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的调查报告 第1篇
对分校和学习中心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状况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分析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
(一)对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还认识不够
对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一些错误认识。学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综合教学实践环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少数学员态度不端正,认为只是走过场,敷衍了事,抱有侥幸心理,东拼西凑,没有实际参与调查,文章陈旧,没有自己的观点,抄袭现象严重,没有达到综合实践教学的目的和要求,势必影响到实践教学的质量。
(二)实践教学形式呈现单一化
尽管行政管理专业在实践教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就总体而言,实践教学形式仍单一化,对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的发挥有一定的影响。专项的社会调查模式要求社会调查主题、要求一致,方便了学生的操作,但是也带来了限制学员思维,束缚学员参与主动调查的积极性。例如,统一设定的选题限定了社会实践的选题范围,学员只能从农民工、农村青年、大学生这三个题目中被动选择,脱离了工作实际,客观上造成了一部分学员态度不认真、应付等现象。
(三)师资力量欠缺
随着行政管理专业的发展,显露出师资队伍不足的问题。以山西为例大部分分校电大进行集中实践环节辅导时都是聘请外校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因为本职工作的繁忙,在指导教学实践环节的过程中不能完全到位,师资力量欠缺是阻碍实践调查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社会调查流于形式,调查报告抄袭现象严重
行政管理专科学员普遍存在文化底子薄,专业理论素养不高的现象,专项的调查形式,导致调查报告的选题和学员所从事的实际工作相脱节,导致一些学员没有进行实际的调查,从网上下载资料和参考别人的调查文章,拼凑完成,形成自己的调查报告。结果社会调查流于形式,使得集中实践教学没有起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放教育办学的局限性。就学生而言,学员工学矛盾突出。二是普遍存在注重课程轻实践的情况。三是教师整体素质的欠缺。基层电大教师普遍存在理论知识水平、结构体系、教学经验相对不足的现象,很少参加学术活动,学术视野比较闭塞,综合工作能力受到影响,导致实践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不够。
二、完善行政管理专业社会实践调查的思考
(一)丰富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形式和内容
我们可以完全不拘泥于中央电大规定的四个专题选项的研究,可以根据山西电大的实际情况,分校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特点,进行专题研究。为了进一步拓展此思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改革,我们对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实施效果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策略选择。
1.开展随岗实践。
学员可以结合学生自身工作实际,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行政管理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用研究成果指导工作实际。
(1)以学生为中心开展随岗实践教学设计。
以学生和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是远程开放教育的核心理念,随岗实践作为社会实践调查的一种尝试,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在进行随岗社会实践教学设计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实践环境、条件及实践能力的差异,要由学员自主选择随岗实践项目、实践单位及时间等,学生依据自己的职业、兴趣和行政管理专业实践要求选择实践项目与单位,教师只起辅助作用。对暂时没有工作的学生,由学生自己联系随岗实践单位,或由学校安排与其他同学一起组成实践小组在同一单位进行随岗社会实践调查。
(2)以教师为引导落实随岗实践调查指导。
为了切实保证随岗实践教学落到实处,专业辅导教师要按照教学实践规则确定学期随岗实践教学内容与形式,制定随岗社会实践参考项目供学生参考,拟定学生随岗实践活动安排表,确定参加随岗实践活动的学生名单、实践单位,和学生商定随岗实践的具体事宜,指导学生按照统一规定的要求开展随岗社会实践调查活动。在随岗社会实践调查活动中,要求学校辅导教师利用班级QQ群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及时解决学生遇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专业指导。
(3)以督察、监控为手段加强随岗实践过程的考核。
辅导教师必须加强对学员随岗实践过程的督察和监控,定期到社会实践单位了解学生实践情况,同时要求实践单位对学员随岗实践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学生必须在随岗实践结束后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学校辅导教师对学员随岗实践报告进行评阅,给出报告成绩,成绩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等,只有成绩合格,才能获得相应的实践学分。
2.专项调查。
行政管理专业要充分利用电大系统的资源优势,根据本地区政治、经济发展的特点,围绕社会焦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利用当地的优势资源进行社会实践调查,调查研究成果可以对当地的社会发展起借鉴作用。使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小组协作调查。
所谓小组协作调查就是以小组为单位,利用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关系,促进学员的学习,在小组协作调查中学员不再是单独的个体,学员成为相互合作的共同体,依据调查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分工,使调查更具有深度和广度。能充分发挥学员自身优势,增强了学习者之间的沟通、合作,培养了学员沟通、合作能力,最后以协作小组的团体总成绩作为主要的评定标准。
(二)建立激励机制,形成良好学风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形成良好学风是社会实践教学质量的保障。学员要充分认识到社会实践教学的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形成良好学风。在行政管理专业社会实践调查的设计上,要科学、合理,符合社会需要,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学员能力的培养。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奖罚机制,确保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实践教学的支持服务
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创建具有特色的校园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完善行政管理专业社会实践教学的网上资源辅导,结合行政管理专业学科特色,建立选题指导、专题讲座、调查前瞻等栏目,满足学员对社会实践教学的需求。
(四)加强教师师资力量建设
学校要建立以系统内教师为主体,以普通高校专家为辅助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库,来解决辅导教师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加强辅导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环节指导质量。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
针对学校普遍存在的忽视社会实践教学监控的现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社会实践教学进行监控,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践”教学原则,加强社会实践教学,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这个体系不能是孤立的,要与理论教学评价体系紧密联系在一起。
三、总结
行政管理的调查报告 第2篇
(一)财务管理职能弱化。
一是重核算轻管理,甚至将财务管理等同于会计核算;二是尚未摆脱资金供给制下“记账、算账、报账”的模式,财务管理的职能没有发挥出来;三是财务实行集中核算,只能审核支出事项和凭证的合理性、合法性,支出是否合符实际无法全程监督;四是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经营权分离,导致财务管理失控;五是财务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配备不合规;六是用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的编报说明代替财务分析报告,没有客观、深入地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七是忽视资金使用前的预测和使用中的控制,对财务收支的考核只追求账面平衡,缺乏对资金使用效率的考核。
(二)会计管理工作混乱。
一是部分单位的会计工作已经进入了电算化,而另一部分单位仍然采用传统的手工记账方法,致使会计的核算不统一;二是会计核算不能完整地记录财务信息,常出差错;三是单位内部业务机构不能完整地为财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导致业务与财务之间的联系断裂;四是票据管理混乱;五是往来挂账数额大,影响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三)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
一是许多单位制度是挂在墙上给上级检查看的,内部并未严格执行;二是财务管理制度操作性不强,过于笼统、定义模糊,执行起来无所适从;三是不相容职务未分离,导致管账、管钱与用钱、管物同为一体,缺乏制约。
(四)财务不够公开透明。
大部分单位一是没有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二是没有完全公开财务计划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三是在公开形式上没有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内容具体化,热点问题专门化,时间要求明细化。
(五)部分财务人员素质不能满足财务工作需要。
在现行会计管理体制下,各单位财会人员在业务上受财政部门领导,在行政上受本单位领导,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不能进行有效的考核和监督,导致有的财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操守,在行_力和经济利益的双重驱使下,按领导的意图做账,违规操作;有的单位将不具备财务能力人员安排在会计岗位;有的财务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有的单位领导根据自己的意志随意变更会计人员,导致财会队伍人心不稳、素质不高。
(六)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不规范。
一是有的单位编制预算不完整、不全面、不规范,没有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的全貌和工作重点;二是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无计划、无控制,支出审批和报销程序不规范,没有很好地发挥预算应有的约束作用;三是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部分收支未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如:发票工本费收入、房屋租金和广告牌租金收入、机关食堂承包收入、下属单位上缴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未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七)资产管理不规范。
一是购置资产未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自建或维修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办理工程验收和决算;二是对采购资产缺乏监督,导致购入的资产质次价高;三是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核销债权、处置资产;四是将固定资产产权分割或转让给所属单位,其分割或转让款长期挂账;六是对资产不进行定期盘点,对损坏或丢失的资产无人追究,造成资产账实不符;七是购置固定资产直接列经费支出;八是自建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多年,仍未办理峻工结算,未转固定资产。
(八)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一是以虚报、多报人数的手法套取各种补贴、助学金等;二是以虚假项目或以申报新技术研究名义套取项目资金;三是以虚列工程量的方式套取工程配套资金;四是假借其他公司名义套取国家建设资金。
(九)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项目经费。
一是临时调度专项资金作其他支出;二是存在专项资金外借行为;三是以会员、考察等名义将专项资金中的培训经费用于组织观光、旅游;四是将培训资金变相用于行政管理费;五是在项目资金中提取工资经费;六是将专项资金存储利息转为工作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七是用虚报冒领或做假账的手法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项目经费。
(十)违规发放钱物。
有部分单位政策外违规发放钱物。如:误餐补助、春节值勤补助、未年休人员工资报酬、在职正式人员出差补助、绩效考勤奖、防尘费、过节费、加班费、取暖费、降温费、高温津贴、下乡补助、工会福利费、交通费、平安奖、
中考奖、调研奖、宣传稿件采用奖、各种物资等。(十一)“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控制不严。
一是部分单位“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仍在增长;二是个别单位超标车辆仍在使用;三是隐瞒“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将部分“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列入项目支出或其它支出等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四是将部分“三公经费”转移到下属单位列支。
(十二)报账票据不规范。
一是白条报账、白条抵库的现象较为严重;二是以商店购买的收据代替发票报账;三是报销不按发票规定用途使用的发票,如以零售、批发商业发票代替饮食服务行业的发票;四是报销不按发票规定要求开具的发票;五是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购物发票;六是报销同城住宿发票;七是报账发票及其附件不规范。
一是个别领导干部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1、个别领导干部对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学习不透、掌握不深。2、部分领导干部顶风违纪、明知故犯。3、部分领导干部对单位财务管理不闻不问,没有尽职尽责。4、部分单位前后两任领导干部交接工作时,没有及时界定责任。5、部分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对本单位历史遗留问题视而不见,导致一些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二是个别领导干部乱作为或不作为。主要表现在:1、有的领导干部只顾完成经济指标,树立个人形象,在投资决策和经济管理工作中,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导致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潜在损失。2、有的单位领导因经费困难,有意违反部门预算、集中支付、转移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政策。3、部分领导干部长期务虚,不理正事、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
三是部分领导干部财务管理知识欠缺。主要表现在:1、有的单位领导在履行经济合同,财务报销手续时,由于缺乏财务知识,未能认清其中的责任,盲目签字,当发现失误、造成损失时,已为时过晚。2、一些领导干部虽然重视财务管理,想把单位管好,但缺乏财务管理知识,不知道如何管理;3、一些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只顾忙于业务工作,忽视财务日常管理,等到问题出现后才知道财务日常管理的重要性。
四是问责追责力度欠缺。近年来,相关部门虽然对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问责追责不断加大力度,但由于受到行政体制的局限,问责追责力度还是不够,在对一些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过程中,不仅缺乏手段和措施,而且还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干预,致使部分领导干部思想麻痹,落实责任流于形式,导致一些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一是加大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力度。有关部门应把财务管理知识、财经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各单位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推进依法用权、规范用权、审慎用权、秉公用权。
二是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管力度。事前要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开展警示教育,帮助领导干部克服盲目心态和侥幸心理,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事中要在用制度的硬性要求对领导干部实行刚性监督的同时加强部门监督。审计机关要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资金、重点岗位、重点工程违法乱纪行为的审查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管力度;组织部门要加大对履责情况的考核力度。事后要对违纪违规问题严格问责,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达到审查一处,震慑一片的目的。
行政管理的调查报告 第3篇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_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_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主体)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第四条(处罚种类)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三)没收侵权复制品;(四)罚款;(五)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五条(地域管辖)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级别管辖)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管辖争议和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移送)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_《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时效)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侵权复制品仍在发行的,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处 罚 程 序
第十条(一般程序)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著作权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一条 (立案)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立案查处,或者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决定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诉或者举报决定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投诉)投诉人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申请立案查处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证据。
申请书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申请查处所根据的主要事实、理由。
投诉人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由人出示委托书。
第十三条 (受理)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 (承办)立案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投诉或者举报材料、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材料、执法人员的检查报告等有关材料,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紧急措施)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六条(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
办案人员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一)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七条 (出示执法证件) 办案人员在执法中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由国家版权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证据种类) 办案时收集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视听资料;(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检查、勘验笔录。
第十九条(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以及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第二十条 (制作清单)办案人员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有关物品应当当场制作清单一式二份,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后,分别交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由现场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注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先行登记保存程序) 办案人员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证据保存期间不得转移、损毁有关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先行登记保存封条,由当事人就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本条规定的手续时,办案人员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先行登记保存后续措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二)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三)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将案件连同证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五)其他有关法定措施。
第二十三条 (委托调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委托其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调查的,须出具委托书。受委托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专业鉴定) 对查处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第二十五条 (调查报告)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有关行为是否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告知当事人)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员注明情况,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无法找到当事人时,可以以公告形式告知。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陈述、申辩期限)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七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当事人签收之日为被告知日期;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被告知日期。
第二十八条(复核) 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报告。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处理决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及复核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属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时间长短、侵权范围大小及损害后果等情节,予以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罚款决定时,罚款数额应当依照《_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情节严重的处罚)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两千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五千册(张或盒)以上的;(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予以罚款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予罚款,但仍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听证标准)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两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听证要求另有规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十四条(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法律文书)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制作调查结果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连同有关材料和证据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
第三十六条(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三十八条(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处置没收物) 没收的侵权复制品应当销毁,或者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销毁侵权复制品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核查销毁结果,并制作销毁记录。
对没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拍卖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代执行)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委托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结果报告该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统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建立著作权行政处罚统计制度,每年向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一次著作权行政处罚统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立卷归档)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复核报告、复议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证据材料、财物处理单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管理的调查报告 第4篇
关键词 教育行政执法 现状 对策
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授权组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教育领域内的特定事项和特定的人或组织,适用教育法律法规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1]。它对教育战略地位的落实、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稳定与提高都将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教育行政执法研究中,更多地是一种宏观、整体的研究,从微观角度予以研究的很少。县域教育行政执法作为我国教育行政执法之基础,对其深入研究不仅有利于丰富教育行政执法理论,而且对于推动教育行政执法改革也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笔者于2013年选取了湖南省M县作为考察对象,对该县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走访,深入了解了M县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发现其执行情况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县域教育行政执法现状分析
1.执法工作机制已大体确立,但部分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M县基本已形成以县教育局为核心,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室为指导,县财政、发改办和劳保局为支撑的包含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参与的较为完整的教育行政执法体系并且配备了一支专门的行政执法队伍。在教育行政管理职能方面,M县政府已通过实施《领导责任制》、《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教育管理职能。但是,调查报告显示,M县仍旧存在部分制度缺失和保障缺位等问题,具体表现为:(1)《教育督导法》、《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致使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2)监督机制不健全。首先,M县人民政府虽已按规定设立教育督导室,但是没有给予单独的编制和办公经费,基本上属于挂靠在县教育局内沦为内设办事机构,致使督导工作难以独立展开,缺乏其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次,社会监督力量薄弱。本应履行监督责任的社会机构由于经费缺乏、法律地位不明确等实际情况,导致监督工作无以为继,监督权力无法保障。由于我国法制建设采取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路径,各级政府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都是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统一部署推进的,没有针对县域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地方的教育行政执法权,因而,就造成了上述制度缺失的现状。
2.教育执法环境大为改善,但农村法治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
在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的保障下,M县的执法环境普遍都得到明显改善,具体表现在:(1)教育执法的舆论环境良好。湖南作为传媒大省,各县、市历来都十分重视大众媒体对舆论的引导与宣传作用。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大力报道最近、最新的教育政策法规、重大决策和活动,并对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人物、先进事迹以及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就予以重点宣传与表彰,为教育执法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2)城区教育法制宣传工作效果显著,但农村地区仍有待进一步深化。根据笔者收回问卷的相关信息统计(以一个县的调查问卷为例),200名受访者之中(100名城区居民,100名农村居民),95%的城区居民都能写出一部或一部以上的教育法律法规;而70%的农村居民对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了解不是很清楚。在对普法宣传效果的评价上,城区居民对宣传效果满意率高达90%以上,而农村居民满意率仅有30%。从以上两点来看,城区普法宣传效果已基本深入人心,但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普及、深化。
3.教育执法人员基本能够依法行政,但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化
在调研中,笔者发现M县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基本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执行。执法活动基本做到公开化、透明化,如:及时将各项与老百姓切身相关的事项(如义务教育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等)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予以提前告之,定期在政务公告栏上公示相关执法活动的处理结果等。但是从调查的结果来看,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仍旧存在,具体表现为:(1)执法程序不规范。笔者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M县曾出现过教师通过所谓“捷径”获得教师资格证事件,事发后M县教育局决定对其处以吊销教师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但由于该县教育局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提前告知该教师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最终导致执法结果失效。(2)违法执法。在执法的过程中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比如:乱检查、乱收费等行为,执行过程任意无常,对行政相对人缺乏统一性和平等性等。
行政管理的调查报告 第5篇
关于北京***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致:***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根据_公司法_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信调查事宜出具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本调查报告)。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_公司法 _律师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调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调查报告。
(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已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已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需的文件进行了审慎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公司的财务和税务、公司的诉讼与仲裁。本所律师保证在本调查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复印材料;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资信情况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
(五)本调查报告仅供***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调查报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_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先生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释义、引言
一、释义
在本调查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章程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本调查报告指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
二、引言
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具体内容如下:
1、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4、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5、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6、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第二节正文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册,领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水源路***号;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家居装饰设计;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7日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检验。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对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的批复文件,并未提供暂定资质证书或其他资质等级证书等有效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相关文件。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0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出资立式、出资额、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机构设置以及议事规则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全体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合法有效。全体发起人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之时,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对全体股东产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师提示: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公司成立之时公司章程的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并不对****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内容是否发生过修改或变动作出任何评价或判断。
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四、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一)****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内容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经核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崔晓玲150、0015%
王卫军200、0020%
许随义250、0025%
宜敬东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由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并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体现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产权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设立时对股东出资相应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现有的相关资料作出上述相关问题的判断,对****公司设立之后股本及股本结构是否发生变动不作任何评价或判断。
五、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报表
(三)****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贷款卡
(四)****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税务发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或相关纳税登记,应建立建全财务和税务制度。由于****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关证件、资料,本所律师对****公司的财务、税务状况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本所律师提示:本调查报告仅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验核查后所作出的相应法律评价或判断,对在本调查报告中列明而缺乏独立证据支持的相关事项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关债权债务凭证,本所律师对****公司是否对外发生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是否设定相关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对****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第三节结语
一、本调查报告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核查、验证,提出上述意见,供***先生参考。
二、本调查报告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_公司法(1999)
(2)_公司法(2005)
(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4)_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_税收征收管理法
(7)_律师法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行政管理的调查报告 第6篇
一、基本情况
(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况。我县自200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证工作开展以来,严格按照上级精神,查漏补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到目前为此,全县已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万本,证书到户率达99%,证书的填写较为规范。尚有一小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未换发到户,其主要原因:一是土地即将被征用,所以暂停了权证的发放;二是有部分农户举家外出务工经商,导致权证滞留在村组干部手上。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情况。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开展以来,我县共续签补签合同万份,合同到户率达99%,合同内容的填写比较规范完整。
3、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情况。自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明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后,我县“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现象已大为减少,但仍有个别村小组存在这种做法。截至到目前,我县不存在乡村组织强行收回农户承包地的情况。
4、农村土地流转情况。我县各乡(镇)土地流转严格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截止到2009年第三季度,我县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50761户,承包土地面积亩,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36998亩,占承包土地总面积的%;土地流出农户12306户,占承包总户数的%;签订流转合同的农户1289户,其中规范签订流转合同的农户638户,分别占流转农户数的%和%;签订流转合同流转的土地亩,占流转土地总面积的15%;农户间自发流转土地面积35086亩,涉及农户11747户,分别占流转面积和流出农户数的%和%;乡村组织提供信息流转土地面积1912亩,涉及农户559户,分别占流转面积和流出农户数的%和%;土地流转形式主要以出租为主,占流转土地面积的%,转包、互换、转让、入股和其他形式只分别占流转土地面积的%、%、%、%和%。到目前为止,我县没有发现乡村组织包办、代替或截留土地流转收益的现象。
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情况。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引发案件的原因大多数是因为农村税费改革前由于农民承包土地需要缴纳的正常税费任务较高,种地利益少,部分农民不想要土地,就私下口头协商或者通过他人口头磋商,达成不收租金但划转税费任务的土地流转口头约定。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上级惠农政策的不断落实,农村征地补偿价格和范围的不断提高、扩大,农民的珍地、惜地意识大大增强,纷纷开始要求收回承包地。这样一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就加速激化,但因为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一方站得住理,一方依据于法,争执不断,矛盾升级。针对这些矛盾纠纷,我县高度重视,严格要求各乡(镇)做好解释调处工作,不得相互推诿,把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今年以来,我县各乡(镇)所接7件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已基本调处到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情况。截至到目前为止,我县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36家,在去年的基础上新增了12家。具体情况如下:
(1)按注册时间分类:2007年注册登记10个,占总数的%;2008年注册登记14个,占总数的%;2009年注册登记12个,占总数的%。
(2)按产业类别划分:种植业14个(其中白莲4个、烟草2个、果业5个、花生1个、红薯1个、油茶1个),占总数的%;养殖业18个(其中生猪养殖11个、蜂业3个、肉牛养殖2个、水产养殖2个),占总数的50%;农机服务业4个,占总数的%。
(3)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共计1001人,其中农民成员977人,占成员总数的%。
(4)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共计万元,其中现金万元,实物折款万元(主要为4个农机专业合作社)。
(5)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目前经营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合作社有1个,为华丰畜禽专业合作社,其他大多数合作社经营收入都在30万元左右。
(6)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行了信息、培训、技术指导、农资供应、产品销售等综合服务的合作社有24个,占总数的%;实行单一服务如加工或产品销售的合作社12个,占总数的%。
(7)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同制、合作制等方式带动7596户农户实现增产增效。
2、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罚款情况。到目前为止,我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未对我县经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3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过任何费用和罚款。
(三)农民负担管理工作
1、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五项制度”执行情况。我县继续坚持和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农民负担已经得到明显减轻,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涉及农民负担问题的群众件几乎为零。
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执行情况。近几年来,我县没有申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少数村修建村内道路时采取村民自愿捐资赞助的形式修建,不存在集资摊派或变相集资摊派的行为。
3、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我县粮食直补、粮食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发放给农民的各种财政性补贴资金全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存在抵扣、截留、挪用等现象。
4、涉农收费情况。一是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我县已经落实到位;二是我县国土局、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建房收费、罚款总体说来比较规范,除个别收费标准缺乏执行力度、有的乡(镇)收费票据填写不规范、有的收费或罚款项目执收执法单位错位、少数乡(镇)、村出现扩大范围或自立项目收费苗头外,不存在其他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三是未发现有其他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
1、农村“三资”管理情况。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已经建立健全了《××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县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印发了《××县村级集体财务“村账乡”操作指南》,各乡(镇)今年全面实施了村账乡工作,但签订合同还不够到位。
2、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情况。我县各个乡(镇)根据各自管辖范围的大小分别设立了1-3个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示范村,在示范带动下,各个村基本上能做到每季度公开一次村级财务;同时,每个村都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但民主监督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
3、农村财务审计监督情况。我县各乡(镇)对农民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经常性开展专项审计,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县站则开展审计抽查,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实施重点审计,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领导重视。领导重视是抓好工作落实的关键。我县各级领导对农经工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县领导重视农经各项工作。一是大力支持农经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有力督促与农经各项工作相关的各职能部门搞好协作,推进农经工作;三是安排每年万元的减负工作经费进入县级财政预算;四是每年能够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村财务管理等项工作的进展情况适当解决工作经费,保障我站的正常运作。
2、局领导支持农经各项工作。一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民负担管理、农村财务管理等工作纳入了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二是不截留、挤占、挪用农经各项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三是适度弥补农经工作经费的不足,确保我站的正常运转;四是全面支持农经各项工作的开展。
3、乡(镇)领导推进农经各项工作。我县大多数乡(镇)领导都非常重视、支持农经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日常工作中,能根据本乡(镇)的实际情况,对农经工作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人力、场地、环境等的支持与扶助,积极推进农经各项工作。
(二)职工同心。职工同心协作是做好工作的基础。我站现有职工4人,我们充分结合自身的优势和长处,将当前农村经营管理的四大重点工作以及其他各项工作逐一分工,明确各自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发扬协作精神,取长补短,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全面提升了农经工作质量;各乡(镇)尽管农经工作人员紧缺,但大都能根据全县农经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紧密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行政管理的调查报告 第7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金融风险 防范 化解
金融风险是指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资产损失的可能性与盈利减少的可能性。农村信用社处于特殊地位与职能,即农村信用社是服务于“三农三牧”,因而其金融风险也具有不同于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
一、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现状
一是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不良贷款占比较大,存在严重的信用风险;二是农村信用社财务、信贷、支付结算等内部流程执行不到位造成案件频发,形成严重的操作风险;三是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不高,存在流动性风险;四是农村信用社资产利润率低,利息回收率低存在市场风险;五是部分员工素质低、信用观念淡薄,由于利欲熏心,形成、以贷谋私、篡改账目等形成道德风险问题;六是由于农村信用社近几年来信贷投放过快,潜伏新的金融风险。
二、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对策
农村信用社以安全营运为目标,以规范管理为手段,着力提高风险分析、控制能力和水平,强化全员、全过程、全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农村信用社不同于其它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较低,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问题上不能照搬其它银行的经验。必须在借鉴商业银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分析自身在风险管控、业务创新、战略选择等方面的局限和不足,形成一套符合自身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并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1.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力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稳健发展至关重要。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入,强化风险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已经成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
首先,根据情况变化和形势发展,不断增加管理制度对风险点的覆盖密度,及时发现并弥补制度设计和执行上的缺陷,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其次,针对不同业务的风险控制手段、控制程序及管理要求做出统一的制度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要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风险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方法和事项作详细规定。最后,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把制度建设与业务流程改造、技术手段创新、管理工具开发等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管理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2.合理运用资金营运管理
一方面要大幅度提高资产质量,努力降低资产流动性风险。要合理运用资金,要坚持审慎的经营原则,科学判断经济形势。2009年一季度我国新增人民币贷款达万亿元,这一数字超过历年新增贷款量,并且几近完成全年计划新增贷款总量。信贷如此放量,为我国历史上罕见,对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不言而喻,但重点是能否用到“刀刃”上,对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发挥真正的作用。因此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贷款,牢固树立“立足社区、服务三农、服务城乡”的经营宗旨,加大对支农、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金融支持。要加大对不良贷款的盘活力度,真正做到“前清后不乱”。
3.严把信贷管理关
(1)贷前调查要把好风险准入关。信贷人员应多渠道、多层面、多方面地调查,了解借款人或创业者的道德品质、经营状况和社会负债等情况。要对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细致地分析,了解其资金动态,客观评价其经营状况、销售业绩和风险情况。要深入了解担保人的担保资格、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了解抵押物的真实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