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方案范文(必备14篇)

时间:2025-04-22 16:05:36 admin 今日美文

土地补偿方案范文 第1篇

以下是一份村委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的示例:

**《[村委会名称]征地补偿分配方案》**

(一)分配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每位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按村民对被征土地的实际贡献进行分配,如承包土地面积等。

(二)分配对象

本村具有合法农村户口且在征地范围内有承包地的村民。

(三)分配方式

1. 计算征地补偿总金额,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偿等各项费用。

2. 根据村民承包土地面积占征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每位村民应得的补偿金额。

3. 对因特殊情况(如外出务工等未实际耕种土地的村民),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分配流程

1. 由村委会成立征地补偿分配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分配事宜。

2. 对村民的承包地面积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登记。

3. 公示分配方案及每位村民的分配金额,接受村民监督,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4. 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分配,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

通过以上方案,确保征地补偿能合理、公平地分配到每位村民手中,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土地补偿方案范文 第2篇

以下是一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的示例: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

(一)分配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每位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按人口和土地面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分配对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常住村民,以户籍为依据确定。

(三)分配方式

1. 土地征收补偿款分为土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

- 土地补偿款:根据村民拥有的承包土地面积进行分配,计算公式为:土地补偿款总额÷全村承包土地总面积×村民承包土地面积。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如农户自行种植的农作物等。

2. 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公益金、公积金等专项基金,用于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等。

(四)分配程序

1. 成立分配工作小组,负责方案的制定、解释和具体分配工作。

2. 对分配对象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3. 核算每位村民的分配金额,进行公示。

4. 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偿款。

通过以上方案,确保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能够合理、公平地分配到每位村民手中,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土地补偿方案范文 第3篇

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 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青苗包括庄稼、树木、花草等。

4. 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补偿方案范文 第4篇

房屋征收设立按时搬迁奖

对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完成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签订且完成搬迁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标准房屋面积进行奖励。在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7月30日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按150元/㎡计算奖励,从2022年7 月30日至2022年 8月30日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按120元/㎡计算奖励,2022年 9月30日至2022年10月30日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按90元/㎡计算奖励,超出规定期限不再享受奖励。

土地补偿方案范文 第5篇

1、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房屋标准,砖砌围护结构最低处层高在以上)按房地合一评估价予以补偿。属出让性质的土地按土地证上登记的面积、用途、级别按省批基准地价评估补偿,无土地证或有集体土地宅基地证的按省批区域片区综合宅基地价补偿。

2、货币补偿的(1)最低处层高在以下的房屋、简易建筑、钢架、木架棚、未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性建筑、土木结构的猪、牛栏、禽舍等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2)装潢、附属物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3、对依法认定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4、搬迁补助费:(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达标房屋建筑面积15元/㎡计算,每次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均给二次搬迁费。(2)非住宅房屋(营业、生产性等用房):按房屋建筑面积20元/㎡计算,给一次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有机械设备和库存货物较多的情况按实际所需费用补偿。

5、临时安置费:住宅、住改非、商业、生产性用房均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住改非的房屋面积和住宅不重复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200元补足1200元。选择购买优惠价商品房,按所购商品房实际交付时间的过渡期另加6个月计算。

土地补偿方案范文 第6篇

由县住建局按补偿的总额需要,向县政府申请拨付补偿款,相关部门按照县领导的审批意见,在征收启动前将补偿款足额拨付到县住建局房屋征收专户。县住建局按补偿所需金额分批次拨付到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房屋征收补偿款拨款表》以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待项目结束时,县财政局凭征收协议和《房屋征收补偿款汇总表》与住建局结算,县住建局与实施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土地补偿方案范文 第7篇

1、树木:杂树20cm20元/棵、20cm以下10元/棵;

大果树50元/棵(间隔—米、控制45—55棵/亩)、中果树20元/棵、小果树10元/棵、果树苗2元/棵;银杏树80元/棵;药用树5元/棵;樟树19cm30元/树棵、樟19—20cm50元/棵、樟树21—30cm200元/棵、樟树31一40cm400元/棵、樟树41—50cm600元/棵、樟树5l—60cm800元/棵、樟树60cm以上1000元/棵;成片苗木(风景树木)需评估。

2、林地树木按照林业部门规定的1000元/亩进行补偿;成片苗木(风景树木)需评估。

3、坟墓:新坟1600元/棺、老坟300元/棺、无主坟200元/棺;组合墓碑400元/块、小墓碑50元/块;坟前水泥25元/平方米;浆砌水泥石方280元/立方米;素石方240元/立方米。

土地补偿方案范文 第8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西双版纳州中小学“校安”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市四中“校安”工程建设,确保按审定规划完成学校校舍重建项目。在市四中校园内住房征收工作中,要全面解放思想,明确责任,创新工作,力争妥善解决房屋产权人基本生活和工作存在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组织机构

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四中校园内住房征收工作,成立市第四中学校园内住房征收工作部协调各项征收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市四中为房屋征收部门,市教育局为房屋征收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按本方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依据《_物权法》、《_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完成市四中校园内房屋征收工作。

(二)统筹兼顾原则。兼顾国家、学校、个人三方利益。

(三)保障学校住户利益原则。在征收工作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向社会公布,做好征收房屋的调查摸底、组织签订协议等工作。市四中与房屋产权人就征收范围、安置方式、签订协议期限、征收原则、补偿方式及标准等有关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双方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征收范围及安置方式

(一)征收范围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四中校园规划方案,本次征收范围为:“校园内住宿区地块的建(构)筑物,包括已办房产证及土地证的九幢、148户、㎡(房产证面积)住宿楼、住户自建房(未办各类证件)及该片区各幢住宅楼的有线电视电路、电话、太阳能等”。

(二)安置方式

在市四中(现初中部地块)拟建住宅小区内安置109户,在农场拟建盖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市四中旁、原农场仓库)安置现居住在校园内的39户农场职工。

五、签订征收协议期限

年11月28日至年12月28日。

六、房屋征收原则、补偿方式

(一)房屋征收原则

1.进行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的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仅适用住房)可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2.未进行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的住房附属设施,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可补偿的,按市四中职工住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执(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3.校园内住户在2010年11月28日以后自行建盖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4.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补偿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予以补偿。房屋产权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1.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人,安置时依照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在规定签订协议期限内,先签订协议的住户可在市四中住宅小区(现初中部地块)确定回迁房幢号内优先选房(同时签订协议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2.选择货币补偿

(1)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由房屋产权人自行解决过渡住房。按原住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房屋产权人3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评估机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评估费用由房屋产权人自行支付。

(3)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产权人,在领取一次性的货币安置补偿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七、征收补偿标准

(一)以居住在校园内148户职工已办理房屋产权证上所标注的房屋面积为补偿基数,按1:回迁比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回迁房(本方案所提及到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二)回迁房面积超过回迁安置标准面积10㎡(包含10㎡)以内按回迁房建房成本价购买。超过回迁安置标准面积10㎡以外的按房屋市场价购买。

回迁房面积小于回迁安置标准面积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回迁房建房成本价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房屋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过渡房的,过渡期间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住户原房屋产权证面积,按10元/平方米.月发给房屋产权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以回迁房交房公告之日为终止日。

(四)被征收房屋近三年内完成的室内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二)。

八、保障措施

(一)奖励措施

1.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年11月28日早8:00至12月10日下午17:30期间签订征收协议并在签订协议起三日内配合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移交房屋验收清单的房屋产权人,同时确保移交的房屋符合移交标准,房屋征收部门将给予房屋产权人10000元/户奖励金。

2.年12月10日前签订征收协议并在年12月28日前完成从学校搬迁至过渡房的房屋产权人,房屋征收部门再行奖励2000元/户搬迁费(完成搬迁后进行奖励)。

3.超过规定签约时限及搬迁时限的房屋产权人将不享受以上奖励。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因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做出房屋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房屋产权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理抵制征收工作,或有意煽动群众聚众闹事,严重影响公务或造成经济损失和资源破坏的房屋产权人,按《_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事宜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

1.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房屋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在年11月28日前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所有安置补偿费用针对房屋产权人,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产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协调分配,双方依法解除租赁关系。

(二)在征收范围内的住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租赁房屋;

土地补偿方案范文 第9篇

农村修路占地通常是有补偿的。

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路占地属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建设行为,应当对被占地的农民给予合理补偿。补偿范围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2.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偿农民因土地被征收而失去的土地权益,其标准通常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土地质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安置补助费则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有专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占地土地上的建筑物、农作物等的补偿。

3. 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依法进行公告和实施。被占地农民有权了解补偿标准和相关信息,如对补偿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和维权。

土地补偿方案范文 第10篇

在我国农村,农民的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耕地征收的主要方式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农村集体土地强制性收归国有的行为,具有国家主导性、国家强制性、有偿性和程序正当性四个特征。然而,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在我国时有发生,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一、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有规定

(一)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权的设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都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乡镇企业、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经依法批准后,才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及其附属物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_批准。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政府占用或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城市广场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首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将农业用途的土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是指将农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必须经_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此得知,县级以及县级以下政府部门都没有权力直接进行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征收。现在有些政府部门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直接取得农村集体耕地进行城市广场和城市道路建设,是滥用行_力的行为。

(二) 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设定

现有的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没有一个严格的规定和控制,也没有原则性的法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转非建设用地,普遍适用的征收程序是: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报批-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征地补偿方案-批准征地补偿方案-实施补偿-交付土地。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设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公顷不得超十五,安置补助费,为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2012年11月28日通过的《中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文中称为“草案”)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提出以下四点新措施: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草案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授权_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

二、地方政府违法征收土地的几种典型问题

我国已经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规范方面做出了非常多的努力。然而,随着城市经营管理越来越市场化,土地使用权的挂牌拍卖成为城市经营的重要方式之一。

地方政府想要拍卖土地有两个重要的前提:第一,必须是国有土地;第二,必须有地可“卖”。由于城市市区剩余的、可供拍卖的国有土地资源不多,“开发”农村土地就成了发展地方经济的唯一方式,再加上《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征为建设用地程序的严格规定,使得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手续复杂、周期长,为了在任期内能有所建树,地方政府选择了“突破”中央规定(或者说是法律规定)的征地方式。以下为两种典型的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的形式:

(一)“先征后批”或者“征而不批”

根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在报批前,地方政府需要对拟征地的相关事宜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告知并组织征地听证会,在报批后还应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土地补偿登记等。然而,这样的程序不但需要的时间很长,能够获得省政府或_批准的也很少。为了能够获得足够的国有土地来支撑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开始寻求“变通”的途径。

先“征地”再按照法定的程序向上级政府报批,这是地方政府向“法权威”挑衅的第一步。类似的“变通”多了,地方政府对“法权威”的畏惧感减弱,利益使得地方政府的行为更加大胆,直至把依法向上级政府报批扔一边直接进行征地。另一方面,因为行_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很多县级的政府就可以冠冕堂皇地“征地”了。据调查,在我国部分城市,地方政府未办理手续就擅自征收集体土地(“征而不批”)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已经被“架空”。

(二)少批多征,层层加码

地方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时的另一种违法征地的行为是“少批多征,层层加码”。举例来说,四川省某镇政府手执县政府征收10亩建设用地的批文,对某生产小队进行了为数40亩的违法集体土地征收,该生产小队拥有村民102人,每人最后分得土地补偿金5000元,而这5000元仅是原有土地一年的产值。这只是众多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案例之一,在全国有相同情况的案例数量数不胜数。有时甚至连村委都会扛着政府征地的“大旗”浑水摸鱼,割上一块地自己建房“搞三产”,直接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三、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思考

(一) 建立“公共利益”评估体系

在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中,维护公共利益是至高的原则,但是我们宪法和法律始终对公共利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设定。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违法案例中,地方政府皆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这些行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是否大于农民集体所牺牲的私人利益,我们没有衡量过。也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对具体项目的公共利益进行衡量和评估。另外,司法部门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审查,并没有一个成熟的审查系统和科学的计算程序,太多的裁量无法反映征收项目的真实价值。

因此,应在法律系统中加入公共利益衡量的相关法条,在公共部门中建立一个独立的部门对各个建设项目的公共利益含量与即将强制收缴的私人利益含量进行评估和比较,来确定对农村集体用地征收的项目确实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

(二)改革地方政府以经济数据为主的考核标准

地方政府之所以敢于冒险,其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以经济增长指标作为衡量政绩的主要指标,地方政府为了出经济成绩,往往会不顾法律的规定。

改革地方政府内部以经济数据为主的考核标准和考核体系,通过考核指标的转变引导政府从单一的经济导向为主转向经济、文明、居民幸福指数等共同主导的方向发展。

(三)完善土地管理监督系统与救济

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对公民自由和合法财产的侵害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法律保留),行政机关不得变更废除或者废止法律(法律优先),国家及行政行为受自己制定的法令的约束,并受到司法、行政和大众监督。

在违法征收中,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往往大于对“法律”的信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成本又太高,而政府内部行政监督乏力,司法机关执法不严,再加上各地方监督部门的执法情况不同,致使地方政府看到其它地方政府由于违法征地而被查处,仍然能泰然自处。

因此,应完善土地管理监督系统和救济途径,成立或者授权某个政府部门专门实施土地管理监督事宜,并简化土地管理类行政复议的程序,使农民一个电话、一封信便能完成行政复议的申请;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为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司法援助;公益组织也应对农民土地权益维护提供援助,尤其是法律知识的普及。

另外,在土地征收立法中加入索回程序,财产征收中的索还程序,既作为不动产征收目的的计划没有落实或者不再需要不动产,或者征收目的不能实现,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征收回转,被征收人应当享有索还的权利。

(四)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上文中提到四川省某镇对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为一户5000 元,远远低于《土地管理法》关于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的标准,并且该镇的补偿方案并没有与集体经济小组的农民进行协商,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就显得十分必要。

首先,改变补偿方式。2012年《草案》仍然按照土地的原使用方式进行补偿,无法使农民得到等价的补偿,应该将征收土地后土地的开发收益算入征地的补偿费用中。

其次,建立完善的土地价值评估体系。公益征收的关键是补偿,而补偿的核心是被征收财产的估价。在实践中,评估机构与征收人互相串通,故意压低评估价格。因此,应完善系统的土地价值评估制度,对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操作规范、估价程序、评估异议处理等方面制定明确可行的规定,确保评估价格公正真实。

再次,在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中应明确补偿听证的程序,注重农民对补偿方案的参与权,保证补偿方案的满意程度,通过协商方式达成共识,顺利完成征地,也能减少行政违法的发生。

四、结语

土地补偿方案范文 第11篇

村委会出租土地需缴纳以下税款:

1. 增值税:按照租赁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一般为 5%。但如果出租的是农业用地且用于农业生产,可享受免税政策。

2. 房产税:以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 12%。

3.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通常按照土地的面积和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村委会出租土地时,若土地在城镇范围内,则需缴纳该税。

4. 印花税:租赁合同需按照租赁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税率为 。

5. 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果村委会属于企业性质,需将租金收入计入企业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税款;如果是个人性质的村委会,需将租金收入计入个人所得,按照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税款。

土地补偿方案范文 第12篇

建设区域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实施诸暨市2021年“三改”专项行动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对诸暨市暨南街道城新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阳街道孙陈村袁家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阳街道“暨阳印记”项目涉及人民中路、朱公湖新村等局部区域、浣东街道诸中村新东自然村和城东村东山吴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浣东街道盛名路以东工业园区、浙江恒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陶朱街道迎宾路8号)、白门至大路杨公路建设工程、绍大线改建工程、G60科创走廊诸暨创新港项目、店口镇集镇改造及大唐街道集镇改造等工程项目建设区域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按照_ 590 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加快实施城市更新、新型集镇建设、及交通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对相关地块实施综合改造,并对改造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补偿安置。

二、房屋征收范围

诸暨市暨南街道城新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阳街道孙陈村袁家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阳街道“暨阳印记”项目涉及人民中路、朱公湖新村等局部区域、浣东街道诸中村新东自然村和城东村东山吴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浣东街道盛名路以东工业园区、浙江恒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陶朱街道迎宾路8号)、白门至大路杨公路建设工程、绍大线改建工程、G60科创走廊诸暨创新港项目、店口镇集镇改造及大唐街道集镇改造等工程项目建设区域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补偿资金情况

项目所需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由各相关出资单位筹措解决,并已全部到位。

四、征收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的补偿

实施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包括市场化安置)两种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再给予15%的货币补助。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实行拆一还一”补差价,被征收人也可选择市场化安置,通过向被征收户开具《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形式发放安置房补助,鼓励被征收户向房产市场购置商品房用于安置,房产企业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向征收部门结算安置房款的安置方式,并按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结算。

2.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其中用地性质为工业及参照工业类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成本法对土地及房屋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再给予15%货币补助。用地性质为商业或办公用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再给予15%货币补助。

五、相关政策补助标准

1.住宅房屋

(1)搬家费:按照2000元/户计发两次,其中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80㎡部分按标准再给予10元/㎡计发两次搬家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或货 币补偿并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过渡期限为20个月,市区范围内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0元/㎡发放(镇乡按照当地住宅房屋市场租赁情况确定),计发 20 个月;每户每月不低于500元。

(3)装潢补偿:按照评估的价格补偿,放弃评估的按 照 500 元/㎡补偿。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工业及参照工业类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积200元/㎡计发;用地性质为商业或办公用房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0元/㎡计发。

(2)临时安置补助费:工业及参照工业类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积200 元/㎡计发;用地性质为商业或办公用房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0元/㎡计发。

(3)职工歇业损失:凭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参保依据 及征收公告前三个月的工资清册,补助一年期的生活费6000元/人。

(4)停业停产损失补助;依据被征收单位有效的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按被征收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的 6%给予补助。

(5)机械设备的补偿: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可以拆装的补偿拆装搬迁调试费用。

(6)装潢补偿:按照评估的价格补偿。

六、签约及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工作计划在2021年4月下旬开始实施至2021年9月下旬结束,为期半年,其中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截止日前签约并搬迁完毕的发给按时签约搬迁奖,按合法房屋征收建筑面积550元/㎡计发(其中工业及参照工业类用地的除外)。逾期签约或搬迁的,不再计发按时签约搬迁奖。

具体补偿内容和补偿金额以诸暨市2021年“三改”专项行动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规定和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准。

土地补偿方案范文 第13篇

论文关键词 集体土地 征收 征收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

一、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概述

(一)概念与背景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现行的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权不能自由地在流通市场买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因此,当国有土地难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时,国家就只能依靠征收和征用两种强制手段取得其他主体的土地,以满足其用地需求。征收和征用虽均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而言,土地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将原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权变为了国家所有权,即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征用仅仅是临时性地改变了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所谓集体土地征收,指的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依法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确定给建设单位使用,并对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农民给予补偿和安置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集体土地征收包含三层法律关系,其一,国家作为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之间的征收与被征收的关系,其二,国家作为征收主体与用地主体建设单位之间供地与用地的关系,其三,建设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补偿与被补偿的关系。目前,这三层法律关系没有理顺。集体土地征收作为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表现为政府与集体组织、农民两者之间的直接而简单的关系。对集体组织、农民进行补偿不应由用地主体建设单位进行,在实践层面上,这种做法容易导致被征收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不牵涉到建设单位,单纯的政府与集体的征收补偿关系才是制度未来发展的方向。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

《土地征收管理法》规定了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依据该法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包括如下基本程序:征地审批、征地公告、补偿登记、确定补偿安置方案、事实补偿安置。

征地公告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告知集体土地所有人其所有的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已被国家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则对公告程序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说明:第一,公告主体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第二,公告内容是批准征地机关、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第三,公告地点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

补偿登记程序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存在差异。根据《土地管理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权属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则将登记机关规定为公告中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条例将办理补偿登记的机构规定为公告指定的相关部门,相比《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在实际操作上更具灵活性,因而更有利于征收主体在进行征收公告时从高效便民的角度出发,选择更便利被征收主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征地补偿登记这一程序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办理登记的期限为公告规定的期限。在相关法律上,由于征用土地涉及面积、人数等多种因素,登记期限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是交由公告主体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形进行确定;第二,登记机关为公告指定的机关。

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法律规定只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主体进行了限定,并未涉及安置方案确定程序的具体内容。依此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被征收人无权参与方案的确定过程。因此,补偿安置方案系属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面决定;第二,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第三,听取意见;第四,上报批准。补偿安置方案应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土地征收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它既是一种权力约束机制,更是一种利益协调、权利保障机制。就其对权力约束的功能而言,征收补偿费的支出能够有效限制政府过于草率地采用征地权这一行_力,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对公权力的实质性约束。就其作为权利保障机制的一点而言,被征收对象依据公平原则应当获得适当的补偿,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冲突时,补偿制度提供了一条救济途径。

除宪法之外,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依据还集中体现在《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等法律文件之中。《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规定较之于《物权法》更为详实具体,是该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从征收土地的补偿范围来看,我国法律规定只对直接损失予以补偿,被征收主体的间接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一般不予补偿;从征地补偿标准来看,被征收主体获得补偿的数额根据被征收土地原有用途的不同基本采平均年产值的倍数方法计算;从补偿争议处理程序来看,补偿标准产生争议时,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如果协调不成,则交由批准征地的政府通过裁决的方式予以解决。

此外,_于200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_分别于2010年、2014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_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国中央_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三个法律文件均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完善。

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征收目的界定不清

国家行使征收权的正当性之前提在于征收土地是为公共利益之必要。换言之,国家只有为了公共目的,才能够对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否则,将可能导致政府行_力的滥用。我国立法对“公共利益”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其概念并没有进行明确的限定。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包涵相当广泛的外延,对其若不进行明确的界定,有可能造成政府征收权的滥用,征收土地行为的扩大化,进而损害集体组织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由于立法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直接导致在实践中我国公共利益认定的行政主导性与征收泛化。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公共利益的认定完全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立法层面授予了行政机关最大化的自由裁量权,而缺乏被征地者等相关利益主体的监督约束。在_对北京、上海等十六个省市征地项目的一次调查中,数据显示东部城市近十年来的所有征地项目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比例不到百分之十,大量的被征收土地用于经营性目的。

(二)征地补偿的非市场化

2005年_下发《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必须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农民补偿”,这在本质上是政府主导定价,由政府利用所处的优势地位单方面决定被征收土地价值。多年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过低已成为引发征地矛盾的最突出原因。征地补偿的非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计划经济的色彩,长期以来过低的补偿标准无法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真实价值,因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公平受偿。

(三)征地程序不完善

前文已对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进行过讨论,在此不再赘述。我国征地程序的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是程序设置更倾向于保证政府的行政效率,被征收人则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涉及被征收人的利益保护的程序如听证、申诉等缺乏应有的具体的制度保障。尽管2004年《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赋予了相对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权利,但难以解决根本上的问题,整个征地过程群众参与度低、透明度不高是普遍现象。目前关于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的程序性规定大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此类程序性权利难以得到真正落实。

三、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建议

(一)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范围

目前,在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过低无疑是引发征地矛盾的最突出原因。虽然各地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但这种非由市场机制确定的补偿标准不仅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而且远远不能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从而对农民的损失做到公平补偿。

合理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在公平市场价值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到集体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征收土地的实际价值与原所有人的交易成本给予完全的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求扩大征收补偿范围。

(二)具体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首先,法律应当严格、明确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界定公共利益时,可以采用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方式,在进行概括时,还应当运用比例原则,进一步缩小公共利益的范围。按照法律明确列举和比例原则概括的双重限制方法能够有效的防止因公共利益不明确导致的行_力滥用,加强对公共利益审查的力度。

土地补偿方案范文 第14篇

一、纯商业拆迁是否适用本条例?

根据“征房条例”规定,本条例规定是只针对公共利益,相对于旧条例,缩小了适用范围,因为旧条例是允许商业拆迁的。另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就是说,自2009年开始非公共利益政府不能决定拆除。

二、补偿范围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

这个在旧条例中没有规定,只有个批复,是《__对北京市人民政府_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1月24日,国法秘函〔2002〕15号)规定,“一、关于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施行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应当适用原土地管理法和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二、关于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补偿因素纳入补偿范畴,不存在法律问题。因此,北京市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补偿。三、关于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2001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拆迁,货币补偿款中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今后,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这个批复的意见,现行的一般做法是“地随房走,地不计价”。但我们认为,这明显与物权法土地法相矛盾。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目前我国也有地方对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的。比如,重庆市采取的做法就是适当补偿原则。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补偿有关问题的批复》(渝国土房管发〔2003〕113号)“因城市建设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对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根据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等)和投入等因素考虑补偿。”那么具体对土地使用的补偿标准如何计算?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根据法律原理,我们认为法治政府必须建立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理利益。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土地增值利益属于用益物权人应当取得的收益,因此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收回时(征收决定生效时)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计算并退还。有了这样的认识后,一个更为复杂的补偿问题实际上也解决了,就是“房地分家”的补偿问题。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图省事经常毛地出让,结果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尚未补偿,土地使用权已几易其主,政府征收时出现房主之外,地权另有其人的情况。这样的案例在实践中已经大量涌现,但目前尚无具体且明确的先例可循。那么,我们认为前述方法可以作为解决办法的参考。

三、“城中村”改造适用何种程序?

所谓“城中村”是指已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区范围,农业用地通过征用所剩余很少或者已经没有,但以住宅用地仍为集体所有性质土地为特征,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已经或者即将转变为居民身份,滞后于时展游离于现代城市体制管理之外的村民仍在原村居住而形成的村落。“城中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说,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从广义上说,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城中村在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成都市五城区内尚有待改造的“城中村”12个,计划在2012年前基本完成。

“城中村”改造的程序我们认为应分两步走,即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再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本次征房条例将旧城改造(有的地方称三项改造,即城中村、棚户区、危旧房)造视为公共利益。目前,我国还没有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统一法律,但有些省市的做法也值得借鉴。已知的大约有三种模式,第一种叫征地法,即先按程序将土地转为国有,再按国有土地房屋来进行征收,也是我们主张的模式;第二种参照法,参照城市拆迁进行补偿,这种模式有司法解释的依据,最高法院2005行他字第5号批复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然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考拆迁条例规定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补偿(实际上城市已无安置可言),参照法成本稍少,我们成都市农村建设用地流转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第三种叫协商法,即互相商量补偿,“按平算数”。

四、房地产管理工作中市辖区政府的责任及作用?

在房地产管理中我们听到最多的就是市县政府,基本上没有听到说过区政府,这次征房条例也是如此。部分学者们的观点认为应该包括区级政府,理由是如果仅限市县政府,_族自治地区的盟、旗则不搞拆迁了。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外行使相关管理职能的只能是市县政府。理由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1国土函字第71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答复》(1993年4月1日)两次文件均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其中,‘市、县人民政府’,所指‘市’,包括全国各级市;所指‘县’,不包括市辖区。”而且按照政府设置的规定,区级政府原则上不单独设立规划管理部门,征地条例也明确是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我们成都市的做法是在征地征房活动中依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78号令)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88号令)第六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参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国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明确规定,区级政府基本上是配合义务,从政府组织法来说并无不妥之处,但所有对外文件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五、征房条例实施后原88号令的废止问题?

由于《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88号令)系根据_《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根据《立法法》“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规定,前述条例连同88号令均不再适用。

六、征地与征房的区别与联系?

如果说有联系,那么房地合一就是其中最重要的联系,因为至今科技再发达也不能建造空中楼阁。所以,房产和地产我们通称房地产,这也是我们有时混淆征地与征房的原因之所在。征地与征房在国外区别不大,几乎世界所有国家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房地事实上也是合一的,只有我国法律制度上实行房地合一,但城市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属国家,房屋产权所有权人只有使用权且实行多头管理。因此,在中国征地与征房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的主要区别:

一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征地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房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征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征房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四是补偿范围不同。征地一般补偿有4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费(含建筑与青苗等)、菜地基金。征房实质补偿只有其中一项,即地上费,细化为房屋及地上建筑物补偿,过渡费补偿,营业损失补偿。一句话,征地既补“砖头”(土地及建筑),也补“人头”(人员安置),而征房只补“砖头”。

征房的程序为:

(一)公布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公布修正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风险评估,必要时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五)处理无证建筑。

(六)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七)组织调查登记,公告调查结果。

(八)给予补偿。

(九)对违约者提讼。

(十)对“钉子户”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十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的程序为:

(一)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四)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五)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_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_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九)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七、“村转居”后集体土地是否自动转为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