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复核方案 第1篇
为深入落实跨江发展战略,加快城市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充分发挥规划在副城建设中的综合调控功能和龙头作用,进一步提高全区规划工作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区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1.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区行政范围内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由区规划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统一组织、指导、协调。规划编制项目均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统一上报区规划办公室,经批准后,根据市、区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编制设计任务书,报区规划办公室审核。规划编制成果由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履行法定报批手续。编制城市规划、重要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采取招标、议标或者征集的方式,由规划部门会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组织选取编制单位;对选取的方案,经专家组评议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2.加快建立层次分明的规划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在全区逐步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镇(街)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基础,以控制性详规、镇(街)村布局规划和各类专项(专业)规划为主体,以近期建设规划、修建性详规和村庄规划为保障,概念规划、空间战略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为补充的科学配套的城乡规划体系。
3.增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计划性。政府编制规划的领域主要是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制规划,编制规划应按计划进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对规划编制计划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当年的规划编制计划由各单位于上年10月底报至区规划办公室,区规划办公室负责审查、分析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4.做好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审批管理。各项城乡规划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审。规划编制成果经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及时按照审批要求修改并印制正式成果,并将相应的纸质和电子成果报区规划办公室备案。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5.做好已有规划的梳理和利用。区规划办公室应协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组织对全区已编规划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从规划编制的必要性、成果深度、可操作性、是否履行法定报批手续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强化对已批准规划的利用,促使其发挥应有效益。
6.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各类规划在实施的中后期都应对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存在问题和发展的新要求,对规划实施和调整提出意见。规划评估由原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需要进行修改的规划,由原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展修订。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7.强化规划的战略引导研究。规划工作要结合区委、区政府重大发展战略决策,深入分析研究区域城乡统筹发展、产业结构调整、集约型社会建设以及城市综合交通、房地产市场调控、历史文化保护、城镇乡村特色塑造等重大问题,为制定规划目标和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切实提高规划的战略性指导作用。加强城乡规划的经济性研究,通过合理确定开发时序、经营方式和用地指标,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规划对空间资源高效配置的调控作用。
8.强化城市设计工作。在已经形成的系统的控规层面基础上,要全面加强对整体空间、环境质量、景观设计的控制。主城及各新城应迅速完成对重要节点、重要片区的城市设计工作。新市镇在具体的建筑设计和控规之间,要大力强化城市设计手段的应用,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布置,通过加强和改进城市设计,全面落实城市规划的各项理念和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审批管理
9.严格“一书二证”和规划核实制度。全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都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管理,严格实施“一书二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制度和规划核实制度。各镇街、部门都要切实遵守和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手续的,不得批准用地和开工建设;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书的各类建筑,房产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书。
10.强化重大项目和工业园区规划服务。对列入市、区政府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书的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社会事业类项目和工业园区项目,规划部门应明确专人进行跟踪服务,建立快捷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确保重大项目服务到位。
11.加强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加强城市管线设施工程、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城市防灾设施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应以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未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实施项目规划许可。确需建设的,须进行规划研究。经研究认为可行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规划编制完成后,如符合规划则换发永久设施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的,如遇城市建设需要或满有效期后应无条件拆除。
12.建立规划管理阳光运行机制。规划管理依据和审批结果要向全社会公开,提高规划透明度。批准后的城乡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都必须通过城乡规划网、规划展览馆等媒体公布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审批后,必须向社会公示,较大居住片区、重大市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批准前必须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加强规划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减少决策失误。
13.加强规划公示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区规划展览馆直观生动的展示手段,全面展示全区各级各类规划成果,集中展示城市形象,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充分利用城乡规划网站平台,将规划公示栏打造成为企业和社会公众获取全区最新规划和建设信息的主要渠道,集中体现规划的公开性与透明性。规划部门要逐步装备城乡规划流动宣传车,深入学校、社区和农村地区,宣传城乡规划成果和规划知识,扩大规划公示的覆盖范围和对象。
14.健全规划专家论证制度。启动规划咨询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建设,全面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规划编制项目和重要项目规划方案在批准前都应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议意见,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
15.强化数字规划建设。综合利用新技术,按照建设“数字”要求,逐步建立动态更新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实现规划基础资料的社会共享。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便捷、高效的数字报建、审批、监督、查询平台,改进规划服务,保证规划审批公平、公开、公正。
16.规范制度建设,提高审批效率。规划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切实简化和优化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标准、条件、时限及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规划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批后管理和行政执法
17.严格执行规划放、验线制度。经规划审批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和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区规划办公室申报放、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工程放线必须由区规划办公室核准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放线工作。
18.强化在建工程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强化对全区在建工程控制,加大对建筑工程核验灰线、核验正负零、检查标准层、检查主体封顶和竣工规划验收等五个重点环节跟踪检查力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地下隐蔽工程覆土回填前,必须进行定位测量和规划核查。区规划办公室要加快建立在建工程跟踪检查记录台账,工程竣工验收时,跟踪检查记录台账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区规划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要尽快联合制定《区在建工程规划跟踪检查办法》,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核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19.加强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包括规划专项验收,规划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建设项目附属用房、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对配套设施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主体工程不予通过验收。对需整改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受到违法建设查处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履行完毕;对整改后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验收程序重新申报验收。城市市政道路、管线等建设工程须纳入规划验收范围。
20.从严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坚决从严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维护规划审批严肃性。区城市管理局应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核查力度,健全规划违法行为举报和信息反馈制度,拓宽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社会公众、新闻舆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监督,对违法建设采取公示制度,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并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
21.规范违法建设查处,严禁“以罚代批”。认真贯彻《关于违法建设查处中涉及重新申办规划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严禁“以罚代批”。区城市管理局不得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采用“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表述;建设单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申请或变更规划许可的,区规划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和《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完善违法建设接受行政处罚后申请或变更规划许可的相关程序。
22.建立规划执法联动机制。区规划办公室和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配合,建立执法联动机制。规划行政许可结果应及时告知区城市管理局,以便对项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区规划办公室在在建工程跟踪检查和规划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问题,应及时交由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罚,区城市管理局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应征求区规划办公室意见。
23.建立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藏制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规划办公室依法履行对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职责。要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建设,充分发挥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城乡规划编制档案、建筑工程档案、市政工程档案等业务档案均应及时收入馆藏,努力构建反映城市建设历史、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强化对竣工项目档案的验收和接收,加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政府重点工程档案收集力度。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加强档案管理系统软、硬件建设,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促进电子档案报送,有序推进纸质档案的数字化。规范档案查阅管理,加强档案合理有效利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四、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
24.加大资金投入,发挥基础测绘支撑作用。基础测绘是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要积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建设,提高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范围,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健全地理信息动态监测网络;要加大区内地形图修测更新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资金投入,探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偿使用机制,保障全区测绘事业健康发展。
25.加强地下管线普查和利用。区规划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实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严格地下管线建设审批程序,建立跟踪测设、竣工验收制度以及动态更新地下管线资料管理制度等长效机制,确保地下管线资料的完整性、现势性和持续有效性。
26.逐步建立全区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开展信息地理系统研究,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应用数字化信息技术,针对全区现实空间和发展时间,研究建立包含基础地理信息、规划成果信息和有关城市综合信息的地理信息系统,推进基础测绘、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统筹协调,注重测绘成果的相互交流与共享,建立全区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夯实“数字”基础。
27.加强地理信息数据保密工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信息资源,属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区规划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保密制度,遵照《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领取、接收、传递、使用、加工、保存、销毁等各环节管理,严格执行保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五、进一步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28.实行规划设计市场统一管理。区规划办公室是全区规划设计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区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在区规划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全区规划设计市场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29.加强从业资格管理。凡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的设计单位,都必须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区规划办公室应尽快制定实施《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办法》,严格把关,确保技术精良、诚信度高、履行合同能力强的规划设计单位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保证全区各类建设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城市建设品位。
30.实施项目规划设计备案制度。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应根据项目区位与项目重要性,明确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前,应事先通知设计单位到区规划办公室进行备案,没有申请备案直接开展规划设计的,区规划办公室对其设计成果不予受理。
31.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区规划办公室对备案在册设计单位建立档案库,设立举报电话,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定期向社会公示。对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行为管理,对存在不良行为的设计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注册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禁止其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
32.加强行业自律。区规划办公室要尽快筹备成立区规划设计协会,加强区内规划设计单位的自我约束和规划设计市场的自我管理,提供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咨询服务,强化相关专业人才培训,逐步规范全区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与城乡规划的协调
33.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之间的衔接。在城乡规划制定工作中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和合理利用。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村规划相互衔接工作。加强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调控和指导,充分发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或调整时,应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34.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和储备用地规划。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征求区规划部门意见。加强对土地储备、供应的调控和引导,优先储备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5.加强对存量土地利用的规划安排。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加大力度盘活存量用地,加快批而未供、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使用土地的盘活工作。区规划部门应做好存量土地规划控制和引导,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形成土地经营与城市规划良性循环,合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提高其利用效益。
36.规范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和规划设计条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等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必须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七、进一步明确规划管理职责分工
37.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能。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化学工业园区规划土地开发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应按照职能分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区城乡规划工作。
区规划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项目批后监督管理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化学工业园区管辖范围内,由化工园区规划土地开发局组织实施化工园区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项目批后监督管理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等工作职能。
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使用审批、监督及土地使用管理费征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区内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金牛湖旅游度假区和经济开发区依据各自职能,按照规定负责相应的规划编制组织和实施工作,配合做好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38.明确规划编制组织及审批主体。城乡总体规划由区政府会同市规划局修编或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各街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街镇会同区规划办公室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共同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区联合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绿地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排涝、抗震、环保、环卫、邮政电信、广电网络、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等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由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会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由区规划办公室会同各街镇组织编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报区政府批准。
城市设计由区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区规划办公室在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各新市镇的城市设计由各街镇会同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共同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
规划编制成果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及时报区规划办公室备案。
39.明确规划项目审批主体和流程。按照市规划局宁规字295号和宁规字303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划审批职能。
除紫金(中山)、紫金(化工园)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区规划办公室和化学工业园规划土地开发局审批外,新征用地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均由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审批。
各类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市政管线工程),除涉及长江岸线土地利用、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对外交通枢纽和干线建设、市级以上风景名胜保护区建设以及其他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中跨区域项目之外,由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办公室受理审批。化学工业园区按市规划局的委托要求行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区规划办公室负责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房地产项目、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的审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范围外村民个人建房的审批管理。
八、进一步加强规划工作各项保障
40.建立完善区规划项目管理制度。成立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范围内重大、重要规划项目的管理以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审查城市规划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进一步明确审批程序、审批范围和审批要求。
41.强化规划工作经费保障。全区各类规划编制经费、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区(街镇、园区)财政预算管理。每年年底由区规划办公室编制第二年全区规划经费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42.加大规划人才选聘力度。区规划办公室要按照区编委会15号文件要求,逐年招聘具有较高学历和专业资质的规划人才,充实规划管理队伍。可在全区各部门选调一定数量、熟悉规划业务、具有一定经验的规划专业人员从事规划编制管理和规划项目审批管理工作。要加大在岗规划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适应工作新要求。
43.加强对规划审批的监督。规划部门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审批责任制和规划审批责任追究制,减少自由裁量权。区_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重点检查关键环节等手段,形成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
规划复核方案 第2篇
(一)提高思想认识。市经济开发区和相关市直单位要充分认识大市化工园区复核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化工园区规范提升工作,将其作为推进我市园区建设和化工产业发展的契机,紧盯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迅速采取行动,逐一对标整改,确保迎接大市化工园区复核各项准备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经济开发区和相关市直单位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精准把握政策界限,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工作预案、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顺利通过复核。
(三)加强统筹协调。市经济开发区和相关市直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保持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要坚持“一把手”协调负责制,及时汇报对接情况,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和领导支持。坚持每周一调度,避免互相推诿,确保高效高质完成大市化工园区复核工作。
(四)严格问责问效。坚持结果导向,对大市化工园区复核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和考核,如因单位或个人原因影响复核工作的,坚决启动问责问效程序,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规划复核方案 第3篇
第二条*市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住宅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局具体负责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个人住宅用地的审批登记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个人住宅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个人住宅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实行统一建设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统建小区”)与个人自建相结合。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统建小区规划。
贵池区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市城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编制本辖区内的个人自建点规划。
统建小区和个人自建点内的建筑式样、色彩、高度和平面布置等应当在规划中提出统一要求。
第六条根据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个人住宅建设所在地点与城市规划实施的关联程度,将主城区规划区约359平方公里分为三个区域:一类区、二类区和三类区(见附图,具体范围的确认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对各区域内个人住宅建设实行分类管理。
(一)一类区范围内,个人住宅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统建、配套完善、综合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不再批准零星新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引导进入统建小区安置。
(二)二类区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个人住宅。现有个人住宅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可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维修;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按批准文件要求进行维修。符合分户条件或确属住宅困难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由,申请新建住宅的农村村民,须按规定样式到规划确定的统建小区内集资统建。
(三)三类区范围内,现有个人住宅,可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维修、翻建、改建;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划批准文件要求进行维修、翻建、改建。符合分户条件或确属住宅困难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由,需新建住宅的农村村民,鼓励按规定样式到规划确定的统建小区内集资统建,也可以在统一规划的自建点按规划批准文件要求进行自建。
第七条下列区域禁止新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
(一)主城区主干道、主要出入口道路和规划明确规定的道路红线以外200米区域;
(二)城市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区域;
(三)铁路、公路、桥梁等重要公共用地控制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禁止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农村村民的住宅也不得向城市居民违规出售,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第九条统建小区的建设以及住户在统建小区安置的条件和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十条二、三类区范围内个人住宅维修、翻建、改建的,须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住宅维修、翻建、改建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或相关证明;
(四)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
(五)相邻住户或单位的书面意见;
(六)确属危房的,应出具有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书;
(七)城市规划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凡涉及改变用地面积、宗地范围、土地用途的,应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部门收到个人住宅维修、翻建、改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派员现场查勘,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维修、翻建、改建的决定,明确维修、翻建、改建的具体要求,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准许维修、翻建、改建的决定。
第十二条个人住宅翻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城市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_门、街道办事处验收。验收合格的,城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申请人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三类区范围内农村村民申请自建住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的村民户或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退役士兵等;
(二)因国家建设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宅基地被征用,且房屋按自建标准拆迁补偿的;或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以及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第十四条三类区范围内农村村民申请自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自建个人住宅:
(一)现人均住宅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
(二)将现有住宅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转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三)原个人住宅拆迁实行统建安置的;
(四)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第十五条三类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在规划自建点申请自建个人住宅,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二)经公示未发现有不允许建房情形的,由申请人填写《个人住宅建设申请表》和《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将有关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城市规划部门;
(三)城市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_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在现场核实后的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由_门批准用地,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条件,但需占用农用地的,由_门告知申请人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_门作出不予批准宅基地的决定,城市规划部门作出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四)经批准建房的,由城市规划、_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现场放验线,由街道办事处监督申请人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并建立管理档案;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城市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_门、街道办事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六)申请人持《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_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个人住宅建设不得阻碍道路交通、影响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七条三类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八条个人住宅建设一般不得超过3层,层高不得超过米。
个人住宅翻建、改建原则上不增加原有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和建筑面积。
个人住宅翻建、改建占地面积按原占地面积确定,但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超过部分土地予以收回。
第十九条个人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卫生和美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二、三层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条_门应当指导建房户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或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设计服务,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三层个人住宅的,建房户应当与施工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二条自建个人住宅,施工现场须公开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并标明施工承包单位名称。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申请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重新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个人住宅,进行不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性质、位置、面积、高度,且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一般维修,不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翻建原有建筑与邻居相邻和相连部位,对相邻建筑的外表、结构、安全、门窗口通风、交通、室内防风雨、室内外排水均无新的不利影响时,可按原位、原高、原样建设。
第二十六条二、三类区农民依照本规定新建、翻建个人住宅,只能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_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和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农民建房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凡向农民建房提供的经营服务性业务,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尽量降低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个人住宅建设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时,应当持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和阻碍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个人住宅建设不得影响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个人住宅建设可能影响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审批意见进行建设。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个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非法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利用超过有效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六)未按规定放验线进行建设的。
(七)其它违法建设行为。
建房户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继续强行施工或逾期不拆的,由_门依法强行拆除。
第三十条发现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停止执行。
规划复核方案 第4篇
三、操作步骤
6.选择创建项目后,根据页面内容填写完毕相应数据信息
7.选择的设计单位必须入驻中介系统后方可选择到,设计单位方法详见《设计单位入驻贵阳中介系统操作手册》。
8.选择设单位后,需授权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获得授权后,可替业主单位上传,修改报审材料和设计图纸
规划复核方案 第5篇
1.材料审核内容:一是市级评审工作方案,主要是项目评审的程序、内容、指标及标准等。二是复核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条件、项目方案及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项目预期效益、申报材料编写等内容。三是复核项目的市级评审意见表,包括评审意见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评审意见的准确性等。
2.实地检查内容:一是资料检查,抽查复核组将对照市级汇报情况检查专家库建设资料、评审制度建设、评审方案及过程资料、评审结论资料、信息公开及意见反馈资料等。二是项目复核。对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评审意见,实地复核项目立项条件的相符性、规划方案及治理措施的科学性、建设内容及标准的适应性、造价及投资估算的合理性、现状及规划内容的真实性等。
规划复核方案 第6篇
市级评审工作抽查结论包括量化评分和优、良、中、差四个评价等级。得分90分以上综合评价为“优”,得分75分以上低于90分综合评价为“良”,得分60分以上低于75分综合评价为“中”,得分低于60分综合评价为“差”。此外,相关市、县存在不配合抽查复核工作、明显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以及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抽查复核组将随时终止检查工作,综合结论直接评价为“差”。
项目复核结论包括“项目可行”和“项目不可行”。
附件:1.抽查复核项目名单
2.广东省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抽查复核结论相关表格(3份)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7日