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通用2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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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1篇

2009年2月28日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监管环节实行分段管理。食品生产由质检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由农业部门负责。在整个监管过程中,《食品安全法》赋予了行政机关很大的食品安全监管权,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却不能正确行使职权,有的,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食品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唯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有的滥用手中的职权,为一些不具备法定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大开绿灯,为其发放行政许可证照,社会影响极坏。

要遏制这种现象发生,就必须以法律加以约束。除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的相应渎职犯罪外,《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进一步统一了与刑法中规定的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渎职犯罪的刑罚和追诉标准,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增设,进一步增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强化规定对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经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

二、以预防渎职犯罪为切入口,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根据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就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统计数据来看,相当多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都存在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甚至贪污贿赂行为,由此可见,预防危害食品安全领域的渎职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一)深入调研,积极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要成立食品安全渎职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犯罪预防工作。预防部门干警要深入到辖区内卫生、药监、质监、工商、粮食等部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在详细掌握食品安全管理单位的具体职责、执法依据、岗位风险点和风险环节以及防控措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专项预防。通过在重点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设置联络室、联络员和举报箱,对相关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对相关单位进行适时监督。

(二)部门联动,充分运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一是侦监部门要结合预防部门调研结果,有针对性的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主动收集案件线索,通过查阅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和案卷等方式,摸排涉嫌犯罪线索,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强化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及时侦查终结,防止案件流失。二是侦监、公诉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或移送审查的重点案件,第一时间组织强有力的办案力量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三是及时移送,开展同步预防工作。预防部门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在侦查部门集中全力快速突破案件同时,预防部门及时跟进,开展同步预防,与自侦部门共同开展案件查处及防范工作,共同研究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案发特点、作案动机、手段和犯罪后的思想认识等心理蜕变轨迹,全面、准确地分析案发单位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漏洞和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以案促防,防教并举。

(三)督促整改,做好案外延伸工作

案件办结后,预防部门要及时到案发单位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沟通,认真剖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帮助发案单位找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提出治理整改意见,发出检察建议,有力地督促发案单位完善内控监督机制和规章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案发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结合案例在食品安全监管行业做好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分析诱发职务犯罪的环节和风险点,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敲响警钟,及时遏制同类案件的发生。

三、检察机关查办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准确界定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其他渎职罪的区别

1、区别标准。(1)渎职行为是否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即是否是发生在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与食品有关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液、消毒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加工和食品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即食品经营)的安全管理过程中。

(2)渎职失职行为是否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里指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是指造成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

2、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商检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区别。根据上述区别标准,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因渎职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则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如果没有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分别按商检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定罪处罚。

3、食品安全渎职罪与罪、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区别。根据上述区别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因渎职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则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如果没有发生上述后果,则应按罪、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定罪处罚。

(二)科学把握本罪的立案标准

在“两高”尚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前能否参照上述其他相应的渎职罪的立案标准?笔者认为,参照上述其他相应的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相应渎职罪的刑罚等同或高于食品安全渎职罪的刑罚;二是相应渎职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须是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形。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2篇

内容提要: 由于普通法对于荐证人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美国各州通过制定成文法的方式降低了原告在证明荐证人的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方面的举证要求,继而构建了追究荐证人民事责任的新路径。根据我国现有侵权理论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普通法上的困境,因此,在未来侵权法中确立荐证人侵权责任的专门条款,明确并且降低其责任的构成要件,成为构建我国未来荐证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理性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

荐证广告对于我们目前

二、美国法上荐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路径和制度

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普遍采用荐证方式对其商品或服务做出夸大其辞的宣传,诱导购买其商品或服务。当时美国荐证广告也有不乏采用虚假或误导的方式欺诈消费者,当虚假广告人破产时,很多消费者便提出了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即要求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面对这种新型诉讼,美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产生了诸多争议,但最终还是较为妥当地建立起了荐证人民事侵权责任诉讼制度。

(一)基于《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提起的民事诉讼

美国国会在上世纪70年代通过了《联邦交易委员会法》(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并授权联邦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对荐证广告行为进行监管。ftc还为此专门制定了《荐证广告行为指引》(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为实际监管提供参考。但《联邦交易委员会法》只是授权ftc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才对违法行为进行干预,ftc不会对个人利益受损进行补救。[⑤]尽管《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授权ftc对于欺诈性荐证广告行为排他性的执行权,但是许多消费者仍心存不甘,仍然试图根据《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提起民事诉讼。然而,绝大多数的联邦法院都拒绝从《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中为消费者寻找隐含的民事诉讼权利。

在一起对生产止痛片的非处方药生产商excedrin的集团诉讼案件中涉及到了关于此类民事诉讼的理论分析。[⑥]在该案中,excedrin在广告中宣称自己的药品比阿司匹林更加有效,而消费者认为这是一个虚假欺诈性的广告,并宣称受到了经济性的损害。联邦上诉法院对于ftc在执行《联邦交易委员会法》的职能经过冗长的讨论后,认为国会并没有试图在《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中赋予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而是试图赋予ftc对欺诈性的荐证行为排他性的执行权。联邦上诉法院还随之对可能产生的附属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赋予消费者民事诉讼的权利)可能会导致零碎的个人诉讼,并且可能会与《联邦交易委员会法》的执行发生冲突。

随着上世纪80年代ftc放松对荐证行为的监管,以及其颁布的《指引》对投资者保护的不断弱化,人们不断抨击ftc在救济欺诈消费者方面的不作为。[⑦]因此,美国民众要求通过立法赋予消费者对欺诈性荐证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呼声越来越高。

(二)普通法上的侵权责任

在试图寻求《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作为民事诉讼根据的企图失败后,许多受害人开始尝试依据普通法中的欺诈理论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普通法的要求,要想提起欺诈或误导性的侵权诉讼,原告必须证明以下事实:被告对关键事实作了误导(虚假)性的陈述;被告知道或者相信陈述是假的或缺乏充分的信息推导出陈述的真实性;被告有意诱导原告依照其陈述行事;原告正当合理地相信了被告的陈述并由此受到损害。[⑧]以下我们主要沿着普通法与州成文法之间的区别为线索来介绍普通法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

1.就虚假陈述方面而言,普通法与州成文法没有实质性区别。按照普通法的规定,其陈述无需是明显虚假的。首先,如果一个陈述包含了错误和正确的两方面内容,而错误更有可能被接受,那么这种模棱两可的陈述也被认为是误导性的;其次,如果陈述表面上是真实的,但是它却可能在消费者内心产生错误印象的,也被认为是误导性的;最后,一个能够掩盖正确内容的语言或者行为的陈述也被认为是误导性的陈述。[⑨]为了更加便利消费者利用普通法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一些学者曾经创造出了“学术投机和公众形象理论”,[⑩]但在kramer v. unitas一案中,这一理论并没有被法院所采纳。johnny unitas是一个著名橄榄球后卫,一天他出现在一个名为first fidelity投资经纪公司的广告中,随后他成为该投资经纪公司的广告代言人。一个first fidelity投资经纪公司的代表在广播中宣布了一个包含了高收益、安全以及满足所有谨慎投资人需要事实细节方面的投资计划。随后,unitas也凑过来,并且邀请听众向fidelity公司电话咨询以了解详细情况。但是unitas本人和他的经纪人都没有对fidelity公司以及投资要约的真实性做过调查。后来该投资被证明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欺诈行为,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当投资者经纪公司宣布破产后,受害人根据普通法的欺诈理论对unitas和他的经纪人提起诉讼。但是,佛罗里达州的初等法院和负责上诉审的第11巡回法院都批准了unitas“立即判决”的动议,[11]因为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被告欺诈的初步证据。初等法院认为被告根本就没有做出任何原告可以信赖的陈述,由此也就无法对其提起欺诈诉讼。第22巡回法院也认为 unitas和他的经纪人根本没有就fidelity公司的投资方案做任何虚假的陈述,相反,unitas只是在电台中号召大家自己打电话咨询投资问题。由此,法院做出了一个事实性问题的裁决,即unitas和他的经纪人根本就没有对fidelity公司的投资计划做出荐证。“确切的讲,unitas只是仅仅是介绍了该公司,建议听众自己去调查和咨询该投资计划。”[12]法院认为unitas的陈述至多属于“吹嘘行为”,而这不属于欺诈的范畴,被告要求人们对投资问题做进一步的询问并不构成原告可以合理信赖的陈述。在这一点上,普通法明显与ftc的指引有区别,因为按照ftc指引,一个名人只要他为公众所熟知,并且(不太明显地)推荐商品,那么他就是荐证人。根据指引的规定,对于是否构成荐证行为,实际的言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名人将其个人声誉或个人形象附加在商品中的事实。[13]

2.在被告人主观要件方面,相对于州成文法而言,普通法对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更为严格,主要体现在原告必须承担被告明知、欺诈意图方面的举证责任。州成文法并不要求原告搜集被告知情和诱使原告信赖被告的意图方面的证据。在通常的普通法案例中,一般都会假定被告不会冒着声誉受损的风险在广告中故意去陈述虚假的事实。但是名人在做广告时有意识地忽略重要事实,或疏忽大意地忽略陈述的真实性,那么此时就构成了“明知”。[14]尽管州成文法对意图要件做相当狭隘的解释,但是荐证人很难狡辩说自己没有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意图,因为这恰恰是荐证行为的目的所在。[15]

3.在原告是否合理信赖被告所作陈述举证责任方面,普通法也与联邦法和州成文法有着很大的区别。根据普通法的要求,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举证要求,但是州成文法和联邦法相对容易的多。按照普通法,这一要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要素,其一,原告必须合理信任被告所作的陈述;其二,他按照他所信赖的陈述做出的相关的决定。按照普通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将一个纯粹观点的陈述当作是一个事实加以信赖,只有一个对事实的误导性陈述才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既然荐证行为只是被认为是表达了荐证人本人的观点,那么消费者就不可能去合理地信赖荐证人的陈述,并由此做出决定。实践中,法院为此规则创造出许多例外情形。当一个陈述同时隐含地表明陈述者本人确信没有其他事实可以否定这一观点,而且还确信有其他一些事实可以支持这一观点,那么一个人就可以合理信赖这一陈述。“当陈述者被认为拥有了原告无法拥有涉及相关问题的特殊知识时”,这就符合上述的隐含条件了。[16]

有学者提出这样的疑问,即消费者一般都会认为荐证人不会撒谎,而且对于他们所陈述的商品或服务他们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由此,消费者对荐证人的陈述信赖就是合理的。但也有学者提出相反的质疑,认为当一个专家或者名人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陈述与他们各自的领域没有明显的联系时,并不能得出消费者会合理信赖专家或名人的观点。[17]州成文法采用几个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如有的州干脆就对此要件不作要求,有的州采用了一个正常的消费者是否会信赖该陈述作为判断标准。

(三)州成文法对消费者救济

尽管《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排除了消费者对欺诈性荐证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消费者可以另辟蹊径,依据其所在州的《反不正当和欺诈行为法》(unfair and deceptive acts and practices 以下简称“udap”)获得救济。大多数州的udap都是仿照《联邦交易委员会法》制定的,由此也被称为“小《联邦交易委员会法》”。还有一些州以《统一消费者买卖行为法》为蓝本制定了“udap”,以禁止对消费者交易进行欺诈和不公正的行为。其他一些州则以《统一反欺诈交易法》为蓝本制定“udap”。其余的州则采用普通法为救济途径,并制定了旨在禁止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反欺诈消费者法》。

根据“udap”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得到包括禁令、损害赔偿和律师费在内的各种救济,一些州在特定的案例中甚至允许给予实际损害两至三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多数州也允许消费者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18]通常而言,“udap”的存在并不排除消费者依照普通法提起欺诈或误导权诉讼,但是由于依据普通法的举证责任太重,因此,消费者通常还是依据“udap”提起诉讼。

依据“udap”提起诉讼的经典案例分别是lloyd bridges和george hamiton参与的两起名人荐证广告。lloyd bridges是当时著名的演员,在很多电视剧和电影中出演过主角。bridges出现在投资公司所拍摄的广告片中,并且在广告片中劝诱投资者购买obie投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而该证券是由obie相关联的债权人钻石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后来obie投资公司和钻石公司相继破产,众多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他们将bridges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认为bridges在此过程中的陈述“歪曲了风险和收益的关系、歪曲了投资公司的真实情况、将此项投资歪曲为保守型的投资、将钻石公司歪曲为‘你可以信赖的公司’”。[19]他们依据的法律是伊利诺斯州的《消费者保护法》第262章,该章将“任何不正当或欺诈行为宣布为非法,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虚假陈述、虚假允诺、误导、隐瞒或遗漏实质性的而其他人可能恰恰依赖此事实做出判断的事实。”[20]但被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抗辩,即他本人对“歪曲事实”并不知情,而且他和其他投资者一样也被投资公司欺骗了。但是法院认为不知情的“歪曲”也是可诉的,因驳回被告的抗辩。

根据上述案例,说明根据州的成文法规定,荐证人的主观状态并不重要,被告并不需要有欺诈的意图,甚至毫不知情的误导也是可诉的。从字面解释而言,州成文法仅仅要求荐证人试图让购买者信赖他的(欺诈性)虚假陈述行为或(遗漏性)陈述行为,换言之,只要一个人试图让自己的行为产生相应的结果就可以成为被告。[21]州成文法之所以强调“信赖性”是建立在广告语都是试图影响消费者行为的这样的认识基础上。但被告还是认为《联邦交易委员会法》对荐证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中包含了对“误导性陈述知情性”要求。事实上,在ramson v. layne一案中,法院曾经援引了ftc1980年颁布的“同意令”,认为“如果荐证人对他所陈述的真伪确实不知情,或者是应当知情而不知情的都是不违反法律的。”但由于这样的解释出现在ftc的“同意函”中,而不是正式的裁决中,因而法院拒绝承认ftc规定了知情性的要件。但无论如何,在本案中讨论知情要件是否影响可诉性是不必要的,因为原告证明被告一个合理的询问就可以确认一个特定陈述的真伪,这本身就满足了举证要求。很多案例表明,故意不去知道某些事情不能抗辩一个“对虚假陈述的指控”。在本案中,作为委托人的obie投资公司在邻近的几个州曾经因为类似的行为被屡次指控为违反了证券法。很明显,bridges对此事没有作询问,而对此细节他本该披露而没有披露。在其他涉及相同事实问题的案件中,bridges也以自己对所陈述的真实性不知情而拒绝承担责任。[22]在其他类似的aramowicz v. bridges一案中,破产法院也认为荐证人和广告商对各自陈述的真实性负有独立的鉴别真伪的义务。

三、美国法荐证人民事责任承担制度的启示

从上述美国法相关路径和制度介绍,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法经历了利用行政法、普通法和成文法追究广告荐证人民事责任的三种不同路径,但最终还是确立州成文法的荐证人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就行政法责任追究制度而言,这与目前我国《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承担职能是相似的,即只是确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本身并不承担为消费者提供民事救济的功能;而普通法则与我国现行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地位相同,在无特别法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基本民事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美国之所以最终选择州成文法作为救济手段,是因为按照普通法的构成要件无法对消费者进行有效的救济,只能另辟蹊径,通过州成文法降低荐证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3篇

一、工作目标

按照“大宣传、大动员、大排查、大整治、大打击”的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充分发挥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体系的作用,大力整治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掀起食品安全整顿治理。通过一个月的集中行动,实现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情况底数清、情况明、动态知、信息畅,推动基层责任网络有序运行,各项工作制度有效运作,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底线。

二、整治重点

各单位要按照《2013年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安排,深化12项重点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严密防控,重点施治,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打击不遗余力。根据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强网清源”集中行动突出以下4个方面重点:

(一)整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以米面、蔬菜、乳制品、水产品等大宗消费食品和月饼等季节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对象,重点排查整治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在饲料中添加禁用物质,在农林水产品养殖运输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

(二)整治将回收食品作为食品生产原料的违法行为。以月饼、卤味等生产经营企业、小作坊为重点对象,重点排查整治生产经营者是否建立了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是否对回收的和销毁的食品按要求记录,是否存在使用回收食品或食品废弃物作为原材料生产食品,以及改换包装、涂改生产日期等行为。

(三)整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肉类及肉制品行为。以熟肉卤味等肉制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为重点对象,以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为重点区域,重点排查整治无证照生产加工和销售肉制品,制售“注水肉”,使用病死、毒死、来源不明及未经检疫的禽畜肉加工肉制品,以及食品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从未领证企业购进并销售肉制品等行为。

(四)整治“废弃油脂回流餐桌”行为。以辖区内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单位、个人和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食用油销售者,以及使用食用油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餐饮单位、食堂为重点对象,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为重点整治区域,重点排查整治从事“地沟油”粗炼加工、存贮转运的黑窝点,以及使用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废弃肉类及肉制品等生产、加工“食用油”,散装食用油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行为。

三、工作任务

这次专项整治的期限为9月1日起到10月8日,具体工作中,要完成“八个一”的工作。

(一)走访排查一次。依托基层网络,以村、社区协管员为组长,网格员为组员的排查小组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上报街道公共安监科。各相关科室、站所互相配合深入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

(二)分析梳理一次。各单位按照分段监管原则,深入分析梳理本监管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研究对策措施,并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报相关监管部门。

(三)重点企业约谈一次。将食品安全隐患较多、曾经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淡薄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列为本次集中行动的重点对象,上报区相关监管部门列出名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联合执法一次。组织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单位围绕重点整治内容,开展一次集中联合执法,营造强大声势,坚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五)集中移交打击一批。各单位以“强网清源”的契机,深挖违法案源,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按照《关于做好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司法移送的通知》文件要求,集中移送一批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集中宣传一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村(社区)、小区、企业LED电子显示屏以及互联网、短信平台等新兴媒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工作成效、典型案例、诚信建设等方面的宣传报道,着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七)整顿治理一批突出问题。结合各村、社区排查上报的食品安全隐患和群众举报投诉强烈的难点问题,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力求整治一项、规范一项,确保整治问题不反弹。

(八)建立一批长效机制。各单位在集中行动期间,要紧紧抓住食品安全人大专题询问会议上的有关问题和此次排查出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在整治的基础上,探索监管规律,研究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长效机制。

四、组织机构

街道成立“强网清源”集中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街道“强网清源”集中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主任陈冠俊担任组长,郑望汉任副组长,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担任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共安监科,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联络员钱立志。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和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各单位要将整治工作列为当前的重要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责任,各司其职,集中力量开展大整治,切实从源头上加强治理,保障食品安全。

(二)加大违法违纪打击力度。各执法部门要注重违法线索收集,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涉案食品的封存、抽样、检验鉴定等调查取证工作,严厉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4篇

根据省、市2021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切实掌握全区食用林产品种养殖基地和林产品加工质量安全隐患,采用日常督查、单位自查和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计划配合省市开展集中抽查,检一批重点品种,整治一批重点隐患。通过安全监测和监管,着力解决食用林产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掀起食用林产品安全整顿治理,实现对辖区内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底数清、情况明、动态知、信息畅,继续深化重点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严密防控,重点施治,确保食用林产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经营行为规范有序,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用林产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重点

(一)落实主体责任。对区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进行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监督食用林产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度,落实食品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推动食用林产品经营者诚信自律,建立健全食用林产品进、销货台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将行政监管行为转化为经营主体的自觉行动。

(二)强化质量监管。强化食品林产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突出重点,增加抽检频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食用林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开展专项监测和监督抽检,配合完成国家、省级、市级对本区的抽检任务,组织开展区级抽检,同时积极引导鼓励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种植大户开展自检工作。加强食用林产品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运用,进行综合研究和比较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自律。

(三)严查违法案件。对食用林产品违法行为必须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决不能姑息迁就。要通过查办案件锻炼执法队伍,提高执法能力,树立执法权威,打造依法履职尽责的部门形象;通过查办案件,震慑食用林产品违法违规行为。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查处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切实净化生产环境,进一步提高食用林产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推进社会共治。在新形势下,应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努力营造群策群力、社会共治的局面。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进行食品安全信息互动沟通,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三、工作方法及步骤

(一)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管力度。将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将日常巡查任务落实到基层林业站。将乡镇管辖区域作为一个网格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监管,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二)建立主体档案,强化规范运作。加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力度,研究确定科学合理的分级分类标准,创新信用分类监管的方式方法,注重监管的实效和综合信息的分析研判,不断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同时注重与相关部门建立的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融合和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食品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林业部门的重要职责,该项目已纳入2021年省、市林长制目标考核任务,为进一步落实食用林产品安全监管责任,林业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把责任制和组织领导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宣传教育及培训力度,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切实提高生产环节食用林产品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加强信息管理,既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又要防止不必要的炒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5篇

(一)整治效果明显。目前,全市已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7885户,立案查处137件,罚没款66万元,开展食品抽检527批次。丹阳市查处1起涉嫌猪头肉非法添加案,样品已送省有关机构检验;句容市取缔无证照经营2户;扬中市查处的销售假冒饮料案引起较大社会反响;京口区立案查处食品违法案件1件,罚没款万元;润州区查扣侵权仿冒食品24公斤,立案35件,结案25件,罚没款万元;新区查处了1起超市销售以次充好大米案,罚没款15万元。

(二)整治覆盖面广。各地以清理无证无照、规范采购途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加强农村自办家宴管理为主要整治内容,集中开展检查治理。结合农村整治行动,统筹开展了“两节”、中高考食品安全保障、火锅底料专项整治、生鲜乳制品现场制售调研、农村集中聚餐调研等多个专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中,对全市103家中高考考点学校食堂及周边食品安全进行了监督保障,在7个辖市区开展了30批次的火锅底料抽样送检工作。各地结合地方行业发展实际,开展特定产业专项治理行动。丹阳市已完成对食醋企业、桶装饮用水、肉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下一步,还将对面包、糕点加工门店开展专项整治;句容市组织开展了农村散装白酒专项整治;扬中市对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开展了专项检查。

(三)整治措施扎实。一是开展摸底调查,掌握监管底数。采取网格化责任到人方式,按区域清查。丹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基本摸清,扬中3个乡镇完成了清查名册上报工作。句容掌握了辖区内白酒小作坊、散装白酒销售的基本情况。二是规范主体资格,清理市场秩序。对中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业务指导,督促其落实整改,依法办理经营证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截至目前,已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食品案28件。三是加强监督抽检,强化隐患排查。丹阳、句容、扬中、丹徒、新区根据上级要求和地方监管实际,科学制定抽检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四是保持高压态势,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依据全程治理、重典治乱的原则,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非法添加、伪造食品生产日期、销售假劣、标签不合格食品,无证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五是发动社会共治,指导农村聚餐。丹阳、扬中要求镇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加强对流动厨师的登记管理,做好农村自办家宴的申报登记,规范农村自办家宴行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饮食安全。已备案指导2180户次。

二、发现的问题

从督查情况看,全市农村和城郊结合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推进,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五小店”食品安全监管成为目前难点。由于“五小店”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且法律意识淡薄,城乡结合部小店无证照经营现象较多,处于监管空白点;有的食品经营场所面积狭小,设施、环境、卫生情况较差,逐步成为目前监管的难点;此外,校园周边食品小摊贩问题易反复。

(二)基层监管力量不足。前期,市食药监局做了大量工作,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基本形成,但在基层落实上,有的辖市缺少专职人员,人数上存在不足,同时,基层食品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能力还有待提高,整体素质还有待提升,镇(街道)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作用需进一步加强和发挥。

(三)部门协同快速反应有待磨合。当前由于食药机构调整改革正在进行,有的还没有完全到位。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和流动摊点商贩的监管以及食品“五小店”的监管职责分工、具体办法都没有完全落地,基层一线在开展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矛盾和困惑。

三、工作建议

当前气候呈现高温高湿状态,食品安全的风险明显上升,各地对此应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继续将整治工作推向深入,确保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6篇

一、教学方式多样化,增强教学效果

1.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丰富教学手段。单纯用语言和板书表达清楚抽象复杂的理论很困难,但多媒体教学可以将这部分内容直观、形象地表现出来。而且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很多新的内容,最新的案例都可以作为教学的一部分内容。例如有关保健食品、绿色食品、QS认证标志等图片,中央财经频道的《食品安全在行动之中国政策论坛》和《每周质量报告》等视频资料,都可以在课堂上直接展示给学生,这样既能弥补教材的不足,又能锻炼学生的利用互联网检索信息的能力,让学生更快速、清楚、系统地了解这些教学内容,对食品法规与标准的相关内容形成整体的认知。

2.采用对比教学方法,加深记忆。在讲解国际食品标准组织章节时,让同学们自己分项,将CAC、FAO、ISO等国际组织的职能、目标、总部所在地和成员权利与义务等放到一起进行对比,比较这些国际组织的不同,而后总结、分析它们的作用和影响,使同学们在记忆时不至于混淆。在讲解国外食品法律法规时,和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相比较,同学们在了解了国外食品法律法规的同时又回顾我国的食品卫生法规内容,还能掌握未来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哪些趋势,加深印象。

3.多用案例分析,提高教学内容的实用性与实践性。《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章节的重点,单纯逐条学习这两部法规是非常枯燥的。在进行这部分内容教学时,我们应该搜集大量的典型食品违法案例,让同学们分组讨论,派代表回答案例是违反了法规的哪条哪款,应该怎样予以处罚,如有不同意见就可以进行辩论。这样既能活跃课堂气氛,又能让同学们对两部法规充分了解。

二、教学内容合理化,注重前沿与实用

1.深入浅出,激发学习兴趣。法律法规的学习相对来说是枯燥的,我们从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入手,例如三鹿奶粉、含甲醛啤酒、地沟油非法加工经营、面粉漂白剂、火锅口水油等,让同学们对食品安全有一个感性的认识。然后从以前存在的食品安全多头分管造成的所谓“十几个大盖帽管不住一头猪”引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食品卫生法》的废止,由此导出食品法规与标准的重要性,增强学习法规与标准的兴趣。

2.章节内容模块化,有利于整体把握。在讲解食品法规与标准时,对遴选的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和序化:例如将绪论、中国食品法律法规、国外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法规与标准文献检索归为法规与标准基础模块;将标准的制定、中国食品标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部分内容归为企业资料的编写设计模块,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质量认证归为企业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模块。将相关内容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按工作任务的难易递进方式构建教学模块化课程结构,使教与学有机结合。

3.加强课本与实际生活的联系,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在教学时引导同学们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待我们生活中的食品法规与标准。有意让同学们收集一些普通生活当中的食品外包装,如纯净水、碗面、牛奶等,看看上面的标签是否规范,从外包装如何避免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导入食品标签与标识标注章节的讲授和学习,使同学们真正做到活学活用。

三、考核方式多重化,注重学生能力评价

只从期终考试成绩来评定学生学习这门课的效果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我认为应该增加平时的成绩考核比例,如作业、课堂提问和讨论、课程论文等方式。通过平时考核,老师可以及时了解讲课效果,得到学生掌握了解已学知识的程度的信息反馈;可以多方面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学生利用网络资源检索一些有关内容来丰富自己。我认为平时的作业10%、课堂提问和讨论20%、期终考试70%的考核比例能够更好地让学生掌握所学的知识,培养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吴晓彤.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M].科学出版社.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7篇

一、存在问题

(一)无证无照违法经营严重。县有小菜场33家,可未登记的就有23家,其中马路菜场就有12个。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取缔,但是,这些小菜场又是改革开放带来的新生事物。改革开放给经济带来了蓬勃发展,“筑巢引凤”引来了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工业园区打工生活,所以,有买有卖自发地形成了市场。践行科学发展观要以人为本,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客观实际的要求小菜场的存在又是必然的趋势。这样小菜场就遭遇了合理不合法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难。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上市商品准入机制,不合格产品退市机制等是经营食品安全的一项重大举措,是食品安全防患于末然的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也是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而这些小菜场小、散、乱、杂,执行“一站一票四制度”给基层工商所责任区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占道经营矛盾突出。占道经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场无市,即有固定设施摊位却搬到马路上经营,市场内空荡荡无买卖。如该县百花山菜市场,有固定设施摊位面积约600平方米,四十余个摊位,经营肉禽、鱼、蔬菜、干鲜果、调味品类等,摊位经过投标取得。但是,长时间来有一位自称失地农民即卖肉个体户张某,每天下午到四五点钟打工者下班买菜的高峰期,用电瓶三轮车拉着肉摊在菜场外边马路上兜售,引发了一些自产自销的周围农民也在马路边摆蔬菜摊销售,致使市场内摊位销售下降,也不得不蜂拥搬到马路边销售。还有部分打工者,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失业后为了谋生,借机摆小摊卖点小菜赚点小钱,维持生活,也成了“马路天使”,影响市容、影响交通,留下了安全隐患。市场主办方及工商部门曾多次取缔整治,效果不太明显。另一种情况是无规划、无固定摊位设施,无场有市的占道经营。如县白溪口、邵宅小菜场,给交通安全造成严重隐患。

(四)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市场主办者及经营业主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由于自身素质不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经营问题多,食品安全隐患多。主要表现在:

一是菜市场基础设施差,如厕所、垃圾桶、排水等基础卫生设施没有。在场经营者,甚至来买菜的消费者,随地大小便,乱丢垃圾,脏、乱、差卫生状况与新农村建设新气象格格不入。

二是菜场举办者管理经验普遍缺乏,管理能力弱,存在着重效益,轻管理的现象。

三是从经营主体看存在“二多二低”现象。摊位数多,经营者多,导致管理难度大;经营者文化程度低,素质较低,有的贪图私利,蓄意出售过期变质食品现象屡禁不止。摊主卫生、经营食品安全意识观念不容乐观,有的直接入口的熟食品无防尘防蝇等“四防”措施;有的销售“三无产品”。

四是限塑令得不到贯彻执行,免费提供塑料袋包装的现象司空见惯。

二、原因分析

一是乡镇等相关部门认识不到位。村镇、工业区规划滞后,在原先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基本没有把方便群众生活的“小菜场”考虑进去,致使“小菜场”的用地基本上是集体性质,达不到市场登记的条件,这便是无证“小菜场”存在的主要原因。乡镇等相关部门对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认识也没有到位,片面认为小菜场整治是工商部门的事,整治走过场,影响了整治力度。

二是市场投资商责任意识不强。大部分投资商认为小菜场整治是相关职能部门的事,对小菜场整治缺乏足够的重视。资金投入不足,市场改造滞后,致使农村小菜场大部分基础设施落后,物业管理不规范,经济效益不高。一大批小菜场由于消防设施达不到标准,不符合市场登记条件,成为无照经营。

三是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对上市商品准入制、不合格产品退市制等相关制度认识不够到位,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经营守法意识薄弱。

三、建议与对策

(一)政府合理规划,出台帮扶政策。“小菜场”虽小,但涉及到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必须由政府牵头;同时,它牵连着千家万户,与群众生活、社会稳定息息相关,是当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晴雨表。因此,不能将“小菜场”作为搞经营创收的产业来对待,政府应在政策上有必要作适当倾斜和支持。乡村城建规划与土地部门将小菜场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应在“小菜场”的规划和筹建中要提前介入,进行及时的指导,为今后顺利监管奠定基础。

(二)正确引导、堵疏结合。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做好菜场业主、摊主思想工作,正确引导。要有创新办法安排摊位,将其入行归市;另一方面要加强巡查,对严重违法的要依据工商法律、法规坚决查处。同时建全机制,区别对待。要按照《省小菜场整治标准规范》,对己登记的农村小菜场,100%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实行上市商品准入机制,不合格产品退市机制等。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登记制度;对部分不具备登记条件,但有固定场所和设施且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农村小菜场,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对场内的固定经营户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并加强监管。

(三)加强检测力度,提高商品放心度。强化产地检测和入市检测,降低检验检测成本,加大检测范围和频次,力保不安全的食品堵在市场之外。但目前只有工商部门单一作战,由于范围太大,人员力量不足,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的需要。因此,建议成立一个全县统一的监督性的专门快速检测机构,对于重点食品进行像进飞机场安检式的排查,以快速的流动检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且作为案件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有关部门要列入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在当前的情况下,建议县局增加力量,建立县局检测小组,各所配合,检测出问题由各所负责查处,以促监管到位。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自律意识。

一是通过集体授课、分批培训、个别上门辅导的方式,加大对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市场负责人进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

二是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动员消费者监督举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册(单)、菜场公共宣传栏报等媒体,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公布检测信息等对群众进行《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投诉途径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8篇

中图分类号:D91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3)03008107

一、相关立法及本文的研究

2011年7月,_食品安全办公室颁布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实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事实上这种制度在我国一直存在。早在2001年,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家质检总局就联合制定了《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一些省市也曾出台专门针对食品领域的有奖举报制度。如北京市在2004年就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而这次_食品安全办公室颁布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后,我国较多省市制定或完善了食品领域的有奖举报制度。如《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2011年9月)、《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1年10月)、《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2011年10月)、《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年11月)、《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2年1月)、《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2年4月)、《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12年5月)、《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2012年6月)等。

作为食品安全法律实施过程中社会参与的重要举措,这些有奖举报制度对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起到较为积极的作用。但纵观其主要内容,由于对制度本质以及中国的基本国情缺乏较深入的了解和把握,在立法过程中过度重视执法部门单方需求,导致这些制度在奖金设定、保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这影响到了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本文的研究,试图指出这些问题,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或预防提出若干建议。

二、制度本质及制度设计的基础

有奖举报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交易应飞虎:《我国悬赏举报制度构建之探讨》,《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1期。。这必须被清楚地认识,否则具体的制度设计必然存在偏差。有奖举报与普通举报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有奖”,正是它的“有奖”,使这种制度成为公权机构与私权主体之间的一种信息交易制度。而交易的前提在于法律实施机构与违法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程度决定了公权机构对交易的期盼程度。而在食品安全领域,这种信息交易制度的必要性也更为凸显。因为执法机构与违法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极其严重。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往往瞬间发生,且成本较低;而执法者要发现这种违法行为,如果没有专门的信息支持,就只能进行普查性的执法,从执法成本、执法能力等方面看,这是不可能的,尤其是食品领域的执法一般需要技术的支持,这同时也意味着更多的执法资源的耗费。因此,在这场保障食品安全的斗争中,执法机构的信息弱势决定了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弱势。既然问题导源于信息,问题的解决也得从信息的角度着手。在实践中,违法者的违法信息总会被人知晓,让知情者把信息提供给执法机构是一种有效的促进法律实施的路径,而对信息提供者的利益激励可以使更多的知情者主动与执法机构进行信息交易,因此增强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增加潜在违法者的防御成本,提高违法者之间的合作难度。

从促进法律实施的角度,食品安全领域的这种信息交易应该被充分鼓励,制度的设计也应该从如何鼓励和促进这种交易而展开。因为这种制度同时构成了双方的交易条件,如果交易条件不符合交易一方的意愿,交易自然无法形成。这要求立法者必须重视从信息提供者的角度构建交易条件,促成其交易意愿的提升,而不是仅仅关注其自身的需求和相关问题的解决。从信息提供者的角度看,如果其对信息的提供主要出于对奖金的追求,那其最为关注的问题不外乎于奖金和保密。奖金的多少以及保密的程度直接决定了信息提供者的交易意愿,从而影响被提供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因此,从信息交易的角度,基于对民众交易意愿的形成和鼓励,来构建有奖举报制度,是有奖举报立法的关键所在。

在我国,有奖举报制度没有出现在1996年以前通过的经济法、社会法中。1997年《价格法》第38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条文中采用“鼓励”一词。2000年修正的《产品质量法》第10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检举人给予奖励。“奖励”和“鼓励”虽一字之差,但具有本质区别,鼓励本质上属于精神奖励,而精神奖励的适用面太窄,不利于激励广大知情者提供信息。这种从“鼓励”到“奖励”的转变体现了立法者促成信息交易的追求。近10年来,有奖举报制度全面确立,各执法机构似乎非常重视运用这一举措来促进法律实施,但制度中的问题也较为多见,在最近出台的很多制度中,奖金、保密等方面的严重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不是单一的,而是系统性的,这完全缘于对制度本质的认识出现偏差,或理解不深。如《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把举报设定为一种权利自无不当,从表面看,赋予权利似乎是好事,但在有奖举报制度中,鼓励和促进信息交易是其主要目标。虽然交易的一方是公权部门,交易的最终结果也有助于促进法律的实施,但这都不能否认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易。在有奖举报这种信息交易制度中,对交易的鼓励和促进远远比把举报设定为一种权利重要得多在这方面,《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更切乎实际,该办法第3条规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依据本办法实施举报奖励。”。又如,《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18条规定:“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申领奖金。”“申领”一词也充分显示了制度制定者对有奖举报制度本质的错误理解。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11年11月的《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办法(试行)》更是要求申请奖励的举报人员应当到举报案件办理部门填写《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申请表》。在信息交易的制度框架下,作为信息获取者的政府有支付奖金的义务,作为交易的对价,信息提供者自然可以获取奖金,这应该是政府的主动给予,何须信息提供者申请领取?对有奖举报制度的不当认识和错误定位导致了具体制度的错误。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从各地现有立法实践看,立法者对有奖举报制度的重视主要集中在:是否可以促进执法信息的获取?是否方便执法者操作?作为奖金的财政资金是否安全?而举报者则更关注这种制度中的奖金多少和保密程度。立法者对有奖举报制度的关注点与举报者的关注点存在明显偏差,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立法者没有从信息交易的本质审视这一制度。对制度收益的理解也仅仅限于信息对执法的直接促进,而不考虑通过对潜在违法者的行为约束等促进法律实施的情形;对制度成本的理解更多地限于政府承受的成本,对信息提供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缺乏较为充分的体会和把握。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结尾曾总结说:“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变。”[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刘守英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页。这种总的效果的考虑也应该是我们在制度设计时的必须行为。在进行有奖举报的立法,尤其在奖金确定和保密程序设置时,我们不仅要考虑制度的短期收益,也要考虑制度的远期收益;不仅考虑制度对执法机构的成本,也必须考虑制度对信息提供者的成本,通过“对近期以及未来情况的作用以及短期的和远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估量,探寻法律通过后会发生什么”[美]托马斯·R戴伊:《理解公共政策》(第10版),彭勃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一)奖金制度

1.奖金的设定标准

有奖举报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信息的交易,那交易的价格由什么决定?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应该成为奖金设定的主要决定因素,执法机构对执法信息的需求程度和信息拥有者供给意愿大小也应该是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而举报人贡献的大小则应该由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的风险能够被消费者认知的程度等方面决定。在制度设计时,应该尽可能把这些因素反映在奖金中。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以案件的罚没收入或查获的货值作为计算奖金的依据。如《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16条规定:“根据举报级别,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入库金额的5%、3%、1%计算。”《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金额2%-5%给予奖励”。把查获货物的价值作为奖金设定的主要标准,简单但不科学,因为查获货物的价值并不必然代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显然的是,有关严重违法行为的信息比轻微违法行为的信息更有价值;在执法机构处于信息劣势的领域或区域,有关违法行为的信息也会更有价值,举报人的贡献也更大。因此在奖金设定时,不应简单化处理,应在充分估量信息收益的基础上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设定。除了考虑货值外,还需要充分考虑违法者的损害能力、执法者的查处能力及执法成本等多个因素。但具体到操作中,要把这些因素完全反映在交易价格中,确有难度。如果没有一个主要的标准来计算奖金,奖金的确定也容易主观化而产生弊端。因此也需要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计算的依据。相对而言,罚款标准比货值标准要更科学一些。因为货值仅仅是危害性的一个维度,而罚款则是基于案件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而作出的,当然这以正确执法为前提。在确定计算奖金的比例时,可在罚款标准的基础上,再考虑相关领域执法者的查处能力、执法成本及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程度等多个因素。比如,在食品质量检测存在严重技术障碍和资源障碍的行业或区域,可在幅度内确定较高的计算比例,从而产生相对更高的奖金。

2奖金发放程序的启动时间

执法机构获取信息后,何时启动奖励程序?这也是重要的制度内容。全国较多地方规定案件结案后即启动奖励程序。如《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5条规定:“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也有地方作出更不利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如《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监管部门应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入库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这自然不利于促成潜在的信息提供者与信息需求者之间的交易。当然,上述深圳和浙江规定的奖金,是根据罚款计算的,其启动奖励程序自然须在罚款确定之后,只是深圳的条文中,“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入库完毕”这样的规定,可能使奖励的启动程序大大延后。为促进信息的提供,以完全结案作为启动奖励程序的前提需要修正。在已有制度中,《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中的举措值得借鉴。该《办法》第12条规定:“食品安全分管部门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立案后,省食安办按最低奖励标准,对实名举报人先行予以奖励。”这种先行奖励的制度避免了信息提供后长时间不能获得奖金的情形。虽然这一制度增加了执法机构的工作量,但有助于激励潜在举报者提供信息。既然食品安全领域的公权机构严重缺乏执法信息,需要通过交易来获取信息,那工作量增加等其它的因素自然无需重点考虑。因此,从促进信息交易的角度看,只要举报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得到确认,先行奖励程序就可以启动。

3奖金的领取期限

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的食品安全举报制度都对奖金的领取期限进行了设定,多为1至3个月。如《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11条规定:“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除此以外,《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甚至还规定: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设定奖金的领取期限,一方面在于促使举报人尽快领取奖金,另一方面也是便利政府的工作,但这种设置期限的做法往往也可能导致举报人利益丧失。一些信息提供者之所以在较长时间内不领取奖金,是因为奖金的领取需要本人直接到政府部门,出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保密工作的担忧和自身安全的顾虑,他们极容易观望、犹豫。这种1个月内不领取视为弃权的规定显然没有考虑信息提供者因有顾虑而观望的情形,也遵循了“奖金是政府对民众的单方给予”这样的传统思路。制度的设定应该对这些情形予以充分考虑。另一方面,奖金基于信息交易而产生,信息提供者向公权机构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之后,他们之间就存在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的私法之债的诉讼时效都长达1-2年,而对有奖举报制度设定1-3个月的领奖期限,明显过短。建议取消这一规定,或把奖金的领取期限设定为1年甚至更长。至于浙江省的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就取消奖励的规定,更是值得商榷。可能基于预算实施、财政资金安全等多方面的考虑,设定了这一制度。但就“无法通知即取消奖励”这一制度的实施而言,半年内执法机构怎样的行为才算达到“无法通知”的标准?在初步无法通知举报人的情形下,政府机构是否具有较为初步的找寻义务?而在实践中,出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保密工作的担忧和自身安全的顾虑,有些举报人在提供信息时会做出一些自保的举措,如设定较为复杂的身份查实路径。这都是设定这一制度时需要重点考量的。

(二)保密制度

法律实施的社会参与有多种方式,而举报制度在这些方式中最具斗争性。因此举报人人身权益的保障应该成为这一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我国的有奖举报制度的运行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多年来,各公权机构得到的举报信息,绝大多数是不为获取奖金的举报。举报人基于其他很多方面的考虑,如作为公民的义务、工作中的矛盾等,而不是以追求奖金为目的进行举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保密方面存在一些不当的制度设计。此外,民众对保密工作和打击报复情形的不当认知,也使制度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1保密问题的特殊性

总体而言,我国的公权机构对保密的工作做得较好,但举报人还是担心身份泄露。其原因在于:第一,因身份被泄露而受报复的案例在国内多次发生。这种案例并不仅仅指发生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举报,还包括所有其他行业、领域的举报;并不仅包括有奖举报,还包括普通举报。这种案例的发生降低了潜在举报人的举报欲望。因为实践中,潜在的食品安全领域的举报人关注的是举报后被报复的可能性,而对报复可能性的判断往往基于他所了解的所有领域的报复案例,而不会仅限于食品安全领域;也不会仅限于有奖举报的情形。第二,相对于国内较大数量的举报行为,受报复只是极其少的一部分,实践中媒体对报复的案例较关注,常进行较多的传播,而民众也会比较关注这方面的信息,这也会使民众认为举报后受报复的可能性较大。第三,目前,民众对政府官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在这个大背景下,即使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保密工作做得很好,即使在这个领域从来没有发生过信息泄露或举报人被报复的事件,潜在的举报人还是会担心举报信息被泄露。

泄密事件的负外部性、媒体的传播偏好以及民众对一些政府官员的信任程度等多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使食品安全领域中有奖举报制度的运行复杂化。实践中,单个政府部门的努力是需要的,但往往不能达到良好效果。尤其是泄密事件极强的负外部性,可使其他所有领域有奖举报制度的运行受到影响。这就决定了保密工作必然也是政府全盘的问题,而不仅仅是某个相关政府部门的事。

2举报者自身的信息提供问题

出于对安全的考虑,较多信息提供者采用匿名的方式举报。这就涉及到制度对匿名举报的态度。目前各地对其的态度不一。北京、上海等地要求实名举报,认可匿名举报。浙江、广东、深圳等一些地方的立法明确规定只接受实名举报。如《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9条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实,属于奖励范围者,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一)举报对象限于实名举报”;《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3条规定:“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举报,举报内容要详实、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

一些地方之所以不认可匿名举报,较多是基于方便自身工作的考虑,一般认为,实名举报的信息质量要比匿名举报的信息质量高。这种对信息质量的追求必然导致信息数量的减少。民众基于安全的顾虑会导致他们在与政府进行交易时持谨慎态度。这种制度设定也表明了立法者对民众举报后的安全顾虑缺乏准确把握。立法者完全没有必要在信息质量和数量上作出如此绝对的处理。在有奖举报领域,对事实清楚或容易查证的举报信息,没有必要强制性地要求实名举报。如果从促进信息提供的角度,匿名举报更应该被鼓励。只要在奖金的支付环节,能够确认举报者的身份,或能够正常支付,任何形式的举报都应该被纳入奖励的范围。

3现场协助问题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都把是否到现场协助作为决定奖金多少的重要依据。如《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8条把举报分为三个等级,并把“协助现场查处工作”、“协助查处工作”、“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分别成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举报的主要标准之一。《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把“到现场指证”、“协助案件调查”、“未配合案件调查”作为对三个举报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之一。

这种要求到现场指证的做法对个案的查处自然是有利的,立法的目的也是方便执法者查处个案,促进民众更积极地参与法律的实施。从其目的看,这无可非议,但这仅是静态地看待问题,静态立法常产生较多消极后果,这种后果也常被忽视。经济学家Daniel Bell曾指出:“各个时代的政府在经济政策方面和大多数外行在考虑经济事务时犯下的大多数严重的错误,莫不是因为没有很好地考虑政策的二阶或三阶效应。”[美]罗杰·J沃恩:《科学决策方法:从社会科学研究到政策分析》,沈崇麟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页。如果我们动态地看待现场指证这个问题,我们就会发现,这一制度举措对有奖举报制度后续运行会产生消极影响,弱化激励信息提供功能的发挥。这是因为要求举报者到现场指证,更多的执法工作人员、围观群众,甚至违法者,都有可能看到举报者,从而增大举报人身份信息被公开的可能性。还需要考虑的因素是,由于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被更多的人获取,保密制度的约束机制很难再起作用,这会减弱一些人的保密意愿,由于泄密追查工作的困难,在极少知情者的情形下坚持保密的人,在知情者范围变广的情形下,其泄密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若举报人因身份公开而受到各种形式的打击,且如果这种案件在国内较多次发生,就必然会影响到潜在的举报者,很多人因此不想举报,制度的促进信息交易功能因此不能更好地实现。目前食品安全执法机构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困境是执法信息不足,有奖举报制度的设计因此更应该从如何激励获取质好量多的信息着手而展开。在促进信息交易功能之外扩展有奖举报制度的其它功能时应该尤其谨慎,因为这些功能之间存在着强度的抵消。建议不把是否到现场协助参与打击违法活动作为奖金高低的关键依据。

4保密的具体程序

保密工作的好坏首先有赖于科学的、详尽的程序。食品安全领域的举报从最初的受理到案件的查处,再到奖金的发放,可能会涉及到信息受理、案件查处、奖金批准及财政等多个部门,整个过程有较多人员可以接触到信息。如《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10条规定:“实施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相关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办案人员填写《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审批表》,审批表中不仅出现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还有案件办理人员审查意见、法制部门(法制员)复核意见、案审会审理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等四个栏目。如前所述,过多的人可接触到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对保密工作极其不利。但在工作中,出于对作为奖金来源的财政资金的安全考虑,设置一定的程序也有必要,否则,奖金可能成为执法机构中相关工作人员的私利。既然举报者的安全和财政资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矛盾,这就需要立法者在制度设计时进行权衡和兼顾。但这种权衡在立法中却极少发生。如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制度规定,举报者须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一些地方的规定中甚至没有委托代领制度,如广东省。在全国,极少有地方的制度规定奖金可以通过转账方式发放。这样的制度设计,全都是基于对财政资金安全的考虑,防止财政奖金被私吞,或奖金被冒领。但这样的安排却为举报者所不愿意,对他们而言,最好的奖金发放形式应该是转账。立法者应该在这方面进行权衡,考虑举报者的需求以及多种制度的整体效果,而不是单纯从执法机构自身的角度出发展开制度设计。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9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分析把握当前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行动目标

总的目标是突出抓好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追溯跟踪、依法惩处、舆论宣传,逐步建立健全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目标是以查处投入品违法违规使用为重点环节,以蔬菜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品养殖为重点领域,集中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化学物质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用药和农资生产、经营行为。

三、重点内容

(一)开展农业生产环节用药检查

1、检查农作物特别是蔬菜、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等行为。检查蔬菜、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重点检查县城、温水、保太等3地的蔬菜种植,武台、地方、天宝等5个镇(社区)的黄桃、苹果、山楂等水果。主要检查是否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限用农药,包括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甲拌磷、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农药,深入开展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开展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及时通报监测结果,督促搞好整改。(牵头单位:农业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2、检查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等环节。养殖环节:加强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用药监管。重点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区、户养殖档案建立情况、兽药使用记录、合理规范使用兽药、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等内容进行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人用药品、原料药、违禁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收购贩运环节: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管,检查所收购运输动禽的各种证明检查材料和贩运信息记录等,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户)的信息,严格查验过往运载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屠宰环节:会同流通局等部门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检查生猪屠宰点的生猪进场查验制度建立情况和“瘦肉精”自检情况,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加大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会同流通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牵头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流通局、公安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3、检查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继续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和运输许可申请、审核、审批制度,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严厉查处违规收购运输生鲜乳的行为;完善生鲜乳收购站日常检查、分片驻站、不定期巡查、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对生鲜乳收购站基础设施、卫生条件、机械设备、检测手段、操作规范和人员素质等进行现场检查,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生产与检测技术培训。组织实施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抽检、异地抽检、进货查验、从重处罚、生鲜乳收购站信用档案及“黑名单”通报等5项制度。结合奶牛良种补贴、生鲜乳收购站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补贴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项目,积极引导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奶牛场卫生规范》《生乳》国标等培训工作,提高从业者质量意识和安全生产能力。(牵头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工商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4、突出抓好水产养殖用药检查。以水产苗种、渔用药物、渔用饲料、化肥等渔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为重点内容;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福尔马林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对象;以我县内的大中型水库网箱养殖和铜石、温水鲟鱼养殖使用饲料和渔药量较大的生产区域为重点区域,重点查处水产品养殖过程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福尔马林、己烯雌酚、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禁限用药物行为;检查水产养殖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生产档案、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检查药品和饲料库是否存有违禁药品和饲料。(牵头单位:水利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二)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检查

1、开展兽药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禁用兽药。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对无兽药GSP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者进行彻底清理,严厉打击销售假劣违禁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人用抗菌药物流入兽药市场,不断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提高全县兽药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开展兽药饲料打假专项治理。开展拉网式大检查,着重监控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兽药、饲料、种畜禽行为。督促企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对有质量问题或者存在较大缺陷的产品要一律停止销售,已销售的要追回。(牵头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工商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2、开展饲料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三聚氰胺、“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开展饲料环节整治。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店大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力度,做好新公布违禁添加物监测,督促饲料企业建立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依法查处饲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牵头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工商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3、开展农药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禁用农药。以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重点对乡、村农药经营门店销售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开展市场巡查。在依法查处五种高毒农药的同时,及时追根溯源,彻底查明源头和流向,确保五种高毒农药退出流通领域;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查。以农产品生产基地为重点,加强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抽查工作,依法公开抽检结果。对水果、蔬菜等经济作物使用的农药产品,开展农药非标明成份抽查;开展农业投入品标签抽查。重点抽查毒性标志、毒性等级标注、使用范围扩大到非适宜作物、有效成份中文通用名等。(牵头单位:农业局;责任单位:工商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三)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执法检查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检查的重点:一是市场准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二是有否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没有设立的,有无委托其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三是有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报告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农产品销售企业检查的重点,是对其销售的农产品有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有否及时处置。(责任单位:农业局、工商局)

(四)开展认证产品专项检查

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以下简称“三品”)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产地监测和对进入市场销售认证产品资质的确认,强化对获证“三品”的检查和监管工作,保证“三品”产品质量,维护“三品”的品牌形象。(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农业局、水利局)

(五)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合理使用为重点,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指导,针对靶标病虫推荐替代技术和农药,指导农民科学用药,把好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采前自检、产地准出和生产档案四个环节,建立农业生产档案,增强法律意识。使用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加强对执法人员和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经营意识。(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农业局、水利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六)强化市场准入和检验检测工作

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大追查追溯工作力度,严禁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继续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管理,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农业局、水利局、工商局)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各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发动,召开动员大会,签订责任书,全面动员迅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二)实施阶段。各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单位按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落实措施,组织开展大检查和集中整治,期间县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级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各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单位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县政府组织人员对整治成果进行检查验收,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措施。

五、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上下联动。各镇(街道、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抽调专门人员靠上集中做好整治。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提出具体措施,逐级落实整治任务。

(二)突出重点,集中整治。要根据实际情况,突出整治重点,针对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多发和易反复的突出问题,开展区域性集中治理整顿,严打恶意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到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10篇

为适应常委会工作的要求,必须不断学习相关知识。法工委顾萍老师赠送的《立法中的博弈――上海地方立法纪事》一书,十分贴近工作实际。书中选录了市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及其工作班子记录的立法案例,时任市_会法工委主任沈国明在前言中高度概括了利益博弈的原理,指出新时期立法工作的焦点就是利益博弈。从这个角度出发去观察立法中的关键所在,让人豁然开朗。之后5年中,在各种立法解读、听证、常委会审议以及法制委工作会议上,我多次感受到涉及社会资源再分配、管理责任、执法权归属等关键条款所引起的博弈和争论。如审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时,对于违章建筑、损坏承重墙等问题的监管,审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时,对于面制品小铺的监管等,都发生过多部门间扯皮的情况。而在一些法规制定时,又常常出现关于财政资金的拨付及部门编制等超出法定原则的要求。面对这些需要思辨和选择的议题,我的出发点都是公众利益。因为我和普通民众一样,希望过上安全有序的公共生活,有健康良好的社会运转方式,也希望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让权力的启动受到约束和制衡。

每次常委会会议都有不同的议题,在审议前我时常请教专家和同行,了解相关情况和他们的意见。在审议中,对于自身经验之外的议题,我不会为说而说;但事关百姓生活和公共利益的议题,我一定会说;每次发表意见时,不说空话套话,不说正确的废话,争取说有用的话。如审议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我比对巴黎市郊为非洲移民造的简易房最后沦为贫民窟,酿成_的案例,提出应对本市经适房建设、分配和居住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加强管理,适时调整。在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情况报告的审议中,借鉴香港公交规划和管理经验,我提出实地调查,改变不乘公交的人开车占用公交车道的现状。审议节能降耗工作报告时,以自己采写报道时掌握的案例,呼吁改变管理方式,加大统筹力度并落到实处的建议。审议推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工作情况报告时,我提出向台北学习,请市长和官员上街宣传,组织在沪台胞太太宣讲团,设置相关教育课程,对企业的包装耗材进行量化统计等有操作性的建议等等。5年参加常委会会议审议,我脑海中留存了许多难忘的声音――不少委员有丰富的领导实践和经验,审议时充满忧患,提出不少研究和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意见十分宝贵,如果得到认真采纳,对于消解问题和改进制度当是有益的。令人遗憾的是,在实际中常常因各种原因,甚至各种推诿、扯皮,常委会会议很多审议意见依然停留在程序和形式上,无法真正形成约束力和推动力,由此造成的政治资源的浪费和思想的浪费,乃至生命的浪费,与舌尖上的浪费相比,更为可悲。

新一届_加大推进改革,上海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先行者,如何将中国梦的理想化为一种社会力量,真正变为老百姓可以感知和触摸的现实,有太多难题需要破解。与此同时,_会的工作也展现出很多值得探索和创新的空间,作为地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个人认为,可以更多关注宏观面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关注城市发展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相关的热点,关注生活安定的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也关注尚不稳定的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致力于其他国家机关无法干预和解决的市场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更广泛深入地采集民智民意,在加大社会保障、缩小贫富差距、城乡一体化,以及人口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制度设计或改良上有所作为。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1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质量管理 教学方法 教学改革

Abstract: Food safety management quality is our food processing technology and professional quality is one of the core curriculum,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 has not adapt to the requirement of talent training, unable to meet the needs of teaching, thus promoting the course of the reform of the education teaching methods. In this paper, from the curriculum, teaching methods, teaching evaluation and so on three aspects discusses the ideas of curriculum reform, through teaching practice unceasingly, has obtained the good teaching effect.

Key Words: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management; Teaching method; Teaching reform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化的发展,食品质量与安全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随着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不断被曝光:从“苏丹红鸭蛋”到“三聚氰胺奶粉”,从“地沟油”到“瘦肉精”,一次次刺激着人们本已脆弱的神经。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迫切需要大量的高技能专业人才来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工作。因此,掌握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技术是食品行业发展对食品从业人员最重要的职业素质要求。但是,在日常教学中由于《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课程有着理论性较强、可操作性不高等特点,且目前该课程大多数仍然是以教师理论讲授学生被动记忆为主,所以往往导致学生学习主动性不高,教学效果不甚理想。所以,如何进行课程教学改革,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该门课程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为了顺应时展对高职教育的新要求,结合高职学生的实际情况,笔者所在院教师针对该课程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学评价三方面进行了探索性改革。

1 课程设置改革

基于前期对食品企业相关岗位的调研,课程的设计理念紧扣高职高专培养目标,以职业岗位要求为导向,注重技能培养,适应岗位要求,改变传统的课程设置模式,要求理论知识能支撑后续课程,对岗位工作必须够用、实用,同时要结合应用实例,实践技能选取的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案例分析及部分食品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与理解能力解析,能够与企业实践要求相结合。课程内容及学习任务设计见表1。

设置课程项目时,将一些复杂、抽象的内容与实践相结合,并采用情境式教学,把整个教学分成若干子情境,依次进行训练,最后完成任务。使学生在学中做,从做中学,这样自然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学习信心。

2 教学方法改革

目前高职院校学生普遍存在基础知识总体欠佳,学习理论知识兴趣不足等特点,针对学生这些特点,如果还仍然采用传统的课堂填鸭式或单一的教学方法,显然已经不能满足高职教育的要求。因此,该院教师经过不断研究、改进,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任务驱动法、案例分析法与现场教学法等。

任务驱动法

任务驱动法是指在学习的过程中,学生在教师的帮助下,紧紧围绕一个共同的任务活动中心,在强烈的问题动机的驱动下,通过对学习资源的积极主动应用,进行自主探索和互动协作的学习,并在完成既定任务的同时,引导学生产生一种学习实践活动。在利用SSOP原理,设计具体应用这一子情境的教学中,教师首先发放任务单,明确学习任务,而学生则听取教师的讲解,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相关资料,随后学生确定小组成员分工后分组讨论任务实施工作计划,下一步根据工作计划学生进行实际操作,教师对学生的工作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指导,最后学生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汇报、互评,教师点评给出综合评价成绩。任务驱动法通过让学生自主查阅相关资料,培养和锻炼了学生的自学能力和积极探索的精神,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学生研究分析,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如在进行违反食品安全法案例分析这一子情境的学习中,通过抛给学生违反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一些典型案例,使学生转换角色,成为一名执法人员,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来判断这些案例具体违反了哪些条款。通过这样的教学方法,培养了学生收集获取信息以及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现场教学法

现场教学法是根据一定的教学任务,组织学生到工厂、实训室通过观察、调查或实际操作进行教学的组织形式。例如,在进行利用GMP原理,判断情境或案例是否符合要求这一子情境课程的教学时,可以带领学生到笔者所在院相关的食品实训室进行现场参观,使学生参照GMP的要求,指出食品生产实训室需要改进之处。

现场教学能提供给学生丰富的直接经验,有助于理解和掌握理论性的知识,通过实际操作,培养学生运用知识于实践的能力,@得了较好的效果。此外,笔者所在院又计划新建豆制品加工和啤酒、葡萄酒加工实训室各一座,为今后学生该门课程现场教学法的实施进一步奠定了基础。

3 教学评价改革

在教学改革中,考核内容与方法的改革是影响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考核的内容与方法不仅可以考查学生对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还对教师的自我评价以及今后如何开展教学活动起到导向作用。针对目前该课程考核形式单一,并不能真实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知识与技能的真正掌握情况,笔者所在院制定了综合考核方案,着重考核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与基本职业能力。考核内容与标准见表2。

综合考核体系最大的特点是对学生的平时表现、操作技能、综合运用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更加注重平时成绩

在试卷考核中,由于大多数知识点为理论知识,实践、操作知识较少,所以极易出现学生临考前突击记忆,而忽视了平时的技能训练,这样往往造成学生在工作中高分低能的现象。针对以上现象,综合考核体系大大加大了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60%)+期末成绩(40%)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学生的出勤、作业、课堂回答问题、小组讨论等方面,这样将会激励学生多注意对该课程日常点滴的积累,从而为学生将来进入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考核方式多样化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主要以过程考核为主,考核涵盖完成学习任务的全过程,部分任务考核可以PPT、实践成果、实际操作、辩论会、模拟项目等形式进行,同时学生参加内审员考证可适当予以加分。通过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可以大大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以及企业竞争力。

4 结语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通过对课程内容的优化设计,通过对教学方法及教学评价的改革,加大了实践课程的教学内容,改变了传统的以学科性知识为基础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可以更好地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技能中;改变了传统课堂教学中的模式,使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体,极大地增强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同时也有助于学生树立起自我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注重日常职业素质养成的意识,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的精神。该课程改革后经过了近4年的教学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企业对毕业生的评价不断提高,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进一步增强。

总之,随着今后科技的不断进步,新食品安全管理理念的不断推出,这就需要高职院校不断调整思路,更新教育理念,这样才能满足新形势对人才的新要求,为企业、行业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

参考文献

[1] 张锋,金杰.《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课程教学改革初探[J].中外教育研究,2010(10):86-87.

[2] 汤高奇,朱维军,柳艳霞.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与实践[J].农产品加工:创新版,2009(8):75-76.

[3] 戴佳弘,毕蓉.高职教改课程教学设计案例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 陈萍,文连奎,张艳荣.食品质量管理学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J].黑龙江畜牧兽医,2007(7):126-127.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12篇

为认真贯彻执行_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根据_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五放心”工程建设要求,决定自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县开展为期4个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坚持查生产与市场相结合、查农产品与农业投入品相结合,突出以水产、畜禽养殖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领域,以蔬菜、食用笋、畜禽、水产品、果品等食用农产品和认证农产品为重点产品,以实施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查处农业投入品违规使用为重点环节。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的集中整治,集中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化学物质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用药和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管理及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使用等各项保障制度。到今年年底,全县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认证农产品生产基地基本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获证农产品生产、经营、包装标识等进一步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发展直营、加盟农资连锁门店100家,农资配送率达到70以上,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80以上农资经营店建立“两帐两票”和“一卡一书”制度;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二、主要整治任务

(一)开展农资市场检查。会同工商管理等部门清理农资经营主体资格,严格市场准入,严肃查处无证、照经营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挂靠转让主体资格和超范围经营行为;配合供销部门积极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初步建立农资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质量保障赔偿机制。结合“绿剑”秋季执法行动,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五种禁用农药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兽药产品行为;严厉打击添加“蛋白精”、三聚氰胺、三聚氰酸、羟甲基羧基氮、脲醛树脂、过碳酰胺等违禁化工产品的饲料行为;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对农资广告的审查,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农资广告的行为。

(二)开展生产环节农业投入品检查。以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及认证农产品基地为重点,结合水稻“两迁”害虫为主的晚稻重大病虫防控工作,查处水稻、蔬菜、食用笋、果品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食用菌生产、包装使用荧光增白剂等行为;查处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禁用兽药等化学物质的行为;查处水产品养殖过程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己烯雌酚等禁用药物行为。

(三)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切实做到“四有”:即“有一位市场领导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一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系人,有一个市场设立或委托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符合规定的检测设备与经过培训的检测技术人员,有一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组织管理与运行制度”。对制度不健全、“四有”不到位,内部质量控制机制不完善的,必须督促市场进一步落实。同时,加强对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市农产品自检基础上,对批发市场农产品开展动态抽检,及时处理检测中发现的问题。

(四)开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检查。开展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记录和包装标识检查,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监督管理。加强产地监测和对进入市场销售认证产品资质的确认,保证“三品”产品质量,维护“三品”的品牌形象。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的试点工作,规范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种养大户生产档案记录,实行产地编码,建立产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信息查询平台,推动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

三、行动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8月下旬至年底,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8月24日至8月31日)

深入学习领会_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和工作任务。成立组织领导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和专项整治计划。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及举办专栏、专题访谈等形式,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充分利用12316投诉举报电话,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行动实施阶段(9月1日至12月15日)

组织对辖区内相关重点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集中普查,并对集中普查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精心组织力量,横向联合、纵向联动、多管齐下、合力攻坚,进行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并结合整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扶结合、着力治本的长效监管机制。具体活动安排:

1、9月1日-9月10日组织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抽检。农产品以抽检生产基地的果、蔬、茶叶等产品为主;农业投入品以抽检主要批发单位的肥料、农药等主要品种为主,对严重质量不合格产品公示曝光。

2、9月11日-9月30日农业局执法大队偕同农业产业化

办公室组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档案、质量管理制度、农业投入品使用、包装与认证标识使用、产品自检等情况进行检查,查处使用甲胺磷、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药物行为。3、10月1日-10月31日组织农资执法检查。整顿农资经营主体和农资广告,由工商部门严肃查处无照经营、非法挂靠转让主体资格、超范围经营和虚假违法农资广告的行为。农业局执法大队查处生产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冒证套证、假冒伪劣、国家明令禁止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行为。供销部门推进农资连锁工作,提高连锁店配送率,督促经营店建立“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农业局执法大队严格审查配送农资的产品规范和质量。

4、11月1日-11月30日组织兽药、饲料执法检查。农业局执法大队查处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不按国家强制标准使用原料、添加剂行为,经营假劣兽药、饲料和使用国家禁用药物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照、超范围经营兽药行为。

5、12月1日-12月15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农业法律和农技知识下乡宣传和培训,并对前期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

县农业局属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于12月5日前报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四、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农业局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站)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执法大队。县农业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根据本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明确工作职责。

(二)强化抽查,严格执法。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率,及时监测结果。对专项整治中查出问题的生产者、经营者及产品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追溯问题的源头。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到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确保执法力度到位,确保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县农业局属各有关科站要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充分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同时,要与工商、质监、供销、经贸、卫生等部门加强联系,形成联动工作机制。整治行动中,凡发现违反《特别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按照程序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其它部门移交的案件农业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交部门。要认真实施农产品的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13篇

“明星代言”是一种经营者营销的广告策略,通常是明星接受广告主或者广告公司的委托,参加平面媒体广告的拍摄和制作、参加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新闻会或促销活动,被代言的企业向代言人支付报酬的行为。广告代言可以是明星、专家、权威机构或普通消费者。而明星基于名人效应的代言行为更能使消费者产生信任,并最终采取行动购买产品或服务。随着社会物质产品的逐渐丰富,广告宣传尤其是利用明星效应进行广告宣传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大的作用,近年来也似乎成了各种品牌发展的基本趋势。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近年来愈演愈烈,从刘嘉玲等众多女星代言sk—ii、郭德刚代言“藏秘排油”、葛优代言亿霖木业、邓婕代言三鹿奶粉到侯耀华代言门事件,以及成龙代言的“霸王”乌发水事件,名人代言所引发的产品纠纷事件不断,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对不负责任的代言明星进行谴责,要求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立法和相关措施不尽完善,处理结果令消费者不能满意。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根源、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以期规范商业广告的代言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根源

(一)商业利益的本能驱使。

明星代言可以增加消费者对品牌的信赖和关注,有为新产品提高知名度、打开市场的作用,也有为老产品做市场推广、扩大市场分额的功效,同时代言的明星还可获得不菲的商业回报。让我们先看2009年公布的一组数字(每两年的代言费):港台明星张学友1000万港币、刘德华800万港币、梁朝伟800 万港币;日韩明星金喜善800万人民币、宋慧乔800万人民币;内地明星蒋雯丽160万人民币、范冰冰250万人民币、刘亦菲300万人民币。这组数字告诉我们,明星的商业广告代言费是非常可观的。问题在于,有多少明星可以保证在拍广告之前就已经对其所要代言的商品进行了深入了解,或已经亲自试用并领略过该产品的功效了呢?据业内人士透露,明星们一般是不会亲身使用其代言产品的。但是,巨大的商业回报的诱惑,使明星们乐此不疲投身商品的广告宣传中。

(二)大众媒体缺乏自律。

大众媒体主要是指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新闻媒体。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一些新闻媒体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只注重经济效益,不考虑社会效益,频频明知虚假的广告。在利益驱动下,为了创收,媒体毫无准入原则地向各类虚假广告敞开大门,致使虚假广告畅通无阻、泛滥成灾。其中,违法违规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数量之多,频率之高,令人瞠目结舌。加之目前立法对传媒机构的惩罚机制很不完善,导致大众媒体违法成本过低,他们放任虚假商业广告造成的不良后果,与代言明星一起来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立法存在漏洞、监管体制不完善。

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立法存在漏洞。我国现行《广告法》是1995年实施的,其中规定的广告责任主要有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这几种责任主要是针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设计、制作、的虚假广告,对有过错的广告代言人是否承担责任,广告法中没有涉及。立法存在漏洞、追究过错代言人法律责任无法可依,是近年来受损害消费者起诉广告代言明星案例最终败诉的原因。另外,国家对商业广告监管的体制不完善也是导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

二、我国广告代言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很少,仅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里以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所体现,在其他的法律规定里都没有涉及到广告代言人的任何法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普通产品或服务代言人的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

对虚假广告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但是对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却没有涉及,这里指的是非食品领域的广告代言人。《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法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只字未提广告代言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纵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和广告有关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保健品代言人的民事责任。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率先规定了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与生产经营者一起负法律责任。对推荐食品、保健品等特殊产品和对人体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的广告,法律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但是在《食品安全法》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这两个新增加的规定在广告法里并没有做相关的规定,对这两个内容,《广告法》与《食品安全法》并未衔接。并且,对推荐食品和对人体含有安全隐患的产品的广告的定义和范围,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所以也造成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和适用标准上的不清晰。

三、国外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比较

我国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较短,有关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不如有些国家完善,因此,可以通过对国外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规定进行分析研究,以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从而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美国法律明确认定明星代言广告具有“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的双重性质,要求代言人必须长时间使用过、消费过其代言的产品,也是产品的直接受益人,否则明星将面临巨额罚款和牢狱之灾;加拿大的《广告标准准则》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需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决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在政府支持下,1972年广告标准协会开始对准备播发的广告进行严格预审;法国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比较成熟和理性,商家大都是通过新奇的创意来突出产品的品质,不喜欢用明星来促进产品的消费,民众更加相信品牌。企业挑选明星时会慎重考虑,而明星也十分谨慎,因为一旦代言了虚假广告,不但会名誉扫地,还有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瑞典虽然没有关于名人代言广告的专门法规,但是可以从严格的广告法、名人自律规范和舆论等方面对名人代言广告进行制约;日本的明星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很有可能会面临失业,因为明星代言的产品如经证实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明星除了要向民众公开道歉外,还会在相当长的时间找不到工作。

经过对国外明星代言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1.确保代言明星对产品亲身使用且受益过。如美国、加拿大的法律规定,广告代言行为性质是证言和担保的行为,代言人在广告代言过程中必须为其证言证词负有品质担保的义务,而且证言证词的内容必须真实。2.建立严格的预审制度。如加拿大、韩国的法律规定,加强广告前的审查程序,建立严格的预审制度,以此来降低虚假广告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广告机率,严格预审制度的确立,是预防不合格广告的极好屏障。3.加大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违法成本。如法国、日本的法律规定,加强了明星代言的注意义务,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星会因此承受巨额赔偿、名誉扫地甚至遭受牢狱之灾。因此,加大虚假广告代言的违法成本,会有效遏制明星的虚假代言行为。

四、健全我国广告代言制度的法律构想

(一)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

在我国,广告代言行为没有明确的种类划分,从具体表现来看,主要有一般代言和证言广告两种区分。一般代言是“代替”经营者发言,不是代言人的观点;而证言广告的代言则产生了虚拟真实的效果,让消费者相信是代言人的观点。基于这两种代言的不同,在法律规范中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也应有差别。一般代言,应具有法律上的审查义务,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代言人应审查四个方面的内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产品的合法性、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特殊产

广告的特殊规定。证言广告的代言人除了应具有法律上的审查义务,借鉴美国、加拿大的立法经验,还应具有信息披露的义务,披露的内容主要有:代言人亲自使用产品的情况、从亲身体验中对产品的服务和质量所作的了解、“证言”的真实性及有无虚假和误导、是否有损于消费者权益。只有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才能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我国的广告代言立法。

我国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很少,仅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里以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所体现,在其他的法律规定里都没有涉及到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所以应该完善我国的广告代言立法。首先,民事法律责任拓宽领域。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领域不应局限于食品和保健品领域,应在所有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中都适用。所以,应加快《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其次,虚假广告代言人应承担行政责任。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普遍性与民事责任承担的个别性极不协调,而受害人多数会采用息事宁人的做法,因此仅用民事责任对代言人惩戒是不够的,应设定行政责任。根据代言特点设定申诫罚和财产罚,加大处罚的力度,违法的成本增加,代言人就会谨慎从事代言行为。最后,刑法中应增加虚假广告代言罪。法国、日本刑法中都有相应的罪名规范代言行为。当然,适用刑罚是对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但是,刑法更重要的是对世人的警示预防,相信随着代言法律规制的完善,代言行为将会更加规范化。

(三)加大对虚假广告的监管力度。

2011年中国_举办“法治蓝皮书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了《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法治蓝皮书)明确提出,加强电视广告监管刻不容缓,尤其应加强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监管。针对目前的问题症结,政府应统一规范广告监管办法,理顺监管机制,使审查、审批、监管、处罚责任部门明确,严格广告的审查准入制度,广告之前每个环节都要登记备案,如果哪个环节疏忽,使虚假广告流入市场,就要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保证虚假广告一出现就有重拳打击。另外,应修改《广告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条文,对广告主现有的处罚方式: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一倍至五倍的罚款进行修改,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加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者的违法成本,督促商家自觉约束自己的广告行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逐利冲动。

(四)提高消费者和媒体的法律素养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14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区为主线,以四个专项整治攻坚战行动为抓手,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阶段性成果,按照“五个一批”的工作要求,突出重点问题、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采取坚决措施,强化日常监测和监管,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违法制售使用“瘦肉精”行为,坚决不允许我区发生任何“瘦肉精”案件;严厉打击违法制售使用“地沟油”行为,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强化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假冒伪劣酒类行为,进一步净化酒类生产经营秩序。

三、工作重点

(一)打好治理违法制售使用“瘦肉精”攻坚战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瘦肉精”监管由区畜牧局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瘦肉精”涉及生猪、肉牛、肉羊等多种畜产品,从养殖环节蔓延到宰前运输、贩运等多个环节。对此,一是健全“瘦肉精”监管工作机制。畜牧部门牵头,建立覆盖生猪(牛、羊)养殖、出栏、屠宰、收购、贩运、销售和消费等环节的“瘦肉精”全程监管责任体系、检验制度和打击机制。二是要强化“瘦肉精”的检测。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对象,要采取超常措施,特别是对生猪、羊、牛、鸡等重点畜禽产品;鱼类、对虾等重点水产品;畜禽养殖场,水产品养殖基地,畜禽屠宰场(点),兽药经营店,饲料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专业村,畜禽育肥集聚地,熟食、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含小作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超市,小食杂店,烧烤店,火锅店,工地食堂,小餐饮等重点部位,加大检测密度,强化日常监管,形成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三是严厉打击喂食“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各有关部门一旦发现可疑线索,要紧盯不放,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瘦肉精”案件,_门要提前介入,严查严办,快速处置。要下定决心,采取坚决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打断“瘦肉精”销售、使用链条,坚决打击违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打好违法制售使用“地沟油”治理攻坚战

按照《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落实。一是重点部位、重点企业反复查。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区域,以火锅店、学校、工地食堂、废弃油脂生产企业为重点单位进行反复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二是生产经营单位深入查。采取巡查、检查、抽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全区食用油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原辅料来源、索证索票、产品检验报告、购销台账落实情况。三是餐饮环节着重查。严查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加大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台账记录及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的核查力度,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城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我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措施,从源头上加强对地沟油的监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索证索票管理,重点是散装油的监管和监测,坚决阻止“地沟油”流向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_门要形成严厉打击“地沟油”的强大声势,一经发现,迅速立案,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废弃油脂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查清原料油来源和销售去向。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做细做实“地沟油”整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安全。

(三)打好食品非法添加治理攻坚战

按照《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实施方案》要求,把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按照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检测方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一是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二是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三是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范围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_门要明确餐饮服务环节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_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四是积极建立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做到强化部门监测预警,强化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强化企业诚信自律,强化社会监督,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治理,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典型案例要进行顶格处理,予以严厉打击,并公开曝光,公布查处结果,有效遏制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四)打好违法制售假冒伪劣酒类治理攻坚战

昌黎县个别企业制售假冒伪劣葡萄酒事件,暴露了在酒类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各监管部门要从这次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按照_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全方位加强白酒、红酒、啤酒等酒类质量安全管理。一是开展拉网式排查。工商和商务部门要针对重点地段、重点部位进行拉网式排查,以大大小小的名烟名酒店为排点,严查城乡结合部闲置房屋和城市居民区空闲下房,坚决捣毁假冒伪劣酒类生产和储存的黑窝点,彻查超市、商场、名烟名酒店销售假冒伪劣和套用名酒商标的售假行为。二是彻底切断售假链条。一旦发现售假行为,要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人情执法、敷衍了事的现象。要依据线索,追根索源,切实查清假冒伪劣酒类进货渠道、藏匿地点和上线销售人员情况,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破,彻底切断制假售假的犯罪链条。三是加快整合重组步伐。对于大型酒类企业,质监部门要实行严格的驻厂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内部质量控制机制,保企业、保品牌、保声誉;对于小型酿酒企业,要加强分类指导,重点整治没有发酵工艺、非法勾兑、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制假售假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对产品质量控制不严格、生产条件不规范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要通过生产许可证年检、产业政策引导等方式,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督促中小企业加快整合重组,推动全区酒类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健康发展。

四、实施步骤

食品安全四个专项整治攻坚战共分三个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各相关部门要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各监管部门要通力配合,密切协作,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突击打好四项专项整治攻坚战,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确保食品安全年度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由区政府各督导组对各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这四个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都是我区食品安全的重点和难点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分管领导要亲自抓,靠前指挥,结合实际和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形成强有力的领导机制。要把四项专项整治攻坚战任务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切实把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做深、做细、做实。

(二)要严格执法,狠抓大案要案侦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工作沟通和配合,搞好工作衔接。对于重大案件、重点问题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敢于较真碰硬,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凡是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要把这次整治行动同_门部署的“打四黑、除四害”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相关监管部门要提前收集证据,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快侦快办,检察机关要快捕,人民法院要从重、从严、从快审判。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一批危害巨大、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彻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15篇

所谓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以外的所有对贸易自由流动产生扭曲或限制作用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海关估价、进口许可证规则、补贴、投资的出口实绩要求、限制政府采购国产货、可兼容的标准、质量标准、健康和安全管理规范、标签法规、检验和测试要求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乏。WTO非关税壁垒采取了两种规制办法:一是要求WTO成员承担履行透明度的义务,确保贸易伙伴获得有关可能构成贸易壁垒的此类措施的信息:二是除了GATT限制WTO成员在具体的情形下使用非关税壁垒以外,还针对各主要的非关税壁垒达成了一系列的专门协议,加以控制。尽管如此,人类发现和创造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似乎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

所有非关税壁垒中对我国海产品出口最具限制性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近年来,发达国家针对水海产品输入的技术壁垒不断增多。由于环境、健康和对国内市场保护因素,世界主要国家针对水海产品设置的技术壁垒不断增加。2001年初欧盟因从我国出口的农产品中检出氯霉素超标,禁止我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入,使我国出口至欧盟的水海产品蒙受巨大损失,以广东省为例,2002年仅出口美元,比2001年大幅下降%。虽然欧盟陆续解除了禁令,但检验标准仍然较高,广东水海产品出口欧盟艰难。海关统计显示,2003年广东出口欧盟水海产品175万美元,虽取得恢复性增长,但仅占广东水海产品出口总额的%。

再如,2003年8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紧急通报,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将对进口小龙虾、蟹肉和冻虾仁等产品实施新的氯霉素检测标准。12月12日,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制定的食品“反恐”条例――《食品企业注册管理条例》和《进出口食品预先通报条例》开始实施,该两个新条例是美国《反生物恐怖法案》(BTA)的配套法规,根据《食品企业注册管理条例》,美国本土和对美出口的外国食品及饲料生产、加工、包装、仓储企业必须在FDA进行登记注册,未登记的外国食品及饲料将在入境港口遭到扣留。此前欧盟也出台并实施了针对冻虾等水产品的新检测标准,日本也于2004年2月17日起实施《安全烤鳗生产企业认证的审定、指导指标》等一系列新规定,这些将直接影响到广东省水产品的出口。

2006年1月1日欧盟开始实施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特别要求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新食品安全法的标准,2006年5月日本开始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大大抬高了进入日本市场的门槛。截至到2006年11月底,我出口鳗鱼被日本检出违例事件共32件,被检出的药残包括孔雀石绿、硝矶呋喃、硫丹等多个品种,直接导致全年对日烤鳗出口下降个百分点。

二、我国水海产品出口遭遇非关税壁垒成因分析

我国海产品出口之所以会遭遇非关税壁垒,我们认为其原因应该从外部市场环境和出口企业自身着眼进行发掘。从我国水海产品对外贸易的环境来看,贸易目标国利用WTO规则允许的例外,滥用国家对贸易的管理权利,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是造成我国水海产品出口市场恶化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我国水海产品的出口企业在研发投入不足、产品创新不够、认证意识淡薄、应诉消极等方面也诱使了贸易对象国对华实施非关税壁垒。

(一)出口目标国滥用非关税贸易管理措施

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成员方管理国际贸易的手段可以有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但是当合法手段被用于非法目的,比如,限制或禁止另一成员的货物或服务进入本国市场,就会演变成为应受谴责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从广义上来看,非关税壁垒涵盖了除征收关税以外的一切非法措施。根据GATT的要求,一切非关税措施都应当转化为关税措施,也即非关税措施关税化。不过,由于WTo相关规则本身的例外条款,比如,数量限制的取消仅仅是一般性的,允许存在例外。换言之,在特定情形之下,非关税措施仍然具有合法性。只是当它们被滥用之时才被界定为非关税措施壁垒,转化为非法的、应予以取缔的措施。

非关税贸易管理措施往往被WTO成员滥用。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等相比,不仅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而且各种技术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对国别没有限制,一视同仁,不存在配额问题。而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是以高科技基础上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的,科技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对此难以作出判断。一些技术标准还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涉及面很广,令人无从谈起,无法把握,很难全面顾及。更何况把贸易保护的实现转移到人类健康保护上,因此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很容易被发达国家用来对外国产品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标准,可以对进口产品随心所欲地刁难和抵制,从而具备了实施灵活性的特点。这也是我国水海产品的出口容易遭遇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关税壁垒的重要原因。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花样翻新趋于严格

技术性壁垒形态各异,表现形式极其多样,涵盖范围极其广泛。从产品范围看,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涉及与人类健康有关的资源环境等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产品的加工程度和技术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约和影响也越显著;从产品来看,包括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以及处置等整个生命周期:从领域来看,已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极具广泛性,既涉及国际或区域性协议、国家法律、法令、规定、要求、指南、准则、程序等强制性的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等制定的狭义的自愿性措施等方方面面。

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与法规越来越严格,而且数量也不断增加。一些国家制定了极为繁琐的技术标准,既有产品标准,也有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和安全标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波及、仿效和扩散效应越来越明显。一般来说,一旦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影响贸易,其波及度较之于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更为广泛和深远。许多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可能直接导致限制甚至禁止进口。某一产品实施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很容易扩大开来,波及相关产品甚至整个产业。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实践中,一国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较易引起他国仿效。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较易产生连锁反应,从一国扩展到多国甚至全球。

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深入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及技术创新的深入,新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涌现。技术创新使检测设备、手段和方法更加先进,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水平越来越高,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对

进口产品的标准规定越来越细,越来越严格和苛刻。比如,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既涉及国际标准,又有独自拟定的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日本的技术法规繁多,其中只有极少数技术法规与国际标准相一致。当外国商品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其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让一般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日本通过技术法规、认证制度、检验检疫要求以及标准等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管制。近年来,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呈不断加强的趋势,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农产品和食品进口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甚至几近苛刻。如:农药残留问题;关于《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关于频繁实施命令检查的问题:关于食品原产地标签的要求;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修正案;关于《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的修订等。日本厚生省规定食品中不得含有有害、有毒物质,严格控制食品中的药物残留、放射性残留和重金属残留。1968年日本制定了第一批农药最高残留限量(MRL),那时仅对5种农药设定了最高限量,1978年增添了26种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1997年对161种农药设定了8000个最高残留限量。目前,日本已对229种农药和1 30种农产品制定了近9000种限量标准,并配合以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和苛刻的标签制度与包装要求。

(三)我国水海产品出口企业自身存在问题

首先,我国水海产品出口与产业具有相对的弱质性。2006年,我国水海产品出口继续保持近年来的良好增长势头,全年出口亿美元,增长(对2005年同比)%,远高于同期农产品出口总体增速%:占我农产品出口总额的%,继续保持第一大出口农产品地位,全年对农产品出口总体增速拉动超过5个百分点。但由于我国总体的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许多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低、质量不高。相对于国外同类产品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与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弱质性就会明显地表现出来。据有关方面的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近海及淡水养殖产区污染加重,为了在较差的环境下控制疫病,实现饲养的高效率,有些养殖户在生产中施用药物和激素。2005年以来,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在我出口鳗鱼、多宝鱼、桂花鱼、鲤鱼、鲩鱼等水产品中多次验出含孔雀石绿,严重影响了我水海产品的国际声誉。

其次,我国许多水海产品出口企业法规意识、标准意识和认证意识还比较淡薄,更缺乏国外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信息,致使许多出口产品包括其生产条件、工艺和方法达不到国际或国外的技术标准。即使一些产品有质量,但由于缺乏认证,仍然不能进入一些国家同类产品的主流市场。目前我国养殖类产品的出口方面所遭遇的技术性限制,多半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

三、我国海产品出口应对非关税壁垒的策略

(一)建立非关税壁垒追踪体系

我国应该跟踪调查,注意外贸目标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特别是主要贸易伙伴国的相关产品的非关税壁垒动态信息,可以为我们了解和掌握哪些产品和行业在何时可能遭遇国外的非关税壁垒,提供重要的依据。当企业遭遇非关税壁垒时,应当能获得解决非关税壁垒问题的咨询服务。这些咨询服务的提供,应建立在对以往案例的深入研究基础上,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在对以往应对案例深入分析和积累的基础上,广泛调查企业(行业)、有关背景的具体情况,由相关的咨询专家和咨询顾问结合两者设计最佳的应对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给予全程的协助和指导。向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在应对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向企业提供必需的法律人才和依据相关国内、国际法规解决问题的方法,协助企业进行应诉中的取证、法庭辩论、上诉策略的制定等活动。

对于我国水海产品出口而言,我们应该研究进口国的水海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农业操作规范,及时调整质量标准,从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入手,积极主动应对国外技术壁垒;面对国外贸易壁垒,企业要及时、充分了解进口国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建立完善、规范的现代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资料,团结作战,形成同盟,积极应对,争取有利结果。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16篇

为了切实强化较大规模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范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_、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较大规模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较大规模聚餐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履行政府职责、加强社会管理的重中之重,健全责任体系,推行目标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市食品监管工作得到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但是,今年以来发生的几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暴露出监管工作还有许多薄弱环节和不到位的地方,全市食品安全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县(区)、乡(镇)对食品安全工作还不够重视,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落实不力,对本辖区食品安全状况缺乏深入了解和研究分析;一些县(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强调得多,实际落实得少,监管工作没有真正抓在手上;有些县(区)对乡(镇)的食品安全督查考核流于形式,乡镇“一专三员”制度形同虚设,社会监督作用发挥得极其有限;一些部门监管力量不足,部分监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执法监管水不高,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特别是一些承办聚餐活动的单位无证经营,超范围、超接待能力经营,食品原料采购渠道不正规,冷荤凉菜制作交叉污染,聚餐环境_脏乱差_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聚餐活动食品质量安全,必须下决心予以整治解决。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大局、重民生、促和谐、保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较大规模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强化措施,开展集中整治,加强日常监管,有效杜绝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全市安定和谐的社会大局。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有效保障较大规模聚餐食品安全

(一)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各级监管部门对城区承办100人以上及乡镇所在地50人以上的聚餐、农村红白事家庭宴席、农村学校食堂供餐(含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以及重大节会活动聚餐等都要纳入较大规模聚餐食品安全进行重点监管,严格签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书、质量安全社会承诺书、承办宴席安全合同,全面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要加大监管频次和巡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其食品及餐饮具进行抽样检测,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必须依法从严予以查处。

(二)严格落实内部安全防控责任。承办较大规模聚餐的服务单位或个人,要切实承担餐饮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模以上单位要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从食品原料采购验收、贮存保鲜、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留样管理和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等关键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起严格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内部风险防控体系。要加强较大规模聚餐备案管理,餐饮单位应提前48小时对拟承办聚餐活动的时间、地点、聚餐人数等基本情况,通过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建立起的食品安全QQ群、手机短信台等形式,向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报告备案。

(三)严禁采购使用各类禁食用物质。承办较大规模聚餐的服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聚餐食材原辅料认真把关,逐一检查验收,并切实加强保管,确保食材原辅料不出任何问题,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严禁采购、使用农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禁止采购各类含有天然毒素及限制加工条件的食物等。

(四)严格落实各项规范化管理制度。承办较大规模聚餐的服务单位要更加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原料购进验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聚餐食品留样、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加工操作规范、餐厨垃圾管理等“八项制度”和“六项记录”;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的“五专”管理措施和备案公示制度。

(五)严格推行安全合同制。要全面推行承办宴席安全合同制,凡是承办较大规模聚餐的服务单位或个人,都要与当事人签订《承办宴席安全合同》,必须作出质量安全保证,必须明确一旦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就餐人员造成健康损害后应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法律责任。

三、从严执法,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

(一)切实加大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餐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该查封的要坚决查封,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对餐饮服务单位不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不严格落实明确告知的法规政策和规范化管理措施,不主动自觉与当事人签订《承办宴席安全合同》,不积极采取措施整改纠正安全隐患问题,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屡教不改、特别是丧失道德良知、明知故犯的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给予处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公开曝光,切实使其增加违法成本有所敬畏。

(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对承办较大规模聚餐的服务单位要全面跟进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大力排查餐饮食品安全隐患。要坚持从严执法,对未经许可或超过餐饮服务许可范围(含超过核定最大接待量)承办提供较大规模聚餐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从重予以处罚;对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和有可能出现安全事件苗头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生5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件(未达到Ⅳ级事件)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整顿达不到要求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件(Ⅳ级事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坚决依法从重查处,并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三)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有意制售假劣食品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大(I级)食品安全事件等涉嫌犯罪案件,在第一时间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近期集中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要依法严惩,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四、明确职责,严格问责,有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一)明确监管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制。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担当起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要深入分析食品安全现状,切实解决好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对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近两年下发的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认真进行一次系统地对照检查,进一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要求,以县(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形式上报市政府;同时要对各乡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特别是成立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组建“一专三员”队伍、开展已经明确属于乡镇政府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到位落实情况,逐一进行专题督查落实,并综合全县(区)情况以县(区)政府文件上报市政府。

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和协调督查的职责,建立强有力的工作联动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努力形成监管合力,严禁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互相掣肘,造成监管缺位。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县城以上较大规模聚餐、学校食堂供餐和重大节会活动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管,教育、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配合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农牧、工商和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社会监管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同时积极履行好在农村依法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红白事家庭宴席,乡镇所在地50人以上聚餐,农村学校食堂供餐和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村委会(社区)认真摸清核实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底子,从社会监督角度与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户逐一签订安全责任书,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和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收集和报送食品安全信息,按照《市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规范(试行)》具体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审查、备案、上报和现场检查指导,确保不发生安全问题。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倒查制度,严格行政问责。今后凡县(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I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责令县(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发生I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由县(区)长全面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处置,并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对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有关监管部门(乡镇)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发生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15个工作日内县(区)政府应在行政职能范围内对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三)推行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制度,规范目标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强化对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督导,要把较大规模聚餐作为食品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县(区)在年度市县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全覆盖

(一)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社会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食品安全大讲堂”、在乡镇、村社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报道食品监管动态,及时“问题”食品安全警示,曝光典型案例,不断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要利用食品相关法规颁布纪念日等有利时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宣传活动,面向社会群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科学合理饮食常识,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帮助和监督管理食品安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社会氛围和工作条件。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17篇

一、20*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简要回顾

20*年,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精心组织下,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各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全区食品安全形势保持安全稳定的良好态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副产品源头安全进一步加强。坚持以农业投入品、蔬菜农药残留治理为重点,不断加大种植、养殖环节整治力度。低毒低残农肥农药在使用上的宣传指导和检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初级农产品安全检测能力逐步提高,全区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连续多年达到95%以上;基地建设认证步伐加快,重新认证无公害基地1395公顷,无公害蔬菜产品达到15个,全区食品源头安全得到有效保证。

二是生产加工环节安全进一步加强。针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突出小企业、小作坊等重点对象和传统节日等重点时段,大力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查整治活动,各类违法违规生产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目前,10类涉及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全部建立起质量档案,无证生产行为得到杜绝;监督抽查工作全面开展,抽检合格率达到95%;全区食品安全指数大幅提升,食品生产企业QS发证率达到100%,食品小作坊加工质量安全承诺书签定率达到100%,滥用非食品原料、防腐剂、色素和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得到抑制,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三是餐饮消费环节安全进一步加强。重点抓好卫生许可证审批监管工作,城区餐饮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率和无证经营处理率均达到100%;餐饮业使用非法原料加工食品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全区食堂和餐饮单位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覆盖率达到100%;深入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城区餐饮业和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四是食品流通环节安全进一步加强。完成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开展了重大节日、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品种等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共取缔无照经营食杂店及食品经营摊点39处,下架问题食品13种。全面推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全区4个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普及率达到100%,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的食品进货台帐制度覆盖率达到100%。

五是肉品生产运输安全进一步加强。完成了区肉联厂生猪屠宰点异地重建和各乡镇(街)生猪屠宰点的达标建设工作,城区畜禽进点屠宰率、畜禽产品检疫、检验率均达到100%,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100%;购置了3台肉品专用运输车,实现了肉品的绿色安全运输。此外,组织开展了肉品销售信誉卡发放工作,肉品销售环节安全得到加强。

六是食品安全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强。坚持开展各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全区共出动执法人员221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600余台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69件,涉案金额万元,取缔无照经营业户50户,端掉黑窝点2个。全区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13个硬性指标达到100%,食品放心工程得到上级部门肯定。

七是食品安全宣教工作进一步加强。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月、食品卫生法宣传周、“”宣传日、科普大集、送科普知识下乡等大型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开设食品安全专栏、开通中国移动食品安全短信平台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大力度加强了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消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人员的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全面普及了食品安全知识,强化了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积极营造了人人都来关心和保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20*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安排

20*年是中国的奥运年,又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期,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今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思路是: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主线,以农村食品安全建设为重点,突出关键环节,加强专项整治,提高监管水平,确保全区食品卫生环境安全、和谐、稳定。按照这一思路,今年将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加大力度,扎扎实实抓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农村食品安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必须切实加强。

一要抓农村食品安全网络建设。加强对乡、村、组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的教育培训,使之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有效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问题,全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要抓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相对集中的小养殖、小作坊、小集市、小摊点、小食杂店、小餐馆等重点区域,围绕农民日常需求最多的食盐、酱油、醋、面粉、方便面、糕点、豆制品、散装白酒、儿童食品等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重点品种,积极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农村食品市场无证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和经营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及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村消费集中场所食品的日常巡查和集中整治,坚决遏制农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要抓乡镇食品安全责任落实。要强化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意识,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乡镇(街)党委、政府岗位责任制,与经济建设等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四要抓农村食品安全知识普及。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常识,让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假冒伪劣食品鉴别的基本方法,依法维权的基本程序,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二)突出重点,全面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战役。

继续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着力强化对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的监管和整治。

在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要积极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快基地认证和产品认证步伐,全面做好蔬菜质量日常监管和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

在生产环节安全监管方面,要全面推进小麦粉、肉制品等28类食品的市场准入,重点做好酱腌菜等14类食品生产许可的省级受理核查和糕点等7类新纳入市场准入食品的受理核查工作;要以“五小”为重点,深入开展小豆腐坊、小油坊、小酒坊、小粉坊、小煎饼坊等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清理整顿活动;要建立健全质量信息数据库,努力实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科学动态监管。

在流通环节经营秩序方面,要大力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加强重点市场、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的整治;要深入落实“双七项”制度和“两图一书”管理办法,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有效防范和制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

在餐饮领域卫生整治方面,要加强卫生许可证审批监管,全面推进量化分级管理;要落实餐饮和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规范,有效解决餐饮单位消毒设施和质量问题,提高餐具消毒合格率。

在肉品生产安全监管方面,要加快鹿乡、土顶两个生猪屠宰点的改、扩建工作,推进区肉联厂尽快投入使用,争取年内在全市率先实现屠宰厂(点)全面达标,同时完成鹿屠宰检疫监督管理规范科研项目建设;要全力打击私屠乱宰活动,不断强化肉品运输安全,确保肉品市场安全。

(三)强化措施,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水平。

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对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水平。

一是认真组织日常管理。区药监分局要突出区食安委办公室职能,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等各项职责,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各项工作;食安委各成员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分兵把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对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是积极探索长效管理。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综合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具有针对性和规范化的监管格局,努力形成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是妥善做好应急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强化相关部门应急管理责任,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在全社会形成食品安全快速预警与反应体系,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要综合分析历年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发生的季节性特点,针对夏季因食用不熟豆角引发中毒、集体用餐食物霉变中毒、误食亚硝酸盐中毒等案例,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同时,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时发现薄弱环节,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四)丰富内涵,持久有效地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要使食品安全教育工作贯穿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全过程,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进一步营造人人重视、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全面实施食品安全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工程,不断拓展和丰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扩大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

二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成果,宣传我区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正确引导食品消费。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18篇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B

我国食品安全正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安全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越来越成为影响食品决策和行动的一种重要力量。

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是公众的普遍性的问题,是公共安全问题,任何个人都无法在食品安全面前单独出击而获自保。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中,每个人都易受伤,为了一个人的自我生存,由此产生了对其他人和社会的责任。食品安全风险开启了一个道德和政治的空间,孕育着一种公众参与和责任文化。食品安全的公共性,要求社会中的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而非处于被动消极地位。食品安全治理需要“自上而下”的监督和监管,更需要“自下而上”的民众围观和舆论压力。

一、食品安全问题是风险社会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的副作用

(一)食品安全问题是风险社会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的副作用

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的副作用。现代市场化的食品生产方式,为社会提供了丰富多样的食品,同时在繁荣的食品供给背后,由于工业的过度生产,食品安全问题重重。“在发达的现代性中,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地伴随着社会的风险生产”[1]。随着公司和组织的扩大,社会共同生活中的危险来源由单个人之间的个人侵权,逐步过渡到以企业活动为中心的危险活动。作为复杂组织形式的企业,其经营活动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危险来源[2]。

风险是人类活动和疏忽的反映,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表现,风险取决于决策,以工业方式被生产。经济变成“自我参照的”,而不依赖于周围人类需要的满足。烹调和饮食正在变成一种含蓄的食品化学,一种其作用与巫婆的药锅正相反的东西,它是为了尽可能减弱有害的影响[1]。对消费者来说,风险的不可见性几乎不可能使他们做出任何决定。它们是和其他东西一起吸入和吞下的附带产品。它们是正常消费的夹带物[1]。针对食品风险的不确定性,应该建构一种动态的参与机制,强调公众在平等、理性基础上通过对话达成共识,形成食品公共决策和进行食品安全治理。食品安全共同的经济决定、科学研究议程、发展计划和新技术的部署必须向一种普遍广泛的讨论过程开放。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有利于团结处于风险地位上的受害者,增强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话语权,最大限度的纠偏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中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促使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在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前提下追求利润,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开放性和理性化是建构食品安全治理新制度的基本理念

如何能够避免、减弱、改造或者疏导食品安全风险? 答案是用创新社会管理的思维来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通过建立一套有序的制度和规范有效地控制风险,开放性以及理性化是建构新制度的内在需求。

1.开放性要求多元主体的协作治理。一是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二是突出权力运行向度的多元性。在公众、专家和政府这三个角色之间,改变政府对去权力的垄断,承认多元的权力,以协商的模式做决策。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单纯依靠专家和决策者们关起门来进行协商,而应由政府、公众、专家和企业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即公众以一种审慎的方式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食品安全治理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强调主体之间的协商与合作,强调国家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结合。

2.开放性要求食品安全决策程序公开,要求食品信息公开,公众、政府与企业之间互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互动平台,可以让迥然不同的行动者――消费者、社会组织、专家、政府、企业和员工――通过互动谈判来寻找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法。食品安全预防为主的理念,要求关注食品安全风险制造的因果条件,而不只是注重处理它们所带来的各种后果。一项决策不是官方公告和辩论的产物,也不是科学家们投票的结果,而是经由公共讨论的力量而实现的,通过各种民主程序将公众的观点融入食品安全和技术创新计划之中。

3.公众理性是公众参与的内核,理性的公众参与是化解食品安全问题的动力。食品安全公众参与的理性化,公众参与理性取决于很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公众掌握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利益的组织化是否充分,决策事项的专业复杂程度以及参与者的素质能否达到有效论辩的基本要求。

二、公众参与及其功能

(一)公众参与释义

近年来,“公众参与”一词在中国政治生活、社会治理、学术界及公众中日渐盛行,但其含义、使用角度不同,甚至是模糊混乱的。公众参与,又称为公民参与,公共参与。贾西津副教授认为,公民参与在经典意义上主要是指公民通过政治制度内的渠道,试图影响政府的活动,特别是与投票相关的一系列行为。现代民主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公民参与内涵在三个方面的扩展:第一,公民参与的法定性从民主选举向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扩展。第二,公民参与客体从政府政策目标向公共事务的结果目标扩展,公民主体性资格增强。第三,公民的积极参与受到更多的强调,体现强势民主的发展[3]。公民参与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参与的主体。既包括作为个体的公民,也包括由个体公民组成的各种民间组织。二是参与的领域。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主要特征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理性的存在。三是参与的渠道[4]。公众参与是一种决策和治理机制。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共同讨论、共同协商、共同行动解决公共问题。公众参与的三个关键词:“公众”、“公共”、“参与”。“公众”是参与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公共”是参与的事项范围,即具有公共性的政治和社会事务。“参与”就是让公众有能力去影响和参加到那些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和行为,参与政府决策和社会治理。公众参与的方法是参与双方能产生互动的各种行为。公众参与主要是从参与的事务范围,而不是从参与主体来理解的一个概念。公众参与所强调的是“事务的公共性”,如果某个事务属于公共事务,那么公众就可以参与到对该事务的观点表达、讨论、评价、协商等活动之中。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公共事务的公共性[5]。

公众参与是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制度,是政府与公众互动决策和治理的过程,强调政府的开放有诚意听取并吸纳公众的意见,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和社会治理的过程。公众参与离不开政府自上而下的鼓励、引导、规范,也离不开社会自下而上的推动、自觉、理性。公众参与是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理念从国家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回应,也是社会治理从一元向多元转变的回应,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模式。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的报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这显示出,公民及其私人组织被摆在了与政府平等的政治地位上,成为公共治理的直接主体。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是指公众(包括消费者、律师、NGO、媒体、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食品安全的决策和行为过程,参与食品安全这一社会公共问题治理的各种活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主体包括消费者和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立法和决策层面,对公共决策者和法律政策的影响,包括立法参与和公共政策参与,是经典公众参与的基本方式。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如立法听证和利益集团参与立法。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公共决策,包括政府和公共机构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如食品产业政策和规划中的参与。第二个层面是食品安全执法层面的公众参与,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第三个层面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执法,主要是发动食品安全诉讼和损害赔偿。

公众参与对于确定食品决策的目标的公共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公众的价值判断总是和事实紧密联系,他们不仅追求形式合理性,也追求实质合理性。公众直接代表公众健康的社会公共利益,参与食品安全决策,会使得政府决策能够全面考虑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降低决策失误的风险和政策执行的成本。公众参与权体现公众在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中处于主体地位,而非治理的客体,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政府的决定的信任感和主动配合。公众参与是推动食品行业法律法规乃至整个社会的法律价值理念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平衡协调,以社会公平、公正为首要价值取向,关注公共利益,注重社会效率与经济效率的和谐统一。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功能

1.公众参与是食品安全多元治理系统的基础性支架。食品安全是极其复杂的,食品安全治理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复合立体形的法治系统工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在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的理念下,政府、企业、社会(包括行业协会、消费者、媒体等)分担不同角色,协同合力,综合利用市场、政府和组织等资源配置方式,发挥外部的他律和企业自律的作用,构筑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多元主体积极协作是食品安全问题最终化解从而形成良性秩序的基本途径。多路径的监督有助于被监督主体受到多方位的监督,使其时时处处受到监督,从而促使被监督主体遵循法律。食品安全一靠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二靠政府,三靠社会公众。理性的公众参与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最为直接的有效制衡,是推动政府制度向善的不竭之源,是对政府监管的合理补充。公众参与在食品安全问题解决路径中发挥着基础性的支架作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政府与民间社会的良性互动是不断激活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制度向善的力量。

2.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的合理补充。政府被当作维护社会公正、效率、弥补市场不足的制度性工具,政府监管是解决自由市场经济产生的各种不公正问题的合法途径,在平衡效率与公平、效率与民主、效率与质量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食品安全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政府监管是确保食品安全的主导力量。但是,政府监管不是万能的。实践中,基本上在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我们都能发现食品监管盲区的影子。可谓常见“事件”,常见“盲区”。其实,这种现象是政府失效的典型体现。如果片面追求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控制,不仅不会带来食品安全,还会导致更大的食品危机。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只要联邦政府,以‘老大哥’的角色,命令什么食品能或不能生产――在自由市场经济中这不是政府的角色。‘不适当’的控制、限制和公开禁止生产不会起作用,历史证明了极端主义措施的失败……食品消费不是靠供给推动,食品消费不是靠供给推动,它是靠需求推动,而消费者处在推动者的位置上”[6]。

公众是食品安全监督的直接动力。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是最直接、最有动力的食品安全监督主体,是主动的监督主体。公众的监督,是作为私权、社会权的监督权。食品安全单纯依靠政府监管,监督主体的监督动力不足,是食品安全监督不力,执法不力、法制不彰的重要原因。在理论上,监督动力的获得直接导缘于监督利益的归属,如果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利益无任何相关,则监督动力就会缺乏。监督动力的大小程度由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利益的相关程度所决定,如果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利益之间的相关度很弱,则监督主体的监督动力就会趋于不足[7]。消费者和经营者是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公众的监督权作为私权的监督权,作为私权的监督权的动力激励完全可以采取与监督利益挂钩的形式,利益的强相关性可以带来强大的监督动力。因而对公众的有效经济激励是食品安全公众监督的动力之源。

3.公众参与改变食品公司决策和行为,推动经营者在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众健康之间公正平衡。工业化的食品生产过程,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导致食品产业链中的利益不均衡,在食品安全决策中,若欠缺一个公众参与的平台,往往导致决策忽视消费者和公众健康,而惟钱是瞻,导致商业利益凌驾于消费者利益之上。“以股东利益和利润最大化的组织那里,公众健康永远不是一个首要的议题”[8]。食品安全治理必须着眼于以社会的方式去反对食品公司的游说、销售活动及其对个人的教育。

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体概念强调消费者是食品产业链的终端,消费者的利益在食品产业链中的公正与平衡决定食品产业链的存亡。因为食品消费不是靠供给推动,它是靠需求推动,而消费者处在推动者的位置上。每一个消费者微薄的力量加起来可以改变世界上最大的公司,改变食品行业不负责任的经营行为。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法治方面

公众参与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动态开放的体系,涵盖了食品安全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食品安全治理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是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将使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决策机关的决策不偏离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轨道,将使执法部门的监管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公众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承担者、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因而公众是食品安全司法的发动者。

(一)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和决策

首先,公众是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的需求者,政策和法律的需求信息来自社会公众。任何一项政策的实际需求总是来自社会的实际需要,代表公众实际利益和要求的政策和法律总是从民间社会首先萌发。公众在争取自己的利益的过程中,必然要求过问和参与与自己利益关系密切的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定过程,甚至就某些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向政府讨价还价,施加压力。公众关注和质疑是推动政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向善的力量。公众是促使立法机构制定通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力量。社会自我保护运动推动了政府通过法令的形式对市场的外部性恰当地干预。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消费者利益团体大众之声(PublicVoice)负责人艾伦?哈斯(EllenHaas)呼吁不应认为食品安全仅是“厨房的问题”,倡议公众“用你的餐叉来表决”。由于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促使国会破纪录地出台了30多个食品安全方面的法案。美国2009年的《FDA食品现代化法案》,也是在震惊全美的“花生酱事件” 发生后,公众对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以及FDA保障食品安全的能力提出严重质疑,在公众关注和质疑下通过修改的,是70年来对《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作出的最大的修正,是消费者的胜利。

其次,公众是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利益关系中的主体。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分配和调整的过程。食品安全利益的天然代表者是社会公众。通过公众参与影响公共决策、法律制定,迫使决策者、立法者倾听公众的意见,并且按照公众的意见来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从而使相关政策和法律变得更加符合公众健康的利益。如果公众能够实质性地参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决策过程,通过公众的参与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这样的政策和立法就体现了食品安全真正的利益归属者的利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强调社会共同决策,以实现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强调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法律法规制定过程的互动性。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和吸纳有关利益团体及各方人士的意见,做到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关注规范的制定过程, 特别是不同社会角色(企业、政府、消费者、社会组织、专家、媒体等)对相关法规出台的态度及其原因。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公众作为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利益的直接代表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程序,是最基本的利益诉求。由于食品安全治理的公共议题性质以及它们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联,及其牵涉利益程度广泛性,公众的广泛讨论对于决策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必不可少。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因而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的特质,公众参与的精髓在于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也具有公共性特质。二者在公共性上相契合。

再次,公众参与使食品决策具备基本的公共性。公共性的价值观首先体现在平等、正义、公平、民主、伦理以及责任心等方面,公共管理注重公众的高度参与、社会公平,承担为公众谋求福利的责任[9]。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要得知大部分社会成员的价值倾向,公众参与是最为直接的途径。由于食品安全的公共议题性质以及其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联,公众的广泛讨论对于决策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必不可少。允许更多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决策的制定程序,表达其价值倾向,在必要时鼓励参与者内部协商和讨论,以达成某些基本共识,这种基于多种信息和交涉而获得的共识,使食品决策的制定具备基本的公共性。政府公开立法和决策过程,提供多种平台让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和决策。政府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确保法规修订是在公开、透明、交互的方式下进行的。重视公众在食品安全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听取公众的建议,确保食品安全立法和决策真正维护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利益。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执法

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食品安全治理开启了良好的开端,但并不意味着食品安全状况的自然改善。“徒法不足以自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食品安全取决于制度的制定,更取决于制度的执行。

1.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的补充。消费者能为政府监管提供必要信息,使执法机构拥有尽可能多的食品质量信息,实现有效监管。执法机构的执法是决策活动,食品质量信息是执法的前提,没有这类信息就无法对劣质食品进行深入执法,充分信息可以促进食品质量执法。信息的不足或错误会直接影响到执法的质量。由于我国食品经营者众多,而且以分散经营为主要形式,加之政府监管部门人力、财力、技术力有限,由此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信息的掌握上难以保证全面。政府的执行能力受到时间、资源和人力上的限制。全国13亿多人口每天消耗200万吨粮食、蔬菜、肉类等食品,共有食品生产企业40多万家、食品经营主体323万家、餐饮单位210万家、农牧渔民2亿多户,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更是数量巨大①。由于食品的种类太多、数量巨大、业态十分复杂,针对每种食品全部逐一检测,没有哪个国家能承担得起、能做得到,抽检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通行做法。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数量远少于数量众多的食品生产商、供应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因而发动食品安全相关各方的力量,提高各方发现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的能力,是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力不足的出路。消费者可通过实际消费获得经验性信息并将其反馈至政府监管部门,从而弥补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方面的不足。给予举报者奖金,运用利益激励的方式获取食品质量信息。这比执法部门通过抽查的方式获取这种信息所需的耗费要少。执法机构与社会上众多食品违法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分布越不对称的领域,就越需要悬赏举报制度。在公权机构获取信息越存在困境领域,也越需要运用这种民众力量获取食品信息。公众参与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足、经费缺乏问题的化解,公众参与对于弥补现行分段监管机制中的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缺陷具有重要意义。

2.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的制衡。公众监督是政府监督食品安全的强有力的压力。政府的监督,是作为公权的监督权,其中,监督主体的压力缺乏是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监督主体的压力缺乏除了对监督主体疏于监督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监督主体错误监督没有规定适度的法律责任外,更为重要的是缺乏来自社会公众的现实压力。消费者可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从而起到监督“监管者”的效果,避免“权力寻租”与腐败行为的发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多头监管,部门之间是见利勇为,有利相争抢,有责互推诿。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重罚执法者违法,但是执法者违法除了体制内的约束之外,更为现实可行的机制就是公众监督的制衡。总之,要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治理,就必须要充分挖掘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方面自我保护的内在动力,充分发挥公众的制衡作用。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司法

社会公众以公共领域的手段和“弱者的武器”捍卫着自己的利益,是推动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力量。公众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承担者、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因而公众是食品安全司法的发动者。消费者的诉权和损害索赔权是政府在最低层次上对食品消费者的保护。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创造良好的诉讼环境,尊重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法院在保证公众食品安全权利上负有终极责任。

正如徐显明教授所言,“应该用公民的权利来解决我们的安全问题。要用公民的诉讼权及索赔权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这个方法是治本,政府监管只能治标,行业制约只治末。把司法的刑事惩处与民事赔偿两大功能同时发挥出来,才会实现公民的‘食品安全权’。如果我们不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不用法治的方式维护社会安全,还把重点放在‘公权力’和政府体系的加强上,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就会年年执法检查,而年年问题不断”[10]。

四、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机制保障

有效的公众参与取决于很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公众掌握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利益的组织化是否充分,决策事项的专业复杂程度以及参与者的素质能否达到有效论辩的基本要求等。因而保障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法治,一要从源头上完善食品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这是公众参与的前提;二要从末端完善公益诉讼、大规模侵权救济、惩罚性赔偿等诉讼救济制度,保障公众的维权救济机制。同时注意发挥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组织优势;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开展消费者教育等等。

(一)完善食品安全司法救济制度,确保低成本高效的公众维权机制

完善食品安全司法救济制度,确保低成本高效的公众维权机制,使公众在食品安全侵权中可以并便于进行诉讼。具体措施主要有:

1.建立消费者小额诉讼和团体诉讼制度。现代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产品覆盖面越来越广,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面相当大,涉及的消费者常高达数千人,一些重大的案件涉及范围有时高达几十万乃至上百万人之多,食品安全诉讼具有群体性和公益性。团体诉讼是指,“在法律上允许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提讼,诉讼的判决对所有共同利害人有效”②。团体诉讼的判决具有扩张力,效力及于遭受侵害的所有受害人。建立食品安全团体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或其他公益组织提起公益性团体诉讼的权力,代表消费者打官司,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的实质性制约。团体诉讼是实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决策制度的有力监督手段和法律救济方式,健全的集团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维权积极性。

相对于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大型食品企业),消费者的经济实力以及诉讼能力通常处于劣势,个人消费者通常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去跟一个庞大的食品公司打官司,由此导致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一对一的诉讼中,涉及的金额往往很小。消费者为了讨回“小额的公道”,有可能会影响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商家却可以从容地委托律师与消费者展开拉锯式的持久战。这种状况下,很多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权衡之后,往往放弃通过司法进行维权[11]。完善立法,对小额诉讼做出特别规定,设立小额法庭,让当事人比较容易地诉诸司法,以较少的时间和费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

2.惩罚性赔偿和民事责任优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是食品侵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其目的和功能,一是惩戒失信企业和不良商家,防止再犯;二是鼓励和支持消费者运用该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通过鼓励消费者行使假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该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宗旨在于维护受损害的消费者的利益,体现以人为本和向弱者倾斜的理念。

3.设立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我国现有的救济制度在侵权问题上救济不足,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面临着艰难漫长的索赔之路,问题食品的生产企业会面临停产甚至破产,消费者向生产企业索赔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使受害人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设立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 建立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保障受害者的赔偿。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是指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强制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或者国家以财政拨款以及以其他方式向社会筹措资金后形成的资金集合,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用以先行垫付受害人的医疗救治费用以便于其及时治疗;或者虽经司法判决受害人胜诉但因加害者执行不能后,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由基金向受害人补偿本应由加害者承担的部分赔偿金额[12]。建立补偿基金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保持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此外,通过责任保险机制,保险公司介入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赔偿、救助和责任处理,能够更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给受害人更加迅速合理的经济赔偿,切实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食品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增进透明度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之间分布不均匀,这种状况会直接影响到监督的效率。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监督主体对被监督主体的信息掌握程度,被监督主体往往拥有垄断性信息而使监督主体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所以法律必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13]。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公众在基于对信息的充分知情和了解的基础上,才可能作出恰当的选择。增加消费者食品信息的拥有量,应该从食品方面的消费教育以及有效信息的充分传播两方面展开。教育和对信息的关注开启了处理和规避风险的新的可能性。

1.推进食品方面的消费教育。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规律是:防治结合,预防为主,食品安全法治应加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消费教育是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方面的基础教育。1985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就规定,应该在健康、营养、因食物致生疾病的防止及食品添加剂、商品危险等方面展开消费教育;应视适当情形,使消费教育成为教育体系中基本课程的主要部分,最好成为现有学科的一部分;各国政府应鼓励消费者组织及其他包括大众传媒在内的利益团体从事消费教育及信息工作,并应特别顾及在乡村及都市地区低收入消费者的利益。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扩大了内容,增加了项目。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经费被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4]。

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总结性地写下:“没有社会理性的科学理性是空洞的,没有科学理性的社会理性是盲目的”。政府应设专门机构开展食品知识教育、食品风险教育、食品健康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知识教育活动,提高依法维权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消费意识,树立科学消费观念,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引导全社会科学消费、文明消费、安全消费、健康消费。

2.完善食品信息公开方式,确保有效信息的充分传播。信息公开是有效的公众参与的重要前提。公众在充分了解食品的实际情况和事实根据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对社会、对自己负责的理性判断和行为。一项有意义的讨论只能在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情况下,方才能够达成,要使得公众在讨论中采取一种负责任的立场,必须使公众能够获得与决策相关的有价值信息。政府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强调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性,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开展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机制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定期编发食品安全信息动态。构建从中央到地方,分工明确、全方位的信息披露主体,建设遍布全国的信息采集、风险分析以及综合的信息反馈等基础设施。

(1)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渠道。通过政府网站、公报、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布平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阅相关信息,一是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大众媒体;二是各级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等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2)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应建立一个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多种媒体向公众通报食品市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意见,对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价,食品认证信息和食品(企业)品牌信息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动态质量监测信息。通过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得正规企业的良好行为进一步得到市场认可, 同时增加违规企业的机会成本,从而约束其道德行为。

(3)食品安全信息分类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和各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信息。_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影响仅限于其辖区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统一。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日常监管信息。

(4)信息需多部门协调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多部门的监管模式,这些部门就像“铁路警察各管一段”,_食品安全委员会并非一个日常性的工作机构。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中,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起联动机制、信息通报的工作机制,保证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得到及时,统一信息公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三)发挥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组织力量

政府、企业、消费者各方能力的不均衡是食品安全问题深层次的根源,完善平衡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和企业具有组织化的运作手段,处于权力、财力、信息力的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因社会原子化状态而带来的弱势地位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而消费者的结社以及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是公众参与的重要保障机制。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我们不能指望消费者个人具备专业能力,能够对所有问题进行分析,为复杂的社会政策和监管流程做出有意义的贡献。权利保障依赖主体的参与,而个体利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组织化,则将失去有效参与的能力、信息、支持等资源;进而,分散个体的利益将在相互冲突和高成本游戏的过程中被吞噬和淹没,社会组织是连接散在的个体公民与社会之间的主通道。从法律角度而言,组织化问题的核心,其实也就是如何有效地保障个体的结社权。消费者团体是有组织的,这种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能够发挥出集体力量和政治影响,以确保相关部门在政治和决策过程中能够听到普通消费者的呼声。

社会组织有助于集中舆论,有助于制定政策并使决策者负起责任。在我国,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控制中所发挥的作用明显小于政府监管机构。在中国食品安全的体制机制的创新中,应当赋予社会组织以更为重要的角色。挖掘消费者协会、食品质量检测协会、食品认证协会、食品风险评估协会等社会组织具有专业技术优势,信息的非对称程度相对较小,有利于提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效率。挖掘社会组织的公共政策倡导作用,促使公共政策和立法不偏离公众健康的公共利益,促进政府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推动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向善。

总之,食品安全治理与公众积极参与分不开,通过消费者个人行动,消费者组织、社区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能够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巨大的影响――他们既能影响政府,也能影响企业。政府与民间社会的良性互动是不断激活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制度向善的力量。

注释:

① 参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答食品安全热点》。

② 参见《哥伦比亚法律词典》第511页。

参考文献:

[1]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4:15,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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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吕方.新公共性:食品安全作为一个社会学议题[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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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汤维建,光.论我国消费者权益诉讼机制的建立[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19篇

谋划新思路 瞄准新目标

奋力开创随县工商事业新局面

在全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暨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郭 东

(20__年12月22日)

同志们:

在20__年即将过去,新的一年即将到来之时,经县局党组研究决定并报市局、县政府同意,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暨表彰大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落实省市局和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表彰先进、总结成绩、分析形势、对明年的工作进行部署和动员,下面,我代表县局党组讲几点意见。

一、客观总结全年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激发奋勇向前的新动力

20__年是随县工商局不平凡的一年。县局自三月份组建运行以来,全县工商系统在省、市局的坚强领导及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下,紧紧围绕上级的工作部署及确立的“436”工作目标,弘扬“随县工商精神”,发奋努力,忘我工作,在短短十个月的时间里,服务、监管、维权和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外兼顾、齐头并进,亮点纷呈,成果丰硕。

(一)从增长的数字看整体工作的提升

1. 市场主体增量卓有成效。截止12月10日,全县新增市场主体5014户,注册资本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和。其中内资企业2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96户、私营企业166户,个体工商户4426户,目前全县共有各类市场主体29530户,累计注册资本亿元。

2.市场秩序不断优化。截止12月15日,全县共立案537件,结案 537 件,案值416万元,到位罚没款20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立案数、结案数和罚款金额均呈现近2倍的增幅。这些案件中,万元以上案件36件,2万元以上案件4件,7万元案件1件,10万元以上案件1件。

3.消费维权和购假先赔不断推进。截止12月10日,全县共办理食品安全案件166件,比去年同期增长,罚款金额3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7%。共受理转化“食品购假工商先赔”案件36件,接受理消费者咨询、申投诉和举报287件,成功调解处理279件,处理调解率达97%,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1万元。

(二)从服务的举措看服务随县经济发展能力的提升

1.县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举措,得到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5月30日,县政府下发了随县政发[20__]17号文《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意见》,全面启动我县的商标发展工作。7月26日,县政府印发了随县政办发[20__]67号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随县工商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增量行动”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正式将“市场主体增量”指标纳入20__年度随县各部门、各镇场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10月17日,县政府印发了随县政办发[20__]84号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12月1日,县政府印发了随县政办发[20__]91号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禁止传销、规范直销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打击传销纳入随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迈出实质性步伐。

2.充分发挥工商服务职能,强力营造市场主体宽进宽出良好氛围。县局按照“能放则放、能简则简、能快则快、能优则优、能试则试”原则,为市场主体提供全心全意的优质服务,积极营造全民创业社会氛围,为他们最大限度地提供职能支持,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做多做大做强。不断创新登记机制,明确目标,强化措施,优化服务,畅通准入,提高登记注册的效率。今年以来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服务618次,专人跟踪指导337次,延时服务184次。一系列有力措施的施行,为我县的全民创业、市场主体增量创造了宽松的环境,激发了随县人民全民创业的新。

3. 招商引资任务超额完成,为企业融资贷款迅猛增长,百名干部帮扶百家企业尽显成效。

县局高度重视展商引资工作,成立招商引资专班,营造人人思招商、个个谋招商的浓厚氛围,力争引进高新技术服务企业。截止目前。县局共招商引资5800万元,超额800万完成了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贷款难、融资难是随县大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县局通过百名干部帮扶百家企业这一活动平台,深入全县各类企业,广泛对企业宣传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等业务知识,有针对性搭建银企合作融资平台,积极帮助信誉良好、市场前景广阔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经过全系统努力,截止12月10日,全县共为企业办理动产抵押62件,贷款亿元,超额五千多万元完成市局目标责任制指标任务。股权出质从无到有,办理12起,为企业融资亿元。

4.村村“七有”全面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遍地开花,商标富农、合同帮农,订单农业如火如荼,随县新农村建设在我局的推动下阔步向前。

县局高度重视村村“七有”,将此工作看做推进随县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在 党委和政府的密切配合下,通过广大工商人员深入田间地头,交流沟通,宣传指导。对申请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申请注册商标的农民全程跟踪服务。根据《关于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意见》,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全年申报35件“随州市知名商标”,办理注册商标40件,商标总量达到260件,“草店花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填补了我县集体商标的空白。经过不懈努力,系统帮扶的130个行政村,全部达到了“七有”标准。

随县工商局作为新组建机关,秉承着随州工商系统主动服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优良传统,以服务发展为第一要务,为政府分忧,帮企业解难,全力实施“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全力发展商标和品牌,全力为企业贷款融资,全力实施村村“七有”工程。在随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写下了精彩篇章。

(三)从市场秩序的优化,看执法办案队伍能力的提升

1.建立一支局所联动、协调统一,市场巡查、市场监管和执法办案为一体的执法队伍。建章立制、规范执法,初步形成了科学、规范、高效的“大监管、大执法”格局。吴山所、厉山所、洪山所等基层所在人员减少、任务加重的困难面前,顾全大局,领导冲锋在前带头办案,保持着高昂的战斗意志,造就了作风过硬的巡查办案队伍。

2.市场监管卓有成效。县局紧紧围绕今年总局和省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双打”专项行动,对军服市场、节日消费市场、抗旱防汛物资市场、文化市场、废旧金属市场、塑料袋市场、食盐市场、成品油市场、汽车市场、农资市场、建筑钢材市场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场和九类重点商品进行集中检查和连续整治。截止11月底,全县共出动执法人员3215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360(台)次、检查各类市场经营主体15670户,发出《行政建议书》、《行政告诫书》、《行政提示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共计5628份,立案数百件。其中,抗旱防汛物资专项整治顺天时,应民心,有力地配合了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得到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建筑钢材市场的质量抽检、整治,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取得较好的执法效果。截止12月,全系统共办理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05 件,办理虚假标注和经销不合格商品案件33件,端掉3个涉嫌非法炼油窝点和多个非法拼装汽车、摩托车窝点,查办的随县某酒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和某酒厂使用过期商标许可生产品牌酒案,扣押假酒、包装数万多元,罚款17万元,这些打击假冒伪劣的行动,有力地净化了全县的市场环境。

3.法治工商建设全面推进,得到县委县政府的通报表扬。县局把法治工商建设摆在工作的首要位置,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依法高效实施行政许可。推行“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推行行政执法督察,强化内部监督;推行政务公开,强化社会监督;严格过错追究,加强责任监督;强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范,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和考试。通过一系列举措,初步搭建起随县工商局法治工商建设全面推进的整体架构。

为维护全县市场经济秩序,全年共立537案、结案537件,每天平均立案、结案起,在这些案件中 ,经销过期食品等食品安全案件166件,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05件 ,虚假广告案件40件,虚假标注和经销不合格商品案件33件,查处合同违法案件24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1件,向其他部门移交案件2件,案件类型取得了新的突破。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采用说理式执法文书。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一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质量有了显著提高。

今年9月25日,在全县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县_、县人大法工委对我局的法治工商建设给予高度评价。行政执法评议中,我局在各行政执法部门中高居榜首。

4.广告“亮剑”华丽出场,整治“霸王条款”先声夺人。县局把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和合同案件作为展示形象和作为,开拓监管服务新境界的切入点,洪山所、三里岗所认真贯彻县局精神,以广告合同监管为抓手,奋力拓展执法监管新领域。三里岗所探索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广告监测预警体系,查办各类广告、合同案件十余起。洪山所推动建立了政府广告整治专班,狠抓监测、指导、登记和审批,强化“亮剑”行动,强化“靓化集镇”行动,通过一系列举措,共规范问题户外广告牌33个,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5份,查办各类广告案 16 件,其中万元以上的广告案2件。罚没金额 万元。11月2日,市局在洪山镇召开全市广告“亮剑”集中执法行动现场会。市局和县领导对我县的广告监管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在加大广告监管的同时,他们敏锐扑捉战机,今年7月份,该所查办的某干洗店在经营场所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一案。这是随县工商局成立以来,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查处的第一件合同违法案例,在全市也是首例 。

县局开展的市场专项整治、打击假冒伪劣,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霸王条款”等一系列监督执法行为,有力地优化了随县市场经济秩序,有力地营造出随县文明、诚信、和谐的市场环境。

(四)从机构的完善、机制的创新看消费维权能力的提升

1.以随县消费者委员会的成立为契机,全县的消费者保护事业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8月18日,在精心组织和筹备下, 随县消费者委员会正式成立。消委成立后,将消费者维权站的“五进”和农村的“一会两站”建设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11月底,全县已经完成14个示范点规范化建设,年底前达到基本完成覆盖全县的消费维权站点建设。

2.创新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四化”新机制。所谓“四化”即:一是明确创建目标,实行食品安全目标明确化。二是统一制定文书,实行食品经营档案规范化。三是细化巡查内容,实行监管内容统一化。四是推行简化案件操作,实行案件办理快捷化。3月份以来,随县工商局针对其辖区范围广、执法力量不足、食品安全监管风险大的现状,经请示县政府_,并会同县人民法院,结合随县食品安全监管实际研究制定了《随县工商局行政处罚立案案件简化操作规程》。于5月16日下发到各基层工商所,得到较好推广和使用。也收到较好效果。《随县工商局行政处罚立案案件简化操作规程》的制定,为基层单位执法人员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进行辖区食品安全监管,更好地规避执法风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也方便了行政相对人.随县工商局推行监管“四化”以来,随县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貌焕然一新,各工商所的流通食品案件办理热情空前高涨,全县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了新的跨越。

3.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食品购假先赔”转化案件力度。我局先后制定下发了《随县工商局20__年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实施方案》、《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发放食品安全宣传资料5000余份,开展各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培训68场次,参加培训人员达1562人次。同时加大“食品购假工商先行赔付”的宣传和转化案件力度,目前全县共受理“食品购假工商先赔” 36件全部转化为食品案件。通过宣传和教育培训特别是“食品购假先赔”工作,增强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经营者守法诚信意识,大大压缩了假冒伪劣食品在流通领域的存在空间。

4.各所的食品安全达标工作稳步推进,圆满完成。县局结合我局实际,在今年四月份就下发了《随县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达标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安排部署了12个基层所的食品安全监管达标创建工作,经过初查,12个基层所都已经达到了《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达标考评标准》所要求的标准。通过达标创建活动,全面规范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行为和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县局开展的这一系列消费维权、确保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举措,有力地维护了我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营造出“放心消费”的市场氛围,有力地配合了“旅游活县”战略部署。

此外,一年来,县局着力开展的“三万活动”成效明显,信息宣传、个私协工作、干部人事、计划生育、社会综治维稳、打击传销、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的扫黄打非、打拐禁毒、消防和安全生产检查也都卓有成效。对县人大代表建议、对县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也取得了他们的满意。特别是对县政府《20__年政府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里,县局提出降低市场主体进入门槛、实施商标发展战略、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和加大食品安全和食品检测工作被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和明年工作计划,真正做到了奋发有为、建言献策。这些成绩的取得,凝聚着在座各位、特别是一线同志们的辛勤和汗水,在此,我代表县局党组向在座各位、并通过你们向拼搏奉献的全系统同志及其家属们表示亲切的慰问和深深的感谢!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回首建局的这一年来的成绩,我们由衷自豪;展望新一年的工作,我们壮志满怀。但是我们要清醒的看到,县局刚刚组建,初入正轨,还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和不足。这里面有诸多客观原因、客观条件的制约,但是我们更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从主观方面检讨工作的瑕疵、反思存在的问题。总体来看,我们有如下问题:一是数据质量建设不尽人意。几万市场主体、几百消费投诉、五百多件案件诸多基础数据录入率不到一半,错误数据大量存在,说明此项工作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二是工作执行落实不到位。市局、县局明确要求各所企业网上年检率要达到80%,可是实际情况仅仅只达到 %。“食品购假先赔”工作县局强调了多次,可抓出特色、抓出成效的单位有没有?食品安全天天在讲,重中之重,可是我们自己都清楚,不少所辖区依然有过期食品、食品台账形同虚设。无照经营还有不少。三是部分基层所工作没有特色、不见起色。部分所不能全面深刻领会领导意图、抓住工作重心,不能统筹全局、突出特色,工作“偏科”,顾此失彼。四是规范和整治市场秩序力度和手段有待加强。还存在执法办案不规范,办案领域狭窄,大案要案少,处罚力度不大的现象。五是系统内部分人员“慵懒散软”等不在状态的情况时有发生。作风纪律、责任意识亟待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还不能有丝毫松懈。六是部分单位有畏难厌战情绪、缺少工作的创新和主动。部分单位负责人接受任务态度不坚决、工作没活力、缺激情、安于现状。

二、结合“三个随县”制定科学奋进的总体工作目标,推进随县工商事业的大发展、大跃升

20__年,是随县工商局成立的第二年,是进一步理顺各种关系、各项工作突飞猛进的新一年。 这一年,“两会”和党的十将要召开,做好我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于推进随县的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__年,全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_“七一”讲话、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省局、市局确立的工作目标为指针,高举“随县工商精神”的旗帜,紧紧围绕“活力随县”、“魅力随县”、“和谐随县”三个随县建设,认真落实五大具体工作目标,奋力实现“基础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服务随县经济建设”、“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网络建设”、“政风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五项建设的大发展、大跃升,把县局打造成县直单位服务最优质的部门之一,打造成职能拓展、监管方式转变最快的部门之一,把县局班子打造成最富凝聚力的领导班子,奋力攀登随县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服务维权和队伍建设的新高度。

(一)明年的五大具体工作目标

1.保持市场主体增量迅猛增长态势,全面完成全县“村村七有”目标。

以全民创业为工作重心,创新工作方法、提升登记注册服务水平,促进我县市场主体继续保持迅猛增长态势。根据新随县建设的特点,大力支持工业化新兴产业发展,力促传统产业和特色特业发展再上新台阶,建立企业登记绿色通道,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努力提供全程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力争20__年全县新增市场主体5396户,其中新增内资企业205户;新增私营企业311户;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285户;新增个体工商户4595户;新增注册资本36亿元,比上年注册资本增长。加快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做好企业设立集团和湖北裕国菇业有限公司上市的登记辅导工作,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指导转型升级企业100户,培育千万元企业10户,组建企业集团2个。

把企业的兼并重组、债转股、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商标质押、动产抵押等资本运营手段作为“双百行动”中对全县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社、私营企业帮扶的重点工作。20__年股权出质登记达到14件以上,出质金额1亿元,力争全县各所都有股权出质件数;指导和支持创办小额贷款公司2户;全年办理动产抵押60件以上,融资贷款3亿元;力争实现债转股、采矿权、知识产权出资、商标质押贷款零的突破。

全面实现我县村村“七有”工程。20__年余下的124个行政村实现村村“七有”,使我县的全部364个行政村真正实现村村“七有”工作目标,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首届“十佳七有村”评选活动。在全面使我县各村完成村村“七有”工程目标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扶持措施,使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突出特色、形成产业优势,做大做强,奋力推进我县的新农村建设。

深入推进全县商标发展战略。商标战略是我们服务随县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今年我们商标发展虽然有个别亮点,但整体没有完成既定任务。20__年我们的商标发展任务数依然不变,力争新增注册商标120件,将“大洪山”牌香菇、“二月风”牌野生葛粉两件商标作为“中国驰名商标”申报对象,进行重点帮扶。“随州白麻”是闽商石材工业园对外宣传的重点,我局正在组织资料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随州白麻”地理标志;我县的食用菌茶叶产业出口量大、涉及国家多,目前我们正在帮助湖北裕国菇业有限公司及随州市云峰山茶场积极申报国外商标注册,努力实现我县国外商标注册的零突破。

2.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健全消费维权网络,确保全县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

在继续深入推进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四化”的基础上,大力加强九类重点商品和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贸市场和大中型超市经销的农产品的抽检、检验和检测,大力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20__年食品快速检测要达到1500个批次,组织5次以上大型散装食品快速抽检活动,组织开展2次对全县现场制售(前店后场)、炒货等行业的专项检查,大力推进电子监管平台建设。争取20__年全县大型超市和各镇农贸市场全部建立电子监管平台,推行食品和农产品的电子监管。全县大型超市、食品经营企业、各镇食品批发经营户、各镇农贸市场的食品从业人员,80%以上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检测技能的培训。

建立健全覆盖全县的消费维权网络。“一会两站”和12315消费维权网络“五进”活动要全面推开、务求实效。建立消费维权协调机制,努力把消费维权“关口”前移到消费教育与引导、消费警示、消费知识普及上来,帮助消费者树立科学消费观念,防范消费风险,提高自我维权能力,20__年要确保全县所有大中型商贸企业、各镇农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全县邮政、电信、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炎帝神农风景区、玉龙温泉、大洪山、桐柏山风景旅游区、国家3A级以上的旅游风景区都建立固定场所、固定人员、符合条件、规范运作的消费维权站。实现全县涉农消费投诉、景区消费投诉调解处理的零缺陷、高满意度。

3.着力深化市场秩序整治,全面推进法治工商建设、依法行政水平更上台阶

以“百日执法行动”和 “两节”市场专项执法行动为中心,切实贯彻落实县局下发的《20__年“两节”期间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净化市场环境百日执法行动方案》,采取得力措施,大力整治扰乱节日市场秩序、危害消费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以次充好、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经销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食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等违法案件,并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确保“两节”市场消费安全和繁荣稳定,确保全局各项工作的开门红。

以监管执法的领域拓展和法治工商建设为抓手,不断推进县局监管执法水平的提升和法治工商建设的深入。建局一年来,县局建立了“大监管”“大执法”,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一支队伍办案的执法办案体制,取得了丰硕成果。20__年,我们要拓宽办案领域,加大办案力度,努力加大合同欺诈、格式条款、虚假广告、串通招投标、医疗、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争取实现办案领域的新突破。10万元以上案件要达到2-3件,万元以上案件要达到40件,商业贿赂案件、房地产领域案件、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案件要实现零的突破。要继续加强执法督查和案件核审工作,努力保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零记录.

4.创新和加大督察纪监工作力度、争做让人民满意的随县工商。

以机关股室、直属机构和各工商所20__年年度目标责任制为工作中心,创新方法,扎实开展督察工作,建立经常性的督察暗访机制,加大督察督办问题的整改力度,加大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力度,切实实现对广大干部职工的绩效量化考核,真正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工商队伍人才选拔和任用机制,真正体现劳有所得、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工商队伍薪酬保障机制,真正划好目标责任制这个工作的“分界线”。20__年的督察和纪检监察工作要做的更加规范、高效、细致,要体现出及时纠正失误、及时矫正不良风气、及时遏制腐败苗头,内外监督相结 合的有效性。

5.从基础设施和干部队伍入手,软硬结合夯实工商事业发展根基。崭新的事业要有崭新的精神风貌、要有新的气象。随县工商事业要欣欣向荣、昂扬向上,一靠干部队伍建设和作风纪律整训,二靠迅速掀起县局机关和各基层所基础设施建设的新。20__年干部队伍建设要下重捶,要编制和落实人才队伍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初步形成健全、通畅、科学的干部人事制度。要坚持不懈地做好“三评两查”“两个强化”和“治庸问责”等作风纪律整训工作,不断锻造一支“政治坚定、忠于职守;执法为民、高效服务;依法监管、公正维权;严守纪律、廉洁勤政”的工商队伍。20__年,县局办公楼的新建和部分基层所的改建、改造要全面铺开,各建设单位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执行基建建设各项制度。建设精品廉洁工程,务必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后人的评说。

(二)奋力实现的五个大发展,精心实现三个打造

在县局五年工作规划里提到:20__年要集中精力抓好县局办公楼的建设和部分基层所办公楼的重建、改建,并实现监管、服务、维权工作的大发展、大提升。具体是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以大力公开招录公务员、大力强化系统内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大力选拔和使用人才,现实全局人才队伍建设的大发展、大跃升;二是以县局办公楼的开工建设和基层所的改建改造,引领全局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发展、大跃升;三是以全力实施市场主体增量、全民创业行动、“双百”行动为舞台,实现服务随县新跨越的大发展、大跃升;四是以市场秩序优化、“双打”行动以及“一会两站”建设和12315“五进”活动为着力点,实现监管执法水平和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的大发展、大跃升;五是以作风纪律整训、岗位风险防控、“治庸问责”、“两转一推”“三评两查”为工作重点,不断推进全局的政风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大发展、大跃升。通过这五项大发展、奋力实现“把县局打造成县直单位服务最优质的部门之一,打造成职能拓展、监管方式转变最快的部门之一,把县局班子打造成最富凝聚力的领导班子”总体要求。

三、弘扬“随县工商精神”,求实创新、昂扬奋进,迅速扎实开展明年各项工作

(一)食品安全工作的创新。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为重心,在各基层所探讨建立常设性、机制性、规范化、义务化即“两性两化”的法制宣传教育讲堂。对食品经营户、食品从业人员和九类重要商品从业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培训和考试。不通过考试,不能取得示范店、放心店等荣誉称号。

(二)监管和维权工作的创新。探讨将监管执法案件举报联络网与消费维权网“双网并行、两者兼容”建设。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切切实实建设一支立场坚定、正直无私、为民谋利、信息通畅的工商协管员队伍和个私协党员队伍。切切实实形成一个覆盖全面、反应灵敏,安全保密、高效运转的网络。使之成为工商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的得力帮手。

(三)政风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创新。在督查和纪监工作中引入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和方法。我们要借鉴全国工商系统的创新经验,尝试在督查和纪检监察工作中引入通用性极为广泛,适用于所有的行业和经济领域的ISO9001:20__质量管理体系,运用过程的方法和体系管理的方法对目标责任制和全系统人员实施动态有效监管。不断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20篇

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国将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简称“基本规范”)。

这个被称为“中国版萨班斯法案”的“基本规范”是由国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国家_、中国银监会和中国_联合的我国第一部“企业内控规范”。

鉴于“基本规范”体现了国内内部控制的最新观念,以下运用其五目标(合法合规、资产安全、信息真实和完整、经营效率和效果、战略实现)和五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的分析方法,对三鹿集团进行内部控制案例分析。

尽管三鹿集团“毒奶”事件引发的全国食品安全震动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但是重新回头来观察事件发生之前的三鹿集团的内部控制情况并进行分析,还是会对中国企业避免重蹈三鹿集团的覆辙,都有着十分重要而又积极的警示意义。

内部控制的五大目标

底线:合法合规性

合法合规是内部控制的最低目标,或者说是底线。三鹿集团身处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行业,不仅没有信守承诺――向社会提供优质乳制品,为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做出贡献,反而在市场和利润的利益诱惑面前,置合法合规性于不顾,在三鹿婴幼儿奶粉里掺入大量的有毒化学原料三聚氰胺,致使数名婴儿死亡。

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达29万余人。这种见利忘义、逆道而行的做法,是三鹿集团悲剧的罪魁祸首。

警戒线:资产安全性

资产安全是内部控制的传统目标,或者说是警戒线。三鹿集团是曾经的行业龙头和银行的优质客户,2007年底总资产为亿元,总负债为亿元,净资产为亿元,资产负债率仅为24%。但随着“毒奶”事件曝光,三鹿集团一度拥有的近150亿元无形资产瞬间灰飞烟灭。而且,_立即启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要求三鹿集团所有的奶粉在全国下架,接受顾客的退赔要求,全国所有的加工厂停产整顿。作为主要责任方,三鹿集团需要赔付因食用三鹿奶粉致病的患儿所涉天价医疗费。另据销售商预计,考虑到召回问题产品的退货款,所欠经销商货款、奶农售奶款以及包装、添加剂等供货商货款,再加上员工遣散费等,三鹿集团的总负债保守估算接近20亿元,陷入了资不低债并最终导致破产重组的困境。这表明违背合法合规底线的资产安全,是极其脆弱的,更是靠不住的。

主线:信息真实和完整性

信息真实和完整是内部控制的永恒目标,或者说是主线。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曾强调,“诚信对企业而言,就如同生命对于个人……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诚信地走下去,三鹿最大的对手不是别人,而是自己。”只可惜三鹿集团言行不一,其信息披露没能遵循诚信原则。2007年12月,三鹿集团即接到患儿家属投诉。2008年6月,三鹿集团检验发现奶粉异常,确定其中含有三聚氰胺。当新西兰恒天然集团(三鹿集团股东)得知三鹿集团奶源受污染后,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恰当应对,但三鹿集团管理层对此置若罔闻,采取拖延和瞒报的手段,意图瞒天过海。之后,恒天然集团又向石家庄市反映情况无果。最后,不得已通过新西兰总理直接向_反映情况。不及时披露信息,甚至瞒报、谎报信息,三鹿集团的信息目标与内部控制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生命线:经营效率和效果性

经营效率和效果是内部控制的核心,或者说是生命线。内部控制作为一种常识出现,是利润动机的自然产物。我们注意到,三鹿集团采取的是“牌子(三鹿集团)+奶源(地方小乳品厂)”的经营策略,大量收购地方加工厂、增资扩产,大肆进行贴牌生产,在快车道上高速行驶,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30%以上,曾经创造了令人惊讶的“三鹿速度”。但急速扩张的三鹿集团,面临的问题是旗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大多厂房破旧、设备简陋,资金投入、机器设备及内部管理跟不上,奶源的卫生安全管理处于盲点状态,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大大降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割裂,相伴而生的经营风险不断累积。这种饮鸩止渴式的经营效率和效果,使得内部控制不过是虚妄之谈。

愿景线:战略实现性

战略实现是内部控制的最高目标,或者说是愿景线。三鹿集团制定了积极扩张的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是确保配方奶粉、力争功能性食品和酸牛奶产销量全国第一,液态奶及乳饮料保持前三位。但在全球性原奶危机的背景下,奶源短缺和竞争激烈是近年来奶业发展的突出特征。1998至2006年,我国奶制品产量从60万吨增加到1622万吨,增长近28倍,原奶供应能力出现巨大缺口,原奶市场已由买方市场转变为卖方市场。没有足够的优质奶源,发展战略的实现就应放缓。三鹿集团盲目冒进的结果,是欲速则不达。

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

要素之一:内部环境问题

内部环境是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基础。三鹿集团的大股东是三鹿乳业公司,享有56%的控股权。第二大股东是新西兰恒天然集团,持有三鹿集团43%的股权。其余1%的零散股份由小股东持有。从表面上看,三鹿集团具有形成良好治理的所有权结构。但大股东三鹿乳业公司推行的是员工持股,并且由经营者持大股,96%左右的股份由900多名老职工拥有,其余股份由石家庄_持有。因此,三鹿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说股权相当分散。以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为代表的强势管理层的存在,使得三鹿集团的治理结构演变成内部人控制。

要素之二:风险评估问题

风险评估是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食品行业是国际上公认的高风险领域。对乳品企业来说,最重要的风险点无疑是原料奶的采购质量。我国农户的奶牛养殖规模小且分散,乳品加工厂一般没有自己的奶源,而奶制品属保鲜品,催生了奶站这一中间环节。我国乳制品行业主要采用的原奶采购模式,就是“奶农―奶站―乳企”,三鹿集团也不例外。散户奶农的牛奶,通过奶站最终被集中到三鹿集团的各家工厂。这种模式固然有不需要建立自有牧场、迅速扩_源的优点,但缺点是增加了中间商环节,且乳品企业无法直接、全面地控制奶农和奶站,而我国的奶站建设基本上没有门槛,也缺乏具体的管理办法及监管部门。为了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乳品企业需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只有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但在蒙牛、伊利等标杆企业的竞争压力之下,奶源建设曾经是全国样板的三鹿集团大量增资扩产,在激烈的原奶争夺战中,采购环节的质量控制弱化,最终酿成了“毒奶”事件的爆发。

要素之三:控制活动问题

控制活动是建立与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在食品行业,质量控制是重中之重。按照业务流程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是确保产品质量的一种最基本的控制活动。乳品企业应建立直管的奶站,从饲料种植、科学饲养到挤奶、储运,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严把质量检验关。三鹿奶粉号称“有1100道检测工序”,为何没有检出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含量特别高?一个简单的检测工序就是,由于奶粉要经过鲜奶喷雾,如鲜奶中含三聚氰胺,会阻塞喷头。而且三聚氰胺微溶于水,掺入鲜奶暂时成为混悬液,放置后应该会有大量沉淀。我们看到的是,三鹿集团没有直接控制的奶源,且设施简陋、管理落后、卫生条件差,低价收购对应的是质量检验的放松。跑马圈地的粗放扩张、不计成本的奶源争夺,在此次“毒奶”事件中被完全暴露出来。

建立重大风险的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是控制活动的特殊措施。2008年,在“毒奶”事件中,预警机制的失灵,是三鹿集团等乳品企业暴露出的重大问题之一。三鹿集团在明知自己的产品中含有可能致人伤害的三聚氰胺的情况下,非但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相反仍存侥幸之心,继续生产和对外销售,导致事态扩大。同时,三鹿集团的应急机制几近失效。三鹿集团采取对媒体隐瞒和否认的强势危机公关做法,从坚决否认到遮遮掩掩,从推卸责任到被迫道歉,只是在事件到了无法隐瞒的时候,才开始做产品的全面召回。

要素之四:信息与沟通问题

信息与沟通是建立与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在高速发展过程中,三鹿集团的企业规模不断膨胀,无法有效地管理企业,成为制约三鹿集团健康发展的一大问题。三鹿集团是一个传统行业的制造型企业,IT技术储备不是非常丰富,每个部门的数据无法有效地收集存储。而只有建立一个通畅的企业内部信息网络,才能真正做到快速、有效地管理企业。此外,按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但三鹿集团“长期隐瞒问题”,既没有积极主动地收集、处理和传递相关信息,没有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情况,也没有积极主动地向社会披露信息。

要素之五:内部监督问题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21篇

一、_门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地位作用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在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目前,对食品安全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特别规定》赋予工商部门多项职权,各级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整顿、规范当地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入扎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_门,如何立足实际,早发现、早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管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是_门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作为专司监督检查职责的_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通过行使监察职能,监督基层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等有关情况,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管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执法到位,实现廉政勤政。

第二,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是当前工商部门纪检监察工作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_在党的_报告中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要求_门的工作重点必须是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放在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上。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而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连生产、加工环节,下连消费环节,涉及范围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_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否到位、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市场巡查是否到位、工作机制(制度)是否健全进行执法监察、行政监察、效能监察,从而有效预防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第三,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行政监察,是当前_门保障执法安全、维护工商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_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纪律作风等问题开展行政监察、效能监察,既能有效解决在监管、执法、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有助于从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同时可以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实现关口前移,见微知著,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防范,有效防范履职风险;通过监督检查,还可以发现执法、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建议、措施,化解执法风险,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良好的工商形象。

二、_门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笔者认为,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_门应在以下几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_门必须充分发挥教育职能作用。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面很广,如果工商人员在履行职责、监管执法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其带来的影响将会很大。因此,_门必须承担起教育和教育引导的任务。一是要采取设立食品安全廉政网页、典型案例剖析、专题讨论等形式,把食品安全防范和分解履职责任风险的意识灌输到每一名工商干部职工的头脑中,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重要性和自身肩负监管任务的艰巨性。二是组织开展专题廉政教育活动,要针对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对可能发生责任风险的情形、环节等进行剖析,提出预防和注意事项,敲响警钟,增强责任风险意识,化解执法风险,确保工商队伍“执法安全”。三是要督促广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多渠道、多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特别规定,使广大老百姓了解并自觉配合工商部门贯彻执行《特别规定》提出的明确要求。

(二)_门必须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作用。

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是_门实现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式。在工作中,_门要坚持依法执纪、依法办案,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是抓好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登记注册、企业监管、市场监管、经济检查、基层工商所等重点部门,执法岗位、“窗口部门”等重点环节,以及领导干部、窗口工作人员、工商所长、一线执法人员等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并实施风险点管理。坚决制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行为,坚决纠正“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的现象,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二是切实加强执法监察、行政监察、效能监察工作,坚决纠正个别基层工商部门“执法不到位、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现象。在近期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督查工作中,_门通过督察发现了一些基层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查处力度不够;个别市场监管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督促辖区的食品经营户填写台帐;部分工商干部对食品安全监管存有畏难情绪,存在巡查不到位,管理有死角等等问题,_门及时指出并促其整改。由于_门的提前介入,这些存在问题都得到了及时纠正、解决。三是构建内外监督网络,延伸反腐监督触角。一方面,充分发挥制度的刚性监督作用和管人管事的机制作用,通过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目标的落实。如制定《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制度》、《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通过采取聘请廉政行政监督员、开展“行风热线”上线活动、局长接访日、召开行政廉政监督员会议、开通电子邮箱、公布食品监管举报电话等多种举措,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开言路,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进一步在全社会创造一个人民群众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_门必须充分发挥惩处职能作用。

在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保持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高压态势,通过实施责任追究、引咎辞职、末位淘汰等举措,以反腐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对监管不到位、有不作为行为的工商人员,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对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外,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刑事责任。同时,_门还要通过查处抓典型,形成人人想干事、谋大事、成大事的积极向上氛围,从而有力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22篇

1引言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1]。“苏丹红”、“地沟油”、“福喜过期肉”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食品安全问题也成为了世界性问题。

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仅靠行业自律和市场自身的调节难以达到目标,这需要政府的有效监控。食品安全监控体系[2]一般包括监管部门综合协调体系、法规标准体系、风险评估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过程控制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科技支撑体系、食品安全诚信体系、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体系等。目前,欧美国家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从而保证了政府高效的监管力度。

本文主要总结了美国和欧盟的监管机构和法律体系,同时分析了美国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和惩罚措施,欧盟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召回制度、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研究欧美国家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特点,对加强中国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2美国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特点分析

监管机构

美国的食品监控由总统食品安全工作小组统筹各部门负责[3],其中最主要的有隶属于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HHS)的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隶属于美国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植物检验局(APHIS),以及环境保护署(EPA)[4,5,6,7,8]。FDA主要负责对美国州际贸易及进口的食品、药品、疫苗、生物医药制剂、医学设备、兽药和化妆品等进行监督管理[9];CDC旨在通过预防与控制疾病来提高人类健康及生活质量[10];FSIS主要负责保证美国国内生产和进口消费的肉类、家禽及加工蛋制品安全、健康,正确标示、包装[11]。FSIS和FDA共同监管食品召回制度[12,13,14]。APHIS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职能包括规范基因工程生物、监督和处理外来物种入侵、外来动植物疫病传入、野生动物及家畜疾病监控等,从而保护公共健康[15]。联邦环境保护署(EPA)负责对农作物农药使用的规范[16]。

各监管部门分工明确、无缝对接是美国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主要特点。从横向角度看,美国联邦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分工明确详细,品种管理为主、分段管理为辅,从根本上解决了各职能部门推诿监管责任的问题;纵向来看,美国的垂直管理,排除了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美国各联邦机构之间互派常驻官员,长期合作,各州政府的有关部门与各联邦政府机构相互协作[17],做到无缝对接。

法律体系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分为三层[18]:最高层为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法律,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基本原则和框架,《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构成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核心[19];第二层是规范具体某类食品的技术法规,是联邦和各州政府制定各种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如《禽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婴儿食品法》等;第三层是自愿性标准,由美国国家标准学会认可的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制定,由行业、企业自愿采纳执行。但随着标准化在食品安全等领域的作用不断提高,联邦政府在技术法规中采用或引用自愿性标准的情况越来越多,目前自愿性标准已成为美国联邦技术法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

尽管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但是美国从未停止对食品安全方面法律的更新,不断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条例及修正案。2011年颁布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扩大了FDA的权力和职责,强调政府要加强监管食品生产设备[21,22]。美国FDA在2013年10月了动物饲料安全管理规定,主要目的是预防动物饲料造成的食源性疾病安全问题[23]。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被公认为是最为完备的法规体系,原因在于其法规的制定是以危险性分析和科学性为基础,并拥有预防性措施[24]。

食品安全信息系统

美国政府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透明性,各种法令和行政命令都有一套程序以保证各种规章是在公开、透明和互动的方式下制定的[25],必要时管理过程也可以公开。通过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定时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管理机构的议案等[26],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政府还提供平台让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

美国十分重视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与公众的知情权,强调保持在决策过程中的透明度。政府层面,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议[27];消费者层面,提供完善的食物安全信息服务,定期举行活动,供市民检索和提供建议。

惩罚措施

根据美国农业部的调查,美国每年大约都会扔掉价值910亿美元的食物,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过了保质期[28]。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29,30]。所以,无论是厂家还是商家,都不敢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2013年1月4日,美国FDA《农产品安全标准条例》和《食品预防控制措施条例》草案[31],把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起点推进到田间和生产商。据美联社报道,该新规付诸实施,食品行业厂商每年可能需要多花费5亿美元,同时将减少约3000例左右食品疾病致死案例以及约两百万个致病病例[32]。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美国维护食品安全的一把利剑,美国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大,违法成本高,对食品企业形成有力的威慑,逆向激励食品企业遵守食品质量安全规定。

3欧盟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特点分析

监管机构

欧盟建立了相对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的机构包括: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食品_(EFSA)[33,34,35]。欧盟理事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政策,发表“食品安全白皮书”,制定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36]。欧盟委员会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提供立法建议和议案,经由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决策,形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以及技术性法规[37]。EFSA的主要职能是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38],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食品的风险管理的决策权属于欧盟委员会等权力机构。EFSA依据独立性、科学性、透明性和应答性原则[39],为欧盟建立法规规章提供科学建议、技术支持[40]。欧盟理事会有关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标准和指令,各成员国政府按照该标准和指令,要求各国农林食品部门进行和实施。

在EFSA的监督和指导下,欧盟成员国对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41],采取了集中的模式进行监管,避免了政出多门、职能重叠、出现空白地带以及监管混乱等食品安全监管的弊端,将所有的监管活动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进行管理,能彻底地解决监管部门条块分割与不协调的问题,这种监控模式能够调动一切资源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法律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及后续补充发展为代表的食品安全领域的原则性规定;二是在以上法规确立的原则指导下形成的一些具体的措施和要求。对于具体要求的立法,欧盟有两种途径:普遍性立法,针对所有的食品的一般方面(如添加剂、标签等);专项性立法,专门针对某些产品(如食糖、果汁等)[42]。《食品安全白皮书》将现行各类法规、法律和标准加以体系化,后又提出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理论[8],是欧盟各成员国制定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以及建立欧洲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核心[18,43],将现行各类法规、法律和标准加以体系化。后又提出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理论[8]。2002年1月颁布的欧盟第178/2002号法规对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进行了大力改革,确立了风险评估、保障消费者权益、预警和透明四大原则,以达到维护人类的生命与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促使食品自由流通的目标[40],奠定了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基础,具有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地位[16]。

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内容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供应链条,包括农业生产和工业加工等方面的食品生产所有环节,是一套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欧盟现有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20多部[18],各成员国在欧盟食品安全的法律框架下,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再修(制)订了各自的法律制度,完善本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食品追溯体系和召回制度

欧盟第178/2002号决议规定[44]:“在食品的加工、生产和流通的各个阶段均应建立起追溯制度”。该制度对各个阶段的主体作了规定,以保证能够“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进行追溯检查产品,一旦发生不可预测的不良影响,便将产品撤出市场[45]。如食品生产者应对食品原料做好充分记录,食品销售者应对食品流向做出记录,以确保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可以及时查找到原因和出现问题的环节,从市场上追回不合格食品,以防止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此外,欧盟在2002年公布的欧盟第178/2002号法规第19条对食品经营者的召回责任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当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缺陷时就应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并采取更换、赔偿等积极补救措施。食品召回制度是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为第一目标和原则的保障,安全原则是食品召回的基本原则。

欧盟的食品追溯和食品召回制度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和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以通过食品追溯体系迅速发现出问题的原因,及时纠正错误,必要时对食品进行召回,从而将危害降到最低。

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

欧盟全面整合了食品安全政策和立法,将所有的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每一个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因素,都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三个步骤,其中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由独立的欧洲食品_承担[46]。自欧盟第178/2002号法规后,预警机制已成为欧盟食品安全领域的一条重要原则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欧盟通过采取预警机制为基础的措施,将全面评估所需的科学证据的研究责任转移给生产者、制造商、进口商等。因此,预警机制可以加速新技术的发展,而且使生产者等各方必须加强风险数据相关的科学研究。

欧盟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职能分属不同部门,使得食品安全得到更加科学有效地监管[47]。同时预警机制使生产者等各方加强了科学研究,但是,如果预警机制被滥用,贸易各方抓住食品潜在风险问题而武断轻率地采取措施,就有可能成为一种歧视性的贸易技术壁垒措施。

4欧美国家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较欧美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不健全,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虽然《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但分阶段的监管模式,使各监管部门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效率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先进理念和成功实践都可为我国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构建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正式确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_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协调,由_、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等组成的复合型、立体化监管体系,形成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格局[48],但这种模式由于政出多门,易出现职能重叠、推诿扯皮、监管空白地带及监管混乱等弊端。

欧美国家采取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各部门职责明确,实现无缝对接。我国可借鉴其经验,在多部门监管的框架下,树立精简的核心理念,尝试在分段监管下的革新。在不改变多部门监管模式的前提下,通过精简机构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这种新的监管模式的有效尝试,既是对我国固有监管模式的选择性合理继承,也是对先进国家监管模式精华的有效吸收。2013年的_机构改革方案中,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看出,这是对分段革新的有效尝试,这种尝试兼并了独立监管与多部门监管模式的精华,既可以改变独立监管容易造成的缺位现象,又可以改变多部门监管造成的职能重复,互相推诿现象。

健全系统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中国食品安全立法采用的是部门立法模式。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正式确立了我国食品立法的根本大法,截至目前,食品及食品原料相关法律已愈百部,但仍有许多食品安全问题存在。食品安全立法与国际接轨程度不够,导致与发达国家贸易出现“绿色壁垒”。

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努力建立覆盖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法规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具体而言,首先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管理也应从控制源头开始,强调“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物链综合管理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建立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食品可追溯制度;其次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法规和制度;再次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完善食品召回和问责机制等相关配套规定,提高食品安全诚信;最后加大打击震慑力度,依法从重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违法成本,使不法分子不敢轻易地铤而走险。

构建整合归一的检验检测体系

检测技术是评价国家食品安全水平的关键基础之一。为此,各国都把设置检测机构、应用先进检测方法、建立和提高分析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培养人才放在优先地位。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检验体系,主要分布在农业、质检、工商、食药等部门,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也具备一定的检测能力。但我国食品检验能力相对不足,以致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地影响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检测方法的覆盖面不够;技术短缺和重复并存;高精尖设备、标准参考物质、技术水平及储备不足以及缺乏快速检测的方法和仪器。

统一高效是欧美等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显著特征之一。我国也应按照“提高现有能力水平、按责按需、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2],建立一个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网络,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实现检测资源和检测信息的共享,避免不必要重复检测。同时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评价制度,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充分考虑检测技术机构的健康发展,考虑专业特点和食品产业的区域分布,尊重高技术服务业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的特点,使不同层次检测机构在技术领域和专业技术能力互相补充,最大限度发挥检测机构对食品安全的支撑作用。

加快公开透明的信息体系建设

中国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与欧美国家相比透明度较低,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政府部门分段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机制不完善,导致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对称。第二,食品安全信息渠道主要是政府、厂商自行、第三方和媒体,因此消费者缺乏权威而正确的食品安全知识获取平台[49]。第三,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主要通过是电视、报纸、专业杂志等,而缺乏网络的利用,网络平台数据更新缓慢甚至不更新也导致了消费者很少通过网络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23篇

本文主要分析了2016年度日本进口食品监控指导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主要内容,作为我国政府食品主管部门管理出口食品的依据、企业规避贸易风险的重要参考。

日本进口食品监控计划内容

1.监控指导计划的依据和适用期限。日本进口食品监控计划的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3月31日。每年3月底在厚生劳动省网址上公布该计划。通常日本根据上一年度的监控检查中期报告的内容,进口申请件数、进口重量、检查件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件数、各国食品卫生信息及进口动向或管理水平调整监控计划。

2.实施监控检查的基本思路。为确保食品安全,2016年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条,监控范围从出口国家的生产阶段到进口后日本国内流通的各个阶段,并推进或实施安全对策。

3.关于中日食品安全合作。计划中继续提及推进中日食品安全合作。按照计划说法:“根据2010年5月中日两国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长签署的中日推进食品安全倡议的备忘录,为提高中日食品安全性及合作水平,举行部长级会议,为促进中日两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合作,制定行动计划,赴当地考察并举行(事务级)专家层面磋商”。

4.计划中首次提到收集环太平洋国家食品信息。根据TPP协定,日本将收集环太平洋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口食品及食品卫生管理信息。这显现出日本欲开展与环太平洋国家食品贸易的动向。

5.监控指导计划的推进和监控套路。通过仔细阅读计划原文,发现计划是从政策宣传、制度执行、政策措施整改、技术合作和完善体系、两国间政策磋商等层面加以推进。

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1条,通过检疫所对各类食品有计划实施监控检查,确认食品是否符合标准或规格,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要进行公布。引导生产业者进行自主检查。按照第26条的规定,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较高的食品依法实施“命令检查”。当食品的违规率超过比例时(5%),有可能实施“停止进口”或“禁止进口”措施。

日本对违规食品建立召回制度,由都、道、府县所属保健所负责实施。对于问题食品要求相关方调查原因,采取整改措施并赴当地考察确认。同时赴现地考查食品监管体系、推动技术合作、促进相关国家的食品监管措施适用输日食品需求。对于食品安全合作和出现的问题,通过“举行政府间磋商”加以解决。如此监控套路清晰可见。

日本依法对食品实施的三类检查

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依据《食品卫生法》28条、26条对进口食品实施监控检查、命令检查等。2016年依然延续了这一方法。

在制定监控检查等的频度时,日本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公布的统计学方法,以可检出的具有一定可信度的违规件数为基础,考虑各种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概率、违反重量、违反件数、违反内容以及对健康的影响程度等,确定监控检查件数和检查项目。日本也会根据对出口国家管理制度的调查结果、食品安全问题及召回问题食品的情况,调整监控检查项目和件数。

日本检疫所会根据上述2016年度监控检查计划实施进口食品监控检查。监控检查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概率较低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并根据年度计划实施检验检疫,监控检查抽查率一般为10%左右,费用由国家承担。

行政检查是指监控检查以外的检查,通常针对初次出口日本的食品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问题的食品进行行政检查。

日本厚生劳动省可以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6条,对进口食品实施命令检查。命令检查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较高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及对象是通过行政命令进行规定,以命令形式指定有关检查机关进行检查。对确定为命令检查的产品进行批批检验(100%),费用转为企业负担。在检查结果出来前,货物被停留在港口不允许办理入关手续。

推动出口国家的安全对策

通常日本通过在厚生劳动省网址公布食品管理规定、命令检查对象产品、强化监控检查产品以及该监控计划涉及的监控检查结果等信息,并提供英文版。2016年也沿袭了这一做法。

如果有法规和标准的修改,日本厚生劳动省通过向外国驻日使馆提供信息,在出口国家举办说明会,或委托国际协力机构举办食品安全管理研修会等方式,请出口国食品管理机构管理者或生产者熟知上述的日本食品安全政策。

对于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高的食品,如接受命令检查的食品,日本要求出口国政府查明原因,调整管理措施,再次防控对策,并通过举行双方政府间磋商,强化生产阶段的监控和出口前的检查。

对于对日食品出口量大的国家或发生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例较多的国家,也为了确保进口牛肉安全,为了确认出口国生产阶段安全对策的有效性,在必要时日本会派出专家赴当地考察。

指导进口业者自主管理

该计划明确要求,按照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第8条规定,食品相关业者须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为确保食品安全,要求在食品供给链的各个阶段实施自主检查安全管理,努力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管理技术,确保原材料安全,实施自主检查。这些工作具体由检疫所面向进口业者监督实施。具体则通过面见指导,举办讲习会、说明会,甚至驻厂指导。

一是进口业者必须熟知进口食品手续、检验检疫制度、规格标准、递交相关卫生证明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涉及的业者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进口前要进行注意事项的指导。三是事先指导进口时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时如何应对。四是指导进口业者如何实施自主检查。五是进口食品要作记录并妥善保存。六是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进口业者以及通关和保管业者的食品安全业务水平。

日本对违规食品的处理措施包括:一、在口岸发现违法案例时,检疫所会作废弃或退货处理,通报违反内容、重量、批次、进口业者、生产商等内容。二、食品在国内流通时被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例时,日本厚生劳动省及检疫所会同都、道、府、县保健所实施召回。三、指导进口业者防控对策,调查违法原因并报告;重新进口时要求报告改进结果,是否采取改进措施,必要时进口业者需赴当地调查确认出口国家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并进行报告。四、多次被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例,或者该食品的违规概率超过5%时,可能被列入停止或禁止出口对象。五、被举报进行虚假申报或者有不正当进口行为时,日方将及时通报。六、将在厚生劳动省网址公布违法《食品卫生法》的案例,包括进口业者名称、产品名称、违反原因、措施状况、批次和重量等。

向国民提供信息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有感案例分析报告 第24篇

冷链指“根据物品特性,为保持其品质而采用的从生产到消费的过程中始终处于低温状态的物流网络”。对于绝大多数食品而言,其品质均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下降。所以,适当的加工、包装和储藏技术可以显著延长食品的货架期。因此,冷链物流技术不断翻新,许多新技术也不断涌现并得到应用(见表1)。对于食品冷链物流技术的研究已经成为当今的热点研究领域,有文献对冷链物流技术从各个物流环节进行分析和界定,与国外先进技术进行比较,指出我国冷链物流技术应用存在的问题并从政策角度提出建议;有文献从设施装备、车辆温控、技术指标三个方面分析我国食品冷链物流技术状况,提出了有关食品冷链物流技术创新与标准体系建设的建议;有文献对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中的关键技术与设备进行了系统总结,并展望了冷链物流技术使用与发展的趋势;同时也有很多学者从单类或某个领域信息技术的应用入手进行分析。、对冷链流程的研究较为广泛,主要体现为采用一些流程分析的方法对冷链进行优化,、、另外就是有关冷链物流关键控制点和质量安全追溯的研究。、综上所述,目前绝大部分研究都是在借鉴国外冷链物流的先进做法,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指出了我国冷链物流发展的方向,但他们的研究触及到冷链物流信息技术恰当应用的还比较少,只是笼统地进行冷链物流理论方面的研究,基于冷链流程的价值分析,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物流技术恰当植入应用的研究还是个空白。

本文借助功能建模流程分析方法(Integrated Computer Aided Manufacturing Definition Method Function Modeling,以下简称IDEF0),对冷链流程进行系统分析,来实现冷链流程与物流技术的优化及规范;以流程分析为核心,采用价值—过程—技术系统集成设计方法(Value-Process-Technology,以下简称VPT)来定位冷链价值,优化冷链流程,植入相应的物流信息技术,使食品冷链物流技术的使用更为科学而恰当;以X公司肉制品冷链过程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分析,并采用模糊0-1规划分析法进行验证。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对冷链物流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制定提供借鉴,并对冷链物流企业信息技术的引入提供理论支持。

二、冷链流程分析

1.基于IDEF0方法的冷链流程分析。对冷链流程的分析研究,这里选择了比较适用于分析阶段的IDEF0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同时面向功能价值和冷链环节,能清楚地表示出整个流程以及各环节的信息、技术和流程环节前后的联系。

图1产品配送流程IDEF0流程图

IDEF0图形元素主要是简单的盒子及箭头。我们把描述功能活动的图形称为活动图形(Activity Diagrams)。在活动图形中,盒子表示活动,箭头表示由系统处理的事件,其中左、右两端分别为输入、输出的资料、信息或对象等,上方为控制方格运作的条件、制度或环境,下方为支持作业方格的技术或机制,用以上四种接口来表达系统架构中功能执行时的所有变化以及所需的环境,而活动与活动之间的箭头流向可表示为物料流及信息流的展现。与其他流程分析方法类似,每个基本结构又可以分解成子结构,这样逐级进行细分。IDEF0主要的功能是以结构化的方式来表达系统功能环境以及各功能之间的关系。采用IDEF0作为分析工具,可以很清楚地表达出系统技术采用与流程之间的关系,而程序设计者也可由IDEF0的模型图全面而清晰地了解系统的需求。

下面将以某一家冷链肉制品X公司为例,采用本文的研究思路进行案例分析,以期对整个研究方法有一个直观的表述和展示。

公司肉制品冷链流程分析。X公司肉制品冷链业务流程包括养殖、运输、生产加工、仓储配送、零售、回收六大环节。首先建立IDEF0模型顶层图,并根据顶层图构建各级子流程图。受篇幅所限,这里只对仓储配送环节进行细化分析(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X公司仓储配送环节信息化水平不高,还处于人工操作阶段,所采用的冷链物流技术较少,公司冷链流程还处在粗放式管理阶段。因此,该公司计划针对目前的状况,提升信息化水平,引进信息技术,优化冷链流程,细化管理规范。但具体在哪些环节优化哪些信息技术还不能科学确定,因此本文将基于IDEF0方法的流程分析结果,结合VPT分析方法,提出分析模型来解决该问题。

三、基于VPT的信息技术植入分析

1. VPT系统集成设计方法概述。VPT系统集成设计方法是在对系统总体进行价值、过程、技术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规划设计,从而使所设计的技术很好地服务于相关过程,而过程能够很好地实现其系统总体的价值体系。也就是说,VPT系统集成设计方法将物流系统的价值流设计、过程流设计与技术流设计视为统一的整体,使所涉及的方案在概念设计、过程设计、设备设计等环节形成一个和谐、完整、高效率的体系。

本文将采用VPT系统集成设计方法的分析思路,基于冷链物流流程分析结果,形成VPT各级分析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VPT层次结构模型,使冷链物流技术植入更具有针对性和直观性。

公司冷链物流技术植入分析。基于VPT设计方法的设计理念,在对X公司冷链流程进行详细剖析基础上建立公司价值体系,植入恰当的信息技术,进而优化公司冷链流程,规范公司管理。

首先,建立公司的VPT一级分析表,在VPT一级分析表基础上逐级细化分解。受篇幅所限,在这里只展示仓储配送环节的VPT二级分析表(见表2)。由表2可以看出,由于物流技术采用不当,导致原有仓储配送环节流程烦琐,且容 易出现很多管理问题。经过VPT优化分析后,基于仓储配送的价值流实现以及优化物流技术的采用,信息化水平得到提高,改善了仓储配送的整个流程,使原有的五道程序简化为优化后的四道程序,降低了操作频率,提高了管理效率。

图2X公司仓储配送VPT层次结构模型

其次,在此基础上形成VPT层次结构模型,如图2所示。该模型从三维视角将冷链各流程环节的流程价值及物流技术与冷链流程形成系统对应显示模式,并进行逐层分解,使物流技术的植入更具流程针对性,从而实现公司冷链物流技术体系服务冷链流程体系,进而实现公司冷链价值体系。这里,物流技术体系、流程体系、冷链价值体系的构建可借鉴图2的构建模式,用三维的方式把物流技术、流程和价值从组织的顶层描述到底层,进行系统研究和展示,方便管理者有针对性地找到管理问题。

最后,通过对冷链过程建立的VPT系统模型体系,可以明确企业采用物流技术的具体环节及物流技术与流程、价值的契合程度,并在公司价值和流程的基础上梳理物流技术的层次及其之间的关系,从而优化和规范公司的管理过程。在这之后,系统研究可以进行循环分析,再从IDEF0的分析方法入手,对优化后的管理流程进行重新分析,并基于VPT分析方法再次改善,这一轮的完善过程会相对较为简便和快捷。经过两轮的优化,冷链物流技术的植入会更为准确和恰当。

根据以上分析,优化后的仓储配送流程植入了自动识别技术、自动补货技术和自动分拣技术等,从而形成了综合的仓储管理系统,使公司仓储配送流程环节减少,管理和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高。但基于IDEF0和VPT的物流技术植入研究主要是针对冷链流程系统进行定性分析,并且可能会在定位物流技术环节分析出多种方案,比如自动识别技术就有采用条码技术和射频技术两种方案。因此,为了验证分析结果,并作出物流技术的进一步确定,可采用模糊0-1规划方法进行定量分析的补充。

四、基于模糊0-1规划组合方法的物流技术选择

1.模糊0-1规划组合方法概述。模糊0-1规划组合方法集合模糊集理论、模糊网络分析法、关键成功因素法和0-1整数规划方法为一体构建模型并求解。该方法借鉴了有关文献研究组合方法的思路,其推导过程可参考该文献。

本文利用该组合方法的分析思路,将备选物流技术与所服务流程和所实现的企业价值拟合在一起,充分考虑了物流技术与流程和价值的对应程度。同时,鉴于物流技术之间的效益关联性、成本关联性和技术关联性,该方法在建模过程中要把物流技术投入的风险收益、可支配的投资以及物流技术实施前提等因素都作为约束条件考虑进去。依据该方法的分析思路为欲解决的问题建立最终模糊0-1规划模型:

式(1)表示与所采用的物流技术与流程和价值拟合程度最高的目标函数;式(2)和式(3)表示风险收益相关性约束以及成本相关性约束;式(4)到式(6)分别表示物流技术之间的技术关系约束,包括配套技术约束、互斥技术约束、必须应用的技术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