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方案的内容 第1篇
文物保护工作方案的承担单位通常是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如当地的文化委员会或者文化馆、博物馆等。合规性审查时需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上所能提供的基本信息已经能反应单位的基本情况了。工作方案主要包含工作方案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或实施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计划开工完工时间,以及其他必要情况。这些内容的合规性审查包含工作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编制、审查、批准(核准)参与单位及批复情况,以及规划、土地、环保、防洪、库容等手续落实情况。例如笔者所在的重庆市,文物保护工作方案是否重庆市_《关于做好2015年度三峡后续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案申报工作的通知》(渝文物[2015]58号)规定,该工作方案是否属于“历史文化名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有当地市或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批复;初步设计方案需提供当地市或县文化局的批复;投资概算需提供当地市或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批复或者是当地财政局的批复;如果工作方案涉及到征用土地的,还需要提供工作方案选址、土地预审、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防洪、涉水及占用库容等前置文件。
二、工作方案合规性审查意见
工作方案的申请单位提交所有合规性审查文件后,咨询部门将对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由于文物保护工作属于国家及财政资金拨付范围,所以《审查意见》对国家资金的管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笔者所在的重庆市文物保护工作所涉及的补助资金来源于三峡后续移民资金,最终的合规性审查意见将汇总提交给_直属的三峡建委(以下简称三建委)。三建委根据《审查意见》和申报方案的轻重缓急,安排年度资金计划。其中合规性审查意见的内容要涵盖以下方面:
1、工作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有关规定:符合哪类政策及规定,或不与哪些政策及规定相违背。如是否属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鼓励或限制类产业,是否符合城市功能区定位规划等。
2、工作方案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规划优化完善意见》扶持方向和扶持范围,是否已经列入《实施工作方案库》,以及工作方案建设对实现三峡后续规划目标的必要性,应有必要的量化描述。
3、工作方案是否符合年度实施指导意见,具体符合《指导意见》安排重点中的哪一个方面都应有明确的描述。
4、工作方案法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这就是对组织机构代码证合规性审查的必要性。
5、工作方案是否已经按国家及相关省(直辖市)现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工程建设工作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已经审批,在合规性审查中是否提交了批复文件。如果是新建项目的工作方案,同时核查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节能评估等前期手续批复文件的完备性。
6、工作方案建设方案总体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相关省(直辖市)文化局或者建委或者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批复文件。
7、工作方案资金筹措方案是合规性审查中很重要的部分,资金筹措是否合理,配套资金,特别是经营工作方案配套资金是否能够落实,地方财政局是否有关于资金筹措的批复文件。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企业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审计部门是否提出保留意见,负债、收入、盈利,审计报告是否作假,有相关单位出具的筹资证明、承诺材料,资金配套方式是否有能力实现,这是合规性审查中应有见到的文件。
8、是否与国家其他相关投资重复,如果相重复,必须调整工作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合规性审查中的资金审查
与一般合规性审查不同,文物保护工作的合规性审查中,对资金的审查非常重要,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方案中哪些内容纳入国家资金补助范围,是否符合规划精神及相关规定,哪些内容没有纳入补助范围,属于地方财政或者是相关单位需要自筹解决的。
2.作为计算补助基数的建设规模有多大,是否在总体规划、规划优化完善意见及相关规定标准内。
3.补助基数的确定。以实物工程量计算补助的,具体有哪些实物工程量作为了补助基数。以实际造价计算补助的,工程单价是否与行业标准和当地市场价格实际水平相一致,造价是否合理,初设概算总投资中哪些部分多少金额做为了补助基数,哪些没有做为补助基数。哪些未按项目审批程序实际内容金额计算补助基数,而是按总规划及现行相关建设标准规定内的内容、规模、投资计算补助基数。哪些有盲目超前、贪大求洋不切实际的提高建设标准、增大建设规模、购置大量高端设备的项目及部分建设内容,未按可研、初设批复额度作为补助基数,而参照当前通行的一般标准、规模及设备作为替代计算补助基数的。这部分内容比较多,有批复的在《评审报告》中直接以文字表述,较复杂的部分需要以附表的形式逐一列出合规性文件的批复,必要时还应给予肯定性意见,即“是”或“否”。
4.计算专项资金理论补助总额:根据确定的补助基数,按照财企[2012]120号规定标准,部分无明确标准的参照相关专项惯例,计算理论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描述反映套用补助标准计算理论补助总额过程。
5、确定专项资金补助总额:在二期项目库确定的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数、根据补助基数计算的专项资金理论补助总额、项目单位申请的补助金额四者中就低不就高,确定项目的专项资金补助总额。反映几个数据,比较后明确建议申请补助总额。
文物保护方案的内容 第2篇
(一)构建宗教活动场所公共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办)、村(社区)4级宗教工作信息网络,确保信息及时,通讯畅通。
(五)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本意见所称大型宗教活动,是指举行参加宗教活动信教群众超过1000人以上、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
凡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应制定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经当地宗教、_门审核后,报县(市、区)政府备案。
二、工作职责
(一)市县两级政府:负责辖区宗教活动场所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安全管理体制。
(二)市、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组织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局: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公共安全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宗教活动场所秩序、侵害宗教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案件;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宗教传统重大节日和大型宗教活动交通秩序维护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四)市卫生局: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卫生状况,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五)市建管委: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市_: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乡镇(街办):负责本辖区宗教活动场所、设施、用具、饮用水源等公共安全。
(七)宗教团体:参与和支持宗教活动场所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公共安全,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自身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八)宗教活动场所责任单位: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确保场所及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活动安全,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事故预防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排除隐患;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公共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停止使用或维修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确保大型宗教活动安全;办理宗教传统重大节日活动报批手续,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维修改造等事项审批。
三、事故处理
(一)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宗教事务等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切实保障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场所内文物安全。
(二)发生伤亡、失火、失盗等安全事故时,宗教活动场所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重大事故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宗教活动场所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责任追究
(一)擅自变更大型宗教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或扩大宗教活动规模的,由当地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发生重大宗教活动场所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或治安管理处罚。
(三)宗教活动场所发生公共安全事件,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不立即向公安、宗教等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当地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文物保护方案的内容 第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_文物保护法》和《_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_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_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_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_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_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_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设立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_制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_文物保护法》及_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参照执行本办法。
文物保护方案的内容 第4篇
该方案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要选择一批适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遴选热爱文物保护事业、经济实力强、社会信誉高的申请者,签订认领认养协议,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认领认养者使用权、经营权。目前,山西公布了第一批供选项目名单,共列入宋、金、元、明、清、民国等时期的252处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认养文物还需强化监督管理
实际上,会申请认养文物的多是民营企业,他们的目的也多是为了修缮之后辟为文化旅游场所。山西省此次划定的252处可以由民间认养的文物古建筑,均为市级、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这也就意味着:这些文物古建相比于那些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文物古建来说,其重要性要相差很多。而且,若非如此,恐怕相关管理部门也绝不可能狠下心来,将其交给那些既无相关资质亦无相关技术的民营企业去修缮和管理。联想到近年来全国各地频频曝出的文物古建被毁案例,这批即将被移交到民营企业手里的文物古建的命运也着实让人心存疑虑。
况且,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均是以营利为根本目的的,若是看不到这些文物古建经过旅游开发之后所能带来的好处,或者民营企业在进行旅游开发后发现事与愿违,根本就无法得到其预想中的收益,那么他们还会认认真真地去维护和管理吗?反之,如果开发之后发现了巨大的潜在利益,他们又会不会不顾文物保护的基本规范与要求而盲目地进行过度开发与利用呢?
针对这些隐患,山西省有关方面在将这些文物古建交到民营企业手里之初,便应该以合约的形式,厘清双方的权责边界。既要明确修缮的程度,更要标明开发的尺度,同时还必须制订出严厉的违约及处罚条款,以免因修缮不达标、管理不到位,或者因过度开发而对这批文物古建的完整性与历史文化价值造成破坏。不仅如此,这批文物一旦被民营企业认养之后,有关文保单位及其监管部门更应该对其加强指导和监管,切莫从此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让本意为保护的认养最终沦为不负责任的遗弃。
认养文物可以一试
文物保护方案的内容 第5篇
江苏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远科技)成立于2002年,是南京大学在香港的上市公司——南大苏富特的独立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资本2000万元,目前拥有员工160名,在西安和南京两地设有分支机构。公司秉承“实现信息技术之价值”的经营理念,主要从事智慧文物、政企服务、公租房、智能楼宇等解决方案开发、销售和服务。
自2005年开始,瀚远科技先后为苏州古典园林、杭州西湖、西安汉长安城遗址、大雁塔、大明宫遗址和嘉峪关长城等文物保护单位提供了信息化业务咨询、软件开发和运维服务。西安某文保单位负责人表示:“瀚远科技对文物监测预警业务和遗产档案管理业务有深刻理解,具有丰富的文物监测管理经验。”
八年来,瀚远科技为超过20家世界遗产地或文保单位提供文物监测预警解决方案。2010年以来,瀚远科技参与了历年中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监测和遗产档案部分的服务工作,见证了杭州西湖、内蒙古元上都遗址、云南哈尼梯田成功申遗。2012年,瀚远科技被江苏省科技厅授牌为“江苏省文物智能监测管理软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文物保护方案的内容 第6篇
1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形式是直接影响到文物保护工程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文物保护工程既具有一般工程项目的特点,又有其特殊的一面,它的最终目标是以文物建筑修缮原则为基础使文物建筑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不是一般工程的确保质量与工期下获得最大利润。所以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形式的选择就应该围绕最终目标的实现,怎样有利于最终目标的实现就选择这种管理模式。项目管理理论作为一门新兴的应用学科,理论研究的历史并不遥远,但实践活动从建筑活动开始而开始。随着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全面化,其理论则更加严密、准确。《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后,作为工程项目的特殊一员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管理必须更加严格和周密,确保文物建筑得到有效的保护。现将现代建筑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介绍如下,以便选择出适合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
1)设计建造模式。这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在工程方面最为通用,它是一种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业主委托建筑师和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各项有关工作(如进行可行性研究等),工程项目评估立项后再进行设计,设计与招标文件完成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最后按设计图纸进行验收。这种管理模式应用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模式应是文物保护单位业主委托文物保护专家或通过对文物建筑病害长期的观察,需要维修时进行立项,然后与文物保护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并进行保护设计。通过审批后,通过招标确定施工方,按图纸施工,最后验收。这种管理模式最大的优点是:由于该模式长期被采用,管理方法比较成熟,各方面对有关程序都较为熟悉。业主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人员,对保护设计以及保护施工可以进行有效的控制。很明显文物保护工程的两大环节设计与施工在这种模式下被分隔,业主的控制权较大,易产生不利于文物建筑保护的因素。同时,这种管理模式时间跨度较大,但环节联系松懈,前期资金投入较大,设计变更手续繁琐。
2)建筑管理模式。建筑管理模式,是近年来国内外广泛流行的一种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与传统管理模式(设计图纸全部完成之后进行招标、施工的连续模式)不同,而是采取阶段发包方式,又称快速轨道方式。即业主委托建筑管理工程师(又称“CM经理”)与建筑师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CM经理负责整个工程的管理,建筑师对设计、施工的管理起协调作用。在主体设计方案确定后,随着设计工作的进展,完成一部分分部工程的设计后,即对这一部分分部工程进行招标、施工。建筑管理工程师定期与设计方、施工方进行会晤,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文物保护工程运用这种管理模式,需要文物保护业主首先委托文物建筑管理事务所对文物建筑现存情况评估、立项,设计单位根据评估与实地勘察做出初步设计,审批后,文物管理事务所、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同时入场,设计单位对文物建筑进行详勘,制定出详实的维修设计,施工单位根据维修图纸进行保护施工。文物管理事务所负责对工程的全面管理,协调设计与施工,确保文物建筑修缮原则的落实,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采用这种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的保证文物保护工程目标的实现,缩短设计到施工的周期,节约资金,提高保护设计的水平,设计与施工之间有CM经理进行沟通,维修水平可以得到保证。同时,这种管理模式也有明显的不足:a.当前业务水平较高的文物建筑管理事务所较少,甚至还没有文物建筑管理工程师。b.设计与施工同时进行管理较为复杂,协调相对困难。c.业主与管理部门对保护工程的干预不明显。这种管理模式在制度完备,法律、法规、规范健全与管理人才充足的条件下是较为理想的最终模式,但目前尚不具备这种条件。
3)设计管理模式。设计管理模式类似建筑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设计方提供设计与施工管理,或设计与施工组成同一实体向业主提供服务,类似现建工程的项目总承包。这种模式下,设计方起主导作用,指导并监督施工。设计师与CM经理基本相当,更偏向于技术指导。目前文物保护工程的现状,更适合设计管理模式。首先,文物保护设计人员较为充实,经过几十年文物建筑修缮经验的累积已形成了一套基本完整的设计理念。其次,设计与施工能够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有利于文物保护工程目标的实现,对文物建筑修缮水平的提高起关键作用。
2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设计管理模式的运用
设计管理模式是指:设计方或设计施工同一体向业主提供保护设计并指导维修施工和施工管理服务。采用设计管理模式时,业主只须签订一份设计施工合同。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运用该模式时,一般文物保护单位的业主委托设计单位对文物建筑现状情况做出评估,进行立项,并上报管理部门,立项通过后,设计单位对文物建筑做进一步的勘察与保护设计。通过审批后,设计方与施工方组成同一实体由设计方为主,一方面对文物建筑进行全面细致的勘察,提出行之有效的维修措施;另一方面指导并监督施工,对出现的问题做出及时的处理,确保文物维修项目目标的实现。
1)设计管理模式的内容。a.立项阶段。该阶段目标控制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文物保护单位业主初步对文物建筑现存情况进行分析,初步判断现存残损主要原因,以及维修措施,提出保护工程项目的最终目标。具体的工作就是编写符合实际情况的保护工程项目建议书。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如果同意进行立项,纳入维修计划。b.初步勘察设计阶段。该阶段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进行,主要工作是为文物建筑初步做现状勘察与保护设计。该阶段的管理应从技术上把关,对现状图纸要认真校对,准确判断文物建筑的残损原因,提出可行的维修措施。编制详细的勘察报告,通过对各种维修方案的比较,得出最为合理的维修措施。由于条件限制,初步勘察与设计阶段不可能全面涉及文物建筑各个构件,只能对文物建筑的维修提出较为粗略的方案。初步勘察结果与设计须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后项目才能进行实施。c.项目实施阶段。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获得批准后,进入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阶段是决定和影响项目最终目标实现的关键阶段。首先,要对初步设计提出的维修措施进一步细化,对每一个残损构件做出行之有效的维修手段。其次,设计与维修施工同时进行,双方联系紧密、互相制约、互相提高。项目管理以协调设计与施工为主,在确保保护工程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保证项目有序的进行。通过设计师在其中协调,有效的沟通设计与施工两个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更为有利于文物建筑的修缮。该阶段的管理工作主要靠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同时业主应依靠监理单位参与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资金使用、工期进度、文物安全等各方面的监督,减少保护性破坏的可能性。工程项目完成后,由设计方与施工方共同完成竣工报告。d.验收阶段。管理部门根据立项建议书、初步设计文件、施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竣工报告以及文物修缮原则、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等,全面对文物建筑的维修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向业主单位移交。
2)设计管理模式人员组成。设计管理模式是以设计人员为主导的管理形式,其保护项目管理人员的组成应以具有文物建筑勘察设计从业资格的设计师为主导成立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部由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授权相关权益,对其职责提出总体要求。项目部对保护工程负全责,依据文物修缮原则维修文物建筑。文物保护工程管理项目部的人员组成有主持(具有文物建筑勘察设计从业资格的设计师担当,其主要职责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对项目负责)、施工负责人(具有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从业资格的工程师担当,主要职责是负责保护工程施工的管理,协助主持完成维修任务)、项目经济员、设计人员、施工技术员、材料员等。项目部在主持的领导下对保护工程项目的维修措施、施工质量、文物安全、资金使用、资料收集、人员安排等全方面进行科学管理,从而达到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项目的最终目标。
3)控制与监督。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模式下的控制与监督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文物管理部门对保护工程的监督。包括在立项阶段对文物建筑修缮建议书的审批;初步勘察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评审;验收阶段根据立项建议书、初步设计文件、施工设计文件、竣工报告等技术文件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严格的验收。在项目实施阶段管理部门应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保护工程进行检查。其二,文物建筑保护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理与控制,严格按有关规定规范、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对保护工程实施情况与技术措施进行检查,严把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