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查报告(实用17篇)

时间:2025-07-03 10:38:14 admin 今日美文

刑事审查报告 第1篇

拘留时间

逮捕时间

羁押地点

原案涉嫌罪名

原案诉讼阶段及办案机关

依职权/依申请

检察官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

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报告书制作说明

本文书依据《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初审后决定是否立案时使用。经初审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立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

附件5

人民检察院

刑事审查报告 第2篇

公诉案件的审查报告是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梳理归纳,是检察官办案过程的直观反映,还是检察官作出决定的思维过程和心路历程的书面体现。

在中国检察出版社2020年4月出版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指南》一书中,找不到审查报告的影子,说明审查报告只是工作文书。

较之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审查报告没有法律效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也不公之于众,是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书。

审查报告不代表检察机关的意见,而是独立办案或办案组检察官的意见,正因为此,少了很多思维上的限制和格式上的约束,允许也需要个性化表达。

翻看检察内卷的审查报告,犹如回顾活生生的“检察实务史”,比官方公布的“正史”更生动、鲜活,比民间流传的“野史”更全面、客观。

刑事审查报告 第3篇

1.审查证人是否为现场目击者或亲历者;

2.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是否存在关联性;

3.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反复变化;

4.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其年龄、学历、生活 、环境、记忆力是否匹配;

5.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生活常识、常理;

6.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

7.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为孤证。

刑事审查报告 第4篇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住***。被逮捕前工作单位、职务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经***批准,于*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二、原案简要情况和诉讼阶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是:……。目前案件处于***阶段。

三、审查经过

(一)立案情况

*年*月*日,我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立案审查,理由是:……,主要证据是:……。

(二)审查情况

立案后,我们进行了以下工作:******(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开展公开审查的情况,公开审查过程中各方的一致性意见或者存在的主要分歧,量化评估情况等),形成了以下证据材料:……。

四、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认为,……(通过对办理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所取得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是否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意见)。

以上意见妥否,请示。

承办人:***

年 月 日

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制作说明

本文书依据《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制作。为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审查完毕后形成综合性材料呈领导审批时使用。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可以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审批表》的附件流转。

人民检察院

刑事审查报告 第5篇

案发证据的审查判断,需要相应规则加以规范,而对于案发证据审查规则的构建,应当分类讨论。首先,对于《立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说明》《抓捕经过说明》《到案经过说明》《破案经过说明》等案发证据来说,其证据主要内容是案件发生及侦破过程,例如,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说明》,会对侦破该起案件的过程进行具体说明。因此,对于这类案发证据,检察官应当重点审查侦查机关是如何发现犯罪事实、如何锁定犯罪嫌疑人、抓捕嫌疑人的过程,以及案件发生的原因等内容,看侦查机关的破案经过、抓捕经过是否合理,案发原因是否真实、自然,以期发现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各种疑点,进而能够对案件的真实性做出判断。以聂某某案为例。

刑事审查报告 第6篇

1.审查是否分别讯问;

2.审查是否疲劳审讯;

3.审查是否存在暴力取证情形;

4.审查是否存在采用非法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审查是否存在通过威胁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审查是否存在诱供情形;

7.审查是否存在指供情形;

8.审查是否存在骗供情形;

9.审查是否存在通过施用药物、催眠等方式进行审讯;

10.审查是否存在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得重复性笔录;

11.审查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

刑事审查报告 第7篇

构建完整的案发证据审查规则,除了关注案发证据的审查内容之外,还需重视案发证据的证明标准,即,运用案发证据证明事实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之规定,我国的法定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理论上实务中一般将其直接简化表述为“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对于案发证据的证明标准应当如何理解?本文认为,虽然案发事实并非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但案发事实关系到案件真伪,而案件之真伪从实体上看关系到被告人的罪责承担,从程序上看关系到刑事诉讼能否以及是否还有必要继续推进。因此,案发事实虽非构成要件事实,却胜似构成要件事实,应当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判断案件的发生是否符合社会一般人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若根据在案证据,对案发事实已经不存在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则意味着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案发自然。但若实务中,检察官运用案发证据对案发事实进行证明时,达不到这一证明标准,而是案件真伪不明,存在“合理怀疑”,那么,办案活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就必须中止,以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刑事审查报告 第8篇

1.根据《_某高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组技术组报告》(以下称《技术组调查报告》,见卷十P72-105),可认定如下三点事实:

一是“”事故性质为“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见卷十P99倒数第6-7行),并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二是“前方事故造成车辆排队”不是事故直接原因,只是六个间接原因中的一个,且《技术组调查报告》认定“前方发生另外一起油罐车碰撞起火燃烧事故,造成车辆排队等候”,并没有说“交警处置不当而造成车辆排队”;

三是在“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对策建议”里,也没有讲高速交警的处置工作有什么不当之处,需要改进。

2.既使《某大队危险化学品车辆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和《某高速公路应对突发事件交通管制工作预案》与_、某省高速交警支队的相关规定有冲突,也与陈某无关。即陈某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3.陈某在双向各派出1台警车、2名民警进行尾端示警,确受客观条件制约。因为中队值班车辆只有6台、值班人员只有17人,已经派出4台警车、12名民警,必须留足2台警车、5名民警(其中刘某为值班接警民警,无法离开队部,实际能动用的只有4名)应对其他路段突发事故以及可能的分流,客观上不能再增加警车用于尾端示警。

4.现场停留的400多台车中,先期已经停留的100余台车辆,在没有交警尾端示警的情况下,均能减速行驶,未造成追尾;在尾端示警后又有300多台车辆都能减速行驶,没有造成追尾。

由此可见,交警尾端示警的有无与车辆追尾,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没有交警尾端示警,也不一定发生追尾;有交警尾端示警,也未必就不会发生追尾。

同时根据《技术组调查报告》,“轻型货车驾驶人刘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忽视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现场示警,未注意观察、未发现前方排队等候的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轻型货车严重超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导致车辆追尾碰撞的主要原因。”“大客车驾驶人贾某某未按交通标志指示在规定车道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作为本车道最末车辆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违反了《某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导致车辆追尾碰撞的次要原因。”(见卷十96倒数第2-13行)并没有把交警尾端示警是否得当作为追尾的原因之一。

刑事审查报告 第9篇

1.审查是否为个别询问;

2.审查是否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

3.审查是否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询问证人、被害人;

4.审查是否采用威胁、侮辱等令证人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的方法询问

5.审查是否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

6.审查是否存在引诱或指认;

7.审查是否存在骗证;

8.审查是否存在以非法方式取得重复性笔录。

刑事审查报告 第10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公民在与他人发生纠纷之后,是可以将自己的详细情况,书写进入诉状之中,然后再向法院起诉的。被告也可以在案件还在审查阶段,就提出移动案件的请求,但是在提出请求的同时,也必须提交其他的能够证明需要移送案件的证据。

刑事审查报告 第11篇

翻阅自己初入职时协助检察官办案的检察内卷,发现格式化的法律文书大同小异,总体感觉四平八稳千篇一律,除了证明自己曾经“参与过”此案,没有任何线索勾起回忆或启发反思。

但一看审查报告,感觉完全不一样,能够发现很多不足之处、稚嫩之笔乃至问题瑕疵,有的甚至不忍直视。

比如,从起草审查报告的“第一步”,即摘录证据就可以看出当初的迷惑。

最开始接触案卷时根本不清楚何为重点,摘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材料就选一两份供述最完整的。

记得检察官曾指导说:这样摘录不行,不能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全貌。

我想,那好,努力一点,一字不漏全卷全文摘录,即便个别侦查员写字像道士画符也尽全力逐字“破译”。

检察官又说:这样也不行,且不说重复摘录相同的供述做了很多无用功,还完全看不出供述的变化;而且\,审查报告动辄几十页或上百页,有用的信息却看了半天也看不到。

为解决这个基础问题,花了很多时间,参阅学习优秀公诉人的内卷,茅塞顿开,之后才慢慢学会了如何摘其要点、提炼重点、写明焦点。

又如,恰当地归纳分析证据的能力,并非天生的。证据归纳分析是否恰当,通过审查报告一目了然。最初接触办案,无论是单笔事实还是多笔事实、单人作案还是共同犯罪,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罗列证据。

比如对于多名犯罪嫌疑人多笔盗窃的案件,往往会依次罗列多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多份现勘笔录、多份扣押笔录、多份鉴定意见,最后直接得出结论。可能当初心里明白,现有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支撑所作的结论;加之不少同事也是这样归纳证据的,自我感觉良好。但时隔多年回头再看,发现这样的罗列证据其实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不懂得“一事一证一分析”,根本看不出每一笔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情况。

如果案件被提出质疑,也无法凭借审查报告得知当时自己是如何分析、如何考虑的。特别是参与办理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后,发现这样归纳证据根本行不通,也是在优秀公诉人的带领和指导下,才有了“按照案件事实组合证据”的基本意识,学会了时间顺序法、突出主罪法、突出主犯法、先总后分法等证据归纳方法。

再如,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也非一朝一夕之功。

审查报告有一项核心内容是“审查认定的事实”,这是检察官审查全部证据材料、补充完善相关薄弱证据、开展相关调查核实之后得出的结论,除非侦查机关移送认定的事实已经表述得十分完美、无懈可击,否则一般应当比侦查机关移送认定的事实更具体、更细致,有的情节可能与侦查机关认定的有变化。然而,审查报告照搬照抄侦查机关移送认定的事实,或者以“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一致”一笔带过的情形还真不少。对比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除了少数案件是因审判环节出现新情况、新证据外,很多事实(包括一些关乎量刑的情节)应当在审查报告或起诉书中表述却没有得到表述。基于这样的对比和反思,才慢慢学会结合审查案件的情况,对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和情况进行甄别、增删、变更,逐渐学会了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并得到诉讼参与人的认可和法院判决书的采纳。

还如,综合分析论证及出庭预判,也是一个点滴积累的过程。有的案件对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罪名、情节有所变更,需要在审查报告中结合在案证据、法律法规具体分析论证变更的理由和依据。有的案件被告人、辩护人与公诉人意见分歧较大,需要在制作审查报告时对庭审有针对性的预判,以此为“三纲一书”的基础。回顾早先的审查报告,分析论证很粗糙,有的甚至缺少这一步骤,直接得出结论。从当时的情况来看,略显武断;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不利于自我检视当时的工作情况;如果开展办案质量评查,也不利于评查人支持检察官的决定,因为评查人员无法通过检察内卷得知检察官为何会得出相关结论。诚然,从庭审实质化改革对公诉工作要求来看,法庭应当是公诉人的“主战场”,口头表达应当是公诉人的主要表达方式,但“不打无准备之仗”乃公知之理,审查报告承载的正是公诉人的“台下之功”。多年的公诉实战让我深切体会到,尽管庭审需要脱稿表述、即席表达,但庭前细心、扎实的准备并整理成文,对庭上的表达有益无害;尽管庭前无法全面预判被告人、辩护人的观点和意见,但有所准备再上庭必然强过仓促上阵。

刑事审查报告 第12篇

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时,可以结合其证据属性进行审查认定。为便于研究探讨,下文将从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提炼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要点、判断方法及规则。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程序审查

程序审查主要是对事故调查报告各部分的形成过程进行形式审查。目前,《条例》已经明确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的程序规范性要求及违反程序规范性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事故调查主体的规范性

事故包括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等,因事故级别不同调查主体规范要求也不尽相同,依据《条例》规定的行政主体进行分级负责。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需要符合程序上的规范性要求:一是组成成员需在法定范围内选任,事故调查组组成成员需要符合《条例》明确的人员范围;二是组成成员需符合专业性要求,事故调查组成员是具体开展事故调查的人员,需要具备开展调查的专业技能,对于事故调查组成员无法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三是组成成员需符合回避性要求,为保障事故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公信力,调查组成员需与事故没有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内容的规范性

一是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完整。《编制指南》中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需包含的要素,从报告名称、编制单位信息、事故性质认定等各方面对事故调查报告格式进行了规范。二是事故调查报告据以得出意见的证据取证合法。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的过程中,需遵循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原则,依法全面调查与事故相关联的情况,特别是对于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均需全面调查。调查的手段方式均需合法,一般情况下尽量采用直接调查的方式固定证据,隐蔽性调查方式收集到的证据作为认定依据有待商榷。

3.事故调查报告处理的规范性

一是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的程序性要求。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后需要提交政府批复,并依法公开。事故调查报告的认定及处理意见经政府批复认可的方有效力,否则可能面临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二是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的时间性要求。《条例》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及提交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前文案例中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法提交人民政府审批并经批复通过,形式上具有程序规范性。

(二)事故调查报告的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事故调查报告的事实认定、专门意见、责任认定是否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依据、刑事责任追究依据进行审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由法定主体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并经法定程序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才具有证明力。因此,事故调查报告中可使用的内容及其所附证据应当具有相关性、取证合法性、可靠性方可具备刑事证据能力。

1.事故调查报告事实认定的审查

对事故调查报告事实认定的审查遵循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同时注意事故调查形成的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对于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发生经过,可以将其作为认定客观事实的书证进行审查,并结合事故调查报告所附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原始证据材料、侦查机关收集的现场勘验情况、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独立审查。对事故事实认定的审查主要是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审查事故调查的过程、调查报告的内容以及调查活动所依据的行政调查材料真实性、程序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注意审查与犯罪构成相关联事实的证据,特别是稳定性较差的主观性证据,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对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予以补强或者重新收集,在无法补强和重新收集的情况下予以排除。前文案例中,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王某对厂房施工负有安全管理职责,据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仅有公司负责人证言,与公司章程制度等客观书证中规定的职责不一致,又缺乏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和补强,因此检察机关认定王某是否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存疑,对于事故调查报告中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的建议不予采纳。

2.事故调查报告中专门意见的审查

对事故调查报告中专门意见的审查可以从专家资质、专门性知识、推理过程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司法实践中,对于专门性问题的传统审查模式主要集中在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表现在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的形式审查,但是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对于专门性问题的分析判断无法完全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因此,对于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专家资质不能限定为具有鉴定人资质。检察机关可以围绕专业人士的从业资格或职称、从业经历、研究成果等参考指标,综合评估专家是否具备评价专门性问题的能力。对于专门性知识及推理过程的审查重点则在于审查据以出具专门意见所使用的科学原理或技术方法,是否遵守和采用了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得到科学印证支持,演绎推理的过程是否科学,是否符合逻辑,是否存在已知的误差等等。

3.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的审查

事故调查报告是行政机关判断事故相关人员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中往往会涉及事故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不同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于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相关的责任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能机械采纳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意见,仍然要按照刑事犯罪构成的认定标准对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何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考量。前文案例中,事故调查报告建议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没有直接采纳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意见,而是通过调查核实、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结合刑事责任认定的标准确定吴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吴某进行追诉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实践中,对于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审查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认定行为人刑事责任时,必须严格依照犯罪构成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否实行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具有缺乏期待可能性等责任阻却事由。此外,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结果的预见义务和避免义务明显高于普通工作人员,对负有特定职责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与普通工作人员的注意义务应区分考量。二是在审查事故发生原因时,注意审查行为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据以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三是在划分行为人主次责任时,对于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等可以作为刑事责任认定的参考,但仍需结合事故原因分析及行为人岗位职责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审查行为人承担对应责任的依据是否客观公正。

刑事审查报告 第13篇

2014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某省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某办事处驾驶员张某某驾驶湘……油罐车从某地运装汽油送往某县,返回途中,在某高速某段1312KM+450M处西往东方向,冲过高速公路的中央隔离带,冲到东往西方向的车道,与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余某某驾驶的浙……小轿车左侧发生刮碰,又与向某某驾驶的粤……大客车右侧发生刮擦,之后,油罐车横停在东往西的车道上,车身占用了行车道、超车道和应急车道,车辆前部起火燃烧,大客车横停在路肩,该起事故导致某高速东往西方向交通完全中断,并造成了小轿车内1人受伤,大客车内10多人受伤(其中3人受伤较重)、油罐车驾驶员死亡的后果。

凌晨1时21分,某省高速指挥中心12122接到群众报警后,转警给某高速交警中队值班室,中队值班室接警后,犯罪嫌疑人陈某组织警力出警,但其在处警过程中,没有按规定报告某大队请求启动突发公共事件二级应急响应;实施双向交通管制,夜间、长下坡路段没有追加尾端机动示警的警力、警车;启动《某大队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时没有对车辆实施分流。

凌晨2时57分左右,东往西方向滞留车辆已从某高速1312KM处堵塞到1309KM处(堵车3公里),湘……小型货车(经改装伪装成渔业运输车,运装6吨多工业乙醇)行驶至某高速公路1309KM+33M处时(东往西),与停在该处超车道上的闽……大型客车追尾,导致小货车上所载的乙醇泄漏引发小货车、大客车起火爆燃,并引燃了粤……小轿车、浙……大货车、赣……大货车,造成58人死亡,6人受伤,5台车辆及货物全部被烧毁的特大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黄某某、袁某某、廖某某、李某某、刘某、黄某、陈某某、柏某某、占某某、周某某等证人证言;值班制度、勤务制度、应急预案、任职文件、死亡赔偿协议、尸检报告、车辆损失估价鉴定及户籍证明资料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中,严重违反了相关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

刑事审查报告 第14篇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姓名

立案时间

审查情况

延长审查期限

检察官

年 月 日

检察长/分管

副检察长意见

年 月 日

延长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限审批表制作说明

本文书依据《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作。为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延长审查期限审批时使用。

附件8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

强制措施建议书》样式

人民检察院

刑事审查报告 第15篇

然而现实是,大多数刑辩律师对证据的一些基本概念同样模糊,比如什么是证明能力、证明力含糊不清,更别说非法证据排除了!

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如果没有证据分析、解读能力,那他如何能够做到有效辩护呢?这样的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基本上就只是走过场,就会完全被公诉人牵着鼻子走,甚至“吊打”得体无完肤!

刑事审查报告 第16篇

在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简案快办、效率适当优先的当下,大幅度简化乃至省略审查报告的做法,其积极意义毋庸置疑,但这一定是针对案情简单、常见多发、司法实务经验成熟的案件而言的。个人认为,还是仅对具备扎实理论和实务功底,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检察官而言的。审查报告是否简化,简化到何种程度,需要因人、因事而异。

通过观察检察人员的培养过程,特别是优秀公诉人成长的历程来看,有一类人需要认真细致制作审查报告,即公诉工作初学者、公诉经验不够丰富的初任检察官等,暂且简称“公诉新人”。结合个人撰写审查报告的经历,以及通过查阅众多审查报告的情况来看,有一类案件不适合大幅度简化或省略审查报告,即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新型案件,暂且简称“特殊案件”。

对于“公诉新人”,学习业务犹如幼儿学习走路,除非天分特别优异者,大多数人都需要经历“爬、走、跑”三个阶段。通过制作审查报告,理清案件事实(单笔事实的经过和重点、复杂事实的脉络和主线),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地归纳分析证据,其实就是一个“爬”的过程;在此基础上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如同学会了“走”;再精益求精,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便是“跑”的体现了。

大幅简化审查报告,制作“表格式”审查报告,甚至省略审查报告,只适合于历经“摸爬”、能够正常“行走”的检察官,即实践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如果还用审查报告是否详细要求这样的检察官,无异于自缚手脚本末倒置。但是,对于“公诉新人”而言,如果不通过制作审查报告夯实基础,会觉得办案非常简单,思想上容易松懈,面对重大、疑难案件,犹如没有经历摸爬的人突然需要奔跑,摔跟头的风险是很大的。换言之,如果一个办案人员写不好审查报告,那么在庞杂的证据堆里也难以理清头绪,在起草起诉书时也难以准确表达,在产生各种分歧时也难以释清辩明。所以,认真细致制作审查报告,实际上是对自己逻辑思维、文字表达、事实提炼、证据归纳等能力的训练,这不仅是公诉工作的必要环节,更是公诉人成长的必修课。

对于“特殊案件”,因其重大,必然各方关注;因其疑难、复杂、敏感,必然格外慎重;因其新型,必然存在不同认识。对于这样的案件,审查报告不宜大幅简化,办案系统中审查报告模板要求的几大板块都不能少。重要证据摘录和分析,承办检察官的论证和意见尤为重要。这样做的积极意义是明显的:

一方面,利于检察机关对外开展工作。这样的案件大多需要向上汇报,可能与侦查、审判机关沟通,甚或可能涉及与宣传、维稳等主管机关协调。制作审查报告并不仅仅是为了用于这些场合,而是一旦需要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就可以从审查报告中提取。检察官不可能每次都抱着案卷开展相关汇报、沟通工作,有了审查报告,既方便自己汇报,也方便相关领导审阅。有道是“内行看门道”,审查报告质量的优劣,可以判断出承办人功底是否扎实、逻辑是否清晰、分析是否精准、论证是否充分、判断是否明确。

另一方面,利于检察官推进后续工作。“特殊案件”后续处理往往较为复杂,出庭指控、诉讼监督等工作也比普通案件难度更大、任务更重。案件办理的各环节总体工作量是确定的,前期工作越扎实,后期就越轻松,反之,前期越“偷懒”,后期就越艰难。制作相对完备的审查报告,审查认定事实清晰全面,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问题剖析到位,那么一旦决定起诉,制作起诉书将更加高效,出庭指控应对各种问题将更加成竹在胸。若决定不起诉,也能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

由此可见,审查报告看似为别人而写,其实主要还是为自己而写。虽然看似为当前工作而写,其实更是为个人成长而写。当然,如果案件需要回顾或检验,审查报告就是检察官曾经尽心尽责的直接体现。

刑事审查报告 第17篇

你申请对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有(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理由是:本院已向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建议已(未)被采纳。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第二联 附卷

人民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通知书

检羁审通〔 〕 号

你申请对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有(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理由是:

本院已向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建议已(未)被采纳。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 送达申请人

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于依申请立案审查的案件,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申请人。

附件1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量化评估计分表

计分类型

计分项目

计分标准

犯罪事实和证据分值

涉嫌犯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并基本固定

+50

(基本分)

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需要继续侦查

-100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100

具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涉案犯罪行为可能对应的法定刑分值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80—-100

三年--二年有期徒刑

+10

二年--一年有期徒刑

+20

一年以下

+30

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

+100

犯罪结果分值

轻伤一级

+30

轻伤二级

+40

重伤以上

-50

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100

犯罪数额巨大

-50

犯罪数额较大

+10

主观认定分值

故意犯罪

-10

过失犯罪

+10

是否认罪(坦白)、悔罪

±20

+20

供述不稳定,反复翻供

-30

有检举、立功表现

+20

犯罪主体分值

预备犯或中止犯

+30

未遂犯

+20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50

教唆犯

-30

从犯、胁从犯

+10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

+20

-100

特殊主体分值

未成年14周岁—16周岁

+20

未成年16周岁—18周岁

+10

在校生

残疾人

+10

精神病人

+30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50

短期内有死亡危险

+100

65岁以上老人

+20

75岁以上老人

+30

怀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50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50

加重情节分值

多次作案

-50

流窜作案

-50

以暴力性手段作案

-30

入室作案

-30

持械作案

-50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50

其他有关社会危害性情节分值

是否积极退赃

±20

是否积极赔偿损失

±20

是否积极控制损失

±10

被害人有过错

+10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20

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

±20

在校生学习表现好坏

±10

学校愿意继续接纳上学

学校不愿意继续接纳上学

-10

过去一贯表现好坏

±10

在本地是否有固定住所

是否具备监视居住条件

±10

入所前是否有固定工作、学习单位

家庭或婚姻情况是否完整

入所前的职业和收入是否能维持生活

有无律师

是否遵守或严重违反看守所监规

±20

社会矛盾尚未化解

-30

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引起当事人或群众的不满或影响社会稳定

-50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不宜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

与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相关的情节认定分值

涉嫌犯罪的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30

羁押期限届满的

+20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30

不羁押犯罪嫌疑人不影响本案或其他案件侦查的

+20

是否具备家庭、学校、社会帮教条件

±10

若愿意申请取保候审,是否能提供保证人、提供保证金

±10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有逃跑嫌疑的

+10

所在单位、居住社区明确反对变更强制措施,提出一定理由的

-50

有实施新的犯罪可能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能的

有证据证明其有逃跑可能的

羁押期间有自残、自伤行为(精神病人除外)

办案机关明确反对变更强制措施,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且具有合法、合理的理由的

提供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材料故意造假的

合计得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量化评估计分表》制作说明

一、本表依据《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以量化方式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时使用。

二、以“涉嫌犯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并基本固定”的50分为基本分,根据个案的情况进行逐项计分。总分在80分以上的,可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总分在80分以下的,可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出现“否决”项的,可以直接认定有继续羁押必要。计分结果仅作羁押必要性审查综合评估的参考。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