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顺延申请报告(精选17篇)

时间:2025-06-10 07:52:03 admin 今日美文

工期顺延申请报告 第1篇

承包人经常主张因发包人分包工程导致工程延误。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发包人应于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交付符合施工要求的工作场地。分包时,应考虑承包人的施工顺序以保证工程顺利完成。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工程不能影响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也应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予以合理安排和监督,尤其在承包人收取分包配合费情况下,更应该尽到总包职责。在因工程分包导致工期延误情况下,应区分原因。如果因发包人迟延分包,分包人迟延进场、施工迟延等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如果系承包人未履行总包职责,未能合理安排配合分包工程,则承包人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有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对工期延误承担相应责任。

工期顺延申请报告 第2篇

第八条(原《解释二》第五条)【开工日期】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九条(原《解释》第十四条) 【竣工日期】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条(原《解释二》第六条)【工期顺延】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十一条(原《解释一》第十五条) 【鉴定顺延】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四条(原《解释》第十三条)【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湖北省通山县xx文公司与通山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鄂12民终166号

——施工日期不得早于施工许可证载明日期

法院观点:针对开工日期认定问题。涉案施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9月26日,涉案《通山县建设工程施工文件验收认可书》记载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10月10日。但取得职能部门颁发《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为2013年12月19日。《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故开工日期依法不能早于2013年12月19日,故认定2013年12月19日为原告施工工期计算起算日期。

吴某、江西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赣民终882号

——以《开工令》为开工日期

法院认为:对于案涉工程的开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4年2月8日(以开工令为准)。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是确定开工日期的首要因素。因此,无论是从当事人的约定,还是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应依据开工令记载的内容确定开工日期。虽然吴福祥于2013年12月1日出具《工期确认单》,确认自2013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工期。但2014年3月1日,项目监理机构xx地公司向中x公司发出《工程开工令》,明确“本工程开立令确定此项目的实际开工日期为2014年3月1日”,中x公司盖章确认。一审判决依据《工程开工令》、《开工报告》载明的实际开工时间2014年3月1日为开工日期正确,予以确认。

成都建xx建公司、四川春天xx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川民终1091号

——《开工令》日期优于实际施工日期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成都六建在《开工令》发出之前就进场进行了施工前的准备和土方大开挖等工作,但是春天xx园公司在2014年4月4日向成都六建发出了《开工令》,明确载明了开工时间为2014年4月4日,说明双方均认为成都六建之前的施工行为并不是实际开工建设,只是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开工时间为2014年4月4日。

广西建工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_最高法 | (2019)最高法民申3651号

——以《监理例会记录》开会日期

法院认为:广西x建公司与柳州xx泰公司2010年3月5日至同年9月3日多次召开的监理例会以及工作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监理记录表等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从“截至2010年7月31日止,7#楼完成五层主体,8#、9#、10#楼要向7#楼看齐”的记载可见,广西五建公司已经于2010年7月31日前进场施工。原审法院根据2010年3月5日监理例会记录“今日是本工程第一次生产前例会,今天定为开工日期”的记载,将实际进场施工日期2010年3月5日确定为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符合《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酒钢集团xx建设有限公司与嘉峪关xx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甘民终318号

——以双方签字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日期

法院认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了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时间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实践中,开工日期早于或晚于施工许可证颁发日期情形大量存在。当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不一致时,应以前者作为确定开工日期依据。本案中,上述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与三份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相同的情形下,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而不是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日期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确认的实际开工日期当然具有明显优势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应当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另外,根据监理施工日志显示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之前xx公司已经进场施工。因此,在经xx公司、xx公司和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载明的开工时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基本一致,且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开工日期亦和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相同的情况下,再以施工许可证颁发的日期确定为开工日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赣州市xx区征地拆迁办公室、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赣民终254号

——以发包方自认日期合理评估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中,除上述2009年8月22日《工程联系单》及章贡区拆迁办在一审答辩状中自认之外,xx公司于一审提交的补充证据第四组第15号证据中前二份《工程量签证单》(分别发生于2008年8月2日、2008年9月10日),可以进一步证明xx公司早于2008年10月17日正式开工报审表及开工报告下发前已经进场施工。实际开工时间由章贡区拆迁办、xx公司、章贡区拆迁办委托的监理单位三方在2009年8月22日《工程联系单》中以事后确认的方式明确为2008年6月,章贡区拆迁办在一审答辩状中进一步明确为2008年6月1日。

云南西xx设工程总公司、云南茂合房地产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云民终231号

——以监理同意开工日期

法院认为:xx公司于2013年10月3日向西xx公司发出进场通知,要求西xx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尽快进场。茂xx公司发出进场通知的目的是要求西xx公司尽快进场,进场通知不等同于开工通知,且发出进场通知的时间并非西x公司的实际开工时间,茂x公司认为应当以发出进场通知的2013年10月3日作为开工日期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此后,西x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向xx公司发出《工程开工报审表》并提交开工报告,xx公司于同日回复“同意开工”。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xx公司系待具备开工条件后向监理发出了开工申请和开工报告,监理同意开工后才开始施工,故应当以监x公司回复“同意开工”的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日期,即涉案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一审法院对于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正确,xx公司主张的实际开工日期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局、陕西xx建筑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_最高法 | (2021)最高法民申1007号

——以工程试运行为竣工日期

法院认为:据一审查明,案涉工程于2015年1月26日试通车,可知在2015年1月26日之前,案涉项目已经转移占有,二审判决将2015年1月26日试通车日期认定为竣工日期和利息起算日期,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阳春市阳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_最高法 | (2020)最高法民申5441号

——同意竣工报告竣工日期又以尚未办理消防验收否定验收日期的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xx公司(承包方)在一审诉讼中提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此证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xx公司(发包方)对该时间亦予以认可。其次,《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案涉工程所有房屋钥匙于2014年8月23日移交至x宝公司,阳x公司在2014年6月26日就8#、9#楼先办移交事宜发给xx公司的函件中,承诺“移交后贵司不再为已完成移交的房屋负责,由我司负责”。原判决在此基础上认定案涉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时间,并未早于工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亦不损害x宝公司合法利益。x宝公司以案涉工程尚未完成消防验收为由,否定原判决认定的竣工验收时间,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湖北众晶文化xx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亚xx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鄂民终202号

——以授牌仪式日期认定竣工日期

法院认为:湖北xx公司提供了《工程竣工验收报验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等证据,浙江x厦公司提供了在涉案装修工程众晶太极湖国际酒店官网查询的“众晶太极湖国际酒店开门暨中国太极湖养生国际论坛永久地址授牌仪式于2012年10月12日举行”的信息等证据。对比双方提交的证据,虽然湖北众x公司提供的2013年9月10日的《工程竣工验收报验申请表》承包单位处加盖有浙江亚x公司华中分公司武当山太极湖国际大酒店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湖北x晶公司酒店验收小组于2013年11月22日在该表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但是该签署意见并没有涉案工程验收合格的内容,而且2013年11月22日的《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更是列明存在的问题,请浙江xx公司华中分公司整改。而湖北众x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发出工程联系单表明,涉案1#楼装修工程至少在2013年3月28日已进行了验收。故湖北x晶公司有关涉案工程于2013年11月22日通过验收,该日期应为涉案工程竣工日期的上诉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成立。相反,结合浙江亚x公司提供的在涉案装修工程众晶太极湖国际酒店官网查询的“众晶太极湖国际酒店开门暨中国太极湖养生国际论坛永久地址授牌仪式于2012年10月12日举行”的信息和湖北众x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验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显示的湖北众x公司签署的意见来看,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而涉案工程范围为“众晶国际酒店1号大堂及公共区域、一号楼厨房装修工程”,只有涉案工程竣工后,众晶国际酒店才有可能开门营业。故浙江亚x公司主张以湖北众x公司开门营业日2012年10月12日作为涉案工程竣工日期的理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10月12日为涉案工程竣工日期并无不当。

临沂金xx公司、金xx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鲁民终2471号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延误工期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范围比原设计图纸有所增加,而且根据鉴定报告可以看出涉案工程实际工程量也远远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不应作为认定工期延误的标准。从合同履行的过程来看,金xx公司(发包方)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增加情形是知情的,但是双方并未就工程量增加后的工期问题重新作出约定,故金xx公司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的事实依据不足。

江苏省江建集团、xx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赣民终514号

——承包人未申请顺延则事后不得主张

法院认为:本案江建集团(承包人)与赛xx技公司(发包人)未就顺延工期进行过确认,江建集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xx科技公司提出过工期顺延。江建集团认为,江建集团提供的工程联系单可以证明工程发生了变更。但这些工程联系单中记载的变更并非主体结构变更,且江建集团并未因这些变更主张顺延工期,因此对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重庆未xx家公司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渝民初120号

——承包人不能证明延期申请已经送达的视为没有送达

法院认为:巨xx建设公司举示工期索赔证据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索赔报告,该类报告虽然载明了工期延误的原由及损失的具体金额,但未来之xx业公司否认曾收到索赔报告,xx建设公司也未举示按约向未来xx置业公司送达索赔报告的证据,故不能证xx能建设公司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款约定,在该公司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的情况下,按约定程序向发包人xx家置业公司提出了索赔。

工期顺延申请报告 第3篇

五、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合理抗辩

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其提出的抗辩是否合理,可考虑如下因素。

首先,承包人应未怠于行使权利,而系因客观原因未提出索赔请求。例如,虽未提交索赔报告、提出正式索赔请求但是通过其他方式作出了工期应予顺延的意思表示(例如,向监理报告了事件对工期的影响);或者发生法律规定的免责事件(例如,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方式发生变化、不能保障施工人员到位、降低了施工效率等),但事件导致延期的时间暂时无法确定,无法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提出索赔请求。

其次,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提出工期顺延不会影响对索赔事件的调查。在处理工期顺延争议时,应该明确当事人对申请工期顺延期限进行约定目的主要是防止纠纷发生时事实真伪不明。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提出工期顺延并不影响查明事实则法院对承包人的工期顺延主张可予审查。

再次,也要考虑承包人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对发包人的影响。发包人是否会因为承包人未予索赔而相信承包人不再主张工期顺延,从而做了不予顺延工期的安排。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密切配合以完成工程项目,双方的权利义务交错进行,互相影响。法院应尽量综合考虑双方的约定履行行为、外界条件的变化,正确判断工程逾期的原因,并分配责任避免出现不公平的后果。

工期顺延申请报告 第4篇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若上述资料承包人未能具备而影响验收的不能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日期的的认定仍须以质量合格为前提。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但验收后质量确实不合格,需要整改或返工的,竣工日期应为整改或返工符合质量要求后并扣除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

工期顺延申请报告 第5篇

开工通知发出后,因发包人原因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开工时间顺延至具备开工条件之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工期不顺延。

所谓“具备开工条件”的认定,是指完成设计图纸、地质勘察、场地平整,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等必要的前置工作。开工通知已经发出,前期施工准备工作均已完成,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日期顺延至许可证载明日期。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受此限

工期顺延申请报告 第6篇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属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约定的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责任的情况,但是还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首先,应看施工合同的具体约定,在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多长时间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延迟支付工程款利息,未必需要停工或者顺延工期。尤其在双方有垫资约定情况下,迟延支付工程款并不必然会成为工期顺延的理由。

其次,如果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是因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所报工程量不属实等原因,则承包人不能因此顺延工期。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应满足如下条件:

(1)工程款未予以支付系发包人原因,而非承包人原因;

(2)施工合同约定延期支付工程款构成工期顺延事由;

(3)因工程款延迟支付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施工人不能正常支付工人工资,购买材料,支付机械设备租赁费等。工程迟缓或者停工,并影响整体工期;

(4)承包人提出了工期补偿申请,通常应该有书面证据,包括停工申请、付款申请、索赔报告、签证单、会议纪要、信函等。

总之,对发包人迟延支工程款与工期顺延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不宜直接将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作为工期顺期天数。

工期顺延申请报告 第7篇

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承建的四会市20xx年度保障性住房利民楼建设项目于20xx年8月30日正式开工,计划竣工时间为20xx年10月15日,工程总工期为410日历天。我司于20xx年8月30日正式收到开工通知开始局部进场施工,因多种重要因素造成施工延期,致使工程无法按要求正常竣工。特向业主申请该工程工程延长工期,造成未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的原因如下:

一、场地的“三通一”的影响

因甲方提供施工场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未能达到“三通一”存在鱼塘需要填x,场地各种树木需要清理;临水临电未接通。因此造成工期延期30天。

二、场地地质问题

原施工场地地质不能承受静压桩机的承载力,经协商原施工场地需要换土施工。打乱了对该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造成工程延期30天。

三、基坑支护项目增加的影响

该工程存在地下室,开挖深度为米,场地四周为住宅;因此需要增加基坑支护项目工程。基坑支护项目时间为20xx年12月15日至20xx年3月29日共计105天。

四、基坑出现管涌的影响

在基坑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管涌;导致不能正常施工,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处理,以至于工程延期15天。

五、消防水池移位

因甲方要求将原地下室底板下的消防水池移至地下室侧面,取消原地下室底板下的消防水池,按修改图位置增加一消防水池;因些延迟工期20天。

六、停水停电的影响

在20xx年里经常出现停电停水现象,停电时间又正好是我部进行主体结构高峰期。使我部无法对该工程进行正常的.施工安排,打乱了对该工程的进度计划,造力、物力、的相当损失,共延误工期10天。

七、台风及雨水季节的影响

因四会市春节风及雨水天气较多,为了保证施工质量与安全施工,机械台班停工;台风期间暂停施工。例如20xx年4月2日暴风雨导致外墙瓷砖铺贴滑落需要重新铺贴等现象延误了60天的工期。

以上问题造成工期严重延误,对本工程的施工进度造成xx的影响。根据工程施工工艺要求,同时也恳请业主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现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工期的顺延申请。综合上述因素,累计延误工期共400天,使竣工日期由原来的20xx年10月15日延迟到20xx年11月30日。

请贵局予以批复。

再次感谢贵局对我公司工作的xxx。

施工单位

20xx年7月5日

工期顺延申请报告 第8篇

工期顺延的法理在于,承包人因合理的理由无法继续组织施工。

导致无法施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是发包人原因、客观原因、行政干预原因,但一般不包括承包人自身原因。无论何种原因,都必须是足以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才可以顺延工期。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不顺延工期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之后追认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下面列举几种工期顺延的情形:

工期顺延申请报告 第9篇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经常发生变更,如果施工中设计发生变更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超出原图纸施工范围、由此引起等待变更指令、协商、变更施工准备、材料采购、机械设备准备等,承包人有权对增加的工作内容提出工期补偿。工程量的清算在往在工程项目后期才能进行,承包人即便在施工过程中未提出索赔,仍然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对价格进行变更或对取消的工作项目进行补偿的正当要求。

有些工程增量并不会影响工期,对于大量工程变更,如果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顺延工期的书面申请,并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认可,则难以确定顺延天数。如果承包人对其未申请工期顺延有合理解释,可酌情考虑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在无具体工期签证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因工程量变更导致实际增加天数时,实践中有不同做法,有些案件通过已完工的工程量总价与合同约定总价的比值作为计算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工期计算工期顺延。按比例计算未必准确,还要结合增加工程的难易程度、行业惯例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工期顺延申请报告 第10篇

如果既无开工令,又不能确定实际进场时间的,现在不能单凭合同约定时间为开工日期,而是综合其他间接资料认定。可以用于认定开工日期的文件资料包括:

①施工许可证

②监理签字文件

③主材供货单

④机械台班记录表

⑤来往函件

⑥会议纪要

⑦监理日志

⑧施工报告

⑨备忘录

⑩竣工报告

⑪发包人自认

⑫其他有证明力的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间接资料认定开工日期,仍要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来认定。

工期顺延申请报告 第11篇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如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愿达成,各方应予遵守,索赔期限是依据合同约定创设的权利失效期间。该约定有利督促承包人及时主张工期顺延,以避免事后难以对工期顺延的事实行认定。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或者承包人丧失要求顺延工期权利,通常应该按照约定处理。

然而,承包人未申请工期顺延的原因较为复杂,有些情况下,尽管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或者索赔,发包人对工期顺延仍然予以认可;有些情况下,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未申请工期顺延有合理理由且工期应予以顺延。故在遵循施工合同约定情况下,仍需进一步审查发包人是否以实际行为变更了施工合同约定或者承包人未申请工期顺延是否有合理抗辩,避免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工期顺延申请报告 第12篇

尊敬的领导:

我在此向您汇报我们项目延期的情况,为此我深感歉意。

我们原定的项目计划是在今年7月底结束,并于8月初向您提交成果。但是因为种种原因,项目延误了一个月,现计划将在9月底完成。

首先,项目延期与人员调整有很大关系。我们的项目组在开始时由5人负责,其中一位负责人因家庭原因辞去了工作,我们重新调整了工作分配和人员组合,使得项目组规模更加适宜。同时,新成员的入职培训也需要一定时间,这也是项目推迟的原因之一。

其次,由于该项目涉及到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我们需要与其他部门及单位协商,以确保数据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幸的是,由于其它部门的繁忙工作,协商进度缓慢,从而导致了项目的滞后。

最后,我们还面临着技术难点和前期不足的'问题。在项目过程中,我们发现数据的质量和制定细节方案的不足,因此需要进行重新考虑和研究,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这些问题无法在原定期限内解决,因为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进行调整和优化。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延期计划,并加强了部门之间的协作工作。我们将努力保证项目在新的截止日期之间提交。同时,我们还将提高沟通效率,加强后期工作的反馈,并时刻关注项目进展情况。

最后,我们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保证我们将继续努力以确保项目成功。

XX项目组

20XX年XX月XX日

工期顺延申请报告 第13篇

以下为法院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凯创公司反诉请求三建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包含监理费损失、过渡费损失、人工和材料上涨费、增加工程造价损失和逾期交房赔偿费用。一审认为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过错,逾期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是导致工程停工并产生纠纷的直接原因,对凯创公司的诉请未予支持。凯创公司上诉请求本院支持其一审诉请。

综合以下三点原因,本院认为:凯创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

首先,桩基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移交。案涉桩基工程由其他公司承建,三建公司的施工工作在桩基工程移交后才能进行。合同二约定工期540天(暂定),开工日期以凯创公司书面通知为准(2011年9月30日之前单体楼及裙楼施工场地移交完成,10月31日之前地下车库施工场地移交完成)。但是凯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移交,亦未出具有关开工的书面通知。双方签字确认的《工序交接、中间交接、单位之间交接检查记录》可证明1#-17#桩基交接的时间和地下车库施工场地移交的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均有延迟。开工时间延迟,工期应相应顺延。

其次,存在合同外增量工程。2013年11月28日,凯创公司、三建公司、监理单位林华公司在TJ-401《工作联系单》上签字盖章。该联系单明确载明工程内容增加地下车库、会所、幼儿园、商业裙楼几项内容。工程内容增加,工期亦应相应顺延。凯创公司上诉称未增加工程内容,上述内容双方在合同二中已作约定,凯创公司一审提交的图纸、三建公司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双方2011年移交基坑的事实,以及三建公司2015年4月7日向凯创公司发出的《关于陈杨新界项目2015年全面复工需贵公司配合解决问题的工作联系函》,均可证明上述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经查,合同二未约定上述施工内容,凯创公司所称其他证据亦均不能证明上述内容系合同内施工内容,不足以推翻TJ-401《工作联系单》。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增加了工程量,处理正确。凯创公司此项上诉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凯创公司未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2013年2月19日,三建公司向凯创公司发送《因延期付款造成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报告》,索赔人员窝工、材料、机械租赁费用、资金利息、企业管理费用、规费及税金等共计元。报告称各栋楼进度陆续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但自第一栋楼达到付款要求开始,建设单位因资金不到位,在工程款支付上一直滞后,远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数额。由于项目资金严重缺乏,且长时间无法有效解决,致使项目进展缓慢,基本处于半停工状态。2013年3月12日,凯创公司向三建公司发送《关于总包方2013年2月19日提交的人工费调整、认质认价、工期索赔等函的回复意见》,对三建公司的索赔报告作了回复,认为凯创公司的责任仅在于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第十条约定了该项责任,明确了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及乙方可采取的措施。凯创公司就欠付工程款同意与三建公司协商,按照合同约定尽快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本院认为,上述三建公司的索赔报告与凯创公司的回复意见,可以证明凯创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凯创公司有关该公司付款总额已达%,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情形的理由,不足以抗辩该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

陕西高院一审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双方在合同二第三条合同工期约定,开工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2011年9月30日之前单体楼及裙楼施工场地移交完成,10月31日之前地下车库施工场地移交完成)。竣工日期: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2012年12月31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暂定540天。根据凯创公司在2019年11月16日谈话中的陈述,双方协商案涉工程应于2014年4月30日交工。从三建公司离场前9栋楼的交付时间来看,工期确有延误。

三建公司请求凯创公司赔偿的损失为因凯创公司拖欠拖延支付工程款、移交基坑工作界面不具备开工条件等给其造成的停工、怠工等损失。三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就凯创公司移交基坑工作界面不具备开工条件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向凯创公司主张过工期顺延或索赔。虽举证其就逾期支付工程款曾于2013年2月19日向凯创公司发出过索赔,但凯创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就索赔事项给予了答复,认为索赔事宜理由不足,依据不清楚,建议三建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事实情况,提供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书面依据再行报审。三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凯创公司答复后就逾期支付工程款后续又向凯创公司主张过索赔,故不能视为凯创公司对该索赔已经认可。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三建公司工期顺延的主张成立,但其以前述理由主张停窝工损失证据不足。根据2013年9月28日会议纪要的记载,三建公司存在施工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该因素势必会影响施工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工期顺延申请报告 第14篇

在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情况下,实际竣工日期晚于约定竣工日期即可证明工程逾期。此时应由承包人举证证明工期应予以顺延,承包人仅证明发包人有变更设计、分包工程、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等行为尚未完成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发包人或者监理公司出具的工期顺延签证,是证明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的直接证据。

如果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出具工期顺延签证,承包人应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延期申请,并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延期事由。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并不一定采取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等固定形式,根据工程惯例,其他书面文件,如会议纪要、洽商记录、签证单或者联系单、进度计划修订说明、现场施工日志等,只要其中包括对事件的描述且表明承包人主张权利(工期延长或者额外付款)的内容,亦可以证明承包人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过工期顺延申请。

工期顺延申请报告 第15篇

尊敬的领导:

我公司所承担的XX工程项目,原计划于20XX年XX月完成总工期,但由于多种原因,在不断的推进中出现了一些延期的情况。在此,我谨向您说明此次工程延期的原因及对策。

1、政府审核环节延期

该工程项目涉及到一些政府审核流程,由于相关政府机构审核的时间紧,流程多,一些环节的缓慢推进,导致了整个工程项目的工期延长。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我公司将积极与政府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加强协调,争取提前开始审核流程,以便更早地完成审核。

2、材料配送延期

由于该工程项目所需的部分建材来源于外地,尤其是一些大型的钢铁材料,由于货运公司的一些管理不善,导致了货物的配送延误,进而影响到项目的进展。为了避免货物配送延误问题的再次发生,我公司将更为关注物流公司的管理情况,选择其稳定可靠的供应商,确保货物按时到达施工现场。

3、人员调配延期

受到一些其他项目的影响,我公司在某些时段内需要调整工程项目人员的.配合,导致了工程项目的建设受到一定的影响。为此,我们将加强人员调配的统筹管理,确保每位员工出勤时间和职责分工都得到了合理安排。

4、天气原因延期

工程项目运行周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天气条件。在某些恶劣天气条件下,例如大雨、大雪等,由于现场施工不方便,建筑进度被迫停滞。这些天气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但我们会就此情况加强工程时间进度的把控,计算出适当的延期时间,确保能够尽快把工程恢复到正常的进度上来。

总之,我公司将在以上原因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进度进行合理调整,以保证在新的工期安排内依旧能够按计划完成该工程项目。我们将把这一经验应用到其他工程项目中,确保能够更好地完善公司管理体制,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和建议,请不要犹豫,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我方:XX(签名)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XX(姓名)

(电话)XX

工期顺延申请报告 第16篇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属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发包人对此亦应当明知,但是发包人仍然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认定其已经以其行为认可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自愿承担质量瑕疵和风险,也表明发包人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转移占有之日,即为竣工日期,工程价款支付条件成就。此后发包人不得以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为由,拒付承包人工程款。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只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其他质量问题由发包人自己承担。

(文 /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成功)

————————未经许可,不得传播————————

工期顺延申请报告 第17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

在我负责的项目中,由于诸多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在此,我向各位领导详细说明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

工程延期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

首先,项目初期对工程时间的预估存在不足之处。我们在开始前对工程时间进行了较为粗略的预测,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发现某些工程操作需要耗费的时间要远远超过我们的预估。因此,我们需要对工程时间进行重新评估,并制订更为合理的工期计划,以尽快解决此问题。

其次,受到天气和材料等方面因素影响,部分施工工程进行缓慢。在一些主要施工工程中,我们的进度受天气等因素影响极大,导致在预期时间内无法完成。同时,材料供应也受到很大影响,在到货周期比较长的情况下,供应商也未能按时供货。这些因素导致了工程的进度缓慢。

最后,我们的施工队伍出现了一些人员变动和工作不协调等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我们的一些关键人员因个人原因离开施工队伍,这对我们的工程进度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同时,在施工现场,我们也存在一些工作不协调的情况,导致进度无法与预期相符。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对应措施:

对于工程时间预估的不足之处,我们需要通过对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重新制订更为合理的工期计划,构建出一个更为完整的工程时间表。

对于受天气和材料等因素影响的施工进度缓慢问题,我们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同时,我们也需要在日常施工中尽可能做到预见性地解决任何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对于出现的人员变动和工作不协调的问题,我们需要在人员管理方面加强安排和管理,避免出现类似问题。在施工进程中,我们也需要加强沟通交流,提高工作协调性,以确保工程进度的正常进行。

在此,我向您们全面报告了我们的工程延期情况,并提出了对应措施以解决该问题。我们将按照计划制定的时间表加紧施工,通过与各个相应部门的协调,以及施工队伍的密切配合,确保项目能够尽早完成。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对项目进程的管控和监督,确保每个环节能够尽快落实、实现。谢谢。

XX项目组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