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意义 第1篇
领导干部的家事看似是个人私事,很多时候却关系工作履职。因此,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个别领导干部组织观念薄弱,严重错报漏报甚至故意谎报瞒报,已经触碰了党纪国法的“高压线”。
《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_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准确、全面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是每一名领导干部应尽的义务。因此,同事提醒得没错,老吴既然是首次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更应该认真和家人核实后如实填报,做到既对组织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意义 第2篇
王黎黎: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都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对党忠诚老实,按规定如实报告,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实践中,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要有漏报、隐瞒不报等情形。
关于漏报。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明确的关于漏报的7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漏报行为,如未报告本人已交组织保管的普通护照或者经组织审批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少报告经商办企业投资金额,或者未报告注册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的企业等。经认定,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整职务等处理。
关于隐瞒不报。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里明确的关于隐瞒不报的12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如未报告本人已确诊身患重大疾病情况;未报告本人私自持有普通护照或者私自因私出国(境)情况等。经认定,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核查发现涉嫌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照《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中国_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及《_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追究责任。
邓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要求是如实报告,包括不得漏报、隐瞒不报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告等情形。2023年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明确规定了2种不及时报告、7种漏报以及12种隐瞒不报的违规情形。
一是区分不同行为精准处理。根据《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应当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对于隐瞒不报情节较轻,或者漏报、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在认定隐瞒不报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当明知,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事项属于应当报告事项而没有报告的,可以推定主观上存在故意,如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等金额超过30万元,未报告房产超过1套等行为。
二是坚持实质判断严肃处理。近年来,隐瞒不报的事项开始呈现隐形变异的特点,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规避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将个人资金、房产等交由他人代持,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不如实填报。对于此类行为,在执纪执法过程中应该坚持实质判断,只要能够证实资金、房产等属于领导干部本人所有或实际控制,都应该认定为隐瞒不报,并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三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可不单独处理。查办案件中发现,相当一部分被审查调查人存在对违纪违法所得不予报告的问题,如,隐瞒不报收受他人所送房产、股票、基金等财物。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本身就构成受贿或者受礼,有没有如实报告只是一个情节,且已为受贿或受礼行为所吸收,因此对没有如实报告这个情节不再单独认定,即对于直接收受房产、股票、基金等财物,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时没有报告的,不再同时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但是,领导干部收受他人钱款后,再将钱款用于购买房产、股票、基金等,其行为本质已经发生转化,在购买行为不违规的情况下,购买的房产、股票、基金等应当如实填报,隐瞒不报的可单独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如何持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
王列强: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是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措施。各级党组织持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注重严在日常、抓在经常。
一是紧盯“关键少数”。贯通运用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抽查力度。抽查过程中,重点关注“财”和“行”:看“财”,重点核查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房产、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等,从而发现是否存在非法收入情况。看“行”,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加强关注,看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二是全面动态监督。一方面依托大数据监督平台,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信息系统,针对个人应报告事项设置专门模块,及时更新完善系统内容,实现“一键查询”。除年度集中填报外,对即时发生情况的督促及时上报、补报并随机抽查核实,督促领导干部增强报告的自觉性、主动性。
三是完善制度机制。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出台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个人有关事项查核操作规程等方面文件制度,加强单位初审、主要领导签审、组织部门复审。同时,将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评优评先、提拔任免乃至专项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办案的重要参考,强化结果运用,督促干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王黎黎:要从强化监督管理、教育引导、警示震慑等多个维度协同推进,构建强化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审计、巡视巡察等部门(机构)的信息互通与协同合作,整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等信息,形成动态数据库,对短期内资产激增等异常情况实时预警。加大抽查核实力度,对拟晋升干部100%核查,换届期间对关键岗位干部全覆盖核查,针对信访举报线索定向核查,每年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以“查”强化监督形成震慑。
二是强化教育引导。针对部分领导干部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具体要求和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的情况,分层分类加强宣传培训。针对新提任领导干部开展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专题培训,明确填报的重要性并详细讲解首次填报易错易漏点;每年度集中填报阶段对各单位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开展全覆盖培训,重点讲解填写的最新要求和变化情况;对易发多发问题形成案例汇编,开展专项培训,提高填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深化常态化政治家访工作,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作为政治家访重要内容之一,积极争取家属的配合支持,筑牢“后院防线”。
三是强化警示震慑。对领导干部主观故意掩盖问题造成瞒报的,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深入剖析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中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查找体制机制弊端和制度漏洞,督促相关单位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充分利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相关违纪违法案件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加大通报力度、制作警示教育材料、开展党风廉政宣讲等多种方式,用身边人身边事为领导干部敲警钟,持续强化震慑效果,督促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意义 第3篇
王列强: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促使领导干部对党忠诚、遵规守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从以下三方面,提高领导干部如实、规范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以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的态度,如实向组织报告、自觉接受组织监督。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既是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员自觉履行党章规定“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义务,践行“对党忠诚”的庄严承诺。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执行好、落实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深刻认识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重要性,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其次,核准查实把好填报关。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自觉承担具体工作责任,着重做到“五个讲清楚”,即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意义、政策规定、填报说明、易错易漏点、不如实报告的后果等讲清楚,引导领导干部准确填报、如实填报,确保填报工作高质高效推进。每位领导干部都要站在对党忠诚、对组织负责、对自己负责的高度,如实、规范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前,应认真学习政策规定和要求,并认真查核各类凭证和单据。此外,填报前也须与家属沟通到位,对涉及配偶、子女等亲属的相关信息,对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事项内容、时间节点、填报要求等完整、准确填写。
再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维护制度严肃性。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须报告15项个人有关事项。其中,涉及“家事”方面9项,涉及“家产”方面6项,都须按规定如实报告。除了每年一次的集中报告外,领导干部重要个人事项如果发生了变化,需在30天内及时报告。比如,集中报告后本人婚姻情况出现变化,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等,遇有这些情况,需立即向组织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待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在年度集中报告时继续填报,以坚决贯彻执行的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邓怡: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越要加强监督。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也是践行对党忠诚老实的实际行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既是完成组织交办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更是领导干部强化纪律规矩意识、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履行职责使命的题中之义。同时,《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领导干部应当对党忠诚老实,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每年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有关家事、家产情况。为确保填报的准确性、完整性,具体来讲需要做到“四个认真”:认真学习政策规定和要求,明确应当填报的具体事项;认真与家人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每个事项内容真实无遗漏;认真核查各类凭证和单据,避免出现想当然和记忆偏差;认真梳理往年填报情况,核实相关事项是否有变化。同时,要注意“三个一遍”,即及时将相关情况分别与家人沟通一遍、与有关凭证材料核对一遍、与有关部门确认一遍,确保完整规范,不出现遗漏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