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咨询方案 第1篇
鉴于设计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主导作用,建议政府管理部门在允许设计、监理、造价等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前提下,优先鼓励、培育设计企业率先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这是因为设计企业处在产业链上游,人才综合素质较高,只要前期加强建筑策划研究,中期适当进行图纸和招标、造价环节的“微创新”,后期积极参与工地管理,就能快速完成华丽转身。国际著名设计企业如阿特金斯、AECOM等就是以全过程咨询业务为主,传统意义上的建筑设计只是其全部业务的一少部分。此外,试点中必须要注意区分设计企业发展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两类不同性质的服务,前者是“包工程”,后者是“包咨询”,此二者在责任性质、价值诉求、盈利模式和服务采购模式上都完全不同,需要分别建立相互独立的服务标准体系。
项目管理公司或大型监理公司转型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对于一些大型群体项目,可发挥其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的专业化优势,是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另一类重要市场主体。除此之外,一般监理、造价及招标代理等企业等欲“整合”设计环节,从目前看尚有较大的难度,但也并非完全没有机会。目前,上述各类工程咨询市场主体也都在积极向前向后延伸服务,市场也已经的确出现了一些全过程监理或项目管理、全过程造价管理、全过程合同服务等新业态。但无论是任何工程咨询服务主体,即使是作为工程管理类的专业服务主体,若其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具体工作的切入点和抓手,仍然必须是“建筑策划和设计”,否则容易缺乏实质性内容,形成“泛管理化”、“泛咨询化”,远离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初衷,偏离国际惯例轨道。
总之,正如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王树平理事长指出,“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市场的产物,是建筑业的最高端服务,要注意国际惯例与中国特色的融合”,在这一融合与博弈中,设计、监理、造价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都有自己的发展机会,但谁将执全过程工程咨询之牛耳,最终有待于市场的检验。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充分信赖市场的选择机制,一方面充分开放市场,一方面依赖工程保险与担保等市场机制控制风险,不必越俎代庖。
工程技术咨询方案 第2篇
由于工程咨询服务的“碎片化”,以及前期研究多由业主自行或委托其他专业策划机构完成,我国建筑师就变成了“画图匠”或“造型艺术家”,大部分建筑师只负责设计工作,建筑策划、招投标、造价控制、工程监理等均由业主外委专业机构完成,工程协调管理仍由“业主自管”。由于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挤出”效应,进一步造成我国的建筑师(设计院)服务能力得不到培育,基本上不进行策划、不懂材料与造价,不下工地监理,建筑师(设计院)的服务能力不能覆盖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由此可见,我国建筑师在提供建筑师全程业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方面,任重而道远。
工程技术咨询方案 第3篇
相比国办19号文,建市101号文缺少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安排,而这两者均涉及最要害的投资控制及利益分配问题,是设计文件及全过程工程咨询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或回避它们,全过程工程咨询将难以有效推进,甚至会偏离正确轨道。显然,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是与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相关联的“系统工程”。而且UIA国际建协政策推荐导则中对建筑师职业责任的界定中也明确包括了“建筑经济、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等”服务,这点需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
依照“项链论”,我们研究实践认为,推广设计主导、建筑策划先行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首先必须从建立与之相符合的新型设计文件——“带造价的设计文件:图材量价一体化设计文件”入手,即设计交付文件增加招标及造价文件,并以为抓手,推动项目全过程咨询,参见图7。事实上,与民用建筑项目不同,市政、水利等行业的设计交付文件中至今仍然包含工程量清单等内容。这也符合住建标[2014]14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推行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更加注重工程项目前期和设计的造价确定。”显然,顺利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在设计文件中融入造价文件既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
图7 设计交付文件须融合招标文件、造价文件
工程技术咨询方案 第4篇
1988年我国开始试点监理制,1996年正式颁布《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制度。初期,监理职责曾体现出全过程项目管理的特点,即所谓“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初衷是希望在一定程度上代行“业主自管”职能。后来实施中,一方面由于没有坚持国际通行的以设计为主导,使得监理企业技术含量及权威性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后来推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制度,使监理的投资控制和项目管理职能被削弱,逐步导致监理形同虚设,演变成甲方的“质量员”、“安全员”,设计院也只是“画图的”,造成了工程咨询服务的制度性分割——这被专业人士称为所谓的工程咨询服务“碎片化”模式。
大量“碎片化”案例研究证明,在此模式下,描述标的物的“项目定义文件”由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分别完成,建设意图由各家“分体式”表述,使得工程项目从源头上就存在大量的“错、漏、碰、缺”,后期必然造成后期变更增多、工期延误、建筑品质降低等各种弊端。同时,“五方”乃至七方责任主体对工程共同负责却难以追责,造成业主疲于协调,各干系方内耗加大,项目利益受损。这种“碎片化”模式已进入到发展的瓶颈期,受到广大业主的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