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报告范文制作 第1篇
很多同学在接收检索任务时,通常会被带教律师嘱咐“记得检索最近几年的案例”,但此处所指的最近几年一定是指裁判作出的时间吗?诚然,囿于国内民商事纠纷的裁判依据更新较快、审理思路转换亦相对频繁的现实,优先检索裁判时间更近的案例能最低成本地降低类案“过时”风险。但还应有所意识的是,法律规范有限制溯及一说,裁判作出与案件事实发生之间偶有时间差亦在所难免。由此引致的意外情况便是,裁判时间距今更近的案例未必就是案件事实距本案对应事实更近的案例,其间适用的裁判逻辑也未必就更该为本案所参鉴。
试举一例,以资理解。设若2024年间成讼的某案案情是:2019年底,某公司为其控股但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未作适格决议。问:是否构成越权担保?经检索,得到两案。其中,2024年中裁判的类案中,系争担保发生在2022年中,法院认定构成越权担保;2022年中裁判的类案中,系争担保发生在2020年初,法院认定不构成越权担保。此时若按裁判时间距今更近标准,自应以前案优先。但稍加警觉即可发现,裁判于2022年中的后案因其对应的法律事实其实更接近本案,且前后案间存在法律依据的选用差异,后案具有更高参考价值。[17]
类案检索报告范文制作 第2篇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自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要素标准。尤其是就疑难复杂案件而言,其要素需求往往更加多元。这就要求我们务必摒弃模版执念,基于个案的具体需求对症下药。承前例,当检索目标在于呈现“一人公司股东自证其与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标准”时,裁判者普遍关注的关键情况其实是“类案中的一人公司股东为自证具体提交了哪些材料”。为此,完全可以另起一行,以备注或者其他形式释明个案中的举证情况,回应裁判关注。
此外,部分观点建议还可加入合议庭成员名单作为呈现要素。对此我们认为,若存在前文述及的特殊情况,如合议庭成员本身具有参与立法或起草理解与适用观点的背景,或者其是业界、当地法院久负盛名的明星法官,专业受认可程度高,当然可以特别注明。但绝大多数情况下,标注合议庭成员并无实际作用,我们不建议为此增加报告篇幅。
此处仅附上类案概要示例,[21]谨供参考:
类案检索报告范文制作 第3篇
不同于内部呈现,向法官呈报类案检索报告通常发生在已经确定代理且实质进入庭审阶段。考虑到法官需要同时处理大量案件,直接甩出一个具体个案项下的争议焦点难免令人恍惚,故我们建议,此时标题或者封面的设置应以帮助法官快速识别案件、准确回忆并对应到具体当事人及纠纷为方向,相应内容可重在提示案件关键信息,如案号、当事人名称及纠纷类型,同时相应标注好提交人信息及提交时间即可。具体可参考下图:
此外,通过封面或者标题完成具体案件的对应提示后,为进一步加深法官对该案主要争议焦点的印象,可考虑在报告正文抬头处添加引言,写明要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可供参考的格式如:“尊敬的合议庭:就甲公司与乙公司XX纠纷一案【二审案号:(2024)最高法民终XXX号;一审案号:(2023)X民终XXX号;以下简称本案】,上诉人甲公司围绕本案争议法律问题,即“涉案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无需经清算即直接返还前述款项”,进行了类案检索,特制作如下检索报告,谨供合议庭参考:……”
类案检索报告范文制作 第4篇
类案检索报告是为辅助论证诉讼主张而存在,功能定位类似于证据材料,价值的实现不能脱离代理意见等核心法律文书。由此,其编排逻辑亦可与代理意见项下的论证思路相对应。尤其是,当多个类案拟论证的裁判观点分别对应不同的争议焦点时,不同类案间的层次设置、逻辑照应更为必要。
实务操作中,我们通常建议在前述类案表格的基础上,另起一至两行写明统辖对应类案的争议焦点或者裁判要点,并以此明确单个类案的层次归属。示例如下:
类案检索报告范文制作 第5篇
现实中法院需就不同审判程序而异其司法资源投入,这客观上导致了不同审判程序间的严谨程度有所差异。进言之,即便是同一法院所作判决,所处审判程序的不同亦可导致其实际受认可程度相去甚远。通常而言,民再字号案因其意味着要么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要么作出与本院再审审查阶段合议庭或检察院抗诉意见相反的认定,下判时不得不慎,严谨程度最高,其间申明的裁判观点相应也最具参考价值;民终字案与民初字案在严谨程度上并无显著差别,但民初字案通常情况下并非终审判决,受认可程度略次于前者;民申字号案则因某些众所周知的原因,受认可及严谨程度最末。以最高法院判例为例,业界默认的共识就是,唯有民再、民终字号案真正承载最高法院自己的裁判观点,民申字号案某种程度上更多代表原审高院观点,只是最高法院认为其并无“非改不可”的错误。
类案检索报告范文制作 第6篇
严格意义上来说,类案检索报告不附加法条等裁判依据。一方面,对于特定法律问题主要涉及的裁判依据,尤其是该等依据实系相当常见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时,各方必然早已在起诉状、答辩状等核心文书中反复提及、论证。由此,案件主要涉及的法律规范其实已经相当明确,争议焦点通常只在如何理解及适用。此时将相关规范混置于类案检索报告,实在缺乏实益,反而会给人以臃肿、无用之感。另一方面,如果说确实检索到了相当冷门却对本案大有助益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_法工委或者最高法院及其各庭室针对法律、司法解释出台的官方理解与适用丛书项下有利观点,或者地方法院针对其司法辖区范围内案件出台的裁判指引,鉴于上述材料对裁判意见具有超出指导性案例之外案例的显著影响力,亦应优先考虑将其置于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等核心法律文书,并结合案件事实大力论证,而不建议与一众类案或者民法典、九民会议纪要等裁判者耳熟能详的常见法条糅合打包后,草草置于检索报告了事。确有必要的,可单独提交材料作为特别说明。
但在内部呈现的语境下,则不必过分执着于形式。此时由于案件代理可行性、诉讼策略等均未确定,检索及呈现范围当然不限于案件,而应以“全方位把握待决法律问题”为原则制作法律研究报告(而非类案检索报告),全面梳理类案(包括正反两方面)、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立法释义、理解与适用、大法官讲话乃至参与立法专家的宣讲观点等。此处值得特别提醒的是,由于法律条文本身大多抽象、概括,而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又时常怠于说理、论证,很多裁判观点未予点透,理解与适用丛书等材料项下关于立法背景、适用指引的内容客观上很好地平衡了裁判规范与具体个案连接的薄弱,司法实践对此也较为认可,部分法院甚至愿意在裁判说理部分直接援引。[6]故无论是否形成书面报告,上述素材均可予关注。此外我们还建议,确需摘取特定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观点时,应尽可能原文摘录,避免因改写而改变文义。
类案检索报告范文制作 第7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的意见可知,外省法院案例一般不纳入类案检索范围。我国本身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区域间交易及生活习惯不一致的情况客观存在,加之部分地区对地方自主性较高的治理事项存在明显的差异化规定,相似的案件事实在不同辖区法院确实偶尔可能面临不同的法律适用结果。因此,当待决案件的纠纷类型或者关键事实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色时,可对此项标准着重把握。
但考虑到部分待决案件可以检索到的类案素材本就有限,此时可灵活扩张至经济、人文条件相近的邻近省市法院案例。
类案检索报告范文制作 第8篇
通过前述基础资格核验程序的类案可能仍然较多。此时,相较于一股脑地将其全部放入检索报告,我们建议进行第二轮精细化筛选,同时将精选案例加以排序。
因此,与其将时间与精力消耗在类案“量”的安慰上,我们更建议针对性地挑出精品案例深入分析。同一争议焦点或裁判要点项下的类案通常控制在3-5个为宜。[9]但对于穷尽检索仍然只有极少数类案的情况,保留全部案型样本就是十分合理的事情,对此不必纠结。至于说类案数量甚至都低于2-3个且质量普遍不高的情况,或需重新考虑到底还有没有必要去做这个检索报告。
概括来说,类案挑选及排序的标准可大致参考下述五项标准:
类案检索报告范文制作 第9篇
除前述常见标准以外,我们认为案件的审理背景同样值得考虑。具体来说,第一,若待决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涉及某司法解释或类似司法文件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而检索到的类案中有合议庭成员即担任该司法解释或类似司法文件对应的理解与适用丛书起草小组成员的案件,该案自应优先并作相应标注。[18]第二,部分案例虽是相同法院甚至相同合议庭审理,但若其中一案“本院认为部分”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表述的,表明其额外获得了该院审委会的专业背书,实践中亦可相对优先并作标注。
类案检索报告范文制作 第10篇
内部呈现的需求多见于案件评估阶段,带教律师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把握或尚有疑虑,需要借助裁判观点辅助其作出专业判断。实习生或者律师助理接到检索任务时,大多尚未实际接触到案件材料,只是简单以口头或微信的方式知会了案件的大致背景及检索目标。
上述情境下,其实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去纠结检索报告的格式,甚至很多时候并不需要形成书面文件,高效、准确地给出检索结论才是首要追求。即便在案件重大复杂、汇报层级较高等确需将检索结果成文的情况下,我们也建议只需根据带教律师提供的信息提炼出案件争议焦点/裁判要点作为标题即可,通常控制在一句话的长度。这样做的好处有三:(1)中高年级律师大多同时处理很多案件,猛地收到一个不作任何标识的检索报告,不可避免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定位案件争议焦点、恢复论证思路。将争议焦点本身作为报告标题,可以切实提升其阅读效率。(2)部分检索任务工作量大、耗费时间长,将争议焦点置于报告篇首,可以时刻提醒自己关注核心法律问题,避免检索思路跑偏。(3)毕竟是一个书面文件,总该给人个名分。
尤值提醒的是,标题的拟定应紧扣办案需求,尽量不作不必要的发散,以免影响对核心案情的聚焦。例如,若检索需求只是需要研判裁判层面就“一人公司人格否认,需否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结果要件”问题的看法,就没有必要借由标题将检索范围放大到“一般公司”或者“行为要件”。再如,在办案件只是需要确认“房地产开发商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能否豁免公司决议”,检索者就没有必要当做一个“公司担保决议例外豁免情形”的选题去研究。否则不论内容价值高低,冗长且缺乏针对性的内容反而会产生吃力不讨好的效果。
但事无绝对。若检索对象范围本身即较窄,再予严格限缩确实可能导致检索不能。此时,可考虑从基础法律关系入手,在不偏离大方向的前提下,适当、灵活放宽非核心要件以换得检索的可行性。例如,当案件背景是“股权让与担保权人的债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前者名下的标的股权,而实际权利人为此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时,由于直接类案以及实务中对此问题的探讨均相对有限,此时若仍将检索方向框死在让与担保语境下并不明智。此时换个角度看,前述问题的实质其实完全可以归纳为“股权实际权利人能否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而股权代持案型下类似纠纷恰好多发,且实务界、学界对此多有研讨,可供检索素材丰富。基于此,相较于“执行异议案件中,股权让与担保人能否排除担保权人债权人针对标的股权的强制执行”,将标题归纳为“股权实际权利人能否排除对名义股东名下股权执行”或更为可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