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案例分析 第1篇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自20xx年集团组建以来,公司把公司治理与生产经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建立起以《公司章程》为基础,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为主要架构的系统科学的规章体系。形成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为主体结构的决策、执行、经营管理、有效监督等权力制衡机制,确保了公司生产经营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实现了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案例分析 第2篇
中国铝业公司(下称“中铝公司”)从战略、运营、基础三个层面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模块。该管理模块由一个目标(规划目标)、五大领域(公司治理、员工权益、环境保护、公平运营、社区支持)、四个体系(理念体系、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考评体系)构成。
其中,“目标”是通过将社会责任管理有效融入公司业务管理系统(CBS),为建设最具成长性的世界一流矿业公司发挥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五大管理领域”具体明确了公司各部门、板块公司及实体单位的责任范围、责任主体、责任指标和负面清单,实现了社会责任工作与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负面清单”是从底线原则出发,明确了公司经营活动中不可为的80条红线项目,强化了员工的履责意识。
中铝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模块旨在实现社会责任与日常运用管理的完全融合,是社会责任管理领域的重大突破,在国内也属首创,不但树立起了中国CSR新地标,而且在国际社会责任领域也是一项重要的创新。
CSR管理的重大突破
中铝公司在国内率先按照ISO 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将社会责任理念嵌入到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融入到企业运营的各个职能体系,在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做到全员参与、全过程覆盖、全方位融合方面,迈出了关键的实质性一步,标志着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新高地,树立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新标杆,是企业社会责任管理领域的重大突破。
其一在于,CSR管理模块的建立,是对社会责任管理机制的重大突破。怎样才算是社会责任融入日常运营管理呢?很重要一点就是,公司是否能像管理人、财、物或产、供、销一样,建立起相应的管理系统来对之进行管理。如我们熟知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生产管理、采购管理、营销管理,当然,还有战略管理、风险管理、文化管理系统等。那么我们是否能够构建起具有管理功能的社会责任管理系统呢?应该说,尽管目前有些企业设立了企业社会责任工作领导小组,有的还专门组建了社会责任管理部门,但在管理机制上还普遍存在“两条线”、“两张皮”的问题。做得好一些的,社会责任管理还能运转,能做一些社会责任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好的,社会责任管理则开始呈现萎缩现象。客观而言,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社会责任管理目前面对的困难和挑战在所难免,但如何看待社会责任管理,如何寻找契机建立良好的社会责任机制却是一个主观的课题。中铝公司在响应__管理提升要求的同时,主动利用公司运营转型的机会和经验,在重构公司业务管理系统的时候,将社会责任管理作为一个管理模块(并且是公司所有模块中最新成型的管理模块),有效地建立起了公司社会责任管理系统。同其它管理模块一样,中铝公司将社会责任模块有机地融入到了公司管理体系中,不但是社会责任管理机制的重大突破,也是企业管理系统的重大创新。
其二在于,创新ISO 26000运用,是对社会责任管理内容的重大突破。社会责任到底可以管理什么,怎样实施管理也是企业普遍遇到的难题。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内容要么缩小化进而自我化,即简单等同于慈善捐赠公益活动化,等同于编写社会责任报告和企业形象宣传,最后把社会责任工作变成社会责任归口部门几个人的事情;要么扩大化进而虚无化,即把什么东西都往社会责任这个大箩筐里装,把社会责任简单等同于做好本职工作,这样也会把社会责任做没了。中铝公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中央企业中率先运用ISO 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导社会责任管理和实践。经过创新研究,中铝公司将标准的7大方面责任内容简化为5个方面, 结合公司实际中的每个方面全面、具体、清晰地界定公司社会责任内容责任范围、责任主体、责任指标以及负面清单。而这些内容、指标和清单同时也是在与各相关部门、业务板块和实体企业充分沟通和最终认可的情况下而形成的,这就做到了社会责任管理内容在公司内部形成共识的同时,也融入了公司业务流程。在调研中我们强烈感受到中铝公司的社会责任管理模块不是做给别人看的,而是做给自己用的。
其三在于,CSR管理模块的成功运行,将是对企业管理创新的重大突破。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本质是对企业可持续经营的管理,也是对实现企业和社会共同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开展社会责任管理不仅是应对全球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巨大挑战的重大措施,是各类组织积极贡献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全球企业回应全球可持续发展课题的新一代管理。这种未来管理也呈现出一些有别于其他管理新的特征:管理目标多元同等化(经济、环境和社会目标兼顾),管理对象扩展相关化(更多的利益相关方成为管理对象),管理过程多方参与化(相关方参与相关管理过程),管理成果分享过程化(成果体现出的是为更多相关方所共享)。如果中铝公司的CSR管理模块真正实现的话,不仅将为促进公司整体竞争能力的提升、进而为建设最具成长性的世界一流矿业公司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也会带动公司进入到一个新的管理层次和运营境界,成为对中国企业管理乃至世界企业管理的重大创新。
CSR管理提升的典范
如公司所讲,中铝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模块是在贯彻__《关于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央企业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要素指引》背景下,对照ISO 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同时结合行业特色和公司实际制订的。因而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中铝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模块的运行,既与__管理提升活动的指导密不可分,同样也与中铝自身长期开展的社会责任管理创新探索分不开,是贯彻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提升的典范。
社会责任理念管理卓有成效
社会责任如何管理,首先要看社会责理念管理得如何。而相应的社会责任观或者可持续发展观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对于企业如何负责任地发展,中铝公司提炼出了“点石成金,造福人类”的社会责任观。公司董事长熊维平介绍说:点石,就是道德和透明地使用资源;成金,就是绿色、高效、低碳、负责任地运用资源、创造财富、提升价值;造福人类就是用全球资源服务全球经济。“点石成金,造福人类”可以说清晰地指出了公司如何开展负责任的经营管理。即,通过负责任的决策(点)和在组织治理等五个方面负责任的行动(成)来实现对各种人、财、物资源(石)的有效利用,创造经济、环境和社会综合价值(金), 进而达到服务全球经济发展,提升人们生活品质的目的。而这也恰是公司开展社会责任工作的基本理念,以及开展社会责任管理的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
有效推进生产运营过程社会责任管理
自2011年起,中国铝业公司每年都会开展社会责任实践优秀案例评选。每年评选十大优秀案例,除进行表彰外,其别优秀的案例,还会报送参加__优秀案例评选,其目的是促成内部榜样的机制。
遴选案例范围和标准:一是五大社会责任管理领域,包括公司治理、员工权益、环境保护、公平运营和社区支持;二是考虑到公司核心业务流程,包括研发、勘探、采矿、选矿、冶炼、加工、营销以及售后服务等;三是每个案例同时还要考虑战略性、创新性、成效性、持续性、可复制性等。特别是注意将社会责任管理内容融入到核心业务流程典型案例的遴选,将这些代表性的案例选出来,能起到表率作用,同时能够让公司每个人都了解到,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实践是公司所倡导、所赞成以及如何做出来的,让内部员工能形象地知道应朝着哪些方向去努力,达到哪些标准才是好的社会责任实践。
创新探索职能部门社会责任管理
公司生产经营核心环节的社会责任系统、持续的提升离不开各个职能部门、各业务板块公司和实体企业等针对相关社会责任开展的管理。社会责任工作关系到方方面面,那么如何形成各部门、各板块公司和实体企业的共同行动,形成分工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呢?
首先,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组织机构。中铝公司在集团层面设立了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同时也是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部门的社会责任管理工作。公司在每个板块公司和实体企业也设立了社会责任工作领导小组,用以领导、负责社会责任工作的开展。公司总部将社会责任的管理职能放在研究室,由其负责统筹全公司的社会责任工作,发挥社会责任工作牵头人作用,指导和协调公司社会责任的管理和实践。
其次,开展社会责任制度建设。公司要求总部各部门用ISO 26000来对管理职能进行梳理,在梳理中明确相应的社会责任管理职责和职能,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到研发、设计、投资、采购、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的各个环节,融入到发展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投资和资本运营管理、生产运行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科技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监察审计管理、法律事务管理、党建管理、企业文化和新闻管理以及综合协调管理等企业运营的各个职能体系。通过社会责任概念的引入和融合,重新优化管理流程和改进相关制度,汇编成为105个社会责任管理的制度,而这些制度实则是散布在所有业务部门的。
最后,建立社会责任管理模块和负面清单。作为社会责任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研究室通过与各部门、板块公司和相关实体企业的沟通协商,制定了社会责任管理模块和负面清单。社会责任管理模块不仅规定了社会责任范围主体和指标,同时也要求结合社会责任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将社会责任工作与公司战略和日常运营有机融合起来,实现社会责任管理的常态化、规范化。特别有意义的是,社会责任考核指标是每年都要变动的,不仅要结合国内外社会责任行业发展趋势,同时也要考虑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这样,社会责任管理不但跟公司的管理很好地融入了,而且形成了一个闭环,能够不断地每年做计划、实施、检查、评估、改进,一年一年不断地循环上升。
有滋有味的CSR工作境界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案例分析 第3篇
培训内容全面
此次培训为期半个月,分为三个模块:第一个模块共3天,在北京进行培训;第二个模块9天,学员在瑞典受训;第三个模块3天,学员返回北京培训。
这次培训的内容比较,涵盖了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多个议题。第一模块的内容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理解认知,以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在这个模块的培训中,由瑞典的Enact机构来为学员讲解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观点。该机构是瑞典著名的社会责任培训机构,十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训工作,在业内享有盛誉。除了瑞典专家外,还有国内专家和CSR从业者的讲解。其中,来自人社部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副所长张峻峰给学员们讲解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ISO 26000的观点、国内标准的对接等议题。此外,还有利益相关方等内容的介绍。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良好实践案例也是此模块的重要内容。来自国家电网社会责任处处长的李伟阳向学员介绍了国家电网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情况。中远集团可持续发展办主任马欣迎结合中远案例讲述了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历程。
而在瑞典举行的第二模块的课程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契合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各个议题,尤其囊括了比较核心的几个议题。课程设计涵盖了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内容,比较全面。瑞典的第一堂课依然由Enact机构讲解,内容主要是欧洲的商业和企业管理,这一问题的涵盖面比较广,全面讲述了欧洲企业的发展情况,并不仅仅是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容。随后的议题是瑞典企业社会责任的当前情况和所面临的问题。接下来的内容重点则是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议题。比如气候变化议题,是由来自瑞典查尔姆斯理工大学的戴维・布瑞格森博士讲解的,具体包括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及和企业的关系等内容。核心议题还包括全球道德及合规课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从工会和企业的角度看企业员工关系、反腐实践、多样性及非歧视等问题。上述议题均由来自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讲解,课程内容更注重实际,从实践层面剖析企业社会责任具体议题在企业的应用。其中,企业社会责任管理议题由瑞典著名电力企业Vattenfall根据自身管理情况讲解;而非歧视问题则由来自瑞典本土有名的汉堡公司麦斯汉堡公司讲述如何为东欧移民提供工作等问题。此外,儿童权利保护问题、与瑞典财政部部长会谈、企业责任管理及供应链管理、有责任感的可持续投资等议题也都是课程内容。
总体来说,第二模块涉及到非常多的议题,整个课程既有理论,又有实践。演讲人的背景也呈多样化,有来自企业、也有来自高校等研究机构的,给我们提供了全方位的视角。可以看出,瑞典方面对此次培训进行了精心的设计。
第三模块中学员返回北京。在这个模块的培训中,既有跨国公司在中国社会责任实践,也有社会责任沟通等内容。爱立信中国介绍了了他们的社会责任实践,主要围绕如何成为负责任的雇主这一议题。相关机构介绍了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央企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展情况、供应链社会责任(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的纺织业范例)等内容。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培训中,期终案例练习和演示要求每个学员都要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完成一份项目作业规划,并进行情景式演练。这一议题的设置确保学员是带着问题来学习的,这比单纯的培训更深入一步,培训的效果也会事半功倍。
培训形式新颖
此次培训不仅“慧中”,而且“秀外”,即除了内容全面外,培训形式很新颖活泼,对培训效果起到了积极作用。
注重参与。每个参训人员都要参与交流及分享的培训方式。通过分组讨论提升学员的参与性、主动性,通过方案对抗形成竞争压力来提高质量,每个培训对象都要积极主动参与培训活动,从亲身参与中获得知识、技能和正确的行为方式。培训要求每个人都要提交作业。这样的话,每个学员都要讲,提高了学员的整体参与程度。
注重实战。多数时候国内的培训注重理论,离实践较远。而此次培训特别注重实战性。学员的作业立足于以掌握技能为目的,立足于自身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寻找解决方案。与知识类培训方法相比,这种实战型培训任务具体明确,特别是从自身工作的实践出发,学员能够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思考、从学完再用转变为学用合一,对解决学而不用、学用脱节的问题比较有成效,提升了培训的实效。
注重方法。培训整个过程穿插了多次讨论、点评和经验分享的环节,增加了学员和讲师以及学员之间的互动性,将培训的价值从这种多维度、多层次的交流中充分体现出来。每个参训人员都要参与交流及分享,回答各类问题,发表观点。培训中,学员们对相关议题热烈讨论甚至争论的场景频频展现。每个培训对象都积极主动参与培训活动,从亲身参与中获得知识、技能和正确的行为方式。
注重中外结合。此次培训邀请的讲师覆盖了中外各类机构,包括国内外院校、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中资企业、NGO等各类机构。这些机构从不同视角对学员就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进行讲解,有利于学员开拓视野,丰富知识。
注重培训全生命周期管理。此次培训,在前期引入了学员需求调查,详细了解学员们的需求和工作中面临的问题等内容。而在培训中期引入了培训评估制度,在后期引入培训沟通等措施。培训始终坚持评估反馈、资料共享和持续沟通。这确保了培训有的放矢,并及时获取培训效果的反馈。
培训方法经典
除了培训内容和形式各具特色外,此次培训还有一些典型的培训方法值得借鉴,这些方法有些印象深刻,令人回味。
挑战MS机遇。这个方法是做一个游戏,借此让学员分别从企业和国家的角度来看待CSR的意义。
案例角色扮演。通过这一方法让学员认识到CSR是牵涉到各个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在设计战略方案和日常管理运营中,应该考虑到各个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出发点。比如培训中还会让学员探讨一个企业如何对其供应链的CSR工作负责。
象限定位选择。让学员认识到自己在做CSR和宣传CSR所处的阶段,并且了解不同的阶段意味着不同的定位,每个企业/单位都可以按照自身定位选择。
小型CSR展会。借此让学员彼此展示自己在CSR方面开展的工作,分享经验,互相探讨学习,让大家对其他学员在CSR方面的工作有深层次的认识。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案例分析 第4篇
嘉宾介绍
孙祁祥北京大学教授、经济学院副院长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系主任温世扬武汉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邹海林中国_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郝演苏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保险系主任魏华林武汉大学教授、保险与精算学系主任王绪瑾北京工商大学教授、保险学系主任朱铭来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李怡北京工商大学教授、保险学系副主任
孙祁祥 三者强制险不应等同于社会保险
首先,从立法宗旨的角度分析,立法必须要保证参与各方的利益,才能够顺利达成它的初衷。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要保障的是第三者的利益,但同时也要保障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作为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承办者,没有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该项法律就没有办法施行下去,也就不可能达到保障第三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初衷。
其次,在借鉴国际经验时,我们一定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例如“无责赔付”问题,美国的部分州的确实行了这个制度,但他们最主要的目的是减少诉讼成本。另外,美国的保险业非常发达,社会的汽车拥有量非常多,而且承保面非常广,这也与我国国情存在较大差异。中国的汽车保险制度还不具备实行无责赔偿的条件。
第三,强制三者险不应等同于社会保险,如果要求其不盈利不亏损,商业保险公司将难以经营下去。强制三者险与医疗、工商、失业等社会保险有相似之处,但它们的经营模式是不同的。目前国内是想把强制三者险做成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一个责任保险险种,要求不盈利不亏损,商业保险公司将没有办法经营下去,强制保险制度也就无法推行下去。
王卫国 有侵权责任才有保险责任
责任保险是寄生在侵权责任基础之上的,有侵权责任才有保险责任。侵权责任不成立,保险公司的责任也不成立。这是基本的原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一般理解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无条件地承担赔付责任,这个说法恐怕有问题。道交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交通事故的风险不是仅仅掌握在机动车一方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掌握在自行车和行人身上,如果他们遵章守纪和谨慎行事,很多事故可以避免。76条只是为了解决他们在证明加害人过错上的困难,把他们看成是弱者,法律上采取一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技术,这无非是要强化受害人在诉讼和举证责任上的地位。条例的出台应努力解决立法条文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因此就应该更细一点,更明确一点。
另外,草案第24条规定的救助基金来源严重不足。首先,按强制保险保费提取多大比例的资金?提多了保险公司受不了,提少了杯水车薪解决不了问题,将来这块支出肯定是非常大的。另外,其它几项来源都是不确定的。建议想办法扩大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
温世扬 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不等于不可抗辩
讨论这个条例的一个前提是要给强制保险一个定位。定位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强制保险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从立法意图来看,我认为它应该定位为商业保险。既然是商业保险,就是可盈利或微利的。二是强制保险是商业保险中的一种责任保险。
其次,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不等于不可抗辩。责任的成立是无过错的,但是责任的程度和具体承担,还是可以抗辩的。主要有两方面的抗辩:通过过失相抵进行抗辩,受害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致害方的责任;免责的抗辩,无过错责任如果是由受害方故意造成的,致害方应该是免责的。
第三,个人认为在我们国家的现阶段,采取无条件赔付的做法是不当的。
第四,如果76条理解为无条件赔付,那么制定条例时可以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对于财产损失,保险人既可以提出免责的抗辩(如故意),也可以提出减轻责任的抗辩(过失相抵);对于人身伤亡,可以进行减轻责任抗辩。
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对76条进行修改或者有效的解释。76条规定了一个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但规定保险赔偿,尤其是涉及请求权的问题,就有点越位了;如不能排除保险赔偿的规定,必须要加上有责赔偿的前提,给条例提供一个依据。
邹海林 强制三者险应不得解除
草案不能够充分反映这个险种和商业保险的差别。草案在保险赔付、保险公司的抗辩事由、合同的效力、对受害人的保护等方面,都是模棱两可的表述。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我认为强制三者险不得解除,但保险公司可以抗辩。因为强制三者险成立后,不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而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存在。如果保险合同解除了,公众利益如何得到保护?但保险公司也可以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等情况下进行抗辩,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救助基金的关键是组织问题,怎么设立,谁来管理,如何支付抢救费用?基于这些想法,草案要动大手术,而不是修修补补,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和最大限度照顾到保险公司对风险的控制。
郝演苏 三者强制险要以保障生命为主
个人观点:一强制三者险要以保障生命为主;二是条款和费率实行全国统一而不允许各个公司独立制定;第三,要充分发挥道路救助基金的作用,救助基金要作为独立的一章,对它的建立、管理和完善要做出详细的规定;第四,参加强制保险的车辆范围应包括公安、武警、司法、检察院的车辆,而不应该仅局限于普通车辆和农业车辆。第五,不盈利不亏损的经营原则建议不要在草案中表述。把这几个原则确立下来同时在结构上进行合理的调整,我认为条例对于道路交通管理还是有意义的。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75和76条的理解不一,争议很大,应该作出调整。建议把75和76条合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先不管财产,由医疗机构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供担保,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同时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强制保险条款;组织精算师测算强制保险费率;强制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魏华林 草案对投保人的保护不充分
草案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是上位法的问题,有些是草案制定过程中必然遇到的问题。草案第1条规定强制保险是为了“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这个规定在法理上存在问题。任何一个法律和合同都需要维护关系各方的利益,而非仅仅维护其中一方的利益。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有四个关系方:投保人、保险人、受害人和投资者。草案对保险人和投资人的保护缺位,对投保人的保护不充分,对受害人的保护过分。保护过分导致的后果是它与保险的宗旨背道而驰。保险是通过风险分散来减少风险,而保护过度实际上增加了很多风险。这个草案的弊端就在于此,会造成社会的弊病。此外,针对投保人的保护是不充分的。投保人包括少数发生事故的投保人和大多数没有发生事故的投保人,保护发生事故的投保人的利益是为了保护大多数没有发生事故的投保人的利益,但该草案没有提到对大多数投保人的保障。
建议从实践出发,总结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多年来的经验和数据,将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为修改该条例的依据。
王绪瑾 既是责任险就应依法负赔偿责任
首先,第三者强制保险是责任保险,既然是责任险,就应当是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另外,对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性质也要界定清楚,如果强制三者险是非赢利的,应属政策性保险,保险公司不能盈利甚至亏损,那么,涉及人伤救治的大量医疗费用,医院能不能从此盈利也值得考虑。
草案第3条没有明确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赔偿依据。建议改为:“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强调责任险的概念,不能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侵权责任和责任保险中合同责任等同起来。
朱铭来 国外无过错责任是车与车不分责任
作为一项经济的立法,还应该从经济学角度看,它应该是公平和效率的结合。事实上,美国部分州实行的无过错是指车与车发生的事故不分责任,各自找各自的保险公司,包括本车上的人都通过保险来解决,但车与人发生事故,还是要区分责任的。
草案把救助基金写成了强制保险的直通车,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保费的提取,这样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救助基金的垫付、赔偿都是从保费中出,不合理。救助基金应该单独提出来,由财政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政府也应承担责任,不能都由保险行业负担。
李怡 相关政府部门均应参与
主要谈三点。一是呼吁重视保险公司在承办三者责任险问题上处于的弱势地位。二是草案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三是与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先进国家相比,政府介入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力度和作用的发挥不够。
观点一:从草案内容看,保险公司由老百姓眼中“很强”的地位一下变到弱势地位。一、草案剥夺了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拒保的权利,不论投保车辆的风险多高,保险公司都不得拒保。二、保险公司不能以过错责任来推定。也就是说投保车辆不论在事故中有无责任,保险公司都要赔。三、保险公司不能以对方的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都要先行垫付抢救费。四、垫付的款项可以追偿的界限非常窄,含义非常不明确,想追也困难。五、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不能盈利不能亏损,盈也不行亏也不行,亏了还没人补。六、强制保险费不仅要保证强制三者险正常运作,还是构成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国外任何一个强制三者险都要达到各方关系的平衡,而目前草案实际上过分强调对于人或者是对于人权的尊重,保险公司应得权益体现不出保障。
观点二:国外在尊重行人的生命权的基础上,同样没有放松对于行人遵守相关交通规范的制约以及车辆所有人的合法路权的保障。我们在强调以人为本的同时,也要正视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这一现实。国外整个立法是配套的,虽然执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制,同时也确立了另一个原则“余有过失和共担风险”,任何一个人在道路行驶当中如果有过错或者是甘愿冒险的情况下是应该并且是理所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
观点三:相关政府部门的参与比较少。政府要求保险公司执行强制保险,所有的矛盾都集中到保险公司,而国外强制保险一定是政府在其中起主导作用。
本网记者辛红根据录音整理
三者强制险(草案)六大关注点
贾海茂
我国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正处于起步阶段,和拥有数十年强制保险经验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正在制定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应该是既能够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又能够兼顾到全社会的接受程度。建议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
目前,社会各界对第76条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是,在责任限额内车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强制保险本质上属于一种责任保险,而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如果要求保险公司均无例外地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并不得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或减轻承担责任事由进行抗辩,显然违背了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
我公司建议采纳后一种观点,主要原因是:1、如实行无过错责任,将导致强制保险所承担的责任范围急剧扩大,造成保险费率水平的大幅提升。据统计,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非死亡残疾事故提高幅度超过50%,死亡事故提高超过100%,如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会导致索赔率和损失率的大幅攀升。根据我们初步测算,实行无过错制将使投保人在现行交费水平基础上增加150%~200%,这种费率水平很可能超出社会的承担能力。
2、由于以前均是以责论处,保险公司缺乏按无过错责任处理案件的历史数据,费率测算存在极大难度。从国外的经验看,从以责论处向无过错责任转换经常导致三者险整体赔付成本明显提高,并可能造成赔付成本攀升—保险业亏损—费率上升的恶性循环。
3、无过错责任原则将使运用经济杠杆促进安全行车,即根据赔付记录进行费率奖惩的做法无法实施,费率水平将与风险状况相背离,从而破坏保险风险防控的功能。
4、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交通安全状况的好转。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守法意识比较薄弱,是造成交通事故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5、从国外经验看,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普遍现象。美国50个州中仅有13个州采用无过错责任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澳大利亚6个州中仅有两个州实行了无过错责任;英国全面实行过错责任。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南非、墨西哥等均采用以责论处。以上仅是在人身伤亡方面,财产方面更极少有国家和地区实行无过错责任。
能否赋予受害人能够对保险公司的起诉权
草案第28条至第31条规定了赔偿及赔偿争议处理。我们认为,对于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和起诉权应慎重考虑。主要原因是: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不同,仅在前者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后者才能履行赔偿职能,而不能跨越前者直接履行后者;2、受害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而由保险赔偿引起的纠纷不应由受害人作为诉讼主体;3、事故损害赔偿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关系存在,而保险合同有强制保险合同和补充性商业保险合同之分。在赋予受害人对强制保险合同的起诉权而没有赋予其对商业保险的起诉权的情况下,会形成一个损害赔偿争议引发两个保险合同诉讼,增加诉讼量和社会诉讼成本;4、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诉讼权会使保险公司的诉讼案件数量和诉讼成本增加,造成费率水平进一步提高。
关于不盈利不亏损经营原则的问题
草案第6条规定了强制保险的经营原则。从世界范围看,强制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代办模式和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代办模式是指强制保险由国家设立的特定机构经营,保险公司受委托代办承保和理赔业务,并根据业务量收取手续费。代办模式下经营风险由国家承担,国家一般奉行无盈利无亏损原则。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指强制保险业务交由保险公司经营。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要承担经营风险,政府只负责监管,一般实行微利原则。
我国应在具体经营制度与经营模式之间保持统一。在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下,如果实行整体无亏损无盈利原则,总有部分保险公司亏损,这些亏损公司会不断退出市场,结果必然是经营主体不足,最终影响强制保险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如实行单个保险公司无亏损无盈利原则,由于各公司经营理念和经营成本不同,必然将导致费率不同,产生价格竞争,这也违背了强制保险制度的初衷。因此,应首先选择好经营模式。
可否给予强制保险以税收政策支持
实行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国家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获得基本保障而实施的一种政府行为。要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国家就应当给予充分的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在实行三者强制险的国家,一般都有税收减免政策,目的是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促使公司合理定价,从而减轻投保人负担。在我国,农业保险等业务也免征营业税。建议三者强制险在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应有强制保险的配套措施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配套措施之一,也是最重要的措施。在设立救助基金时,应立法明确基金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基金来源、基金管理和使用。经费是救助基金正常运作的必要前提,建议设立救助基金时本着开源节流原则,必要时可由财政部门进行兜底。建立强制保险制度还应配套出台相关诊疗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案例分析 第5篇
关键词: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确认与计量
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业的负债主要由各种责任准备金组成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对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或经营风险的评估结果,其计算需要依赖保险精算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计量,这是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不同于其他负债的地方,也是初次涉及保险会计的财务人员较难理解的地方
一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含义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中的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未了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因承保保险业务而提取的基金,或者说是对因承保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负债或已有负债的提取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取在先,赔款支付和费用发生在后,所以保险公司要设置一定储备基金以应付未来的保险责任
按照中国_《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对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所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一般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最常应用的技术是逐案估计法,即由经验丰富的理赔人员对每一个已报案赔案的未决赔款成本进行估算,同时要考虑索赔自身的特点经济环境等的变化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精算部门分别提供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据
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通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赔付率法和b—f法等通过上述精算方法可以先计算出各事故年的终级损失,从终级损失中减去已决赔款,即得出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然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中再减去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就得到了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 10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3 109
3.理赔费用准备金对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除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外,还应支付结案过程中发生的理赔费用,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损失检验费律师费等为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而不是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理赔费用为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1)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常用方法是比例法,该方法假设直接理赔费用与相应的赔款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并且该比例关系的发展规律在过去和将来是一致的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11 08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11 089
(2)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需要首先确定间接理赔费用与已决赔款的经验比率,然后假设间接理赔费用在立案时发生50%,其余50%在剩余的理赔过程中发生按照上述假设,就可以根据下述经验公式估计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50%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与已决赔款的经验比率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履行未来赔付责任的资金准备,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要按照规定计提而且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还要对其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能满足未来赔付费用等的需要时,还必须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通常分为比例法和风险分布法其中比例法又可以分为1/24th法1/365th法等,主要适用于被评估险种或险类的风险分布比较均匀的状况;而风险分布法分为七十八法则逆七十八法则流量预期法等,主要适用于保险期间较长的险种下面分别就上述方法予以介绍:
1.月平均估算法(1/24th法)
月平均估算法的理论依据是假定一个月所有承保的保险单是30天内逐日开出的,并且保险单数量保额保费服从均匀分布,这样可以近似的认为所有的保单从月中开始生效,即对于每张保单当月仅能赚得半月的保费对一年期的保单,当月已赚保费仅是年保费的1/24
以一年期的保单为例,采用1/24th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每年末的12月31日,可以根据下表所示的未赚保费因子来评估:
(1)2005年12月该公司提取的再保前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p12=1248*1/24 1296*3/24 1200*5/24 … 1164*23/24=
则2005年12月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
(2)2005年12月该公司再保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a12=*1/24 *3/24 960*5/24 … *23/24=
2005年12月该公司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p12-a12=
则2005年12月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逐日估算法(1/365th法)1/365th法是以日为基础逐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种方法,所以又称逐日估算法1/365th法是根据有效保单的天数来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将所有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加总,即可得到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所有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加总,即可得到长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采用1/24th法,1/365th法或者其他更为谨慎合理得方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特别是对于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必须采用1/365th法评估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且采用1/365th法,其精确程度明显要比1/24th法高得多
1/365th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公式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单未赚保费天数/保险期间涵盖天数×保费收入
3.七十八法则与逆七十八法则对于某些特定的险种,随着承保时间延长,风险逐渐降低或增大此时保险公司考虑近似选用七十八法则与逆七十八法则,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例如,对于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证保险,由于贷款余额的减少,风险分布呈现递减的趋势,可考虑采用七十八法则;而对于车辆保修期延长保险的风险在承保期内逐渐增加,则考虑采用逆七十八法则
七十八法则的计算公式为:
12
p12=∑(13-n)* x n /78
n =1
逆七十八法则的计算公式为:
12
p12=∑n* xn /78
n=1
n——表示月份数
p12——表示年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x——表示年度各月的保费收入
上述公式适用于一年期保单,分母78=12 11 … 1;如果为两年期的保单,分母则是24 23 … 1=300
1)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12
p12=∑(13-n)*x n/78=
n=1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
2)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12
s12=∑(13-n)*z n/78=
n=1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p12-s12=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流量预期法流量预期法是以承保业务的实际风险分布为基础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这需要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对风险分布状况和已赚保费比例分布进行估计
5.保费不足准备金按照_第13号令《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第12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因此,在按前述方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后,保险公司还需要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就是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去乘以估计的赔付率与费用率,扣除投资收入的差额,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进行比较,检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足够充分并且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大值:
i.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费用及再保支出的余额;
ii.在准备金评估日假设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理来核算损益反映盈亏,而从保险公司经营的角度来看,准备金评估的准确性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策略产品设计偿付能力以及公司之间盈利能力的可比性等等因此,保险会计对保险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尤其是对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应遵循谨慎的估价原则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也在通过不断努力,寻求适合于自己保险公司实际情况的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力求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充分合理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为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核算提供一些有益的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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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案例分析 第6篇
关键词: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对比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0
进入21世纪,企业社会责任浪潮席卷全球,政府、社会都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也因自身发展和社会压力日益重视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正成为企业的必修课。企业在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为确保其供应商或合作伙伴也能按其要求履行社会责任,会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价;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大众则希望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客观评价,了解其履行状况;企业也愿意通过社会责任评价,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进行投资等。因此,各类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应运而生。那么,国内外现在主要都有哪些社会责任评价工具?他们又有哪些不同?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索。
一、国外社会责任评价工具介绍
国外的社会责任评价工具主要包括:SA8000、AA1000、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等,涉及供应链管理、信息披露、投资等领域。
(一)SA8000
SA8OO0即“社会责任标准”,是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的英文简称,是由总部位于美国纽约的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制定和的,供第三方认证体系所用的、统一的、可供核查的标准。SA8000所规定的社会责任实施主体对象为企业,强调其各项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于所有企业,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的限制。它制定了雇主在工作场所方面需符合的自愿性要求,包括童工、健康与安全、强迫性劳动、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惩戒性措施、歧视、报酬、工作时间、管理系统九项内容(见表1)。
从SA8000的实施结果来看,SA8000目前重点推广领域是零售业、跨国公司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它把跨国公司作为重点,希望通过跨国公司的整个价值链向生产商、供应商、分包商扩散其影响,使之覆盖面越来越广,并能快速向全球传播。从1998年开始,获得SA8000的认证企业数以每年35%的速度递增。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全球已有2000家企业通过认证,覆盖64个国家的66个行业。其中,获得SA8000认证的中国企业共159家,占总数的,覆盖26个行业。
(二) AA1000
1995年,英国社会和伦理责任研究院(Institute of Social and Ethical Accountability)成立了一家非盈利性的机构—— Accountability,其宗旨是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实现可持续发展。它通过制定AA 1000系列标准,为各种组织提供有效的审计和社会责任管理工具及标准,认为组织的社会责任主要是为致力于可持续发展而在社会、伦理、环境和经济方面综合绩效进行改善。AA1000系列标准是个完整的体系,包括系列标准原则、框架和两套标准(见表2)。
从AA1000的实施状况来看,AA1000不仅在欧洲、美国等得到实施,而且在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巴西等也得到实施。此外,AA1000在中国的推广主要面向三大部分企业:一是向欧洲出口产品的企业;二是部分中央企业;三是许多欧洲企业。
(三) 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
《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是由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简称GRI)制定并的。GRI于2000年6月提出了 《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2002年9月了全球修订和更新的版本,并陆续制定了技术准则和行业补充文件,2006年形成了《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3版,现在最新版本是2013年5月份的G4版(见表3)。
《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作为一个自愿性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规模、行业和地域的组织。指南从经济、环境和社会业绩三大类指标考察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主要针对环境、人权、劳工方面,其中尤以环境指标最为成熟,最受认可(占指标总数的37%)。10多年间,有上千个组织发表自愿性声明承认其可持续发展报告参考了《可持续发展指南》。GRI及其《指南》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国际影响。
(四)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
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The 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exes,DJSI)颁布于1999年,是全球最重要的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之一。主要是从经济、社会及环境三个方面,以投资角度评价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见表4)。
入选道琼斯指数的公司必须符合各项严格的评选标准。在深入分析企业在经济、环境和社会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后,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每年一份系列评估,评估标准涵盖了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品牌创建、缓解气候变化、供应链标准、劳工活动等。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将所有企业分为19个大行业和57个细分行业,并设有行业特有的可持续性评估标准。
(五)多米尼社会责任投资(KLD)指数
KLD是一家具有相当规模并专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社会责任调研分析、指数的公司。KLD指数是专门用来评价公司的社会责任状况。KLD公司的分析师们用了8个与公司社会绩效相关的变量去评价公司对其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这些变量由KLD公司的KLD指数确定和评估,它们代表公司对员工、顾客、环境、社区和整个社会的责任。这些变量分别是产品安全、社区关系、环境保护、妇女及少数民族问题、员工关系、核能、军事削减和南非问题等。
KLD指数被认为是评价公司社会责任较好的方法,主要是因为它一方面反映了社会投资者的关注,上市公司是独立于其他企业而由相关的社会标准进行评价,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它涵盖了诸多行业里的公司(大约650家公司,其中包括被列入标准普尔500指数的公司),允许研究者跨越时间纬度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连续评价,可以较好地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状况的变化。
二、国内社会责任评价工具介绍
国内的社会责任评价工具基本上都是2006年之后才出现的,无论从应用时间还是影响度等方面,都还处于起步阶段。
(一)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是中国_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2009年开始研发推出的年度综合指数。该指数从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等方面,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年报、企业官方网站为信息来源,进而评价中国100强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设现状和责任信息披露水平。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所依托的评级模型是根据“三重底线”(Triple Bottom Line)和利益相关方理论(Stakeholders Theory)等经典的社会责任理论构建出的责任管理、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四位一体”模型。该模型认为,责任管理是每个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原点,企业责任管理包括责任治理机制、责任推进工作、责任沟通机制和守法合规体系;经济责任包括客户责任、股东责任和合作伙伴责任等与企业业务活动和市场责任密切相关的责任;社会责任包括政府责任、员工责任和社区参与;环境责任包括责任管理、节约资源能源、降污减排等内容。
(二)巨潮-CBN-兴业全球基金社会责任指数
“CBN-兴业全球基金社会责任指数”是由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以及巨潮指数有限公司三方联合推出的首个跨沪深两市的社会责任指数。巨潮CBN兴业全球基金社会责任指数从经济、社会、环保、公益以及公司治理等社会责任指标来考察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筛选的前提首先是上市公司必须已经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该指数将在考察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基础上采用尽可能量化的选股思路,遵循国际通行的社会责任评价的选股标准,随着未来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履行体系的日渐完善,选股的相关指标也会不断跟进发展(见表5)。
(三)“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中国榜”
“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中国榜”是商务部 《WTO经济导刊》杂志社为促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于2007年推出的针对中国企业的自愿、非盈利性的社会责任评估、评选活动;每年以榜单的形式公布履行社会责任的优秀中国企业。该评选以调查评估问卷为评价的信息来源,选项的设置反映企业所需要负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问卷分为4 部分,分别是企业社会责任战略与治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信息披露、责任竞争力案例。
第一,“企业社会责任战略与治理”主要关注企业战略、治理和绩效管理。
第二,“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主要通过考察企业与股东、员工、客户、供应商、环境、政府、社区、同行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反映企业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
第三,“信息披露”主要关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情况,即除财务报告以外,是否编制了含有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其他形式的报告, 以及利益相关方是否可以便捷地获取报告。
第四,“责任竞争力案例”内容包括企业简介、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方案、成效和展望等,这里的案例既可以是企业社会责任综合案例,也可以是多个企业社会责任单项案例。
(四)社会责任竞争力指数
为了用尽量客观的量化数据呈现中国上市企业社会责任状况,《商业价值》杂志社推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竞争力指数SRCI(Social Responsibility Competitiveness Index)。该指数是对该企业在过去一年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与企业长期竞争力的综合考量,由CSR认知、CSR能力和CSR影响力三个大方面及其包含的20余项细节指标而得出的综合指数。其数值越大,企业在CSR竞争力表现方面愈佳。这三个大方面具体包括内容如下:
第一,CSR认知:包含报告评价、组织结构、业务结合度,体现企业对CSR认识准确性、重视程度及社会责任同业务关联技巧。
第二,CSR能力:包含运营、就业、纳税、成本节约、项目成果,体现企业为社会创造价值、解决就业、为政府纳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及实行项目价值的能力。
第三,CSR影响力:包含产业链追随者、项目可复制性,体现企业商业智慧带来的社会责任方面领导能力。
该指数的评价对象为国内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包括上海、深圳、香港及海外上市公司。评价数据基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反映情况的量化结果。
三、国内外对比分析
通过对国内外现有主要的社会责任评价工具的介绍之后,可以发现在评价对象、评价标准或内容等方面都有相同之处,但仍存在不少差别。
(一)制定主体、评价对象及范围
国内外社会责任评价工具制定主体、评价对象及范围的差别(见表6)主要表现为:
一是制定主体方面,国外评级标准制定主体多为非政府组织(NGO),而国内多为研究机构或商业杂志。这与国外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团体发达不无关系。在我国有影响的非政府组织很少,无论是组织规模、组织资金筹集能力,还是组织管理规范性、专业性等都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国的社会责任评价基本都是一些有研究实力的科研机构,或者一些有强大舆论宣传平台的商业杂志来做。
二是评价对象及范围方面,包含组织、企业、上市公司。AA1000和《可持续发展报告》虽然表明使用对象是组织,但实际上企业才是主要用户。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社会责任投资指数、巨潮-CBN-兴业全球基金社会责任指数主要为企业社会责任投资服务,主要用户是上市公司。
(二)评价信息来源
国内外社会责任评级工具信息来源方面的不同(见表7),主要如下:
1.国外评价信息来源
在评价信息来源方面,国外评价工具的信息来源显然更为客观、准确。像多米尼社会责任投资指数、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都是通过大规模的调查来收集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包括从企业内部获得和从其外部获得。尤其是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还会对这些信息进行外部审计,以尽可能确保信息真实性。即使像SA8000、AA1000这样的认证认可或审计审验标准,虽然是由申请方提供信息,但评价方会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进行信息校验。
2.国内评价信息来源
我国的评价基本上都以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年报、企业官方网站作为评价的信息来源,即使有调查,也是针对企业的。这样得到的信息:一是信息来源少,主要来自企业内部,缺乏外部信息,信息量少;二是正面信息多、负面信息少;三是报告等企业官方资料已经是企业根据自身偏好进行过筛选,不够中立、客观,无法全部作为评价依据,即使作为评价依据,在评价中也不宜占很大的比重;四是缺乏对信息质量的监管和验证。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社会责任评价,其客观性、准确性就会打折。
(三)评价内容
国内外社会责任评价工具内容及评价内容切入角度的差别主要如下:
1.所涉及的评价内容
在全球范围内,对社会责任的共识越来越高,各种社会责任评价工具所涉及的内容越来越统一。从分类上来看,基本上都涵盖了经济、环境、社会三方面的评价指标。其中最特殊的是SA8000,指标中只涉及了与人权有关的内容,没有提及环境等其他方面的社会责任。
2.内容评价角度
在评价内容切入角度上,有些直接以经济、社会、环境来进行指标分类,或在此基础上增加公司/企业治理、伦理等分类,如《可持续发函报告指南》、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AA1000、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巨潮-CBN-兴业全球基金社会责任指数;多米尼社会责任投资指数是从利益相关方的角度切入,评价企业对员工、顾客、环境、社区和整个社会的责任;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中国榜是从责任层次入手,将社会责任内容按照其约束力、难易、必需与否等分为法律责任、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社会责任竞争力指数则从意识、行为、绩效角度分析社会责任评价内容归纳为CSR认知、CSR能力和CSR影响力三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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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群慧,彭华岗,钟宏武,张蒽.中国100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J].中国工业经济,2009(10).
[3] 姜腾飞,_梅.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J].商业时代,2010 (3).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案例分析 第7篇
【关键词】公司法 道德基础 社会责任
一、引言
近年来,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越加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上的《2011·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报告》中,汇集的家乐福(法国)、沃尔玛(美国)、葛兰素史克(英国)、宝洁(美国)等世界500强企业,均严重背弃关于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的承诺。而在国内,从归真堂的活熊取胆事件到紫金矿业的生态污染,从大连输油管爆炸到蓬莱19—3油田溢油,从接二连三的煤矿爆炸案到比比皆是的食品安全问题,让社会在对公司行为谴责的同时,不得不对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进行审视和探究。
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亦做出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首次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司立法领域明文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故有学者认为《公司法》的该条规定是“一大特色”,是“我国立法者对公司法的一大贡献。”至此,我国立法上支持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可对于《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的司法适用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二、我国《公司法》规范社会责任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所有市场主体必须生活在一定的制度中,其行为必须在制度指导下进行,并且以制度的标示为取向。“人类的所有活动都需要一定的有利于社会活动的标准化准则”,“在任何社会环境中都需要有一套行为标准为主体成员规定能为人接受的行为。”而道德化社会责任由于道德本身的不确定性和个人理解的差异性,决定了其责任内容的非规范性。公司社会责任完成了法律化,却尚未实现司法化。本文参照前人的研究和现实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对公司法第五条总结出以下几点不足:
(一)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
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清晰性要求是合法性的一项基本要素。他认为含糊和语无伦次的法律会使合法性成为任何人都无法企及的目标。立法者不能违反合法性原则,立法机构处在命令链条的顶端,不能免除其尊重法律的内在道德之命令的责任。观之《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从文字表达上来看,此处有两大模糊点。一是规定都是从宏观角度出发,使用的多为概括性词汇,在实践运用中很难明确界定何种行为为违反了社会责任,从而导致该条需要大量的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推定,甚至会造成该条款的形同虚设。另一个模糊点是这条规定的语言歧义。本条款从四个方面进行规定的,其一是,守法;其二是,守德;其三是,受监督;其四是,担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四个方面是并列的,各成体系的四个方面的规定,只有本条第四项是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另一种理解是此处前三个方面的规定都是对第四项的例举,包含在第四项内容的内涵里。鉴于此,很难得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究竟是什么,也很难确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边界何在。再次,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公司,则所指向的对象是谁,由谁来提出诉讼,成为诉讼的主体?最后,亦没有指明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不利法律后果,这就为今后的适用留下了隐患。
(二)缺乏配套的制度规定。纵观我国《公司法》全文,除第五条明确提出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其余部分均未发现任何关于此方面内容的规定。公司法在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设计中,并没有赋予其相应的保障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职责,如果强硬要求履行社会责任,于法无据。这一条文被放到总则中,类似于宣示性条款,而且整部公司法并无任何具体的适用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文,很容易使得该条款成为具文。
(三)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加重了法官的工作量
由于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模糊不明确,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来做出正确的裁判。然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大多数时候,法官都是依法办案,依法裁判,不能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援引过去的判例,而只能从最高院的案例中寻找判案的法律依据,多数时候,是参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条款在全世界立法范围内都未被明确界定,这种情况下,要求我国的法官运用个人智识和经验作出司法裁判,无疑是过苛的。其次,我国法院司法负担过于繁重,对于不确定的规则缺乏解释的热情。
三、社会责任条款的不足的解决思路
(一)针对《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条款规定的义务内容模糊不明确,本文建议最高院可以出台一个专门针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解释。将公司法第五条的概念、内涵、规定的义务内容、针对的获益对象等各方面内容进行全面而具体的解释。同时,笔者建议可以针对此类案件建立一个档案,类似于案例汇编,便于日后对解决类似案件的查询。
(二)成立专门的法律委员会,对公司社会责任条款进行系统的体制规定。鉴于我国法官的工作量繁重,没有足够的热情和精力来对不确定的规则做解释,笔者建议,设立一个专门从事公司社会责任案件的委员会,其成员专门从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研究。
(三)法官应当发挥一定的能动性。“原则设定的权利只是一个概念,它必须通过救济程序中法官的解释和裁量方可明确化,而在法官的解释中,原则就具体化为规则了”。因此对于含有此类原则性的一般条款时,司法裁量中应当体现出一定的能动性。
参考文献:
[1]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M].法律出版社,.
[2][美]布罗姆利著.陈郁译.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案例分析 第8篇
(一)行政执法部门对航运企业的执法力度较弱
1.执法部门体制混乱,执法人员不足,部分执法人员徇私枉法
中国是一个海洋资源丰富和内河水网发达的国家,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小型船公司和个体船的出现,在我国沿海水域航行的船舶的成分变得复杂起来。然而,相关的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部门混乱,职责不清,管理船舶、港口、海洋的部门就有海事、渔业、海洋、港口、船检、边防、检疫、公安、交通9家,各部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不一致。相互推诿迹象明显。海事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人员不稳定,没有专职海事执法人员。部分执法人员徇私枉法, “鄂荆州货3888号”该船最初设计吨位为500吨左右,但在连云港改装时,货舱围壁被加高30公分,人为将其设计吨位提高为700吨,相关监管部门没有严格查处,导致船沉人亡。受经济水平、地域环境等因素影响,执法机构对航运企业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方法、手段都不统—,甚至差异较大。执法机构不健全,部分地区只有少数有行政编制,绝大多数没有编制,挂靠在其它股室,承担海事行政监督职能,机构设置随意性大。私渡船违法载客行为的查处,单单依靠海事监管部门对船舶的检查、蹲点、宣传、巡航,不足以对私渡船产生威慑力,要彻底杜绝私渡船违法载客现象就必须严厉打击,集合所有管辖权的部门、地方政府对其进行集中整治、联合执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2.执法技能较差,执法力度不够,致使航运企业的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纠正
执法人员文化水平较低,执法技能较差,对船舶和航运企业的执法停留在自己想当然的层次,执法随意性强。执法力度不够,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授权,通航管理法规的一些条款,只授予主管机关监督权,而并未授予主管机关纠正权或强制执行权,直接的后果就是不能很好履行主管机关的职能,不能充分发挥主管机关的作用。
3.立法层次低、缺乏社会性、法律效力不强、执法行为流于形式
由于交叉管理部门多,职责不清,部门立法已起不到应有的管理效果,海事管理起来难上加难。专业不配套,整体素质也跟不上,无力购买监督检查装备。为此,应加快巡航救助执法装备的建设,加强海事部门巡航救助船艇、飞机装备配备,加快巡航救助基地、码头和人员队伍建设。海事监管制度建设尚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立法层次低,缺乏社会性,与整个海事工作的快速发展相比,制度建设相对落后,而且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海事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真实有效的反映客观规律以及人民群众的需要,难以全面有效的解决实际问题;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2009年3月3日贵州省黔东九龙滩水域触礁沉没的客船案例中,如果海事部门有快速巡逻艇拦住该超载客船;如果执法部门从源头抓起,在客船开航前就制止超载的违法行为或许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法制宣传不到位,航运企业不遵守相应的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规
随着中国海运业的迅速发展,中国正在从海运大国走向海运强国。同时,我们要建设负责任的海运强国,更多地肩负起应尽的责任。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中国重视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积极履行相关的国际公约,本着积极、务实的态度,在海运安全、保安与环保领域扩大合作,推动海运业的可持续发展(注4)。但是这仅仅是政府的作为和计划,并没有深入到所有航运企业,由于缺少宣传,以至于一些航运企业并不知道相关公约的规定,不遵守相关规定配置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不按要求对船员进行培训,提高船员的操船技能、不按要求配备足够的船员。
1.不按要求配置船舶的规定设施
《MARPOL73/78》公约对防止船舶污染海洋作了统一的规定,规定了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为了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船舶必须配备的设备、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等,对控制了各种污染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1983年11月25日的油轮“东方大使”漏油案中,船上没有足够的围油栏和吸油毡等防污染设备,及时将溢油控制住,才至影响到胶州湾及其附近长达230公里的范围。
2.不按要求对船员进行培训,提高船员的操船技能
SOLAS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涉及水上安全各种国际公约中最重要的一个公约。该公约对船舶的航行安全,专门就航行中船员的操作技能、航行危险、航行设备的配备要求,航行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目前,国际、国内海事管理机关和船舶检验机构都以此公约作为标准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我国特制定了《_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并根据SOLAS公约的修订也做了相应的更改,以此标准对船舶和船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1999年3月24日的“闽燃供2号”与 “东海209号”碰撞溢油案例中,船员素质差,技能低,责任心不强,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溢油污染环境的重大事故。
3.不按要求配备合格的船员
STCW公约是对海员训练、发证和值班提出基本要求的国际公约,于1978年7月7日在国际海事组织总部召开的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外交大会中得以通过,公约共有6章及附有23个决议书,我国是该公约的签字国。2004年12月7日,由于集装箱船“现代促进”轮班期紧张,靠泊时间短,船员得不到充分的休息,疲劳值班,值班时精神不集中,避让措施不当,与集装箱船“地中海伊伦娜”轮发生碰撞。
(三)执法部门监督不到位,航运企业违规使用低标准船、雇佣低素质船员
1.违法使用低标准船舶
SOLAS公约对船舶和船舶的配置明确提出了要求,但由于种种原因,执法部门对航运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及时全面,使得一些航运企业有机可趁,铤而走险,置法律、法规不顾,使用低标准船舶,降低成本,企图获得最大的利润。根据南通海事局低质量船舶联合整治资料显示,2008年7月份检查57艘船舶,单船平均缺陷率达项,10艘船舶被禁止离港,滞留率高达。船舶检验向来被认为是保证船舶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但体制沉疴、市场变化等因素使船舶检验的监管缺位。地方船检因为体制原因,与航运管理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使有些地方船检重收费、轻检验现象日趋严重。一些省市海事、船检存在裙带关系,无法独立开展工作,其技术性、公正性、权威性逐渐退化,船舶检验质量不能得到保证。船舶安全检查是保证船舶安全的最后防线。但现实是大部分国内航行船舶船况不佳,船东经济承受能力差,限制了海事部门安全检查的实际功效,安全检查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
2.违规雇佣低素质船员
STCW公约规定了对船员的训练、发证和值班的标准,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陆地收入和船上收入差距的缩短,很多有技术、有能力的船员陆续离开船舶,导致船员素质下降。航运效益的下降,船东为了降低成本,减少船舶配员、雇佣工资低廉的船员也是船东经常采用的措施之一。由于没有充分的培训和足够的海上资历,或者健康条件差、语言不通,在这些船员中产生了许多由于专业知识、技术能力、交流能力等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许多事故和险情。(1)船员技能较差:近年来,船员船员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很多船员着眼于高职务、高薪金,忽视了对自身业务提高的意识。而公司因招聘不到船员,根本无暇顾及船员的素质,进一步助长船员的不良习惯,导致船员业务水平的下降及职业素质的低下。(2)船员责任心不强:低素质的船员因航运企业的低效益、低工资得到雇佣,同时由于工资低廉,这类船员的没有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不强,混日子、混工资,容易发生事故。(3)船员安全意识差: 目前,中小型船舶的船员大多是从渔船船员转业而来,内地的船员是从田头走到船头,他们往往缺乏安全意识、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语言沟通能力,不少船舶不懂或者不顾相应的避让规则和通航管理规定,只是想当然地随便让船,导致对方船避让时采取了不协调的避让措施,因而发生了许多事故和险情。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案例分析 第9篇
——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高级副总裁,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发言人杨国晋
“年报告诉投资者企业是多高、多大,而社会责任报告则是告诉投资者企业有多重、有多美、多有后劲,以及企业如何发展到今天的样子,保证今后的发展前景。”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文化部高级经理温军
“社会责任报告可以为直线下滑的企业形象打上一个休止符。”
——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重点项目与社会责任部总经理助理苏碧亮
“认真编写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都将产生一个共同的体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写过程远远大于报告本身的价值,树立管理体系产生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报告本身所拥有的沟通的价值。”
——__研究局研究一处副处长陈锋
在这个呼唤透明度、增强信任感的时代,如何认识、发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作用与价值,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能否为可持续发展带来新天地?
5月26日,《WTO经济导刊》与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联合腾讯财经举行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专题研讨会,俨然是一次关于社会责任报告的主题盛宴,翔实的数据、鲜活的案例、生动的语言,来自政府、企业界、研究机构及媒体的近百人以分享社会责任报告所带来的收获与价值,诠释着“责任沟通创造价值”的研讨主题。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主流
当前,瘦肉精事件、毒胶囊事件、毒牛奶事件、地沟油事件,食品、药品让我们望而兴叹;过度开采、违法排污、溢油漏油,环境事故让我们触目惊心。
“这些负面问题虽然不是主流,但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的信誉,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中国企业应继续强化社会责任,并与利益相关方构建科学高效的沟通机制。”商务部世贸司技术援助与咨询处副处长穆忠和表示。
作为传递公司理念和承诺、展现企业履责实践、实现与利益相关方沟通的重要工具和途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越来越受到企业的认可和重视。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正在不断地升温,”《WTO经济导刊》主编于志宏以数据证实了这一点:全球范围内,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已经超过5000份;在中国,从2001年的一份报告到2011年全年本刊的统计数据是898份,继续呈现大幅上升的趋势。“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将会成为全球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一个重要的话题,甚至可能会成为主流”。支持他这一判断的最新信息是,在6月将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报告有可能会成为联合国各成员国政策决议的重要内容。
“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需要企业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了解利益相关方的期望与诉求,明确企业发展方向,将社会责任融入到企业发展战略及日常经营当中”。穆忠和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有利于建立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有利于建立企业与公众的信任关系;有利于中国企业负责任形象的塑造。
于志宏也表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可行的方案和重要的工具,具有三重价值:风险防控的价值,帮助企业规避发展过程当中的各种风险;是一种价值认识和价值传递的过程,让各个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除了经济价值之外的,包括环境和社会的综合价值;第三,具有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能力的价值,这最终有助于企业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编好报告:守望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不是简单的总结材料,而需要对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实践进行深度挖掘、有效梳理和系统、客观、真实的展现——这是公众与企业都需要厘清的一个基本观念。
对于如何编好一份高质量的社会责任报告,与会企业分享了他们在编制流程及标准上的不断创新。这些创新的意义在于,它为企业带来的不只是一份有特色的报告,而是由此对企业责任意识与管理的提升。
从2010年开始南方电网公司提出要以过程管理编制报告。通过梳理公司所有能够梳理到的指标,在报告编制之前将其发至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日常工作的指导,并以此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由此转变了社会责任报告传统的“事前编制”方式。
中国铝业公司最早在国内企业中采用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编制社会责任报告。“以ISO 26000为依据来编制社会责任报告,使我们实现了社会责任理念的升华,使我们管理得到了全面、系统的提升,使我们的成员单位更加优秀地履行社会责任”。这些“有些始料不及”的收获,“让我们用一次已深深地爱上它”。中国铝业公司改革发展中心副主任赵秀富诗人般的总结赢得了嘉宾的会心一笑。
用好报告:催化责任
“报告作为白皮书反映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通过对信息的总结,让员工等各利益相关方和社会一起从责任的高度理解企业;报告作为放大镜,令员工发现隐含在其工作背后的意义,当员工深刻了解到自己的工作对他人的影响,当员工更多地了解到他所在的企业为社区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所做的服务时,员工对工作的责任感和对企业的敬业度都会大大的提升,而对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方,责任的认知也会潜移默化的在他们心中形成,产生了比任何方式都来得更好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这是无限极(中国)企业发言人杨国晋会上的分享。
责任产生的“化学反应”,通过报告的传播正日益增强,不断发酵。与会企业以自身的实践案例、从不同的维度传递着“报告的价值不止于”的理念——这也成为本次专题研讨会最大的亮点。
加深责任认知
“我不知道我的工作这么有意义;我不知道公司还做了这么多的好事,报告让我有了被尊重的感觉。”这是无限极公司员工看过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后发自内心的感受。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案例分析 第10篇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所倡导的社会责任理念为“社会、环境、企业、员工等利益相关方可持续、和谐发展”。其中具体的实践包括安全与职业健康、依法纳税、节能减排、各个环节的产业链和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等环节。日本JFE有限公司则秉承“为所有利益相关方创造价值”的社会责任感。,实现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坚持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到实处,崇尚“天生我才必有用”,实现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南京钢铁还是JFE在社会责任理念上都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环境和经济的最大效益。尤其是JFE,将节能减排放在社会责任的首位,提倡环保。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案例分析 第11篇
7. 统一性原则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尽管在内容和形式上区别于公司的对外宣传画册,有别于财务运营报告,但为了达成企业形象对外传播的一致性与一贯性,便于社会大众接受,应将上述企业出版物作为完整的整体统一考虑设计风格,统一使用品牌标识和公司名称,进行一体化设计,创造积累和传播统一的企业理念与视觉形象。
就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而言,尽管设计风格可以比财务运营报告更加灵活,但各章节版面的色彩也应掌握相对协调和一致。各年度的报告在设计上既要有所创新和进步,又应体现持续性和连贯性。
编制实务: 如何精心设计
国家电网公司《2006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经过精心设计,形式友好,便于读者阅读。公司社会责任时钟LOGO的设计新颖独创。12个时点分别代表公司12方面的责任,象征公司时时刻刻履行社会责任。时针位置的转动指示具体章节的变换。在12个责任章节中,都遵循同样的行文结构,便于读者迅速获取所需信息。在每个具体责任中,第一页,介绍理念;第二页上半部分,介绍公司社会责任工作主要成绩和亮点;第二页下半部分,介绍公司社会责任实践突出实例;第三页以后,介绍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思路和主要举措。在页面边上,选用12种颜色代表12种责任,便于读者查阅。
比如拜耳公司《200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的主题是“用科技创新使生活充满活力”。该报告重点报道了2005年访问德国的部分拜耳青年环境特使所开展的项目。报告中用了来自印度尼西亚、巴西、韩国、肯尼亚等国五个学生环境特使,刊登在报告的不同章节中,用这些青年的创新活动认识和体会来表达技术能改变环境问题、公司在这方面所做努力的决心和成绩。
二、具体版面设计
在具体版面设计上,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表达清楚,即所有设计都要将素材整合成形,使其有次序、有秩序、有特征,使其富有层次感,使主题更有效传达信息。二是创造差异,即富有独特性,容易识别,在成千上百的同类中脱颖而出。
报告版式设计的主要目的是展示文字性的和视觉化的信息,使读者能轻松地获得所需信息。版式设计主要解决实用性与审美性的需要。一个优秀的报告版式设计可以将复杂的信息编排得十分合理,以便读者迅速地找到其所需的内容,同时也给读者以美的感受。
报告的封面一般都标明报告的年份,特别是封面还可以从企业的经营特点、企业标识、企业业绩或是企业理念等方面表现创意。
结构的设计在报告中十分重要。它起到能否让读者把握阅读节奏、调整各部分内容关系的作用。许多报告是通过不同背景色或色条、主题分明的大图片,或是突出显示章节标题的字体字号等方式来分隔各个章节的。具体到每个版面上,还要将文字、数据图表、案例分析、图片等有机地安排在各自的功能区内,以取得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相得益彰的效果。
标题是报告中重要的导读信息。各章节的大标题一般采用较大磅值的字体或粗字体来表明它的重要性。副标题字体磅值或字体粗细通常会比主标题小一些,但比正文字体要粗大一些。
字体层级是针对正文标题的一种逻辑性的、有组织的视觉导引体系,并通过字体磅值的大小或风格来区分不同字体信息的重要性。
数据和图表是报告设计中的闪光点,是设计师标新立异、显示设计风格的突破口,应该加以充分地利用。
图片是能带给设计生命力的重要的平面设计要素,无论作为整个页面的重点还是次要点,它在传达和交流信息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同时也是建立设计作品欣赏形象的重要因素。如果各设计要素之间编排得过于紧凑,会让人感到一种窒息感,但如能合理利用空间,其效果就会截然不同。图文尺寸是指图片文字的大小。一张占满整个页面的图片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相反,如果图片尺寸太小,那么图片中要传达的信息就会被读者忽略或者遗忘。
页边距是指围绕在正文四周的空白空间。报告的内页边距要考虑装订因素,以免印刷装订遮盖住重要的文字或者图片局部而影响阅读。
页码习惯性地置于页面底部的左右外缘,便于读者查找与导航。页码也可以置于页中上页边距、页面的底部或者两个页码都印刷在同一外边距上。有些报告在正文上方中间印刷页码主要是为了整体的协调,同时也使得页面两边看起来更有活力。此外,当读者翻阅时,页码位置的改变能引起人们的注意。
此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还需要应用多种不同的形式,比如目录、案例、索引、术语表或联系方式等表示一些附属信息。对这些信息内容的处理上也应考虑达到与正文之间的协调与融洽,取得整体的设计效果。
三、典型案例分析
这里我们以英国石油公司(简称“BP”)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为例加以说明。
作为世界上最大跨国能源公司之一,BP以青、黄、绿色相间的太阳花作为公司的Logo,寓意BP致力于为人类提供清洁能源的伟大追求。BP一直以来以其全面持续的责任实践及其富有特色的报告风格引人瞩目。
BP的报告设计表现出良好的严整性。首先是报告整体色彩的选择上选用了与Logo相同的颜色。从封面到内文,包括文中的折线图、柱状图、框架图以及部分文字等都选择了黄色、绿色和青色,包括BP网站都与这几种颜色有良好的呼应性。整个报告的格调显得简洁、明快而又国际化。
BP报告设计的平衡性十分突出。以其2006年度报告为例,全文总共用了15张图片,用图不多,但大都是写实图片,主题鲜明,且有相当一部分用了特写镜头,富有表现力和现场感,增加了报告的可读性。
BP对报告中的一级和二级标题都从字体字号或字的颜色上加以特别设计,比较清晰醒目。一些提示、概况性的文字直接被安排在显著的版面位置。报告还选用了大量折线图、柱状图、框架图等,且以与公司Logo相同的黄色、绿色、青色等制作,在全文中起到了比较好的连贯性作用,也起到了很好的图示和引导作用,很好地体现了重点突出原则。
BP报告设计体现了较强的实用性。以2006年报告为例,报告首先将诸如报告说明、外部审计、目录等一些关键信息集中放在了前勒口上,便于读者及时了解和查询。其次,各章节题目醒目突出,尤其是二级标题都用了绿色线条来强调,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同时,BP报告中还特别制作了圆形、三角形等结构或流程示意图,方便读者较为直观地理解报告所表述的相关文字内容。
BP报告的内容和信息一直非常丰富,文字量也很大。但报告穿插运用了大量的折线图、柱状图、框架图以及图片和表格,使整个报告很有立体感,并大大提高了其可读性。
BP报告很好地体现了差异性和统一性。以BP公司2006年度报告为例,报告开篇采用了BP总裁的一张图片,图片展示了其在对话交流的情景,展现了BP积极与利益相关方对话与交流的意向。文中还用了一些图片来展现安全、生态环保、服务和公益,这和一般的财务报告有很大的差异性。BP报告的差异性还体现在报告有很强的BP色彩,通篇设计采用了和Logo颜色相同的青、黄、绿色线条或色块,并且版面设计和BP网站非常协调一致,极力展现了BP风采和BP文化理念,有很强的形象识别性。
BP报告的统一性突出表现BP的各类出版物无论是报告封面还是内页,颜色、版式等都非常协调一致,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公司报告系列,具有良好的传播性。
BP公司200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页面上下留白较大,中间文字较为集中,略显拥挤,整体版面设计有些失衡。但这种状况在2006年度报告中已经得到改变,版面上文字与留白的比例更趋合理,版面的阅读视觉效果更趋舒适。有关BP公司各类报告版面设计的真实情况可以登录该公司网站进行详细比对和探究。
第四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
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会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完成以后,紧接着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报告。这是一个重要的工作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报告的效果和企业的形象。
从形式来看,新闻会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一种普遍方式。新闻会是一种重要的信息载体和公关形式,通过新闻会社会责任报告有以下优点:
(1)新闻性强。新闻会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将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传播到与会各方代表,可以通过介绍报告主要内容、赠阅报告、播放社会责任专题片、新闻通稿和宣传材料等方式,加强信息的交流强度和新闻性,通过媒体传播,扩大报告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受众面广。企业通过邀请利益相关各方的代表参与报告会,向政府、投资者、员工、客户、供应链伙伴、新闻界等各方代表介绍社会责任报告编制的目的、过程和内容,传达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通报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可以使公众加深对企业的了解,使报告会成为企业与利益相关方沟通交流的一个重要平台。
(3)效率较高。除了传统的现场新闻会形式之外,报告会可以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网上会议、甚至电视直播等新的会议形式,改变单一现场方式的限制,扩大会的范围和规模。这可以使会的信息在第一时间内传播到更多的受众和载体上,强化会的效果。同时,这也可以避免企业总部先开会、各层级层层开会传达的局面,提高报告会的效率,降低会议成本。
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会的组织与实施
为保证报告会的效果,成功社会责任报告,要充分做好会议各项工作,事先做好会议方案和准备工作,事中做好会务工作,事后及时总结经验,确保会的质量和最佳成效。
1.把握报告会的基本要素
要从注重报告会的效果出发,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抓住会的基本要素,精心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1)会议目的
报告会的主要目的就是向社会公开社会责任报告。
(2)基本任务
基本任务就是将社会责任报告的精髓很好地向与会各方进行传播,会后通过会议的影响在更广的范围内传播报告内容和会议信息,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形象。
(3)议题议程
要围绕会议目的和基本任务设置报告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议程,确保会议取得成效。
社会责任报告会一般设置以下会议议程:
* 企业领导致辞;
* 企业领导社会责任报告;
* 有关部门领导致辞;
* 利益相关方代表发言;
* 专家点评报告;
* 公布报告的审验意见;
* 会议总结。
(4)会议形式
根据企业实际和预期目的,确定会的形式,如单一现场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创新会形式,如国家电网公司在《2006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时,首创了委托第三方――中国企业联合会组织报告会的方式,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目前这一形式已被多家中央企业采纳。
(5)规格规模
根据企业需要及实力,本着规范、高效、得体、节俭的原则,确定会议的规格和规模,以力求效果最佳、成本最低。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案例分析 第12篇
公司将环境保护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注重履行企业环境保护的职责,积极践行环境友好及资源节约型发展。
将环保管理纳入企业的管理体系,深入产品生产各个环节。首先,公司在各部门中加强宣传,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环境意识。其次,将环境管理指标落实到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建立起从企业高层、中层到班组基层的目标责任制,形成管理网络,及时通报各部门产排污情况,做到责任到位,奖惩分明,真正把环境保护和环境理念深入到每个员工。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无纸化办公,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公司积极引入财务电算化、ERP管理、内部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OA办公系统,实现办公无纸化,不仅节省了纸张耗费、通信费用和邮寄费用,而且也减少了用电话、传真和邮寄联系方式对社会通信线路和邮政资源的占用,积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鼓励员工技术革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生产系统围绕“节能降本、增产增效”主题征集合理化建议,充分提高了能源和机物料的综合利用率,通过对包括设备、管道线路、废旧设备及设施、机物料材质、废旧能源等提出革新改良的合理化建议来减少水电气能源的耗用和资源循环利用,对现有的生产工序提出优化改进,以达到节能减排、增产增效。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案例分析 第13篇
在社会责任报告的环境保护报告中,南京钢铁提出了节能减排,环境贯标、环保对标、内部检测监控、项目环评和固废与危废管理六个小点,进行了阐述。大部分为理论上的文字描述,数据较少。日本JFE公司提出了清洁生产,降低无组织排放。其中还列了从2008年到2012年每吨凝胶材料生产所产生的单位毛CO2的变化走向,2008年到2012年工厂余热发电量占工厂总耗电的百分比,以及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消耗量等直观性的图表,并且在环保履责中举了多个实例,例如组建污泥研究实验室等。在报告中,JFE还展示了该公司处置废弃物的开工项目,包括了项目名称,设计处理能力等。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案例分析 第14篇
为了增强其社会报告的说服力,两家公司都采用了多种披露方式来进行论证观点或说明事实。图表使社会责任报告更具清晰与直观,大量数据的使用使报告更具说服力。尤其是日本JFE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中使用了大量的清晰的数字,图表,让人一目了然。其中服务社会模块中,运用了大量的照片,证明了其实践“为所有利益相关方创造价值”的社会责任价值观。相对于日本JFE公司来看,南京钢铁的图表数字则相对少了一些,在这一方面还有待改进。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案例分析 第15篇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实施了招贤纳士、引进人才的措施,对引进的人才为其解决配偶的工作、住房等,让他们切身感受到我们的工作是诚心诚意的,来的高兴、干的满意。通过这一措施,这几年我们从全国各地引进了多名有大专以上学历、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200多名,为企业的科技创新及发展提供了人才保证。
公司组织实施各类在岗培训400余人次。并鼓励职工走自学成才之路,目前已有多名职工取得大、中专毕业证书,并且大胆使用人才。近年来,已有10余名人员走上中层管理岗位,20余名走上技术管理岗位。这些工作的开展,为公司的发展增添了活力。
员工是企业最大的财富,员工在目前社会条件下过得很艰辛,公司从关心和保护员工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严管理,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又非常重视关心员工生活和思想。公司为了解决员工的住宿问题,给员工创造一个家的温暖,前后投入XXXX多万元,新建3幢高层公寓楼给员工居住。每年春节,公司领导层都会对全体员工进行慰问。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案例分析 第16篇
有公共管理学者提出:“公共政策是现代社会法律的基础和依据。”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上述论断由于过于笼统,可能显得有些偏颇,但具体到侵权责任法领域,这一表述却又显得十分恰当。侵权责任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责任,其中贯穿了许多社会因素,在很多方面体现了公共利益的要求。虽然从形式上看,公共政策并不是明示的法律渊源,在侵权案件中并不作为裁判的依据直接加以引用,但它对司法者的行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又实实在在地产生着广泛的影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即便是在法制较为完备的发达国家,公共政策作为一种指导性依据,或者说是非正式渊源,也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侵权案件的司法裁判。遗憾的是,在我国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中,学者们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对公共政策因素的探讨。
问题的研究将从三个方面来展开。首先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侵权案例为对象,将所研究的问题奠基于实证材料之上,具体考察到底有哪些公共政策因素影响了侵权案件裁判。其次,探讨侵权案件裁判中考虑公共政策因素的理由。最后,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侵权案件裁判中公共政策因素是如何实现的。
二、侵权案件裁判中公共政策因素的内容
本文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相关侵权案例作为问题研究的分析素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均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并可能进行过修改,因此具有很高的准确性、权威性。同时,在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内的“类行政化”运作以及上诉制度的作用下,公报案例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不容忽视,所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对本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价值。1985年至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侵权案例有130余个,通过研读,笔者发现其中至少12个案例与本文所讨论的“公共政策因素”有密切关联。在此,笔者拟就这些典型案例提供的法律素材来分析侵权案件裁判中蕴含的公共政策因素。
(一)价值优位因素的公共政策
法律自产生以来就一直与利益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利益是法律形成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之一,法律则是对利益的确认、界定及分配。因此,从本质上看,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是一种权威化了的利益关系。依照以公平、正义等原则保障人们应当享有的各种利益和合理地调节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是隐藏在纷纭复杂的法律现象背后的秘密,也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和司法者在适用法律时必须解决与考虑的核心问题之一。各种各样的利益如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层次结构。在现代社会中,任何法律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如何为对人类有价值的(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事物提供有效保护。同时,当诸多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又会选择对那些处于价值位阶高层的对象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当一种利益与另一种利益相互冲突又不能使两者同时得到满足的时候,应当如何安排它们之间的秩序与确定它们的重要性?在对这种利益的先后次序进行安排时,人们必须作出一些价值判断即'利益估价’问题。”所以在侵权案件的裁判中,法院通常情况下对那些不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予关注。即便是存在诸多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时,法院也可以根据不同利益在整个价值位阶中的重要性来确定提供相应的保护。这就是侵权案件裁判中的价值优位因素的公共政策。
在“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诉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解释了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用尽原则,认为他人在市场上合法取得作为商品的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后再进行销售或者使用的,不构成侵权,从而确认了“避免形成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市场流通,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进步”等社会利益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益的优先地位。在“李某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中,法院将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同权利人的名誉权和肖像权进行了比较,确定了后者受到保护的优先地位。
(二)社会环境因素的公共政策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不可能完全脱离案件审理时的社会特定环境,主流价值观念、道德发展趋向甚至经济、政治方面的关注重点等都会以公共政策的形式在法院的案件裁判中产生一定的甚至是十分重大的影响。因为所有的侵权案件不是在真空中发生的,它必然影响到周围社区和共同体的利益与环境,因此也必须超越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利益,从共同体的范围内获得相当的评价。从这一点上看,任何案例的判决不能仅从技术层面予以分析,其背后蕴含了丰富的社会和时代的“潜台词”。比如,对“弱者”的保护就是这类社会环境的公共政策之一。近年来,“社会弱者”在官方文件、学者著述以及百姓日常话语中被屡屡提及,这说明在当代中国,社会弱者已经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同时也表明从执政者、研究者到普通百姓都开始关注和重视“社会弱者”这个现实敏感问题。再比如,“(侵犯知识产权)这不仅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妨害企业竞争力和创新积极性,也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具体情况请参见_办公厅《_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2010年11月5日,11/05/,2011年11月10日。[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The Announcement of Special Action Program to Fight against Infringing up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Manufacture and Sale of Fake and Shoddy Commodities,”20101105, 11/05/,20111110.]。因此,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
在“罗某诉奥士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国家政策对作为“弱者”的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的要求;在“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科达电梯公司使用“KODAK”商业标志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伊士曼公司所有的“KODAK”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判决很好地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公共政策上所表达的决心和要求。
(三)秩序管理因素的公共政策
在现代社会中,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处于一种“不得不为之”的处境,在很多时候不能轻易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处理已经诉之法院的案件。为了解决上述难题,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要考虑如何避免诉讼可以轻易被提起现象的出现,这一考量的背后因素是加强社会秩序管理的公共政策。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的一时疏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产生无数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往往又有难以计数的请求权人,并针对许多根本无法确定的损害。在处理这类民事侵权案件时,法院时常担心如果某些案件获得解决,那么同类纠纷有可能就会像“洪水”一样纷纷向法院涌来。而管理因素的公共政策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取向,对此类诉求不予支持,从而避免了“洪灾”的发生。在侵权案件的裁判中,法院对于纯粹经济上损失案件的态度集中体现了秩序管理因素的公共政策。在过失侵权且没有违反特别法规定而造成他人纯粹经济损失时,法院对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在“陈某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侵权纠纷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权证交易规则符合法定程序,交易规则本身与上诉人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广东机场集团权证信息披露、提示性公告发布等义务的监管中不存在过错。上诉人陈某要求白云机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承担责任没有法律根据。
(四)责任保险因素的公共政策
与传统社会不同,高度风险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很难以绝对性、确定性和可计测性为前提来构建生活秩序,不安全隐患和不确定性因素无处不在。风险已经渗透到公众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从事每一项活动或拥有某项财产都有可能产生法律责任而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由于责任风险相当复杂,常常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因此在责任风险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个人或企业应当尽量把它转嫁出去,购买责任保险应属于优先考虑的对策。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对传统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一些功能和原则提出了挑战。从一定程度上讲,保险为责任的确定铺平了道路。因此,保险的存在往往成为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一个“潜在”的理由。特别是在判断谁是较好的危险承担者时,责任保险因素对法院的裁判已经实实在在地产生了重要影响。
正如英国学者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所指出的那样,在诸如汽车等事故的司法实践中,若非基于损害赔偿将不由加害人负责,而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不会如此愿意认定其有过失,或给予巨大的赔偿数额。在具体案件中,可以非常明显地感觉到,在有责任保险时,法官对受害人更富有同情心。在“郑某诉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对原告郑某因涉案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按照其与被告徐某就涉案肇事车辆订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进行理赔。
三、侵权案件裁判中考虑公共政策因素的理由
(一)实现侵权责任法目的的要求
侵权法律规范所要达到的社会目标是在侵权法的立法、司法中始终贯彻的指导思想,在侵权案件裁判中进行公共政策的考量是实现侵权法目的的必然要求。我国学者关于侵权责任_能定位之见解存在分歧,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公因数”。“公因数”的内容之一就是认可补偿受害者是侵权责任的重要目的。关于受害人利益的补偿问题已经为人们所充分认识,但对行为人行动自由保护的目的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实后一点也非常重要。人的自由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实现生活目的和体现人身价值的基本保障。每个人不可能总是足够谨慎地工作和生活,难免出错。如果人们处于动辄得咎的境地,就势必会阻碍个人的人格形成和经济活动,对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由此,受害人权益保护与人们行为自由维护在侵权责任法上构成了一对基本矛盾。王泽鉴教授明确指出,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就在于如何平衡行动自由和权益保护,其模式因地而异,因时而别,沉淀着不同社会的文化、经济制度、社会变迁和价值观念。在具体案件中,对加害人行动自由和被害人安全利益保护这两种价值形态何者占优的判断,决定了被害人的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虽然从根本上说,侵权案件裁判中必须照顾到受害人的权利和利益与加害人的利益之间的均衡,但在面对矛盾时,法院不得不面临着究竟应该更注重哪一方的选择:是重视加害人的自由,还是重视受害人的损害填补?即究竟是应该以保护加害人自由为原则而例外划定限制其自由的界限,还是以受害人的损害填补为原则而例外划定特殊情况下不予赔偿?换言之,在种类繁多的侵权案件中,“行动自由”和“安全利益”会化身为众多具体的价值形式,而这些具体价值形式之间的层级关系往往并不清晰。因此,价值权衡的过程也就是公共政策考量的过程。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除了极个别纯粹技术性规则外,法律制度均体现着一定法律秩序对当事人利益衡量后的不同取舍。此不同取舍即为法律政策的选择。”
在“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二审法院在确认“'鲁锦’是专指山东地区特别是鲁西南地区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是一种无形的公共资产,应为该地区的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的基础上,保护了被上诉人鄄城鲁锦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鲁锦”字样的自由。在“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诉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植物新品种权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是对植物新品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避免形成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市场流通,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进步。
(二)侵权责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现代“政策科学”(public policy)是在20世纪50年代于美国兴起并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其兴起背景在于自20世纪30年代起发达国家开始放弃放任主义的自由市场经济传统思维模式,公共政策成为政府调控现代市场经济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社会也正处在这样一个类似的社会转型期。当代中国社会除了正在经历一个现代化的变迁外,还在经历一个巨大的体制转型变迁,体制、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处于一种迅疾的变革之中。这一变迁在侵权责任领域也相应得到体现,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一些侵权案件的形成、侵权纠纷的产生包含着较复杂的社会因素。同时,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化的不断突破,带来了一种前所未有、不断扩散的不确定性,即现代化的发展创造了无数的机会,但也带来了很多风险。与传统社会相比较,现代风险社会呈现出以下特征:技术发展的负面效应、环境的损害,以及各种可能的突发事件。并且这些影响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扩散到整个社会。在现代社会中,风险不但充斥着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同时也考验着保护人类幸福和自由的各种制度设计,其中包括法律制度。这些外在体系的变化深刻反映了建立在磨坊风车时代基础上的近代侵权法内在体系无法满足现实风险社会的需要,并且此种内在体系的变化直接对侵权法的外在体系提出了历史性的任务。在风险社会中,侵权责任的技术性、大规模性和不确定性要求在侵权案件裁判中法院要回应社会需求,服务于社会需要,因此不宜将其过程看做是法律规范单纯的逻辑延伸,而应关注其所具有的公共政策属性;不宜将裁判看成纯粹的技术性活动,而应考虑其中还有社会秩序、政治稳定、价值判断等要求。
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并不暮气沉沉,它适应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不断演变,就像一棵苍劲的古树不断抽出新枝。从一定意义上讲,在当代中国,公共政策成为法律与社会沟通的一个桥梁,这就要求在侵权案件的裁判中不仅要考虑侵权责任问题的现实“合法性”,也要关注侵权责任立法的复杂社会背景,同时要兼顾侵权纠纷处理的社会效果。在“季某等诉财保海安支公司、穆某、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已经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涉及赔偿问题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这维护了保护“弱者”的公共政策,适应了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新要求。(三)现代法院角色变迁的诉求
21世纪以来,在当代中国社会中以利益失衡为代表的诸多不和谐因素重新进入了一个多发时期和活跃时期。如何面对和解决这些问题对法院系统也提出了新挑战。这就要求法院在案件处理中切实考虑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平等,抛弃对“形式正义”的片面关注而开始追求如何实现“实质正义”。具体体现在侵权案件的裁判中,就是要充分考虑案件各方的现实利害关系,使判决具有社会妥当性,尽可能作出在社会“一般人”看来是既合法又合理的判决。反之,如果在案件的裁判过程中简单地运用生硬的法律规则,无视案件发生的社会环境、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就可能出现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实质上却是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并不符合当事人对个案正义的追求。因此,如何根据时代、环境和具体案件的不同去探讨如何准确、恰当地适用侵权责任,是现代法院必须面对的问题。“通过适时地提供判决,并且因此通过参加该制度政策产品的创制,司法机构维持了自身的存在和它在社会中的持久作用。”正是基于此,昂格尔强调,尽管“追求实质的正义在更严重的程度上侵蚀了法律的普遍性。随着不能允许的社会地位的差别日益扩大,个别化处理问题的需要也相应增长起来。不管实质正义如何定义,它只能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处理的方法才能实现”,并把“从形式主义向目的性或政策导向的法律推理的转变,从关注形式公正向关心程序或实质公正转变”视为现代法院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正如胡伟教授所指出的那样:“现代司法活动与历史上的司法活动相比,其重要意义不在于其纯法律功能的变化,实际上诸如解释法律和惩戒犯罪方面的基本功能方面可以说是亘古未变的,而在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发生了实质性的嬗变。”在“葛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以上态度充分反映了法院与行政机关关系的变化,体现了法院角色的新变迁。
四、侵权案件裁判中公共政策因素的实现
在法治日臻完善的今天,法律替代政策已成为主要治国手段,但现代各国在努力制定完备的法律时并没有完全抛弃政策。事实说明,试图把公共政策从立法和司法中彻底排除出去的想法不仅过于简单,而且与社会现实相矛盾。本文以侵权责任的构成为例着重分析侵权案件裁判中公共政策因素是如何实现的。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两种观点。如果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仅理解为侵权行为的积极或肯定性构成要件要素(狭义上的构成要件),则包括损害、过错和因果关系三方面内容。张新宝教授认为,侵权法上研究的责任抗辩是狭义上的,即讨论由法律专门规定的在构成要件之外影响赔偿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因此,构成要件的理论不能完全吸收抗辩事由的理论,两者也不能相互取代。按照这一逻辑,从广义上讲侵权责任的构成包含双层要求,即侵权的表面成立(具备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的不成立(或不存在)。由此可见,抗辩事由是阻却侵权责任法律效果发生的消极构成要件。因此,问题的分析主要围绕这四个方面来展开。
(一)损害的认可
民法遵循“有损害才有救济”原则,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遭受损害。侵权责任中的损害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但是,并非有损害就有救济。一般而言,损害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以由法律给予救济。一般意义上的损害事实要转化为侵权责任中的可以导致损害赔偿之救济的损害,必须接受侵权法的筛选和评价。即只有具有“不法性”的损害,才是可能获得赔偿的损害。在这其中一些损害的“不法性”主要来自于法律秩序整体对相关的利益状态进行评价和衡量之后所给出的一种否定性的评价。这一法律秩序中不仅包括了实在法的规范,还包括了体现该法律秩序整体价值观念的法律原则。后一种形态的损害的不法性并不是在一种严格的规范意义上而言的,而是结合了社会道德伦理规范上的评价之后所表现出来的“非该当性”。由于人类共同生活的特点和因果联系的普遍性,现实生活中的损害是非常广泛和复杂的,而侵权责任对损害的救济仅仅是经过法律评价等多重过滤后的有限救济。在此过程中,公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事实上存在的“损害”能否被法院认可为可以获得救济的“损害”。
在“邹某诉孙某、刘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新威电器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其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被上诉人邹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新威电器已经解散清算完毕,原告应该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可能落空,从而导致无法继续治疗等后果的出现。法院认为,两被告已知原告遭受工伤,故在清算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原告工伤待遇的给付问题,但仍然遗漏,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在该“损害”认可的过程中,法院显然考虑了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公共政策。
(二)过错的认定
就过错本身而言,它属于主观范畴,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从一般意义上讲,作为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应该是每个人内心的、思维意识上的一种存在,而不是像行为一样能够直接外化表现出来的。据王利明教授的考察,各国在民法典中都没有给过错下过明确的定义,而仅仅是指出了过错的两种形态,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加害人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又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所谓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预见却轻信结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前者称为疏忽,后者称为懈怠。其实,无论直接还是间接,疏忽还是懈怠,都是一些抽象的名词,其含义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分歧和争议,有待于法院在面对具体案件时加以判断和确定,其中公共政策经常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葛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能否据此认定驾驶员无过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认为事故系交通意外事故,司机鲍某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主张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法院认为,这是对民法上“过错”含义的片面理解。本案中,司机在车辆码表已损坏的情况下仍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主观上具有过失。通过“综合认定”的形式,法院在过错认定的过程中植入了保险责任、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等公共政策因素。
(三)因果关系的确定
“由于价值因素对案件最终判决的影响要通过对具体的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的影响来实现,所以因果关系特别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必然也是对具体案件中存在的不同价值目标层级关系和冲突的反映,体现了司法裁判者的价值倾向。”侵权案件的裁判中,在界定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涉及了公共政策因素。特别是在一些损害发生的事实经过已经得到揭明的案件中,对于因果关系要件而言,判断的实质是“权衡”而非“证明”。正如苏力教授指出的那样,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概念不是一种自在的性质,不是本质主义的,而是一种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建构,其中隐含的是一系列特定的社会公共政策判断或价值判断。同时,公共政策因素在因果关系宽严的界定中起到重要作用,而因果关系界定的宽严对责任的承担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在严格的因果关系中要求受害人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严密的因果关系,在推定因果关系中要求侵害人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推定不是一般规则或公式,而是一种辅助性的技术方案。它只有在保护受害人所必要并且符合社会政策和立法宗旨的前提下才能采用。”
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能否证明其遭受损失和侵害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往往成为其能否胜诉的关键。在“邢某诉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侵权纠纷案”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原告邢某的交易损失与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法院承认证券交易所(被告)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行使监管职能,必然会对相对人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和效应,并且认可原告在武钢认沽权证交易中的损失与券商创设权证增加供给量存在关联。但由于原告无法证明由此造成的交易风险与被告履行市场监管行为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需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四)抗辩事由的确认
抗辩概念源于古典罗马法,最先是一种程序上的抗辩方式。在后古典时代,抗辩开始具有实体法意义。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请求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在认可加害事实存在的前提下,据以主张相对方的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某种相反事实。在某一行为具备侵权责任的积极构成要件之后,是否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还需要从法律秩序整体上考察如果该行为被负担责任,会不会在法律价值上或在政策上同其他法律或社会价值相冲突。如果是肯定的,那么就可能出现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承担的情形,这些相反的事实就是抗辩事由。作为一种不利负担,侵权责任不仅要求有责必究,而且更强调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轻重应该同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及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某一理由如果与公共政策相符,就很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有效的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是公共政策在侵权责任制度中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有效的抗辩事由会导致侵权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案例分析 第17篇
(一)提高海事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增强对航运企业的有效监督
1.提高海事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扩大编制、增强海事执法力量
水上交通运输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水上交通运输业不仅与造船业、建筑业、制造业及其他产业部门密切相关,还与金融业、保险业紧密相连,其本身更为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所以对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监管至关重要。要在各部门中理顺管理体制,解决执法机构重叠,交叉管理,管理混乱的局面,必须首先从立法上加以解决,不能仅从部门立法来进行管理,而必须上升到国家一级进行立法,明确各部门职责,分清各部门责任与义务,这样的立法才会达到管理有序的目的。提高海事的法律地位,才能在这项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中,解决职责不清、职能交叉、责权不统一的问题,改变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的状况,形成各级各部门积极贯彻、高度负责、密切配合的新局面。现有的海事监管机关编制少,执法人员短缺,执法力量薄弱难以对我国广大的航运企业和众多的船舶形成有效监管。扩大编制、增加执法人员、增强海事执法力量刻不容缓。
2.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加强对海事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保证船舶航行安全与提高营运效率。同时,各国通过不断制定海上公约和法规以适应现代管理的要求。然而,目前海事执法人员的水平跟不上现代公约和法规的规定,滞后于新法规的标准。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海事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加强海事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海事人员的执法能力,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实现依法行政,构建和谐海事的关键。各级海事机构要按照从严治政的要求,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的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使广大海事人员能够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树立海事队伍廉洁公正、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其次,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要克服特权意识,将自己的一言一行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树立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在构建和谐海事的进程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再次,要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不具备执法人员资格或经考试不合格被取消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执法;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还要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这样便于服务对象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也有利于执法人员进行自律。
3.统一立法,提高立法层次,加强立法效果
组织专门人员对现有的海事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意见,该保留的保留,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同时对现有的海事管理职能进行调研,对没有法律依据的管理职能要及时停止,某些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确实有必要而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及时提出予以研究,提出立法计划,及时予以规范。尽量提高海事立法的层次。在完善海事法律法规制定计划的基础上,要采取措施,尽可能的提高海事立法的层次,提高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数量。制定出台多项标准和执法制度,夯实政策法规基础,使执法有依据。执法中也要注意日常执法检查与专项执法活动的有效结合,整合执法资源,达到执法效果最大化。同时也要完善执法巡查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高水平执法,使综合整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二)加强法制宣传,促使航运企业遵守公约、法规,保证企业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
执法机关除了要求航运企业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必须其要求遵守航运行业的有关公约和法规,主要有三大公约即:《MARPOL73/78》公约、《SOLAS74》公约、《STCW78/95》公约。对于一些能力薄弱的航运企业,执法机关还应加强宣传和指导,使其认识到遵守公约的意义及目的。
1. 加强对《MARPOL73/78》公约的宣传,让航运企业积极履行防止船舶污染的职责
1973年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海洋污染会议,会议从10月8日开始,至11月2日结束。经过71个与会国详细审议,会议于11月2日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议定书、附则和附录”,以及“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同年10月2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适用于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作为主管机关,海事部门一方面应加大对船员的专业教育、特别是对 《MARPOL73/78》公约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提高广大船员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船舶的现场检查,特别是对《MARPOL73/78》公约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做好教育宣传工作,让《MARPOL73/78》公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 加强对《SOLAS74》公约的宣传,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确保船舶的安全
SOLAS74公约主要关注的是海上人命安全,它是所有关于海上人命的国际公约中,最重要也是最早的海上安全公约之一,这个公约主要是规定与海上航行安全相关的船员,船舶构造、设备和操作的最低标准。1974年SOLAS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我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同年5月25日对我国生效。SOLAS74公约作为航运企业配置船舶和海事部门安全检查的最基本标准,航运企业和船员都必须贯彻执行,以保证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3. 加强对《STCW78/95》公约的宣传,使航运企业雇佣合格适任的船员确保航行的安全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于1984年4月28日生效,1984年4月28日起开始对我国生效。STCW公约主要用于控制船员职业技术素质和值班行为,公约的实施对促进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 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督,加大对不履行航运企业社会责任的单位的处罚力度
1. 健全法规、体制建设,对于累次不履行航运企业社会责任的单位取缔其经营资格
海事机构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要通过健全法规、体制建设对航运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管,严格落实、执行《_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船公司、船舶和船员市场安全准入标准,限制技术落后、单位能耗高、环境污染大的船型。对一批安全质量差的船舶和管理不规范的公司予以强制停航或整顿,促使其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行企业及船舶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在有关管理部门及银联机构之间进行信息共享,对那些安全资信不良或屡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船舶滞留事件的企业加以控制,促使其切实担负起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案例分析 第18篇
从报告后的综合评价来看,中铝公司的两份ISO 26000社会责任报告都得到专家、学者和媒体的肯定。其中第一份报告被一致认定为中国首份ISO 26000社会责任报告。
以ISO 26000为框架编制报告的五大优势
ISO 26000将社会责任内容分为七个议题,分别是组织治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营、消费者、社区参与和发展。这七个议题与企业管理的契合度非常高,几乎涵盖了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经过梳理,中铝公司把七个议题以及37个二级议题全部分解到公司各个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收集相关数据和案例。在社会责任报告总体设计上,设计了责任管理、责任绩效、责任实践三个核心单元,特别是在责任实践单元中,把公司社会责任实践与ISO 26000七个议题一一对应,从目录上清晰地呈现出ISO 26000框架,既便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部管理,更便于向外部披露和展示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在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的实践中,笔者深切感到,以ISO 26000为框架来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有诸多优势:
一是与企业管理的相关性强。七个议题,涵盖管理各方面,与各个管理部门都有关系,因此,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成为大家的事,而不再局限于牵头部门的专门业务。=是系统性强。ISO 26000将社会责任内容分为七个议题,这种分类比较科学,便于梳理和规范各项管理工作。三是可操作性强。ISO 26000体系有两百多项三级指标,尽管其中部分指标要求非常高,不仅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难以实现,发达国家的企业也难以达到。但是,这一体系中的大多数指标还是可以达到的。笔者经过仔细研究认为,ISO 26000体系多数指标能实践、可填报、好收集、易查阅,以ISO 26000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四是便于指导企业实践。由于ISO 26000七个议题与企业的管理具有很强的契合度,因此,用ISO 26000来指导企业社会责任实践,非常实用。五是能够促进管理提升。ISO 26000体系中,指标的要求普遍很高,如果企业在社会责任实践中都能达到这个标准,那么,企业的管理水平将相应获得非常大的提升。
所以,笔者及中铝公司报告编制团队成员有一个共同的深刻体会,套用一句广告词,这便是“(ISO 26000)用一次你就会爱上它”!社会责任报告用ISO 26000一“擦”,公司的履责情况就非常透明了。
社会责任理念引领企业可持续发展
什么是社会责任?ISO 26000的定义是:“通过透明和道德的行为,组织为其决策和活动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影响承担责任”。解读这个定义的内涵,可以把社会责任的要义归结为三个方面六个字:道德、担责、透明。
“道德”,体现在准则和规范中。它指的是组织(组织中占比最多的是公司)的行为要符合道德要求,无论是对股东、员工、客户、消费者,还是对社区、社会和环境,都要诚实守信,遵守准则和规范。
“担责”,就是承担责任,公司要对自己的决策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影响,无论是对社会的影响还是对环境的影响,都要担当起责任。
“透明”,就是阳光操作,公司生产经营中对利益相关方产生影响的行为,都要让各利益相关方知情。
“三分责任”有其一,社会责任报告承担着“透明”的任务,其重要性可见一斑。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就是要把公司道德和担责的情况呈现给人们看。因此,把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的过程比喻成是“擦亮”道德和担责的过程,并不为过。
那么,怎样把道德和担责擦“亮”呢?这就是突出社会责任报告的灵魂——社会责任理念。
近年来,中国的社会责任报告中,涌现出了一批非常优秀的社会责任理念,像一股温润的风,徐徐触动着我们的感觉,比如,“忠于国计,良于民生”(中粮集团);“珍惜有限,创造无限”(中国五矿)……
社会责任理念,就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宣言,它是对社会的承诺,也是对自己的约律。一个好的社会责任理念,会使整份社会责任报告变得生动、亲切和优秀起来。因此,在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前,一定要下工夫提炼和打造公司的社会责任理念,使它成为统领整个社会责任报告的核心和灵魂。
按照中铝公司总经理熊维平的要求,中铝公司的社会责任核心理念要体现五大元素:责任特色、行业特色、公司文化、中国传统文化和国际化。最终,“点石成金,造福人类”被确定为中铝公司的社会责任核心理念。
首先,点石成金指的是将不好的或平凡的事物变成很好的事物,含有“化腐朽为神奇”、“变废为宝”之意,体现了创造价值、提升价值、持续发展的责任观念;其次,石代表矿石资源,金代表金属和财富,具有特别鲜明的金属矿业特色;第三,“点石成金、造福人类”与“责任、诚信、融和、卓越”的公司价值观相吻合;第四,点石成金是中国成语,具有深厚的民族传统文化底蕴;第五,造福人类体现了用全球资源服务全球经济、用当代创造福泽后人的全面、可持续的发展观,不是小我而是大我,具有浓郁而大气的国际流行色。
在社会责任报告封面隆重推出社会核心责任理念,在相关章节贯穿这一理念,社会责任报告自然就会显得非常亮眼。
增强报告的可读性与可信性
为了使社会责任报告更加容易阅读,我们将利益相关方最为关注的三方面绩效专门放置于一个单元集中编排,形成中铝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绩效单元,其包括市场绩效、社会绩效和环境绩效。这是为增强透明度的一种尝试,从实效来看,读者反映普遍较好。此外,为降低阅读难度、增强接近性,还对氧化铝、电解铝等12个专业术语进行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