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事项情况报告(推荐3篇)

时间:2025-07-10 14:06:59 admin 今日美文

个人重大事项情况报告 第1篇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个人重大事项情况报告 第2篇

l、本人购房、建房、住房变动,或出售、出租住房,装修住房的;

2、本人和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子女建私房的资金、土地资源的取得;

3、本人结(离)婚的;

4、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收受重要礼物、礼金(含有价证券)的;

6、本人因私向集体借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借用公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借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7、家庭成员安排调动工作的;

个人重大事项情况报告 第3篇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者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_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_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