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报告造假案例 第1篇
2021年5月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包装印刷公司未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环保设施完成验收便投入使用,遂于2021年8月19日对该公司的“环保负责人”陈某某处罚款万元。
陈某某不服该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包装印刷公司的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除依法追究公司行政责任外,对公司环保主管人员陈某某处以罚款万元,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处罚违法企业的“环保负责人”,有利于督促企业环保主管人员履职尽责,促进企业环保合规,积极构建企业为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环境监测报告造假案例 第2篇
省厅监督帮扶组发现该公司先后为中诚国联(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三金化工塑料有限公司等污染源企业出具多份监测报告,且报告真实性存疑。2023年11月16日,监督帮扶组实地检查,发现该公司现有办公地点已停止办公,办公机具、仪器设备已搬迁,且现场留有疑似销毁的原始记录文件等垃圾,仅留守一名实验室分析人员,实验室内分析设备原始记录多为2022年填写,未见2023年内容。2023年10月25日,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对临汾市尧都区安盛众恒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采样过程中,共有2名工作人员在现场采样,而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两个点位开展监测,无法满足《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中第十九条“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的要求。存在采样不规范的情况。另对清徐县清碧永丰设备加工厂抛丸机检测采样时,在未确认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进行了采样。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线索在采样当天该厂未生产,存在检测采样不规范、监测行为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给予罚款陆万叁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环境监测报告造假案例 第3篇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_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2024年8月12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2024年10月11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60日内对上述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真实数据。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10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元,处以罚款元,共计97533元整。
【整改情况】
2024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该公司对上述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真实数据。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监测报告造假案,该公司作为专业的环境监测机构,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然而,该公司却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检测数据,严重损害了环境监测的公信力。此案的查处,不仅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也提醒了广大环境监测机构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环境监测报告造假案例 第4篇
2022年3月,某汽修厂未设置废水废气处理装置,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情况下排放。该汽修厂位于广州市海珠湿地公园附近,容易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协同海珠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前介入,向汽修厂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告知污染环境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收到《法律风险提示》后,汽修厂负责人承诺在2022年5月前完成整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将该汽修厂的整改承诺反馈给海珠区生态环境分局,由该局督促其按期完成整改。
后汽修厂搬到新址经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当完善环保设备、设施,处理好废气、废水排放问题,提前化解了生态环境受损风险。
本案是人民法院联合执法部门在发现涉湿地环境污染行为后,通过提前介入、向行为人发出有针对性法律风险提示的创新举措,敦促排污企业主动整改违法行为,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治污染行为,体现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