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方案(合集15篇)

时间:2025-06-15 21:25:19 admin 今日美文

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方案 第1篇

根据_《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9号)文件精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刻认识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_提出的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有利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我县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文物普查的工作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县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核定公布一批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为遴选申报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打好基础。

三、文物普查的范围内容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文物。这次我县的文物普点将放在古遗址、古建筑及发现新的不可移动文物,同时对已登记的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进行复查。了解这些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

普查登录的内容是: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四、普查的时间安排

按照_的统一部署,普查标准时间从年9月30日起至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年10月至11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年12月至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位,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年1月至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上报普查成果。根据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的安排,我县文物普查的实地工作将于年7月10正式开始,

五、普查的组织机构

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方案 第2篇

(一)资金安排标准。

对中央单位项目,原则上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支持。对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确定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单个项目实行支持比例和最高限额双限控制,具体支持比例参照《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超出部分不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见表1)。

(二)资金下达方式。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列出每一个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下达投资计划时,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对支持中央单位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使用直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对支持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文件规定,根据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性质,分别明确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资金安排方式。

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方案 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七条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研究和审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文化站、文物保护管理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文物保护事业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九条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辟参观旅游场所,其门票收入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其中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享有劝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十三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核定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其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_备案。新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前,应当先征得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名称、类别、年代、位置、范围等予以登记并公布,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第十四条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拟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方案;

(二)已作出标志说明;

(三)已建立记录档案;

(四)已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自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应当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组织评审并征得_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与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签订保护协议,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必须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持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利用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不得从事可能危及文物安全及破坏文物历史风貌的活动。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确需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管理人同意,提出拍摄方案或者活动计划,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按相关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管理人应当将所得收益用于文物保护。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非国有文物所有人将文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所有权、使用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文物,其修缮、修复、保养和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二)擅自从事采石、采矿、取土;

(三)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

(四)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资料记录并报原登记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迁移前制定保护方案,落实复建期限、地址和经费,报原登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工程竣工后,由原登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需要变更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或者隶属关系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变更管理体制或者隶属关系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_批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变更管理体制或者隶属关系的,应当报告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不可移动文物严重损毁、灭失,丧失保护价值的,应当予以撤销。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撤销,经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经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原登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撤销。

撤销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由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水下文物遗存,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以公布。

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危及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下文物或者疑似水下文物时,应当维持现场完整,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勘查工作的管理。

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历史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经组织勘查核实后,将地下文物埋藏比较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报省、市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有关行政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_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征集文物或者受赠文物必须经过鉴定确认。

征集或者受赠的文物拟确定为珍贵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拟确定为一般文物的,由文物收藏单位组织专家鉴定确认。

第三十一条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条件,依法签订文物藏品借用协议,并按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批准。

文物藏品借用协议应当包括借用馆藏文物藏品的名称、等级、借用期限、无偿或者有偿方式、保护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文物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三条涉案文物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鉴定条件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三名以上专家鉴定。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及古人类化石、古生物化石,应在结案后及时无偿移交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内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预案并组织落实,建立定期检查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消除文物安全事故隐患。

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人为破坏、火灾、倒塌的;

(二)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严重被盗、大范围人为破坏、重大火灾、大面积倒塌的;

(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考古工地发生一级文物或者两件以上二级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或者十五件以上一般文物损坏或者被盗的;

(四)未经国家或者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进行考古勘探、发掘,或者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程序发掘,对古墓葬、古文化遗址造成重大破坏或者大量文物流失的;

(五)工程建设前未按规定进行考古勘探,或者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后不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致使文物遭到严重破坏或者文物被哄抢、私分、藏匿,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

(六)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严重毁损的;

(七)擅自修缮、装饰、装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后果严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文物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条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避免事态的扩大和发展,并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抢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装饰、装修,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而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方案 第4篇

(一)建立项目储备。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需编制项目储备库。项目遴选过程中,综合考量地方资源禀赋、财政能力、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优先考虑符合国家有关重大区域战略规划、资源价值突出、前期工作扎实的重点项目,并积极向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等地区倾斜。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推进本地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思路、规划和措施,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把相关项目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清单,推动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相关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完善要素保障。地方政府要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依法保障设施用地,落实好地方建设资金,突出省、市两级政府资金支付责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探索创新多元投入机制。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时,应明确相关机制安排并附说明材料,确保项目建成后有明确的管理运营主体,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有效的设施设备管护机制。项目建设要注重生态保护,遵循绿色、低碳、环保原则,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项目建设从业人员素质,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四)加强过程管理。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管。要严格督促项目遵循有关建设程序实施,符合土地、环评、节能、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工。对完工项目,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委托第三方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并建立奖惩机制,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区进行奖励,对中央资金监管不力的地区予以惩戒。

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方案 第5篇

此次三星堆遗址考古发掘现场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设考古发掘舱、集成发掘平台、多功能发掘操作系统,在多学科、多机构的专业团队支撑下,构成了传统考古、实验室考古、科技考古、文物保护深度融合的工作模式,实现了考古发掘、系统科学研究与现场保护及时有效地保护相结合。文物保护人员全程参与其中,为出土文物“保驾护航”,展现了考古发掘现场科学保护的新模式,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当然,考古现场保护只是临时性抢救性处理,文物提取后需要运往实验室进行科学的检测分析及必要的保护修复工作,为考古研究提供更多隐藏的资料信息,同时通过保护修复减缓文物的腐蚀速度,最大限度地延长文物的寿命,更好地展现文物的价值。

(本文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

文稿:顾来沅

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方案 第6篇

江苏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远科技)成立于2002年,是南京大学在香港的上市公司——南大苏富特的独立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资本2000万元,目前拥有员工160名,在西安和南京两地设有分支机构。公司秉承“实现信息技术之价值”的经营理念,主要从事智慧文物、政企服务、公租房、智能楼宇等解决方案开发、销售和服务。

自2005年开始,瀚远科技先后为苏州古典园林、杭州西湖、西安汉长安城遗址、大雁塔、大明宫遗址和嘉峪关长城等文物保护单位提供了信息化业务咨询、软件开发和运维服务。西安某文保单位负责人表示:“瀚远科技对文物监测预警业务和遗产档案管理业务有深刻理解,具有丰富的文物监测管理经验。”

八年来,瀚远科技为超过20家世界遗产地或文保单位提供文物监测预警解决方案。2010年以来,瀚远科技参与了历年中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监测和遗产档案部分的服务工作,见证了杭州西湖、内蒙古元上都遗址、云南哈尼梯田成功申遗。2012年,瀚远科技被江苏省科技厅授牌为“江苏省文物智能监测管理软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方案 第7篇

关键词: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

1发掘现场造成文物损坏的因素

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创造了许多文化,有物质文化也有精神文化。一直以来,人们对于传统文化的发掘与保护从未停止过,其中,考古就是一项文化保护活动。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古代文物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毁坏,其破坏因素主要来自3个方面:一是光线,光对出土器物的影响客观存在,紫外线对出土文物的破坏和危害最为严重,而且紫外线还是发生光化学反应的主要因素;二是温湿度,温湿度对出土器物的影响很大,通常相对温度的变化会导致器物自身结构产生收缩现象,使得一些漆木器等文物表面产生裂纹等破坏;三是微生物,器物表面由于微生物、霉菌等原因可造成文物表面色泽发生变化,尤其是木制文物,木质成分容易与微生物的分泌物发生反应导致色变,从而破坏文物的本来品质。

2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

正是由于文物原型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但暴露在一定的环境下容易受到损坏,所以更加需要形成文物保护的意识。文物保护是通过一定的技术辅助,尽量恢复文物本来面貌,以及延长文物使用期限的过程。之所以要重视文物保护,主要是因为文物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文物的史料价值及其不可再生性文物是一个国家文化的延续和承载,是民族精神家园的结晶,是今人与祖先对话的载体,堪属国之无价瑰宝。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国家,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是建设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举措,是历史给予我们的神圣责任;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对于我国优秀文化的传承和继续、了解我国古代历史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文物由于其历史性决定了其具有不可再生性,因此文物保护显得格外重要,其主要内容包括考古发掘现场的文物抢救保护和实验室文物修复保护等,比如长沙马王堆出土的战国帛书,江西海昏侯墓出土的竹简等这些都是不可再生的,如果做不好文物保护工作,对于以后研究先人的文化、生活习俗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文物的考证校勘价值及其不可复原性在考古发掘现场,如果出土文物因抢救及时且得以科学的、有效的保护,大量珍贵的文物就能幸运地被保存下来,为后期的文物复修与考古研究提供科学、真实的资料。很多古代流传下来的文物,是我们能够借以得知当时时代风貌和文化特征的第一手资料,且可以用来与传世文献相互校勘,考证版本,对于恢复古代文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文物的实物价值及其不可替代性考古发掘现场所发掘的所有文物,都具有唯一且不可替代的特点,比如发现的原始人头盖骨化石,就是任何化石都不能够替代的重要文物,它反映了几千年前原始人类的头型和骨骼特征,同时对于研究人类的演变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其实物代表的是特定时期人的生命和灵魂,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就是对以后不可再生的文物资源的一种利用。总之,文物是不可再生的遗存,各类形形的文物,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文化信息与人文信息,无论是历史价值、艺术价值还是科学研究价值都是非常高的[1]。

3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措施[2]

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应遵循的原则第一,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要在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前提下进行。所谓“不改变文物原状”,在考古专业、历史文物保护工作中是基本原则之一。具体就是指,不改变现场发掘出来的文物的原貌,包括该文物发掘时的形状、结构、材料、颜色。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通过历史文物原有的形态及其制作工艺,结合所处时代背景,尽可能的去还原、去反映当时的文化特征。第二,加强对文物发掘现场原貌的保护。在考古发掘现场,不仅只有文物,包括现场内的各种东西,以及所处的环境,尽量少干扰[3]。如此一来,可确保文物现场可再处理,有助于对文物现场进行取样,方便后续文物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选择适宜的现场文物保护所使用的材料。前面已经提到了,历史文物最大的特征就是不可再生,因此,为了保护好考古发掘现场,确保文物不被破坏,在选择文物保护材料方面,也需要具备这样一种功能,即与文物保存等同的特殊材料。首先,选择的材料要具备长期耐久性;其次,选择的材料性能要佳。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基本步骤关于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一般包括以下5个阶段。第一阶段,前期调查工作[4]。在考古现场文物发掘的过程中,应当事先对遗址进行调查、勘探。包括该区域内及周边的环境,通过查阅当地的人文、历史资料,了解一些与之相关的历史信息,并对文物埋藏的环境进行调查研究。调查的主要内容应涉及温度、湿度、空气状况,这对于整个考古方案的进行以及时间进度的合理掌控至关重要。第二阶段,调查研究后,制订可行的方案。根据所掌握的各方面信息,分析其可能存在的问题,讨论后制订有针对性的保护方案。此外,还需要准备为保护方案顺利开展实施而必要的设备、材料。第三阶段,建立临时库房。在考古发掘现场,通常情况下,考古发掘前期能够发现的有价值的历史文物并不是很多,很多时候多是一些杂物遗物,当然,对于这类遗迹遗物无须过多浪费时间,这一段时间非常宝贵,应当尽快在考古发掘现场附近地带建立临床库房。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给即将发掘出土的历史文物,根据所掌握的各类信息,事先建立一个相对易控的环境空间。第四阶段,历史文物的现场提取。文物的提取非常关键,也是整个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最复杂的一个环节。因为文物在出土时,处理条件比较简陋,所处环节也不容易控制,虽然文物提取只是将其送往临时库房保存,但提取及微环境控制的过程非常关键和复杂,要求也相对较高。例如,表面清理、加固等。第五阶段,对临时库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将文物科学包装起来。包装的目的是为了运输途中免受不必要的损坏,尽可能将每一个文物保持在最佳状态,也就是能够反映整个文物所处历史及人文面貌的工艺状态。因此,对于文物的包装及相应的设计非常关键,应尽可能为其提供一个相对密闭且稳定的环境,以相对合理的方式、科学的手段,让文物从临时库房运抵实验室的一段时间内,减缓空气环境的变化可能对文物造成的侵蚀。加强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对策第一,湿度控制。在考古发掘现场要严格控制文物出土时的含水率,防止因周围环境温湿度的变化太快而损害文物。目前国内大多采用干燥剂来控制,一般使用的干燥剂有硅胶。第二,密封处理。文物大多都在地下埋藏了上百年甚至几千年,地下的温度湿度等环境与地面差距很大,如果出土后直接暴露在开放的大气环境中,大气中的水分、温度、湿度、阳光等都会直接对文物产生极大的破坏性影响,所以文物出土后一定要密封处理,避免文物与大气直接接触,氧化。第三,避光保护。可见光中的紫外线对于文物的色泽等有着很大的影响[5],所以文物出土后要进行遮光保护,可以采用黑色塑料袋进行包装保护。

4总结

文物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国古代优秀文化瑰宝的保护和对古代历史的研究工作,所以我们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从考古发掘的现场开始进行保护,为更好地研究我国古代文化、生活提供物质保障。

参考文献

[1]陈庚龄.论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与科学意义[J].丝绸之路,2011(14):113-117.

[2]王允丽.考古发掘过程中保护文物的应急措施[J].文物科技研究,2004(6):166-171.

[3]杨璐,黄建华.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技术[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32-45.

[4]张宏彦.中国考古学十八讲[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72-75.

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方案 第8篇

该方案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要选择一批适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遴选热爱文物保护事业、经济实力强、社会信誉高的申请者,签订认领认养协议,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认领认养者使用权、经营权。目前,山西公布了第一批供选项目名单,共列入宋、金、元、明、清、民国等时期的252处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认养文物还需强化监督管理

实际上,会申请认养文物的多是民营企业,他们的目的也多是为了修缮之后辟为文化旅游场所。山西省此次划定的252处可以由民间认养的文物古建筑,均为市级、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这也就意味着:这些文物古建相比于那些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文物古建来说,其重要性要相差很多。而且,若非如此,恐怕相关管理部门也绝不可能狠下心来,将其交给那些既无相关资质亦无相关技术的民营企业去修缮和管理。联想到近年来全国各地频频曝出的文物古建被毁案例,这批即将被移交到民营企业手里的文物古建的命运也着实让人心存疑虑。

况且,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均是以营利为根本目的的,若是看不到这些文物古建经过旅游开发之后所能带来的好处,或者民营企业在进行旅游开发后发现事与愿违,根本就无法得到其预想中的收益,那么他们还会认认真真地去维护和管理吗?反之,如果开发之后发现了巨大的潜在利益,他们又会不会不顾文物保护的基本规范与要求而盲目地进行过度开发与利用呢?

针对这些隐患,山西省有关方面在将这些文物古建交到民营企业手里之初,便应该以合约的形式,厘清双方的权责边界。既要明确修缮的程度,更要标明开发的尺度,同时还必须制订出严厉的违约及处罚条款,以免因修缮不达标、管理不到位,或者因过度开发而对这批文物古建的完整性与历史文化价值造成破坏。不仅如此,这批文物一旦被民营企业认养之后,有关文保单位及其监管部门更应该对其加强指导和监管,切莫从此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让本意为保护的认养最终沦为不负责任的遗弃。

认养文物可以一试

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方案 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_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_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_共同管理。

第四条根据《_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

(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_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

(一)文物维修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

(三)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四)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捐赠奖励费、调查鉴定费等;

(五)安防、消防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设备器材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六)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论证费、试验费、人工费、专用药品药剂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_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

第九条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直文博单位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县(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需经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_提出申请。

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省_报送下一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相关材料,包括《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格式另发)、《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送。以上申报材料均包括文字、图片等书面材料和软盘。

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取费按有关规定计取。预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根据《*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省_对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省_按照本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省_执行。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_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_。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_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使用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确定后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批复或省财政厅和省_联合下达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结合项目实际实行政府采购、财政集中支付或拨付部门。对使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大型项目,根据地方资金的到位情况,结合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

第*条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或国家_同意,可以调剂到其他项目,优先调剂到该项目单位的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项目或内容的,由申请单位向省_提出申请,省_报省财政厅或国家_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应向申请单位报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二)。申请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报省财政厅、省_(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_)。使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规定的格式依照上述时间和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核算。每项专款应客观真实地单独核算。一项专款包括若干子项目的,还应对子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明细核算科目应按规定的支出内容设置。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行文上报省_,抄报省财政厅(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_)。省_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国家_直接组织验收)。对重点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_或国家_组织专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和财务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将有关项目的申报文件、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结论和审计结论等相关资料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省级补助项目,在收到拨款后半年内无故仍未开始实施的,省财政厅和省_将对该项目予以撤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他项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_将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并责令其停止施工。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地方承诺的资金没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_将分别给予项目单位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二)虚报补助经费预算的;

(三)挪用专项补助经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方案 第10篇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如确因建设项目特殊需要无法避让而必须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将文物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编制保护方案,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文物部门应在接受报批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请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并及时发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审核意见书》。发改、经贸、建设、国土部门根据《意见书》要求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窑址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红线外20米)的建设项目,_门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与文物部门沟通,并督促业主将其设计方案报送文物部门。文物部门在接受设计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审核意见书》。发改委、经贸委在接到《意见书》后再举行有文物部门共同参与的初步

三、在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街区内进行保护性开发建设,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发建设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其他文物遗存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红线前,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发改、经贸、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选址、方案会审、土地征用等审批手续。

四、县定规划工业园区建设工程,_门在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与文物部门联系,文物部门在接到联系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意见告知_门,_门应根据文物部门的意见编制《园区建设总体规划》。文物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根据《规划》制定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和抢救措施。

在县定规划工业园区以外独立选址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_门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与文物部门联系,文物部门在接到联系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改、经贸、建设、国土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部门《工程建设文物保护意见书》后,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建设工程施工中一旦发现文物,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向文物部门或_门报告,如隐匿不报或保护不力造成文物损坏的,要追究业主及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六、凡县区范围内的市批以上建设项目,县有关部门应在项目下达后,及时向文物部门通报情况,使文物部门能尽早介入,并与建设单位共同做好文物保护抢救工作。

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方案 第11篇

(一)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1.建设内容。

(1)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内部历史建筑及公有建筑修缮及抗震加固、传统街巷立面路面整治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消防安防设施建设、数字化展示利用设施建设等整体性保护利用。支持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在有条件的地方改造利用历史建筑、既有建筑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设施,包括公益性展演剧场、生产传习用房、技艺展示厅等。

(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利用和考古发掘。支持与“中华文明探源工程”“考古中国”工程及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相关的重大项目建设,包括重要遗址遗迹保护管理设施、博物馆、科研用房、考古实验室、文物库房、展陈场所等。支持世界文化遗产(含预备)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展示,包括古建筑、重要石窟寺、大遗址、文物主题游径、革命文物及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含挂牌单位和立项单位)等保护利用、安全防护、展陈展示、开放服务等设施建设。支持在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的地区建设国家重点专题博物馆、遗址博物馆。

(3)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支持重点地区考古机构标本库房建设,包括库房、文物修复场间、实验室、检测室、档案室、信息数据库等基础设施,必要的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等。

(4)综合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支持综合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设施建设,包括传统表演艺术类的展演剧场、排练厅,传统手工技艺类的生产传习用房、技艺展示厅,传统民俗活动类的展演活动场地、小型室内展示空间,以及必要的配套停车场、库房、辅助用房和环境整治等。

2.筛选标准。

(1)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需列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等相关名录中,且能兼顾其他不同级别和类型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需要;建设内容应包括保护修缮、风貌提升、环境改善、基础设施提升、必要的智慧化管理等几类,避免内容过于单一。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设施的,需列入国家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利用和考古发掘项目,其中涉及“中华文明探源工程”“考古中国”工程的,需属于珍贵遗存丰富、保存完好,具有突出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考古价值、国际价值,与“中华文明探源工程”“考古中国”工程直接相关的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涉及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需依托具有突出意义、重要影响、重大主题的文物和文化资源。涉及世界文化遗产(含预备)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需在相关名录中且具有突出的文物保护、爱国主义、优秀文化、科学普及价值。涉及国家重点专题博物馆、遗址博物馆的,需珍贵文物库藏丰富、具有迫切展陈展示需要,考古意义重大和展示利用价值突出,能够实证我国百万年人类史、一万年文化史、五千多年文明史,在同类主题中具有代表性。

(3)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项目,需位于遗址遗迹富集、考古任务较重的地区,能够为周边地区考古文物存放、研究等提供便利的服务条件。

(4)综合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项目,所在地区需拥有多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一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且传承基础较好、群众认可度较高,能发挥较大社会效益。

(二)国家级自然遗产保护展示。

1.建设内容。

(1)国家公园等自然科普设施建设。结合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支持国家公园(含创建)的自然教育、科普宣教、展陈展示等设施建设,集中呈现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成效。支持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保护展示等设施建设。

(2)重要自然遗产地保护展示。支持国家级自然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含预备)、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宣教展示、访客服务、自然教育、科研监测等设施建设。支持重点自然景区的智慧管理、游客服务、旅游交通等设施建设。

2.筛选标准。

(1)国家公园等自然科普设施建设项目,其中涉及国家公园的,需根据国家公园空间布局,选择重要节点城市、门户城镇等开展建设,优先支持正式设立的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国家公园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已向_提出设立申请,经相关部门认定较为成熟、进行国家公园创建的候选区可考虑纳入支持范围。涉及双遗产的,需在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目录内。

(2)重要自然遗产地保护展示项目,其中涉及国家级自然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含预备)、风景名胜区的,需在相关名录中且具有较高生态、科普教育价值,能够发挥重要的生态屏障作用。涉及重点自然景区的,需在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等相关名录中,符合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和跨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任务要求,拥有良好资源环境禀赋、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支持文化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游客服务、智慧管理、展陈讲解设施等改造提升。项目建设内容需具有显示度,避免“小而散”。

(三)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展示。

1.建设内容。

(1)大国重器配套宣教设施建设。支持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程、党和国家建设成就的当代主题博物馆建设。支持依托国家级重要建设工程、科学工程、国防工程等大国重器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展示馆、主题宣教馆等展陈展示、纪念宣教、配套服务设施等。

(2)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支持保障国家文化安全的设施和智慧广电固边工程建设。支持具有国家代表性、辐射作用强、有突出意义和重要影响力或能发挥对外文化交流重要作用、体现“国际会客厅”功能的现代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支持综合性考古科技成果转化实验平台、考古科技创新、考古方舱等设施及设备建设。

2.筛选标准。

(1)大国重器配套宣教设施建设项目,需列入科技、制造、水利等国家级规划或科学计划中,属于国家层面规划推进的重大工程,反映我国不同领域、行业对世界文明重大贡献的伟大发明创造。

(2)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需在文化安全、国家代表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具有突出特色,项目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等效益明显。

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方案 第12篇

1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形式是直接影响到文物保护工程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文物保护工程既具有一般工程项目的特点,又有其特殊的一面,它的最终目标是以文物建筑修缮原则为基础使文物建筑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不是一般工程的确保质量与工期下获得最大利润。所以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形式的选择就应该围绕最终目标的实现,怎样有利于最终目标的实现就选择这种管理模式。项目管理理论作为一门新兴的应用学科,理论研究的历史并不遥远,但实践活动从建筑活动开始而开始。随着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全面化,其理论则更加严密、准确。《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后,作为工程项目的特殊一员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管理必须更加严格和周密,确保文物建筑得到有效的保护。现将现代建筑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介绍如下,以便选择出适合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

1)设计建造模式。这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在工程方面最为通用,它是一种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业主委托建筑师和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各项有关工作(如进行可行性研究等),工程项目评估立项后再进行设计,设计与招标文件完成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最后按设计图纸进行验收。这种管理模式应用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模式应是文物保护单位业主委托文物保护专家或通过对文物建筑病害长期的观察,需要维修时进行立项,然后与文物保护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并进行保护设计。通过审批后,通过招标确定施工方,按图纸施工,最后验收。这种管理模式最大的优点是:由于该模式长期被采用,管理方法比较成熟,各方面对有关程序都较为熟悉。业主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人员,对保护设计以及保护施工可以进行有效的控制。很明显文物保护工程的两大环节设计与施工在这种模式下被分隔,业主的控制权较大,易产生不利于文物建筑保护的因素。同时,这种管理模式时间跨度较大,但环节联系松懈,前期资金投入较大,设计变更手续繁琐。

2)建筑管理模式。建筑管理模式,是近年来国内外广泛流行的一种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与传统管理模式(设计图纸全部完成之后进行招标、施工的连续模式)不同,而是采取阶段发包方式,又称快速轨道方式。即业主委托建筑管理工程师(又称“CM经理”)与建筑师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CM经理负责整个工程的管理,建筑师对设计、施工的管理起协调作用。在主体设计方案确定后,随着设计工作的进展,完成一部分分部工程的设计后,即对这一部分分部工程进行招标、施工。建筑管理工程师定期与设计方、施工方进行会晤,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文物保护工程运用这种管理模式,需要文物保护业主首先委托文物建筑管理事务所对文物建筑现存情况评估、立项,设计单位根据评估与实地勘察做出初步设计,审批后,文物管理事务所、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同时入场,设计单位对文物建筑进行详勘,制定出详实的维修设计,施工单位根据维修图纸进行保护施工。文物管理事务所负责对工程的全面管理,协调设计与施工,确保文物建筑修缮原则的落实,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采用这种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的保证文物保护工程目标的实现,缩短设计到施工的周期,节约资金,提高保护设计的水平,设计与施工之间有CM经理进行沟通,维修水平可以得到保证。同时,这种管理模式也有明显的不足:a.当前业务水平较高的文物建筑管理事务所较少,甚至还没有文物建筑管理工程师。b.设计与施工同时进行管理较为复杂,协调相对困难。c.业主与管理部门对保护工程的干预不明显。这种管理模式在制度完备,法律、法规、规范健全与管理人才充足的条件下是较为理想的最终模式,但目前尚不具备这种条件。

3)设计管理模式。设计管理模式类似建筑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设计方提供设计与施工管理,或设计与施工组成同一实体向业主提供服务,类似现建工程的项目总承包。这种模式下,设计方起主导作用,指导并监督施工。设计师与CM经理基本相当,更偏向于技术指导。目前文物保护工程的现状,更适合设计管理模式。首先,文物保护设计人员较为充实,经过几十年文物建筑修缮经验的累积已形成了一套基本完整的设计理念。其次,设计与施工能够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有利于文物保护工程目标的实现,对文物建筑修缮水平的提高起关键作用。

2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设计管理模式的运用

设计管理模式是指:设计方或设计施工同一体向业主提供保护设计并指导维修施工和施工管理服务。采用设计管理模式时,业主只须签订一份设计施工合同。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运用该模式时,一般文物保护单位的业主委托设计单位对文物建筑现状情况做出评估,进行立项,并上报管理部门,立项通过后,设计单位对文物建筑做进一步的勘察与保护设计。通过审批后,设计方与施工方组成同一实体由设计方为主,一方面对文物建筑进行全面细致的勘察,提出行之有效的维修措施;另一方面指导并监督施工,对出现的问题做出及时的处理,确保文物维修项目目标的实现。

1)设计管理模式的内容。a.立项阶段。该阶段目标控制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文物保护单位业主初步对文物建筑现存情况进行分析,初步判断现存残损主要原因,以及维修措施,提出保护工程项目的最终目标。具体的工作就是编写符合实际情况的保护工程项目建议书。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如果同意进行立项,纳入维修计划。b.初步勘察设计阶段。该阶段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进行,主要工作是为文物建筑初步做现状勘察与保护设计。该阶段的管理应从技术上把关,对现状图纸要认真校对,准确判断文物建筑的残损原因,提出可行的维修措施。编制详细的勘察报告,通过对各种维修方案的比较,得出最为合理的维修措施。由于条件限制,初步勘察与设计阶段不可能全面涉及文物建筑各个构件,只能对文物建筑的维修提出较为粗略的方案。初步勘察结果与设计须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后项目才能进行实施。c.项目实施阶段。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获得批准后,进入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阶段是决定和影响项目最终目标实现的关键阶段。首先,要对初步设计提出的维修措施进一步细化,对每一个残损构件做出行之有效的维修手段。其次,设计与维修施工同时进行,双方联系紧密、互相制约、互相提高。项目管理以协调设计与施工为主,在确保保护工程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保证项目有序的进行。通过设计师在其中协调,有效的沟通设计与施工两个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更为有利于文物建筑的修缮。该阶段的管理工作主要靠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同时业主应依靠监理单位参与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资金使用、工期进度、文物安全等各方面的监督,减少保护性破坏的可能性。工程项目完成后,由设计方与施工方共同完成竣工报告。d.验收阶段。管理部门根据立项建议书、初步设计文件、施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竣工报告以及文物修缮原则、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等,全面对文物建筑的维修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向业主单位移交。

2)设计管理模式人员组成。设计管理模式是以设计人员为主导的管理形式,其保护项目管理人员的组成应以具有文物建筑勘察设计从业资格的设计师为主导成立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部由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授权相关权益,对其职责提出总体要求。项目部对保护工程负全责,依据文物修缮原则维修文物建筑。文物保护工程管理项目部的人员组成有主持(具有文物建筑勘察设计从业资格的设计师担当,其主要职责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对项目负责)、施工负责人(具有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从业资格的工程师担当,主要职责是负责保护工程施工的管理,协助主持完成维修任务)、项目经济员、设计人员、施工技术员、材料员等。项目部在主持的领导下对保护工程项目的维修措施、施工质量、文物安全、资金使用、资料收集、人员安排等全方面进行科学管理,从而达到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项目的最终目标。

3)控制与监督。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模式下的控制与监督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文物管理部门对保护工程的监督。包括在立项阶段对文物建筑修缮建议书的审批;初步勘察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评审;验收阶段根据立项建议书、初步设计文件、施工设计文件、竣工报告等技术文件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严格的验收。在项目实施阶段管理部门应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保护工程进行检查。其二,文物建筑保护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理与控制,严格按有关规定规范、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对保护工程实施情况与技术措施进行检查,严把质量关。

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方案 第13篇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镇政府专门成立“五一”期间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常务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

1、排查调处组:

2、安全保卫组:

3、安全生产组:

4、消防安全小组:

5、监控组:

二、具体工作措施及分工

1、深入排查,摸清底数,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

各村、各单位要立即开展一次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隐患和突出问题,努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能够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力争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落实“三不出”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清责任,明确任务,做好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处理群众性事件的工作预案,一旦出现不稳定因素,镇、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到现场,靠前指挥,及时妥善处理。对缠访户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立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上访和机制,有效遏制群体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2、加强安全检查,确保信息畅通。

“五一”期间有关领导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全镇水、电、气、油等重要设施,矿山、加油站、学校、各村各单位财务室以及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等重要部位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完善安全生产的软、硬件建设及安全防范设施,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各非煤矿企业、危化企业厂(矿)要每天上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3、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落实防范措施,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

“五一”期间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形成一个严密的管理网络,加大检查、打击力度,确保我镇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中不出问题,维护全镇的治安秩序。

4、认真做好“五一”期间“”的监控工作。

各村、各单位要切实摸清辖区内“”组织组织、策划和实施破坏活动的动向,及时发现,果断处置,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监控小组,制定监控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把控制任务落实到位。对“”的骨干及顽固分子进行24小时监控,坚定不移的执行两个“零”指标,即进京滋事零指标和非法电视插播零指标。对重点部位采取严格的控管工作,有效的遏制反宣品的散发和传播。

5、加强环境整治,创造优美环境和优良秩序。

各村、各单位要广泛动员各界力量,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卫生的各项公益活动,确保“五一”期间影响环境面貌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社会不文明行为得到基本遏制,居民、村民的文明素质和社会公德意识有明显提高。结合新农村建设,“五一”期间要以治理“脏、乱、差”为突破口,认真搞好环境卫生大检查,对公路沿线和村内街道进行一次彻底清扫,不留死角。

6、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证“五一”期间不发生一起火灾。

各村、各单位加大对“五一”期间的消防安全检查,尤其是对加油站、液化气站、爆炸物品储存库等重点消防安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要求工作人员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程序,灭火器要定期检验,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全面排查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抓好整改措施落实,大力开展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各村、各单位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查找事故预防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增强事故预防工作的实效,保证“五一”期间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8、加强治安巡逻,保证我镇“两会”期间的社会治安稳定。

“五一”期间派出所及镇、村两极联防要加强巡逻,延长巡逻时间,加强重点地区的巡逻力度,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各村专职巡逻队之间要形成小的防范网络,村与村巡逻队之间,镇级巡逻队与村巡逻队之间要形成严密防范网络。同时完善打、防、控机制,充分发挥人防、技防、物防的作用,形成严密治安防范网络,控制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9、加大对外来人口管理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各村、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与派出所加强协作配合,把管理、教育服务紧密结合起来,预防和控制外来人口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各方面要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其他落脚点的管理。各村、各单位要健全流动人口管理体系,与每名外来人员见面,逐一签定协议书,对本村出租房屋的要进行审查,签定责任书。

三、具体工作要求

1、要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制定科学的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方案,各村、各单位安排好足够的力量值班、值勤,主要领导要亲自带班,不准外出,做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一般情况综合分析报告,无情况零报告,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村、各单位要积极运用广播、宣传材料、宣传橱窗、标语横幅等形式,大力加强“五一”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3、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处置各类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一旦出现不稳定因素,主要负责同志要迅速赶到现场,靠前指挥,讲究工作策略,避免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有效遏制群体访和越级上访事件以及重大事故的发生,使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小的程度。

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方案 第14篇

现场保护须满足“及时性”和“合理性”。

及时性,顾名思义,就是现场保护介入要及时,要在文物出土的第一时间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环境骤变对文物产生的影响。

合理性是指现场保护的措施要合理。根据不同文物的自身情况,选择合适保护方法和材料,保障出土文物的完整性,从而使更多的考古资料、文物遗迹信息得到有效地提取和记录,完成由考古现场向实验室的安全过渡,并为后续的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如三星堆遗址考古发掘现场直播中所见,搭建了密闭的考古发掘舱,即严格控制环境中的温湿度,维持考古现场的大环境的稳定,又避免了外界环境中尘土、细菌等污染因素的干扰。同时,对出土文物进行必要遮光、保湿等现场保护处理工作,方能开展后续发掘与提取工作。

出土文物裸露现场

遮光、保湿等保护现场

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方案 第15篇

(一)突出专精特新。突出专业化保护,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发展、保护与开发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的重大关系。突出精细化改造,保持韧性、耐心、定力,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微改造和绣花功夫。突出特色化展示,以特色文化为基础促进传统与现代的结合,避免过度开发,杜绝拆真建假。突出创新性发展,促进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探索多元活化利用途径。

(二)聚焦重点领域。紧紧围绕文化强国、扩大内需、文化安全、文旅融合,以及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国家重点文化工程、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建设等,聚焦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国家级自然遗产保护展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展示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关键带动作用,努力打造文化精品。

(三)坚持问题导向。以人民群众对高品质文化生活的迫切需要为核心,通过发挥重大项目的牵引带动作用,汇聚各方合力,补齐突出短板,持续提升基础设施和服务水平,着力破解文化旅游领域存在的供给不足、水平不高、布局不均衡等问题。

(四)明确财权事权。严格依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标准,加大中央事权事项支持力度,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事项中突出强调地方主体责任。科学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支持价值突出、效益优良、影响力强、显示度高的重点项目,避免点多面广、重复建设、“撒胡椒面”,严禁增加地方债务风险。

(五)强化监督监管。完善中央和地方合作机制,用好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在线监测子模块,加强联合督促和动态检查,落实法定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加强绩效管理,确保中央资金拨付及时到位、使用合法合规、管理透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