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实施方案(优选9篇)

时间:2025-04-11 18:12:57 admin 今日美文

屠宰场实施方案 第1篇

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屠宰场所和设备;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检疫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相应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符合_《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云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屠宰场实施方案 第2篇

(一)在乡镇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申请人向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屠宰场点设在农村的需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3.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布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

5.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6.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设立条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三)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建设完成后,由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书面验收申请,会同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四)证照办理。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后,必须取得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方可开展营业。

屠宰场实施方案 第3篇

(一)加强领导,制订方案。家畜定点屠宰是落实稳产保供、食品安全等工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家畜屠宰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要按照省规划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推进方案,分别明确关停场点、新(迁)建企业的进度安排、工作计划、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完善政策,强化支持。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家畜屠宰行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扶持和金融支持力度,将屠宰检疫、疫病监测、违禁物质残留监测、监督执法、病死家畜及其产品等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新建企业建设给予适当扶持,对因规划调整被撤销的小型生猪屠宰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要加大对新建屠宰企业的用地支持力度,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9〕第16号),足额派驻官方兽医,更好满足屠宰检疫监管履职需求。要加强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待遇落实,为动物协检人员发放畜牧兽医医疗卫生一类津贴。

(三)强化协同,合力推进。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属地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农业农村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做好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实施、行业管理、监督执法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新建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审批和屠宰价格的指导服务;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屠宰企业环评审批、污染防治的指导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家畜定点屠宰企业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的指导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肉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等工作;_门做好与农业农村部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屠滥宰以及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做好新建家畜屠宰企业和小型屠宰点关停补偿的资金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家畜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小型生猪屠宰点关停和家畜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四)宣传引导,巩固提升。各地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报刊、电视媒体以及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开展《_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开展畜产品科学消费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屠宰从业人员自觉尊法学法守法,依法依规经营,提高市民公众的认知度、认可度,培养良好消费习惯,合力推动家畜定点屠宰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要认真总结家畜定点屠宰工作开展情况,完善工作举措,建立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工作机制。

本方案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

屠宰场实施方案 第4篇

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包括新建、改扩建、重组)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

(一)在本县市行政区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肉类加工企业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必须取得定点屠宰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二)合理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距离县城80公里以上或车程120分钟以上,无法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可以设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查把关、现场验收后,批准设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规定以及动物防疫、环保排污、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备案等相关要求。

(三)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建设规划应与当地需求相适应。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要参照《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一星级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改造),实行吊轨式或悬挂式手工屠宰。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向一星级以上标准、半机械化屠宰方向发展。

(四)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选址应当距离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500米以外,不得妨碍或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易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所在地区不得设置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屠宰场实施方案 第5篇

(一)优化生猪定点屠宰规划设置。按照“扶大限小、减量提质、淘汰落后产能”要求,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生猪养殖规模、市场消费需求、县域地域面积和人口分布等因素,由温州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所布局。除主城区外,原则上各县(市)可分别设置1家,主城区如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设置1家集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的屠宰企业。常住人口超过百万,或常住人口接近百万且农村人口占比超四成的县(市),经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同意后,可另设1家。各县(市、区)能够通过温州市域范围内其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保供的,可以不设置。

(二)完善牛羊定点屠宰规划设置。全市牛羊定点屠宰场所布局按照《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浙政办发〔2022〕58号)执行。常住人口超过百万的县(市)可各设置1家独立的牛羊定点屠宰企业,主城区最多设置1家,鼓励设置集牛羊、生猪屠宰于一体的综合性家畜屠宰企业;其他县(市)如设置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必须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一体规划建设,最多可各设置1家综合性家畜屠宰企业。

(三)加快推进屠宰场点分类整治。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关停并转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到2024年12月31日,所有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要在过渡期内完成关停并转。对下步需整合的生猪屠宰场,原则上要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新(迁)建生猪、牛羊屠宰企业或综合性家畜屠宰企业,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在2025年12月31日前建成运营。新(迁)建或改造提升屠宰企业的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导向。

(四)推动定点屠宰企业示范创建。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等“六化”要求,大力实施家畜定点屠宰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积极开展标杆性屠宰企业和标准化屠宰企业建设,引导屠宰企业做大做强,到2027年底,全市创建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示范企业5家以上,示范带动全市家畜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五)引导定点屠宰企业一体化发展。支持定点屠宰企业改善设施设备、转变经营方式,推动屠宰企业由代宰向自营转变,由生猪屠宰向多畜种集成屠宰转变,由单一屠宰向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等一体化发展转变,到2027年,力争生猪定点屠宰自营率达50%以上,培育一体化经营屠宰企业1家以上。大力实施家畜屠宰企业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积极推广“定点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加强屠宰企业冷却库、冷冻库、冷藏库和冷链运输车等冷链设施建设,支持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拓展分割产品、预制菜等屠宰后产业链。

(六)加快定点屠宰企业数字化建设。大力实施屠宰数字化工程,支持屠宰企业新建和改造提升数字化设施设备,开展智能化生产和管理,建设数字化屠宰企业。强化全程屠宰信息化监管,建设安装覆盖入场查验、待宰、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的可视化设备,实现屠宰重点部位的全过程监控管理。全面推进生猪、牛羊检疫检验“双证”无纸化出证。

(七)加强风险监测和监管执法。实行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制度,推动分级结果与监督抽查频次相挂钩。推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制度,2025年底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全部达到GMP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屠宰检疫检验规程,加强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肉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推动建立联合审批和联合监管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农业农村、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家畜屠宰违法行为。

屠宰场实施方案 第6篇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黔南州禽类屠宰管理规范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网信办、编办、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 境、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教育、公安、卫健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家禽定点屠宰管理长效机制运行工作领导小 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家禽定点屠宰管理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统筹协调、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全州家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家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结合本地区实 际,制定工作方案,统筹规划和布局家禽定点屠宰工作。

(二)强化责任分工。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家禽定点屠宰场的设置和屠宰管理;州发展改革局负责家禽定点屠宰场屠宰费用定价指导;州市场_负责白条禽经营户营业执照审核和换证, 严格凭“两证一标识”上市销售白条禽,依法做好白条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监督管理;州商务局负责禽类产品冷链物流流通体系建设;州卫生健康局负责禽类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监测和控制,指导禽类交易从业人员做好健康防护;州财政局负责保障白条禽上市工作所需宣传、专项整治、病害禽无害化处理等专项工作经费;州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禽类产品消费安全监管,严禁采购活禽和未经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州公安局负责维护专项工作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妨碍专项工作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家禽私屠滥宰违法案件查办工作,承办移交的有关案件;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环境评价等,确保家禽定点屠宰场建设按期完成;州委网信办负责家禽定点屠宰管理推行期间网络舆情的监控处置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州委编办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职责的理顺;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白条禽上市各项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家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家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统筹、规划家禽定点屠宰场的设置和建设,支持、引导禽类产品生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强化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编办、财政等部门要进行调研,进一步明确动物卫生监督职能职责,明确工作职责, 保障动物卫生监督专项经费;要加强食品检查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业务经费。切实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强化执法队伍动物防疫专业力量,加强对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高度重视家禽定点屠宰的宣传工作, 组织和引导媒体开展专题新闻宣传活动。重点对“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白条上市”对疫病防控、公共卫生安全、家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家禽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进行宣传。同时,加强对家禽有关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宣传,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消费观,推动传统的“鲜活禽”消费方式向“白条禽产品”“冰鲜禽产品”等绿色健康方式转变。

(五)强化应急预案。推行家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白条上市”是一项民生实事,会对从事活禽销售、传统方式运输、零售门店等发生冲击,涉及从业人员就业等社会稳定问题。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资金扶持方案,引导活禽经营户转型经营,安置好转业转产人员。各级各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和妥善解决推进工作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保障市场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

(六)强化长效监管。家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涉及养殖、屠宰、经营、加工、消费等环节,覆盖面广、难度大,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相关环节监管制度,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 在养殖环节要推进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屠宰环节要完善台账制度,流通环节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消费环节要推进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链。

(七)强化督查问效。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州级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有力、进度较快的县(市)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通报。

黔南州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8日

屠宰场实施方案 第7篇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把关,综合考虑乡镇建设规划,生猪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水平、交通运输条件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统一规划和布局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对不符合条件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乡镇要尽快落实并开展肉品冷链统一配送工作。

(二)加强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建立配送制度。各县市要认真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冷链统一配送工作,支持屠宰企业购置冷链配送运输车辆。建立健全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利益共赢、衔接有序、运转顺畅的生猪肉品集中配送体制,不断完善猪肉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生猪肉品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切实加强乡镇生猪屠宰场点的监督管理。各县市要切实加强乡镇生猪屠宰场点的监督管理,注重节能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化动物检验检疫工作,加强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规范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肉食品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日常管理。县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进一步规范屠宰工艺流程,加强肉品品质检验,建立动物疫病可追溯制度和全程质量监控体系,保证肉品质量安全。

(五)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

(六)其他畜禽小型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云南省怒江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数量

云南省怒江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数量

县(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数量

泸水市

兰坪县

福贡县

贡山县

屠宰场实施方案 第8篇

通过实施规划调整,生猪屠宰落后产能全面淘汰,牛羊屠宰产能进一步提升,家畜屠宰场所布局进一步优化,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

——布局明显优化。到2025年,全市规划设置家畜定点屠宰企业15家;到2027年,企业数量保持基本稳定。

——标准化水平提升。到2027年,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企业5家以上,其中,国家级1家以上。

——一体化水平提升。到2027年,力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自营率达到50%以上,培育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的屠宰企业1家以上。

——数字化水平提升。到2027年,建成数字化屠宰企业5家以上,屠宰检验检疫“双证”无纸化出证率达100%。

屠宰场实施方案 第9篇

_、_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环节。特别是从2018年8月开始我国首次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对我国生猪产业造成了较大影响,生猪屠宰作为连接养殖和消费的中间纽带,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和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控,严格落实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能有效切断非洲猪瘟传播途径,是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和稳定生猪生产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