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编审(优选4篇)

时间:2025-04-16 15:05:45 admin 今日美文

审计报告编审 第1篇

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并签字以后,审计组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报告编审 第2篇

审计决定书,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审计决定书一般由审计组起草,其复核、审理程序同审计报告,最终由审计机关审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强制性,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1.需要下达审计决定的情况

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就是说,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除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外,还应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下列问题作出审计决定。

一是财政收支方面,违反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或者存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是财务收支方面,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的行为。

2.审计决定的下达

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主要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前,审计机关需要研究以下因素:

一是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符合法律法规。一方面,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审计处理的措施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和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审计处罚的措施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但是审计机关不能行使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另一方面,审计处理处罚的幅度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如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因此,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能超越上述规定的幅度。

二是考虑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必须考虑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对于违法事实成立、法律法规依据明确的,审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被审计单位能够及时纠正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金额较小、情节轻微,或者被审计单位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等情况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三是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一致性。审计机关在对审计发现问题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时,要求做到“相同问题,同样对待”,确保审计机关对不同单位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公平性。即使法律法规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审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审计机关也不能滥用。

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等要求;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对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保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等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审计决定书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在作出审计决定后,如果被审计单位对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时,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审计法实施条例还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救济告知义务,即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和受理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选择进行行政复议的,应当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审计单位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审计报告编审 第3篇

1.起草审计结果报告、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

审计机关内部负责审计结果报告起草的部门,收集、整理针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和数据,按照审计结果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汇总相关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和审计发现的问题等,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初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之后送审计机关负责审核上述报告的部门进行审核。

2.讨论、审定审计结果报告、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

审计机关负责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结果报告、综合报告和重要专题报告初稿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审计机关相关部门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审计结果报告、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还要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

3.起草审计工作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收到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后,应当在审计结果报告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向本级_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在实践中,一般由审计机关代本级人民政府起草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根据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

4.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审计工作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收到审计机关代拟的审计工作报告后,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必要时,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5.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_常务委员会报告。

审计报告编审 第4篇

审计结果报告与审计工作报告的区别,主要在于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书面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交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则是本级人民政府向_常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一般委托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当面报告、接受审议。由于采取当面报告的形式,工作报告篇幅受到必要控制,但主体部分在内容、结构上与结果报告基本相同,一般会增加各单项审计结果公告等作为附件,供代表委员审查时参阅。

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审计目的、实施范围、发现问题情况、原因分析和建议等,但其结构形式、篇幅长短、行文风格等比较灵活,视审计目标、组织方式、发现的重大问题等情况各异,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全面、系统掌握情况和科学决策。

更多内容:审计小课堂 | (46)审计报告类型(二)

校对:李成雷

审核:郑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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