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汇总3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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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1篇

论文题目:空间地上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一、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空间地上权的概念: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间范围内,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其空间之权。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土地空间的利用已不再限于地表,土地空间的利用立体化趋势是必然的,空中花园、空中楼阁、地下商场、地下交通等只是一个开始。因此必须有相关的法律出现,规范空间地上权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促进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对提高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率有重大意义。我国仅《_国防法》、《物权法》及一些规范、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略有涉及“空间地上权”,《物权法》目前并未直接承认空间地上权的存在。

因此,本课题意在探讨我国立法体系应如何完善空间地上权,提出我国目前立法缺陷,以及提供一些立法理论的初步探讨。

二、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空间地上权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存在很多争议。首先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本身的立法体系不同,因此空间地上权作为一个新的权利,在各自法系中的定位、性质也不同。其次就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国家之间也并不统一,甚至于同一个国家内,虽然立法只有一种观点,但是理论学说却也存在很多不同派别。

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看待空间地上权的区别

首先,空间地上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并未直接定义过空间地上权,而仅有空间权的概念,在谈及空间地上权时,往往都是用空间权概念予以界定,或称之为空间租赁权等。

其次,由于各法系立法的渊源侧重点不同,导致空间地上权的定位和性质也大相径庭。由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没有完整的物权法概念,因此空间地上权是空间权的一种,可视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租售等,因此是采用独立立法的形式。而大陆法系由于其有完整的物权法体系,空间地上权作为一种物权法,也不能完全独立于该体系,因此,空间地上权是基于地上权而细分出来的一种特殊地上权,以区分一般地上权。

2 大陆法系立法与理论研究

在立法上,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是大致一致的,认为空间地上权只是一种特殊的地上权而已,并非一种新生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是土地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一般地上权客体为地上地下全部空间,因此空间地上权和一般地上权的差别只在于量上,并无本质的区别,其权利来源仍基于土地。

然而,在理论研究上,不同国家和地区中都常常同时存在很多派系及各种学说,但对于空间地上权的性质区分主要集中于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空间地上权是一种特殊的地上权,其客体是独立的土地,但是土地的利用本身就离不开空间的利用,权力来源为土地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空间地上权是一种全新的用益物权,其客体是空间,这种新兴物权之所以新就新在于,它的开发利用可以是可以完全独立于土地一定范围的空间,权力来源为空间自身的所有权。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我国对于空间地上权的认识较晚,导致目前国内立法只是刚起步,还在初级阶段。

1国内立法现状

目前,涉及到空间地上权的有《物权法》、《_国防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但并未专门提出“空间地上权”概念,涉及内容较模糊、浅层,主要还是依附于土地的管理,尤其是空间权部分未单独规定其相关权利。

2国内立法缺陷

简而言之,我国目前关于空间地上权的立法限于初级阶段,存在以下缺陷:第一,立法层次低,多为地方性法规,具体法律(《_国防法》及《物权法》等)涉及的内容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第二,立法体系不完善,首先没有专门且完整规范空间权的法律法规存在,《国防法》、《物权法》和一些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不完整、统一。第三,相关的配套制度不齐全,譬如登记、取得消失、转让变更、租赁及相邻关系等不具体,几乎不专门涉及“空间地上权”概念。

3、国内学者提出的完善建议

国内学者受到国外学术研究的影响,对空间地上权已有较为全面的认识,提出了单独系统立法的建议,严格界定具体的权限范围,完善相关登记配套制度。但思路主要还是和之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学者观点雷同,有各种争论。

三、我的观点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民,促进于社会的发展。因此,我国在对“空间地上权”立法时应注意结合我国国情,以及我国的经济现状空间地上权的利用趋势,综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点。

我认为对于空间地上权到底是新的物权还是特殊的地上权,应该以辩证的思维来看。首先是弄清楚所谓空间地上权的对象是限于一个什么具体空间范围内,应该有一个专门而完整的法律体系,全面地协调空间权、地上权、空间地上权等几个主要权利之间的关系。至于具体权利范围细节和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可是用行政法规予以规范,政策引导,做好立法的相关配套制度,促进社会空间资源高效率的开发利用。

四、论文提纲

1.引言

2.空间地上权概述

空间地上权的概念与特征

空间地上权的性质

3我国关于空间地上权的法律缺陷

权利界定不明确

立法层次低

立法不成体系

立法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4.完善我国空间地上权法律规定的立法建议

将空间地上权的界定具体化

提高立法层次

立法体系化

完善空间地上权相关配套制度

5.结论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44.

[2]胡兰玲.土地空间权论[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9):142.

[3]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412-413.

[4]刘漤.论空间权的三大理论问题[J].江汉论坛,,(12):43.

[5]王涌.所有权概念分析[J].中外法学,2005,(5):513-527. [6]王轶.物权变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3.

[7]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51.

[8]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5.

[9]曾育裕.中国大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改革之法经济分析[J].中兴法学.44.

[10][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37.

[11]样立新、王竹:《不动产支撑利益及法律规则》,载《法学研究》第3期。

[12]林英彦译:《空中权之理论与运用》,载《人与地》第41期。

[13](英)格林(Green,K.),(英)克斯雷(Cursley,J.).土地法(影印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

[14](美)伯恩哈特,(美)伯恩哈特.不动产发(影印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

[15]陈祥键.论空间权性质与立法例的探讨[J].中国法学,(5).

[16]陈祥健.论空间权的构成及其三个法律问题[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3(1).

[17]陈祥健.建立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1).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2篇

课题来源与意义,目前研究现状及存在不足,拟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时间安排

资料的话,从你们大学图书馆主页进去,都是专业性的数据库。

开题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一)论文名称 论文名称就是课题的名字 第一,名称要准确、规范。

准确就是论文的名称要把论文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论文的名称一定要和研究的内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确地把你研究的对象、问题概括出来。

第二,名称要简洁,不能太长。

不管是论文或者课题,名称都不能太长,能不要的字就尽量不要,一般不要超过20个字。

(二) 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 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

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论文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论文的理论和学术价值。

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

主要内容包括:⑴ 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 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搞这项研究。

⑵ 通过分析本地(校) 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

(三) 本论文国内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文献综述)。

规范些应该有,如果是小课题可以省略。

一般包括:掌握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已取得的成果;寻找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确定本课题研究的平台(起点)、研究的特色或突破点。

(四)论文研究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等,这个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学、政治理论,也可以是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也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

(五) 论文写作的目标 论文写作的目标也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论文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即本论文写作的目标定位,确定目标时要紧扣课题,用词要准确、精练、明了。

常见存在问题是:不写研究目标;目标扣题不紧;目标用词不准确; 目标定得过高, 对预定的目标没有进行研究或无法进行研究。

确定论文写作目标时,一方面要考虑课题本身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率实际的工作条件与工作水平。

(六)论文的基本内容 研究内容要更具体、明确。

并且一个目标可能要通过几方面的研究内容来实现,他们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大家在确定研究内容的时候,往往考虑的不是很具体,写出来的研究内容特别笼统、模糊,把写作的目的、意义当作研究内容。

基本内容一般包括:⑴对论文名称的界说。

应尽可能明确三点:研究的对象、研究的问题、研究的方法。

⑵本论文写作有关的理论、名词、术语、概念的界说。

(七)论文写作的方法 具体的写作方法可从下面选定: 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个案法、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等。

(八)论文写作的步骤 论文写作的步骤,也就是论文写作在时间和顺序上的安排。

论文写作的步骤要充分考虑研究内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都是从基础问题开始,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从什么时间开始,至什么时间结束都要有规定。

课题研究的主要步骤和时间安排包括:整个研究拟分为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起止时间 如果需要代写开题报告,可以加我,你好,希望我们可以帮你。

相关资料在知网,万维网能查到资料。

论文不会写,最关键的是要把心态放正,一步步来,多看点范文,看看别人怎么写的,法学专业论文是我们特长,我们的服务特色:支持支付宝交易,保证你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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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2】

专 业:法学

学习中心

xxxxxx

姓 名:学 号: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一、文献综述

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起来的一项监督工作。

它最初是由一些地方_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发展而来的。

最早对个案监督进行地方立法的是辽宁省,以后,各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在市县一级_会也制定有个案监督方面的规定。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3篇

论文题目: 中西方法观念对比

一、论文(设计)选题的依据(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该选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一)选题的目标和意义

法有两种形态,一种是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一种是法律意识或法律现念。现实生活中,约束和调整人们行为的是前者,但在幕后起作用的却是后者。中西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实际上是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上的差异。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已制定法律300多件,_及其所属部门制定行政法规900多件,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法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却依然存在。原因固然很多,如体制、环境等等,但是,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法律观念的淡薄。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成功的法治经验和法治文明的成果。但是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其现代的法观念也必然与西方有着巨大差异。探寻中西方法观念的差异,对我国从根本上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选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在中国与西方的法观念相关内容上作出了丰富的研究。魏胜强在《中西方古代法观念的差异及其文化解析》中研究了中西方古代法观念在法的本体、法的状况、法的价值、政体形式、治国方略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指出这些差异实际上是由不同的文化选择造成的,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决定不同土壤培养出了不同的法观念。韩振文则从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一般理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的角度概括了培养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必要性,以及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培育公民社会、构建多元的理性文化等方面论述了培养公民法律观念的基本途径。在《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探究》一文中,何卫勇认为法律意识在公民意识中处于重要地位,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政治素质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集中体现为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立场、根本态度和根本看法。我国公民应该具有的现代法律意识体现为公民意识、法律至上、人民主权、权利本位、人权保护、权利监督意识等。强化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是当代中国走向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基础工程,是促进国家和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

二、论文(设计)的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

(一)课题的研究内容

本课题主要探寻导致中西方法观念差异的原因,以及中西方法观念的具体差别,从而得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些启示。

(二)预期目标

1、通过详细对比中西方法观念形成的背景,得出中西方法法观念形成差异的根源。

2、通过比较中西方法观念内容上的不同,找出西方法观念值得中国学习借鉴的地方。

3、综合以上结果,提出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看法与建议。

(三)写作大纲

一、中西方法观念形成的背景的异同

(一)东西方不同的自然环境造就不同的法观念

(二)两种法观念形成的政治背景

(三)中西方传统文化对两种法观念的影响

二、中西方法观念的内容上差异

(一)中西方对权利的看法的差异

(二)中西方对司法独立看法的差异

(三)中西方对法与情的处理的认识程度的差异

三、西方法观念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西方法观念较我国法观念的进步之处

(二)如何借鉴西方经验在我国培植成熟的法观念体系

(三)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如何甄别西方法观念的糟粕

三、论文(设计)的主要研究方案(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准备工作情况及主要措施)

1、采用的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劳动派遣有关文献的分析,找出我国在劳动派遣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国内外对劳动派遣制度的不同进行比较,提出关于我国对劳动派遣制度的完善措施

(3)归纳总结。查阅相关资料,借鉴其成功之处。

2、准备工作情况及主要措施

(1)确定论文题目

(2)收集相关资料

(3)完成并提交开题报告

(4)继续收集相关论文资料

(5)完成论文初稿写作

(6)修改论文

(7)论文定稿

四、论文(设计)研究工作进展安排

1、20__年11月10日前,确定论文题目

2、20__年12月15日前,提交论文开题报告

3、20__年4月30日前,完成论文初稿

4、20__年5月1至5月29日,修改论文

5、20__年5月20日前,论文定稿

6、20__年6月初,论文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于小芮:《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及启示》[J],法制与社会出版社。

[2]刘旺洪、刘敏:《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版。

[3](美)金勇义:《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M],辽宁人民出版社_版。

[4刘惠君:《中国近代早起工商业发展与社会法律观念的变革》[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5]任映绮:《关于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内在差异的考察》[D],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6]王红梅、唐红林:《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自然原因比较》[J],盐城工学院学报2007。

[7]张琳:《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之我见》[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 。

[8]王晓广:《全球化背景下中西法律文化冲突论纲》[D],吉林大学法学院2009。

[9]徐冰、乔传福:《论中西传统法文化及人权》[J],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10]陈景良:《法与人:中西法文化人格差异的解读》[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1]何勤华、贺卫方:《西方法律史》[M],中国法制出版社版。

[12]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法律出版社版。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4篇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_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_,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 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xx 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5篇

一、毕业论文的工作任务时间安排:

前,指导教师下达套表中《任务书》

前,提交套表中的《开题报告》

前,提交论文写作提纲

前,提交论文初稿

前,提交论文二稿

~25,提交论文写作中期检查表

前,提交论文定稿及装订等

前,论文答辩

学生必须在1月13日前,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将套表中的开题报告交给指导教师。否则将在过程指导分中给予扣分。

二、毕业论文的选题要求

毕业论文的题目经过学院、学校的共同审核已经确定,不能再进行论文题目的修改。

三、套表中的任务书和开题报告的填写要求

1、教师严格按照网上提交题目审核通过的“题目类型”、“题目来源”,填写套表中任务书中的相关项目,题目来源与题目类型的选项在打印后用黑色笔填写“√”。

2、开题报告中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度安排”一栏,法学专业填写内容为:前,提交论文写作提纲。

前,提交论文初稿。

前,提交论文二稿。

2011. ~,提交《中期检查表》。

前,提交论文定稿及装订。

~10,论文答辩。

应用心理学专业可根据课题要求增加具体要求,但是以下三项的时间不变更: 2011. ~,提交《中期检查表》。

前,提交论文定稿及装订等。

~10,论文答辩。

3、开题报告中的难度、综合训练程度、是否隶属科研项目三项,均由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填写。

例如:题目来源是“教师科研”的,则应当在“是否隶属科研项目”中填写“是。”

4、开题报告中所列的主要参考文献都不得少于5个,每一条参考文献结束用“。”。

四、论文格式

1、特别说明:如果题目来源于教师科研,在论文正文题目处加“*”注释,说明该论文是来自哪一单位的哪一个科研课题的阶段性成果或者成果之一(可以标明项目编号);

2、论文字数要求不得低于9000字。参考文献数量一般为15 ~ 20篇,其中学术期刊类文献不少于12篇(推荐为优秀论文的,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3篇)。

3、执行2010届毕业论文的撰写规范要求,可以在法学院的网站上下载,法学专业、应用心理学专业采用不同的格式。

4、格式特别提醒:

(1)在中英文摘要部分要有“题目”, 中文题目小1号黑体居中,英文题目小二号Times New Roman体加粗。原“摘要”、“ Abstract”改为左顶格加 “:”,并且后直接接续摘要内容。例如:

(论文题目)

(小1号黑体)

摘要:本文首先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成功经验进行剖析,??

Title(题目)

(小2号Times New Roman体加粗)

Abstract: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business innovation, commercial bank of developed country is…

(2)中文关键词用 “;”隔开,第一个关键词与“:”间隔1个字符,其他关键词之间间隔两个字符。例如:

关键词: 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中间业务

(3)英文关键词的首字母不再大写,第一个关键词与“:”间隔1个字符,其他关键词之间间隔一个字符。例如:

Key words:commercial bank;business innovation;intermediation business

(4)参考文献部分,“参考文献”这个标题是小2号黑体,其他部分均为5号宋体。

(5)目录中的内容是论文正文部分的主要标题,将中文摘要和英文摘要删除。例如:

西南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Ⅲ

目录

(小2号黑体)

一、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国际借鉴 ·································································· 1

二、国有商业银行有业务创新的现状分析 ······················································ 5

(一)国有商业银行有业务创新存在的问题 ·········································· 5

(二)制约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因素 ·············································· 6

三、国有商业银行有业务创新的思路 ······························································ 7

(一)资产业务创新 ·················································································· 7

1、贷款业务创新 ················································································ 7

2、投资业务创新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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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6篇

论文致谢一:

华东理工大学MBA的学习即将过去,首先要感谢华东理工大学提供了良好的学习机会,感谢学院和MBA中心的老师、同学们的指导和帮助。经过这两年多来在华东理工大学MBA的学生生涯,让我收获颇多,无论是在知识的学习上,还是在对工作和生活的态度上。因此,在这里要感谢商学院的各位老师,在我两年半的学习中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和情感,也提供了及时、周到、热情的服务,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衷心感谢我们20XX级国际班的同学们,与他们的探讨交流使我受益颇多,他们给了我很多的支持和帮助,让我学到不少在课堂上无法学到的东西。

衷心感谢我的导师,本篇论文在他的的悉心指导下完成,从确定课题的研究方向,到选题到开题报告的修改,初稿二稿乃至最后的定稿,导师都是全心投入、一丝不苟。

尤其是在论文的结构布局、理论基础、案例选取等方面,都给予了我全面的指导。在此,特向导师表达深深的谢意。

最后的最后,感谢各位老师愿意抽出时间来评阅本篇论文,你们辛苦了。

论文致谢二:

大学毕业五年后再考取华政的在职大学生就读,再次体验到学生生涯的喜乐。在繁重的审判工作之余兼顾学习,特别是上课要坐单程四小时的长途客车往返于杭州和象山之间,对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但在学校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顺利完成了各门课程,给了我一个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最好的机会,非常感谢导师吴一鸣老师的悉心指导,也非常感谢两年多来为我传道、授业、解惑的所有授课老师和杭州班的所有同学,创建了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师生沟通交流的平台,使我获益良多,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

论文致谢三:

两年多的研究生生涯即将要结束,毕业论文就等写完这篇致谢就算搁笔了,这是多年求学之路的终点站,也是今后崭新生活的起始点。从论文写作的开始到现在,每一步的完成都离不开我的导师、同学、室友的帮助,特别是我的导师胡教授,更是倾注了很多自己的业余时间来指导我,在这里,谢谢胡教授。当然,也谢谢所有帮过我的人。

华理商学院提供的学习和交流平台,使我的专业知识和个人能力得到很大提升。在研究生学习的生涯中聆听诸多专家的学术报告,并进行交流,给予我很多的锻炼和成长机会。在此,对学院及所有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他们的无私教诲和帮助是我不断成长的源泉,也是完成本论文的基础。

另外,要感谢所有在学习和生活上帮助过我的同学和朋友,他们给了我永远无法忘记的研究生生活。要感谢我的家人,他们给我生活上的关怀和精神上的鼓励是我不断的学习动力,此刻也希望他们能够分享我的喜悦。

最后衷心感谢在百忙之中评阅本文和参加答辩的各位老师,感谢您们的悉心指导和所付出的辛勤劳动。

论文致谢四:

完成《我国国家安全行政处罚立法与实践问题探究》的论文时,心中涌出了无限的感慨。不禁回想起20XX年的早春二月,淅淅沥沥的小雨中,在华政交谊楼举行的20XX级在职法律学士的开学典礼,带着对“大学生”的憧憬,带着对新知识的渴望,带着重回校园的感动,带着认识来自法律各界各行各业的同学们的欣喜,开始了将近四年辛苦又值得回味的大学生旅程。读本科的时候,上课就相当于“工作”,而等工作之后再拿起书本,才能体会这其中的艰辛与不易。当原本早已习惯的“朝九晚五”变成要上课读书至夜晚;当每个期末来临,要煎熬数个夜晚完成好几篇论文;当原来的“双休”变成“单休”,而这一周唯一的一天又要被单位的值班或者加班占用时,那种焦急无奈又激动充实的感觉,唯有这一路走来的同伴,才能产生共鸣。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7篇

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本课题研究的现状、意义,拟研究的主要问题、重点和难点,研究方法和步骤、预期结果:

论文主要内容(提纲):

一、 证据规则的语义界定

二、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及完善

三、 国外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规则

四、 确立我国刑事证据规则

五、 研究和建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及意义

六、 结论

进度安排:

一、第1-3周(3月5日——3月25日)撰写选题报告

二、第4——6周(3月26日——4月13日)撰写开题报告

三、第7——10周(4月14日——5月11日)论文初稿写作

四、第11——13周(5月12日——6月2日)修改初稿,完成二稿

五、第14——15周(6月3日——6月16日),论文答辩

参考资料:

[1]笔者曾提出如果实行控辩举证制度,应从技术上向当事人主义学习。详见《特色与问题——关于刑事庭审方式的对话》,《现代法学》1996年第4期。

[2]见林顿编著《世纪审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第99页。

[3](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页。

[4]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1001条至1004条,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2月中文版,第130页。

[5](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6页。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8篇

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世纪 8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_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 行政不作为 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 合法权益 的解释 ,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外研究动态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世纪 6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 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 教育优先区 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 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9篇

题目: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专业:法学

学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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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学号:指导教师:

年月日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一、文献综述

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起来的一项监督工作。它最初是由一些地方_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发展而来的。最早对个案监督进行地方立法的是辽宁省,以后,各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在市县一级_会也制定有个案监督方面的规定。

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合法正当方式,还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干涉破坏,数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目前,在关于个案监督活动和个案监督立法的合法性争论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对两大类观点。支持方认为个案监督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妨碍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其地位,规范其实践。另一类反对方的观点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将在事实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权,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学者从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个案监督虽然并不赞赏这类做法,()但仍认为这是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

公平正义是司法最终的追求目标,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制度设置的目的。对此,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我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是有宪法依据和现实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然而,人大采取对法院个案监督这种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会沦为对司法的干涉,不宜过分推广。同时,应当对人大的监督进行立法,从监督的主体、程序、对象和范围等进行规范。因此,笔者以《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为题,从人大监督权的性质、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状和争议、个案监督的利弊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就如何规范人大监督制度提出了建议,以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宪政体制的完善。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个案监督的性质界定,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个案监督存在空间的发展趋向,已经成为当前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10篇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选题意义:

我国最近几年特大灾害性事故频发,如北京市密云县踩人事件、大头婴儿事件、苏丹红事件、深圳舞王事件、山西溃坝事件等等。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与某些监督管理者疏于或懈怠监督管理的义务是分不开的,如果监督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绝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在市场经济深化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责任的冷漠、对职责的懈怠,甚至官商合作,疏于防范与监督,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责任事故频发。政府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减少对人身及财产的危害,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对于疏于职守、懈怠职责、工作中不谨慎、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现代社会提倡以法律的手段刑罚来解决公职人员的过失行为,追究监督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达到有效地预防、减少类似事故发生的目的。但是,在实践中仍有相当一些责任事故难以处理,最后不得不以行政手段解决,导致肇事者逍遥法外,进而难以遏制责任事故的重复发生。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归责依据不明确,在引进监督过失理论时大多照搬已有的思想,而不是结合本国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对行政领导的有罪与否进行认定,以致于监督过失理论的应用性不强。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一起责任事故案例引出深化监督过失理论的必要性,继而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和本质,再结合犯罪构成来分析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以期使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和具有实用性。

国内外研究情况:

自xxxx年的sars事件以来,公共责任(类似的表述有行政责任、官员问责、领导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概念进入了人们的眼界,社会进入了一个承诺责任的时代,行政领导责任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那么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不同学者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据张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领导责任分为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相应地,张成福认为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源于行政领导不遵守道德规范,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权限、越权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约性平等关系,政府仅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法人因为须承担赔偿责任。胡建淼、郑春燕认为,行政领导的责任来源于行政领导的职责,若行政领导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领导职责,且这种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为属于其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美国学者特里l.库珀(terry l. cooper)对行政责任做了深入的研究,从行政伦理学的视角出发,认为行政领导责任包括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客观责任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与外部强加的可能事物相关;主观责任则根植于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即库珀认为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观上是他们的内心对于忠诚、责任感的价值判断,源于个人内在的道德操守和对真善美的行政行为的追求;客观上是他们作为行政领导这个角色所被寄于应有的职责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关事物。

反思目前关于行政领导责任的研究文献,主要是从政府的角度来进行的,缺乏从个体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多是从正面论述领导责任的重要性,缺乏从否定性惩罚的角度来谈;主要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研究具体责任追究,缺乏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本质和分类开始,再针对现实中对行政领导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不完善再从法学角度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分析监督过失理论,以期使行政领导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

因为在分析过程中结合了现行刑法的定罪标准,因此本文的研究也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11篇

本文写作的创新之处是,笔者从制度事实的概念和历史发展脉络两个方面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范畴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制度事实是制度法学的核心概念,为制度法学提出新的法律本体论观点以及综合运用分析的、实证的和解释学的方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制度法学通过制度事实的理论得以将价值、规范、事实的因素融合进法律的概念之中,实现了对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的超越和突破。同时也揭示出了法律的制度事实理论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指导意义。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12篇

空间地上权的概念: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间范围内,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其空间之权。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土地空间的利用已不再限于地表,土地空间的利用立体化趋势是必然的,空中花园、空中楼阁、地下商场、地下交通等只是一个开始。因此必须有相关的法律出现,规范空间地上权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促进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对提高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率有重大意义。我国仅《_国防法》、《物权法》及一些规范、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略有涉及“空间地上权”,《物权法》目前并未直接承认空间地上权的存在。

因此,本课题意在探讨我国立法体系应如何完善空间地上权,提出我国目前立法缺陷,以及提供一些立法理论的初步探讨。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13篇

一、论文题目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二、选题意义的研究

作为一种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形式,对其加以法律规制,既是现实问题,也是理论问题。30余年改革开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极度匮乏现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然则,长期以来,非正式金融在中国是个颇有争议的议题。一方面,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内生性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间接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长期体制外循环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为此,我国政府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较严苛的,但效果并不明显。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低迷,欧债危机持续不断,中国实体经济遭遇挫折、国内通胀压力不减、股市楼市财富效应暗淡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行业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间借贷渠道,众多求贷无门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输血”。但在实体经济盈利低下的情况下,巨额高息的民间借贷,无疑是“一剂饮鸩止渴的毒药”,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实证。民间借贷如果演化为纯粹的资金炒作,没有实体经济做支撑,那只能是击鼓传花的游戏,风险终会爆发。面对如此现状,正视非正式金融成为必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近年来中央乃至地方相继对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组织进行规范正是现实所迫,但就法律规范本身而言,目前对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位阶过低,多集中于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这并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民间融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提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与监管并行的规制路径,通过监管边界的设定,具体设计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希将非正式金融的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承受范围内,并借此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变消极事后“管制”为积极“法律规制”和变“堵”为“疏”的理念以及监管边界设定的思路,全文贯穿着对非正式金融的宽容思想。文章创新之处在于将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机制与适度监管结合起来,设定监管边界。

同时将司法系统长期以来在非正式金融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对于浙江省通过司法“试错”来反应非正式金融的创新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径依赖,即便是在现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环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地方司法的改革来适应非正式金融不断创新的路径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如民间借贷纠纷等。全文贯穿着实证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约治理机制的论述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非正式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具体论述,同时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仅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对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义,弥补了法学领域对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系统研究的不足。

三、课题的基本内容

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占税收比重为,占出口总额比重为,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

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

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

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

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xx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xx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

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爆收益”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

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

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

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四、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存在即为合理”,行文伊始,笔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通过二元金融结构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者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也是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作用使然,这一系列制度经济学的阐释,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广泛存在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然而,非正式金融长期以来隐蔽经营,甚至是近些年的异化发展所引致的社会问题同样不可小觑。无论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状况而言,都需要对非正式金融加以进一步规制,将其引入规范化发展之路。如何既考虑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又将法律、监管这些正式的治理机制融入其中,将二者完美的相结合,成为全文考虑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经初步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问题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适度金融监管,伴随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树、金融监管模式的设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领域路径的探析。具体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内生自发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种存在的制度动因,并不会因为政府的严厉打击而减少,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增长、非法集资手段的不断创新及其涉案金额与范围的不断膨胀、非金融企业间变相借贷形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已然说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绝非是可以通过严刑峻罚来加以压制的,适当地承认其合理性与正当性是规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为基础的法律治理机制,进行适度监管是其法律治理机制的关键,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监管缺位、管制过多的情形下,依照适度监管的理念构建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体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加以设定,从而为金融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领域提供边界,进行适度地监管。

3.进行适度监管,并非是放松监管,而是正视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区别于正规金融监管的方式。考虑到监管主体的不同、市场自治程度、我国金融业监管传统、非正式金融发展现状等多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政府既要监管非正式金融,同时对相关监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将政府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目前阶段并不适宜以行业自律性监管为主的模式,毕竟中国的自律性传统还不足以采取这种监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待其发展成熟,参与者的自律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考虑政府逐渐退出。为此,本阶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纽带、非正式金融参与者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

4.对于非正式金融监管的各种制度设计,其前提离不开法律对非正式金融的适度承认。而现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规定极其不完备,对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规定过于粗疏,在规制实践中,司法机构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规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为主,这种法律规制现状无法调整非正式金融异化发展的现实。为此,部分地区通过地方司法“试错”的方式对非正式金融的不断创新加以体现,例如浙江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领先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性文件,作为处理非正式金融纠纷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这种先行先试,要有一定边界的限制,需要处理好与立法、地方行政的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综合规制的体系,既需要立法的确认,同时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维护,以及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从广义上而言,应该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与契约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做到事前监测、事中监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规制体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尽事宜,譬如对非正式金融具体行为的规制论证,尤其是实证方法的运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虽则笔者在近两年多时间里几赴浙江省的温州市、丽水市、宁波慈溪市,江苏省的南通市、无锡市,山西省的临汾市等地市,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调研,但仍囿于调研范围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关观点进行论证,也不能完全确定自己提出的规制路径是否能够在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得到完全验证,然而,对于源自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笔者能够确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实地调研收集的资料所进行的思考与写作,而且会继续这一本土化的“草根学问”。

五、论文提纲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意义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节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一、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六、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二、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三、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

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第一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一、1949-1978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76

三、1995-20xx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四、20xx-2010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五、20xx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结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第一节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一、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三、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二、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三、强制替代的代表:20世纪50年代的印度、泰国

四、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三、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四、安全:适度监管

五、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一、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三、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一、监管理论述评

二、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第四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一、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

二、监管权限的设定

三、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第一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二、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三、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一、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二、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第三节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三、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14篇

(一)步骤

1.确定选题方向。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3.研究分析资料。通过对资料的'阅读,了解共同过失犯罪的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对这一问题的逐步有了自己观点和想法。

4.列出论文提纲。罗列出自己要写的基本内容和提纲。

5.完成论文。

(二)方法

1.比较法:外国学者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比较。结合我国国情与外国相关理论进行比较。

2.从理论到实际的结合:在充分了解国内外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现状后,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实际运用。

(三)措施

1.阅读了大量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

2.上网查看和阅读了很多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学术论文,硕士毕业论文等。

3.收集了不少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视大火案、共同射击致人死亡案、脚手架上扔圆木案等。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15篇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当今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已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近年来,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有了较大发展,听证会、讨论会、行政立法草案公共评论等形式的公众参与成为行政立法和公共决策民主化的重要标志。然而,该制度实施以来,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缺陷:公众参与能力和技术不足,激励机制缺失,行政机关组织公众参与的约束机制有待规范,公众参与信息反馈和保障机制亟需健全等。因此,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完善成为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对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相关内容的探讨,深入分析该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建议,希冀有助于进一步推动该制度的理论研究,为该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参考借鉴;公众积极参与立法活动,能够进一步增强行政立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一直是近些年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学者们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首先,公众参与的概念方面,归纳起来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是我国学者俞可平支持的广义说,即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民主生活的一切活动;二是以蔡定剑为代表提出的互动说,即公众参与是决策者与收到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的过程;三是狭义说,即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_,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学者杨建顺对此观点予以支持。

其次,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价值方面,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实现公民权利的意义,李海青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是实现公民参_、监督权、自由表达权等权利的基本途径;(2)制约公共权力的作用,俞可平等学者认为广泛的民主参与是防止政府、制约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3)提升决策科学性、合法性的意义,王锡锌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有利于广泛调动多元化社会的智识与信息,克服政府和精英立法弊端,从而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和包容性。

最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问题方面,学者们肯定中国公众参与逐步走向有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从参与素质看,蔡定剑在《走向》一书中认为,公众有较强的参与意识,但其本身参与技术和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参与范围;(2)从参与效果看,黄凤兰认为参与和决策脱节,缺少信息反馈,进而削弱公众参与的动力;(3) 作为公众参与新类型之一的网络参与,学者林华认为关于这种参与法规规范体系不完善,政府应对网络信息危机的能力不足,导致网络政治空间可能会成为虚拟暴力和的导火索。

三、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

主要内容: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重要价值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

三、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建议

(一)建立激励机制,扩大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范围

(二)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序

(三)建立健全信息保障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预期目标:通过该课题的探讨,加深公众参与理论的研究,健全行政立法制度。

四、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措施:

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逻辑分析法

主要措施:通过上网和进图书馆搜集与课题相关材料,查阅相关书籍、报刊,对搜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在指导老师的耐心指导下,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学知识,完成论文的写作

五、主要参考文献:

[1]蔡定剑.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M].北京:法律出版社,

[2]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3]杨建顺.行政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4]李海青.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公民参与[J].行政与法,

[5]黄凤兰.公民行政参与的法律应对及完善[J].行政法学研究,

[6]邵东华.论行政立法程序中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对策[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代水平.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8] Participation in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J].Yale Law Jounaral,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16篇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空间地上权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存在很多争议。首先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本身的立法体系不同,因此空间地上权作为一个新的权利,在各自法系中的定位、性质也不同。其次就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国家之间也并不统一,甚至于同一个国家内,虽然立法只有一种观点,但是理论学说却也存在很多不同派别。

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看待空间地上权的区别

首先,空间地上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并未直接定义过空间地上权,而仅有空间权的概念,在谈及空间地上权时,往往都是用空间权概念予以界定,或称之为空间租赁权等。

其次,由于各法系立法的渊源侧重点不同,导致空间地上权的定位和性质也大相径庭。由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没有完整的物权法概念,因此空间地上权是空间权的一种,可视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租售等,因此是采用独立立法的形式。而大陆法系由于其有完整的物权法体系,空间地上权作为一种物权法,也不能完全独立于该体系,因此,空间地上权是基于地上权而细分出来的一种特殊地上权,以区分一般地上权。

2 大陆法系立法与理论研究

在立法上,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是大致一致的,认为空间地上权只是一种特殊的地上权而已,并非一种新生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是土地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一般地上权客体为地上地下全部空间,因此空间地上权和一般地上权的差别只在于量上,并无本质的区别,其权利来源仍基于土地。

然而,在理论研究上,不同国家和地区中都常常同时存在很多派系及各种学说,但对于空间地上权的性质区分主要集中于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空间地上权是一种特殊的地上权,其客体是独立的土地,但是土地的利用本身就离不开空间的利用,权力来源为土地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空间地上权是一种全新的用益物权,其客体是空间,这种新兴物权之所以新就新在于,它的开发利用可以是可以完全独立于土地一定范围的空间,权力来源为空间自身的所有权。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我国对于空间地上权的认识较晚,导致目前国内立法只是刚起步,还在初级阶段。

1国内立法现状

目前,涉及到空间地上权的有《物权法》、《_国防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但并未专门提出“空间地上权”概念,涉及内容较模糊、浅层,主要还是依附于土地的管理,尤其是空间权部分未单独规定其相关权利。

2国内立法缺陷

简而言之,我国目前关于空间地上权的立法限于初级阶段,存在以下缺陷:第一,立法层次低,多为地方性法规,具体法律(《_国防法》及《物权法》等)涉及的内容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第二,立法体系不完善,首先没有专门且完整规范空间权的法律法规存在,《国防法》、《物权法》和一些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不完整、统一。第三,相关的配套制度不齐全,譬如登记、取得消失、转让变更、租赁及相邻关系等不具体,几乎不专门涉及“空间地上权”概念。

3、国内学者提出的完善建议

国内学者受到国外学术研究的影响,对空间地上权已有较为全面的认识,提出了单独系统立法的建议,严格界定具体的权限范围,完善相关登记配套制度。但思路主要还是和之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学者观点雷同,有各种争论。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17篇

理论意义: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吸收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精华的同时,对法学展开解释学的、社会实证的研究,并把这几种研究方法结合在一起,实现了对法学更加深刻的理解。这也对中国的法学理论界自觉的开启一个研究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学的新时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实意义:在中国面临社会转型的今天,如何更好的实现从人治向法治,传统之治向规则之治的转变,是时代给我们提出的挑战。而在向法治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现代精神与地方传统、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国人的实质正义之间的关系则是问题的关键。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立场的同时,实现了道德、规则和事实三者之间的沟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18篇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文章。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

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文章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2、内容要求毕业论文的体裁应具有学术性。毕业论文包括目录、提纲、论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它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

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与所给予的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专科毕业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

(1)、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专业的'范围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为主要选题方向。

(2)、要紧密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实际。

(3)、选题避免过大。

(4)、选题避免过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结合专业,学生自选两个题目,交指导教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为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以哪门课程(法)为主。

(5)、学生在专科阶段所写的毕业论文不可直接或变相作为本科的毕业论文来使用。

三、成绩评定办法与步骤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四、组织机构: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五、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19篇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论文选题题目:(外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评审项目及意见:

[1] 该论文选题属

句法学 语音学

语义学 语系学

心理语言学 语用学

词典学 语言测试

第一语言习得 第二语言习得

计算语言学 文体学

跨文化交际/ 英美文学、文化 社会语言学

语料库语言学 法律语言学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该生对选题所属领域的研究现状和相关文献的熟悉程度

了解所有与论题相关的理论、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和结论,并能在基础

上对研究现状的长处与不足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

了解与选题相关的主要理论、主要研究方法、主要研究成果和结论,并

能在此基础上对研究现状提出自己的看法,但深度不够。

对与选题相关的研究和文献有一定的了解,但仍有不少重要的理论和研

究成果被遗漏。无法对研究现状提出个人见解。

完全不了解与选题相关的研究现状。

[3] 该生对所选课题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是否明确

十分明确。

基本明确。

不甚明确。

完全不明确。

[4] 该生所选课题范围

选题恰当,能在一年半至两年半之内完成。

选题过大,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选题过小,达不到博士学位的水平。

[5] 选题的理论和/或实践意义

具有重大的理论和/或实践意义,具有前瞻性和开拓性。

有相当的了理论和/或实践意义,但只是对现有研究的局部补充。

理论和/或实践的意义不大,只是对现有研究的模仿。

没有任何理论和/或实践意义。

[6] 该生是否已经找到结局问题的方法

已经找到。

有些想法,但仍不具体。

尚未找到。

[7] 该生所提研究方法的可行性

完全可行

基本可行,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完全不可行,必须推倒重来。

[8] 该生在开题报告中所显示的语言和文章组织能力是否能胜任博士论文的写作

完全能胜任。

基本能胜任,但还需进一步加强。

不能胜任。

二、论文选题评审结论:

[ ] 我认为该生论文题目可以通过,不用修改。该生可以开始学位论文撰写。

[ ] 我认为该生选题可以通过,但必须根据以下意见进行重大修改,并得到导

师的认可。该生可以开始学位论文撰写。。

[ ] 我认为该生论文题目应暂缓通过。该生必须根据以下意见进行重大修改,

然后再交答辩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始学位论文撰写。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20篇

1.作为一门课程,“问题”是研究性学习的载体,整个教学过程围绕着问题的提出──寻找收集资料──分析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来组织学生进行学习活动。而英语学科教学是以教材为依据和载体,教学过程是围绕完成教材所规定的目标而进行的教学活动的过程。

2.在英语教学中往往以教师为主,“知识”在教师那里,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学生只是单向“求学”,是知识的接受者;研究性学习主要由学生负责完成,它赋予学生自主选择学习内容的权利,同时也承担达到目标的义务。

3.英语教学偏重于学生通过记忆、练习、重复等方式掌握学科基础知识达到简单应用的目的;研究性学习重视学习的结果,更注重学习的过程,注重学习过程中学生的感受和体验。

4.英语教学活动一般在课堂上进行;而研究性学习的活动不局限于课堂,它根据问题的需要走向开放的社会,向社会索取知识。5.英语学科教学的评价方式一般是以分数为手段的标准化考试;而研究性学习的评价是一种综合的、定性的方式,它以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活动以及体验为依据。

二、英语研究性学习与英语学科教学是有联系的

从我校开设研究性学习课程来看,1.课题的提出基于英语教学,根据学科教学内容中的问题、方法、规律等提出探索性课题。如:英语语法学习和词的用法总结,英式英语与美式英语的不同,英语学习方法的研究以及从教学内容延伸出的课题等。2.在收集资料过程中,学生必然会运用已学英语知识查阅因特网上、图书馆中的大量英语材料;运用英语与外籍人士交流,对他们进行调查访问。3.学生运用已学的英语知识完成部分课题的结题报告。4.在答辩过程中,课题组学生得运用英语来对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阐述。

三、如何进行英语研究性学习英语研究性学习课题的实施计划

1.课题:(1)中西方餐饮文化的异同(2)美式与英式英语的不同(3)英语学习方法的研究(4)东西方身体语言的异同(5)讲英语国家的概况(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6)汉英句子结构的异同(7)语法的学习和词语的用法总结(8)英语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2.目标:(1)增进学生对西方国家政治、历史、人文、地理、餐饮文化、风俗习惯等的了解。(2)培养学生运用已学的英语基础知识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创造力,培养探索创新精神。(4)培养学生与他人合作的群体意识。(5)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一般过程和方法,增强科学意识。

3.计划:第一步:选题以及论证阶段四周时间第二步:资料收集阶段十二周时间第三步:结题阶段六周时间第四步:成绩评定阶段四周时间第五步:总结与展示阶段三周时间

4.预计到的障碍:(1)缺乏资料来源(2)对西方文化无亲身体验(3)在遇到困难时可能出现畏难情绪(4)指导教师是否具有驾驭能力5.对策:(1)指导学生查询资料,利用因特网、图书馆、报刊杂志等查找所需资料。(2)近可能多地联系外籍人士,对他们进行调查采访。(3)注意研究过程中反映出的情况,及时调整计划,针对问题借鉴他人经验及时解决。(4)加强理论学习和方法学习。

6.预期成果:(1)总结报告、调查报告、论文、心得体会等(2)按照实施计划进入选题以及论证阶段,学生根据兴趣爱好选择研究课题,由课题指导组进行分组,此时课题组的学生和教师已打破了原来教学班的界限,如:我指导的课题组“东西方餐饮文化的异同”由来自同一年级四个不同班级的学生组成。课题组在指导教师的协助下写出开题报告,课题指导组进行开题评审工作。(3)资料收集阶段。该阶段是整个研究性学习中最为重要的阶段,在每一次活动前指导教师和学生都要做好准备工作,填写好活动安排表。每次活动之后作好记载,学生互相交流心得体会。(4)结题阶段。作为指导教师应开设讲座,让学生懂得撰写总结报告、论文、调查报告等的格式,学生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筛选、整理,分工合作写出结题报告初稿,交各小组讨论,对初稿加以补充、修改、完善,最后定稿。(5)成绩评定阶段。首先根据课题组的开题报告、活动资料(包括笔记、资料、照片、活动情况记录、阶段总结等)、结题报告、小组答辩情况,由评审组打分,然后课题小组再根据得分情况、参考小组成员在整个活动中的参与情况,评出小组成员的等级。(6)总结与展示阶段。学生对自己在整个研究性学习过程中的活动情况进行反思、总结,互相交流学习,并展示研究成果,必要时邀请家长参加。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21篇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当今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已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近年来,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有了较大发展,听证会、讨论会、行政立法草案公共评论等形式的公众参与成为行政立法和公共决策民主化的重要标志。然而,该制度实施以来,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缺陷:公众参与能力和技术不足,激励机制缺失,行政机关组织公众参与的约束机制有待规范,公众参与信息反馈和保障机制亟需健全等。因此,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完善成为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对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相关内容的探讨,深入分析该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建议,希冀有助于进一步推动该制度的理论研究,为该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参考借鉴;公众积极参与立法活动,能够进一步增强行政立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一直是近些年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学者们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首先,公众参与的概念方面,归纳起来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是我国学者俞可平支持的广义说,即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民主生活的一切活动;二是以蔡定剑为代表提出的互动说,即公众参与是决策者与收到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的过程;三是狭义说,即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_,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学者杨建顺对此观点予以支持。

其次,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价值方面,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实现公民权利的意义,李海青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是实现公民参_、监督权、自由表达权等权利的基本途径;(2)制约公共权力的作用,俞可平等学者认为广泛的民主参与是防止政府腐(fu)败、制约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3)提升决策科学性、合法性的意义,王锡锌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有利于广泛调动多元化社会的'智识与信息,克服政府和精英立法弊端,从而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和包容性。

最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问题方面,学者们肯定中国公众参与逐步走向有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从参与素质看,蔡定剑在《走向宪政》一书中认为,公众有较强的参与意识,但其本身参与技术和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参与范围;(2)从参与效果看,黄凤兰认为参与和决策脱节,缺少信息反馈,进而削弱公众参与的动力;(3) 作为公众参与新类型之一的网络参与,学者林华认为关于这种参与法规规范体系不完善,政府应对网络信息危机的能力不足,导致网络政治空间可能会成为虚拟暴力和群体的事件的导火索。

三、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

主要内容: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重要价值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

三、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建议

(一)建立激励机制,扩大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范围

(二)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序

(三)建立健全信息保障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预期目标:通过该课题的探讨,加深公众参与理论的研究,健全行政立法制度。

四、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措施:

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逻辑分析法

主要措施:通过上网和进图书馆搜集与课题相关材料,查阅相关书籍、报刊,对搜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在指导老师的耐心指导下,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学知识,完成论文的写作

五、主要参考文献:

[1]蔡定剑.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2]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

[3]杨建顺.行政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xx,(5).

[4]李海青.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公民参与[J].行政与法,20xx,(4).

[5]黄凤兰.公民行政参与的法律应对及完善[J].行政法学研究,20xx,(4).

[6]邵东华.论行政立法程序中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对策[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5).

[7]代水平.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4).

[8] Participation in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J].Yale Law Jounaral,20xx,(6).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22篇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注意:

开题报告的目的是提出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

因此,必须对课题研究内容及意义透彻理解!!!

开题报告陈述要简练,对开题指导导师提出的建议及问题一般不需要解释,而是尽可能记录并在

论文工作过程中高度重视。

开题报告必须在公开报告前提交给导师及导师组

开题报告陈述时间必须控制在10—15分钟 内容

题目来源

选题意义及依据

课题相关国内外研究现状

论文研究内容

关键技术

最终目标和成果形式

技术路线

论文工作的实验条件

可能存在的困难和解决方法

论文工作计划

总结 题目来源

必须明确课题来源是什么,如:

结合各自单位的工作选择论文题目

②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论文题目

③ 承担导师现有课题或子课题

④ 根据导师研究方向进行先期研究并设计实现 选题意义及依据

选题意义

简要概述课题有什么价值,可以应用到什么领域。

如果是理论研究,应重点说明理论价值。

选题依据(开题的关键要素之一)

① 有理论研究, 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学术论文支持), 并将其成果应用于工程实践(即工程工作量)。

② 无理论研究, 但有较大的工程工作量。

课题相关国内外研究现状

通过阅读国内外相关技术资料和论文, 充分了解所选题目相关领域国内外发展状况, 找到题目的立足点。

必须陈述课题的现状,但是要概括

如果为一般的应用系统开发,则必须调研现有系统,并说明这些系统的特点、优缺点,以及指出本课题与这些已有系统的区别与联系。

论文研究内容

研究内容必须明确和具体,以精炼语言说明课题主要研究内容(最好列表方式)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23篇

题目:

庞德法律与道德思想研究

一、选题意义

1、理论意义

以庞德为代表社会法学派产生于十九世纪末期,此时的法学界,正处于分析法学派、哲理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三足鼎力的时期。庞德认为分析法学派只注重法律规则的内部逻辑演进,忽视了法律的目的;哲理法学派仅仅关注法律的伦理和道德基础,也即过分强调了法律的理想要素;历史法学派则将法律视为发现的物品,没有认识到社会中人的主动性。庞德在他的《法律与道德》一书中,通过这三个视角对法与道德的关系予以阐述,本文通过对法律与道德理论分析,将更有助于使我们清晰的认识各个法学流派的观点以及各个历史阶段下人类的法哲学认知。

2、现实意义

社会法学派起源于美国垄断经济时期,其观点认为,法律是国家重要的社会调整方式,在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现代化建设时期,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日趋显著,庞德曾以其法律目的论为基础指出,法律法律以调整社会利益为核心,促进社会文明,保障社会安全为法律的任务。从我国的社会现状以及我国的法制建设而言,对该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二、论文综述

1、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罗斯科·庞德的是美国社会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代表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学基本的发展方向,庞德先生一生著述颇多,关于庞德的法律与道德理论,主要集中于他的两部著作中,即《法理学》五卷本和《法律与道德》,同时,在《普通法的精神》一书中也有所涉及。庞德在他的书中从法律目的出发,在法律的发展角度以及法律思想史的角度,逐步的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认知发展,同时通过对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提炼自身的社会法学理念,构建社会目的下的法律与道德观。

2、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罗斯科·庞德的是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家,除了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和著名律师外,庞德先生惊人的阅读量同样为人敬佩,正如Oliver Wendell Holmes所言,庞德孜孜不倦的学习和阅读视野的广泛,使自己记住庞德“知道”的数目都很累。更值得称赞的事,尽管庞德先生的思想带有一定的的时代色彩,但也充分意识到了新价值在未来出现的可能,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各种新的社会公共问题不断出现,例如民权、环保和医疗问题等等,由此而产生的罢工、抗议、起义等一系列的反社会行为,从形式上看这些行为很大程度上和庞德的社会工程理念并不相容,对此 Trevino在他的文章中指出,庞德的法律目的理念旨在取得社会的秩序稳定,对各种社会利益和价值进行“衡量、平衡和有序化”,已达致“和解与和谐”,因此,哪怕时至今日,庞德先生的法律思考还“完全没有过时”。

3、国内研究的综述

1946年自庞德罗斯科·庞德担任_司法部顾问以来,其著作的中译本相继在我国出现,在法律与道德领域,张文伯老师在五八年就完成了《Law and Morals》的翻译。后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很多译本相继散失,改革开放来,对庞德的研究又重新相继展开,例如,陈林林老师《法律与道德》的重译,邓正来、余履雪等法学人士对《法理学》五卷本的翻译等,给我们当下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学术条件。

就本文所要谈到的视角而言,首先关于社会法学派的兴起,_凯在《社会学法学》一书的开头就从经济、政治、法律和观念角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重点提及了当时价值观改变、国家干预经济以及现实主义思想的影响。其次,在法与道德层面,我国学者就庞德关于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做了较深入的研究,尤其是针对庞德法律目的说,进行了较深入的思考,正如邓正来老师指出的“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意义的”,庞德认为社会有其自身存在的目的,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是实现人类社会生活目的的工具。第三,关于庞德对于法律及社会所做的贡献,是十分显著的,庞德学说的兴起,改变了康马杰所说的当下法学界“牛顿力学传统”,将法学从日益抽象化和专业化的道路上拉到了现实面前,从二十世纪头十年的中期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庞德在社会利益和反对形式主义方面的观点,被大批法学家尤其是法律现实主义者所广泛接受;另一方面,学者也指出,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贫富分化严重,政治改革刚刚起步,环境、犯罪、就业等问题纷至沓来,而庞德的法律目的理论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的借鉴。

4、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

笔者认为,国内外的研究已就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探讨:⑴社会法学兴起的条件;⑵庞德法律目的思想;⑶对庞德《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所述三大法学流派思想的批判。本文正是在上述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首先,将社会法学兴起的众多因素进行道德层面分析,探求其深层次的`道德动因;其次,将庞德法律目的和法律与道德思想相结合,以更好的理解法律的理想要素,并最终指导实践。再次,对庞德的法律社会化理想进行理论构建,并从中探寻法律与道德的理想配置;最后,笔者将就以上各方面的论述,对庞德思想进行评价,进而寻找其中对我国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的思想和理论。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24篇

一、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当今的媒体上,我们经常看到“医闹”现象的发生:患者家属围堵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护人员,甚至在医疗机构滞留患者的尸体或者设置灵堂等等。 医患关系本是鱼水共存、唇齿相依的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应该是统一的,但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种种暴力事件也是时有发生。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对于减少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缓解医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所以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决这一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法谚有云:“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医患双方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胜败,因此,如何在医患双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让医患双方公平的承担举证责任,是医疗侵权诉讼的焦点之所在。

所以,我选择了“医疗纠纷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我的论文主题。对于此篇论文,我打算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只有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二、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

对于本文,拟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提纲如下:

一、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

(二)第二阶段: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第三阶段: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二、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过错原则——专家责任体系

(二)“说明责任”分配

(三)过失大概推定原则

(四)表见证明规则——生活经验法则

三、现阶段我国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1.学理上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立法上不同归责原则下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二)不同医疗纠纷类型下举证责任的划分及其缺陷

1.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2.医疗伦理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3.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一)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充分适用

(二)专家辅助鉴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医疗风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一)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xx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之前的“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第二阶段, 20xx年4月1日以后至 20xx年6月30日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第三阶段,20xx年7月1日 《_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就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学历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的分歧,以至于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使用比较广泛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欧洲大部分国家将医疗行为责任归入专家责任体系。专家责任的核心要素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专家责任基于其专业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被赋予了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专家只负过程义务,而不负结果义务。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采用“说明责任”分配法则。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下,原告无须对被告的过失行为举出直接证据,仅需依据情况证据,基于普通常识判断,即可推论被告过失存在及被告行为与原告之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令被告负责。

3、在日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中经常引用“过失大概推定”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

4、德国的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表见证明”理论来分配举证责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四、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为目的,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以及外国对该问题的研究,探讨了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问题的建议。你解决的关键问题有以下几点:

1.不同根据下我国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现阶段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

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以期待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本文多采用调查法对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做了初步的了解和学习,利用文献研究法对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研究,大量掌握相关知识,为提出完善建议提供了知识基础。

六、本课题的进度安排

1、第1周(20xx年2月24日—2月28日)开题答辩并完成开题报告。

2、第2—12周(20xx年3月3日—5月16日)完成论文一稿,并于20xx年4月25日(第九教学周)前完成毕业设计中期检查表。

3、第13周(20xx年5月19日—5月25日)完成论文二稿。

4、第14周(20xx年5月26日—6月1日)完成论文三稿。

5、第15周(20xx年6月2日—6月8日)论文定稿。

6、第16周(20xx年6月9日—6月13日)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

七、参考文献

1、陈聪富:《美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载朱柏松等:《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xx 年。

2、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4、强美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 年。

5、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庄敬华译

6、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的成功与不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xx 年

7、彭秋红:《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山东大学 20xx 年硕士学位论文。

8、代全喜:《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上海交通大学 20xx 年硕士学位论文。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25篇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大自然是无情的,自然灾害是每个国家都无法避免的。日本是个多地震的国家,

但是日本每次都能在震后迅速恢复,并且站起来。就拿刚刚发生的日本大地震来说,日本那么小的一个国家,本来应该是经不起那样严重的地震的,就算是恢复也应该需要很长时间的。

但是,日本却以顽强的生命力生存下来了。其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去学习的地方。如果,我们能够将日本的这种精神以及防灾的方法学习到,那么我们国家在防灾减灾这一块也会有很大的进步。我们不只要学习日本的这种对抗自然灾害的方法也要学习日本人在自然灾害面前那种临危不惧,依旧保持原有秩序的精神。

既然自然灾害是无法避免的,那么,我们就要努力在自然灾害之后迅速崛起。因此,学习那些有效的防灾减灾的措施是相当有必要的。

二、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日本是如何对受灾人员进行救援的,又是如何安排受灾人员的受灾人员所必须

的物资又是如何第一时间运到安全地带的地震中人们做了哪些事情,如何有序的进行撤离以把伤害降到最低的灾后,日本采取了哪些措施进行灾后重建。以及哪些措施进行预防。对失去了家园的人们是如何进行安置的我们可以从日本大地震中学到哪些东西。包括日本国民的面对地震临危不乱的精神,在地震面前依旧井然有序的素质,以及日本在灾后所采取的种种措施。反观我们本身防灾系统存在哪些不足之处,只有学习了别的国家的长处,我们自身才能得到发展。

三、主要研究(设计)方法论述:

本文将采用文献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理论逻辑分析、实证分析三种方法。、理论逻辑分析、实证分析三种方法。

1.文献研究:先对己有的关于日本大地震的一些资料进行学习和阅读。归纳整理日本大地震中政府以及救灾人员和人民群众做了哪些事情。

2.理论逻辑分析:日本所做的这些事情使得日本在灾后迅速恢复,我们需要借鉴他们的一些做法,从而健全我们自身的防灾减灾体系。

3实证分析:

分析日本防灾减灾所处的背景。

分析日本防灾减灾的特点及可以借鉴之处。

提出我国该如何借鉴日本的这些方法,以及学习日本人的精神。

四、设计(论文)进度安排:

时间(迄止日期) 工作内容

20XX年10月10~28日确定毕业设计学生名单;确定指导教师及其所负责指导的学生名单

20XX年11月10~20日指导教师制定毕业设计指导计划,明确与学生的联系和指导方式

20XX年12月1~18日结合顶岗实习岗位,搜集相关论文资料,确定毕业论文选题,并提交审核

20XX年12月19~30日校内指导教师下达毕业设计任务书,指导学生填写开题报告

20XX年1月5~15日学生完成开题报告

20XX年1月16~3月10日校内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提交初稿;学生毕业论文进行中期检查

20XX年3月11~30日校内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评阅、修改二稿;

20XX年4月1~30日校内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评阅、修改三稿;

20XX年5月1~16日校内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评阅、修改、定稿;学生提交毕业论文报告以及成果材料;

20XX年5月25~6月9日答辩准备,9日论文答辩

20XX年6月12日前成绩评定

20XX年6月20日前形成本届毕业设计工作总结、毕业设计所有资料(含子文档)归档保存。

五、指导教师意见:

日本是个地震多发的国家,在防灾减灾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日本人在大震灾面前所表现出的互助精神和有序的行为让我们感动,本论文深入挖掘应对震灾的措施,为我们提供参考。查阅资料丰富,研究方法恰当,结构安排合理,同意开题。

目次

【要旨】

【キーワード】

はじめに7

1.日本人の防灾

日本人の防灾バック

日本政府と国民の防灾

2.地震中日本人の対応方法

日本国民の対応方法

日本政府の対応方法

3.地震後日本政府がすること

4.日本地震から勉强すべきところ

日本の建物

日本人はルールを守る

日本のメディア

5.结论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26篇

开题报告的作用是表明你写作的主题、论述的主要内容、引用的材料等,以获得导师的认可。如果你的导师不认可你的开题报告,那比较麻烦,可能要反复修改,甚至要重新选题。所以,开题报告一定要一次搞定,以此获得老师对论文良好的印象。

第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第三、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第四、文献综述

第五、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六、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方法

第七、参考文献

以上七个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开题报告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但是各大高校教务处下发的开题报告并不必然包含上述几个部分。例如,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将文献综述置于开题报告之内,因此同学们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进行写作。

下面,我们简要谈一下开题报告各部分的要点。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及意义。

这部分其实要表明的是你为什么要选这个题目,以及你选这个题目的意义在什么地方。所谓的研究背景,就是你的选题目前在学术界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其社会背景是什么;所谓的选题意义是,你的选题对学术研究会产生什么样的实际意义,对社会发展产生什么样的积极效果。这两点必须明确,否则导师会觉得你的选题毫无意义,并且遭致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部分:国内外研究状况。

笔者认为,对于一个开题报告来说,国内外研究状况是应该要提及的,但是高校不可拘泥于此。有些同学写的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因此在这一部分的写作上遇到了不少困难。例如,我们曾经碰到某学生,写的是死刑复核制度,但是国外有死刑复核制度吗?没有。还有一个学生写的是城管制度,但是国外有城管吗?似乎也没有。目前的趋势是,高校在这一部分的要求过于僵化,缺少灵活性。笔者只见到一个高校说,这一部分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自由填写,参照实际情况来确定,不过我给同学们的建议是,如果学校对这个方面要求比较严格,那么你就按照学校的要求来办,没有必要和老师争执。具体写法是,先国外,后国内,必须条例清晰,内容丰富。

第三部分: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这是开题报告的核心部分。具体写作方法是,分每一部分,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写作思路,在写完内容后,再付上一份写到三级目录的提纲。根据我们的经验,这样的写法老师比较满意。

第四部分: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指根据你在写作准备阶段所阅读的材料,对你的选题所涉及的范围做一综述,以此概括该学术领域的研究现状。因此,本部分内容和国内外研究现状有所重叠,所以很多学校是要求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的。文献综述的具体写法,我们在后续的讲座中陆续推出。

第五部分: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这部分内容写作比较简单,主要是谈一下你如何准备毕业论文的写作,以及你在时间上是如何合理安排的。这部分内容老师一般不会太关注。

第六部分: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这部分内容和第五部分一样,属于必要但是不重要的部分。

第七部分:参考文献。

这部分内容比较重要。有两个方面值得同学们关注:

(1)资料的丰富性

参考文献所列举的资料必须丰富,一般包含三分之一的专著、三分之二的期刊,总共列举的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0本,有的学校还规定其中必须包含若干份外文著作。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27篇

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1.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论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

2.选题依据:(选题经过与选题意义)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过程中我对这一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经与指导老师商定选定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问题作为我论文题目。

这一选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业务发展到国际领域,应运而生的国际贸易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在中国,信用证业务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一方面,对缩短企业收汇时间,减少银行和出口企业人力成本,减少不符点扣费,防止收汇风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对此问题的研究为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提供相应的标准和依据,有利于正确处理贸易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银行审单原则,银行职责和行为等做了更加明确的修改和完善,但针对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仍有一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跟单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讨,这样有助于从理论上扫清障碍,为进一步解决实际问题奠定基础,以此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不一的难题,并借鉴国际惯例,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

针对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在事务中的应用这一问题,我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信用证交易中,单证的不符点达到60%~80%,这就意味着银行拒付达到了60%以上的概率。尽管这些单证的不符点在第二次交单中,大部分被接受,但银行第一次的高概率拒付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从而造成了信用证运行机制效率的低下,甚至引发法律纠纷,无疑对信用证的固有价值造成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单据相符性的判断往往缺乏专业的银行业和商业知识作为支撑。随着信用证案件的激增,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创造了很多互相矛盾的相符标准,继而导致了审单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银行业者和律师在实务活动中的严重混乱。

从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在事务中的应用存在较大问题,有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本文将在现有研究结果的基础上,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相关规定,以及社会调查中所反映的情况,对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讨。

3.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本文将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社会调查法进行研究。

其一,文献分析法。本文将运用文献分析法提出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并阐述其产生及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

其二,比较分析方法。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分析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的不同标准以及单证不符的处理问题。

其三,社会调查法。本文将运用社会调查法及所学的.法学相关知识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提出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并阐述其产生及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其次对比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的不同标准并分析其利弊,再次对单证不符的处理进行阐述,最后针对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立法现状,借鉴国际惯例,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4.设计的基本环节或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1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概述

严格相符原则的产生

严格相符原则在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定

严格相符原则在国内法上的相关规定

2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标准

绝对相符标准

绝对相符标准的内容

绝对相符标准的弊端

实质相符标准

实质相符标准的内容

实质相符标准的弊端

严格相符标准

严格相符标准的内容

严格相符标准的优势

3严格相符原则下单证不符的处理

议付行审单发现单证不符的处理

开证行审单发现单证不符的处理

开证行拒付后的处理

4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立法不足及对策建议

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立法不足

立法建议

制定较系统的专门法

细化银行审单标准的认定

立法引入单据必须看似满足其功能的审单标准

5.研究拟得出的结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长期以来,信用证交易一直活跃在世界经贸往来中,它对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我国的信用证立法还存在不足之处。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首先应就信用证制度制定系统的专门法,其次从制订信用证审单的统一标准以及详细规则入手,完善有关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方面模糊不明确的方面,细化审单标准的认定,使相关规定变得明确而不会引起异议,最后,我国立法还应引入单据必须看似满足其功能的审单标准,尽量避免在实践中发生纠纷。

6.计划进度及内容

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

第18-20周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确定与毕业论文选题;

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

第1~7周 进一步搜集资料,研究资料,形成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并完成开题答辩工作;

第8~10周 完成提交论文初稿,指导教师提出修改意见;

第11~12周 在教师指导下,完成、修改论文二稿;

第13~14周 完成论文三稿,定稿与装订;

第15~16周 论文检索、评阅;

第17周   毕业论文答辩。

7.主要参考文献

[1] 金塞波,李健著:《信用证法律》,法律出版社第1版。

[2] 金塞波著:《中国信用证和贸易融资法律案例和资料》,法律出版社第1版。

[3] 徐冬根著:《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第1版。

[4] 梁树新著:《跟单信用证与对外贸易》,人民邮电出版社第1版。

[5] 陈岩著:《UCP600与信用证精要》,对外贸易人学出版社20第1版。

[6] 陈治东著:《国际贸易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版。

[7] 梁胜:《UCP600信爪证审单法律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第1期。

[8] 周宇著:《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9] 沈超著:《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0] 李建男:《论UCP600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重构》,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第5期。

[11] 顾民著:《UCP600实务》,中国商务出版社年第1版。

[12]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信用证国际惯例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第1版。

[13] 于光辉著:《跟单信用证下相符交单与不符点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硕士学位论文。

[14] Patrick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enth Circuit, April 20,1994.

[15] John Mo,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2nd, Butterworthes .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28篇

最新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与调研报告:(阐述课题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本课题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参考文献)

(一)课题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牵连犯作为罪数形态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范畴,在现今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对其的研究,大多数都是关于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判断标准等方面,有广度却是没有深度。关于牵连犯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三种观点,其中客观说中的类型化说得到了很多学者的支持。而在牵连犯的科刑上,通说主张择一重罪处罚,但现在也有很多学者主张数罪并罚。这些浅尝辄止的理论研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牵连犯现今陷入的困境问题。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和研究,牵连犯的实质受到了很多学者甚至是立法者的质疑。在看现今我国刑法理论界总共形成了两种学说,一种是牵连犯存在论,一种是牵连犯废除论。主张废除牵连犯的理由一是可以消除如今牵连犯的混论状况,有利于正确的区分一罪与数罪的问题;二是牵连犯罪数的复杂化主要是因为牵连犯的概念造成,废除牵连犯除了可以避免罪数复杂化的问题,还可以避免其与其他罪数理论的区别与竞合的问题;而主张牵连犯存在论的学者则认为,牵连犯是在实践中真实存在的一种现象,不能因为其复杂繁琐等问题就不研究它摒弃它,这反而应该是我们深加研究的根据。除此之外,单纯的将牵连犯的问题以想象竞合犯等罪数理论来处理,是不科学的,二者有明显的本质的区别。在此笔者认为如果废除牵连犯的规定,那么实践中出现了类似牵连犯的现象时,又该作何处理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所以笔者赞同牵连犯存在论。

(二)课题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对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的研究,可以科学界定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判断标准,从而解决刑法理论上有关牵连犯的分歧问题。例如关于关于牵连犯的概念的界定,可以正确把握牵连犯的归罪问题,区分清楚罪与非罪;关于牵连犯判断标准的界定,深入研究会发现各个学说各有不充分之处,需要补正。通过研究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明确的标准,在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上做到有法可依,从而实现罪行相适应与罪刑法定原则,既保护人权又维护了法律的正义。

(三)参考文献

1.于志强:《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法制与社会》第5期(上)

2.张小虎:《论牵连犯的典型界标》,《中国刑事法杂志》第5期

3.冯野光、闫莉:《论牵连犯的内涵、特征及处罚原则》,《法学杂志》第3期

4.韦加速:《论牵连犯与数罪并罚》,《法学研究》第9期(中)

5.郑峦:《牵连犯的认定与处罚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6.娄永涛:《牵连犯若干问题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第1期(下)

7.杨文国:《牵连犯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8.张眉:《牵连犯相关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9.王开武:《牵连犯原理司法适用困境研究》,《社科纵横》第2期

10.高铭暄、叶良芳:《再论牵连犯》,《现代法学》第2期

二、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解决的难题(对所研究问题的范围和现状、水平的介绍以及本文的主体框架、写作提纲)

(一)、研究问题的范围和现状

本文研究的问题是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主要包括牵连犯概念、特征以及判断标准、罪数问题以及存废问题。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牵连犯的研究太过薄弱,虽然涉及面很广但是研究的深度却是不够的,而随着其他各国刑法理论的发展,现如今刑法理论界出现两种观点,一种是牵连犯存在论,一种是牵连犯废除论。

(二)、写作提纲

一、牵连犯的概述

(一)牵连犯的.现状及其发展

(二)牵连犯的存废问题

(三)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判断标准

二、牵连犯罪数问题

(一)牵连犯的罪数本质

(二)牵连犯与其他相关罪数

三、牵连犯的适用及其处罚原则

四、结语

三、课题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

(一)研究方法

搜集文献资料,将搜集来得文献资料研读,然后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在前人的研究结果上结合自我的理解,对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进行进一步研究。

(二)技术路线

第一步,通过对搜集的文献资料的初步阅读,了解了牵连犯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境,完成了开题报告和写作的提纲。

第二步,通过对搜集的文献资料的进一步阅读,并结合司法实践问题,完成论文的初稿

第三步,经过反复的修改,以及导师的指导,最终完成定稿。

四、研究基础(学生对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准备情况、参与学术研究情况、已发表论文情况)

首先,通过中国知网电子论文搜集了大量的相关论文以及电子期刊,同时还阅读了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四版)》、周光权教授《刑法总论(第二版)》、曲新久教授《刑法学(第三版)》相关内容。

其次,通过将搜集来得资料分析总结,归纳整理,加深自己对牵连犯相关理论的理解,从而为论文的写作奠定了写作基础。

五、研究计划(对研究内容拟定的步骤、进程、时间安排等)

起讫日期

20xx年1月 搜集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总结,完成写作提纲与开题报告

20xx年2月 阅读文献资料,按照写作提纲的框架,完成初稿

20xx年3月 经导师阅读,结合导师指导意见,并搜索相关司法实践资料,进一步完善论文

20xx年4月 经过导师的指导,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形成定稿

20xx年5月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20最新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29篇

关键词:学位论文 研究生 综述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也迅速地扩大。研究生数量的扩张未能带来其质量的同步提升,甚至在某些程度上是质量的下滑。其主要表现是作为文科研究生质量主要标志的毕业论文的质量明显下降。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状况存在的问题

文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的不如意,突出地表现在大部分研究生论文缺少不为任何功利因素所左右、单纯探求真理的学术精神。首先在学位论文选题上,存在选题创新能力不够,理论深度不够,大小不合适,不新颖,简单重复前人的研究,不善于发现亟待研究的问题等一系列问题。文献综述基本上是简单的罗列,看不到对前人研究成果的独到的见解和学术理性分析。把论题的新颖与观点的独创混为一谈,在开题报告中提不出一个贯穿论文始终的、统领全篇的独创性观点;参考文献更是一个多多益善的大杂烩,把与论题看上去有点关联的著述统统纳入其中,遗漏了虽书名与论题无关但其学理却对本项研究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学术著述;研究方法同样也是想当然地列举若干,以充门面。论文本身质量上也存在诸多问题,创新性、独创性不足,把论文当做散文来写,或者把学术论文写成领导讲话稿。关于计量和统计学基本知识的缺乏影响了论文的质量。

另外,管理制度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选题不尊重学生自身学术爱好和兴趣,开题报告、预答辩流于形式。论文评审专家碍于情面,给论文的评价普遍偏高,而没有对论文的不足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意见。此外,诚信与道德问题也时常出现。一些人抄袭拼凑学位论文,甚至,形成了不良的学术风气。

二、引发文科类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不高的原因分析

对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是研究生自身因素。大学生考研的目的和动机是为了缓解大学毕业的就业压力,因此在研究生学习阶段怠于提高自身的研究能力,没有转变为学术研究者。部分研究生缺乏创新意识和创造精神,很少查阅外文文献,由于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他们不敢挑战权威理论。

其次是导师的因素。导师终身制使得一些导师因缺乏竞争丧失了进取心,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生多师少形成“放羊”局面,一些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的导师往往是本学科的知名人士,社会活动多,没有精力指导学生。一些高校热衷于聘请一些行政官员作为学校的研究生导师,但是他们没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第三是学位论文管理制度的因素。学校研究生的招生制度、研究生课程内容设置情况、研究生参与具体科研项目机会、答辩过程的监督机制都是也是影响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因素。另外,研究资源匮乏、经费短缺也会造成论文质量不高。

三、解决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问题的对策研究

首先,要从提高学生培养质量上提高学位论文质量。要防止片面,克服为保障论文而保障论文的倾向,要将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纳入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之内。学位论文质量保障需通过外界干预和社会评价来促进高校内部保障活动的开展和深化,从而达到不断提高学位论文乃至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目的。

其次,要发挥导师和研究生的双方面作用。在研究生培养阶段,导师要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科学地设置课程,传授给学生系统的专业基础知识、拓宽知识面,并介绍本学科最新进展,培养研究生严谨治学的科学态度。再次,论文写作环节的各项制度要重视起来,发挥作用。中期检查制度和预答辩制度,这对于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有很大的帮助,应做到实处。

第三,做好论文的标准化、规范化要求。从论文写作环节、评阅环节、答辩环节、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等方面建立标准化制度,以提高研究生论文质量。除了上述规范化制度的建立外,还可以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对于学生的论文写作也起到激励和鞭策作用。建立硕士学位论文的评优制度,学校对评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颁发奖状,予以表彰;对优秀硕士论文的研究生导师也有相应的奖励。对于连续在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论文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导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将暂停招生或取消其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王薇,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公共事业管理系主任,讲师,博士生)

参考文献

[1]辛逸.文科研究生学术精神的培养――以研究生毕业论文为例[J].中国高教研究,2008(7)

[2]周晓红.浅析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与有关对策[J].高教论坛,2011(4)

[3]刘沫茹.法学专业加强实证研究提高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的探讨[J].教育探索,2013(9)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30篇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成立于2004年9月11日,是广东省首家集教学和科研于一体的知识产权学院,也是华南地区第一家知识产权学院。学院的前身是2003年3月成立的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学院下设知识产权系和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形成系所(中心)合一、教学与科研合一的体制。现有专门教学和科研人员共9人,形成一支拥有1名教授、3名副教授,5名讲师的年轻的师资队伍。学院还聘请了一批国内外知名的学术造诣深厚的法学教授和富有实际管理经验的专家为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

学院目前建成1个模拟法庭,1个多功能会议厅,2个案例室、1个电子阅览室,另有1个专利信息检索室和1个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在建。

学科建设

从2005年起,学院积极引进高学历高层次人才,至2008年已形成一支拥有6位博士、1位在职博士生的师资队伍。从2004年起,学院挂靠暨南大学法学院招收了5届43名民商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的研究生。与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合作,率先在国内推出EMBA教育(知识产权管理方向)招生方案,在企业界、政府部门引起良好反响。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学院率先在国内试办知识产权本科专业(030103S),开始招收境内外学生。现已招收4届80多名学生,试办效果良好。

科研活动

自2004年成立以来,学院共发表核心期刊论文30多篇,出版专著1部、教材1部;获得省部级,厅级和校级科研项目40项,科研经费达万元。徐碹教授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论文《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获广东省首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05年)和教育部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06年)。

学术与交流活动

2005年8月23日,由广东省委宣传部和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联合主办,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承办,广东省知识_协办的第十六期“岭南学术论坛”在暨南大学召开。

2006年1月14日,由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州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研讨会”在暨南大学召开。

2006年3月29日,香港知识产权署署长谢肃方应邀在暨大作题为“著作权的概念与发展”的演讲。

2006年3月31日,暨南大学召开敦聘仪式,聘请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著名学者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_Lessig)教授为客座教授。劳伦斯・莱斯格教授作了题为“共享创意与知识产权――中美Internet的法律分析比较”的演讲。

2006年4月27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吴汉东教授来学院作题为“知识财产,公共政策和国际贸易规则――关于知识产权的本质”的学术报告。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31篇

很多同学经常咨询我们:开题报告怎么写?借此机会,我们和同学们谈一下开题报告的写作方法和技巧,首先,我们看看开题报告包括哪些部分。由于各大高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格式不一,因此,开题报告包含哪些部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一般而言,以下几个部分是必需的。

开题报告的作用是表明你写作的主题、论述的主要内容、引用的材料等,以获得导师的认可。如果你的导师不认可你的开题报告,那比较麻烦,可能要反复修改,甚至要重新选题。所以,开题报告一定要一次搞定,以此获得老师对论文良好的印象。

第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第三、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第四、文献综述

第五、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六、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方法

第七、参考文献

以上七个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开题报告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但是各大高校教务处下发的开题报告并不必然包含上述几个部分。例如,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将文献综述置于开题报告之内,因此同学们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进行写作。

下面,我们简要谈一下开题报告各部分的要点。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及意义。

这部分其实要表明的是你为什么要选这个题目,以及你选这个题目的意义在什么地方。所谓的研究背景,就是你的选题目前在学术界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其社会背景是什么;所谓的选题意义是,你的选题对学术研究会产生什么样的实际意义,对社会发展产生什么样的积极效果。这两点必须明确,否则导师会觉得你的选题毫无意义,并且遭致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部分:国内外研究状况。

笔者认为,对于一个开题报告来说,国内外研究状况是应该要提及的,但是高校不可拘泥于此。有些同学写的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因此在这一部分的写作上遇到了不少困难。例如,我们曾经碰到某学生,写的是死刑复核制度,但是国外有死刑复核制度吗?没有。还有一个学生写的是城管制度,但是国外有城管吗?似乎也没有。目前的趋势是,高校在这一部分的'要求过于僵化,缺少灵活性。笔者只见到一个高校说,这一部分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自由填写,参照实际情况来确定,

开题报告

不过我给同学们的建议是,如果学校对这个方面要求比较严格,那么你就按照学校的要求来办,没有必要和老师争执。具体写法是,先国外,后国内,必须条例清晰,内容丰富。

第三部分: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这是开题报告的核心部分。具体写作方法是,分每一部分,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写作思路,在写完内容后,再付上一份写到三级目录的提纲。根据我们的经验,这样的写法老师比较满意。请看下面的格式:

_本文的写作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根据上述写作内容,笔者草拟提纲如下:

一、…

(一)…

1.…

2.…

3.…

二、…_

第四部分: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指根据你在写作准备阶段所阅读的材料,对你的选题所涉及的范围做一综述,以此概括该学术领域的研究现状。因此,本部分内容和国内外研究现状有所重叠,所以很多学校是要求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的。文献综述的具体写法,我们在后续的讲座中陆续推出。

第五部分: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这部分内容写作比较简单,主要是谈一下你如何准备毕业论文的写作,以及你在时间上是如何合理安排的。这部分内容老师一般不会太关注。

第六部分: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这部分内容和第五部分一样,属于必要但是不重要的部分。

第七部分:参考文献。

这部分内容比较重要。有两个方面值得同学们关注:

(1)资料的丰富性

参考文献所列举的资料必须丰富,一般包含三分之一的专著、三分之二的期刊,总共列举的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0本,有的学校还规定其中必须包含若干份外文著作。(虽然这个规定不是很合理,但是同学们忍一忍吧。)

(2)格式必须正确

参考文献的列举不能杂乱无章,必须格式正确、规范,一目了然。开题报告阶段的参考文献可以不附页码。

例如:

[1]郑天锋.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j].人大研究,xx(5)

[2]许崇德.宪法学(中国部分)[m].高等教育出版社,xx

以上简要谈了本科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写法,其中核心部分是:国内外研究状况、论文的主要内容和写作提纲、以及文献综述(如果要求有文献综述的话)。整体上来看,开题报告的写作字数在3000以上,如果包含文献综述的话,那甚至要5000-6000字,都抵上大半篇论文了。毕业论文,真是累人呐。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所包含的各项相对正规,如果是自考的本科、函授的本科、电大的本科则很有可能不包含上述各项,甚至根本不要开题报告。同时,上述关于开题报告各部分写作方法的介绍同样适用于文科类毕业论文的写作,希望上述资料对同学们的学习有所帮助。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32篇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民,促进于社会的发展。因此,我国在对“空间地上权”立法时应注意结合我国国情,以及我国的经济现状空间地上权的利用趋势,综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点。

我认为对于空间地上权到底是新的物权还是特殊的地上权,应该以辩证的思维来看。首先是弄清楚所谓空间地上权的对象是限于一个什么具体空间范围内,应该有一个专门而完整的法律体系,全面地协调空间权、地上权、空间地上权等几个主要权利之间的关系。至于具体权利范围细节和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可是用行政法规予以规范,政策引导,做好立法的相关配套制度,促进社会空间资源高效率的开发利用。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33篇

论文关键词:阳春滴丸,羊藿苷,高效液相色谱,含量测定

本品由部颁标准收载的品种阳春胶囊(WS3-B-3834-98)改变剂型而成〔1〕。由水貂鞭粉、羊鞭胶、狗肾胶、鹿茸、首乌、山药、菟丝子、枸杞子、肉苁蓉、黄芪、熟地黄、阳起石、羊藿十三味药材组成。其主要功能为补肾、益精补虚,用于由肾虚引起的头昏耳鸣,腰膝酸软,神疲健忘。经过方法学研究,建立羊藿苷HPLC含量测定方法含量测定,方法简便,可靠,准确,可以用于阳春滴丸的质量控制。

1、仪器与试药

waters515 高效液相色谱仪;waters2487 紫外检测器;HedraODS-2 (Size:250mm×,Media:10nm 5um)色谱柱。羊藿苷(110737-200312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供含量测定用);阳春滴丸(批号:20090403,徐州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实训室生产);羊藿阴性对照滴丸(批号:20090404徐州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实训室生产)论文开题报告范例。甲醇为色谱纯,乙腈为色谱纯,其它试剂为分析纯,水为重蒸馏水。阳春滴丸为徐州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实训室提供,批号为:20090601、20090602、20090603、20090604、20090605、20090606、20090607、20090608、20090609、20090610。

2 阳春滴丸中羊藿苷的含量测定〔2-6〕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取羊藿苷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含量测定,加流动相制成每毫升约含的溶液,即得。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取本品适量,研细,取粉末约,精密称重,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量取稀乙醇25ml加入锥形瓶中,密塞。精密称定重量。冷水超声小时,放冷,精密称重,用稀乙醇补足减失的重量含量测定,滤过,取续滤液,即得。

色谱条件的选择 选择色谱柱:HedraODS-2 (Size:250mm×,Media:10nm5um);乙腈:水(25:75)为流动相;流速。检测波长270nm。理论塔板数按羊藿苷峰计算应不低于1500。

空白试验

按本制剂处方比例及制备工艺,不加入羊藿药材,制得缺羊藿的空白样品。按样品溶液制备方法制备空白对照溶液。分别精密吸取羊藿苷标准对照溶液、样品溶液和空白对照溶液各10ul,分别进样测定,可见:羊藿苷峰位在12分钟左右,样品溶液有同样的吸收峰,而空白溶液在相应位置无吸收,不影响羊藿苷定量。2..5标准曲线的制备 精密称定80℃减压干燥至恒重的羊藿苷对照品适量含量测定,加流动相制成每1ml含的溶液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分别精密吸取2μl、4μl、6μl、8μl、1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测定,测得峰面积。对峰面积与进样量进行直线回归处理。得回归方程y=3E+06x+57560;相关系数r=。表明羊藿苷进样量在 μg之间与峰面积分值呈线性关系。

表1:线性试验

进样量(ug)

峰面积

316987

653763

990349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34篇

一, 选题意义

当今,中国社会正面临着一个空前的社会转型。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迅速变化,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伴随的社会流动、城市化、妇女就业、经济的繁荣、家务劳动的减少、婚姻的自由及性知识的传播等,这一切以及随着人们追求的多样化,曾经地那个同质化程度很高的早期社会, 日益变得异质化和多元化了。所有这些都在促成当代中国的性道德、性法律以及与性相关的诸多社会规范也正在发生急剧的变化。

性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上的性犯罪,是指一切违反性行为的生活准则和社会秩序从而危害社会的行为,简言之,即一切关涉性的犯罪,它包括__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制_、侮辱妇女罪、_儿童罪、聚众_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故意传播性病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以及受到国外刑法规制的乱伦罪、通奸罪、违反自然_罪等;而狭义上的性犯罪仅指攻击性的性犯罪,即强行侵犯他人性的自由权利的犯罪行为,如__罪(包括_幼女罪),强制_、侮辱妇女罪等,简单地说,就是如果有人违背他人的意愿而实施性行为,那么被害人就有权保护自己,让这些行为的施加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的惩罚。

在本文中,笔者是在广义上使用性犯罪的概念的。选择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及完善这一题目,是有着现实意义及其理论意义考量的。理论意义而言,法律规制的是行为,行为包括合法与非法之分,所有对他人肉体或者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惩治,而一旦这种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时,具有了相当的刑事违法性之后,就要受到刑法的规制和谴责。一种性行为之所以在刑法中被规定为犯罪,而受到刑法的规制,其关键在于它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其一是人的权利,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二是社会秩序,即社会正常的伦理及情感。但对于性犯罪的刑法学研究我国并不成熟,尚有许多有待深入的问题值得探讨,通过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研究,可以完善我国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缺失。

在现实意义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领域的快速进步,凸显了我国法律对社会生活调整的缺失,而刑法对于性犯罪的法律规定显得犹为滞后。在权利淡漠、生活失序的社会中是无所谓性犯罪的,所以一个社会中的性犯罪立法的的背后是有人权和法治作为文化和制度支撑的。只要有人存在,有人的繁衍生息,那么任何一个社会的刑事法律中都有有关性犯罪的立法,有关于性行为的规制和引导。中国无论在经济还是法治上都是一个后发型的国家,虽然传统的中华法系中也有发达的“性犯罪”立法,但其根基是生长于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下的产物,它并不能为我们今天的法制现代化提供完全的指引方向,因此面对当前我国粗糙、简单、贫乏的性犯罪立法我们自然又瞄向了现实的社会生活需求。一些以前比较少见的性侵犯形式开始增多,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我国的立法由于各种原因,对于这方面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比较保守和滞后的状态,结果导致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相当一部分罪行严重的性侵犯者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严重的。在现实上,通过刑法对性犯罪的研究,可以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求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作用。

性犯罪作为一种人格异化的社会现象,在当今的社会中日益显现出新的特点和规律,愈加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然而在我国相对粗浅及贫乏的相关立法的前提下,这些现象要么为法律所没有规定,要么有所规定但不完善。虽然在学理上,对该问题的研究不乏其人,但在笔者看来,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上的片面性且尚有相当地完善空间。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并借鉴理论界学者的一些研究成果,进而提出相关立法建构的主张,以期对刑法在性犯罪领域有所贡献。

性犯罪不仅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创伤、精神受到摧残、导致被害人家庭关系破裂、甚至出现被害人自杀的恶果,而且污浊了人们的心灵、败坏了社会的风气和秩序、有害于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应引起社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鉴于我国刑事立法上对性犯罪规制的滞后,我们应在立足我国国情和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追求完善。本文追求在理清性犯罪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古代社会对性犯罪的规范机制及借鉴现在西方社会性犯罪的立法特点和趋向,在认真考量我们目前的刑法立法对性犯罪的规制缺陷的前提上,以期提出刑法对性犯罪的一种更为完善的规制。

二,研究现状综述

关于性犯罪,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概念。对此,我国刑法学者在研究中提出了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1)性犯罪通常是指男女两性关系方面的犯罪;(2)性犯罪是指直接涉及男女两性关系的性行为、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的性行为及直接展示人的性感部位的行为的犯罪;(3)性犯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_,或者强制_、侮辱妇女、_儿童的行为,是__犯罪、强制_、侮辱妇女犯罪及_儿童犯罪的类称;(4)性犯罪是指由于出于故意侵犯他人的性权利、性健康或妨害与“性”有关的社会风化而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并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可以纳入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__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制_、侮辱妇女罪、_儿童罪、聚众_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故意传播性病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但我国刑事立法对性犯罪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主要包括:

(一) 性犯罪的犯罪主体不完整

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章中对性犯罪的规定可以看出,性犯罪的主体和对象并不是普通罪名中的“一切人”对“一切人”,而是以性别和年龄为标准的,以__罪为例来加以说明。当前的一般通说认为,__罪的犯罪者只能是男性,是男性特有的一种犯罪,妇女不可能成为直接实施__犯罪的主体。即便是在共同犯罪中,妇女可以成为男子的帮助犯、教唆犯或间接正犯,也只是取得一个可以成为__主体的“名份”而已。

人类历乃至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性侵犯都是由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女性侵犯男性的事件虽然有,但由于数量少而不被人重视。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原先被人们视为异端的_逐渐被默许和容忍,_的人数也在逐渐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女_者对其他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性进行性攻击的情形,这些都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一些新型犯罪,我国的刑事立法必须对此做出回应。

(二) 性侵犯的犯罪对象范围过窄

按照国际公约的通行标准,未满18 周岁的自然人都在“儿童”的范围内,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刑法》则更精确地将儿童的年龄界定在14 周岁以下。刑法规定的性侵犯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或者儿童,作为14 周岁以上的男性,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但

实际上,男性被侵犯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男性受到男_者的攻击。对于男性,包括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被动地接受社会强加给他们的强者角色,无论是受到了怎样严重的性侵犯,都无法得到法律的公正救济,这是我们在建立健全法治社会过程中应当亟待改变的现实。

(三) 性犯罪立法中的具体罪名缺陷严重

在我国的刑法典中,性犯罪立法中的具体罪名缺陷严重,其中包括__罪,强制_、侮辱妇女罪,以及其他罪名等。例如组织卖淫罪,我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从组织卖淫罪来看,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律没有对其作出限制;它的对象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然而考量“卖淫”一词在刑法中的含义发现它有两大特点:一、卖淫的主体是妇女或男子;二、卖淫的对象是异性,因为只有异性才能与之为_行为。所以撇开已经为法律所固定下来的对“卖淫”主体的突破,即从妇女扩大为两性皆可,卖淫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男子向男子以及女子向女子提供卖淫服务的情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门洞开,泥沙俱下,出现了黄毒泛滥的情况,其中之一就是男妓出现,组织男子卖淫与传统我们所认识的卖淫有显著的区别,为了打击这类犯罪,刑法已将组织的对象从妇女扩大至他人。同理可推,既然同性之间的“卖淫”情况也是与传统的卖淫有所区别的,也是我们常人所不能接受的,而立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空白。

在我国的性犯罪立法中,涉及到此类的还有很多,诸如强制_侮辱妇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等,都是在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而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已发生了巨变,男强女弱的现象已大为改观,妇女获得了在各个领域平等的地位。同时,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国外出现的一些丑恶现象在我国也开始大量涌现,并已为国人所司空见惯,如女性强制_侮辱男性(包括男童),同性之间的强制_侮辱行为,以及同性卖淫等其它一些卖淫现象。这类现象同样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国法律的空白,司法机关对此也无从适手,无法律依据可寻,或者突破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去进行类推以归罪。

三,研究方法

对于“论我国刑法对性犯罪规制的完善”这篇论文,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为根本指导,具体而言,笔者拟以下列研究方法进行写作。

(一)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其实包含着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实证分析法是属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畴。所谓描述性方法即对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作经验性的表述和说明,即归于实然(is)的范畴。实证分析法属于一种基本的研究方法,与之相对应,在具体方法上主要注重社会调查,注重对社会现象的深层次原因的揭示。

(二)比较法

比较法是人们所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古今对比和中外比较。

(三)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

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设的含义:人在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化者(rational maximizer)——我们将称他为“自利的(self-interest)”。“人是其自利的理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incentive)作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

四,论文框架结构

一,性犯罪的刑法规制概述

(一)性的概述

1,性与性文化

2,性的规范

(二)性犯罪的内涵

1,性犯罪的概念

2,性犯罪的特征

(三)性犯罪的分类

1,“有受害者的性犯罪”和“无受害者的性犯罪”

2,“自愿的性犯罪”和“侵犯的性犯罪”

3,“法定的性犯罪”和“自然的性犯罪”

4,“聚众的性犯罪”和“单独的性犯罪”

二,古代社会对性犯罪规制概述

(一)男权主义的社会统治模式

(二)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模式

三,我国性犯罪法律规定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性犯罪法律设置存在的问题

1, 性侵犯的主体不甚完整

2, 性犯罪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

3,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划分困难

(二)产生性犯罪法律缺失的原因分析

1,传统的性别观念和文化因素的影响

2,思想意识中的男性本位主义的观念影响

3,刑法立法谦抑性的考量

4,传统价值观念的局限

四,现代西方性犯罪的立法趋向

(一)社会背景

1,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

2,传统性文化的影响

(二)现代西方性犯罪立法趋向

1,性犯罪的定位发生了质的变化

2,性犯罪的主体和对象范围的扩大

3,性犯罪中“_”定义的新内涵

4,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5,通奸行为的无罪化倾向日趋明显

6,始终坚持“乱伦为罪”的传统

7,强调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选择机制

五,完善我国性犯罪立法的建议

(一)扩大性犯罪中犯罪主体及受害人的范围

(二)扩大性犯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

(三)加重对一些严重性犯罪行为的惩治

(四)增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刑法保护

(五)增设乱伦罪或乱伦__的法律规定

(六)增加“婚内__为罪”的相关条款

(七)对_中的犯罪问题作明确规定

(八)对“性贿赂”行为要有专门立法.

(九)对网络色情要作专门立法

(十)对性犯罪量刑方面的完善

五,写作计划

硕士生至少要用一年半的时间参加科学研究及撰写学位论文。第三学期末完成论文的选题、开题工作,第五学期末应完成论文初稿。论文字数不少于4万。

六,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__年8月第3版。

2、高明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__年4月第3版。

3、苏力:《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__年3月版。

4、赵秉志:《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__年1月版。

5、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__年2月版。

6、欧阳涛:《当代中外性犯罪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5月版。

7、李邦友、王德育、邓超:《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__年5月版。

8、[英]约翰?斯图加特?密尔:《论自由》,于庆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__年4月版。

9、[美]理查德?a?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__年5月版。

10、[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12月版。

11、贺洪超:“对我国性犯罪立法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__年第1期。

12、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中外法学》__年第1期。

13、李拥军:“现代西方国家性犯罪立法的特点与趋向——关于完善我国当前性犯罪立法的一点思考”,《河北法学》 __年第7期。

14、魏东,倪永红:“__罪的文化学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__年第3期。

15、苏方元:“论性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与解决对策”,《法制与经济(下半月)》__年12期。

16、杨筱柏、于彩辉:“德法合力: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对策”,《党史博采》__年第5期。

17、张晓云:“丈母娘“__”女婿如何论处”,合肥晚报__年12月12日第3版。

18、刘辉:“对我国_立法的法律思考”,《宿州学院学报》__年第4期。

19、王留彦、雷安军:“构建我国反_法律体系”,《兰州学刊》__年第7期。

20、魏莹:“我国有关性犯罪的立法建议”,《法治论丛》__年第7期。

21、彭文华:“性权利的国际保护及我国刑法立法之完善”,《法学论坛》__年第5期。

22,李银河:《性的问题》,中国青年出版社3月版。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35篇

题目:论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

A. 选题依据和意义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胎儿在母体中所受到侵害的机会越来越大,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如: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导致胎儿死亡的意外事件频频发生,环境污染、劣质商品、药品副作用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现存和潜在的危害。而我国法律不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缺失对胎儿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困惑,而且使胎儿利益的保护于法无据,更是冲击着人们对人权的保护和人格的尊重的传统价值观念。

胎儿是人发育成生命存在的必经阶段,胎儿在母体中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着其出生之后的相关权益,作为一个潜在的生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上各国都给予了胎儿权利不同程度的保护,而我国仅在《继承法》中有对胎儿遗产继承份额保留的直接规定,纵观相关法律,我们也仅在《劳动法》和《刑法》中可以看到通过保护怀孕妇女而间接保护胎儿的简单规定,而随着实践中胎儿受损案件的增加,胎儿必将成为民事主体中特殊的一类,如何构建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制度,确认胎儿享有的民事权利范围,变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保护胎儿民事权利是民法进步之潮流,发展之趋势,只有完善了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制度,才能使司法裁判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才能突显法律对人的价值和利益的全面保护。

B.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首先通过案例,引出我国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现状的现困惑,其次主要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二,胎儿应享有民事权利的范围;第三,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特殊问题;第四,结合我国现状;从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我国对的胎儿民事权利民法保护机制建立的若干建议。

笔者希望通过研究,解决胎儿主体地位不明确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立法规则空白问题,探讨一条解决胎儿损害赔偿的途径,以便更好地保护胎儿。

C. 论文的主要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

二、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胎儿的法律含义 (二)各国对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三)三种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建议

1、权利能力说

(1)个别主义 (2)绝对主义 (3)概括主义

2、生命法益保护说

3、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三、赋予胎儿基本民事权利的范围

(一)健康权 (二)受抚养权 (三)财产继承权与受赠权 (四)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胎儿权利保护的特殊问题

(一)胎儿生命权与妇女的堕胎权 (二)父母为侵权主体时的责任承担

五、完善我国对胎儿权利保护的法律建议

(一)立法建议 (二)司法建议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36篇

题 目

知识产权的侵权与保护

一. 选题的目的及研究意义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知识产权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以及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始暴露出许多的不足和缺陷,如何完善和加强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开始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关注,学者们也纷纷提出了许多新的意见和建议.本文将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作用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来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所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意见和个人的观点。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尽点微力。

二、综述与本课题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发展趋势,研究方法及应用领域等

[研究现状] 目前大多数学者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概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如立法不完善、保护意识薄弱、独占权导致新技术垄断等系列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对这个问题是应当采用过错归责原则,还是非无过错原则,学术界仍存在很大的分歧;对加入WTO后我国知识产权和国际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如立法上应当取消或调整一些规定、部分知识产权 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是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差距等等。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应当加强保护。

[发展趋势] 今天人类社会已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之上的经济。所以说,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资产,就是财富。因此,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财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这个时代最重要的特征之一。知识产权与以往所有的`产权形式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无形资产,其保护的难度更大。纵观近年来知识产权的保护特点,主要呈现以下几种发展趋势:1、知识产权保护已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2、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权利内容不断深化;3、知识产权审批的时间加快,保护的期限延长,对侵权的处罚力度加大;4、知识产权的归属权下放;5、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多样化;6、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式——标准与专利捆绑在一起构成技术壁;7、知识产权保护正在演化为一种经营业务。

[研究方法] 本文将根据找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全文进行论证和分析。首先找出我国知识产权目前现状所存在的缺陷,再分析问题存在的缘由,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出解决应对问题的策略及方法。

[应用领域] 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

三 对本课题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或设计方案进行说明,论文要写出响应的写作提纲.

[解决的问题] 本课题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所存在的缺陷是什么,面对我国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或对策。

[思路与方法] 对本课题的探讨:首先要明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其次是根据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重点是结合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来讨论我国知识产权所存在的缺陷,及其知识产权保护新政策的出台和修改,对知识产权保护所起的作用;然后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突出的问题,结合我国是实际情况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个人观点和措施,如完善我国的立法,加强产权战略意识等等;最后对本文进行概括总结。

[研究方法] 本文将根据找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全文进行论证和分析。首先找出我国知识产权目前现状所存在的缺陷,再分析问题存在的缘由,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出解决应对问题的策略及方法。

[提 纲]

关键词

[正文]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1、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2)保护的趋势国际化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存在的缺陷

2、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三、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五、全文结论

四 检索与本课题有关参考文献资料的简要说明

[1]万群,沈扬. 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4月第2期

[2]宋志国. 对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法律分析 [J]. 法学杂志. 5月

[3]韩利琳.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侵害赔偿[M] 中国民主出版社

[4]陶鑫良, 袁真富.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研究 [J]. 浙江社会科学. ,第04期

[5]周晖国. 知识产权法律国际化与国家利益保护 [J]. 法学论坛. ,第03期

[6]栗源. 知识产权及其制度本质的探讨 [J]. 法学论坛. 20,第01期

[7]杨和义.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J]. 知识产权. 20,第01期

[8]陈美章. 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J]. 知识产权. 年,第 02期

[9]沈尧曾.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问题[J]. 知识产权. ,第02期

[10]林禀辉. 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J]. 知识产权. 20,第03期

[11]秦炜. 加入WTO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缺失及对策[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第05期

[12]黄金花. 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我国的应对策略[J].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院报. 年,第3月

[13] 冯洁菡.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J]. 法学评论. 2006年,第1期

[14]李晓瑞. 浅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J].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9月13卷第3期

[15]张帆. 浅谈知产权保护[J]. 商场现代化. 2006年12月总第488期

五 毕业论文进程安排

4月1日前 完成开题报告,进入毕业写作

204月30日前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

年5月15日前 完成毕业论文一、二、三稿写作

2007年6月1日前 毕业论文定稿,完成写作任务

2007年6月14-20日 论文答辩

六 指导教师意见

1, 对开题报告的评语

2, 对开题报告的意见及建议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37篇

论文题目: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

一、选题缘起、目的及意义

(一)选题缘起

由于裁定依据既判力与执行力的扩张,裁定措施外观推定的特点,均可能对裁定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如果不为裁定当事人和第三人提供救济,那么,他们在裁定过程中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将成为一纸空文。但我国的裁定救济制度规定较为粗糙,在救济范围、救济方式、救济程序等方面规定极为简单,存在理论上难以弥补的缺陷,难以实现对裁定程序中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同时,裁定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也是裁定实践“乱裁定”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民事执行救济具有独立的价值、功能和地位,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存在严重不足。

我国现行法只规定了执行异议和执行回转两种救济方法,且执行异议只授予对执行标的物有排除执行力的第三人享有救济权,而对裁定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缺乏相应的保护。这不利于确保裁定公正,提高裁定效率,也远远不能适应复杂的社会现实的需要。就执行异议而言:1、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制度并不能充分地保护案外人及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案外人对裁定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裁定异议时,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就裁定标的的实体民事权益产生争议,而依据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民事主体之间就实体上权益发生争议的,就应当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即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裁定人员仅仅通过审查就来处理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问题,这与诉讼法的基本精神是相悖的。因为审查程序本身毕竟不是诉讼程序,不能促使各方提供全面、真实的证据,不能保证充分听取争议各方的意见,也无法进行公正的裁判,这在事实上剥夺了争议各方应当享有的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多发生裁定法院仅凭案外人的一面之辞,便确认异议有理而中止执行程序,使申请裁定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受到侵害。对异议理由成立的中止裁定,不能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裁定。这是对提出执行异议有理由的案外人的最基本的保护方法。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对该裁定标的的强制执行,或对已裁定的部分恢复到裁定前的状态,以确保其对裁定标的实体权利,并不是中止裁定,因为中止裁定以后仍要恢复执行。根据现行法规定,案外人对裁定标的物主张部分或全部权利时,只能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而不能直接起诉,而执行机关以裁定的方式解决实体问题,这在法学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原因在于,裁定机构的任务就是以国家强制力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得到实现,裁定人员只能就案外人在裁定程序中异议情况作出裁定,无权就案件的实体权利进行裁判,这是其一;其二,以裁定的方式解决实体权利无异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无法通过举证、辩论、质证等开庭审理程序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这种裁定实际上是一裁代替了一审、二审和再审。

将审判监督程序和裁定救济制度混为一谈,而且第三人异议制度不能仅仅依靠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很可能有错误时,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执行救济则是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因强制执行行为而遭到损害时,按照一定程序对受害人予以保护的方法。二者的目的、内容、作用等方面各不相同,不能互相混淆。案外人寻求裁定救济,只能限于因法院的执行行为受到的侵害;因裁定依据错误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不是裁定行为错误,案外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错误的法律文书,或者另行起诉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不能通过执行异议寻求保护,因为这时案外人所称的损害不是由裁定行为造成的。但《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却把执行异议与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联系起来,即:只要经审查异议有理的,决定中止裁定,便要对裁定依据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再审,如果经审查认为裁定依据确有错误并决定再审,便是异议理由成立;如果经审查认为裁定依据无误,便是异议理由不成立,这是毫无道理的,因为在关于金钱债权的裁定案件中,案外人对裁定标的异议与裁定依据是否正确毫无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只存在异议有无理由的问题,不存在是否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问题。

对程序上违法及不适当的裁定行为缺乏相应的救济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裁定救济制度就是一种程序上保障制度,对裁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则更是如此。当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赋予其可行的救济途径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必然手段,否则,一切所谓的权利都是虚无的,不真实的。正是在这个意义英美学者认为“救济先于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也规定,对于案外人的异议,由裁定人员执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但是,这种法定程序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以,我国的案外人的异议制度其实处于一种虚无的状态。也正因为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某些裁定机关和裁定人员想依法办事,却又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致使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因人而异、因地而异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某些别有用心者就可能利用这一制度上的缺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任意作为,损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的不够健全,致使裁定救济制度还存在一些制度性的缺陷,最为明显的是裁定机关的裁定行为还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机制。

(二)选题目的

民事裁定是运用国家公权力实现私权的一种国家强制力。国家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公民私权的同时,也同样存在着对公民权利的危险或侵害,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是个人权利最大危险的侵害者。随着权力制约理论的发展,形成了两种模式,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企图在国家权力大厦内部形成一种自我控制的良性机制,以便防止专制和集权的产生。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赋权予公民制约国家权力。具体到民事裁定过程中,赋予裁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裁定程序中获得裁定救济权利,为强制裁定权设定必要的限度,维护国家权力体系内部的平衡。

裁定中出现错误时,裁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针对出现的错误进行抗辩,具体而直接,利于裁定机关发3现导致错误的原因而易于纠正。同时,裁定救济应当在裁定程序中提出,使得错误的裁定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受到的损害也能及时得到补偿。因此,裁定救济在规范民事强制裁定行为方面表现得有力且有效,成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形象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一切程序都含有对程序安定的价值追求。强制裁定中,强制裁定权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确实易于滥用而导致侵权,权利受害者往往对侵权表现出相应的回应以避免侵害。若无裁定救济,受害人积极或消极的回应性行为必然表现为“私力救济_。很可能造成程序上不安定因素的产生而影响裁定的顺利进行。由于“私力救济_的不可预见性,很可能将裁定中的争议事项升级为社会冲突,现实存在大量的涉法上访案件便是实证,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因此,必须从制度的角度规范裁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方法与救济行为,维护裁定程序的安定,预防社会冲突。

(三)选题意义

法具有公正、效率、效益、自由、秩序等若干价值。从总体上来说法应当是这些价值的完美结合,但就具体部门法而言价值追求会有所侧重。民事审判程序功能是确认权利、定纷止争、以公正为其价值所向。民事裁定程序功能不是在于确认权利,解决纠纷,而在于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如何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是民事执行程序的根本任务之所在,其价值取向应当为效率。所以,有人认为效率是执行的第一价值取向。当然,强调高效执行并不能否定执行对公正的追求,公平与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主题,如果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民事执行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公正也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只不过在执行程序中更加侧重于效率而已。

由于民事裁定强制性以及效率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执行措施必须迅速及时,所以执行时只能就裁定依据的外表加以判断。裁定程序具有侵害当事人和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特点。裁定工作所追求的效率与公正地保护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之间必然存在冲突。裁定瑕疵即冲突产物。但是效率是以公正为边界,效率如超越公正边界,只是速度。民事裁定救济程序作为执行程序中纠正瑕疵裁定行为和排解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程序装置,首先对瑕疵裁定行为予以纠正,保护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使执行机关依法、合理执行。即纠偏和救济双重职能。其次,对裁定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解决,包括程序争议及实体争议,依法排除执行程序的障碍,确保执行顺利进行。最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人们对司法的信赖度。民事执行救济程序价值取向仍在于富于效率地实现对公正的追求,在效率与公正辨证关系上,对公正则应当更为侧重。民事裁定救济程序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必须坚持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保障执行人员及裁定法官独立审查、审理裁定程序中出现的违法和不当裁定行为,保障当事人救济权的行使不受贬损和压制,保障民事裁定救济体系的完备,保障法官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而在程序效率方面则应当尽量缩短民事执行救济周期,简化民事执行救济程序,提高救济的效率,保障当事人及时获得执行救济。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对民事裁判救济机制问题的研究是零散杂乱的,很多学者侧重于对我国立法上规定的裁定补正程序的研究,从适用范围、权力保护、缺陷弥补等入手,提出设想,完善裁定补正的具体程序。有的学者则从脱漏判决的现行救济机制入手,分析该机制的缺陷,提出应然的救济机制。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我国学者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规定,开始对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进行整体性的研究。主要有:2004年邵明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的《民事判决更正要论》;2008年陈晓君在《法律适用》一书中发表的《缺陷的弥补与权力的补充救济一民事裁判瑕疵的补正程序》:2009年占善刚在《法商研究》一书中发表的《我国民事判决脱漏应然救济探究》。还有学者注重对民事裁判瑕疵问题的研究,界定民事裁判的内涵以及种类。若是对民事裁判瑕疵的内涵以及种类形成相对统一的观点,对于其相应的救济机制的研究也会变得简单许多。各理论学者的观点可说是真知灼见,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的珍贵的资料,学者们的研究针对的是某一种救济程序,并非整体的救济机制。

国内学者早在1994年,就提出我国诉讼保全制度在对象上的不完善,建议将行为纳入诉讼救济的范围,而对诉讼保全进行简介评析的文章就更多。另外,也有些学者对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财产救济和先予执行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对之提出完善的构想。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在制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修订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时均引入了与国外相关法律中类似的法律制度,如海事强制令和诉前临时措施的建立。理论界也对立法上的新变化做了很多探讨,如:《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张成立,《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美国禁令制度研究——兼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临时禁令制度》(李澜,《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2期)、《浅析海事强带怜与玛瑞瓦禁令的异同》(赵彤)、《美国商业秘密法中的禁令救济》(彭学龙,中国私法网)等。归纳起来,对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临时性救济措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在保持现有的财产救济和先予执行不变的基础上,确立行为救济制度,使之与前两者成为并行不悖的制度;二是以临时性救济措施的直接目的为标准将民诉中临时性救济措施划分为两种类型,保全性措施和暂时状态方面的措施,三是将海事诉讼中的强制令引入—般民事诉讼中,同时确立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强制令和先行给付几种并行的制度。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工作方案和进度计划

(一)研究思路

第一章选择了民事裁定的涵义、功能以及民事裁定的类型等三个基本问题进行阐释。首先,通过对我国民事裁定概念的历史追溯和世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规定介绍,厘清民事裁定概念的法律涵义,为下文对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论述做好铺垫。其后,简要分析我国民事裁定本身所具有的重要功能,如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等等。最后,就我国民事裁定的类型进行了详尽的介绍,为在后文详细阐述我国民事裁定救济制度打下基础。

第二章是对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概述,通过对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在机理的阐述,剖析我国民事裁定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法院时常随意运用判决或裁定、裁判类型适用比较混乱,注重判决的效力、缺乏对裁定效力的应有尊重等等。同时,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裁定救济方式的规定为基础,对民事裁定救济途径进行了分类,即复议、上诉审以及再审。

第三章是对我国民事裁定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进行了完整论述,本章紧密承接第二章内容,对民事裁定救济从复议、二审上诉、再审制度三种制度上分别加以剖析。在民事裁定复议制度中,主要论述了民事裁定复议的缺陷以及完善。在民事裁定上诉审程序中,不仅阐述了我国民事裁定二审上诉程序的目的以及法理基础,还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裁定二审上诉制度进行了介绍,在对上述立法例有较为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阐述我国民事裁定二审上诉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措施。民事裁定再审制度是程序完善的基础,其后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裁定再审的规定为线索展开对民事裁定再审问题的研讨,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于我国民事裁定再审程序中的弊端及其完善。

(二)研究的方法

1.文献查阅法。运用文献法,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

2.比较分析法。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有关民事裁定救济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民事裁定救济对现实社会的意义和局限性。

3.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在民事裁定救济理论做较为系统、全面研究的基础上,把民事裁定救济置于社会背景下,对其理论本身的价值做探讨,来确证其民事裁定救济在现实社会的应用中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意义。

(三)研究的进程

年8月——20XX年2月,查阅文献,收集资料。

年3月——20XX年5月,撰写开题报告,并参加开题。

年6月——20XX年12月,完成论文初稿。

年1月——20XX年3月,修改论文,完成论文第二稿。

年4月——20XX年5月,论文定稿,并参加答辩。

四、前期研究基础及主要参考文献

(一)前期研究基础

本文以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及意义为切入点,分析了民事裁定救济的涵义、分类、存在的原因以及效力。机制问题上的缺陷,并针对笔者界定的民事裁判瑕疵完善相应的救济机制。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裁定措施,强制负有裁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完成一定义务,实现裁定权利人权利的司法活动。执行程序的职权性和强制性决定了债务人必须容忍并服从裁定行为。

(二)主要参考文献

1.著作类

[1]李浩主编:《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

[2]童兆洪著:《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3]黄金龙著:《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版。

[4]谢怀拭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5]于喜富主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创新与争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1版。

[6]齐树洁主编:《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2版。

[7]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邓辉辉著:《既判力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0]邓辉辉著:《既判力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1]梁启明、邓曙光译:《苏俄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12];,Remedies,FoundationPress.[M].At2(5thed.,2000),page78.

2.论文期刊类

[1]石洪彬:《论强制执行救济》,载霍力民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视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黄伟:《论完善我国的强制执行救济制度》,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3]黄胜春、韩俊:《民事上诉权的法理透视》,载《江西法学》,1994年第4期。

[4]马登科:《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湖北社会科学2001年第8期。

[5]张卫平:《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异议制度》,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6]李霞:《论执行救济制度及其重塑》,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l期。

[7]童兆洪、林翔荣:《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刍论》,比较法研究2002年03期。

[8]金瑞林.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国环境科学[J],1997第3期:38页.

[9]邱聪智.公害与环境权.载台湾:法学评论[J],第42卷第1期:58页.

[10]陈泉生.环境侵害及其救济.中国社会科学[J],1992年第4期:76页.

[11]蔡虹,梁远.也论行政公益诉讼.法学评论[J],2002第3期:103页.

[12]温世扬、廖焕国.论物权的民法保护之范式——以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为中心考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4年第1期:28页.

[13]赵梅生:《关于专利侵权救济的国际比较分析载学术研究》2004年第11期.3.优秀硕博士毕业论文

[1]刘润发.论环境侵权及其救济[D],中南林学院硕士毕业论文.2003年6月,23页.

[2]钱怡:<论专利侵权救济中的临时禁令制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

五、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民事执行权以及民事执行救济的相关理论研究,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执行救济制度的经验,分析我国执行救济方面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措施。

(二)本文论文拟研究的主要内容

民事裁定救济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设计之一,是民事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之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有用性。通过分析民事裁定救济的基本理论,对其的价值、分类、存在原因以及效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借鉴日本、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成功经验,从民事裁定基本内涵出发,提出我国现行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不足,从而以程序性裁定救济和实体性裁定救济提出了相对的应对措施,并对其予以完善,是本文的研究的主要内容。

六、重点难点、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

本文在研究梳理民事裁定救济理论的基础上,对民事裁定其救济对社会的现实意义等进行整合和进一步的归纳。

1.研究的重点

本文力图在充分和合理借鉴中外有关对民事裁定救济问题研究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民事裁定救济思想所包括的内容进行重点阐述,从民事裁定救济理论的域外考察的分析论述中,对民事裁定救济在日本、德国、法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的救济进行了剖析总结,这是本文所研究的重点。

2.研究的难点

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缺陷不足是本文研究的难点。

3.研究的创新点

通过对民事裁定救济的解读,为解决国内外社会现实问题,探寻民事裁定救济实际应用中的措施。

七、论文写作提纲

拟论文题目: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

导论

(一)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及意义

1.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

2.民事裁定救济的意义

(二)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特征

(三)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1.国际上对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2.国内对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四)本文的基本思路

第一章民事裁定救济的基本理论

(一)民事裁定救济的内涵与价值

(二)民事裁定救济的分类

(三)民事裁定救济的存在原因

(四)民事裁定救济的效力

第二章民事裁定救济的域外考察

(一)日本民事裁定救济

(二)德国民事裁定救济

(三)法国民事裁定救济

(四)台湾民事裁定救济

第三章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的缺陷及构建措施

(一)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的缺陷

1.缺少债务人救济

2.缺乏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

3.民事裁定过程中没有全面的程序保障

(二)构建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措施

1.程序性裁定救济

2.实体性裁定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浅谈本科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培养本科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有机环节,是大学本科生今后就读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前期训练。开题报告是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毕业论文写作中举足轻重。笔者拟就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撰写和答辩问题进行探讨。

一、开题报告的含义

本科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是大学本科生在完成文献调研(文献资料的收集与文献综述的撰写)后写成的关于毕业论文选题与如何实施的论述性报告,是开题者对毕业论文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开题报告主要说明选题应该进行研究,自己有条件进行研究以及准备如何开展研究等问题。本科生作开题报告的时间一般在第七个学期末或者第八个学期初,即基础课程学习完成之后,研究工作实施之前。开题报告一般为表格式,它把要报告的每一项内容转换成相应的栏目,便于评审者一目了然,把握要点。

二、开题报告的意义

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一般没有硕博研究生开题报告要求严格,在深度和广度上也小于科研课题的开题报告。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主要意义在于使大学生通过毕业论文的开题,熟悉科研工作的一般步骤、流程和解决科研课题的思路与方法。同时,在本科毕业论文的形成过程中,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是提高毕业论文选题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开题者可以通过开题报告把对课题的认识和想法加以整理、概括、提炼,并通过开题报告的答辩明晰解决课题的思路,纠正一些可能错误的方法,以使具体的研究目标更加明确,解决的方案更加切实可行。

三、开题报告的内容

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选题研究内容、选题研究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调研计划及主要参考文献。由于开题报告主要体现论文的构思和写作的大致思路,因而篇幅不必过长,一般以2000字左右为宜,但要侧重把计划研究课题的题目、研究的大致思路、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等说清楚。

1.选题目的和意义

选题目的和意义就是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课题?研究这个课题的主要作用是什么?有什么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的有关历史背景,指出目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或现实应用中存在这个问题,有研究的必要性。要写得具体、精炼,有针对性,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

2.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这一部分内容的写法与毕业论文的文献综述大致相同,但更加精炼。一般包括引言、正文和总结三部分。

3.选题研究内容

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研究的对象和问题,主要介绍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基本基础理论以及研究内容的确定。重点写研究过程中的主要理论、方法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包括对解决问题的一些假想或构思,可以问句的形式进行陈述。

4.选题研究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研究的技术路线”主要涉及研究中需要的一些基础理论,包括收集的文献中的一些论点或论据;“研究方法”一般指归纳、分析、证明、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等方法,确定研究方法时要叙述清楚“做些什么”和“怎样做”;“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论文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开题者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构思。

5.调研计划及主要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一般应以文献综述部分所引用的第一手资料为主,以创新性强、可信度高、科学性强的核心期刊文献为主,且一般要引用新文献,这些文献相对来说容易反映选题的研究最新进展和争论焦点。参考文献格式的写法可参照一般正式发表的学术期刊上的格式来写。

调研计划中,方案的制定要做到切实可行,操作性强。因为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周期偏短,在这一部分一般不提倡难度较大的调研方案。相反,一些电子文献的查找、简单的实验或就某个问题的问卷调查,这些方案都是可行的。

四、开题报告的答辩

关于开题报告的答辩,研究生的答辩时间一般是一个小时。由于每个教师指导的本科生较多,同时其要求没有研究生的标准高,因此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答辩的时间较短,一般是陈述10分钟,然后评委提问和学生回答问题约10—20分钟。因此,文献综述部分宜精炼,不能为求全面而掩盖了综述的重点;同时,应该把报告陈述的重点放在拟研究的内容或关键问题上,并在陈述时对拟研究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阐述,尽量解释内容的含义,以及自己对此的观点或打算着手解决的构思,使人容易明白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和创新性。另外,在评委提问过程中,要注意倾听,认真思考,对不能回答的问题最好明确表示不懂,不能糊弄评委。要认识答辩的目的,答辩不是为了蒙混过关,而是通过答辩,从评委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中明白研究问题的关键所在,从而使课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受到启发。

五、开题报告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来讲,学生在写开题报告时,往往只是知道开题报告要填写的表格及需要填写的内容,但难有一个可以参考的范例。所以,在写作中仍然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1.文献综述部分力求精练

简要介绍选题所涉及的主要概念、历史背景、研究现状和主要存在的问题,切忌长篇大论。关于这一部分的写作,很多同学常常是将文献综述的内容直接粘贴到开题报告中来,冲淡了开题报告的主题。正如前面所述,开题报告的重点应放在陈述拟研究的内容上而不是陈述文献综述。因此,这一部分的写作其实是单独文献综述的“综述”,即浓缩或提炼。另外,学生在写作中,要注意一些叙述的术语表达。例如,许多学生往往在开题报告中作如下的叙述:“本文主要对……问题进行了……研究”。须知,开题报告是在毕业论文形成之前就要写的,而文章还没有形成,因此建议改成“本选题主要对……问题进行……研究”。

2.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部分,在写作中要简短醒目,叙述清楚

很多学生在写作此部分时,常常叙述得很多,而一些常识性的问题也成了其研究的关键问题。有同学在写作时,把一些概念的定义也作为研究关键问题,给人一个无论什么问题都是关键问题的感觉。关键问题一般应是解决问题的突破点,在这部分要把关键问题和选题用到的基础理论分清楚。

3.关于开题答辩进行中的问题

为了使评委能对开题有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在开题时最好能用幻灯片进行演示。在演示时,应重点展示研究的思路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必要的时候可以边展示边口头阐述,以便评委能对方案的可行性有一个较好的把握。

4.关于开题答辩之后的问题

这一部分往往被大家所忽略,很多学生只重视开题答辩之前和进行过程中的准备工作,而对开题答辩之后的工作则极不重视,把开题报告当成了一种“期末考试”,答辩完毕后就不再考虑开题报告的问题了。实际上,开题答辩是对选题是否恰当、研究能否如期进行的一个初步检测,在答辩过程中,答辩评委往往会提许多不曾想到的问题,纠正一些可能错误的认识,帮助同学们理清解决问题的思路。答辩完毕后,应该根据答辩情况,再次修改开题报告,有时甚至可能要重新选题,并且将答辩时的一些思想贯彻到今后毕业论文的写作中去。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38篇

1.引言

2.空间地上权概述

空间地上权的概念与特征

空间地上权的性质

3我国关于空间地上权的法律缺陷

权利界定不明确

立法层次低

立法不成体系

立法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4.完善我国空间地上权法律规定的立法建议

将空间地上权的界定具体化

提高立法层次

立法体系化

完善空间地上权相关配套制度

5.结论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第39篇

题目: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1.课题研究的意义

担保物权的竞合,即几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办法,它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现实生活中,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时常发生,确立各担保物权的效力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它能够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个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偿顺序,从而快速有效地实现其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使担保物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

我国《担保法》对解决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并没有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仅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担保物权竞合予以规定,但其内容不尽系统和完善。20xx年3月,随着《_物权法》的颁布,担保物权竞合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物权法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类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各学者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不尽相同,加之物权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因此,本文即就担保物权竞合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此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

2.课题的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所谓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担保物权竞合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竞合。

本文对担保物权竞合的常规处理原则和我国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具体处理办法也予以详细介绍。其常规处理原则一般包括:设立在先原则、法定优先原则等;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则列举部分竞合情形,并规定了相关处理办法。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这是对同种抵押权竞合的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异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这种异种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3.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题的重点是在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情形的`规定及其处理办法。其大致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的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种抵押权竞合的处理办法。异种担保物权大致可分为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以及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处理办法;《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和质权效力。本文对具体的竞合情形均加以分析。

本课的难点是分析我国物权法的不完善以及争议之处。对于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符合我国的法治现状以及我国的国情。与此同时,要提出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还需在此基础上阅读大量的法律资料,并且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