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规划方案 第1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单位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加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并做好投资风险的评估、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六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购买、通过协议方式受让或其他合法途径进行。
第七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合理市盈率、盈利能力及企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国有单位为中央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由中央单位逐级报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单位为地方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由地方单位逐级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让的股份扣除所出让的股份的余额)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单位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国有单位通过其控制的不同的受让主体分别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受让比例应合并计算。
第十条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其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及内部决议;
(二)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有单位的基本情况、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表;
(四)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一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让股份的原因;
(二)受让股份是否有利于加强主业,是否符合企业发展规划;
(三)受让股份的价格上限及确定依据;
(四)受让股份的数量及受让时限;
(五)受让股份的资金筹措;
(六)受让股份后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分析;
(七)关于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和重组计划(适用于受让股份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备案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事项出具备案意见。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针对本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受让价格、对本单位及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发表专业意见。
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四条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不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或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在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其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内部决议文件;
(二)关于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受让股份价格的专项说明;
(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四)国有单位基本情况、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六)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经批准后,应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批复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是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手续及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上市公司章程变更的必备文件。
企业上市规划方案 第2篇
由于顶层国资改革调整持续推进,国资集团企业规模与业务出现较大调整,整合后部分业务板块与上市公司出现同业竞争情况。
客户企业希望通过本项目,围绕旗下上市公司平台开展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理清集团内部业务板块关系,减少不必要的内部竞争和资源浪费,实现客户企业布局战略性新型产业、核心主业转型升级的目标。
基于企业内外部环境分析,毕马威团队认为在国企改革进入新阶段的大背景下,集团与上市公司的最终目标是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以下简称“双核”目标),而集团利用上市公司平台开展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则是实现目标的重要手段。
目前,上市公司估值偏低的传统产业为上市公司带来了大量的现金流入,属于“现金牛”业务。如果由集团收购该业务,集团整体的资金状况将受益于该“现金牛”业务带来的现金流入,更重要的是集团回购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的同业竞争问题,也可以使上市公司获得未来转型提升、进行战略性业务布局急需的启动资金,促进“双核”目标的实现。
在与客户企业进行了充分沟通后,双方最终确定本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从提升上市公司价值和有利于资本运作的角度出发,梳理契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的业务规划和资本运作方案、提供综合改革专家顾问服务等全流程服务,以期助力客户企业实现项目目标。
敬请期待
后续发布的《省级国企上市公司市场化整合及产业规划方案(下)》将向读者详细介绍项目解决方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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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规划方案 第3篇
国央企以市场化方式推进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是党的_以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重点方向。上市公司作为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的重要平台,在助力地方战略性新型产业布局及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市公司融资工具选择多、股权流动性强,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审批制度约束,这些特点使其在战略性资产重组中能够成为投资者与国资国企之间的纽带。国有集团通过下属上市公司平台开展市场化重组,助力集团整体深化国企改革、引领和推动集团产业调整和结构优化,是实现国资国企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的重要手段。
基于政策扶持和引导,许多国有集团围绕下属上市公司平台开展内外部专业化资产重组。在这个过程中,国有集团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难以实现重组整合的核心目标。
客户企业是一家位于中南部地区某省会城市的地方国有集团,业务涵盖工程建筑、环保科技和科技园区等行业,广泛分布于湖北、湖南、安徽、浙江、广东、重庆、上海、新疆等二十余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客户企业旗下仅一家上市公司,该上市公司也是客户企业从事业务活动的主要载体,客户企业的资产、收入和利润的绝大部分来自于该上市公司。
项目启动后,毕马威团队通过现场调研发现,客户企业下属上市公司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主业聚焦度不够、市值表现欠佳、集团内部同业竞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