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证据报告书范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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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报告书范文 第1篇

为要抚养权,慈爱母亲隐瞒了一个孩子

1993年3月,经人介绍,24岁的尚小凤与祝家顺相识并结婚。次年6月,他们的大儿子祝小森降生了。儿子出生后,祝家顺没给孩子报户口,劝尚小凤抓紧时间再生一个一起报双胞胎。经不住丈夫苦劝,11个月后,尚小凤生下次子祝小林。然而报户口并不顺利,两个孩子只有弟弟祝小林报上了。就这样,祝家的户口本上只有一个孩子。

起初,祝家顺信誓旦旦地保证会让尚小凤母子过上好日子。为了挣钱,他除了开电器维修店,还四处收旧报纸往老家的造纸厂送,白天几乎不着家,晚上10点以前很少能回来。他对尚小凤说:“你就在家安心带孩子吧!”

尚小凤从此被两个嗷嗷待哺的孩子彻底捆住了手脚。因为两个孩子相差仅11个月,和养双胞胎没啥区别,每天洗洗涮涮,做饭,喂孩子……尚小凤几乎没一点空闲,有时连出门买点东西都困难,要么一手抱一个孩子出门,要么等孩子睡着了一路小跑快去快回。因为太劳累,加之一年内两次生产,尚小凤的体质迅速下降。更让她苦闷的是,丈夫并没兑现自己的承诺,反而瞒着尚小凤和一个才十四五岁的打工妹好上了,给尚小凤的生活费越来越少,后来竟一分钱也不往家拿了,理由是生意不好做,不挣钱,账也不好要。尚小凤想出去工作,祝家顺不让,尚小凤说:“你又挣不来钱,孩子吃奶粉都困难,我连买卫生巾的钱都没有,这样的日子怎么过呀?”可祝家顺还是坚持不让她出去找工作。

1996年冬至,尚小凤带着两个孩子回新郑市老家看望公婆,她和公公商量,想把两个孩子放在老家,她出去工作。公公也同意了,可祝家顺却不问青红皂白把尚小凤一顿暴打,说她出去找工作就是要让他难堪。

此后不久,祝家顺在外面“养小”的风声传到了尚小凤的耳朵里,她这才恍然大悟,难怪他总不往家拿钱,原来钱都花在了别的女人身上。两人的矛盾因此迅速升级。

1997年年初,祝家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离婚。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

然而尚小凤母子的处境并未因此有所改善,反而更加恶化,祝家顺完全不管他们母子死活了。1998年2月25日,忍无可忍的尚小凤决定放弃这段婚姻,两人的离婚诉状再次摆上了新郑市人民法院法官的案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遂做出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祝小林由原告尚小凤抚养,被告祝家顺每年给付抚养费700元至其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

判决书中为何没有提到尚小凤的大儿子祝小森?原来,祝家顺在庭审中曾主动提出,除祝小林外,他和尚小凤还有一个儿子祝小森,尚小凤却当庭否认了。这个爱子心切的母亲有她的想法:如果承认有两个孩子,那么法院会把两个孩子的抚养、监护权分别判给夫妻双方,就得有一个孩子随父亲生活,这是尚小凤不愿意看到的,因为她知道祝家顺有外遇,离婚后他肯定会和那个女人一起生活,无论哪个儿子摊上一个后妈,她都不放心。正好家里的户口本上没有祝小森,这个慈爱而又糊涂的母亲便决定将错就错,矢口否认了还有一个孩子的事实。尚小凤没想到,这正中祝家顺的下怀。

逃避抚养义务,狠心生父拒认亲子

离婚后,尚小凤独自一人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艰难度日。为了挣钱,尚小凤不得不把孩子交给母亲照顾,只身到郑州打工。卫校毕业的她相信自己能扛起这个家。然而事情却出乎她的意料。跑了不少个体诊所、药厂,尚小凤都找不到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原因是她形象不佳,精神状态差。原来,几年的不幸婚姻加上与前夫的这场离婚官司,把尚小凤折磨得已经脱了形,身高近一米七的她体重却不足40公斤,面色异常憔悴,虽然不到30岁,看上去却比40岁的人还苍老,而且精神恍惚。这样的人谁敢用呢?

更加雪上加霜的是,由于祝小森没户口,上学要交高价,还不能像其他贫困孩子那样得到民政部门的救助。为了最起码的生活,尚小凤不得不降低求职要求,给别人散发广告宣传单、做钟点工、到家政公司当清洁工,只要给工钱,再苦再累的活儿她都干。

转眼六七年过去了,尚小凤靠透支健康拉扯着两个儿子,她感到越来越力不从心。两个十来岁的半大孩子,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开销都在一天天增加,生存的压力迫使尚小凤想到了前夫。物价涨了,孩子大了,前夫给的700元抚养费明显偏低。此外,她认为,大儿子祝小森毕竟也是前夫的骨肉,他不会不管。

2005年6月1日,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人,尚小凤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讼,要求祝家顺负担祝小森的抚养费,并增加祝小林的抚养费。

然而令尚小凤始料未及的是,祝家顺非但拒绝支付祝小森的抚养费,反而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说:“谁知道她从哪儿弄来的这个孩子,我跟她离婚时判决书上没这个孩子,我家户口本上也没这个孩子。”祝小森的身世骤然成“谜”,尚小凤则是有口难辩。祝家顺甚至洋洋得意地说:“除非做亲子鉴定证明这个孩子是我亲生的,否则我一分钱也不拿。”然而当时的尚小凤一贫如洗,哪有钱为儿子做亲子鉴定?无可奈何之下,她放弃了这个能够证明儿子身份的途径。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祝小森的身份及他与祝家顺的亲缘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祝家顺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尚小凤败诉了!

“同父鉴定”助力,苦命母子讨回权益

自从一审败诉后,原本友善的乡邻看尚小凤母子的目光中不约而同地多了一丝复杂的成分,甚至有人半开玩笑地逗祝小森:“你爹不认你了,你是谁生的呀?”这种目光,这种玩笑,令尚小凤尴尬、痛苦,她不希望儿子在这种环境中长大,2005年秋,尚小凤把两个孩子接到了郑州。

多少个夜深人静的夜晚,尚小凤无法入眠,暗自垂泪:自己的清白遭人质疑也就算了,可儿子不能这样活得不明不白呀!现在孩子还小,不太懂事,将来长大了,知道自己是个不被父亲承认的孩子,对他会是多大的伤害!不行,无论如何得“证明”儿子的身份,让儿子挺直腰杆做人!她决定上诉。

可打官司需要钱,此时的尚小凤连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都艰难,哪有钱呀?万般无奈,她带着儿子祝小森来到了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他们的是该中心专职律师马艳艳。

听完尚小凤充满屈辱与绝望的倾诉,看着祝小森天真的目光里令人痛心的惊恐,马律师不禁心头一震,当场对尚小凤承诺:“你放心,我来帮你把这个官司打到底。”

对案情深入研究后,马律师发现,形势对尚小凤母子非常不利,已有的判决、历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都已“证明”祝小森与祝家顺“没有关系”。要想澄清事实,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做亲子鉴定是最佳途径。可是,马艳艳在研究案情时发现,一审时审判人员并没有向尚小凤明确告知不做亲子鉴定可能会导致败诉的后果,结果造成经济拮据的尚小凤放弃了亲子鉴定。基于这种情况,二审开庭前,马律师首先向法院递交了亲子鉴定申请书。可这时,祝家顺却玩起了失踪。法院传票及亲子鉴定申请一时竟然无法送达。

此路不通,马律师迅速调整思路:要想让祝家顺给付祝小森抚养费,前提条件是确定他们的亲子关系,既然无法做亲子鉴定,那么能不能通过其他办法确定祝小森是祝家顺的亲生儿子呢?她不由自主地想到了祝小森的弟弟祝小林,既然两人是亲兄弟,而且一审判决时祝家顺已经承认祝小林是他与尚小凤的婚生子,如果能够证明祝小森与祝小林是同父兄弟,不就能确定祝小森与祝家顺的亲子关系了吗?而且祝小林就在母亲身边,做鉴定十分方便。为了确认这个方案在法理及生理上的可行性,马艳艳多次向河南省人民医院遗传研究所的有关权威专家咨询,得到的答复是,现有技术能够做“同父鉴定”。专家还告诉她,从生理学上讲,因为祝小森与祝小林在同一年出生,间隔时间短,且都是男孩,鉴定结果更加可靠,通过这个鉴定确定祝小森与祝家顺亲子关系的可靠程度不亚于做亲子鉴定;从法理上讲,因为祝家顺已经承认祝小林是他的亲生儿子,如果通过鉴定确定祝小森和祝小林是同父兄弟,那么就能确认祝小森也是祝家顺的亲生儿子。

专家的这一答复让马艳艳备感鼓舞,她遂向法庭递交了“同父鉴定”申请书。这一新型取证渠道受到了法庭的重视,法官们决定休庭合议,他们也意识到,在无法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同父鉴定”存在着依靠科学手段澄清事实的可能性,但考虑到在二审直接进行这种新型鉴定有可能对程序上的“完满、适当”造成误解,便没有直接采纳马律师进行“同父鉴定”的意见,而是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6年2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祝小森、祝家顺抚养费纠纷一案下发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此前,祝家顺一直坚信,只要他不出庭,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法律就拿他没办法。如今他听说“同父鉴定”也能确定他与祝小森的亲子关系,逃避法律的信心一下子便丧失殆尽。这个一直口口声声说祝小森不是自己儿子的父亲,竟偷偷到乡派出所为祝小森补办了户口。马艳艳律师在调查时才意外发现这一点。

峰回路转。2006年6月17日,重审开庭,虽然被告祝家顺没有到庭,也并未进行事实上的亲子鉴定及“同父鉴定”,但新郑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祝小森提供了村委会证明,并申请法院调取了乡派出所的户籍档案,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系其母与被告祝家顺的婚生子。因被告缺席,亦未向法庭提交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权利和对原告诉请的认可。

2006年8月底,尚小凤收到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祝小森与被告祝家顺之间的亲子关系。二、被告祝家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祝小森抚养费1500元,至祝小森年满18周岁为止。法庭同时将祝家顺每年给付祝小林的抚养费也增加到了1500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祝家顺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最终成为生效判决。

如今的尚小凤已经完全走出了过去生活的阴影,变得乐观、坚强,接受采访时她说:“我相信我们母子的权益一定会得到维护,因为我坚信,他(祝家顺)再硬,也硬不过法律!”(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除马艳艳外,其他人物皆为化名)

调取证据报告书范文 第2篇

申请人李承(原告),与天津市司法局、河西区司法局关于张伟在津实司法鉴定所得出的伤情鉴定质疑一案,天津河东区人民法院已受理。(2024)津0102行初152号。

引发案件的根源问题,是张伟究竟有没有天津津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情报告里写的“肋部伤情”、“颈部、背部抓伤”等受伤的实际情况?本人李承是案件第一经历人,本人当天被张伟突然寻衅滋事并殴打到本人颈部左侧,本人无奈对其及时进行合理控制。张伟妻子(韩富亭)报警,谎称本人李承拿着刀。当时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误认为是行凶杀人案,故派四名警察及时赶到兴河园3楼的案发现场。到场后,未发现刀,也没有任何血迹之类情况。张伟妻子(韩富亭),被民警追问的哑口无言、默不作声。然后,因为对于本人,事发突然,一点准备没有,所以在夏天本人当时身着衣物极少。而张伟夫妻刚遛狗上楼回来,两人衣着完整,民警让我回家穿好衣服,张伟夫妻则在楼道里接受民警问话。在执法记录录像里,可知:张伟当时身上无血迹,无明显大伤。张伟只说本人李承打了他嘴部一下,和咬了他的手腕一口,其余再无描述。执法记录里,可见:津实司法鉴定的伤情报告里的颈部、背部抓伤,并不存在!本人当时受到袭击后,只是正面对张伟进行控制,张伟的背部本人不可能触及!颈部抓伤,在执法记录里,更是无从谈起,根本不存在!对于肋部伤情,张伟夫妻连嘴破点皮、手腕被咬,都积极主动的去说!那么,颈部背部的抓伤,肋部被本人猛砸,这样更烈性的行为,张伟夫妻当时能不说吗?可见,这些诸如颈部背部抓伤,及定本人李承刑事罪名的肋部伤情,当时都是不存在的!疑点就是两个:要么是津实鉴定所,与张伟暗合密谋,虚假鉴定陷害本人。要么就是张伟与中医二附属医院的医生暗合勾结,伪造假病例、假伤情记录。特此申请调取录像!

此致: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调取证据报告书范文 第3篇

1.法院会就申请书给予及时的审查和决定,一定期限里(1-7天内)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答复。

2.经法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符合调取条件的申请,会及时地作出调取决定。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基本符合条件,但在某个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有缺陷,法院应该告知当事人进行改正。要是当事人对此拒绝或逾期没有改正,法院则会拒绝该申请。

3.经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不符合条件,应该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不予以批准,还要说明不调取的理由。

以上就是关于调取证据申请的相关内容,总体来说,调取证据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要写清证据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或者名称、其家庭住址等,要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和相关内容,以及需要证明的案件等。

调取证据报告书范文 第4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粮食行政复议制度解决粮食行政争议的作用,规范粮食行政机关粮食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粮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_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_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行政复议办法》,结合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可以向该粮食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粮食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粮食行政机关申请粮食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粮食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粮食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粮食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粮食行政复议人员,保障所需经费、必需的设备和工作条件,保证粮食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本规程所称粮食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_,省(自治区、直辖市)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_或主管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省级粮食行政机关),市(地、州、盟)_或主管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统称市级粮食行政机关),不包括县(市、区、旗)_或主管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统称县级粮食行政机关)。

第四条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粮食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粮食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粮食行政复议决定;

(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粮食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五)办理粮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粮食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六)办理因不服粮食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粮食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七)依法办理有关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研究粮食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粮食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有错必纠,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粮食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级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市级粮食行政机关申请粮食行政复议:

(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已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但未获批准的;

(二)对所作出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对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其他行政审批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侵犯其合法的自主经营权的;

(五)认为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省级粮食行政机关申请粮食行政复议:

(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已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但未获批准的;

(二)对所作出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对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其他行政审批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侵犯其合法的自主经营权的;

(五)认为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家_申请粮食行政复议:

(一)对向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机关提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已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但未获批准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已申请办理军粮供应站资格但未获批准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已申请办理地方储备粮代储资格但未获批准的;

(五)对所作出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六)对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其他行政审批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侵犯其合法的自主经营权的;

(八)认为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九)认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_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国家_申请粮食行政复议:

(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已申请办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但未获批准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已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但未获批准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已申请办理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但未获批准的;

(四)对所作出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五)对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其他行政审批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六)认为侵犯其合法的自主经营权的;

(七)认为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粮食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认为国家_、省级粮食行政机关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规定不合法,向国家_申请审查;

(二)认为市级粮食行政机关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规定不合法,向省级粮食行政机关申请审查;

(三)认为县级粮食行政机关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规定不合法,向市级粮食行政机关申请审查。

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粮食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粮食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粮食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粮食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不服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已就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三)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申请粮食行政复议,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粮食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粮食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章粮食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程的规定申请粮食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同一粮食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粮食行政复议。

粮食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粮食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粮食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粮食行政复议,不影响粮食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人参加粮食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人的,应当向粮食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粮食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粮食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粮食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粮食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粮食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由粮食行政复议机构认定。其他正当理由包括:

(一)申请人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粮食行政复议的;

(二)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四)粮食行政复议机构认定的其他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粮食行政机关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地方储备粮代储资格、军粮供应站资格等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审批,粮食行政机关未履行的,粮食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粮食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粮食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粮食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粮食行政复议,应当在粮食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粮食行政复议请求、申请粮食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粮食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九条口头申请的,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规程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粮食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程的规定申请粮食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粮食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粮食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粮食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粮食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粮食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下级粮食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粮食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四章粮食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粮食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粮食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粮食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内设机构收到粮食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应当登记并于当日转送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口头申请粮食行政复议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当告知其依法向粮食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粮食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粮食行政复议的范围;

(六)属于收到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的粮食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粮食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粮食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粮食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办理粮食行政复议案件的期限自收到最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粮食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粮食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政复议期间,粮食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粮食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出粮食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依法提出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省级粮食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受理的,国家_应当责令其受理。

国家_责令省级粮食行政机关受理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作粮食行政复议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被责令机关,并通知申请人。

被责令受理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的省级粮食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粮食行政复议责令受理通知书5日内受理,并按时告知责令机关;粮食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将粮食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时报送责令机关备案。逾期不受理的,国家_可以自行受理。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依法提出粮食行政复议申请,市级粮食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受理的,省级粮食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省级粮食行政机关责令市级粮食行政机关受理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作粮食行政复议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被责令机关,并通知申请人。

被责令受理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的市级粮食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粮食行政复议责令受理通知书5日内受理,并按时告知责令机关;粮食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将粮食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时报送责令机关备案。逾期不受理的,省级粮食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受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_认为责令省级粮食行政机关受理粮食行政复议申请不利于合法、公正处理的,国家_可以直接受理。

省级粮食行政机关认为责令市级粮食行政机关受理粮食行政复议申请不利于合法、公正处理的,省级粮食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第五章粮食行政复议审查

第三十条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审理粮食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超越或者;

(五)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六)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十二条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在对本规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二)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粮食行政复议;

(三)是否需要提交粮食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

(四)是否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三十三条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量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许可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许可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不予许可理由是否正当;

(三)是否符合法定许可范围;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粮食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是否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三)是否超过法定履行期限;

(四)被申请人提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的理由是否正当。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法定的期限或者相当的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或者没有正当理由延迟履行。被申请人已经实际履行,但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因被申请人自身原因没有继续履行必要或者致使履行不充分的,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十六条粮食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有权对规章以下的规定进行审查:

(一)本级粮食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定;

(二)下级粮食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对本规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上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是否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规章以下的规定审查期间,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对认定为不合法的规章以下的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属于本级粮食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订;

(二)属于下一级粮食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责令下一级粮食行政机关在30日内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订。

第三十九条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对粮食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规章以下的规定,应当制作粮食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按以下程序予以转送:

(一)对与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同级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该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制定的规章以下的规定,转送至该行政机关;

(二)对粮食行政复议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章以下的规定,商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办理。

第四十条粮食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一)当事人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的;

(二)案情复杂,需要当事人当面说明情况的;

(三)涉及行政赔偿的;

(四)其他需要当面听取意见的情形。

申请人、被申请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和第三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当面听取意见的,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当面听取意见应当制作笔录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时间、地点及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办案人员姓名;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三)案由;

(四)申请人、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各自的请求以及辩论的焦点;

(五)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当面听取意见笔录应当经参加人核实并签名或者加盖印章。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的;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形。

调查取证时,粮食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粮食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粮食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申请人认为粮食行政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关系,有权申请粮食行政复议人员回避。

粮食行政复议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第四十四条重大、复杂的粮食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交粮食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

前款所称重大、复杂的粮食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有重大影响或者重大涉外的案件;

(二)粮食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重大、复杂的其他粮食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五条粮食行政复议机关自粮食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粮食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粮食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具体办理,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名义提出书面答复,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三)对粮食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意见;

(四)被申请人的请求。

粮食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粮食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粮食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粮食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七条粮食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自愿撤回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的,经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粮食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粮食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粮食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粮食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粮食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粮食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六章粮食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粮食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粮食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粮食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粮食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粮食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参加粮食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粮食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粮食行政复议的情形。

粮食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粮食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粮食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粮食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五十条粮食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粮食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粮食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规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粮食行政复议,满60日粮食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粮食行政复议终止。

第五十一条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一)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并有法定履行时限,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第五十三条具体行政行为有本规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

(一)适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废止的;

(二)适用的依据尚未生效的;

(三)适用的依据不当的;

(四)其他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一)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四)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

(一)超越地域管辖范围的;

(二)超越执法权限的;

(三)其他超越职权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被申请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故意作出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八条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同类性质、情节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差别的,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

(一)被申请人违法实施的事实行为;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但是予以撤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六十条被申请人未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十一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粮食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粮食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粮食行政复议,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粮食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一级粮食行政机关认为粮食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粮食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粮食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粮食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粮食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四条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粮食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粮食行政复议期限的案件,应当制作粮食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前款规定中的情况复杂包括:

(一)需要对申请人、第三人在粮食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的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补充,不能在法定的粮食行政复议期限内办结的;

(二)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或者申请人、第三人要求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不能在法定的粮食行政复议期限内调查核实完毕的;

(三)粮食行政复议案件涉及较多的当事人、不同地区,不能在法定的粮食行政复议期限内办结的;

(四)其他不能在法定的粮食行政复议期限内作出粮食行政复议决定的复杂情况。

第六十五条粮食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粮食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粮食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三)申请人的粮食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五)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六)粮食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依据;

(七)粮食行政复议结论;

(八)不服粮食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九)作出粮食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粮食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粮食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七章粮食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国家_负责指导全国粮食行业的粮食行政复议工作,对省级粮食行政机关的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省级粮食行政机关负责指导本省粮食行业的粮食行政复议工作,对市级粮食行政机关的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各级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粮食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粮食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六十七条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实行粮食行政复议案件登记制度。粮食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粮食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薄,记录粮食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方式、受理时间、复议结果、送达情况、办案人员和办案进展情况。

第六十八条办理粮食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粮食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粮食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可以在国家_政府网站下载。

第六十九条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实行粮食行政复议案件归档制度。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在粮食行政复议案结事了后,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对该案件相关的材料立卷归档。

粮食行政复议归档案卷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粮食行政复议决定书或粮食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二)粮食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粮食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四)粮食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粮食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第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六)粮食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笔录和相关材料及审理报告;

(七)送达回执;

(八)其他。

第七十条下一级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粮食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省级粮食行政复议机关每年2月应将上一年度在本辖区内受理粮食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报告国家_。

市级粮食行政复议机关每年1月应将上一年度受理粮食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报告省级粮食行政复议机关。

第七十一条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建立粮食行政复议案件跟踪制度。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了解粮食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存在行政诉讼,以及诉讼的结果情况。

第七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一级粮食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粮食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粮食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粮食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期间,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七十三条各级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粮食行政复议工作,对在粮食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粮食行政复议机关、粮食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人员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被申请人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上级粮食行政机关发现下级粮食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有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程规定的,应当制作建议书,向粮食行政机关提出建议,该粮食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粮食行政机关。

第七十七条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发现粮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程规定的,应当制作建议书,向人事、_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_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_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粮食行政复议机构。

第七十八条拒绝或者阻挠粮食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调取证据报告书范文 第5篇

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贵院依职权调取如下证据:与、XX银行往来流水账单。

事实与理由:本案涉及数额特别巨大,为查清事实,正确裁判,审理本案必须出示原、被告双方银行往来流水账单。由于该银行往来流水账单,X市XX区公安分局已全部调取,并已移送至X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申请人:

20xx年1月24四日

调取证据报告书范文 第6篇

申请人:徐xx性别:女,民族:汉族,年龄x岁,地址:市区18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因申请人徐某某诉xx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具体行政行为(“x规选字(2002)148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违法和撤消一案,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如下证据:

1、xx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x土交字[2002]第0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2、xx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x土交字[2001]第0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3、xx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x规地[2002]第122#土地征用文件。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起诉被告xx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xxxx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确认“x规选字(2002)148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违法,并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涉及到上述申请事项的3份证据。这3份证据对本案的判决有非常关键的作用。

申请人的代理人先后到xx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和xx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调取证据,均被拒绝。前者的理由是其非国家行政机关,没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后者的理由是相关档案已经被借走。后者档案管理人员确认:申请人的代理人出示的“x规选字(2002)148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上的档案号:“x土交字[2002]第030号”系《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编号,且该处存有该证据;同时,明确表示此“档案号”并非该局档案的编号,该局的档案号全部是以字母开头。另,xx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中出现“档案号:x土交字[2001]第030号”也同理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编号。上述《审批表》中还提到了xx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x规地[2002]第122#土地征用文件,系审批依据之一。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申请事项所列之证据。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调取证据报告书范文 第7篇

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徐xxx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xx市xx区xx路xx号xx律师事务所,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xxxxx人民检察院向高xxxxx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田xxx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高xxxxx调查取证。经查阅案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后,辩护人发现案发当晚即xxxx年xxxx月xxxx日晚,高xx曾与犯罪嫌疑人田xxxx。汪xxxxx(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在一起,其三人曾与被害人齐xxxxx等有过争执,齐xx等对其一直怀恨在心。案发当晚田xxxxx三人在夜市喝酒时,高xxxxx因去厕所先离开,回来后发现齐xxxxx等正与田xxxxx、曾xxxxx斗殴,并持有武器。高xxxxx没敢再回去,先跑回家了。辩护人认为,高xxxx如提供证言对于确定田xxxxx伤人的动机、案件情节、性质都会有帮助,但高xxxxx害怕打击报复,一直未向辩护人提供证言。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特请贵院向高xxxxx收集证言。

xxxx人民检察院

调取证据报告书范文 第8篇

申请人:xxx,女,1972年10月11日,汉族,xxxx小区2楼1202。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向海滨区公安分局调取“2019年5月12日xxx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事实及理由:你院已受理xxx诉安嘉和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xxx遭受家庭暴力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记录由_门保管,当事人不能自行调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给予调取收集。

此致

海滨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调取证据报告书范文 第9篇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刑事诉讼用)

申请人:xxxxxxxxx。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向_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1.证人姓名____________,有关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住址或通讯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取证据报告书范文 第10篇

申请人:代玉才,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澧泉小区5号楼3单元4楼西户。

身份证411219195507152xxx。

请求事项:

1、申请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代玉才与证人郭燕伟在20xx年7月上旬通话记录。

2、申请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人郭燕伟在20xx年7月上旬与原告赵红义通话记录(证人郭燕伟与代玉才和赵红义的通话是在一天,相隔时间很短)。

事实和理由:

赵红义、王宝伟诉代玉才合同纠纷一案,贵院现已受理,因客观原因,申请人及诉讼代理人无法调取到证人郭燕伟与代玉才和原告赵红义在20xx年7月上旬某日几乎同时的通话记录。然而,该组证据对本案查清事实相当关键。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该证据(当时各当事人通话时所用号码附后)。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调取证据报告书范文 第11篇

一、业务上,主办或参与办理各类民事及刑事案件:

1、介入郴州爱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10户业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和解结案;

郴州爱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方,参与爱地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在法院贴出告示要求10户业主必须如期搬出时,经过与郴州中院执行庭法官当面沟通,与10户情绪激动业主当面谈判,稳定业主人心,多次去现场做工作,防止采取极端措施,以防矛盾激化,最终通过与10户户主的律师共同做业主思想工作,同时,积极与执行法官良性沟通后,未采取强制清空业主房屋的措施,缓和了矛盾,为最终的执行和解赢得了宝贵时间。

2、参与颜昌斌受贿案一审辩护工作;

前期准备:作为接触的第一起刑事案件,认真翻阅了大量案卷,提炼阅卷笔录,并去郴州调查取证过几次。

当事人方面:与委托人周宜梅当面商谈大致辩护意见,取得极强的信任。宜章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记录会见笔录;

证人方面:电话联系本案关键证人,说明利害关系,做好思想工作,传真深圳律师大致问话思路,让证人在深圳配合作证,出具书面询问笔录。

庭审:参与一审辩护词的撰写,提出五点辩护意见并被主任采纳;完善辩护词并最终提交宜章县法院,最终案件顺利结案归档。

3、全程跟踪铁安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

衡阳中院立案缴费后,正式接手介入。

与委托人多次见面确定办案思路,理清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

调查取证:衡阳市工商局调取对方当事人工商档案,多次当面与长沙铁路总公司、衡阳铁路段主要负责人会见调查确认对方当事人企业性质,衡阳出差与衡阳铁路二建公司总负责人调查确认,理清对方当事人与集体企业并非挂靠关系,而是独立法人单位。

移送管辖:后来出现案件管辖权出现问题,经衡阳中院专业人士指点,必须移送长沙中院。与衡阳立案庭法官多次催促、大量沟通后,终于案卷移送到长沙中院。

长沙中院立案:诉讼费交衡阳中院后,迟迟未能转账至长沙中院,非税账户牵扯到衡阳市财政局出面。特意跑衡阳市财政局,说明案件缓急,催促转账,终于配合转账。案件涉及专利权与专利产品两类案件,变通诉讼请求重新补充诉状及准备材料。案件几次与长沙中院立案法官沟通后,开庭日期也因此确定。

铁安委托人被专利权人发送律师函,参与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4、跟踪河北巨鹿橡胶厂与美意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纠纷案,并参与最终强制执行。

一审开庭结案,参与案件的最终强制执行,撰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至北碚区法院。与重庆渝北区法院叶守忠多次联系,帮助递交材料,并与当事人李总随时保持联系。应李总要求,多次与对方当事人老总联系沟通,最终达成和解方案。

5、罗良军与长康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止后的程序跟踪;

罗良军案在长沙中院因对方提出专利无效申请而中止。

中止后,接手当面与民三庭许法官了解案件进展。因国知局作出专利部分有效的决定,对方已到北京一中院。

在专利机构融智专利事务所了解到,北京一中院已作出判决,维持了国知局决定,对方已上诉至北京高院。

6、香港广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某公司的货款纠纷案;

广韶公司案件开庭后悬而未决,多次与主办法官联系,取得实质性进展,对方作出回应,审判委员会正在理清证据,作出最终判决。

多次与广韶负责人联系,交代办案经过与概况,解答案件法律问题与疑惑;受托给上海船运公司电话调查了解货物情况,收集上海公司发来的案件书面证据几份。

7、刘清银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

去专利事务所调查取证专利权法律状态,受托去雨花区公安分局报案,多次交换意见后,刑事立案困难与法律障碍重重,只能诉诸于民事诉讼解决,指点其早去国知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8、陈小艳交通事故案

雨花区交警大队办理涉案车辆的放车手续;去雨花交警大队两次参与调解未果,与办案交警电话联系,多次说明当事人立场。与委托人多次沟通,随时准备诉诸法院划定事故责任。

9、其他各案的案件管理与归档

参与吴芬清案、宋寿高案、程七大遗嘱公证案、邓波借贷纠纷执行案、曹祚祥劳动纠纷案、湖南省药材公司所涉企业名称权等各类案件的案卷管理、归档与讨论。

二、对外活动中,积极参与律所外联事宜:

1、参与省律协南岳衡山举办的《专利实务暨专利侵权论坛》,并发表专利实务相关主题演讲;

2、珠海之滨参与人和二十周年庆典晚会开场《西部地区更有利于青年律师的发展》的激情辩论。

人和总所反方一辩身份,以认真的态度、昂扬的斗志、积极乐观的心态与沿海各地分所律师组成的联合辩论队,进行一场激情辩论。在娱乐大家的同时,前辈点评,学到不少,自身也收获良多。

三、律所文化建设上,积极参与律所集体活动,并主动融入律所文化活动中:

1、参与《人和二十年》卷首语及发展历程的编撰;

2、参与主任主编,湖大出版的《劳动合同法》的编撰校稿;

3、担任人和二十年庆典文艺晚会总策划,设计人和二十年主持台词,取得圆满成功;

调取证据报告书范文 第12篇

申请人:蒋xx(曾用名蒋xx),男,1946年11月22日,汉族,住博山区沿河东路xx号楼3单元xx楼东户。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向淄博市博山区大街派出所调取“20xx年9月4日左右,蒋衍州遭受原告女婿等人威胁后的报警记录”。

事实及理由:你院已受理xx诉蒋衍州借款纠纷一案,现被告蒋xx遭受威胁后向派出所报警的记录由派出所部门保管,当事人不能自行调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给予调取收集。

申请人:

时间:

调取证据报告书范文 第13篇

《_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由上文可知道,如果承办律师需要调取证据的,可以向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书面申请调取相关的证据,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写明调取证据的场所、单位、个人、涉及的内容。规范的刑事调取证据书能提高效率,帮助您更好地打完官司。如果您还有相关疑问,如果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大家到华律网咨询,我们将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调取证据报告书范文 第14篇

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2、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5、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6、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8、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9、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10、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