家原计委、经贸委、_《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25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核准)建设。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有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规划,确定民用建筑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必须考虑建筑节能要求。对拍卖的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编入土地拍卖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必须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节能技术措施和节能效果组织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不予审批。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将节能项目随全部工程一并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节能项目单项验收进行监督。节能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对经审图机构审查确定的节能施工要求在施工中的完成情况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节能设施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分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墙改办备案(《**市民用建筑节能单项验收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五)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或日常维护时,必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节能设施。

节能报告评审意见书 第5篇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目前,我国在建筑上消耗的能源已经占到社会能源消耗总量近28%,而且每年还在以1%以上的速度增长,如此发展下去,到2020年,林立的高楼将可能占据中国能源消耗的40%。因此,建筑节能成为我们目前必须解决的问题,尤其在当前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节能减排的形势下,建筑节能更具有紧迫性与重要的战略意义。

建筑节能工程作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包含了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和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等10个分项工程。建筑节能工程并非是相对独立的一个分部工程,而是贯穿于整个单位工程的施工过程。但是,建筑节能又是作为单独的一个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和评定。因此,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理质量控制是动态控制过程。

本文试从施工准备、实施、竣工验收阶段浅谈如何做好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工作。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1.施工图会审。应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2.建筑节能设计交底。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符合本工程建筑节能特点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

(四)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正式施工前,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 0411-2007)规定,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节能检验批划分。

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一)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进场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

1.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如:现场搅拌的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应提供配合比通知单)是否合格、齐全、有效,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3.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4.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二)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三)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四)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旁站检查。对建筑节能施工中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六)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一)参与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的建筑节能能效测评。

(二)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

(三)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

(四)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在理质量评估报告中必须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建筑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本项目建筑节能工程的基本情况。

2.评估依据。本工程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即国家及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的要求。

3.质量评价。本工程在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对保证工程质量采取的措施,以及对出现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缺陷或事故,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可从以下几方面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1)对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审核情况;

(2)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关键节点旁站、日常巡视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现场检查的情况;

(3)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的情况;

(4)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的处理意见。

4.核定结论。本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施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否齐全等。综合以上情况,核定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合格或不合格。

(五)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

参考文献:

[1]房屋建筑工程(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节能报告评审意见书 第6篇

依实际适时修订政策促节能发展

早在1999年,北京市就颁布实施了《北京市实施办法》。贾建平说,原《北京市实施办法》自施行以来,促进了本市节能工作发展,取得较好效果,全市能耗水平逐年降低。本市节能减排工作从推动经济稳步增长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两个方面、全市总体推进与区县分解落实两个层面,以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制度完善为主要途径,以加强各区县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为抓手,着力降低全市万元GDP能耗水平。“十一五”前4年本市万元GDP能耗累计下降%,已提前超额实现“十一五”下降20%的目标。

但同时,节能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以退促降”空间有限。今后通过淘汰退出高耗能大项目实现节能的空间将越来越小,节能工作需更加注重建筑、交通、生活、夜村等领域,更加依靠技术进步、制度创新和强化管理。二是技术支撑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技术升级是促进节能的重要手段,但目前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受到市场认知度较低、初期投资成本较高等因素制约,亟需通过有效措施增强科技进步对节能工作支撑引领作用。三是基础工作仍需加强。各领域能源消耗计量、监测、统计基础工作不扎实,存在计量器具不到位、监测手段较落后等问题,急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节能统计监测体系。四是激励约束机制还需完善。当前节能工作过多依靠行政手段推动,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贾建平说,原《办法》的实施,促进了本市节能工作发展,但同时,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本市能源需求量不断增加,能源已成影响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之一,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另一方面,2008年4月1日《_节约能源法》重新修订施行,新修订的《节能法》在节能基本制度、法律调整范围、激励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以及今后节能工作的需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节能法》,保证法制统一,同时适应新时期节能工作的更高要求,满足实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北京市决定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有5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大了调整范围;二是健全了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三是完善了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四是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五是强化了法律责任。

注重固定资产领域节能

对固定资产领域的节能制度安排是此次《办法》修订中一重要着力点。修订后的《办法》细化了《节能法》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能源审计等方面内容,创设了相关节能制度。

贾建平说,严控增量和调整存量是节能工作的两个主要路径,调整存量就是对既有用能单位优化,严控增量就是确保新上项目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符合节能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控制能耗增长源头符合节能要求的有效手段。

《办法》明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同时对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都作出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节能强制性标准及节能审查意见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节能强制性标准及节能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新修订的《办法》更加强调对建筑领域节能措施细化管理,拓宽全社会参与节能的渠道,这是节能理念和节能手段的一个重要变化。

贾建平介绍,北京市第三产业能耗已超第二产业能耗,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降低建筑能耗的有效途径。《办法》提出:既有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该建筑所有权人意愿基础上,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居住建筑以外其他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进行扩建、改建时,应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办法》提出,本市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太阳能利用系统,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在小城镇、工业园区建设中应当率先推广使用太阳能。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或预留安装位置的,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着力制度创新

贾建平表示,《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创设的节能制度主要有:一是能效指标对比制度,通过与同行业能源效率先进水平指标进行对比,强化节能管理,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优化用能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二是用能监测制度,采用现场和在线监测等方式,掌握公共机构、大型公建、重点用能单位和其他用能单位用能情况;三是目录管理制度,公布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公布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材料目录。此外,还实行有利于节能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价格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和能源阶梯价格制度。

《办法》对相关节能资金及相关节能机构资金支持上做出一些新的调整和制度安排。贾建平介绍,2010年4月2日,_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办法》提出“本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和补助、奖励;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列支;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

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方面。《办法》专门细化了相关规定:本市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体系。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负有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与节能有关的政策和标准时,应听取节能服务机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