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 第1篇
云南是一个林业大省,也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繁重的一个省。20**年是云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最艰苦的一年:一是由于罕遇持续高温、全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首次高达600余万亩,占全省有林面积的3%,创历史新高;二是蛀干害虫小蠹虫发生面积近200万亩,在滇中、滇东、滇西北地区危害最甚,形成了全省第二个钻蛀性害虫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高峰;三是重大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不断传入,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带来了新的考验。
云南省森林病虫防治在国家林业局、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通过加大行政执法、强化行政管理、实行科学防控,采取强硬措施,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20**年全省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万亩,森林植物及林产品调运检疫率达95%、种苗产地检疫率达99%、监测覆盖率达。在完成年初提出的目标管理指标的同时,还为今后云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和探索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一、构建五个体系
一是构建统一组织协调体系。全省16个州市政府均成立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除治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授权森防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林业系统内部各级林业主管部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林业部门在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工作中的政府参谋和助手作用,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协调指挥体系已基本形成。
二是构建预测预报网络体系。省森防部门对全省1935个监测网点(其中35个国家级中心测报点),从队伍、设施建设、管理手段、等方面进一步予以强化,1899个一般监测预报点、部分乡镇、林场和管护站的监测点得到了新的加强,涵盖全省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的县、乡(镇)、村的'监测网络已基本形成,全省组成了有3427名专兼职人员监测预报队伍,监测面积达万亩,监测覆盖率达,省、州(市)、县、乡、村五级林业有害生物联系报告制度得到健全,预测预报能力在全面提升。
三是构建林业有害生物突发应急反应体系。为了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省林业厅重视和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应急反应和防治法规体系建设。建立了由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各级森防站具体实施的林业外来有害生物突发及重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了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应急预案、物资及技术储备。20**年在除治外来有害生物的战斗中,省林业森防部门按照应急方案,及时进行现场调查、监测、上报、策划、组织、调运药剂,确保了除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是构建林业有害生物科学防控体系。加强对松材线虫病、小蠹虫、松毛虫、松尺蛾等病虫情调查,特别是对云南最主要危害虫种小蠹虫为代表的钻蛀性害虫的发生和危害进行了详细的病虫情调查和监测预防,为制定防治方案实施科学防控打下了基础。省森防部门在总结前几年全省冬春虫情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其危害的特点和防治的难点,编制出全省的防治和治理总体规划,提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重点治理区域,抓住最佳时机,集中资金投入,实施攻坚突破等防控手段,使全省小蠹虫危害面积在一定程度得到控制。
五是构建目标管理体系。目标管理是提升政府与社会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关注度和支持力的有效途径。省森防部门继续加大了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力度,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关注下,以成灾率、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和产地检疫率为内容的新的管理体系在全省已逐步建立,“双线目标管理责任制”已开始实行,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和产地检疫率将纳入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奖惩、举报和重大责任事故追究通报制度也正在制定中。
二、加大四个力度
一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20**年是云南森防总站建站23年来执法力度最大的一年,把“行政执法”提到了总站的首要职能,全省首次实行了统一着装上岗执法,彻底解决了**年国家《植物检疫条例》颁布以来没有着装上岗执法的问题。派业务精干人员参加“省政府对外服务中心”实施检疫的社会化服务。全省依法检疫种子、苗木、木材率达99%,商品木材及主要林产品的调运检疫率达95%,同时加大了源头执法,对外地调入本省的这些检疫项目也加大了复检力度,全省实现了电脑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和网上传输,严防了林业有害生物的侵入。
二是加大资金支撑力度。资金是推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进程的有力保证。国家和省财政对云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总量在逐年加大,20**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比20**年增加4倍以上,通过界定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强化管理,确保了重点区域的治理资金和投资效益。
三是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要“强化舆论宣传”的要求,制定出台了《云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报道方案》,对宣传报道任务、指导思想、宣传报道重点、途径与形式、奖励机制、组织领导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全省各级森防站主要领导要像抓防治业务一样,亲自抓、具体抓、始终抓、抓到底。
四是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综合业务性强、专业水平要求高、技术知识更新快。为了不断拓宽防治业务知识,2005年重点举办了检疫员、松材线虫病监测、预防和除治、椰心叶甲防治、小蠹虫综合防治、松毛虫病毒增殖及林间防治等技术培训班,强化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达500多人次,占全省专兼职森防人员的35%。对松材线虫病还特地从中国林科院邀请著名专家到云南举办专题学术讲座。
三、推进四个转变
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加大了“四个转变”的新进程,即防治思想由重除治向重预防转变,防治策略由以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转变,防治模式由一般防治向工程治理转变,防治效果由化学防治向生物防治转变。20**年又有了新的飞跃和推进,特别是对小蠹虫治理有效药物的科学实验和筛选,有效遏制了小蠹虫发生和危害面积的扩散蔓延;对“松毛虫病毒增殖加工技术”科研成果的有效运用,使云南找到了对松毛虫生物防治的最佳方法,有名的松毛虫老灾区永仁、弥勒、易门等地能连续控灾8年以上。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性防治”新理念有了更大的转变,实行生物防治新举措有了更大的突破,防灾御灾主动性有了更大的提高。“监测+预防性防治+生物防治”为主要内容的低成本可持续控灾新防治模式正在得到新的推行。
四、“十二五”新目标
“十二五”**之年,省森防部门在提出全省实现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成灾率控制在5‰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0%以上,商品木材及产品调运检疫率达到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98%以上,坚决遏制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高发势头,促进云南林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新目标同时,又提出了“四个”新的亮点,即:促进一个转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由“灾后救灾”向“预防为主”转变;抓好一个创新,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制上将具体的防治行为逐步面向社会推向市场;打好一个攻坚战,集中资金技术人力打好小蠹虫攻坚战;组织两个歼灭战,对入侵云南的重大林业外来有害生物,积极除治,予与歼灭。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 第2篇
第十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以及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普查结果,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编制本级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网络,科学布局监测站(点),确定重点监测对象,划定监测责任区,配备专(兼)职测报员。
在确保安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电力、通讯等杆塔设施搭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设备。
第十四条 检疫防治机构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测站(点)和有关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检疫防治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境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地周边森林、林木的监测、调查。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南京海关等单位建立数据共享协作机制,共同防范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专项调查,建立健全档案数据库。
普查和专项调查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对新发现的检疫性、危险性、暴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应当查明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测数据、普查和专项调查结果,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风险调查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风险调查评估:
(一)通过监测或者接到举报、报告,发现可能存在林业有害生物风险;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定、调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名录或者清单;
(三)发生重大新发突发林业植物疫情等风险事件;
(四)需要开展风险调查评估的其他情形。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检疫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发布本省中、长期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检疫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短、中期林业有害生物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第十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度,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结果和气象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需要,提供相关的气象信息。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刊播经授权发布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和有关灾情信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突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开展植树、造林、绿化应当坚持适地适树,选用良种壮苗,优先使用乡土植物,提倡混交栽植模式,合理配置树种,避免营造大面积纯林。禁止使用带有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造林、绿化。
实施造林抚育、绿化建设等工程,应当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要求。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和防治实际,将世界遗产地、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区、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防治的区域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
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有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制定防治预案,做好预防、除治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禁止人工繁育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科学研究需要人工繁育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管理规范。
禁止随意丢弃林业有害生物寄主及其制品。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 第3篇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并公开考核结果。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园林)、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造林抚育、绿化建设等工程中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和社会化防治组织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主体实施信用管理,开展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失信惩戒等工作,并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检疫防治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二)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运输工具和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复检,以及灾害或者疫情监测、调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凭证等,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依法查封涉嫌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
(六)依法扣押涉嫌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
(七)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扑灭等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工作,应当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检疫防治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队伍,加强监测站(点)、检疫检验实验室、药剂药械库等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应用航空作业防治、地面远程施药等先进技术,增强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队伍。
第五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落实防护措施。
林业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毒有害岗位津贴。
第五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生物防治技术的研发、引进、推广和使用,加大对生物防治的扶持力度。
第五十三条 鼓励、支持发展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监测和防治服务。
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组织应当按照国家防治技术规程和有关要求实施防治。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支持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参加森林保险,并依法给予保险费补贴。
第五十五条 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需要强制清除、销毁未感染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相关物品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破坏和损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的设施设备。
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无法避开、确需迁移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按照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 本省推进与长江三角洲等区域相关省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协作,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数据共享机制,开展联合监测、检疫、除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