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出错处罚标准(汇总6篇)

时间:2025-06-27 16:20:34 admin 今日美文

审计报告出错处罚标准 第1篇

表现形式:违反国家规定为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

定性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

审计报告出错处罚标准 第2篇

(一)处罚依据。

1.《_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_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和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不予处罚:

  (1)被审计单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及时提供资料的;

  (2)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全部提供资料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情节严重,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的。

2)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情节严重,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的;

3)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情节严重,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的。

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被审计单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2)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完整,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4.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资料,情节严重,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情节严重,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审计报告出错处罚标准 第3篇

表现形式: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国库库款、财政专户退付审批权限、退付程序、退付范围等的规定甚至弄虚作假,退付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款的行为。

定性依据:国家_《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第一条第五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_规定的退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各项提退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税款。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直接开票征收的税款和助征员征收的税款,不得纳入代征手续费提取范围。

审计报告出错处罚标准 第4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_政府采购法》、《_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审计报告出错处罚标准 第5篇

定性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处理、处罚依据:(l)《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审计报告出错处罚标准 第6篇

(一)处罚依据。

《_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处罚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不足5000元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在50万元以上,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细化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