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研究报告范文 第1篇
摘要:为降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成本,合理确定线路敷设方式,通过从工程造价、运营成本、地价影响及生态保护和地质条件方面对高架线的经济特征进行详尽分析,结合具体案例,总结出高架线既有建设、运营成本低,建设速度快等经济优势,又存在征地拆迁费用高、噪声污染较大、景观较差等方面的问题。最终得出高架敷设方式的适用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选择合理的敷设方式提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工程造价;运营费用;土地价值
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非常迅速,目前国家发改委已批复了44座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规划总长度约8600km。随着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其建设和运营维护的资金压力将不断增大,城市经济负担较重。影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线路的敷设方式。由于我国目前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制式种类多样,且不同制式间造价差别较大,本文主要依据地铁工程实例进行分析。城市轨道交通按敷设方式不同可以分为高架线、地面线和地下线3种。这3种敷设方式之间的工程难易、成本、工期均有较大的差异,直接影响工程造价、运营费用,同时对沿线环境、土地开发及城市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结合不同的城市规划、自然条件,选择合适的敷设方式对城市可持续发展、节省工程投资有着积极作用。地面线由于对城市割裂较为严重,一般情况很少被采用;高架线相对地下线,建设速度快,投资低,是解决当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资金短缺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但因其存在征地拆迁数量大、振动噪声大、影响城市景观等不利因素,总是为部分城市所舍弃。因此,有必要对高架线的经济特征进行详尽分析,结合与地下线的投资对比以及对其优缺点的客观评价,为城市管理者合理决策使用高架线路提供参考。
1工程造价分析
工程形式及施工方法概述
高架线一般沿规划红线较宽的道路布设(道路红线一般不小于60m),线路一般位于路中分隔带或道路一侧的绿化带中,有时也位于机非分隔带内。桥梁净空不低于所跨道路净空要求,跨河段由河道通航高度要求或河流百年洪水位确定,非特殊地段桥梁跨度按最经济跨距布置。梁型一般为连续箱梁和简支梁,通常采用现浇或预制法施工,施工时可多开工作面,工期较短。高架线区间土建工程造价一般为~万元/双延米,车站土建工程造价一般为~万元/m2。而地下线区间常用的盾构法施工,其土建造价一般为10~11万元/双延米,明挖地下车站土建造价一般为~万元/m2,可见,高架线土建工程造价较低[1-3]。
征地拆迁费
高架线通常沿路侧或路中布置,对道路红线宽度要求一般不小于60m。路中布置时,需中央分隔带或机非分隔带具有足够的宽度预留桥墩布置条件,一般区间最少需4~6m,车站最少需10~12m;若在路侧布置,区间桥梁规划建设用地宽度一般约为10m,车站规划建设用地宽度一般为20~30m。另外,高架线路两侧环境敏感建筑距线路的环保隔离距离一般应不小于30m。而地下线一般情况下仅在车站附属、区间风井等少数地面设施处有永久征地,且对地面敏感建筑物环保距离小。由此可见,高架线引起的征地拆迁费用较高,沿线建筑物较为密集的情况下,需充分考虑征地拆迁因素,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选[4]。
工程费用
根据站间距及特殊孔跨数量不同,高架线指标略有不同,本次采用呼和浩特市1号线东段三站三区间(不含场段等配套设施)进行高架线和地下线(盾构)工程费用对比。呼和浩特市1号线东段三站三区间工程费用高架线指标为亿元/km,地下线(盾构)指标为亿元/km,高架线每公里可节省亿元。由此概略估算,仅考虑工程费用,高架线指标约为地下线的60%,高架线在车站、区间、供电、环控等方面经济优势明显。考虑到车站指标的特殊性,表1未按公里数计算车站指标,而是以车站座数来计算。高架车站的造价主要包括以下4个部分:高架站房造价、车站装修造价、出入口通道及人行天桥造价、地面辅助办公用房造价,另外,还有地面广场、自行车棚、绿化等费用也应记列在高架车站造价中[1]。高架车站的土建综合造价目前一般为~万元/m2。标准高架车站一般长120~140m,建筑面积6000~8000m2,土建总造价一般在2400~5600万元/站[1-3]。
2运营费用分析
根据已运营轨道交通城市多年的建设和运营经验数据,城市轨道交通中牵引供电系统和通风空调系统是最主要的耗电大户。相比地下线而言,高架线主要为自然采光,可大大节省车站、区间的照明用电;另外,由于高架线通风空调、废水泵房、消防设施的大量减少,也有利于降低运营耗电量,从而降低运营成本。根据其他城市运营经验,高架线较地下线能耗可节约20%左右。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中国北方严寒地区,如呼和浩特、哈尔滨等城市,冬季漫长而寒冷,高架线需增设取暖保温设备,此项运营费用较地下线高,但总体而言,高架线的运营费用比地下线要低。
3土地价值分析
轨道交通与土地使用互动关系
轨道交通与土地使用互动关系见图1,通过轨道交通提高其所在地的可达性,进而提高车站周边客流量,使车站附近迅速发展为城市的中心地带,地价随之升值,再促进轨道交通的再投资和建设。
地价影响分析
国内外研究表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周边土地价值具有明显的提升作用。美国一项对华盛顿特区地铁对周边地价影响的研究显示,至2001年1月地铁共投资95亿美元,而周边土地增值达100~150亿美元[8]。我国也有针对北京、深圳、上海、重庆等城市轨道交通对土地增值影响的相关研究,均表明城市轨道交通对周边土地价值提升作用巨大[9-12],且影响程度与区域距城市轨道交通的时空距离以及周边商业配套规划完善程度关系密切,与线路敷设方式关系不大。以北京地铁13号线为例,该线是以地面线和高架线为主的快速轨道交通线路,除西二旗到龙泽、柳芳到东直门部分区间(约3km)为地下段外,其余均为地面或高架铁路,全线于2003年1月9日通车运营。(1)在空间效应方面,不考虑其他因素,距离站点500m范围内住宅比距离站点1~2km范围内的住宅总价高出约6万元,而距离站点~1km范围内的住宅比距离站点1~2km范围内的住宅总价也高出约1万元,总价提升比例分别为12%和4%,单价也分别高出约700元/m2和400元/m2,分别提升了9%和1%。由此可见,高架线同样对周边住宅价格影响较大,对土地增值效应明显。(2)在时间效应方面,从1999年到2004年,随着13号线的施工和运营,在站点周边1km半径范围内,不考虑其他因素,住宅总价和单价分别上升了约万元和780元/m2,上升比例分别为16%和18%。实证分析表明,城市轨道交通从动工开始,即对周边住宅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和城市轨道交通采用何种敷设方式关系不大。
物业发展影响分析
纵观国内已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依靠城市轨道交通便利的交通优势,各个站点逐渐发展成为大小不等的商业中心,可见城市轨道交通对物业发展的影响是非常大的。那么高架线对物业发展项目会有什么影响呢?下面以香港机场快线为例说明。香港的机场快线共有5个车站,除香港站及九龙站外,其余3个车站均为架空或地面车站。对比分析九龙站(地下站)和东涌站(高架站):九龙站和东涌站附近住宅面积分别为万m2和万m2,物业总面积分别为万m2和万m2。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东涌站周围的住宅面积是九龙站的倍,物业总面积基本相当。由此可见,车站附近物业发展项目与线路敷设方式没有必然关联,只受车站所在地区经济状况发展的制约。
4生态保护和地质条件分析
高架线经过风景保护区及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地段时,要进行特殊处理,以满足景观及环境保护要求。高架线与城市景观的关系可分为有利和不利两个方面。高架桥外观设计不美观则会造成城市天际轮廓线的破坏,与城市风景区空间尺度的不协调,高架桥对人视觉的压迫感方面而言,是不利的方面,的确也会对城市景观有一定的不利影响;若高架桥外观设计融入美学设计理念,高度及造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加之其造型上体现一定的灵动特性,也不失为城市一道风景,另外对于高架线乘客来说,车窗外展现的一系列连续鸟瞰画面,获得一种“步移景异”的景观享受,这是高架线有利的一面[15]。对于地质条件,相比于地下线,高架线不会对地下水系造成致命的干扰或破坏,穿越地裂缝、断裂、湿陷性黄土等不良地质地段工程风险更低,有利于降低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的安全风险。
5结语综合分析
高架线经济特征,总结如下。(1)高架线建设周期短,初期投资小,工程费用约为地下线的60%,且建设安全风险小;但其征地拆迁费用较高,对线路两侧的噪声污染大。(2)从运营费用方面,高架线运营能耗较地下线节省约20%。选择高架线对于减轻运营后财政补贴和逐步走上审慎经营原则,减轻市民负担是非常有效的。(3)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对周边地块增值的影响是显著的,在一定的辐射范围内,作用非常明显,并且与线路的敷设方式关系不大。(4)高架线对城市景观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不合理的外观设计会对城市景观造成一定的破环,但良好的造型将会为城市景观增色,对乘客来讲,也可获得窗外“步移景异”的美感享受。另外,高架线对于地下水的保护,降低不良地质地段工程风险有较大优势。
总之,从经济性方面,高架线优势明显。当然,城市轨道交通敷设方式的决定性因素并不完全是经济方面,高架线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在征地拆迁方面,高架线占地多,拆迁量大,且外部协调难度大,社会稳定风险较高;在环境保护方面,高架线对城市空间景观有一定的破坏,且对线路两侧噪声污染较大;在规划及实施方面,高架线对交叉路通影响较大;在运营方面,车辆运营受冰、雪、风、雷电等影响较大。因此,确定城市轨道交通敷设方式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综合分析,结合城市的发展规划以及综合实力,选择适合城市特点的敷设方式。一般而言,中心城区以外的近郊区域以及市域线沿线建筑物相对少,道路交通压力不大,噪声敏感点较少,可首选高架线,中心城区可首选地下线。目前,我国具有综合实力的城市,多数已经建设或准备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并且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更多的城市轨道交通敷设方式的合理规划和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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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研究报告范文 第2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信息安全;六西格玛理论;衡量因素
引言
现代城市建设的发展,以及私家车的普及和城市扩大化的发展,人们上班的地方和居住的地方距离并不是很近,因此在出行方面,就会采用多种方式。而由于城市轨道自身的优点,使之成为城市主流的出行工具。避免了开私家车在路面上遇到的拥堵现象。2015年,我国有28个城市建成了近百条地铁线路,线路里程4000多公里,城市轨道[1]也明显增多。随着网络系统及工业设备遭受ATP攻击、后门利用、网络监听和Dos攻击的日趋激烈,城市轨道网络信息系统遭受着严重的考验,轨道运营的安全实用性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欧美等国家现在都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作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高度重视其安全和应急响应工作。在我国城市轨道网络通信系统中的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存在系统梳理难、安全定级难、从而导致信息安全隐患问题突出,同时会随着数据流量每天的增长对整个系统构成极大的安全威胁。在大数据处理信息蓬勃发展的今天,城市轨道交通信息可以有效的利用大数据的处理方式,对如何合理确定城市轨道网络系统中信息安全的方法进行有效的研究,对促进交通安全运行,维护公共秩序起到重大作用。
1现状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实现网络化运营后,网络信息安全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为了保证安全运营、有序发展,实现平安运行的目标,必须加强网络安全管理[2]。涉及物理范围广、业务领域多、运行管理流程复杂。从未在信息安全等级界定方面比较复杂。同时,其网络信息系统的边界问题较为庞大。而等级保护级别和保护要素中,要明确到确定的网络节点上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确定交通轨道网络系统中信息安全的评估方法就成了一项重要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系统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主要是针对目前新建的道路交通工程的网络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提供指导,旨在实现数据集中和安全保障[3]。网络安全是信息网络安全运行的基本保障,需要借助一整套安全防护设备对现有网络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防护。首先,在安全防护设备上,可在互联网与内网之间设置防火墙、IPS插卡及ACC插卡等安全隔离装置,用以隔离来自互联网的不法攻击。安全隔离装装置投运后,应指派专人定期观测用户的使用情况。在网络交换机中安装防火墙,运用虚拟防火墙技术在交换机与内网之间建起一道安全防护屏障,能够大大提高内网信息的安全性。最终,在PC终端上设置安全准入系统,对接入信息进行安全认证和动态监测,实现隐患隔离,从而大大提网络信息安全。
网络化运营特点
车站是最基本的网络运营单元,也是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整个乘客出行完成活动的起始点,也是工作人员进行各项工作的场所。在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中,车站、线路、车辆段、控制中心之间相辅相成,共同组成了一套完善的交通网络运行系统。因此,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以及所呈现出的内在规律,都会形成表征网络特性的度量[4]。由此,轨道网络运营系统的特点就显而易见了:①网络的成长扩大性,使客运量大幅增大。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规模逐步扩展,人们在出行方面越来越关注轨道交通的便捷性、时效性和连通性。地铁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中最主要的出行方式,随着基础设施和轨道运营设备的不断完善,近年来对客流的吸引力不断增大,线路负荷强度不断增大。②规模越来越大,使管理的复杂度持续上升。随着国内各大一,二线城市轨道交通的不断投入运营,覆盖范围和建设规模都在不断拓展,运用管理尤其是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以北京为例,北京地铁全网在役车辆共8000余辆,设车辆基站22处,变电站30座,员工人数超过3万多,网络运营规模就覆盖了整座北京城,管理难度相当大。③网络交叉关联,错综复杂,协调和组织难度加速呈现。网络化运营规模的持续扩张[5]使得站点之间、线路之间以及系统之间联系更加紧密,一旦其中某一站点运营异常,就会迅速波及整个网络运营系统,并对其产生严重的安全威胁,若不及时处理,就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在轨道交通网络运营系统中,换乘站作为线路中的连接点,如果运行异常,必然对相邻线路客流情况以及网络运营造成严重的安全威胁。④网络依赖的程度越高,使得安全保障要求空前提高。根据交通客流研究报告显示,以北京为例,轨道交通的客流量占全市公交客运量在2016年可能会超过50%,将对提升城市交通网络运营效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相比于单线路运营模式来讲,安全稳定是网络化运营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因为其影响程度往往是全局性的。网络化运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主要体现在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否能快速应对急剧增加的客流量以及各类突发性运营事件。为此,北京,上海等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了建立一个信息安全评估方法,根据运营数据提前解决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内事故分析根据对国内收集的1200起故障/事故,按照北京地铁运营公司的事故指标,将运营延误5分钟以上事件定位运营事故,则国内共计发生运营事故459起,具体可划分为9大类,53小类。从大类来看,发生事故次数排在前三的依次为通信系统、车体系统和制动系统,三者合计达到总运营事故数的71%。从小类上看,排在前五位的具体事故类型主要有信号故障、乘客跳下站台、道岔故障、列车故障等,占总数的。
2基于六西格玛理论的信息安全评估方法
六西格玛管理理论[6]是一种以顾客需求为导向,以事实和数据为基础,遵循DMAIC方法准则,运用统计技术、实验设计和管理方法进行平复,实现信息质量持续改进,达到以降低缺失率为目的的综合优化管理方法。对交通网络中的信息提出了六西格玛设计改进流程,重新对数据进行定义、测量、分析、改进和控制。构建衡量指标:首先建立静态衡量因子空间,其中由Im(因素信息),Sm(故障后果危害度),Dm(因素故障难检度),Pm(故障严重度)等四项衡量因子组成,来分析整体网络的安全等级。其中k为因素评估的公职幅度参数,风险管理者可以根据各个不同的安全因素设定不同k,来表达因素监控的目的[7]。然后根据每个因素指标的上下限值分别组合起来就可对该系统中的因素梯度指标进行衡量。并根据上下限值绘制坐标图,图中的每个空间点代表单个因素对安全影响指标的大小,离原点或最小衡量点越远,表示该因素安全指数越大,图1中G点(标准化后)表示最不安全状态的最大点,简言之,就是说离G越近,该因素对安全情况起的作用就越关键。
3仿真验证
根据北京上海两地地铁运营公式2009-2012年的车辆运营故障统计,得出车辆在运营过程中的故障比例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地铁各系统故障中,通信系统的故障率最高占43%,最低的是牵引系统占9%,其次是车体系统占25%,以及制动系统和辅助电源系统。地铁系统复杂,并位于城市的地下,各个系统相互关联,故障比较多,风险因素也分厂多。本文通过事故统计分析,根据系统故障率,结合安全评估的需要,利用六西格玛理论的信息安全评估方法对选取的地铁系统进行安全评价。如表2所示。根据六西格玛随机赋权法公式(1)、(2)的计算上下限门槛值的范围,产生随机数为,归一化得到的权重向量[Dm,Sm,Im]=[,,]。根据故障率和因素属性的累计率和权重可知,在此次测试的地铁车辆安全水平的下、上限制分别为XLmi=,XUmi=。说明在检查过程中,该车辆的安全评估为安全状态。只需在平时安全检查时注意牵引系统对重要度的影响即可。根据权重向量和安全水平的限制,可以了解各系统故障所处的安全风险水平,同时根据其所处的安全风险水平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实现事前预控,保证地铁运营安全。
4结论
本文通过对城市轨道系统,网络化运营的分析研究,提出了基于六西格玛理论的单因素多属性安全评估方法,并通过该方法计算实现了不同系统对车辆安全风险故障率评估。该方法以六西格玛理论、坐标组合、随机赋权法等理论与方法为基础,结合动态和静态因素衡量因子,实现系统安全评估,以此可以为车辆进行事前故障定位、检修,并以此为车辆运行提供有效的安全控制监测提供参考和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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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研究报告范文 第3篇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管,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制度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停车场、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变电站(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标志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监、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保障及沿线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运营单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七条(建设安全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
第八条(试运行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第九条(试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合格后,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条(正式运营条件)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书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保护区范围)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地面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第十二条(保护区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下顶进、灌浆、降水、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三)敷设、埋设、架设污水、雨水、排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方杆)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在过河(湖)隧道段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五)其他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产生影响的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确需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上述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管有较大影响的,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三条(相关区域管理)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垂直投影区域内不得擅自停放机动车辆、搭建设施、作业、堆物等。
第十四条(改扩建要求)
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执行。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在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需要暂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改变运营时间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实施前提前10日通过媒体以及车站、列车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障碍物控制)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安全的植物。
第三章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
(二)会同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三)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
(四)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评运营单位的主要依据;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服务职责)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依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为乘客提供安全、正点的服务;
(三)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15分钟以上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列车因故延误30分钟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保障车站公共服务设施正常使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服务职责。
第十八条(投诉处理)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
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安全职责)
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运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管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站台、站厅、电梯扶梯、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管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按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灭火、报警、防汛、防爆、防毒、防护监视、疏散照明、逃生、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有效。
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护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或者安全设施规范标准修改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在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备案,并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安全检查规范应当包括违禁品范围、安检点设置、安全检查工作人员条件及岗位设置、安检设施设备配置和操作规程等内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按照安全检查规范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检查规范实施安全检查。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列车的整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广告设施、商业网点)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应当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
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五条(运营保障)
供电、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用水、通讯等需要。
第四章乘客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乘客守则)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接受、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二十七条(票务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依法确定的票价(含票价优惠)并予以公布。
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可持当次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二十八条(禁带物品)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违反规定者,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犬只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
(五)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六)充气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
(七)长、宽、高之和超过米或长度超过米或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
(八)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九条(危害运营安全的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四)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安防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
(五)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六)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七)擅自进入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闸机、车辆、安全门、屏蔽门等;
(九)强行上下车;
(十)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自然通风井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火;
(十一)阻挡车门、屏蔽门或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内摆摊设点,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或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
(二)在车站或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列车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四)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
(五)在车站或列车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踩踏座席等;
(六)在车站内停放车辆,在车站或列车内滑滑板、骑独轮车等;
(七)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特别规定)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有权拒绝醉酒者、赤脚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者进站乘车。
第五章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安监等部门制定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全力配合。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应急准备)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停电、反恐、防爆等专项应急预案。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故障处置)
运营单位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运营。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大客流处置)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并在城市轨道交通入口区域以醒目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六条(恶劣气候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在地面或高架线路行驶中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三十七条(暂停运营)
遭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疫情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或者部分路段的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同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条(协同处置)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疏散乘客,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乘客应当服从运营单位的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恢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第三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条(人员伤亡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运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留证据、维护秩序。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现场,出具伤亡鉴定结论。市民政部门及沿线区(市)县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安抚及善后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人员伤亡事故的善后工作,由运营单位与伤残者、死者近亲属依法协商处理。
第四十一条(赔偿责任)
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时,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伤亡是由乘客故意或者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保护区管理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按规定制定、实施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或者未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运营管理的责任)
运营单位有下列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六)至(十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项,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或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或者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三)项,未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或者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未及时告知乘客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拒绝接受乘客投诉的;
(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100万乘客人次超过5次的;
(五)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三款,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七)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未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的;
(八)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评估的;
(九)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十)违反本制度第三十四条,发生运营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营,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
(十一)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十二)违反本制度第三十六条,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十三)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暂停运营,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危害运营安全的责任)
违反本制度第十五条,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至(五)项、第(七)至(十三)项,由运营单位依职责进行处置,运营单位不能处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_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票务管理的处理)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应当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
伪造、变造车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车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相关责任)
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本制度有关规划、建设、交通、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治安、消防、卫生、通讯、物价、民政、突发事件应对等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权利救济)
当事人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_行政复议法》或者《_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的,由行政_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轨道交通研究报告范文 第4篇
关键词:轨道交通,设计,投资控制
轨道交通工程投资控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和建设程序的所有步骤。但每个阶段投资控制的重要性却不一样,越是建设前期,投资控制的作用越大。设计阶段是投资控制的关键阶段。因此,结合工程特点,在设计阶段明确投资控制目标、分析结构与过程、选择方法与措施、优化关系处理、突出控制重点,将对降低工程造价起到关键作用。
1、投资控制目标的设置
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目标是随着工程建设实践的不断深人而分阶段设置的,设计阶段投资控制目标是其中最重要的阶段目标。一般说来,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分为5个阶段,即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实施阶段、试运营与竣工验收阶段。这5个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既是相对独立的,又是相互联系和不断递进的。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主要设定投资的初步估算目标。其投资分析、测算的数据精度要求较粗,内容相对简单,往往通过对项目主要工程量和内容的框算,并参考同类项目的有关经验数据综合平衡,结合项目特点给出投资的初步估算,其估算误差一般在士20%左右。但此阶段作为项目的投资策划,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投资控制的初步目标。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是确定投资估算目标,即对项目建设中的工程量和各种可能涉及的费用合理性进行考虑,并进行较为全面的动态估算,估算误差应控制在±10%左右。国家规定,此阶段的估算投资额应对项目总造价起控制作用。
在项目设计阶段,可研投资估计是编制设计概算的依据,设计概算一般不应超过可研估算10%原则上,这是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如有突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因此,设计概算是编制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包干、考核设计经济性、实行项目招标、核定合同价格的最重要依据,也是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重点。经验表明,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权重可达80%~90%左右,抓住此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就抓住了根本。
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以设计概算及设计为指导的工程招投标活动确定的中标合同价格,将是此阶段投资控制的目标。这个阶段投资控制的任务是按设计图施工,使实际支出控制在中标确定的合同价格范围内。
在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投资控制的任务就是搞好项目结算和决算,检验项目投资是否控制在国家批准的项目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内。
综上所述,设计阶段作为实施投资控制的关键阶段,其投资控制目标的设置必须科学合理,必须按其规律依次确立。
2、工程项目的结构与过程分析
从轨道交通工程的项目内容划分,人们一般把投资结构划分为几大组成部分,即施工准备、土建(车站、区间等)、设备(车辆、供电、信号、通信、空调通风、给排水与消防、电动扶梯、自动售检票、环境监控、防灾报警、车辆段等)、钢轨及扣件、其他费用(征地拆迁、勘测设计、研究实验等)、预备费、建设周期贷款利息等。根据广州、深圳、南京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概算分析,其中各部分占投资的大致比例分别为:施工准备占1%~3%,土建占25%~35%,设备占30%~40%,钢轨及扣件占2%左右,其他费用占10%~15%,不同筹措方案建设期银行利息占5%~7%.
轨道交通工程设计阶段投资控制也是一个逐步推进的完整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首先,对已获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估算部分进行认真分析,在此基础上编制设计招标文件(或设计委托书)。一般说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都有投资估算偏小的倾向。如果将这一估算作为设计阶段投资控制的基本目标,无疑有很大的压力。因此,在设计招标文件中应对设计目标中的投资控制提出原则意见,并就合理选用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制定节约投资降低成本措施等提出详细要求。这就是控制过程中限定范围的工作。如在南京地铁的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设计必须实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技术先进、用户满意”的目标,在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追求经济适用、降低造价,必须实行限额设计。
其次,在设计招示中重点对设计投标方案作投资控制分析与评价。应在考察设计单位的资质、信誉和人财物保障条件时着重考虑其对投资控制的能力,应对设计投标方案的设计指导思想是否正确、建设标准是否合理、限额设计是否有保障、投资控制措施是否得力等方面进行综合比选,以确定最合适的设计单位中标。这就是控制过程中识别主要特性的工作。南京地铁在设计招标时就将设计单位的设计投资控制能力作为主要的特性来考核。
第三,设计单位制定经济评价体系,明确主要经济控制指标,推行限额设计,选用科学合理的设计概算编制方法。这就是控制过程中订立标准的工作。标准是衡量投资控制绩效的依据和准绳。标准来自控制目标并服务于控制目标,订立标准必须根据设计阶段投资控制的特点定量确定。
第四,业主与设计单位共同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方法及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及时收集控制中的各种动态数据,认真对比分析研究,确保设计方案的优化与概算文件编制质量。
第五,抓好过程控制,及时衡量绩效。所谓衡量绩效就是抠出投资控制中的实际工作情况与标准之间的偏差信息,并根据这种信息来评估实际控制工作的优劣。只有在投资控制过程中不断地将实际控制状态和效果与标准进行对比,找出差异,才能对控制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才能不断趋近控制目标。
第六,认真诊断及纠正,精心做好设计概算审查和调整。如果设计阶段投资控制衡量绩效后发现偏差,就要诊断偏差,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并加以纠正,直至最后完成对设计概算的审查和修正。3、投资控制的方法与措施选择
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必须借助科学合理的方法。技术经济分析方法是轨道交通工程设计阶段投资控制较为有效的方法,主要有方案比较法和价值分析法。
方案比较法是一种简便而适用的方法。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根据功能需求提出各种技术方案,对各种方案在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的前提下进行技术经济指标系列对比分析,从中挑选经济指标最优的方案,并同时达到控制投资的目的。在同样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技术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可以降低工程投资5%~20%。因此,凡能进行定量分析对比的设计内容,均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合理并比较选择。特别要注意占工程造价比例较大的建筑材料和机电设备选用的经济性,尽量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设计。
价值分析法是以较低的寿命周期费用,可靠地实现必要的功能,较适用于对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分析和优选,投资控制的效果比较明显。价值分析法的表达式用V=F/C表示。式中V为价值,F为功能,C为寿命周期费用。提高设计价值有以下途径,即:功能提高、费用不变;功能不变,费用降低;功能提高,费用降低;功能稍降,费用大降;功能大增,费用稍增。在轨道交通工程设计中,通过价值分析控制投资的二个步骤是:一是在功能合理的前提下识别非必要费用;二是抓住功能与费用之间的数量关系,找出减少费用的环节;三是寻找消
除非必要费用的多种办法,如修改设计,改变原材料品种、规程和供应来源,选择更合适的机电产品,采用更合理的运营模式、生产组织形式及管理方法等。同时,价值分析应侧重在降低费用潜力大的对象上。
南京地铁1号线在工程设计的许多方面都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作了多方案比选。全线13个车站共做了40多个方案。很多车站方案多次论证,投资控制效果明显。总体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对全线的12段线路进行了全面的优化和完善,既确保了功能合理,又降低了造价。设备的选型定型及按设计招标采购是影响投资的重要方面。业主与设计单位在每个设备系统的用户需求书编制中都是几易其稿,进行严格的技术经济分析,效果良好。
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必须依靠强有力的组织、技术、经济、合同措施保障。组织措施主要是建立合理的设计管理模式,明确业主、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在设计阶段投资控制中各自的任务及职责,确定投资控制流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投资控制人员。技术措施主要是发挥业主、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技术优势,协调、平衡好设计工作的各个方面,特别要通过系统分析、价值分析、方案比较、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等技术手段,将投资控制落实在实处,从源头控制设计输人的正确性以及技术标准和文件深度的合理性、统一性。经济措施是调动设计人员控制投资积极性的重要方面。经济奖惩既是对设计成果的价值确定,更是为设计提供激励和制约的基本动力。对设计方在设计中通过技术措施而节约了工程投资的,或功能较原来基础有较大提高的,业主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设计方未取得业主同意的不合理超投资限额设计,业主应扣减设计费。鼓励监理方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提优化设计方案,尽心尽责实施投资控制,效果明显者给予重奖。合同措施是通过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的签定,明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权责利,这是投资控制落实的有效保障。合同措施必须对设计目标中投资控制定位。南京地铁1号线就是将“经济适用”作为设计目标之一明确定位的。
4、投资控制与设计费用、标准的关系优化
投资控制与设计费用的关系
按照惯例,设计单位设计的费用,与其设计工程的投资额挂钩。国家发文规定了不同种类、大小的工程设计费取费的指导费率。这种设计费的取费方式带来的问题是:进行了限额设计,或通过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降低了工程造价,如何分解设计费,调动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积极性?在南京地铁工程的设计中,设计总费用计算基数为国家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估算的相关部分,选取某一确定的费率,确定设计总费用。总体总包设计费及分项设计费根据投资估算,考虑各设计单位设计工作的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复杂性、重复性、实际投人工作量和行业收费水平等因素,在设计总费用的范围内,经综合平衡先一次确定相应设计费用,业主也在其中预备一块作为设计奖励基金和设计变更费。设计费由各设计单位包干使用。设计方在确认设计费合理、完整的基础上,包干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设计任务。设计费用与设计概算投资脱钩,不因项目投资的增减而增减,确保设计人员科学对待设计,推行限额设计。业主重视并处理好投资与设计费、设计质量的关系,做好设计工作总体评价,尽量使设计工作量和设计业绩与设计费匹配。根据设计工作评价结果,对确因实际原因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给予适当补偿;对通过精心设计提高质量降低造价的给予奖励;对没有做好限额设计、投资控制的设计除责令修正外还可作适当处罚。投资控制与设计费用这种关系的建立,避免出现长期以来设计工作中存在的怪圈:设计费用与投资费用按比例挂钩,谁将设计概算做得大,谁就可以按比例多拿设计费用,最后导致优化设计、控制投资的设计费降低,而放弃控制、突破限额的反而可得额外得好处。
投资控制与设计标准的关系
轨道交通工程必须保证质量。质量首先取决于设计质量。设计质量的前提是设计标准的选择。这种选择必须与投资控制结合起来,做到两者的协调一致,相互制约,防止片面追求标准提高而放松投资控制的倾向,也不能因为投资控制的要求而消极地降低标准。为保证设计阶段确保质量前提下的投资控制,必须重视以下工作:一是业主和设计单位应及早确定全线的技术标准,注意标准的总体优化,确保整个系统的技术协调一致性和技术标准匹配性,应体现单项工点服从系统,系统服从整体的技术标准原则;二是对于全线系统设计、工点项目带有共性的设计,应统一设计标准、规范、深度和要求,采用标准设计,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业主对投资控制的要求执行,工点、系统设计应积极采用模块化标准设计;二是合理选择相应的设备标准体系,认真做好全线车辆、机电设备的选型定型,车辆、机电设备技术标准的选择应确保设备性能完善、质量可靠、维修方便。
轨道交通研究报告范文 第5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事故
中图分类号:U23 文献标识码:A
一、运营事故分类
地铁事故多种多样,地铁领域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专门的学科领域并以专业、复杂而著称。就像一千个人眼里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同的划分也会产生不同的事故类型。以事故的自身特点来划分,事故一般有以下几类:
(1)根据国家标准《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GB/T 50438-2007)
我国事故伤害的评定的依据是:是否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是否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是否在运行时发生。按照这三个依据由轻到重分为一般事故、险性事故、大事故等五个层级。
(2)按事故类型划分
地铁事故的种类不同,但失事的原因主要有不可抗拒力、人为过失、管理不善、设备出现问题等。而地基塌陷、地铁车辆本身的原因、线路偏移、城市建设、停电等都会导致设备出现问题从而出现事故。这些原因是笔者在研究国内外的事故情况和基于地铁自身特性和事故特性得出的。
二、基础数据调查与统计
一个世纪以来发生在美国纽约、英国伦敦、法国巴黎等地的地铁事故和21世纪初以来北上广等地的1825起铁路事故都成了笔者的研究对象,其中近95%的研究案例都是中国的案例。研究后,笔者发现国外和国内的地铁事故引发的原因是不同的。国外的地铁事故多是由外因导致的,像投放炸药等恐怖活动、失火、乘客不小心掉出车外等常见的导致地铁事故的原因占到了总的事故原因的80%以上。与此不同,中国国内的事故多是由地铁车辆自身的原因、地铁部门的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这些原因都是属于地铁管理的内部原因,在总的事故原因中所占的比率偏大,竟然占了70%以上。
笔者主要运用了以下几种研究方法调查了我国国内的地铁事故:
轨道交通研究报告范文 第6篇
一、引言
区域共享型实训基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建立开放的、公共的合作型实训基地,它建立在区域经济基础上,并服务于区域经济。区域共享型实训基地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并且在本域内面向社会全方位开放,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成为服务社会的窗口、校企合作的载体和产学研结合的平台[1]。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区域共享型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意在建立“政府扶持、企业参与、院校主体”三方互动式实训基地,实现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利用最大化,实现行业管理部门、企业、院校共享的实训基地发展新模式。
二、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共享三方需求
1.政府共享。自2008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业管理职能由_划归交通运输部以来,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作为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着辽宁省内各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业管理职能。
目前,辽宁省沈阳、大连两市拥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其中,沈阳地铁运营里程54公里、沈阳浑南有轨电车运营里程60公里;大连地铁运营里程38公里,轻轨104公里,有轨电车23公里(以上数据截止2015年底)。
伴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日益扩大,轨道交通事故近年频发,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也相应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大,所以,政府部门也迫切需要专门的技术团队,专业的实验研究基地支持。
2.企业共享。目前,国内较成熟的城市轨道交通培训基地有上海申通地铁培训基地、广州地铁培训基地等少数几家运营公司。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企业主要集中在沈阳、大连两座城市。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有沈阳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沈阳浑南现代有轨运营有限公司;大连市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有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大连金马快轨运营有限公司。
辽沈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均没有成立完善的培训基地及培训体系。所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也迫切需要专门的技术团队,专业的培训基地支持企业培训功能。
3.院校共享。辽宁省开设城市轨道交通类院校有: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沈阳现代制造服务学校(中职类)等。
原铁路直属职业院校铁路培训系统成熟,但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城市轨道交通培训系统,部分非铁路直属职业院校虽有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专业,但面临着设备缺乏的情况。所以,辽宁省内相关高职院校也迫切需要专门的技术团队,专业的培训基地支持教师、学生培训功能。
三、区域共享型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建设
根据交通运输部和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交通运输主干专业及专业群“十二五”建设方案》和《交通运输主干学科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以城市轨道交通实际岗位要求和设备使用、维护要求为基础,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建设了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已被辽宁省交通厅确定为“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教育与培训重点建设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实训中心以实施“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入手,建立起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大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实训基地。
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可实现涵盖行车、乘务、站务、机电、通号等五大岗位群技能培训,包含运营仿真综合实训室、PLC控制实训室、列车驾驶仿真实训室、模拟驾驶实训室、车站控制实训室、车辆段信号楼实训室、OCC实训室、车站业务实训室、票务实训室、AFC拆装实训室、屏蔽门拆装实训室、转辙机实训室、联锁设备实训室。各实训室建设情况如表1所示。
四、区域共享型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三方共享方案
1.政府共享方案。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可为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管理体系建设、辽宁省轨道交通企业设备维护标准、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从业人员准入资质、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评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等行业管理支持。
2.企业共享方案。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可为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提供相关岗位员工能力提升培训、校企共享培训教材体系开发、运营企业相关岗位专业技术改进支持。
3.院校共享方案。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可为辽宁省相关高、中职业院校提供师资技能、学生实习培训服务,也可举办国家级、省级等各类城市轨道交通技能大赛。
三方共享方案图如图1所示。
五、结论
实训基地开放和共享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2],也可避免实验室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现象。区域共享型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的建设,将为本地区“政府、企业、院校”三方协同、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轨道交通研究报告范文 第7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 全过程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
Abstract:Currently, many cities in china are busy in carrying on the construct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targets in issues of quality, safety, program and investment and reduce the project cost, combined with the project of Shenzhen metro phase 2, this paper analysis the overall process cost control from four different stages. The four stages are feasibility study, draft design, detail design& bidding, project implementation. How to reinforce the overall process cost control in urban rail transit leads to great significance.
Key words:urban rail transit overall process cost control project cost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前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内多个城市均处于地铁建设高峰期,但地铁建设周期长、投资巨大等因素限制着它的发展。以深圳为例,目前正在实施的地铁二期工程的罗宝线续建工程、蛇口线、环中线共约100公里。其中罗宝线续建工程全长公里,投资概算120亿元;蛇口线工程全长公里,投资概算188亿元;环中线工程全长40公里,投资概算206亿元。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投资的有效控制是工程造价管理不可缺少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建设项目管理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可按照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含结算)四个阶段进行控制。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部门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完工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与上述工作密切相关的规划、设计、设备、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拆迁、运营等主要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的阶段共同参与投资控制工作,在部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并承担责任。
2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重点研究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标准、线路主要方案、主要设备设计原则、重点车站、区间站线位、车辆段选址、项目建设筹划、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的评价等内容。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科学、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优化选择技术方案, 考虑全寿命周期成本并合理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在讨论影响投资的重大技术方案时应有可研单位及建设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参与。
鉴于国家尚未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工程可行性研究单位(以下简称“可研单位”)在编制投资估算前,应制定投资估算编制办法报建设单位。投资估算应依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专业设计方案和工程数量,按照经批准的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可研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应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和精度,推荐的主要技术条件明确,重大设计方案比选充分,影响投资的因素考虑全面,投资估算编制合理。投资估算文件应有符合规定的工程数量清单和综合(分项)估算资料。地面拆迁、地下管线改迁及交通疏解工程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拆迁数量,补偿标准应考虑建设期间的市场情况。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审批意见转发项目总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据此开展下一步的初步设计。经批准的投资估算为下阶段开展初步设计及控制投资的重要依据。
3 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依据国家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范围、规模和主要技术标准,对设计方案、工程措施、工程数量和投资进一步优化和深化设计。初步设计要重点做到线位、站位稳定、车辆段建筑方案稳定,设备系统技术标准及选型确定,主要工程措施落实、征地拆迁、交通疏解方案落实。
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作为初步设计文件统一规定的重要文件之一,初步设计概算以批复的投资估算为依据,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开展之前,根据_《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各专业设计工程数量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报建设单位。
市政设施尚不完善的地区以及需要单独修建长距离的进场道路、供电、给排水管线的集中工点、铺轨、焊轨基地、运营临时过渡工程等大型临时工程的应提交设计方案及投资估算一并纳入所在工点的初步设计概算。
项目的初步设计总概算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内部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内部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应严格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必要的现场核对,并重点结合交通疏解、地下管线改迁、地面拆迁方案、线路、站线位、结构、建筑、常规设备、车辆段设备、车站设备、运营组织、运营筹备等设计标准、设计方案以及费用分类、取费标准、各类概算经济指标,提出概算审查意见。按照概算章节和费用性质,逐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对照分析,原则要求按章节和分类费用控制在批复投资估算规模内。
4 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招投标阶段
初步设计及概算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工程量应当控制在初步设计的工程量以内,设计单位在提交施工图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主要工程量对照表供建设单位审查。
施工图设计阶段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全面开展限额设计工作,鼓励设计单位优化设计,节约的投资可给予设计单位一定奖励。施工图设计优化以不降低标准、功能、规模为前提,且方案更为合理、投资更为经济为原则。
设计概算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为依据,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概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设计概算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招标标段划分组织概算分劈工作,制定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限额。
车站及区间土建工程、常规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车辆段工程原则上均应采用施工图招标。土建工程必须设定招标限价,招标限价不应超过招标项目的设计概算并应有一定下降幅度。特殊情况下招标限价超出设计概算的,应当说明理由。
常规设备应当在施工图设计稳定后招标,在设备功能、规格型号、数量明确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单价合同。系统设备应当在详细功能描述准确、系统搭建方案明确、软硬件技术标准、主要设备规格型号明确、设备清单齐全的前提下招标,尽量采用总价合同。
设备及货物采购招标可以参考土建工程设定招标限价。
5 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审批程序,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规模、建设标准等的引起投资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政府审批。
开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拆迁范围办理地面拆迁(含绿化)及地下管线改迁。地面拆迁补偿和地下管线改迁合同应一次性确定补偿费用。各工点的拆迁及交通疏解工程支出应当控制在各自的概算范围内,确需超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交通疏解总概算范围内自行平衡。补偿费用的支付应视情况适当留有余额,控制拆迁资金支付风险。
现场管理注意事项
1、对进场道路、临水、临电提前策划,提前安排,原则上应在招标前完成上述工作。进场道路、临水、临电工程投资应严格控制在各自工点的概算范围内。
2、合理安排相邻标段的施工衔接,尽量利用已进场施工设备、设施,降低施工成本。
3、严格审查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任何违背合同约定,推后合同总工期、增加业主投资的施工组织设计应不予以批准。
4、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业主职责,避免承包商索赔,包括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临水、临电、施工图纸、甲供材料、设备等。
5、严格控制现场签证,确需现场签证的应由承包商、监理及业主代表三方在现场核签,不得事后补签。现场签证应尽量核签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而不是工、料、机消耗量。现场签证的单据应在现场签证后及时分发到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合约管理注意事项
1、在招标拟定合同条件时应当合理分配合同风险,合同约定的材料调差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2、严控合同外新增工程,对具备不招标条件而又必须立即实施的限额以上新增工程,应事先与承包商就合同价格、合同工期等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向政府有关部门请示直接委托。
3、初验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做到工完账清,对未完工程应列出详细的剩余工程量和投资清单,明确完成时间。合同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安排办理合同结算。
4、合同结算完毕,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合同结算审计,审计部门需要进一步提交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
5、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意见,结算阶段由建设单位通知责任部门整改并要求其提出整改报告。
6 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投资控制工作,实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建设目标,发挥投资效益,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工作具有极其重大意义。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实质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等手段,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技术与经济、经营与管理等实际问题,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价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才能提高投资效益。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只要我们抓住重点环节,采取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采取主动控制替代事后控制的做法,以人为本,不断提高人的业务能力,加强人的责任心,端正人的工作态度,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工程造价就必然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