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估报告由谁出具 第1篇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
项目类型
□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技术方案
□修复技术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
□后期管理方案□其他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评审专家
对评审项目的总体评价:
□建议通过
□建议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通过
□存在重大瑕疵和纰漏,建议不予通过
具体意见
(本栏不够可附页)
专家签名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技术职称
风险评估报告由谁出具 第2篇
经风险评估超过健康风险可接受水平的再开发利用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编制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并通过“一网通办”上传,由地块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在原址进行。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禁止擅自转移倾倒和排放,修复工程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受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修复工程的主要作业场所视频影像、关键工艺参数、台账记录要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传输到本市土壤污染防治监管平台。鼓励修复后的土壤进行合理的资源化再利用,不得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对承担修复责任有异议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污染责任人认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风险评估报告由谁出具 第3篇
本市第三方评审机构应按照本工作流程开展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评审工作。
一、评审方式
第三方评审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对项目组织评审,并向委托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评审报告。
评审期间,第三方评审机构应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可采用专家评审会或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
二、评审流程
风险评估报告由谁出具 第4篇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以及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由各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其它地块的相关报告,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可参照本规定有关评审要求和标准规范自行组织评审。
三、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相关报告评审质量抽查工作,建立并更新评审专家库,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更新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区规划资源局组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出具部门意见,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定期报送评审情况。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报告归档,以及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负责对组织评审第三方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评审情况。
市、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对列入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不得供应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划拨前完成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督促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土地储备协议等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区规划资源局配合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评审相关工作,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负责核实地块位置(四至范围及矢量文件)、用地面积、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地块信息。
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划拨等环节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需要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应达到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目标,并确保相关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报送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评审后,作为供地或转让合同(协议)的附件。
第三方评审机构受区生态环境局和区规划资源局委托开展评审工作,应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出具第三方评审报告,定期汇总梳理评审情况并向委托方反馈。
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通过“一网通办”上传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由谁出具 第5篇
经风险评估超过健康风险可接受水平的暂不开发利用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编制风险管控方案,采取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并通过“一网通办”上传,由地块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管控区域,提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效果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通过“一网通办”上传。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限制地块用途、跟踪监测等后期管理措施。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在供地合同或转让合同(协议)中明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责任,后续监测过程如发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不符合预期的,应当采取针对性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
七、相关报告评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