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厂污水处理浇灌方案(精选9篇)

时间:2025-05-31 21:55:59 admin 今日美文

食品工厂污水处理浇灌方案 第1篇

【关键词】环保;湿地;赵王河流域

1 赵王河区域概况

赵王河是徒骇河的主要支流之一,位于金堤以北,聊城地区中南部,呈南北向,控制阳谷县东部和聊城市南部地区。小运河改入赵王河后,流域面积增至平方公里,其中赵王河平方公里,小运河310平方公里。赵王河是阳谷县中部和东昌府区境南部的主要排水河道,起源于阳谷县的赵升白村,于孟屯东穿过京杭运河,在朱老庄乡四甲李村东入境,北流至四河头入徒骇河,全长51公里,流域面积平方公里,其中东昌府区内长公里,流域面积平方公里。流域涉及阳谷、聊城的18个乡镇,571个自然村,耕地万亩。赵王河流域内主要种植小麦、玉米、棉花等作物。在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以西6公里处,赵王河东岸为规划厂址,目前主要为丘陵、废弃砖窑,有少量鱼塘,便于从赵王河取水,处理水排入取水点下游约1公里处。

2 凤凰工业园区废水排放情况

根据《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工业园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园区内已经形成机械加工、纺织、食品加工等主导产业,到2006年共有注册企业118家,以机械加工为主,园区内现有重污染企业少。主要废水排放企业为山东中奥毯业集团公司、鑫鹏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和三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量为1500-2000m3/d。其他企业生产用水多为冷却水,废水成分简单,浓度较低,可循环利用,外排量少。

区内现状生活污水主要由村民生活、学校及企业生活污水组成,企业人口15300余人,19个自然村人口数8500余人,总人口23800余人。到2020年,人口将增加到万人,按用水量130升/人.天、产物系数计,2020年生活污水排放量约为5100 m3/d。

3 凤凰工业园污水排放规划

根据《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凤凰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内建设分流制排水系统,沿区内主要交通道路修建污水干管;建设规模为10000m3/d的一级强化污水处理厂,出水通过压力管道排至赵王河边的赵王河流域污水生态湿地综合治理工程与河水混合后经生态湿地处理,出水排至赵王河。

4 建设生态湿地的作用

在赵王河建设生态湿地具有重要的作用:

1)湿地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以其独特的生态功能对自然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湿地蓄水能力强,能拦蓄洪水,有防洪抗灾作用。如四川若尔盖高原湿地可储水2×109m3。鄱阳湖枯水期的湖泊面积为500km2,而丰水期湖泊面积可达1600km2。

2)湿地还可提供水源和补充地下水,也可以是河源的一部分。如长江、黄河的发源地就是沼泽地。此外,湿地对调节气候,过滤污物净化水质,防止水土侵蚀,保持生态平衡等方面也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5 建议

从徒骇河流域及凤凰工业园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山东生态省建设、对流域及城区环境的影响及对经济的影响等方面考虑,现着手进行徒骇河支流赵王河流域污水生态湿地综合治理工程的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1)目前,赵王河流域水量统计资料及水质监测资料都很缺乏,为保证下阶段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河道的水文、水质、水量进行长期监测。

食品工厂污水处理浇灌方案 第2篇

【关键词】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发展趋势

一、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发展中应遵循的原则

当前,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发展的趋势是更好的保护环境,节省能源,资源循环利用。在此过程中,工业废水处理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从工业生产根源入手,优先选用无毒生产工艺,对落后的生产工艺进行改革,替代不符合现代环保标准的生产工艺,尽量较少或杜绝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产生。

(二)在工业产品实际生产过程中,严格把控有毒原材料的管理流程,规范人员的操作行为,做好有毒中间产物和产品的督检工作,避免滴漏、流失等现象的发生,尽量开发符合工业生产特点的生产技术流程和设备。

(三)对于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水,如含有重金属、放射性物质、高浓度酚、氰等成分的废水,应与其它不同种类的废水进行分流处理,从而更为彻底的处理并回收废水中存在的可再利用有用物质。

(四)对于流量大但污染度较轻的工业废水,其处理技术的发展应以循环再利用为发展方向,合理的设计,设置专门的处理机构,避免向下水道排入,以尽量减轻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作负荷。

(五)对于可进行生物降解的有毒工业废水部分,如酚、氰废水等,其处理技术的发展以分层处理为主,即首先就该工业废水进行初步处理,依照城市下水道污水排放标准进行排放,然后进行下一步的生化处理;对于不可进行生物降解的有毒工业废水部分,则进行单独技术方面的处理,不应排入到城市下水道。

二、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发展趋于多元性

(一)发展多种工业废水处理技术

由于现代工业废水种类的繁杂、性质的多变性,单一的处理技术已不能满足现代工业废水处理的要求。因此,多种工业废水处理技术融合成为了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可应用的工业废水处理技术,主要包括三种:

1、物理处理技术

物理处理技术是指在不改变废水化学性质的前提下,通过过滤、分离等技术就工业废水进行处理,剔除其中所含的不可溶解性悬浮状颗粒污染物质,即进行工业废水预处理,这也是废水处理的第一阶段。在此过程中,可在污水处理系统中设置隔离装置,如采用格栅和筛网工艺制成的金属栅条间隔装置,以去除污水中存在的悬浮颗粒状物,对污水进行初步处理的同时避免后面污水处理设备堵塞的情况发生;沉淀工艺是指依据污水自身的重力性,使得废水中与水不同重量的物质进行分离。沉淀的类型主要分为:自由沉淀、絮凝沉淀、区域沉淀和压缩沉淀四种;气浮则是指在工业废水中通入空气,从而使得比水轻,且附着在气泡上的微小物质与水进行分离;离心分离工艺是指通过离心设备处理,借助该设备产生的离心力,使得不同质量的物质与水进行分离。

2、化学处理技术

化学处理技术是指在工业废水中加入合理的化学物品,使其与废水进行化学反应,变有害为无害的过程。例如,采用酸碱中和法来平衡废水中的酸碱度;采用氧化还原法,将工业废水中还原性或氧化性污染物进行去除。

3、生物处理技术

生物处理技术是现代工业废水处理发展的主要趋势。该技术是通过微生物降解代谢将有机物转化为无机物,从而完成对工业废水处理的过程。在我们现实生活的自然环境中,微生物的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分布范围广、繁殖能力强,对于有机物有一定的氧化分解性。该项工业污水处理技术可应用于农药业、食品业、造纸业、印染业、冶金业等多个行业,且具有良好的效果,为未来工业废水处理技术的发展点名了方向。目前,工业废水生物处理技术主要分为好氧处理和厌氧处理两种,常用的工艺则包括生物过滤、活性污泥与生物膜等。

(二)发展与工业废水特点相符的处理技术

以上提及的三种工业污水处理技术,都有其可适用的范围和利弊性,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只有选用合理的处理技术才能更好、更完善的完成污水处理。因此,本文就污水处理所涉及到的几大行业进行了具体分析:

1、农药工业废水处理技术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药方面的产品种类繁多,其废水水质较为复杂。农药工业废水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废水中的污染物浓度高,化学需氧量可达每升几万毫克;(2)毒性物质含量较高,废水中除去已有的农药和中间产物外,还含有许多生物无法降解的物质,如酚、汞等;(3)气味偏于恶臭,对于人体的呼吸道和粘膜有具有的伤害;(4)污水的水质、水量多变,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由此可见,农药工业废水的污染极为严重。农药工业污水处理技术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环境,尽可能的提高其循环利用率,以求达到零污染、零排放。目前,可应用于农药废水处理的技术有活性炭吸附技术、湿式氧化技术、溶剂萃取技术等。然而,只有从根源和结果上双向抓取才能取得更为显著的效果。首先,从农药生产上着手,研制出更为高效、低毒、低污染的新型农药产品,这是农药工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将生物污水处理技术作为农药污水处理的重点研究方向,这是未来农药工业污水处理的主要发展趋势。

2、食品工业废水处理技术

食品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大、水质差异较为明显。其中所包含的污染物主要有:(1)固体性物质,如植物叶片、果皮、肉类、禽类羽毛和泥沙等;(2)悬浮物质,如油脂、蛋白质、淀粉、胶体物质等;(3)可溶解物质,如酸、碱、糖、盐等;(4)菌毒类物质。整体而言,食品工业污水中主要以有机物质和悬浮物为主,较易腐坏,毒性低。因此,依据食品工业废水的特点分析可知,生物技术处理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这也是食品工业废水处理技术的主要研究方向。

3、造纸工业废水处理技术

造纸工业废水主要产生于制浆和抄纸两个工艺生产过程中。这两个工艺流程产生大量的工业废水,其中,制浆过程中产生废水的污染尤为严重。制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称为“黑水”,其中含有大量的纤维、无机盐和色素。抄纸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称为“白水”,其中含有大量的纤维以及添加料和胶料。造纸工业废水处理应着重于提高废水的循环使用率,从而减少水的使用量和废水的排放量。与此同时,还应注意开发、研制废水有用成分提取技术,从而较少资源浪费。

4、印染工业废水处理技术

印染工业的水源使用量较大,80%-90%的水作为工业废水被排出,其处理技术以回收再利用为主。这其中可应用到的处理技术种类较多,如利用物理处理技术,去除工业废水中的悬浮物、污染物并脱色;利用化学处理技术调节废水中的酸碱度,从而浅化废水色度;利用生物处理技术,提高工业废水水质等。只有合理使用、调配各项废水处理技术的优点才能获取应有的效果。

5、冶金工业废水处理技术

冶金工业所产生的废水包括冷却水、酸洗水、洗涤水(用以去除灰尘、烟气等)、冲渣水、炼焦水等。其工业废水处理技术的发展趋势是:(1)研发、应用水源使用量少甚至是不用的生产新技术,如干法炼焦、炼焦煤预热等;(2)发展衔接、循环技术,如将废水中的热能应用于其他生产工艺,以减少燃料的使用;(3)依据水质的不同要求,进行总体平衡,串流使用,加强技术方案的改进工作,从而提高水循环的利用率。

参考文献:

食品工厂污水处理浇灌方案 第3篇

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内涝灾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_水污染防治法》、_《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矿区、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公安交警、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排水(雨水)防涝专项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标径流雨水排放途径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防汛应急工程和无出路管道的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系统。

第六条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计划,一并列入政府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商场等建筑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地下车库等用水部位设置污水管道,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使用后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第七条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传,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保护城市水环境的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排水设施保护。

支持环保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优先安排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新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设施技术标准、规范及其建设标准。已建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设、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不得排水。

第九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委托、指定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维护运营单位的义务如下:

(一)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排放未达标污水。

(三)安全处理处置污泥,跟踪记录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报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检修等原因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六)汛期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及时排除隐患;发现险情时,及时向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报告,并按照预案采取排涝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排水及其再生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五米以内,排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二)排水沟护坡两侧各一米以内,排水渠护坡两侧各三米以内。

第十一条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时,或者铺设其他管线与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重叠、交叉时,施工单位应当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的意见,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

第十二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油脂、污泥、施工泥浆、泔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易燃易爆腐蚀性液体;

(二)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埋杆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

(三)损毁、盗窃、拆除、迁改、占压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排水管网内穿管或者穿线;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封堵、填埋城市排水管道及其检查井和收水口;

(六)擅自打开雨污水井盖、使用明火或者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道路红线(绿线)范围内,不得建设用户排水设施。在建筑物与建筑控制线之间敞开式区域必需建设用户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移交城市排水管理单位代管,所需维护管理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量超过城市排水管网接纳能力需要重建、改建或者迁改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意见后制定改动方案,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迁改或者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的,排水设施及其与城市排水管网的连接工程应当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指导和监督下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排水户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粪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保证外排水质达标。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从事建筑、钢铁、纺织印染、电镀、电力、餐饮、食品加工、屠宰、加油和加气等排放污水浓度相对较高、含杂物和易燃易爆液体较多的重点排水户,除采取前款措施外还应当定期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质、水量进行检查和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除采取前两款措施外还应当建设医疗废水预处理消毒设施,对产生的医疗废水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六条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与

维修及其相关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由其产权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的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内的排水设施,由其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维护单位。

(四)城市道路改造工程,自开工之日起道路红线范围内已有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保护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城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移交后,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禁止无证排水或者不按许可规定排水。

第十八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按月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使用公共供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公共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应当在发票上单独列明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数额,与水费收入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收集、处理及其配套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管,财政、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费征收与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免、缓征、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十九条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排水、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排)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排)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二十四小时计算。

第二十条直接向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应当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实行数据联网,并按规定时限,如实填报取水量数据。

代征污水处理费的部门或者单

位应当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实行数据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并按规定时限,如实填报用水量和收费数据。

第二十一条积极发展城市再生水利用产业,新建城区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厂(站)、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再生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再生水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第二十二条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

(二)钢铁、电力、化工等高耗水企业生产用水;

(三)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其他生产生活非饮用水。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雨水管网、泵站、河渠水系、新开河道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确保排放出路畅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采取透水铺装、建设下凹式绿地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措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滞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住宅小区可以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进行建设和改造,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管、水利、气象、公安交警、建设、电力等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内涝防治、会商、联动机制。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内涝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制度,在城市广场、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出现内涝,立即强制排水。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内涝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排水户应当服从防涝指挥机构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二十五条承担城市排水防涝排放通道功能的河、湖、渠,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路面和雨水管入河口的高程与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日常、汛期、主汛期不同的水位高程方案,确保城市景观和汛期排沥需要。

第二十六条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进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从事抢修和巡查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为工程救险车的,应当喷涂统一颜色,安装警示标志,并在明显位置设

置排水抢修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城市排水规划的,或者不按城市排水规划及其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排水户拖延、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

(三)减免、缓征、隐瞒、滞留、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用水量数据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有关技术标准维护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置污水、污泥的;

(三)不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

(五)对城市内涝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不及时修补破损、被盗雨污水井盖的;

(七)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或者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催缴;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照年欠缴污水处理费数额确定处罚倍数并进行相应罚款:

欠缴数额不足十五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一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五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一点五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二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不足六十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二点五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处应缴数额三倍罚款。

第三十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_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_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排水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食品工厂污水处理浇灌方案 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南水北调控制单元治污方案为基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组织实施工业综合治理、环境综合整治、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突出抓好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实现节水、治污、生态环境保护与调水工程的有机结合,全面完成南水北调沿线治污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年年底前,大清河王台大桥、湖湖心、稻屯洼入湖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严控入河、入湖排污口设置。严格入河、入湖排污口设置的论证、审查,未经批准严禁私自设置。停止湖、大汶河、大清河沿岸排污口设置审批,现有排污口务必于2011年年底前全部拆除。进一步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拆除违法设置的排污口。(县水利局负责)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认真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38号文件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快建材、钢铁、电力、造纸等行业结构调整步伐,加速淘汰落后产能。(县经信局负责)

(三)加大治污减排力度。严把项目审批关,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拒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污染严重项目。严格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综合运用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等手段,确保完成水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县环保局负责)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年完成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改造升级;加大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工程建设,提高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运行负荷不低于80%;妥善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完成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对垃圾渗滤液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置。(县公用事业局负责)

(五)推进再生水循环利用。大力推动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制定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规划,培育中水回用市场,促进中水产业化发展,构建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县发改局、公用事业局负责);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完善取水许可制度,扎实推进水资源保护基础工作。(县水利局负责)

(六)加强面源污染治理和村镇污染防治。

1、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种植有机食品,降低农药、化肥施用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到年,农药、化肥每亩年均使用量分别控制在l公斤、30公斤以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种植面积分别达到万亩、3万亩、1万亩。(县农业局负责)

2、加大村镇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将垃圾和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纳入村镇和农村新型社区规划;在农村新型社区和村庄建设中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设施,乡镇(街道)、社区(村)要逐步完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满足污水处理需求;进一步完善镇、村两级环卫基础设施,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集运、县处理”的村镇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体系。(县公用事业局负责)

3、强化湖区渔业养殖污染防治。实行湖湖区功能区划和人工养殖总量控制制度,严厉打击违法捕捞行为。年6月底前淘汰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围网等养殖方式,拆除养殖区以外的其他人工养殖设施。(县水产局负责)

(七)加强京杭运河段航运污染防治。严禁在调水沿线运输危险化学品,拆迁整合京杭运河主航道两侧小码头,对港口作业区进行防污技术改造,建设船舶垃圾及油污水接收处理系统、溢油应急处置系统。将船舶垃圾纳入城乡综合整治范围,就近送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交通海事部门负责收取垃圾处理及运输费用,在公用事业部门协调下与垃圾处理场签定协议、支付费用。(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公用事业局及沿线各乡镇、街道负责)

三、加快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

(一)加快人工湿地建设。稻屯洼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于底前完成建设任务,月底前竣工验收;湖入湖口、出湖口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于底前完成土建任务,年底前竣工验收。(县环保局、街道、老湖镇、旧县乡负责)

(二)加强人工湿地维护管理。调整人工湿地内水质净化工程用地的种植结构,将种植农作物或鱼塘养殖调整为种植有经济价值的湿地植物或渔业生态养殖。(县环保局、街道、老湖镇、旧县乡负责)

四、健全环境安全防控体系

(一)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全县所有风险源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档案并及时更新,督促存在环境隐患的企业尽快完成环境风险评估;把环境风险评估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在所有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专题章节,切实把好建设项目环评关口。(县环保局负责)

(二)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在出境或跨界河流断面、风险源单位聚集区河流下游临近断面、县污水处理厂进水口、风险源车间排放口和总排口等关键节点设置预警监测点位,实行分级监测。(县环保局负责)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环境风险评价编制、环境风险预警监测、应急处置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处置措施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执法监察,督促风险源单位整改存在问题。督促化工企业建设厂内应急事故池,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县环保局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食品工厂污水处理浇灌方案 第5篇

关键词:UASB;好氧;曝气;浓水处理

石化企业污水处理通常采用厌氧-好氧或两段好氧等不同的处理方法。厌氧处理与好氧处理比较具有能耗低、占地少、负荷高、污泥产量少等特点。随着厌氧技术的不断发展,目前国内外石化企业多采用厌氧-好氧处理方法,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从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装置运行情况来看,系统运行稳定、COD去除率高、处理出水水质较好。本研究拟采用厌氧-好氧处理方法。

由于《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排水要求较高,在常规的生化沉淀之后又增加了曝气生物滤池和连续砂滤、超滤和反渗透。部分污水处理达到要求后回用,其余部分处理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1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后排放。进水水质:CODcr:8500mg/L,TA:1100mg/L,pH:3~12;出水水质:CODcr:≤50mg/L,SS:≤20mg/L,pH:6~9。

1工艺流程叙述

预处理系统

在本工段,石化废水经过换热器降温,温度从80~90℃降至40℃以下,换热器所需的循环冷却水由界区外供给。降温后的石化废水,其中含有的悬浮物,在沉淀池沉淀下来,利用电动抓斗将其抓出装袋运走,沉淀后的污水由泵送入调节池。悬浮物堆场设有废水收集管沟,将收集的污水提升至调节池。由于石化装置排出的污水水质和流量波动较大,需要设置容积比较大的调节池,以保证从调节池送至后续工段的污水有较稳定的流量和水质,本研究设置两座可以并联使用的调节池。

石化废水经过换热器降温,温度从80~90℃降至40℃以下,换热器所需的循环冷却水由界区外供给。悬浮物堆场设有废水收集管沟,将收集的污水提升至调节池。由于石化装置排出的污水水质和流量波动较大,需要设置容积比较大的调节池,以保证从调节池送至后续工段的污水有较稳定的流量和水质,本研究设置两座可以并联使用的调节池。

厌氧反应系统

综合池出水进入厌氧反应池,在厌氧反应池中,微生物将大分子有机物水解酸化为小分子有机酸、单元酸,并进一步转化为沼气,从而去除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厌氧处理不仅动力消耗低,而且能使废水中的有机物转化为可利用的能源——沼气。

厌氧系统的主要处理设施为上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污水由反应器下端的布水系统均匀配水后,向上与池内悬浮的微生物接触,在厌氧条件下,大部分的有机物被分解成甲烷和二氧化碳。厌氧反应池出水进入厌氧沉淀池进行固液分离,厌氧沉淀污泥大部分回流至厌氧反应器,剩余污泥送至污泥浓缩池进行浓缩。

好氧生化系统

食品工厂污水处理浇灌方案 第6篇

当今政府为了解决水资源危机,改善人们生存环境,奠定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大力开展对污水排放治理整顿,己成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工作重点,连考核地方政府政绩也由过去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转变为经济、环保双重达标,同时对相关从事污水处理服务行业给予政策上扶持;2007年两会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要把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集约用地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_亲任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亲抓中国节能减排,可见_对“节能减排”工作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位置。

但是我国现阶段采用的污水处理技术与国外同期技术水平相比依然还很落后,特别是关键污水处理剂生产技术落后,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高效、环保、低成本的污水处理技术己经成为社会渴求。华中科技大学为了顺应社会需要,帮助解决污水处理难题,从97年就开始专门组织留学归国人员建立研究室从事污水环保综合处理利用及药剂生产技术研究,历经十年在国家创新基金和企业攻关资金支持及相关科研人员努力下,已开发出系列高效、环保、低成本的污水处理技术及相关药剂,完成了多家企业(吉林、长庆、河南、中原、胜利等油田)委托的多项采油废水攻关和国家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并在国内首家开发以低成本玉米淀粉为原料高效、无毒、可以降解的环保型水处理剂和高效多功能复合型水处理剂及相关药剂,同时产业化应用,保持业内领先水平、广泛应用于生活用水、城市废水及造纸、皮革、化纤、化肥、电力、食品、印染、冶金、矿山、电镀、油田、石化……等行业。

湖北一位离职创业人员投资40万元建一个化工厂引进高效环保污水处理剂生产技术,将产品打进了山东一家钢铁厂,一年就获利200多万元,现在乘着国家环保治理政策东风公司飞速发展,产品应用越来越广,行业越来越多,产销己过千万元。

相关链接:1、高效环保污水处理剂(HD-6)和高效多功能复合型水处理剂(HWP-3)同传统污水处理剂的区别在于:生产和应用均无污染,生产成本低,对高污染有机工业废水处理效果好;高效环保污水处理剂每吨成本成本仅1000元左右,市场售价可过6000-7000元,而相近功能传统水处理剂聚丙烯酰胺市场价进口20000--30000元,国产8000―15000元。 高效多功能复合型水处理剂,生产成本1500左右,市场售价3000元。

2、投资规模可大可小20-40万元均可,投资100-200万元也行。

3、经营模式:既可为各种污染厂家制定相配套的污水处理方案,针对不同的污染源提供相应的水处理剂,承包污水处理工程,帮助其在生产过程中达到节能降排,为操作管理人员提供技术培训,收取工程技术服务费。又可建立污水处理剂生产厂销售产品……等等。

4、行业状况:根据2007-2008年污水处理行业发展运行及投资分析报告,到“十一五”末,中国将需新建1000座污水处理厂,全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将达到10000万立方米/日左右。预计“十一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规模将超过3300亿元。整个水务市场年增长率将保持在15%左右。

5、采用高效环保污水处理剂和工艺社会效益:如宜昌某化工厂利用改造高效环保污水处理剂和工艺,一年可节约资金80万元,且污水由原来不达标变成达标。某投资近10亿严重污染的有机化工企业,由要关门停产变无污染增收安全生产……

6、相关咨询服务:现华中科技大学高效环保污水处理技术全权委托武汉市华天新技术开发公司国内市场推广,联系人:陈又红罗逸 (教授)

地址:武汉市武昌关山口华中科技大学企业孵化器华工科技产业大厦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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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厂污水处理浇灌方案 第7篇

自来水行业入选个股最多并不值得意外,因为水务行业是政策导向息息相关的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在当前形势下政府已经充分意识到水务行业发展不好,直接影响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从“十一五”开始不断政策倾斜,加大投入。据中国水网的一份最新年度报告《中国水业政策与市场分析》预测,受政策利好所趋,“十二五”期间,城市水务领域的投资将累计达到1万亿元。此外,预计2010年至2015年期间,中国城市供水行业的投资需求为2200亿元,污水处理行业的投资需求为7000亿元。

从上面的“十二五”期间的数据可以看到,污水处理成为自来水行业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率仅为50%左右,远远落后于美国、瑞士、荷兰等发达国家将近100%的污水处理率水平。国家_环境规划院此前一项预测显示,我国“十二五”和“十三五”时期废水治理投入将分别达万亿元和万亿元,其中工业和城镇生活污水的治理投资将分别达4355亿元和4590亿元。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国每年污水处理厂建设与升级改造的投资额将达到186亿元。其中升级改造投资占比有望大幅提高,投资额可能达到42亿元/年;随着水资源紧缺的进一步加剧,水价的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及循环利用、再生水有望成为“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的领域。

水处理的核心技术是分离膜,中国水资源正日益稀缺而工业化仍在高速推进,如何缓解资源与发展这对矛盾已成我国“十二五”期间面对的一大难题。作为解决路径之一,在水处理、氯碱工业等领域有着广泛应用的分离膜将扮演一个关键角色。根据“十二五”规划,中国在“十二五”期间将大举提高分离膜的自给率,在分离膜全领域形成完备的规模化生产能力并实现进口替代。未来有可能出台《高性能膜材料“十二五”专项规划》对分离膜行业未来5年的大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支撑和指导作用。

当前,国内污水处理行业总体集中度较低,未来异地收购兼并与企业已有产能的扩张将是污水处理运营企业一大看点,而资本实力雄厚与管理经验丰富的大型水务集团具有先天优势,同时我们认为具有技术优势或具有污水处理整体解决方案的技术型公司也将获得历史性的机会。重点关注两类公司:一类是污水处理上市公司,如创业环保、重庆水务;第二类是污水处理设备和污水处理解决方案的上市公司,如碧水源、万邦达。

本期入选的3只自来水业股票均为安全星级二星级,本周我们选择其中的首创股份(600008)进行点评。

首创股份(600008)

成长性仍有一定的潜在空间

首创股份是目前A股中运营区域最广的水务运营公司,同时,公司还兼营高速公路收费、水务建设、饭店经营、垃圾处理,房地产开发、以及供暖运营业务。2011年上半年,公司各项子业务中,收入占比居前三位的是污水处理(48%)、自来水销售(27%)、京通快速路通行费(14%),所贡献毛利润占比居前三位的是污水处理(51%)、京通快速路通行费(22%)、自来水生产销售(15%)。

展望“十二五”期间,公司的成长性仍有一定的潜在空间,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国内部分民企退出水务运营市场。这主要是因为持续紧缩的货币政策,对于民企的资金链要求越来越高。而在前一轮水务运营资产争夺中,部分民企缺乏专业的管理知识,导致项目盈利性一般。在目前缺乏较好的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可能会考虑变卖一部分资产。而水务运营资产的稳定现金流,使得其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仍能卖出一个较好的价钱。

二是国内即将兴起的垃圾焚烧运营市场。相对于已经完成第一次版图划分后的市政水务运营市场,国内的市政垃圾处理独立运营方仍处于方兴未艾之际。国内的市政垃圾处理需求迫切,但对于运营企业来说缺乏较好的盈利模式。从我们最新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未来将考虑引入民营资本投资垃圾焚烧建设市场,主要通过垃圾焚烧电价的方式补贴企业的处理成本,并保证一定的投资回报。

海通证券认为,对于首创股份,这类原先在市政水务领域异地扩张较为成功的企业来说,不仅有较强的现金流做支撑,而且其与各地方政府直接的关系也较为紧密,综合城市废物处理(废水+固废)的联合运营模式也有利于地方政府的监管。假设公司未来两年水务处理产能年均增速为5%,预计EPS将分别为元、元。参考目前市场上同类水务运营企业的估值水平,给予2011年25倍的动态PE,对应目标价元。首次给予“增持”评级。

今日投资《在线分析师》显示:公司2011-2013年综合每股盈利预测分别为、和元;当前共有2位分析师跟踪关注,1位给与“强力买入”评级,1位给与“买入”评级,综合投资评级系数为。

盈利预测(元)

餐饮住宿与娱乐:业绩表现一般 基金整体减持

上周投资评级下调的25只股票中电力设备、金属与采矿各有3家公司入围,餐饮住宿与娱乐、电力、房地产、化工品、机械制造、汽车零配件各有2家公司入选,其他分布在家庭耐用消费品、煤炭、能源设备与服务、商业服务、食品生产与加工、食品药品销售等行业。本期我们来关注一下餐饮住宿与娱乐行业。

上半年20家旅游酒店类公司营收增长22%、净利润增长19%;实现毛利率37%,同比下滑2个百分点;净利率9%,同比持平。各子行业业绩表现排序依次为:景区、餐饮、综合类、酒店。从我们分类总结的子行业来看,上半年营收、净利润增速与2012年子行业平均估值分别为:景区(30%,58%,41x),餐饮(29%,41%,27x)、综合类(25%,19%,21x)、酒店(18%,-11%,22x)

2011年二季度末,基金重仓持有的旅游股共9家,而2011年一季度末,仅7家旅游股进入基金前十大重仓股。按基金持仓行业流通市值增幅排序,旅游股排名第34位,流通市值环比下降,基金公司仍然低配旅游股。基金公司从整体上减持旅游股原因是:1、_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配套规划逐步兑现;2、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已经成功开办;3、当时旅游板块一年滚动市盈率为53倍,2011年预测市盈率为42倍,估值偏高。

长期来看,随着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带薪休假制度的完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升,以及政府对旅游业的支持,天相投顾看好未来旅游业的发展。短期来看,随着投资者对“十一”黄金周抱有良好预期,“十一”前,旅游板块估值水平仍暂时维持高位,但是随着时间流逝,“十一”黄金周利好因素的兑现,投资者可能获利回吐。如果下跌幅度过大将是布局旅游类上市公司较好的时机。

本期我们选择评级下调的西安饮食进行点评。

西安饮食(002028)

借助资本市场平台 稳健快速扩张

公司从97年上市至今并未做过再融资,借助陕西省、西安市的经济高速发展,公司旗下的13个老字号餐饮品牌也正迎来黄金发展期,今后公司将打造餐饮主业与食品工业成为公司的两大支柱产业,借助资本市场平台,稳健快速扩张,将公司的老字号品牌立足陕西,走向全国。

公司与资本市场沟通较少的沟通较少的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是这届管理班子大多07年才开始任职,之前的领导并没有借力资本市场;其次,公司之前的资产结构比较复杂,资产负债率高企,酒店、餐饮类资产经营参次不齐。经过这三年的资产调整,公司主业突出,做大作强老字号餐饮品牌的方向已定,这个时候有基础也有信心与资本市场共同谋求发展。

食品工厂污水处理浇灌方案 第8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dguser”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社会评价群众意见建议整改情况汇报,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19年度,自治区反馈我市民意调查群众意见建议共37条,涉及到经济、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易地扶贫搬迁、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扶贫、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其中涉及我局的共1条,即:“百色市靖西市存在水质量问题,建议能加强污水处理方面的工作。”问题编号:120190100900017,现将有关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

(一)制定本部门整改方案,成立领导小组

根据靖西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靖西市2019年度社会评价群众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靖绩发〔2020〕5号)文件要求 ,我局高度重视,根据要求及时制定本部门的整改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我局与水利局联合排查发现,岜蒙乡水源地达到“千吨万人”供水规模,日供水规模达1200吨,供水人口达20000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存在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1号赤泥库、靖西市银健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信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根据《靖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西市“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20]34号)文件要求,将岜蒙乡饮用水取水点搬迁岜蒙水库,取消原岜蒙乡饮用水取水点及水源保护区饮用。根据2019年岜蒙水质监测报告数据显示,岜蒙水库水质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类标准。二是在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我市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局加大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截止目前我市共进行四个批次的农村环境污水整治项目,主要涉及20个行政村48个自然屯共45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目前有30座污水处理站已建设完成。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继续抓好整改工作,确保整改有着落。坚持目标不变、力度不减,对社会评价群众意见建议整改工作紧抓不放。对完成的整改任务,适时组织“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果。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方法,提高服务。

食品工厂污水处理浇灌方案 第9篇

一、期间取得的主要进展

期间,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以及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并把它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具体措施来抓,县政府制定颁布江流域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制,并采取了加大综合整治的宣传力度,开展生猪养殖废水和工业污染源及医疗废水等废水污染的治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执法力度等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流域的水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一定的控制,水环境与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一)流域重点污染整治成效明显。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突出抓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对市县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促进重点工业企业基本保持达标排放。深化县城环境综合整治,认真落实县长环保目标责任制。

(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得到加强。完成编制县生态功能区划、畜禽养殖禁建区规划以及县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方案、县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积极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开展水土流失和“青山挂白”治理,开展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及有机食品的建设管理。

(三)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增强。

县环保局成立江流域环境监察巡查队,加强对江流域的日常监管,在省市统一领导布置下,连续4年组织开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有效地打击破坏流域水环境的违法行为。

期间,江流域水环境质量100%达标,确保了我县及常山经济开发区及东山县人民的饮水安全。不以牺牲江的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已在为全县人民的共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面源污染威胁着江水质。饮用水源保护区源头车及江西溪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还存在农村面源污染隐患,旧垃圾处理场渗漏液一直是江西溪饮用水源的重大安全隐患,江流域水葫芦泛滥、水体富营养化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日益增多等问题均不同程度存在着。

(二)环境基础设施滞后。由于污水处理厂未投建,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未建成投入运行,沿江村庄垃圾未能有效处置,垃圾围城未能根本解决,加上历史遗留五个排污口直排江,对江水体生态平衡构成巨大威胁。

(三)工业立县工业发展对江的压力进一步加大。据环境统计和重点企业现场检查,江流域工业企业排放工业废水万吨/年,工业废水的主要来源是食品、罐头、造纸、冷冻加工等企业,虽都有环保治理设施,但有的企业运行不正常,存在超标排放现象。新增企业将给我县环境容量造成很大压力。

三、江流域的责任目标

(1)江流域3个省控断面,3个点位,达到功能区水质标准,优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0%达标。

(3)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化学需氧量排放问题控制在市下达的指标内。

(4)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正式投入运营,投建日处理污水5万吨的县污水处理厂。

(5)年底,依法拆除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破坏水源的设施。年底,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6)年底,完成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拆除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年底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达标工作。

(7)年底,完成江干流沿岸乡镇垃圾治理任务,年底完成江流域沿岸乡镇垃圾治理任务。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流域水环保保护与整治

优先保护水源地水质。把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作为水环境保护的头等大事,把饮用水源保护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和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制度。加强对我县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监测与监控。

坚持保护与治理并重,改善江流域水质。突出抓好江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全面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流域环境综合管理水平,禁止在江两岸新增排污口,加强工业企业、乡镇垃圾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确保排放污染物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内。在全流域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动态管理,严格排污口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流域监测监控结果。

解决畜禽养殖业污染。严格源头把关,根据《县畜禽养殖业禁建区划分方案》,合理布局畜禽禁养、控养、适养区。全面整治流域规模化养殖场,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的资源化,把流域整治与生态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二)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县污水处理厂建设,继续做好日处理能力300吨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工作,在县城东南部投建日处理污水5万吨污水处理厂,完善县城区排污管网建设,尽快解决垃圾和污水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