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处理规定(4篇)

时间:2025-07-09 19:50:22 admin 今日美文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处理规定 第1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工作,根据《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_中央办公厅、_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体现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 第三条 按照“有事及时报、无事年终报”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制度建设和手段创新相结合,逐步实现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化管理。 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处理规定 第2篇

第十九条 对报告情况不清楚、不完整的,应要求报告人作补充报告。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告的,应提醒报告人;无正当理由仍不报告的,应批评教育,限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于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发现报告事项中有违反有规定的,应及时制止或责成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_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_上海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_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7年8月19日印发的《上海市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办法》(沪委办[1997]17号)同时废止。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处理规定 第3篇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者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_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_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处理规定 第4篇

第五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个人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1、营建、购买和参加集资建房所付钱款金额、来源,出售、出租房屋所得钱款金额和纳税金额; 2、有关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和用途,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日期及房地产、中介公司名称; 3、营建和参加集资建房的审批单位。 (二)涉及本人或由本人参与操办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婚丧喜庆等事宜(包括乔迁新居、生日祝寿,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 1、婚丧喜庆事项、日期及近亲属外参加的人数及其赠送的礼金、礼物; 2、本人结婚:配偶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结婚日期;本人离婚:离婚日期、办理机关名称。 (三)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留(求)学的情况。 1、结婚人姓名、与本人关系,配偶姓名、国籍(地区名称)、居住地和职业,结婚日期; 2、定居人姓名、与本人关系,定居的国家或地区及居住地址、起始日期、谋生方式或职业,批准机关名称、批准定居年限; 3、留(求)学人姓名、与本人关系,留(求)学的国家或地区及城市、学校和起始日期、学历、学位及学制,每年学费、生活费及其来源。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在国(境)外活动和申领因私出国护照及赴港澳台通行证的情况。 1、因私出国(境)的缘由,所到国家或地区名称及起讫日期,旅游中介公司名称,出国(境)费用及其来源; 2、申领因私出国护照及赴港澳台通行证的原因、次数,申领证件名称、编号和发证机关、日期。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情况。 1、被查处人姓名、与本人关系,被查处的事由、日期,查处机关名称; 2、所受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和司法处理。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受聘担任外资企业主管人员和投资入股的情况。 1、企业经营、承包、租赁人的姓名、与本人关系,企业名称、性质、地址、经营范围、所任职务和登记注册机关; 2、受聘人姓名、与本人关系,受聘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所任职务、何方委派聘任; 3、投资入股(不包括沪、深股市购买股票)人姓名,投资入股单位名称、地址,投资入股方式、份额及收益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个人重大事项。 各区县和部委办局及市管企业可根据中央精神和市委要求,结合实际,提出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其他个人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