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改革新方案 第1篇
(一)建设高质量的森林资源培育示范基地。严格落实天然林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保护天然林资源。加强公益林管理,确保公益林面积不减、质量不降。按照近自然、多功能、健康可持续的森林经营理念,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加强林木种质资源库、良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提高良种使用率。开展封山育林(草),大力营造混交林、生态经济兼用林,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大力培育大径材、乡土树种和珍贵树种用材林,建设木材战略储备林基地。加快退化林改培,科学开展森林抚育,调整优化森林结构,精准提升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质量,培育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林业和草原部门统筹协调和服务指导,发改、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参与,地方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科学高效的经营管理样板。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完善林地林木保护、森林资源培育利用、森林资源监测、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和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制度。健全和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森林资源管护机制。严格实行“政事”、“事企”分开的现代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建立岗位设置、绩效考核、人才评价等管理制度,建立国有林场职工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林业和草原部门统筹协调和服务指导,自然资源、人社、教育等部门按职责参与)
(三)打造功能齐全的综合保障标杆。加强光网、电网、气网、水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供水、供电、通讯、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向国有林场延伸,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结合森林防火、生产经营、生态旅游康养和林下种植养殖等,科学规划建设林区路网。合理配备森林管护、防火、有害生物防治、营林生产等现代化机械设备,科学设置管护用房、界桩、瞭望塔、防护网、管护牌等,完善森林保护培育基础设施,构建森林管护站点网络。夯实国有林场信息化基础,推动国有林场“互联网+”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和应用水平。(林业和草原部门统筹协调和服务指导,发改、财政、住建、水利、交通、文旅、自然资源、能源等部门按职责参与)
(四)培育高水平的绿色转型发展先导区。发挥绿色资源优势,创新经营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替代产业和接续产业,推进国有林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利用林下空间优势,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深入挖掘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加大森林游憩等相关设施建设投入,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科学规划,盘活国有林场闲置的生产生活设备设施,发展生态旅游康养、冰雪旅游、红色旅游等绿色生态产业。积极开展走进自然、研学实践等生态文化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把国有林场建设成为集森林教学、森林科普、森林体验、研学实践教育为一体的生态教育平台。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培育新兴业态、开发关联消费方式,努力把国有林场建设成为集绿色森林食品、生态旅游康养、自然教育资源为一体的绿色转型发展基地,为社会提供优质公共生态产品。(林业和草原部门统筹协调和服务指导,发改、财政、生态环境、民政、自然资源、卫健、教育、农业农村、文旅、畜牧等部门按职责参与)
(五)探索统筹推进和谐美丽林区建设新模式。将林场林区建设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统筹林场林区和周边村镇的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积极探索林区富裕和谐的有效途径。通过加强党的建设,塑造林场精神,建设林场文化,增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和创造力,提升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水平。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助力低收入职工和农户脱贫,助推乡村经济发展,实现林场职工和林农共同富裕。通过改善场容场貌、开展绿化美化、修建文化娱乐设施,带动乡村建设和环境改善,丰富职工群众业余文化生活。通过建立矛盾化解机制,妥善处理、主动化解林场与职工、村镇、农(牧)民之间的矛盾,打造场群互联互助,共建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林区。(林业和草原部门统筹协调和服务指导,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文旅、住建等部门按职责参与)
吉林省林业改革新方案 第2篇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等规定和要求,将林木采伐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当地政府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理”等便捷高效服务,构建集申请、受理、查询和发证等事项于一体的采伐管理政务服务体系。通过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大厅、新闻媒介等多种渠道公开公布采伐申请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明细、服务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便于申请人查询了解。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并将采伐行政许可事项、采伐管理软件系统平台纳入乡镇林业站或者乡镇机构改革后承接其职能的乡镇便民服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森林法》要求确定的承担林业相关工作的机构,以及乡镇林长制办公室等(以下简称“乡镇便民服务机构”)。不具备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未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的,要充分利用乡镇便民服务机构,积极为林农采伐申请提供集中受理、统一送审等服务。
吉林省林业改革新方案 第3篇
1.本通知执行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古树名木以及公益林、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放管服”改革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按照政务公开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形成书面材料公开发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知悉。
附件:1.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试行)
2.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申请及承诺书(参考样本)
3.申请采伐小额人工商品林告知书(参考样本)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22日
吉林省林业改革新方案 第4篇
在符合林木采伐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林地上的人工用材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含)、依法划定的人工经济林或者人工能源林(薪炭林)蓄积不超过20立方米(含),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林农个人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含小班)、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株数及更新措施等内容,并出具采伐承诺书、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告知承诺书要列明采伐技术要求和伐后更新规定、承诺事项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参见附件2、3)。原则上,在同一个采伐限额周期或者抚育间隔期内,同一个小班可以实行一次告知承诺制审批。其中,涉及国有林地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沟通衔接。
吉林省林业改革新方案 第5篇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配合,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对全省创建现代国有林场试点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对创建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实施推进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进创建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林场作为创建主体,要扎实做好创建的每一个环节工作。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_中央、_和省委、省政府《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以及相关鼓励扶持林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国有林场现代化建设。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试点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制定鼓励支持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现代林场建设,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发展生态旅游康养、种植养殖等绿色生态产业。支持地方政府将国有林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依法确权登记后,将可以融资的国有林地等自然资源资产纳入融资平台,融资资金优先用于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支持国有林场建设生态文化教育平台,对学生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给予政策优惠或减免政策。鼓励各地自主创建现代林场,创建完成的,可向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经验收合格的,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三)严格资金使用。现代国有林场建设内容多、资金投入大,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做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禁将资金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等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要加强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防止违规、违法使用资金行为的发生。对违规使用资金、创建工作推进不力、中期评估不合格以及发生职工群体性上访等恶性事件的,除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外,将停止试点,重新选点建设。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相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导指导,及时纠正、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创建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各相关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密切跟踪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试点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每年10月末前要向省林业和草原局上报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五)加强宣传推广。积极发挥省内主流媒体阵地作用,加强与中央媒体的对接联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平台优势,开展灵活多样和经常性的宣传报道,及时宣传创建现代国有林场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传播、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现代国有林场建设,争取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推进我省现代国有林场建设进程。
吉林省林业改革新方案 第6篇
根据东、中、西部国有林场基础条件和资源禀赋,选择基础条件好、创建积极性高、示范引领作用强的通化县国有林总场三棚林场等16个林场作为创建现代国有林场试点单位,与市、县(市、区)政府签订共建协议,引导扶持试点林场开展创建工作。市、县(市、区)开展调查摸底,编制创建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经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复后实施。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1月~2020年9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吉林省创建现代国有林场试点方案》,与试点市、县(市、区)政府签订共建协议。试点市、县(市、区)根据创建方案、县域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聘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创建现代国有林场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向省林业和草原局进行申报。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0月~2024年6月)
试点市、县(市、区)按照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复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有序推进各项建设任务落实。2022年12月末前,试点单位要完成基础设施和制度体系等建设任务;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开展;完成绿色转型发展布局,产业初见成效;富余职工基本得到安置,职工队伍稳定、收入有所提高。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中期评估。2024年6月末前,全面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建设目标要求。
(三)评估验收阶段(2024年7月~2024年11月)
试点市、县(市、区)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后,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整理、归档相关材料,组织开展自查自评,经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报送评估验收材料。经省林业和草原局评估验收合格后,在全省推广现代林场创建经验。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可以提前申报、提前验收。
吉林省林业改革新方案 第7篇
林农个人生产生活自用(修建住房、畜舍、粮仓、蔬菜大棚)需要采伐其个人所有的林木,蓄积在8立方米(含)以下时不受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限制,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或者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除外。申请采伐林木要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树种、蓄积、株数等内容,符合采伐条件和要求的,做到随时申请、随时设计、随时审批并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为林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采伐可以占用“其他采伐”分项限额,相应森林类别、起源和龄组所对应的采伐类型限额,以及其他采伐限额。同时,根据实际林农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更新造林或补植补造还林,并达到造林技术规程、森林经营密度等规定的标准。
吉林省林业改革新方案 第8篇
按照“同类事项整合审批”的原则,同步办理以下几种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一是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同步申报林地使用和林木采伐事项。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行政许可事项由同一行政机关批准的,“一次受理、一并办理”,在取得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出具采伐许可手续并存档备查。不同行政机关批准的,“同时上报,分别办理”,在取得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后符合条件的直接申请办理采伐许可手续。二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方案(设计)、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等材料内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内容且具备伐区调查设计资料相关要素,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原则上,采伐林木蓄积量超过100立方米(含)或者幼树5000株(含)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等工作,充分考虑并做好其与林木采伐调查设计、采伐许可证核发等工作的衔接。三是非林业系统单位、集体(个人)林涉及灾害木、危险树木清理等特殊情形采伐,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进行鉴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要求,“一次受理、一并办理”,相关鉴定工作与调查设计应同步组织实施、同步批准。
吉林省林业改革新方案 第9篇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落实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各项举措,积极主动服务林权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
(一)加大公示公开力度。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修订完善集体(个人)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并及时将集体(个人)林采伐审批等情况公示公开,保障林权人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自2021年1月份开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每月将集体(个人)林采伐限额数量、使用分配、申请审批、采伐监管等情况以及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办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大厅、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公示公开。
(二)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新机制。林木采伐申请人和为伐区调查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直接责任人要对林木采伐申报和调查设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采伐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诚信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要组织建立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加强对失信主体(调查设计单位、森林经营者等)的约束和惩戒。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限额优先安排、简化程序等政策激励机制。对于存在采伐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未按采伐许可要求进行采伐、未按时更新造林或更新造林不达标、规避监管规定故意拆分采伐面积(蓄积)等情形的,在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责任基础上,记入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并录入采伐审批系统,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
(三)保障林农合法权益。根据本地实际,以及林分成熟、申请先后等情况,按照普惠原则,充分保障林农个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小额采伐限额使用比重要显著提高。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发生人为拆分采伐面积或采伐蓄积、逃避提交伐区调查设计资料等问题。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提高调查设计质量,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指导所辖国有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在乡镇政府或乡镇便民服务机构的配合下,免费或仅收取成本费为集体(个人)进行伐区调查设计。
(四)全面加强监管。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落实伐后验收等有关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许可事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森林督查和林政执法检查等工作,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经营区内)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滥伐盗伐、毁林开垦、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支持和鼓励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探索建立滥伐盗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建立健全林长制制度体系,不断强化县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管理,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级单位(部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具体责任。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依法签订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细化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发展集体(个人)森林资源的权责关系,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依法监督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林木等行为,形成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的合力。
吉林省林业改革新方案 第10篇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应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平台,探索试行集体(个人)使用手机APP系统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拓展林木采伐在线申请、办理服务,方便林权人申请采伐,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实现“足不出户”即可申请采伐。加快林木采伐审批数据和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信息的互联互通,推进采伐审批“落地上图”,满足审批快捷高效、监管实时有效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