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报告 第1篇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IFC)亦称广州西塔,位于广州珠江新城西南部核心金融商务区,处于新城市中心的中轴线上,是广州地标性建筑。IFC楼宇总高432米,总层数103层,是世界十大超高层建筑之一。
IFC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包括写字楼、商场、酒店、公寓及停车场等,于2010年11月落成,商场部分同期投入使用;写字楼及四季酒店相继于2011年7月和2012年7月对外出租及投入使用。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由越秀地产()独立开发,累计总投资额约81亿元。由于项目投资额巨大,而据测算物业年租金回报率约,故投资回收期需长达17年以上。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经独立第三方中介公司于2012年3月底评估的市场公允值为亿元。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增资方式获得越秀地产子公司Tower Top的股权,最终实现对其境内国金中心项目的并购。越秀房产基金除支付越秀地产约亿元的对价外,同时承接其境内银行欠款45亿元及递延税项负债亿元,实现国金中心的平价并购交易。
IFC项目房地产证券化的难点及解决
IFC注入越秀REITS,实现经营性物业证券化项目,有三个特点:一是交易金额大,交易资产总规模亿元,实际交易对价亿元,资金募集压力较大;二是IFC项目刚投入运营,投资回报率偏低;三是IFC资产规模是越秀REITS的两倍,是典型的“蛇吞象”式并购。为解决上述问题,越秀集团聘请了高盛、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香港渣打、中银国际、星展银行等六家国际知名投行组成交易财务顾问团,最终制定并推行了创新的交易方式,由越秀REITS以“基金单位配售+银行融资+支付递延基金单位”的创新融资方式支付对价。并且,上述承销行与越秀REITS签定了配售包销协议,保证了基金单位的销售。
证券化对越秀地产和越秀REITS的意义
越秀地产将持有的成熟商业物业注入REITS,具有诸多意义:
一是大幅优化越秀地产财务结构,实现开发资金快速回笼,避免因持有经营商业地产沉淀大量资金,提高了开发资金周转使用效率。本次交易使越秀地产回笼现金不少于40亿元,且释放了45亿元银行借贷空间;
二是打开了越秀地产大举进军商业地产的空间,构建了商业地产开发与资本市场的通道,为后续商业储备项目的注入奠定了基础,为开发更多大型商业项目提供了保障;
从越秀REITS来看,收购IFC使越秀REITS实现跨越式发展,总资产将由2011年底的约74亿增加两倍至约230亿,经营物业面积从21万平方米增加两倍至68万平方米,一跃成为中国资产规模最大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和亚洲最大的上市房地产信托基金之一。越秀REITS在资本市场上的地位和投融资能力有显著提高,为日后收购更多优质物业项目和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关注奠定了基础。同时,通过IFC项目的注入,越秀REITS的物业组合不断优化和扩大,增加了高端零售商业、超甲级写字楼、全球顶级酒店及服务式公寓等业态,租金收入来源更均衡。此外,通过向机构投资者定向配售,改善了越秀REITS的现有股东结构。
越秀集团及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越秀REITS)简介
越秀集团1985年在香港成立。历经28年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的调整优化,越秀集团逐步确立了以房地产、交通基建、金融等三大现代服务业为核心产业的“3+X”产业体系。截至目前,越秀集团资产总额超过1800亿元人民币,是广州市资产规模最大、总体经济效益位居前列的国有企业集团。越秀集团旗下控有越秀地产()、越秀交通基建有限公司()和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基金)。
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越秀REITS)于2005年12月2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为全球首支投资于中国内地物业的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越秀REITS当前物业组合包括白马大厦、财富广场、城建大厦、维多利广场、越秀新都会广场和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等六项高素质物业,物业产权面积共约68万平方米,均位于中国广州市核心商业区域。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报告 第2篇
为了提高物业管理专业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适应物业服务时代的需求,提出针对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课程进行教学改革与实践,调整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和课程设计3个教学环节的顺序,采用案例项目任务驱动教学法贯穿各教学环节,并在实验教学和课程设计环节采用项目管理技术进行管理和考核。
关键词:
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案例;任务驱动;项目管理
0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利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化技术,采用多种手段对物业进行综合管理的现代化物业管理将更加依赖先进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物业服务时代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在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竞争力的同时,也推动了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是物业管理行业实现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1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课程的重要性
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课程一直以来都是物业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该系统是一个由人、计算机等组成的,能进行物业管理信息的搜集、传递、储存、加工、维护和使用的系统。它可以及时提供物业管理者需要的数据和信息以及未来发展趋势预测等,帮助管理者进行物业经营管理决策[1]。在物业管理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支持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课程的先修课有计算机文化基础、VisualBasic程序设计、数据库与程序设计和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课程的学时设置为32学时理论+16学时实验+64学时课程设计。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能够明确物业管理知识、管理流程、系统涉及的所有业务以及各业务之间的关系;能够熟练使用现行系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现行系统的简单功能进行二次开发;自行开发功能和结构相对简单的小型物业管理信息系统。
2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教学中的难点问题
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交叉性学科,在教学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
(1)大多数学生认为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课程抽象、枯燥,而且难学,从而产生了困惑和畏难情绪,影响了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2)大多数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教材及相关参考书中案例较少,理论讲解过多,致使学生在对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没有感性认识的前提下被动地接受相关理论,无法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在遇到实际问题时不知如何入手。
(3)学生对软件开发和数据库等知识的掌握水平参差不齐,只有部分学生具有高级语言编程的能力,而其他学生仅掌握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教师很难确定讲授知识的广度和深度。
(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物业管理理念和范畴不断发生变化,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表现形式也不断推陈出新,教师备课的难度不断增加,教学内容的选择和组织工作日益艰巨。若想应对这些挑战,做好该课程的教学,传统的教学方法已经力不从心。只有综合应用多种教学理念、方法和手段,把教学内容以一种有主题的、合乎逻辑的、相互关联的形式整合在一起开展教学,才能有效解决上述矛盾和问题。在课程教学改革实践过程中,我们运用基于案例项目任务驱动教学方法和基于项目管理技术的课程设计管理考核方式,事实证明两者相结合的合作学习教学模式行之有效,取得了理想的效果[2]。
3案例项目任务驱动教学方法与项目管理技术结合的教学模式实践
教学环节之间顺序的调整
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课程教学通常采用的方式如图1所示,按照先理论、后实验、最后课程设计的顺序进行。这种串行教学过程存在诸多问题:理论授课之后,上机实验学时不足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集中到学期末进行课程设计,两周时间内进行调研、需求分析、设计和实施,并生成设计报告,过程太仓促;学生提交了设计报告和系统软件,课程设计已接近尾声,教师来不及进行反馈和指导,设计质量难以保证。因此,我们在课程教学改革实施过程中对教学环节的顺序进行了调整。改变课程教学和课程设计原有的串行方式,建立“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课程设计”3个教学环节并行进行,在时间安排上相互协调,在教学内容上相互照应。
案例项目任务驱动教学方法的运用
理顺了教学环节和教学内容之间的关系后,在教学过程中还需要科学的教学方法作为支撑,将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课程教学改革综合案例教学、项目教学、任务驱动教学等方法运用到课程的教学实践中。各教学环节和教学内容与案例项目任务驱动教学方法之间的关系如图4所示,以“案例”作为理论教学“引导”,以“项目”作为课程设计和实践教学的“主线”,把项目分解为若干“任务”模块,将教学中重点知识融入各个任务模块;以“任务”模块“驱动”学生对具体“案例”进行模仿,最后把各个任务模块“组装”,构成一个完整的项目,完成课程设计任务。这种教学方法的优势是结合理论知识与实验操作,将“教师引导—学生模仿—积极学习—自主创新”的学习过程科学合理地融入教学[2]。
案例项目的选择
在讲授理论知识之前,教师根据具体课程内容,精心挑选一个和物业管理专业关系紧密、功能完整的项目(如小区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关教学资源的收集和整理。案例讲解是从高年级学生的作品中选取功能较为完备、更贴近学生实际水平的课程设计作品进行讲解,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自信心。
项目分解
根据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内容,我们对挑选出的案例进行剖析和设计,构成相对独立、简单的多个案例模块。分解项目过程中要注意几个问题:首先,要与教学内容相结合进行合理分解;其次,重新组合之后,分解的案例模块在功能上仍然具有完整性,而且前后各模块应具备一定的可扩展性,前后模块之间具有一定的渐进性。以小区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为例,可以分解成系统需求及功能分析、业务流程分析、数据流程分析、数据字典、数据库设计、住户资料管理、住户投诉管理、住户报修管理、住户缴费管理、停车车位管理10个模块。分解的案例模块之间存在着先后关系,如完成“需求分析和系统功能分析”模块后,才可进行“业务流程分析”模块;完成了“业务流程分析”模块,才可进行“数据流程分析”模块的工作。
任务安排
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扩展问题的步骤完成每个案例模块的学习后,教师给定一个项目,编写如下材料:项目任务驱动教案、教学过程设计、项目任务书和任务完成评价表等教学资料;然后,引导学生按照理论课程讲解的“案例”,把项目分解成相应的任务,通过模仿、讨论、查阅相关资料,充分利用教学资源等自主学习方式;同时,指导学生参考案例,把知识逐步深化,每完成一个任务模块,就将其与前面的任务模块进行“组装”,最终组成一个完整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1-3]。
基于项目管理技术的实践教学管理与考核
案例分析和演示之后,就进入学生实践操作环节(实验教学、课程设计同时进行),教师在该教学过程中起辅助和指导作用,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能动作用,在上机实验过程中对知识技能的理解和掌握逐步深化。在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教学改革中把项目管理的思想应用于实践教学,具体操作如下。
(1)在项目任务完成过程中采取2~3人的“项目小组”形式,每个项目小组选择一个组长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订项目的相关计划、本组人员的监督和协调、组员的绩效考评等工作,是项目组至关重要的角色。
(2)为每项任务、课程设计过程制订进度表,监督和检查各小组是否在规定时间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保证课程设计能够按时顺利完成。
(3)严格审查每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和阶段性的课程设计成果,加强质量监控,及时解决学生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设计作品的质量。
(4)借鉴项目管理中的绩效管理和目标管理机制,利用考核给学生一定的压力和约束,但也给予充分的指导和激励,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团队合作精神。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分为过程和结果两个部分。过程考核包括态度纪律、工作计划的执行两个方面;结果考核主要包括设计报告、作品和创新3个部分。根据以上5个考核指标汇总成绩,最后按照各项指标所占比例计算总分。
4结语
把案例教学、项目教学、任务驱动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运用到课程的教学实践中,能够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将“教师引导—学生模仿—积极学习—自主创新”的学习过程科学合理地融入教学过程。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运用项目管理技术进行管理和考核,不仅能够使学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课程设计内容,还可以让学生切身体会如何进行物业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开发和管理,以适应现代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案例项目任务驱动与项目管理技术结合的教学模式,从实际的教学效果看,取得了较好的反响,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实际操作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队合作精神,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实干、创新的行为习惯。由于改革时间不长,缺乏足够的经验,仍然有许多困难需要克服,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该课程的教学改革。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报告 第3篇
2012年12月4日,华侨城A(000069)公告,称其“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成立,拟通过此次资产证券化(ABS)募资亿元人民币。
公告显示,本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自成立之次日起五年内特定期间华侨城及下属两家子公司拥有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为基础资产,设优先级受益凭证和次级受益凭证两种受益凭证,合计募集资金亿元,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欢乐谷主题公园游乐设备和辅助设备维护、修理和更新,欢乐谷主题公园配套设施建设和补充日常运营流动资金。
“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中信证券负责发起,其核心在于将北京、上海、深圳三座欢乐谷主题公园未来五年的入园凭证打包作为基础资产,将其产生的现金流用于向投资者支付收益。本次专项资管计划发行后,上述三家公园的门票收入收款账户将被作为监管账户,相关监管银行将把现金流汇入专项计划账户,由中信证券按照约定的分配顺序向投资者分配。
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华侨城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以来,发行规模较大的项目,又是国内首支以主题公园门票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
华侨城欢乐谷门票专项计划成功发行,丰富了目前专项计划项目的基础资产类型和主体类型,将促进国内旅游文化产业与资本市场结合。
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中房地产业务占比较高,融资较为困难,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为其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并且通过此次资产证券化可建立良好的资金投入机制,增强资产流动性,扩展和延伸欢乐谷的品牌竞争力及影响力。
项目主要特点
本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由多个原始权益人打包发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基础资产选择一年之中的某些特定月份的现金流;对基础资产(门票编码)进行特定化处理,使得基础资产界定清晰,可以与其他资产进行区分。
设置回售权和赎回权,回售条款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赎回条款有利于保护原始权益人利益(当剩余的受益凭证规模低于50%时,原始权益人可以通过赎回剩余的受益凭证,盘活基础资产,再次融资)。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 A s s e t - B a c k e d Securitization,ABS)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ABS起源于美国,距此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还只是刚刚起步,虽然最早出现于2002年,但真正受到政府支持是2005年,而后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而停滞。当前中国正处于金融改革的创新时期,未来资产证券化发展将加速。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工具主要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大类,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企业资产证券化。
结语
中国金融领域已经进入“大资管时代”,金融创新几乎无处不在,而以REITS为代表的房地产证券化和以ABS为主的资产证券化,将为经营性物业融资带来新的方向。
【案例】
2013年7月27日,北京市景观花园小区的5~9号楼,都被小区的物业公司贴上了这样的通告:从7月28日起,物业公司将对缴费率最低的这5栋楼停止一切服务,并请缴过物业费的业主配合物业公司。通告中还提到,从7月31日起,对于不缴费的楼栋、单元,物业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5栋楼的业主使用小区内的公共排污管道、公共用电、公共自来水管道的设施。后物业服务企业在停电后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其败诉。【律师评析】
实践中,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的方法可以说是丰富多彩。比如说,停水停电停电梯、曝光欠费业主信息、半夜敲门早上堵门,把门卡、停车位、社区的优惠待遇等来“捆绑”物业费的捆绑式服务等。但这些方法均不是合法正确的方法。曝光业主信息有可能侵犯业主的隐私权,而选择晚上“登门”也会侵犯业主的休息权,如果再有言语、行为上的威胁,就更是违法的。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应该是下达律师函,或以其他方式催告,不成的话再到法院起诉。
但无论如何物业服务企业是没有权利以停水停电等方式来强制业主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如下:
1、法律没有授权。《物条》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可见,物业服务企业只是接受委托收取水电等费用。在业主为缴水费、电费时,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根据供水、供电等单位的授权(供水供电等单位离享有依据合同的抗辩原则可以享有中止服务的权利)停止对业主的水电供应。但仅限于业主未缴水电费的情况,于物业费缴纳与否无关。
2、合同相对性原则。给业主供水供电的相对人应该是供水公司或供电公司,根据合同履行的抗辩原则,如果用水用电人不履行缴水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人当然享有拒绝履行供水供电的义务,即停水停电的权利。享有停水停电的权利人是供水供电人,而非物业服务企业。
3、《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启示】
若签订合同时,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在业主未缴物业费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停水停电,那此时,物业服务企业有这个权利吗?
在百家湖花园首次面向全国招聘“管家”之后,江苏省南京市龙江小区10幢高教公寓的16所高校的3000户高级知识分子家庭为花明白钱,也通过招标的方式寻找“管家”。江苏爱涛置业、星汉物业、南大物业、东海物业、养园物业等12家物业公司第一次打起了“价格战”。
为解决南京高校教师住房困难的全国重点工程——南京龙江小区10幢高校公寓于2000年4月底交付使用,占地约30万平方米,由南北两个区域组成。龙江高校公寓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特别引人注目的是龙江高校公寓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此次招标中明确提出,物业管理收费标价占招标总分的一半,标书占30分,答辩和企业信誉分别占10分。
根据1999年12月8日出台的《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收费指导价即便是最高的5级,每月每平方米也就是元。在上限已经很明确的情况下,南京的物业管理公司面临的就是拿出最有竞争力的价格来。招标书发出后,南京的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第一次仔细测算起自己的成本来。江苏爱涛置业的总经理梁苏拉说,南京的物业管理市场才刚刚启动,老百姓对物业管理收费一向颇有意见,这次明确将收费标准作为硬杠杆,显然增加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压力,比如爱涛置业要想在招标中获胜,就要拿出更具竞争力的价格来,降低一个收费等级,提高一个服务档次,势必要求各家公司物业管理人员一人多专、一人多岗,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从长远来看,这对南京的物业管理行业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附:南京两次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效果分析。
1999年12月5日,南京百家湖花园住宅区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了招投标。2000年3月20日,南京龙江高教公寓又以招标的方式面向社会选聘“管家”。最终,两家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了龙江高教公寓南北两大片区的管理权。南京市的这两次招投标活动推动了江苏,特别是南京市物业管理市场化的进程。
1)百花湖花园住宅区招标概况
(1)物业标的:在建,规划建设26,8万平方米,已建11万平方米,其中别墅3万平方米(已入住)。
物业类型有别墅、高档公寓。设施基本齐全,维修基金基本落实。
物业管理区域:一个。
(2)招标范围:全国公开招标,公证部门全过程公证。
(3)招标主体: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受开发商委托,与开发商共同招标并运作。
(4)投标方:深圳、上海、江苏等地的6家物业管理公司。
(5)评委组成:_、北京、上海、深圳及高等院校、开发商等资深专家10人。
(6)评标方式:专家综合评定,其中信誉调查由招标办随机抽查评分。
(7)评分类别及权重:信誉(12%)、标书(54%)、答辩(34%)
(8)公共服务费确定:政府定价:别墅,3元/(月?平方米);高档公寓,元/(月?平方米)。
(9)招标执行依据:借鉴其他省市经验。
2)龙江高教公寓招标概况
(1)物业标的:已建万平方米,南北两片,即将入住率95%以上。
物业类型:经济适用型普通高层住宅,设施齐全,但车位、管理用房等不足,落实了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区域为2个。
(2)招标范围:南京地区省、市物业管理企业投标,公证部门全过程公证。
(3)投标方:南京地区省、市属12家企业。
(4)评委组成:业主委员会、省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院校、企业等资深专家7人。
(5)评标方式:借鉴工程招标方式,无底价竞标,专家评标,业主委员会最终定标,其中信誉调查由业主委员会随机抽查评分。
(6)评分类别及权重:信誉(10%),标书(30%),价格(50%),答辩(10%)。
(7)公共服务费确定: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中标价为元/(月?平方米),业主委员会标底价为元/(月?平方米)。
(8)招标执行依据:《_招标投标法》,并借鉴其他经验。
3)两次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启示
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需要政府积极引导,规范行为。从整体上来看,江苏省目前物业管理发展还很不平衡,基本上处于单位垄断、开发商垄断、行业垄断的状况,未形成统一的物业管理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不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活动,迫切需要政府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积极培育和完善市场,包括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中介服务机构,在物业管理培训中增设招投标课程,有步骤地进行业主委员会主任培训等。同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化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规范统一的“游戏规则”,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2)增强业主自治能力,发挥开发商、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百家湖花园物业管理属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活动,而龙江高教公寓则是以业主委员会为招标主体,并具体操作招标活动。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市场的主体地位得以明确,作用得以发挥,为业主委员会成为高教公寓的决策中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另一方面,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购房者对房屋的增值及附加值要求越来越高。商品房已从过去简单的区位、面积、户型向环境和服务延伸。开发商开始重视自己产品的物业管理,通过市场竞争来改变“自建自管”状况,找到了提升产品的新卖点。
(3)物业管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强烈。两次招投标活动,均引来数十家企业积极参与,踊跃投标,共同表现了对物业管理市场化的信心和决心。龙江高教公寓是全国有着特殊意义的住宅区,工程建设伊始,_领导就非常关注,省政府明确提出要将其建成“一流的建筑,一流的居住人群,一流的居住环境,一流的物业管理”的住宅区。高教公寓具有规模大,即将入住率高,业主素质高的特点。众多企业希望通过市场竞争,使自身经营上规模,达到提升企业服务水准和品牌的目的。同时,通过参与竞争,企业也看到了自身的差距,认识到今天的参与是为了以后走向市场打下基础。“以人为本”,“以业主为本”,为业主提供全方位的便利条件,提供因地制宜的特色服务,以其他收益弥补公共服务费的不足,是中标企业共同的想法。
(4)需要引起重视和改进的问题:
①工程建设与物业管理脱节的现象依然存在。两个物业标的,均不同程度存在设施不足问题。如高教公寓自行车停放车位严重不足(设计每户辆),地下进出口太小,无汽车泊位,缺少物业管理用房,垃圾中转困难等问题,给物业管理带来先天不足的遗憾。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报告 第4篇
一、乱建简易房,必须拆除、损失自担
[案例]张某购买了某小区楼房首层的一套带小院的房屋。该小区前期开发公司明确告知张某小院内只允许业主种植花草、美化环境,不得违章建筑。张某入住后趁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机,在小院内一侧建简易房2间。开发公司发现后,多次要求张某拆除未果后,及时向城市行政管理局报告。城市管理_门向张某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迫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压力。张某不得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其所造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分析]楼房首层外的空间是小区业主的专有部分和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交界区域,权利界限相对模糊,一些业主以为自己的购房款中包括了小院。殊不知,即便该区域地盘在购房的小院内,但业主只有依约定植花草、美化环境之义务,绝没有私搭乱建房屋的权力。因为无论在何处建房,都必须由相关部门批准。因此,对于业主的行为是否属于私搭乱建行为的界定,首先要看是否有相应的许可审批手续,其次看是否违反相应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以及是否对其他业利或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如果是,则必须承担拆除责任,若因私搭乱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后果,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名人乱建,物业有权禁止
[案例]某媒体知名主持人李某购置阳光小区别墅房后,与物业公司签署《承诺书》中承诺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包括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外貌等。可两年后,李某为自家方便,不仅加筑别墅台阶,还在别墅院一侧搭建简易健身房。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公约,多次要求其停止改建并恢复原状。李某以为该新建小区物业没成立业主委员会,且物业公司没有行政执法权,将物业公司的要求置于脑后,迟迟未予拆除。物业公司依法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约》是某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依据,该小区虽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违反物业管理公约的业主主张权利。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限令李某于10日拆除违章建筑。
[分析]《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该条例表明,对小区业主的私自违章建筑行为,有两项管理权:“应当制止”、“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而依法就是制止的一种方式。特别是对名人私搭乱建,关系到社会价值引导问题。要从根本上消除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的现象,既需名人敬畏法律,自觉守法,更需要物业公司等有管理职权者依法履行职责。
三、私搭乱建,邻居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案例]宋晓、王辛均为某老旧小区一楼业主,二人东西相邻。后宋晓在未与王辛协商的情况下,在自家房屋门前、王辛家的西侧窗户外建筑高平台和玻璃房屋。王辛认为宋晓的行为侵害了其房屋的通风和采光,要求宋晓拆除、排除妨碍。宋晓虽口头答应,但迟迟不肯拆除。王辛多次理论后,宋某竟然置之不理。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宋女士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宋女士的建筑为违章建筑,遂判令宋女士拆除其违章建筑。
[分析]《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损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讼。《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也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宋女士私搭乱建的行为明显有违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侵犯了其邻里的利益。此时作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有权要求对方拆除违章建筑,以便排除妨害,消除潜在危害。
四、私挖地下室虽无后果,也涉嫌犯罪
[案例]刘某购置一处四合院平房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为了扩大经营面积,刘某擅自将自家经营的平房内挖掘大面积地下室,当挖掘至1米深时,不仅自家的平房墙壁出现裂缝、倾斜,相邻多家住户的平房均出现裂缝。经邻居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刘某立案侦查。
[分析]我国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刘某擅自在低密度住宅和城镇居住区的楼间,大面积开挖超过1米深的基坑的行为,虽然暂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但其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已涉嫌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刘某应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五、私挖乱建房屋导致他人损失,承担民事、刑罚双责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报告 第5篇
项目管理是物业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点环节。合理的项目管理可以确保企业的运营顺利进行,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详细介绍。
例如,作为物业项目经理,你需要对项目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的规划和管理。比如对不同项目的周期、成本、风险等进行科学的评估和控制,合理分配资源,确保项目高效运转,最大程度地提高项目的效益。
在物业管理企业中,良好的管理方案是成功的关键。一个典型的管理方案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设备维护、客户服务等方面。比如,某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案中,人力资源管理部分包括填报员工考勤、工资核算等功能,设备维护部分包括设备保养提醒、报修流程管理等等。
在另一个小区的物业管理案例中,他们采用了一套全面的管理方案,通过智能化系统实现了全面的设备巡检和维护,并且统一了供应商的管理和支付流程,有效提升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财务管理方面,物业企业需要有对收支、成本等方面的清晰规划和管理。比如,使用财务管理模块可以某轻理收费项目、费用报销及统计分析。在另一个物业企业的案例中,他们通过财务管理模块实现了账单逾期提醒、费用自动扣除等功能,大大减轻了工作的繁重度。
一个好的财务管理方案还需要能提供高效、准确的报表分析功能。在一家大型物业管理企业的案例中,他们利用财务管理模块的报表分析功能,快速生成各类财务指标报表,为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
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对物业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在一个物业企业案例中,他们采用了客户服务模块,并结合移动APP,实现了业主报修、投诉建议、缴费查询等功能,有效提升了业主满意度。
在另一个物业企业的案例中,他们通过客户服务模块实现了在线预约、社区活动管理等功能,为业主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生活服务。同时,客户服务模块还能够统计反馈数据,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业主需求,优化管理服务。
一个物业企业案例中,他们利用人力资源管理模块,实现了员工信息管理、考勤管理、绩效考核等功能,提高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和精度。
而另一家物业企业通过人力资源管理模块开发了专属APP,员工可以在APP上提交请假申请、查看工资条等操作,大大方便了员工的日常管理和沟通。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物业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在于良好的管理方案、有效的财务管理、优质的客户服务以及精准的人力资源管理。希望上述案例能够为你提供灵感,帮助你更好地管理物业企业,提升运营效率。
在当今社会,物业管理已不再仅仅是看门护院的传统工作,而是演变为一项涵盖社区管理、服务提供、资产保值增值等多元化的业务。物业企业经营管理案例分析,旨在通过研究成功的实践经验,为行业内的企业和从业者提供宝贵的借鉴,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率。随着业主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市场对物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创新和专业能力提升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将深入探讨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揭示其中的成功秘诀和关键要素。
在案例A中,某物业公司通过引入先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了服务请求的线上化处理,大大提升了响应速度和客户满意度。他们不仅搭建了业主服务平台,还对内部工作流程进行了精细化梳理,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高效运行。此外,他们还定期收集业主反馈,不断优化服务内容,使服务更加贴心和个性化。
另一家物业公司在案例B中,实施了“一站式”服务模式,整合了维修、保洁、绿化等多种服务,使得业主在遇到问题时只需拨打一个电话,就能得到全方位的解决方案。这种集中化服务不仅减少了沟通成本,也提高了工作效率,赢得了业主的广泛好评。
案例C中的物业企业注重打造和谐的社区氛围,定期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如邻里节、亲子运动会等,增强了业主间的互动和归属感。这些活动不仅提升了物业的口碑,也为业主提供了丰富的业余生活,进一步巩固了物业与业主的关系。
案例D则通过设立社区图书馆、书画班等文化空间,鼓励业主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形成了独特的社区文化。这些举措不仅丰富了业主的精神生活,也为物业企业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吸引了更多的业主选择他们的服务。
在案例E中,物业企业积极推动绿色物业管理,通过节能改造、垃圾分类等措施,实现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他们还引入了智能设备,如人脸识别门禁、智能停车系统等,提高了小区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展示了物业行业的科技魅力。
案例F则是在智能化方面更进一步,构建了智慧社区平台,集成了智能家居、远程监控等功能,为业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捷体验。这种前瞻性的布局,让物业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了领先地位。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报告 第6篇
关键词:中职;物业管理法规;教学
物业管理行业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新兴行业,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代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是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房屋管理模式,对管理各方的权利义务要求十分严格,法律关系十分明确。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房地产业的发展,业主和政府管理部门对物业的管理水平、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不仅应具备物业管理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还必须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才能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预防行业风险,减少行业纠纷,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
目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不顺等问题逐渐显现,物业管理民事纠纷日益增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物业管理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另一方面是物业管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物业管理法律知识贫乏,有法不知、有法不依。面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广大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掌握和应用能力,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物业管理法规》这门课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而对物业管理专业开设的一门主要课程,然而物业管理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法律关系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也包括电力、煤气、热力、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因此,《物业管理法规》课要求掌握的法律法规种类也非常多,不仅要掌握《物业管理条例》等专门针对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也要掌握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环境保护法》等适用于物业管理活动和纠纷处理的法律规范;不仅要掌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也要掌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有关物业管理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程和技术标准等。因此,要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使学生掌握大量的知识点并能在实际中灵活应用,必须结合中职学校学生的自身特点,采取恰当的教学方法。中职学校以职业技能教育为基本目的,对理论知识要求较少,而对应用技能的要求较高。同时,中职学校学生的文化基础知识相对欠缺,对系统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不高。鉴于这两方面原因,中职学校的课程教学应采用理论讲解通俗、突出实用、定位准确和可操作性强的教学方法。
笔者认为,中职学校的《物业管理法规》课程教学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讲授内容应是适用的最新知识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十分迅速,国家和地方在物业管理方面的立法步伐加快,陆续颁布了一些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技术规程等。同时也有一部分规章制度已经废止。作为《物业管理法规》学科的任课教师,必须时刻关注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关注正在讨论或起草的有关法规。在选用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时,应注意选用较新版本的教材或资料,并在教学中区分教材中哪些内容符合现在的规定,哪些内容已经过时。在教学过程中,辨别相关内容是否与新的法律法规一致,以保证学生学到最新的知识。
讲授过程应条理清晰、思路明确在整个课程的教学中应首先介绍物业管理的一般法律制度和法律文件,然后按照物业管理工作程序介绍各阶段、各类别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在具体法律规范的讲授中应遵循以下教学过程:(1)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物业管理中必须做什么、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2)如果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3)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进一步掌握法律要点。(4)课后让学生完成与课堂内容紧密相关的思考题。这样将法律规定、违法责任与实际案例紧密联系在一起,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生动的、便于学生接受的知识,增强了课堂教学的趣味性,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
讲解的语言应深入浅出,通俗易懂针对中职学生基础知识欠缺的实际情况,教师在说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大量的法律专业术语,并辅之以丰富的典型案例。例如,在教授业主与业主大会的相关知识时,教师可以通过“不是业主,而是业主的亲属能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案例来说明“业主享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业主可以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规定;可以通过“没有参加业主大会,是否可以不接受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案例来说明“业主大会的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定等等。案例应少而精,紧密结合课堂教学内容,采用以学生分析为主、教师适当引导的方法,这样有利于学生理解并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并能够解决实践中的物业管理法律问题。
多媒体和传统教学方法相结合采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可以节省很多板书的时间,并且容易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同时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传递更多的知识信息。教师在平时还可以从身边搜集或录制一些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场景或案例,通过多媒体播放给学生,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但是也应适可而止,因为传统的“粉笔加黑板”式的教学方法也有自身的优势。比如,传统的教学方法需要教师有较多的肢体语言和学生进行即时的交流;教师还可以通过板书关键字、词强调有关内容,准确、工整的板书还可以引导学生规范地书写。另外,进行多媒体教学时,教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电脑操作,使授课方式显得机械、呆板。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注意综合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
适当采用学生讨论或模拟法庭等灵活的形式利用课堂或课余时间给学生安排一些与所学知识紧密联系的典型案例,让学生分组讨论、分析案情,寻找处理矛盾纠纷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处理方法或者让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辩论。在讨论或辩论时需要查找大量相关的资料,可促使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
总之,中职《物业管理法规》课的教学应紧密联系中职教育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到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注重实用性,使学生熟练掌握课程内容并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汤腊梅.物业管理法规[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报告 第7篇
【关键词】 财务管理;财务预测与预算;有价值的创意;财务制度
21世纪是数字信息和财经主导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财务管理对企业的重要性。财务管理已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它是企业制定决策、实施决策的基础和依据。要搞好企业财务管理,职业经理人必须充分认识和运用企业资金运动的规律,牢固地树立财务管理的一些经典理念,然后才能灵活地付诸实践、指导实践。鉴于此,本文总结了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些经典理念并进行了案例分析,以供读者借鉴。
一、预则立,不预则废――树立财务预测与预算的理念
财务管理,是指企业组织四大财务活动:筹资、投资、运营、分配,并处理四大财务活动中发生的诸多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所有者(股东)财富最大化。财务管理的实施步骤包括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预算、财务控制及财务分析和考核。
财务预测是财务管理的首要环节,是指根据企业财务活动的历史资料,并结合当前正在影响财务活动的若干个因素,运用科学的预测方法对企业未来财务活动的发展作出预测和判断,最终找出未来财务活动发展变化的诸多可能性。然后在此基础上作出应对各种可能变化的规划或计划,即编制财务预算。公司理财中一定要树立起财务预测与预算的理念,要有防患于未然的规划意识。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有备方能无患。下面先看几则故事:
(一)扁鹊的医术
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扁鹊答:“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答:“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本乡里。而我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
(二)曲突徙薪
有位客人到某人家里做客,看见主人家的灶上烟囱是直的,旁边又有很多木材。客人告诉主人说,烟囱要改曲,木材须移去,否则将来可能会有火灾,主人听了没有做任何表示。 不久主人家里果然失火,四周的邻居赶紧跑来救火,最后火被扑灭了,于是主人烹羊宰牛,宴请四邻,以酬谢他们救火的功劳,但是并没有请当初建议他将木材移走、烟囱改曲的人。 有人对主人说:“如果当初听了那位先生的话,今天也不用准备筵席,而且没有火灾的损失,现在论功行赏,原先给你建议的人没有被感恩,而救火的人却是座上客,真是很奇怪的事呢!”主人顿时省悟,赶紧去邀请当初给予建议的那个客人来吃酒。
这两则故事给了我们什么样的启示呢?一般企业的财务管理还是停留在“头痛了才去医头、脚痛了才去医脚”的事后控制阶段,缺乏防患于未然的财务预测意识,导致的结果就是管理人员成天扮演“救火员”的角色,到处扑火,而一旦碰到特大火灾,公司的所有财产就会灰飞烟灭;或者讳疾忌医,等到病入膏肓才想到去看“企业医生”,但往往错过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可见,事后诸葛亮于事无补,防患于未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正确的管理思路应该是先从企业的战略出发,规划好企业的财务战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胜任力模型选择合适的财务人员,加强财务知识的培训普及工作,强化财务预测与预算的理念,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分析,才能把财务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当中,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麦道克报业的债务危机
英国《泰晤士报》的东道主,全球最大的新闻出版商卢伯特麦道克经营一个营业收入达60亿美元的报业王国,该王国举债24亿美元,有146家债主。在西方经济繁荣的经济形势下,虽然他的债务大、债主多,麦克道经营得力,一路顺风。可是,祸兮福所依,福兮祸所存,就在20世纪90年代初经济形势衰退的苗头刚露之时,麦道克报业王国几乎被区区1 000万美元的债务拖垮。原来,有一家小银行贷给麦道克1 000万美元,风闻其支付能力不佳,就通知麦道克要全额现金收回贷款,麦道克最初也毫不在意,认为筹措1 000万美元轻而易举,可后来实际筹措时竟然都遭到拒绝,最终,还是通过他的大债主花旗银行,费了好大的周折对该小银行施加压力,要它到期续款,不得收回,麦道克才得以渡过难关。然而,他的支付能力的弱点已暴露在资金市场上。此后半年,他仍处在生死攸关的困境中,同时,他才充分认识到他的资金支付能力的低下,才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善,最后终于摆脱了财务困境。
这个案例启示我们:万事都要做好预测和规划,“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即使企业处在高速发展的繁荣时期,也要充分预计各种可能出现的危机,并做好规划,如果没有预测或预测不到位,则“一棵稻草也可以压垮一个巨人”,正所谓“预则立,不预则废”。
二、有价值的创意可以增加企业财富――树立“创新”创造价值的理念
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追求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尤其是追求股东财富的增加值最大。要使财富增加,关键是要创造价值。怎么才能创造价值?有价值的创意能有效实现财富的增加。先看两则小故事:
(一)让每磅铜的价格翻一万倍
1947年,自由女神像翻新后留下了大量的废料,美国政府为了清理这些废料,向社会广泛招标。但是由于美国政府出价太低,好几个月过去了,依然没有人应标。此时,远在他国的一位犹太人听说了此事,立即飞到纽约,在看过自由女神像下面堆积如山的铜块、螺丝和木料后,他未提任何条件,当即揽了下来。许多人为他这一愚蠢举动暗自发笑,因为在纽约州,对垃圾的处理有严格的规定,弄不好就准备受到环保组织的。就在一些人准备看这个犹太人笑话的时候,他开始组织工人对废料进行分类。他让人把废铜熔化,铸成小自由女神像;把水泥块和木头加工成底座,甚至把从自由女神身上扫下来的灰尘都包装起来,出售给花店。不到三个月时间,他让这堆废料变成了350万美元,使每磅铜的价格整整翻了一万倍!
(二)情侣苹果的故事
元旦,某高校饭堂前,一老妇守着两筐大苹果叫卖,5毛钱一只(成本4毛),因为天寒,问者寥寥。一教授见此情形,上前与老妇商量几句,然后走到附近商店花3元钱买来节日织花用的红彩带,并与老妇一起将苹果两两一扎,接着高叫道:“情侣苹果哟!两元一对!”,经过的情侣们甚觉新鲜,用红彩带扎在一起的一对苹果看起来很有情趣,因而买者甚众,不消一会就将200个苹果卖光。扣除3元红彩带的费用,老妇还多赚了97元(原来就算能卖完也只能赚20元),对教授感激不尽。
这两则故事告诉了我们什么?财务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使股东价值最大或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了达到此目标,必须在开源节流两方面狠下功夫。首先说开源,所谓的开源就是要广开财富增加的来源,那么,怎样才能找到财富增加的源泉呢?有价值的创意能有效实现财富的增加。譬如自由女神像翻新后留下的废料按照平常的做法是把它卖给收破烂的,能收回一点残值也就算了,但经过犹太人的包装改造以后,平淡无奇的东西也成了价值不菲的收藏品!而两筐卖不出去的苹果系上红彩带加上“情侣苹果”这一充满创意的命名,一下子就脱销,还比原来多赚了5倍!可见,卖产品不要光盯着产品本身,要跳出产品以外寻找价值创造的闪光点、创新点,才能做到“开源”有术,财源滚滚。
三、减少成本就等于增加财富――确立成本控制的“精益管理”理念
要实现财务管理的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要使股东的财富增加,除了“开源”还得“节流”,所谓节流就是节约流出、支出,流出支出即“成本”,节流即控制成本,控制企业的支出,成本控制是企业增加盈利的根本途径,因此对成本进行精益管理是另一发财之道。看下面两则故事:
(一)煮蛋的学问
有一家日本餐厅和一家中国餐厅都卖煮鸡蛋,两家餐厅的蛋都一样受欢迎,价钱也一样,但日本餐厅赚的钱却比中国餐厅多,旁人大惑不解。成本控制专家对日本餐厅和中国餐厅煮蛋的过程进行比较,终于找到了答案:日本餐厅的煮蛋方式:用一个长宽高各4厘米的特制容器,放进鸡蛋,加水(估计只能加50毫升左右),盖上盖子,打火,1分钟左右水开,再过3分钟关火,利用余热煮3分钟。中国餐厅的煮蛋方式:打开液化器,放上锅,添进一瓢凉水(大约250毫升),放进鸡蛋,盖锅盖,3分钟左右水开,再煮大约10分钟,关火。专家计算的结果:前者起码节约4/5的水、2/3以上的煤气和将近一半的时间,所以日本餐厅在水和煤气上就比中国餐厅节省了将近70%的成本,并且日本餐厅利用节省的一半时间提供了更快捷的服务。
(二)不拉马的士兵
一位年轻有为的炮兵军官上任伊始,到下属部队视察训练情况。他在几个部队发现相同的情况:在一个单位训练中,总有一名士兵自始至终站在大炮的炮管下面,纹丝不动。军官不解,询问原因,得到的答案是:训练条例就是这样要求的!军官回去后反复查阅军事文献,终于发现,长期以来,炮兵的训练条例仍因循非机械化时代的规则。在过去,大炮是由马车运载到前线的,站在炮管下的士兵的任务是负责拉住马的缰绳,以便在大炮发射后调整由于后坐力产生的距离偏差,减少再次瞄准所需的时间。现在大炮的自动化和机械化程度很高,已经不再需要这样一个角色了,而马车拉炮也早就不存在了,但训练条例没有及时调整,因此才出现了“不拉马的士兵”。军官的发现使他获得了_的嘉奖。
这两则故事令人感悟颇深:煮鸡蛋很简单,谁都会煮,但不同的煮法带来不同的效益;“不拉马的士兵”大家都司空见惯,谁也不去寻根究底,只有坚持价值分析的军官发现了其不合理性。从故事当中,我们体验到了“精益管理思想”这一成本控制之道的精髓:企业要时刻关注其每一项经济活动能否实实在在创造价值,要把所有不能创造价值的流程进行精简、合并、优化,甚至剔除掉,以便更好地节省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把更多资源进行有效安排,进而创造出更多的企业价值。“精益五原则”包括价值、价值流、流动、拉动、尽善尽美,在企业运作过程中我们要从精益角度出发,从设计、采购、库存、生产、品质、销售、现场等入手,对成本运作进行剖析和改善,不断发现“不拉马的士兵”,优化“煮蛋”流程,同时结合成本的规划,完善成本控制,实现节流,在不影响价值创造的基础上节约开销,降低生产成本,使企业增加利润、增强竞争力。
四、行之有效的财务制度是财富创造的保障――树立制度是基础的理财理念
制度是指均衡企业中各利益相关者责权利关系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财务制度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财务制度是指用来规范企业与各相关方面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准则及办法的总和。狭义的财务制度又可称为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是指与企业财务有关的制度,是由政府企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用来规范企业内部财务活动、处理企业内部财务关系的具体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等。广义的财务制度是狭义财务制度实施的外部环境,狭义的财务制度是广义的财务制度在企业内部的具体及延伸。其作用是维系企业的存在并保障企业的发展。
看两则故事:
(一)决堤与修堤
春秋时期,楚国令尹孙叔敖在苟陂县一带修建了一条南北水渠。这条水渠又宽又长,足以灌溉沿渠的万顷农田,可是一到天旱的时候,沿堤的农民就在渠水退去的堤岸边种植庄稼,有的甚至还把农作物种到了堤中央。等到雨水一多,渠水上进,这些农民为了保住庄稼和渠田,便偷偷地在堤坝上挖开口子放水。这样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一条辛苦挖成的水渠,被弄得遍体鳞伤,面目全非,因决口而经常发生水灾,变水利为水害了。 面对这种情形,历代苟陂县的行政官员都无可奈何。每当渠水暴涨成灾时,便调动军队去修筑堤坝,堵塞滑洞。后来宋代李若谷出任知县时,也碰到了决堤修堤这个头疼的问题,他便贴出告示说,“今后凡是水渠决口,不再调动军队修堤,只抽调沿渠的百姓,让他们自己把决口的堤坝修好。”这布告贴出以后,再也没有人偷偷地去决堤放水了。
(二)七个和尚分粥记
有七个和尚曾经住在寺庙里,每天分一大桶粥。要命的是,粥每天都是不够的。一开始,他们抓阄决定谁来分粥,每天轮一个。于是乎每周下来,他们只有一天是饱的,就是自己分粥的那一天。后来他们开始推选出一个道德高尚的僧人出来分粥。强权就会产生腐败,大家开始挖空心思去讨好他,贿赂他,搞得整个小团体乌烟瘴气。然后大家开始组成三人的分粥委员会及四人的评选委员会,互相攻击扯皮下来,粥吃到嘴里全是凉的。最后想出来一个方法:轮流分粥,但分粥的人要等其他人都挑完后拿剩下的最后一碗。为了不让自己吃到最少的,每人都尽量分得平均,就算不平,也只能认了。大家快快乐乐,和和气气,日子越过越好。
从以上故事可以看出:不同的管理制度会带来不同的效果,财务管理也不例外,只有一开始就把财务制度制订好,才能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但如何才能制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制度呢?有效的财务制度必须做好以下四点:一要平衡利益,把公司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特别是把人性自私的弱点与缺点都充分考虑进去,才能让财务制度经得起实践的考验;二要明确标准,像《七个和尚分粥记》中的和尚一样要事先把财务的游戏规则明明白白地告诉员工,告诉他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怎么做是对的,怎么做是错的;三要制约控制,对资金的流入流出进行跨岗位控制、跨部门控制、上下级控制和外部控制,通过他们互相监督;四要分清责任,像《决堤与修堤》故事中的知县一样明确地告诉员工不按财务制度执行会有什么后果,会有什么经济损失,必须承担什么责任,处罚的标准是什么,才能让财务制度的执行不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中还有许多其他的经典理念,笔者在以后会继续积累总结,以供借鉴。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财务管理[M].第一版.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2.
[2] 梁莱歆.公司理财[M].第一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59-60.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报告 第8篇
2012年12月4日,华侨城A(000069)公告,称其“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成立,拟通过此次资产证券化(ABS)募资亿元人民币。
公告显示,本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自成立之次日起五年内特定期间华侨城及下属两家子公司拥有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为基础资产,设优先级受益凭证和次级受益凭证两种受益凭证,合计募集资金亿元,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欢乐谷主题公园游乐设备和辅助设备维护、修理和更新,欢乐谷主题公园配套设施建设和补充日常运营流动资金。
“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中信证券负责发起,其核心在于将北京、上海、深圳三座欢乐谷主题公园未来五年的入园凭证打包作为基础资产,将其产生的现金流用于向投资者支付收益。本次专项资管计划发行后,上述三家公园的门票收入收款账户将被作为监管账户,相关监管银行将把现金流汇入专项计划账户,由中信证券按照约定的分配顺序向投资者分配。
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华侨城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以来,发行规模较大的项目,又是国内首支以主题公园门票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
华侨城欢乐谷门票专项计划成功发行,丰富了目前专项计划项目的基础资产类型和主体类型,将促进国内旅游文化产业与资本市场结合。
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中房地产业务占比较高,融资较为困难,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为其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并且通过此次资产证券化可建立良好的资金投入机制,增强资产流动性,扩展和延伸欢乐谷的品牌竞争力及影响力。
项目主要特点
本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由多个原始权益人打包发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基础资产选择一年之中的某些特定月份的现金流;对基础资产(门票编码)进行特定化处理,使得基础资产界定清晰,可以与其他资产进行区分。
设置回售权和赎回权,回售条款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赎回条款有利于保护原始权益人利益(当剩余的受益凭证规模低于50%时,原始权益人可以通过赎回剩余的受益凭证,盘活基础资产,再次融资)。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 A s s e t - B a c k e d Securitization,ABS)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ABS起源于美国,距此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还只是刚刚起步,虽然最早出现于2002年,但真正受到政府支持是2005年,而后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而停滞。当前中国正处于金融改革的创新时期,未来资产证券化发展将加速。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工具主要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大类,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企业资产证券化。
结语
中国金融领域已经进入“大资管时代”,金融创新几乎无处不在,而以REITS为代表的房地产证券化和以ABS为主的资产证券化,将为经营性物业融资带来新的方向。
房屋结构改造维修方面
一、设计本“一卫” 业主改“两卫”
案情:楼上业主顾某在房屋的储藏室内擅自安装了电动抽水马桶、洗脸盆,改变废水立管的下水三通,致使楼下业主王某储藏室内的储柜及物品受损。物业管理部门两次向顾某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拆除私装物,未果。
问题:顾某能否在自己的房屋内添装卫生设备?
判决:顾某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电动抽水马桶、洗脸盆,按房屋的原始结构图,将废水立管的下水管恢复原状。
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其房屋时,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功能。顾某擅自在自己房屋的储藏室内私装电动抽水马桶和洗脸盆,转换了废水立管的下水三通,使储藏室成了卫生间,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使得楼下业主王某的房屋渗水,顾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外墙开一窗 大楼留一疤
案情:住在19楼的业主卫某,在自己物业内卫生间的东墙开窗,将厚厚的外墙打穿。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加以阻止,卫某不听劝阻,继续施工安装窗户,致使19层到底层墙面被泥浆污染。物业公司只得将卫某告上法庭。
问题:自己的物业是否就有权随意破墙?
判决:卫某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东墙上的窗户,恢复原状;清洗19层到底层因破墙开窗引起的墙面污染。
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作为一个业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卫某擅自在自己的房屋东墙破墙开窗,并由此造成外墙面的污染,严重损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破坏了大楼的外貌,影响了周边的环境。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管理公约对卫某采取制止措施,维护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案例
三、巨型浴缸入室 房屋不堪其重
案情:业主顾某购买了一只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可放水约吨的巨型浴缸,准备安装在其居住的第29层的物业内,遭到了周围业主的强烈反对。物业管理公司向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以房屋楼板无法承受浴缸使用时的重量为由,制止顾某吊装巨型浴缸。
问题:购置财产是否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
判决:顾某要求将自己所有的浴缸搬入自己物业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
公民只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应当本着安全、合理的原则使用物业,并遵守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长期使用巨型浴缸必然对大楼的楼板强度及承重结构造成危害,使大楼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还应当顾及相邻各方的利益,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为前提,否则应加以必要的限制。
房屋租赁引起的纠纷
四、租住户搬出部分家私而没有业主书面许可怎么办?
去年9月18日,某花园B栋5楼F座的一租住户想要搬出一部分家私。他千方百计联系此时正在国外的业主,但就是联系不上。按照管理规定,租住户搬出家私,必须有业主的书面许可,而没有业主的书面许可,管理处不予放行(这一规定有必要,现实中确发生过个别租住户拖欠业主房租、搬走业主家私而偷偷溜之大吉的事情)。急于搬出家私的住户万般无奈,找到管理处领导,恳请给以特殊照顾。
管理处的领导考虑,若简单放行,恐怕损害业主的利益;若拒不放行,又会使住户感到不便(租住户和业主同样都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兼顾二者利益应为物业管理所必需,绝不能只对业主关心倍至,而对租住户冷若冰霜)。于是鉴于租住户只是搬出部分家私,提出了一个变通办法:租住户列出所搬出家私清单,并暂交与家私价值相当的押金,管理处做好记录,并出据收取押金的收据,一旦租住户能够提供业主的书面许可,管理处立刻全额退回押金(这一办法可取,但前提是要让其正确理解,否则容易引起纷争)。这位租住户觉得管理处的建议合情合理,便欣然接受。
时隔不久,该住户拿到了搬出家私的业主书目许可。在到管理处换取押金时,还对管理处既对业主负责又为住户着想的做法赞许有加。
点评:执行规章制度必须一丝不苟,但一丝不苟并不等于死咬住条条框框不放。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把握住规章制度的基本精神,把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
设施设备损坏方面
六、空调室外机毁坏 物业公司有无责任
王女士:我在某小区买的房子,装修后一直没去住,空调也没开。前两天小区物业通知我说,我家空调室外机着火烧毁了。我认为这是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失职造成的,要求他们赔偿,可他们说责任不在他们。请问他们到底有没有责任? 律师分析:要分清责任,首先要弄清楚空调外机着火的真正原因。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是空调外机自身的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自燃,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可以找购买空调的商场或生产空调的厂家进行维修或退换;如果该事故给自己或他人造成损害,可以要求商场或厂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商场和厂家是承担相互连带责任的。第二,如果不是质量原因而是外界原因造成外机着火,除法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突发事件,物业管理人员无法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是已采取保护措施而无效果的情况。因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平等主体的服务合同关系,为业主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是物业公司的约定义务,保护业主的财产不受他人侵害自然是物业服务的内容之一。尤其是空调外机,它完全是属于业主私有财产,但又由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促使它要放置在公共的空间里,所以它必然是物业公司保护业主财产安全的重点。如果由于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没有尽其工作职责,而使第三方对外机造成损害的话,物业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赔偿业主后,可以向第三方行使追索权。因此,如果您有确实的证据证明着火的原因是第三方人为的,并且小区的保安也没有尽看管的义务,您完全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要是拒绝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物业收费引起的纠纷
物业管理收费、收租难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在直管公房、系统房和售后公房小区这一现象尤其突出。据了解,一些小区有半数以上的人欠费、欠租,个别小区甚至只有30%的收缴率,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
由于物业管理的不可分割性,部分人拖缴、欠缴物业管理费、房租,不仅侵害了物业公司的权益,同时也侵害了同小区其他业主的利益。怎样解决这一问题,物业公司可谓“绞尽脑汁”:有的派专人攻关,与业主搞好关系;有的给按时缴费的业主送上小礼品,“以致谢意”。上海轻工物业公司管理着八十多万平方米的物业,其中不乏系统房、售后公房,其物业管理费、房租收缴率连续三年达到95%以上。他们的秘诀主要是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对恶意“抗缴”的业主、住户,通过打官司追讨。去年,他们对历史老账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算,对有能力缴费、缴租却故意欠缴的,进行了集中诉讼,全年打了65个欠费官司,标的额42万元,除两起待判外,物业公司全部胜诉。其中,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要求法院对其实施强制执行。
业主到底因何种理由不缴费?法院是怎样判决、怎样执行?请看以下几个典型案例。
七、蚌埠市物业管理第一案?没有交电费,供电部门停供电……
2002年6月17日,在有关部门的推荐下,悦来物业公司与中区青年街华丰街小区业主委员会签定了为期三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去年10上旬,该小区用户因长期没有交电费,供电部门停止了供电,致使该小区7层以上依靠增压水泵供水的住户没有水吃。
电费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各持已见。为此,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以没能履行合同为由将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业主委员会反诉状称“被告(悦来物业公司)不履行委托合同,造成居民住宅区及商场二楼垃圾成堆,臭气熏天,偷盗现象时常发生,严重影响了广大业主的身心健康和家庭财产的安全”。
蚌埠市中区法院民庭于2003年3月25日审理了这桩合同违约案。最后双方同意调解后宣布庭审结束。
这明显是一宗互相推委的案例,双方都有责任,两个单位都是作为服务者都没有很好的做好自己的职能工作,没有协调好双方的工作关系进而给住户带来了麻烦这是不应该的。
住户拒交室内维修费用怎么办……
八、住户洗菜池下水管堵塞,住户以维修未使用任何材料为由,拒不交费……
去年年底,某大厦6楼一住户洗菜池下水管堵塞,电话委托管理处维修班疏通。
维修人员及时赶到现场。由于下水管堵塞严重,在6楼疏通不开,又转到5楼,从下水管检查孔反向往上清疏。经过3个多小时的努力,管道彻底疏通了。疏通中从下水管里掏出不少沙子、白灰和油漆块,证明堵塞是该住户装修造成的。
谁知当维修人员收取40元维修费用时,该住户以维修未使用任何材料为由,拒不交费,并振振有辞地说,自己装修完刚入住,别的楼房都有一年保修期,他也应当住满一年后再交费。
情况反映到管理处,主管领导上门做工作。首先,征询该住户对维修人员文明用语、工作态度、维修质量的意见,他均表示满意(选择这一话题切入,自然贴切,同时也避免了客户为拒绝交费再横生节枝)。然后,便耐心地给他解释入伙与入住、公用部位与自用部分的区别,依据有关法规向其说明大厦已入伙多年,早就不存在保修期,室内维修发生的包括人工费在内的所有费用,都要由业主住户承担(如果能事先说明需要收费及收费标准,效果可能更好),并在核对这次疏通下水管工作量的基础上,进一步申明收取40元维修费,已给予了相当的优惠。
这位住户觉得主管说得有理有据、合情合理,消除了误解,便愉快地交付了应付的维修费用。
点评:即使在市场已经相当发育的地区,亦有相当一部分业主用户对物业管理法规缺乏足够的理解。物业公司应当善于利用多种渠道做宣传工作,向业主用户普及物业管理法规知识。通过提高他们对物业管理的认知度,为自己管理服务的顺利实施铺路。
九、法院封家电全家住宾馆
不缴费的业主,并非因为家庭经济状况差。家住长宁的某业主,住别墅,请保姆,夫妻每人一辆车,另外还备一辆“宝马”,却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一年多。去年8月,长宁法院判决生效后,他依然拒不执行。法院上门执行,封了其家中的空调、冰箱。第二天,他就把钱送到法院,但根据规定三天后才可以启封。夏天天热不能用空调,家里是没法住了,一家人只好住宾馆。从此,该小区所有业主均按时缴费,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达到100%。物业公司感动之余,给法院送来一面锦旗:“秉公办事,执法如山”。案件回顾
原告(物业公司)———业主以电费价格高为由,拒绝缴纳电费;水费也未缴纳;并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我们曾多次上门催讨,对电费价格也作了必要的解释,但被告仍拒绝缴纳。为此,要求法院判令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12319 元、电费7071 元、水费1215 元,并缴纳所欠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
被告(某业主)———对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时间及对原告提供的电费、水费实用数均无异议,承认物业公司也催讨过。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的原因是原告收费不规范,收取的电费、水费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另外,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收费标准未经物价局核准,物业公司无权主张;另外,拖欠的电费、水费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接受开发商的委托,从事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业委会成立后,双方约定仍按区物价局核定的这一收费标准收缴。因此被告以原告收费不规范而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诉讼时效,原告称其曾多次向被告催讨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被告也承认原告催讨过,故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判决被告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滞纳金、水费、电费及部分诉讼费。
十、欠租2000 元被拘一整天
百年不赖,千年不还。这是家住宝山的某户主的老伴对上门收房租的物业管理人员常说的一句话。法院判决生效后,面对法院工作人员,她依然如故。法院只好强制执行,决定拘留户主。老头被拘留,老太慌了神,儿女也埋怨,只好立刻拿着钱到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到法院为其求情。法律无情人有情。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陪着他们把钱带到法院,但按规定该户主依然被拘留24小时。
一人吃官司,众人缴费忙。该小区另外6户欠费的业主、住户,都迅速缴纳了所欠费用,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房租收缴率达到了100%
案件回顾
原告(物业公司)———接受开发商委托管理宝山某小区,并代收房租。被告入住后,已有两年未付房租。其间多次上门催讨,每年还寄挂号信(有邮寄挂号信的收据两张为证)催要,结果被告仍不缴纳所欠房租。
被告(某户主)———未答辩。
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宝山区_北路某小区某号某室的房屋产权人为上海市轻工房地产总公司。该公司委托原告对该房屋进行管理并收缴房租,被告共欠原告房租2103 元。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的违约金低于依法应得到的数额,可予支持。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所欠房租、滞纳金及诉讼费。
公告见报端欠款送上门
法院判决生效后,某业主置之不理,依旧不缴纳所欠物业管理费。法院只好在某报上刊出公告,把业主的姓名、住址等事项公之于众,并要求其一周内把钱送到法院,结果该业主立刻把钱送来。
十一、拒缴物业管理费,业主被推上法庭……
原告(物业公司)———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共八千多元,诉请法院判其缴纳所欠费用及滞纳金。
被告(某业主)———签订物业合同的是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而非本案原告,故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原告所述收费标准实际上并不存在,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元,现原告以每平方米元计算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以每平方米元计算。现原告名称虽然不是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其改制组建的,名称变了,主体资格并未变,被告以原告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体为由抗辩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不予采信。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小区每一个业主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负有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至于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根据自治原则,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十二、业主拖欠巨额管理费催交困难怎么办……
由于不便言明的非管理原因,某公司入伙某商城后,便不按时缴交管理费,甚至把交管理费作为与有关方面交涉的筹码,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交换条件。一年后,已累计欠费达35万元之多。期间,管理处有关人员无数次上门催交未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管理处主要领导一方面主动与有关方面保持联系,帮助全面反映该公司的意见和要求,以取得其对管理处工作的信任和认可;一方面盯住平时难得一见的该公司老板,频频征求意见并反映管理处的经济困难(常言道: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没奶吃的时候一定要哭,而且要哭得令人心动。有泪全往肚子里咽,是添不饱自己肚子的),以求得携手维护物业正常运行的共识。
在赢得了该公司理解信任的基础上,管理处提出了适当减免滞纳金、分期付款等有利于促成该公司尽快缴清拖欠管理费的优惠条件(退一步进两步,不退无以求进)。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自约定之日起分10期,每月3万余元,随当月管理费一同缴交拖欠的费用。10个月后,该公司拖欠的管理费已全部缴清。点评:物业公司追缴有意(而非恶意)欠费,首先要使自己的管理服务无懈可击。管理服务做到家了,才能封住对方拖欠费用的口实,赢得对方的理解和信任。在这个基础上,主动交流加适当让步,相信会感“上帝”的。
给业主提个醒———别欠费
有人打过一个这样的比喻:家中请一个保姆,约定月工资500元。可是,一段时间做下来,自己对保姆不满意,这种情况下,只能辞退保姆。如果因不满意而扣下保姆的工资不给,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讲,都是败者。物业公司是小区业主请来做物业管理的,如同小区的“保姆”、“管家”,如果物业公司依约进行了管理,业主就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如果对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满意,可以辞退,另请高明。现实中,除了恶意欠费的外,大部分欠费业主都有这样那样的理由:服务不规范,收费不合理;房子质量有问题;邻里有矛盾;停车无车位等。这些理由,有的是与物业公司有关的,有的是与物业公司无关的。如果以这些理由不缴费,不但占了缴费业主的便宜,而且一旦打起官司,因与物业公司无关的理由欠费,官司必输无疑;与物业公司有关的欠费,最后还是会输掉部分官司,因为市高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对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的抗辩权,有明确规定。
给物业公司提个醒———打官司
物业公司接受了业主的委托,就要想方设法为业主服好务,履行好合同约定的职责。如果自己尽职尽责了,还是有部分业主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拒缴费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其他已缴费业主的权益,就要走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目前,物业公司“讨债”,仍旧愿意苦口婆心地做工作,而不愿意打官司,理由有如下几点:与业主抬头不见低头见,对簿公堂,面子上过不去;物业管理费标的额低,请不到律师;诉讼时间长,耗时费力;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打了也白打等。事实上,从轻工物业公司的六十多个欠费官司和执行的案件可以看出,物业管理费的标的额小,律师不愿代理没关系,物业公司自己的员工完全可以胜任,只要准备好资料,把事实说清楚,法院会依法判决的。同时,法院的判决不是儿戏,强制执行不会让法律“打白条”,更何况打赢一个官司,还能影响一大片。
小区安防方面的案例
十三、电梯坠楼,谁负责?……
新闻晨报报道:
一部“老爷”电梯深夜突发故障,使搭乘电梯的一位居民直坠楼底,并造成内脏出血。近日,受伤的居民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并获得了普陀法院的判决支持。
2001年8月的一天深夜,胥某回到光新路某小区4号居民楼,搭乘电梯回家。谁料电梯刚运行到一半,就突然失控下坠,载着胥某一直坠落到电梯井井底,胥某当场昏迷。2小时后,胥某被人发现并送入医院救治,由于出现了头痛发晕、呕吐鲜血的症状,医院诊断其为应急性胃溃疡合并出血。伤愈后,胥某随即向负责电梯运行管理的普陀大楼物业公司索赔,要求其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万余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胥某的胃出血与电梯坠落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普陀法院遂委托市高院对胥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胥某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并出现应急性胃溃疡合并出血。法院据此认为,胥某在电梯坠落后出现上述伤情,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理应承担胥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近日,普陀法院一审判决普陀大楼物业公司赔偿胥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6800余元。但法院认为该案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对胥某提出的5000元精神索赔诉请未予支持。
第一章 业主与业主委员会典型案例
本章综述
本章主要介绍了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问题,涉及到业主的撤销权、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性质、业主拒交管理费、业主委员会的权限、业主维权的限度等几个方面。在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中有几点值得物业公司注意:
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政府部门无权依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对业主委员会备案进行审查;
三、业主应当履行缴费业务,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时,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改进,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
四、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而非一种权利职位,其对物业管理事务并无决策权,而只有执行权;
五、业主无理由拒绝交管理费并恶意毁损物业公司名誉时,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权损失。
案例1-01 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违法招标侵权
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31日,深圳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布《业主委员会决议》称:业主委员会决定按深圳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就是否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重新选聘物业公司进行表决。业主委员会将依据多数业主意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开展招标工作。同年11月23日,业主委员会发布《业主大会关于是否同意授权业委会邀请招标物业管理公司事项表决通告》称:根据书面业主大会统计结果,本次业主大会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公司。同年12月6日,业主委员会再次发布《公告》称:关于授权业主委员会邀请招标物业公司的业主大会召开后,经业主委员会请示区政府主管部门得知,本小区不属于商住小区,招标方式应做调整,遵照大多数业主意愿,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小区将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开招标。小区业主余某对业主委员会的招标行为不满,将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业主委员会于2008年10月31日做出的关于邀请招标物业管理公司的《决议》,并就业主委员会违规召集业主大会事宜向全体业主公开说明理由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理由是:(1)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未满足法定15日公告期;(2)未依法将召开业主大会的决议及表决票向原告送达;(3)在统计业主投票意见时,并未按法定程序从业主中推选唱票、计票及监票员,而是由业主委员会自行违规统计,其统计真实性无法确认;(4)业主委员会统计的选票中有相当部分系非业主所为或虚假签名,且业主委员会未通知原告召开业主大会及表决事宜,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知情权、投票权;(5)业主委员会为达到驱离现物业公司的目的,人为造成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对立,其行为已在整个社区产生恶劣影响,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在此,原告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之规定,要求被告承担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的侵权法律责任。
被告答辩称:(1)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法向业主大会负责。原告作为小区的单个业主无权要求撤销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业主委员会原来对商住小区的认识有误但业主委员会收到区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将“邀请招标”改为“公开招标”方式的指导意见后业主委员会已经改正并向全体业主进行了通告,各主管部门也是按照改正后的招标方式进行指导的。这些行为和证据都可以证明,业主委员会已经对不当的招标方式进行了改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决议》的理由已经不存在。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期间,一审法院应原告的申请,于2009年2月23日向被告发出《关于暂时中止邀请招标活动的通知》。
案例点评
一、余某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余某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物权法》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从该法律规定可知,余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其认为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余某要求撤销《决议》的理由是否成立?
余某要求撤销《决议》的理由不成立。余某主张撤销《决议》的理由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决议》内容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邀请招标的决定;二是业主委员会依据《决议》组织召开的业主大会程序违法。关于第一个理由,业主委员会在答辩意见中提出: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商住的性质认识错误,其已经根据政府部门的指导意见进行了改正,将邀请招标改为公开招标。从本案的事实来看,业主委员会在2008年12月6日发布的《公告》已明确提出将邀请招标改为公开招标。可见,业主委员会已经撤销了决议,《决议》在《公告》发布后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第二个理由,由于余某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如果余某认为业主委员会召开程序违法,业主大会的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其可以要求撤销业主大会的决定。但其不能以业主大会程序违法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余某要求被告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的理由是否成立?
余某要求被告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和第15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召开业主大会,就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做出表决。本案业主委员会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采用何种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表决,是其依法履行正常的管理事务,并没有侵害余某的人格权。因此,其要求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公开说明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小结
案例由某业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决议不满提起诉讼而引出:业主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业主是否有撤销权?这两个问题在实践中具有普遍的意义。
业主撤销权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决定的权利。《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利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是业主撤销权的法律依据。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人民法院都依法受理。业主行使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案例1-02 业主状告政府业主委员会备案无效
案情介绍
2008年5月5日,深圳市罗湖区钻石广场业主委员会向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局申请备案,提交备案材料包括:(1)业主委员会备案表;(2)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关于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审批意见;(3)业主委员会委员情况表;(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申请表;(5)钻石广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汇总表;(6)关于深圳市罗湖区钻石广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结果等事项的通告;(7)关于钻石广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说明。
2008年5月27日,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局做出罗住备[2008]18号《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准予钻石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张某是钻石广场的业主,在得知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消息后即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局做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无效。张某认为,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存在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在:一是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有一名成员没有经过选举前的公示,违反《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21条第(2)项关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的规定。二是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有两名委员是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员,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第(1)项关于筹备组成员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会员的规定。然而,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局违反法律规定,在对钻石广场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登记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非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合法化,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称: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被告只对业主委员会提供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原告要求被告对选举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第三人钻石广场业主委员会提供的备案材料符合相关规定,且本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是在罗湖区南湖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协调下依法进行的,南湖街道办事处已经对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实、审查。此外,钻石广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形成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均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完成的,此前法律并未禁止筹备组的成员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被告据此做出备案通知书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律审理认为:《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5条第1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第28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立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4条第(2)项规定:“各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同时,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方式之一,备案过程中其应当对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局作为深圳市罗湖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辖区范围内钻石广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合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予以备案。被告认为业主委员会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区主管部门只对备案材料形式审查,无权对选举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的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第(1)项规定:筹备组成员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21条第(2)项规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第三人深圳市罗湖区钻石广场业主委员会向被告提交的备案材料《业主委员会委员情况表》中记录了9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况,其中有两名是筹备组成员,有一名业主委员会委员没有经过选举前的公示。第三人钻石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违反了上述规定,被告对于其备案的申请应当不予核准。被告于2008年5月27日做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应当确认无效。被告认为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不能约束2008年之前已经进行的钻石广场业主委员会的筹备选举工作,但本案钻石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时间是2008年4月28日,应当受《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调整。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局二审答辩认为:业主委员会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而非行政许可,一审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强行要求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备案进行许可性审查、核准,违反《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5条第1款、第19条第3款关于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由街道办事处监督的规定。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如果区主管部门审查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每个文件是否真实,等于重新监督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每个细节,取代了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工作,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立法本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改判,撤消了一审判决。以下是二审判决书中的部分判词:
本院认为:在本案,法院审查的是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局通知备案行为合法性。从法律、法规规定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将成立情况向向主管部门备案,并无其他规定。因此,区主管部门根据业主委员会提交的《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等材料做出备案通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定审查义务情形。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经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将成立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本案业主委员会的筹备早于《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生效实施,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出现的委员资格、公示程序瑕疵等问题,并不当然导致选举整体无效和业主委员会不成立,亦不能因此而否定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从事实上讲,该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符合绝大部分业主利益,符合业主自治原则,选举过程并无重大违法和侵害业主利益的情形,否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符合绝大部分业主的利益。原审判决确认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局本案行为无效缺乏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并且不利于保障业主利益维护和谐稳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据此对于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如有不符法律规定资格的,可由区主管部门知道街道办事处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案例点评
一、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备案是否具有法定的审查业务?
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备案具有法定的审查业务。但是,政府主管部门有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因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内部执行机构。不能登记、注册,第三人如何判断某一业主委员会是否合法?《条例》通过创设强制备案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也就是说,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某一业主委员会备案,其实质是对该业主委员会合法化的确认和宣告。实践中经常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少数业主为逃避行政部门的监督,自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二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的选举监督不够,对业主选举的真实性缺乏了解。在此情况之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的审查,就是某一业主委员会第三人认可的最关键一步。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查,势必导致未经合法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合法化”,这显然违背了《条例》创设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的合法本意。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钻石广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是在罗湖区南湖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协调依法进行的,南湖街道办事处已经对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确认。而且,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备案材料也符合《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8条规定。可见,被告已经尽到了必要的行使审查义务。
二、本案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的瑕疵是否导致选举整体无效和业主委员会不成立? 本案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的瑕疵不应导致选举整体无效和业主委员会部成立。钻石广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于2007年10月启动,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均在《条例》实施之前,虽然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的时间是在《条例》实施之后,但选举的过程包括原告在内从未有业主对此表示过异议。显然钻石广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是钻石广场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选举过程中个别候选人未公示以及新旧法衔接导致的筹备组成员能否作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问题,只有原告一个业主提出异议,如果因此否定整个选举结果,其实质是够定了整个钻石广场广大业主的意愿。因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的权力机构,该权利属于业主管理私有财产权利而非社会公权力的范围。所以,对于选举过程中的瑕疵,可以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纠正,不应通过认定备案无效的方式导致选举整体无效和业主委员会不成立。
案例小结
案例由业主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无效而引发,提出两个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问题:近年来,业主委员会备案性质问题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即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业主委员会备案时,是否有权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作出不予备案或撤销备案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此,我国目前虽然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根据案例的分析,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和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既然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权或撤销权就只能由业主大会来行使。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行使物业管理权的资格不是通过行政备案的方式取得的,而是由业主大会决定的。所以业主委员会备案备案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政府部门无权依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对业主委员会备案进行审查,进而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诀定。
案例1-03 业主拒交万元物业费被拘
案情介绍
傅某是一公司老板,在上海某高档小区购买了一套336平方米的独立别墅。但从2006年10月,他一直未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万元物业费。法庭上,虽然傅某辩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但却提供不出相关的证据证实,最终败诉。法院判令先期支付物业管理费11800元。然而判决生效后,傅某有履行法定义务,物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向傅某发出了执行通知,并电话通知其履行生效判决决定的义务。但付某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执行人员调查时发现傅某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已离开住所,去向不明,而他名下的别墅现由其家人居住致使法院难以进行处理。经过执行人员的认真查找,终于发现傅某在室内某小区的藏身之所。2008年11月6日,当执行人员出现在傅某面前时,他仍然态度强硬,百般拖延时间,不配合法院执行。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情况,否则,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傅某在判决生效后不仅不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申报个人财产,反而对法院执行人员避而不见,扰乱了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秩序,违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据此,法院决定给予傅某拘留15天的处罚。
案列点评
一、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吗? 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受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本案傅某拥有336平方米的独立别墅,却故意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而且面对执行人员态度强硬,百般拖延时间,已经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构成妨碍,法院有权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一、本案傅某被拘留后是否可以免除债务?
傅某被拘留后仍然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法院对傅某采取拘留措施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制傅某人身自由使其履行判决。傅某不能以人身罚代替债务履行。相反,《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小结
业主以各种借口拒交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中普遍而又典型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往往非常被动,如何让破解这一难题是大家非常关注的焦点。案例主要切入点是业主拒不交物业管理费,究竟会得到怎么样的处罚和严重后果,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吗?当事人被拘留后是否可以免除债务?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交纳物业服务费既是业主约定的义务,也是业主的法定义务。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不但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其它已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83条第二款规定,拒付物业费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业主应当积极履行交费义务。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时,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改进,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本案傅某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最终其不但支付了物业服务费、诉讼费、滞纳金,还为此受到了司法拘留的处罚。当然本案毕竟是个案,但其在物业管理行业产生的影响及其警示作用还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案例1-04 业主委员会的责权有多大
案例介绍
2003年7月9日这天,北京骄阳似火。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法庭不到十平米的前厅里,热浪逼人。一群业主将这里围了个水泄不通。他们都是**小区的业主,因为一栋居民楼大厅改造电动旋转门的事,他们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北京市朝阳区**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就将该小区3、4栋公用的一楼大厅里原有的直拉门改成了电动旋转门。门装好后又连续发生了几次业主被夹事故,业主们急了,便一纸诉状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将其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主任追认为第二第三被告,因为他们认为业主委员会擅自做出决定,侵犯了业主的正当权益,业主委员会已不能代表广大业主。
业主们反映:“业主委员会做这些事情我们业主根本就不知道,先前有个改装门的提案,被业主否定了,可突然间还是把门改了,跟谁都没商量。业主委员会有什么权利不经业主大会同意就做这样的决定?谁给了他们这样的权力?而且业主委员会没有通过业主大会就与物业管理公司续签了聘用合同。还将地下车库承包给了其他承包商。这些行为是否都在职责之内?而且合同他们根本不给我们业主看,合同上到底写了什么,我们都不清楚。业主委员会出卖了我们业主的利益,是不是业主委员会一旦成立即表明业主从此就把所有的权力都授权给了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则表示,**园业主委员会是北京市所有小区里最公开最公正的业主委员会,一切工作都是公开的,无论哪个业主都可以到办公室查看,业主们不知道情况是他们自己不去看,能怪得了谁?业主委员会也不可能逢时就召开业主大会,不仅劳民伤财,而且也不现实。业主委员会主任舒女士感到很冤枉、很无奈 “业主大会既然当初选了我们,就是授权给我们了,就应该信任我们,不然要业主委员会干吗?”
物业管理公司感到冤枉,诉称“原来的直拉门每到刮风都会有损坏,改装旋转门之后就不会了,而且我们和业主委员会有过协议,是业主委员会同意我们改造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的授权,擅自要物业公司更改居民楼大厅的电动旋转门,侵犯了业主的正当权益,判决被告赔偿业主的损失。
案例点评
一、从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业主委员会职责是什么?
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应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同时在第十一条还规定了业主大会的相关职责:制定、修改物业管理辖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以说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他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但并不是业主委员会一旦成立就代表业主从此把所有的权力都授权给了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履行权力时是否要经业主大会授权?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是否都在职责之内?是否出现了越权的行为?主要看业主委员会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是否是经业主大会同意,代表着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如果是业主委员会没有通过业主大会,就与物业管理公司续签了聘用合同;还将地下车库承包给了其他承包商属实的话,那么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就属于越权行为。因为业主委员会就是一个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受业主大会一事一委托,具体办事的,并不能完全代替业主大会作出任何决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具有监督和服务的职责,他有权制止物业管理公司的违规行为却无权自主决策、决定其他任何关乎业主利益的事情一切决定权应该由业主大会行使。
案例小结
案例从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的授权,擅自要物业管理公司更改居民楼大厅的电动旋转门,侵犯业主的正当权益,业主引起诉讼而引发两个非常典型的问题,一是业主委员会职责是什么?二是业主委员会履行权力时是否要经业主大会授权?
业主既是业主个体自治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又是业主团体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即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是业主大会的组成人员。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则是全体业主按法定程序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就某些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但重大物业管理事项的决定必须由业主大会做出,从本质上说,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仅仅是解决物业管理_有财产权利保护问题时的常设机构,其对物业管理事务并无决策权,而只有执行权,这一点是至关紧要的一点,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义务服务者,而非一种权利职位,业主委员会更非是以权谋私的媒介和平台,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推选,应该强化任职条件,将热心公益事业,有能力、负责任的业主推举到业主委员会工作岗位,严格界定业主委员会的权限,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推进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制度动作,有效地防范因少数业主的个人意志影响整体权益。
案例1-05 借口拒交物业管理费的后果
案情介绍
余小姐在2002年1月住进了新买的商品房。一切还没有熟悉过来,便因物业服务费问题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了矛盾,余小姐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法违法,就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退还管理费的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于小姐退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拒绝退还。于小姐见索费不成,便联合了其他几位业主,于同年2月某日,在自家及其他几位业主阳台的外墙上挂出了写有“抵制乱收费、禁止欺骗”的巨大横幅。一石激起千层浪,同一小区的其他业主蜂拥到物业管理办公处,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退还物业服务费,有的甚至找物业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撤换物业管理公司。
受到条幅的影响,小区的业主开始拒交物业付费,不与物业管理公司合作,使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无奈物业管理公司将于小姐搞上了法庭,要求余小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权损失人民币3万元。
案例点评
一、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声或声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2和120条这两条法律规定,法人与公民一样享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不得侵害。
《_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者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物业管理公司的诉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办案余小姐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仅凭主观推测的情况下在小区内散布物业管理公司乱收费的的言论,并拉拢其他不明真相的业主参与,悬挂毫无根据的带有诋毁、降低法人名誉地位的条幅,是小区内的业主纷纷跑到管理处要求退费,是物业管理公司无法开展正常管理活动。由此可见,余小姐的行为已使小区内的业主失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信任,物业管理公司被迫背上了“乱收费”、“欺骗”的坏名声,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可见,余小姐的行为已构成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名誉侵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小姐在无确切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了“乱收费”“欺骗”行为的情况下,采用在居住小区悬挂条幅的方式恶意毁损物业公司名誉,致使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无法进行,其行为已侵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的责任。故判决:余小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物业管理公司5000元。案例小结
案例从某业主在无确切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了“乱收费”“欺骗”行为的情况下,采用在居住小区悬挂条幅的方式恶意毁损物业公司,致使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无法进行,而提出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物业管理公司关于侵犯名誉权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在业主无力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如何从被动挨打到主动出击是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属于业主无理拒交情形的,应判令业主按照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交费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因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管理企业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费是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行为,此时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质量情况,判决驳回物业管理企业要求业主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诉求,或适当减少业主的应交服务费(但应交的维修费不在此限);对于确因分摊费用的不合理导致业主拒绝交费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合理确定各个应分摊费用的基础上,判令相关业主支付其应摊的物业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如果属于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情形,业主因而拒交的,应判决业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之服务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服务项目收费及收费不合理的部分,应予以驳回。
第二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典型案例
本章综述
本章主要介绍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涉及到公共空间的出租、业主改变住宅使用功能、建筑物外墙的所有权、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小区建筑通讯基站、屋顶平台的归属及利用等几个方面。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上有几点值得物业公司注意:
一、出租小区的公共物业或公共空间应当经过相关业主的授权,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妨碍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必须经过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建筑物外墙面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四、关于规划的车位、车库,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除非因为猪有相反证据证明,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
五、小区建设基站,小区的居民应该有知情权,物业公司应及时公布环保监测数据;
六、区分所有人在对单元房享有权利时,对屋顶平台的共有部分也享有共有权。
案例2-01 出租住宅架空层引发的纠纷
案情介绍
2008年3月30日,某物业公司与郭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甲方(某物业公司)将景色住宅区架空层1号商铺,建筑面积22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商业用途,租期从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每月租金1597元,租约期满,乙方须按时将房屋按原状归还甲方,如需续租,需提前3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退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同还对其他方面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将景色住宅区1号商铺交付给郭某使用,郭某按约交付租金。2009年2月到期后,郭某未提出续租,某物业公司要求郭某归还房屋遭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郭某立即返还房屋并支付合同到期后至房屋返还期间的房屋租金。郭某答辩称:(1)案涉物业为小区架空层,该物业没有房产证,原告并非业主,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为无效合同;(2)原、被告双方已与2008年10月18日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的租期至2010年2月28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限,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其与景色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出租架空层商铺,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同时,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伪造的,要求法院对该合同进行司法鉴定。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报告 第9篇
整个系列活动具体如下:
一、组织一次物业管理条例培训(月——月)
⒈在培训的同时,收集各法制楼组代表的电子信箱,为后续的网上送法上门、网上沟通做好准备,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⒉公布《长宁房地》门户网站网址,为以后登陆该网站提供方便。
⒊培训后组织一次讨论会,对如何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如何做好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提出意见和建议。
⒋组织一次现场开卷知识竞赛。
二、在全区的每个小区张贴《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宣传海报。(月底完成)
三、利用门户网站开设网上物业管理法制宣传专栏,并及时更新。(月开始),主要内容包括:
⒈法律法规:包括_、_、上海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文件。
⒉案例分析:近期有代表性的案件。
⒊便民问答:挑选常用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分条。
⒋网上调查: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
⒌网上竞赛:邀请法制楼组居民或代表参加,其他市民也可以参加。
⒍房地万事通信箱:根据法制楼组居民或其他市民的提问,在二天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回答。
四、在《时报》开辟专栏,宣传物业管理条例。(月开始)
五、通过各个房地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物业小区经理业务培训一次,主要内容为《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并通过小区物业公司加强对小区内居民的宣传。(——月底)
六、组织个别法制楼组和所在居委会同志参加违法搭建的现场执法活动一到两次,加深对法规的理解。(——月)
七、组织个别法制楼组和所在居委会同志参加业委会组建现场会议一到两次,加深对法规的理解。(——月),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八、每月一次送法到家,经最新的物业管理文件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送到法制楼组居民或代表的电子信箱中。
九、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二周年之际系列活动。(月)
⒈开设一次物业管理义务法律咨询。地点设在法制楼组所在小区附近,并邀请部分法制楼组的居民或代表参加。
⒉悬挂横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